Messrs. Edward Ng & Partners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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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N 一个常被忽略的部门:调查与执法部 (BSK) 职能与流程科普Messrs Edward Ng & Partners |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爱德华·黄志威律师 (Lawyer Edward Ng Kee Way)📍 Kuala...
04/09/2026

JPN 一个常被忽略的部门:调查与执法部 (BSK) 职能与流程科普

Messrs Edward Ng & Partners |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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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JPN只办IC和结婚,其实还有这个部门👇
📌 BSK (JPN的调查部门)
BSK 是 JPN 旗下的其中一个部门,大众对它通常比较陌生。一言以蔽之,它的核心职务就是“调查”与国民登记局相关的违法行为。
🔹 主要职务:调查 JPN 内部所有关乎或可拥有证件的滥用情况。
🔹 处理公众反馈:处理和调动公众对于 JPN 证件的相关投诉。
🔹 核心权责:调查任何违反《国民登记局法令》,或与其他跟 JPN 部门相关法令下的任何罪名。

⚠️ 什么情况会转交BSK?
- 柜台职员发现孩子与父母面貌不符
- 对文件存疑,即使已拍照录指纹也可中止登记

📩 收到通知信后:带齐出生纸、父母IC、结婚证等原件配合面谈

🚨 若文件不实,公民身份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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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 #大马法律 #常识普及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法律团队

28/08/2026

马来西亚公民权之法庭申请途径分析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6/6 |EPISOD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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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b) 条文诉讼的适用群体与独立性
法庭权限之下,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先用尽 15A 条文的行政申请才能提告 14(1)(b) 条文。通常运用 14(1)(b) 条文向法院提告的孩子具备以下条件:
🔹 出生地与父母身份:孩子在马来西亚出生,且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为大马公民(通常在孩子出生时父母尚未注册结婚)。
🔹 亲子关系证明:有 DNA 基因检测报告证明孩子的生父身份。

📌 政府抗辩论点:非婚生子女的国籍诠释
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公民权诉讼中,政府律政司经常提出以下辩护论点:
🔹 法律诠释争议:主张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应被单方面诠释为“母亲”。
🔹 跟随外籍母亲国籍:若母亲为外籍人士,政府主张孩子应跟随母亲国籍,理论上不能依法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国籍。

📌 法律武器:《联邦宪法》第8条文(平等权)
面对政府的歧视性论点,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是挑战该辩护的重要法律论据。
🔹 宪法保障一律平等:宪法第 8 条(Equality)规定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受平等保护,不得因性别、出生地等有歧视。
🔹 挑战区分对待:将父亲身份与非婚生子女身份做区别对待而剥夺国籍,有违反宪法平等权之嫌。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Ae8hycfMNE

📌 视频字幕:
还有,关于公民权的事物,是在法庭的权限之下
没有人规定公民申请者必须完全用尽15A条文的申请之后
才可以运用14框1框1条文在法院进行司法进程
要补充一点的就是
运用这个14框1框1条文在法院申请的
通常都是这几种情况的孩子
第一,在马来西亚出生
第二,当孩子出生的时候
其中一个父母是马来西亚公民
但通常是孩子出生的时候,还没有注册结婚
第三,有DNA的报告证明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
政府的论点可以是这样
因为是非婚生子女
所以应该被诠释为母亲
怎么说呢
简单的说是,非婚生子女应该跟母亲的公民权
因为母亲是外国人的关系
所以应该跟母亲的公民权
所以,理论上不能被赋予马来西亚的国籍
这就是政府可能可以用的论点
我这里要强调的一点就是
马来西亚宪法第八条文
Equality,平等权
这条文的大意是说
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并有权在法律之下获得平等保护
除了宪法允许的情况外
法律不得因宗教、种族、出生地、性别而歧视任何公民
所以,如果把父亲是谁和非婚生子女这样来区分或区别的话
是会违反这条宪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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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公民权 #非婚生子女 #宪法第8条 #平等权 #无国籍 #马来西亚法律科普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法律团队

27/08/2026

马来西亚公民权之法庭申请途径分析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6/6 |EPISODE 2

Messrs Edward Ng & Partners |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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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诉讼原告的背景现状
前往法庭提起诉讼的大多数原告,往往已经通过行政渠道提交了宪法第 15A 条文的公民权申请,并已无休止地等待了 2 至 4 年不等。
🔹 15A条文的本质:宪法赋予内政部长(Minister of Home Affairs)的绝对自由裁量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将未满 21 岁者登记为公民。

📌 政府方的诉讼辩护论点
在法庭上,代表政府的律师常以行政程序未完成为由要求驳回或打压诉讼。
🔹 引用规条拖延:辩称内政部长需要时间依据《1964年公民权规条》(Citizenship Rules 1964)审核表格、文档、宣誓等程序。

📌 原告与法庭的法律反驳立场
法庭判例明确厘清了行政申请与宪法权利诉讼的区别。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Ae8hycfMNE

📌 视频字幕:
通常会去到法院的原告呢,大多数都会啊
或者是已经有申请15A条文的公民权申请了
而已多数,多数啊,不是全部,都是过了几年的
二三或者四年吧
在那之前呢,我在这里给大家重温什么是15A条文
第15A条文呢,是马来西亚宪法赋予政府的一项特别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让一个21岁以下的人通过登记方式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要解释一下,行使这个权利的是部长
准确的说呢,是内政部长
这个关于15A条文的公民权的批准或拒绝是在他权限之下的
重温了什么是15A条文
我们现在来继续说明关于论点
政府的论点可以是
部长需要时间仔细去根据Citizenship Rules 1964年来考虑申请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Citizenship Rules 1964
它就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下的公民权细则规则
Subsidiary Legislation
规范了公民资格的申请进程,表格,文档,费用与宣誓
是执行宪法第14至28条关于国籍规定的具体操作规则
因为那个申请还没有经过部长的考量
意味着就是还没有完成可采取的途径
这个途径申请者可以再探讨
就是说起诉者需要在向法院寻求帮助之前
必须先用尽所有可行的法律途径
这个可以是政府律师的Point
有的法院的案例说
没用尽所有可行的法律途径
并不会影响14框1框1条文的申请
因为这两个在宪法下不同的法律条文
法庭不会在这个阶段
就是庭审的阶段
去审核15A条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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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26

马来西亚公民权之法庭申请途径分析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6/6 |EPISOD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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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养弃婴与虚报报生纸的隐患
一对夫妇领养弃婴后在报生纸上谎称“亲生父母”,看似图方便的决定,却为日后身份申请埋下了法律定时炸弹。
🔹 办理 MyKad 暴露身世:孩子 12 岁前往国民登记局(JPN)申请身份证时,在官员盘问下揭发真实身世。
🔹 法庭合法领养程序:父母通过律师完成法庭领养程序并顺利取得领养令,但拿到领养令是否意味着公民权就稳了?

📌 法庭诉讼对象与法律依据
向法庭提告申请公民权(打官司),必须明确诉讼对象与核心法律论点。
🔹 诉讼被告对象: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总监(Director-General of National Registration)及马来西亚政府。
🔹 核心法律依据:依据《联邦宪法》第 14(1)(b) 条文及第二副表第二部分(Second Schedule Part 2),即“依法取得公民权”(Citizenship by Operation of Law)。
🔹 常见适用情形:

出生于马来西亚境内,且父母一方为公民或永久居民。

境外出生但父亲为马来西亚公民,并向大马当局完成登记。

马来西亚境内发现的弃婴或父母不明者,法律推定为公民。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Ae8hycfMNE

📌 视频字幕:
今天我们就说说去法庭申请吧
法庭申请就意味着是去打官司
那么打官司总要有个对象吧
对象就是马来西亚国民登记籍的总监和马来西亚政府
众所周知,打官司一定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吧
就是基于什么point去打官司
通常这公民权案有几个法律论点来用的
我今天就讲个关于宪法14框1框B条文
凡是在马来西亚独立日即1957年8月31日事后出生的人
只要符合第二副表第二部分所列的条件之一
即属于依法取得公民权
就是说Citizenship by Operation of Law
要理解14框1框B条文
必须结合Second Schedule Part 2
因为它列明了出生后取得公民权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出生于马来西亚境内
父亲或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第二,在境外出生
但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
并且该出生已经向马来西亚当局登记
第三,在马来西亚境内被发现的弃婴或父母不明
推定为公民
除非证明父母不是公民
第四,其他依规定方式登记的特殊情况
有点说的太多关于这个条文了
那现在拉回来一些些
比起凡骤骤的法律条文
我这里会用比较简单的词汇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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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公民权 #联邦宪法14条文 #无国籍 #国民登记局 #马来西亚法律科普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法律团队

25/08/2026

马来西亚公民权之申诉与再申请机制探讨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5/6|EPISOD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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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长的审批与等待期
文件递交完毕后,申请人往往需要面对漫长且没有固定标准的等待过程。
🔹 等待时长不确定:通常需要等待 2 至 5 年,等待时间因人而异,官方并无具体的批核期限承诺。

📌 内政部领信现场与结果
内政部相关部门负责通知并公布申请结果,现场氛围宛如“领奖”。
🔹 “领奖式”拆信现场:官员会当场拆封信件宣布结果,通过者喜极而泣,未通过者则满脸愁容与失望。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kRph3Hh12M

📌 视频字幕:
那么问题来了
文档交上去之后
会发生什么事呢
通常在柜台会被告知回去等消息
可是很多家长
不是孩子
一等又是两年或是三年
有的甚至四五年
我本人曾经有幸的陪同客户去取公民权批准信件
就在内政部里面的大楼
那个部门名字叫做
这是什么部门呢
这里是当那个申请信
它的结果出来的时候
是上去那里取的
我很有幸我陪同去的客人
他们都得到公民权的批准
他们都很开心
因为那里的模式
有好比说像领奖式的风格
就好像那里部门的官员会把你的信件拿出来
他就把你的信件拆开
好像宣布得奖或是谁得奖那种感觉
通过了当然就很开心
就有些人会感谢上天什么的那样子的感觉
如果不通过的话呢
就从未哭脸发愁
我是扯了这么远呢
我就是要说这个
不通过的话
所以那里领取了那个结果或成绩的信任
除了开心的之外
我看到很多失望的
生气的
埋怨的
等等等都有
有的甚至质问柜台的人
为何等了这么久还没有消息
当然久的定义是因人而异
有的说上一次我见了这个官员
他叫我回去等 然后我第二次来的时候
又是别的官员
他也叫我回去等
然后再一次又是另外一个官员
也说一样的话
那这个官员哪里去的呢
叫他出来我要问问他
很多人都会这么说对吧
这个时候柜台的人也很无奈的说
这个人没有在这里做了
已经转去别的部门了
有人会说今天请假了
其实我要说的重点是
官员怎样在这里
并不是重点
因为毕竟柜台的官员只是找文档
或回答客户的问题
仅此而已
他们是没有权利审批任何的申请的
我想强调的一点或是重点就是
很多人会一直询问
问这问那的
是因为很多人的申请不通过
这起码是我个人了解到的
他有一些人收到的信件不懂内容是什么
只是看得懂那个地址
就是去那个部门
以为上去可以拿到成绩了
结果一上去拿到一封信告知
申请在进行中
就意味着他们也是继续回家等待
那么我个人从这个人
或这类型家长的眼里
我看到的是无奈
我所了解到的
确实很多人申请不通过
有的甚至申请了几次不通过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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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公民权 #无国籍 #内政部 #防诈骗 #马来西亚法律科普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法律团队

24/08/2026

马来西亚公民权之申诉与再申请机制探讨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5/6|EPISOD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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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A条文申请前的资格核实
前往 JPN 申请 15A 条文公民权时,表格并非随意公开放置供人索取,官员会先进行严格审核。
🔹 限制表格领取:官员会先核实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需求,确认符合资格后才发放表格。
🔹 系统核实身份:官员会通过 JPN 内部电脑系统检查孩子的出生日期,确认其当下确实处于“无国籍”状态。

📌 申请文件与现场问询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确保文件齐全,并配合官员的现场问询。
🔹 文件与公证要求:表格附有说明清单,明确列出所需文档及是否需要进行法律公证。
🔹 简短问询确认:文档齐全后,官员可能进行简短询问,以了解并确认造成孩子无国籍的具体原因。
🔹 官方收据凭证:成功呈交后会获得官方收据,上面记录呈交日期、申请人、孩子及父母/监护人的姓名。

📌 给父母/监护人的特别提醒
🔹 全程协助申请:由于申请 15A 条文的对象多为 18 岁以下的无国籍儿童,必须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全程协助办理。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kRph3Hh12M

📌 视频字幕:
我们就拿个15A条文来做个例子吧
去到这边柜台那里可以要求申请表格
可是现在是不能直接拿表格的
意思就是说
他的表格并不是放在表格栏那里
你随手就拿
通常柜台官员会确认是否那个人
或是那个申请人和他的父母亲或是监护人
真的需要申请
确认之后才会提供表格
因为有些人拿了政府的表格之后
去做另外一些事情
所以柜台的官员会检查
那个孩子的出生日
也用电脑系统
他们内部的电脑系统来确认
确认是否那个孩子真的当下是无国籍
如果确认好了才会提供表格的
那除此之外
那个表格外边也会有一个说明
就是说他会有一张纸说明
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文档来申请
或者是什么样的文档是需要公证的
然后当这些文档带齐了之后
才可以呈交申请
官员也可能
或是也可以多一些问题来确认身份
或者为何这个孩子目前还是无国籍
什么原因导致他无国籍
或者他一出生就是无国籍
就是说他们也可能要做一个短的询问
询问完了
确认好了才可以呈交申请
最后柜台的官员
当他把一切申请收了之后
会给你一张收据证明
那这个上面会写些什么呢
会有写成交的日期
什么人成交
孩子什么名字
那个父母或监护人是什么名字
因为很多申请这个15A条文的
都是无国籍的孩子
他们都是18岁以下的
所以他们需要家长或监护人来协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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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取公民权的两条途径
无论是出生即无国籍,还是登记时因虚报遭 BSK 调查而被褫夺公民权,救济与争取的合法途径只有两种。
🔹 向 JPN 提交申请:前往各州 JPN 办公室或布城(Putrajaya)总部递交申请表格。
🔹 向法庭提告(打官司):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告并争取公民权。

📌 《联邦宪法》第15A条文解析
许多人在申请公民权时会引用宪法第 15A 条文,但必须清楚了解该条文的法律本质。
🔹 条文规定:联邦政府得在其认为适当的特殊情况下,将未满 21 岁者登记为联邦公民(理论上不受出生地或父母国籍限制)。
🔹 法律性质:该条文属于“非权利”,即并非自动赋予的法定权利,而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
🔹 审核标准:即使客观条件看似合理,政府依然拥有拒绝批准的最终裁量权。

🔗 完整视频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kRph3Hh12M

📌 视频字幕:
今天是马来西亚公民权特级的第五个视频
承接我上次所说的
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如果孩子在经过BSK调查部门调查了之后
如果被褫夺了公民权之后
能做些什么来申请公民权
又或者如何去法院争取公民权呢?
当然今天我要所说的是比较全面的
无论是一个人一出生就没有公民权
又或者有了公民权之后
在去做登记或是做IC的时候被发现虚报
从而遭受调查部门调查而失去公民权
也只有两种方法而已
去JPN申请和去法庭争取而已
法庭争取就是意味着去打官司
在这里我就和大家解释一下何谓是申请公民权
其实就是去到JPN的州级办公室
和JPN布拉加亚总部的办公室的
那里可以拿表格
打个比方说
很多人申请公民权都是用15A条文
我这里大概就说说15A条文是什么
这个条文是这样写的
联邦政府得在其认为适当的特殊情况下
将任何未满21岁的人登记为联邦公民
这个限于未满21岁的儿童或年轻人
无论出生地或父母国籍
理论上都是可以涵盖的
这个只是一个解释
刚才前面所提及的是条文
这个条文的性质是非权利的
不是说一定会给你的
或是你是被赋予这样权利的
而是联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叫做
也就是说即使条件客观合理
政府仍有权拒绝
很多时候去申请这个公民权的
都是无国籍小孩
或者是被遗弃的婴儿领养的童
又或者是父母身份或国籍有瑕疵
导致孩子无法自动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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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2026

抚养了20年,却被法庭拒绝承认?准备在马来西亚领养孩子,千万别踩这两个致命雷区!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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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灵魂拷问: 如果印尼女佣20年前就抛弃了孩子,为什么养母等了整整20年,直到孩子快19岁了才来申请领养?
📌 口说无凭,没有证据: 养母只说"我不知道生母在哪里",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哪怕一点点证据,证明自己20年来曾经努力寻找过这位女佣——比如报案、寻人启事等。法庭因此拒绝豁免生母的同意书,20年的付出,最终因为没有弄清楚法律程序而留下巨大遗憾。
💡 给准备领养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① 领养前第一步:先看报生纸,确认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显示是穆斯林,必须寻求伊斯兰法律途径,不能使用普通领养法令。 ② 打铁趁热,绝不拖延:接手孩子后应立即办理生母同意书;若生母失踪,立刻报警、登报留下"努力寻找"的证据,尽早向法庭申请豁免同意书,千万别等孩子长大了才处理。
想了解全部内容,请观看: https://youtu.be/zV_kRxVi3SQ

📌视频字幕
那法官呢
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
如果这个
印尼女佣在20年前就把孩子抛弃了
为什么你等了整整20年
直到孩子快19岁了才来申请领养呢?
口说无凭
没有证据
养母只是说我不知生母在哪里
但她没有向法庭提供
哪怕一点点证据
来证明她20年来曾经
努力的去寻找这位女佣
比如 报案,
寻人启事 等
因此法庭拒绝了豁免生母的同意书
20年的付出
最终因为没有弄清楚法律程序
而留下巨大的遗憾
那通过这个案件呢
给所有希望在马来西亚
领养孩子的父母
两个最宝贵的建议
第一领养前,
永远是看报生纸
确认孩子的宗教信仰
如果文件显示是穆士林
你必须寻求其他伊斯兰法律的途径
而不能使用普通的《1952年领养法令》
如果你接手了一个孩子
立刻马上去办理亲生父母的同意
如果亲生父母失踪
立刻登报,报警
留下你努力寻找的证据
然后尽早向法庭申请获免同意书
千万不要傻傻养了十几年
才去办手续
因为法庭是确实很难相信
你找不到人的
说辞了
领养是件充满爱的事情
但请务必
用法律去武装这份爱
才能真正的保护你和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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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禁区 #穆斯林领养 #生母同意书 #领养法令 #马来西亚法律科普 #大马公民权 #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 #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 #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专业法律团队

22/08/2026

抚养了20年,却被法庭拒绝承认?准备在马来西亚领养孩子,千万别踩这两个致命雷区!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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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区一:宗教禁区(《1952年领养法令》第31条文): 这部领养法令绝对不适用于穆斯林。就算孩子从小按华人传统抚养长大,只要报生纸上写明是穆斯林,非穆斯林养父母就无法通过这部法令领养他——文化不能改变宗教与血统认定。
📌 雷区二:生母同意书的绝对权威(第5及12条文): 领养必须获得亲生父母同意。若要豁免这份同意书,必须在申请前向法庭证明自己已经尽力寻找生母。法庭特别强调:在领养案件中,"亲生父母同意"比"孩子的福利"更具决定性。
⚠️ 高院驳回申请: 法官指出,就算把孩子按华人传统抚养长大,也改变不了他亲生母亲是穆斯林、报生纸上写着穆斯林的事实。案件在这里其实已经结束了——但法官还有另一个"灵魂拷问",下集揭晓。
想了解全部内容,请观看: https://youtu.be/zV_kRxVi3SQ

📌视频字幕
那很多老百姓也会觉得养母说的对
最重要是孩子的福利(Welfare)
和实际的抚养情况嘛
但法律不是这样运作的
法庭指数了《1952年领养法令》中
让无数人跌破眼镜的硬性规定
第31条文(宗教禁区)
这部领养法令绝对
不适用 于 穆斯林
也就是说
非穆斯林是 不能通过这部法令
领养穆斯林孩子
第5和12条文生母同意书的事项
那法律规定
领养必须获得亲生父母的同意
养母虽然说生母失踪了
但法律要求
如果你要破免这份同意数呢
必须在提交申请前
先向法庭证明你已经
尽力寻找过
那最颠覆认知的一点是
在争夺抚养权时呢
法庭确实最看重孩子的福利
但在领养案件中
亲生父母的同意呢
还是压倒一切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比孩子的福利
都还要重要
最终高等法院
驳回了这个养母的领养申请
法庭给出的理由非常犀利
文化不能改变宗教与学统
法官指出就算你把孩子
按照华人传统抚养长大
也改变不了他亲生母亲是穆士林
报生纸上写着他是穆斯林的事实
既然是穆斯林
《1952年领养法令》就直接不适用
案件在这里其实已经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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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2026

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JPN)调查与执行部门(BSK)职能与调查范围分析 | 马来西亚公民权特辑(法庭申请) PART 4/6|EPISOD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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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旁门左道,避免得不偿失
强烈劝告大众,在涉及孩子身份和证件问题上,千万不要试图通过走捷径或非法管道(旁门左道)来解决问题。
🔹 勿走捷径: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假报生纸或假证件,最终不仅得不偿失,还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极大的法律麻烦。

📌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切勿道听途说
面对此类严重的法律与证件疑虑,最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咨询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
🔹 拒绝道听途说:不要盲目相信所谓“博士朋友”或外界拼凑的未证实信息。很多人只是根据个人想法散播消息,连他们自己都无法确认真实性。
🔹 正视问题严重性:涉及 JPN 和 BSK 的假证件案件后果可大可小,必须正视问题,尽早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来解开疑虑。

📌 视频字幕:
本人想在这里劝大家一句
如果可以的话
请不要想要走捷径
或是想利用那些旁门走道的方法去做类似的事情
因为后果都是得不偿失的
还会搞到自己很麻烦
那我想再说一句
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任何的疑虑
可以咨询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去解开疑虑
我个人觉得是不需要道听途说
因为马来西亚有很多人都会有所谓的博士的朋友
就是有一些人把不知从哪里综合来的信息消息
然后根据自己个人的想法
把认为是对的消息说出去
可是他自己也都不确认到底证实度多少
我在这里恳请大家证实这个问题
不要道听途说
因为后果是可大可小的

想了解全部内容,请观看:
https://youtu.be/R6Ya-mC1YTc?si=d35RpEJmGBDC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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