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律師陳威宇

美國移民律師陳威宇 陳威宇律師獲有美國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法學博士學位。現在是美國德州執業律師,專門從事美國移民法業務。

陳律師是Eugene Chen Law的主持律師之一。我們提供全方位移民服務,並對於傑出人才、跨國企業人員調派、專業性工作簽證及綠卡有深入的研究。我們過去的客戶涵蓋著名藝術家、企業家、矽谷新創公司、以及多家財富500強公司。陳律師每年皆定期參加移民研討會,並多次獲媒體及社區邀請講解最新移民規定。陳律師目前是Eugene Chen Law的主持律師,以及Chavez & Valko的外部律師。由於移民法相關規範時常變更,我將不定期在我的專頁更新最新的移民訊息。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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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政府再推H-1B十萬美元新費用:這一次,法院還能不能擋下來?】川普政府最近又提出一項可能大幅改變H-1B制度的新規。根據國土安全部公布的規則草案,未來凡是需要占用年度H-1B名額的申請,雇主在正式提出案件時,可能需要額外支付 103,...
08/26/2026

【川普政府再推H-1B十萬美元新費用:這一次,法院還能不能擋下來?】

川普政府最近又提出一項可能大幅改變H-1B制度的新規。根據國土安全部公布的規則草案,未來凡是需要占用年度H-1B名額的申請,雇主在正式提出案件時,可能需要額外支付 103,265美元 的政府費用。

這裡先說明,這筆新費用不是所有H-1B申請案件都要繳交。依照目前草案,它主要針對需要使用年度名額 (Cap) 的H-1B,也就是一般65,000個名額,以及美國碩士以上學位所適用的20,000個名額。對已經拿過H-1B名額的人而言,之後一般的H-1B延期、換雇主或職位變更,原則上不會因為這項新規再次被收取103,265美元。

因此,真正受到最大影響的,是第一次進入H-1B名額制度的人。例如F-1學生或OPT工作者抽中H-1B後,在美國境內轉換成H-1B身分;或者公司從海外聘用一名需要使用H-1B年度名額的新員工。這些案件如果在新規生效後正式提出,就可能需要支付這筆費用。

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不是所有俗稱的H-1B「Transfer」都不受影響。如果一個人原本是在大學、研究機構或其他不受H-1B年度名額限制的雇主工作,過去從來沒有被計入一般H-1B名額,之後轉去一般私人公司,這次申請本身仍然可能需要使用年度名額。只要這次案件需要占用名額,就有可能適用新的103,265美元費用。

目前這項規定還沒有生效。政府現在公布的只是規則草案,接下來還要經過公開徵求意見程序,之後國土安全部才會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公布正式規則。不過,對準備參加明年3月H-1B抽籤的公司和國際學生而言,我們認為現在已經不能把這件事情當成遙遠的政策討論。按照目前政府推動移民規則的速度,如果正式規則在未來半年左右完成,明年3月參加抽籤、之後獲選並正式提出H-1B申請的人,就可能直接受到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103,265美元並不是在3月登記抽籤時支付,而是在抽中之後,雇主正式向移民局提出需要占用H-1B年度名額的申請時繳交。因此,真正決定是否受到新規影響的時間點,不是3月登記那一天,而是之後正式遞件時,新規是否已經生效。

#為什麼又可以要求十萬美金?

很多人第一個問題會是:去年川普政府不是也推出過一個10萬美元的H-1B費用,而且後來被聯邦法院判決違法嗎?為什麼現在又可以提出一個金額幾乎相同的新費用?

關鍵在於,這一次政府明顯是針對上一次法院的判決,重新設計了法律架構。

去年川普總統是透過總統公告推出10萬美元付款要求,政府主要依據的是 #總統限制外國人入境美國的權力。麻州聯邦地方法院後來認為,總統雖然在移民與入境問題上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但國會並沒有明確授權總統利用這項權力,另外向H-1B雇主收取10萬美元。

法院進一步認為,這筆付款並不像一般行政機關為了處理某一件申請而收取的規費,反而 #更接近一種為政府增加收入的稅。根據美國憲法,課稅權原則上屬於國會,總統不能僅透過行政命令自行創設新的稅負。除此之外,當時政府也沒有經過一般行政法規所要求的完整程序,包括正式公布規則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以及說明10萬美元這個金額的計算依據。這些問題共同成為法院判決政府敗訴的重要理由。

這一次,政府顯然吸取了上次敗訴的教訓。

新的103,265美元費用,不再主要依靠總統限制外國人入境的權力,而是改為直接依據國會已經授權移民機關收取移民申請費的法律。根據移民法,政府可以設定移民申請費,用來回收提供移民案件審查與歸化服務的完整成本。法律甚至明確允許政府把部分沒有另外收費的移民服務,例如庇護案件的處理成本,分攤到其他需要繳費的移民申請人身上。

因此,政府這一次的立場可以簡單理解為:這不是總統自己創造一筆10萬美元的新費用,而是國會本來就已經授權政府透過移民申請費回收移民審查制度的成本;政府現在只是進一步決定,哪些申請人應該負擔這些成本,以及每件案件應該支付多少。

事實上,現行制度本來就存在類似的成本分攤。例如現在很多公司在申請H-1B、L-1、O-1或職業移民時,都需要額外支付一筆庇護計畫費。這些公司本身並沒有申請庇護,但政府仍然要求部分職業移民申請人共同負擔庇護案件的行政成本。換句話說,美國的移民收費制度早就不是「每一個申請人只支付自己那一件案件的直接成本」,不同類型的移民案件,本來就可能共同分攤部分制度成本。

也正因如此,我們認為,如果新的103,265美元規則未來遭到訴訟,原告單純主張「H-1B雇主為什麼要替其他移民案件付錢」,可能不會是一個特別強的論點。真正的爭議,會是政府到底可以把這種成本分攤擴張到多大的程度。

#神秘數字怎麼來的?

草案提到,未來雇主在正式提出需要占用H-1B年度名額的申請時,可能會被要求額外支付 103,265美元 的政府費用。然而,這個看起來相當突兀的數字究竟是怎麼來的?根據國土安全部的計算,政府先將美國移民局、移民執法單位、海關與邊境管理單位、移民法院、國務院以及勞工部等機關所列出的相關年度成本加總,總額約為 87.77億美元。接著,再以每年65,000個一般H-1B名額,加上20,000個美國碩士以上名額,也就是總共 85,000個名額 作為分攤基礎。87.77億美元除以85,000後,每件約為 103,264.57美元,四捨五入後,就是目前草案中的 103,265美元。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這將近88億美元,並不是移民局處理85,000件H-1B申請本身所需要的成本,而是政府把多個聯邦機關與整體移民制度有關的部分支出一起納入計算。其中有些項目和H-1B具有比較直接的關係,例如勞工部處理H-1B工資、勞工條件及相關審查的行政成本;但也有不少項目和個別H-1B申請人的關係相當遙遠,例如移民法院處理遣返、庇護及其他案件的支出,勞工部處理PERM、H-2A、H-2B等其他外籍勞工制度的成本,以及部分難民相關行政支出。

也正因如此,未來真正的法律爭議可能不在於政府能不能收費,而在於政府能不能把範圍如此廣泛的移民行政成本,集中分攤到每年85,000件新的H-1B名額案件上。

如果正式規則公布,我們預期企業、商會或其他組織很可能很快提起訴訟,並要求法院在官司進行期間先暫停新費用的實施。不過,對企業而言有一點非常重要:有人提告,不代表新規會自動停止。只有法院真的發布暫停執行的命令,新規才會在訴訟期間暫時失效。否則,只要正式規則已經生效,雇主仍然必須按照當時有效的規定支付費用。

未來原告可能會主張,國會確實授權政府收取移民申請費,也允許不同移民案件之間共同分攤部分成本,但這並不代表政府可以挑出每年85,000件新的H-1B名額案件,要求這一小群雇主每年共同負擔將近88億美元,用來支付整個聯邦移民制度如此廣泛的開支。

政府則會反駁,國會授權的是回收整體移民審查制度的成本,而不是要求每一筆政府費用都必須和某一件個別申請直接對應。現有的庇護計畫費,也已經證明不同種類的移民案件本來就可以共同分攤成本。

因此,下一場官司真正要回答的,可能不再是「政府有沒有權力收費」,而是「國會給政府的收費權力到底有多大」。

#法院會不會同意同意政府的立場。

上一次官司最大的問題,是政府找不到一條真正授權總統創造10萬美元付款要求的法律,而且整個政策也沒有經過正式法規制定程序。這一次政府不僅改用一條本身就授權收取移民行政費用的法律,也透過正式公布規則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及提出成本計算的方式,補強了上一次法院認為不足的地方。

但是,這並不代表新的103,265美元費用一定能通過法院審查。政府自己在新規中也承認,如此高額的費用可能讓一些雇主重新考慮是否聘用H-1B員工,並因此增加美國勞工的就業機會。這句話未來可能非常重要,因為原告很可能會主張,政府表面上說這筆錢只是為了支付移民制度的行政成本,但實際上也在利用超高額費用改變企業的招聘行為,甚至達到減少H-1B使用的目的。

法院屆時可能進一步追問:國會授權政府收取行政費用,是否也同時授權政府把費用設定到足以讓企業放棄聘用外籍人才的程度?

至於最後法院可能如何判決,我們認為並不一定只有「103,265美元全部有效」或「整個規則完全無效」這兩種結果。法院甚至可能認為,政府確實有權向H-1B雇主收取額外費用,也可以讓不同移民案件共同分攤成本,但目前納入計算的某些項目和移民審查本身距離太遠,已經超過國會授權的範圍。如果法院採取後一種看法,未來的結果可能不是完全取消新的H-1B費用,而是要求政府刪除部分成本並重新計算。也就是說,最後仍然可能存在一筆相當高的H-1B附加費,只是金額不一定還是103,265美元。



除了新的103,265美元費用以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目前唯一一項正在收緊H-1B制度的政策。近期政府同時提高部分H-1B雇主的審查費用,增加移民官直接拒絕案件的裁量空間,並正在考慮取消H-1B員工失業後目前最多60天的寬限期。我們也觀察到移民局最近已經將H-1B申請的補件答覆時間從過去的87天改到33天。此外,政府也正在進一步收緊F-1學生制度。媒體另外報導,政府正在研究是否對國際學生畢業後的OPT工作制度增加非常高額的費用,不過這部分目前還沒有正式法規公布。

因此,現在真正需要注意的,已經不只是某一筆10萬美元的H-1B費用,而是整個政策方向正在逐漸改變。過去企業考慮是否聘用外籍專業人才時,最主要的問題往往是職位是否符合H-1B資格,以及員工能不能抽中名額。未來企業還必須考慮另一個問題:公司是否願意承擔越來越高的政府費用、審查成本以及身分上的不確定性。

新的103,265美元費用如果真的生效,受到最大影響的可能不是大型科技公司聘用年薪二、三十萬美元的核心工程師,而是剛從美國大學畢業、年薪8萬到12萬美元左右的國際學生,以及中小型企業。對大型公司來說,如果某一名外籍人才非常重要,公司也許仍然願意支付額外10萬美元;但是對一名剛畢業的初階員工而言,當H-1B政府費用本身就接近甚至超過一整年的部分薪資,很多公司很可能重新考慮是否值得繼續贊助。

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即使不是直接取消H-1B,也可能透過大幅提高取得H-1B身分的成本,實質改變企業是否願意繼續使用H-1B,也進一步影響國際學生畢業後能否順利從OPT轉入H-1B制度。更現實的問題是,當政策、費用與審查標準不斷變動時,真正被削弱的往往不只是申請人的選擇,也包括雇主繼續贊助外籍人才的意願。 對許多公司而言,最難承受的未必只是某一筆額外費用,而是整個制度所帶來的成本與不確定性都在持續增加。

【9月18日起綠卡公共負擔審查大改:領取政府福利可能影響申請】準備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人,需要特別注意 2026年9月18日這個日期。最近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撤銷2022年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規則並發佈新的規定,而美國移民...
08/19/2026

【9月18日起綠卡公共負擔審查大改:領取政府福利可能影響申請】

準備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人,需要特別注意 2026年9月18日這個日期。最近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撤銷2022年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規則並發佈新的規定,而美國移民局也於昨日正式公布新的公共負擔政策指引。新的審查制度將於2026年9月18日正式生效,並適用於當日或之後寄出或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的I-485境內身分調整申請。

這次改變並不只是更換一份申請表格。更重要的是,過去公共負擔規則對哪些政府福利可以被納入考量,有相對明確的界線;新規則則更改過去的界線,大幅擴大可以進入審查的福利及相關資訊範圍,並增加移民官在個別案件中的判斷空間。

#從案例看新舊規則的差別

美國移民局在新的政策指引中提供了一個很有代表性的假設案例。

一名70歲的父母類綠卡申請人與家人同住,在美國沒有自己的收入,存款有限,同時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及失智症,目前正在使用Medicaid(俗稱「白卡」)。家人也已經為他提交符合要求的I-864及I-864A經濟擔保文件。

按照目前適用的2022年規則,一般Medicaid通常不屬於公共負擔審查所考慮的福利。除非涉及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長期機構照護,否則一般Medicaid通常不會因為申請人曾經使用,就成為公共負擔的不利因素。

但是,在新的政策指引中,美國移民局將該名申請人的Medicaid使用情況,與他的年齡、健康狀況、經濟資源、教育與技能、未來工作能力以及家庭可以提供的經濟支持等因素放在一起考慮。即使案件中已有符合要求的經濟擔保文件,移民官最後仍認定該申請人未來很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這個案例並不是說「使用Medicaid就不能取得綠卡」。真正重要的是,一般Medicaid在2022年規則下通常不會進入公共負擔的福利分析;但在新制度下,對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領取的Medicaid,移民官可能將其與申請人的其他情況一起納入整體判斷。

這正是新舊制度之間最重要的差別之一。

#新規則到底改了什麼?

目前適用的2022年規則,主要將公共負擔所考慮的福利限制在兩大類:一類是用來維持收入的 #政府現金補助,例如補充保障收入(SSI)、貧困家庭臨時援助(TANF),以及符合條件的州或地方政府維持收入現金補助;另一類則是由政府負擔費用的 #長期機構照護。

因此,包括SNAP食品補助、WIC婦幼營養補助、一般Medicaid、CHIP兒童健康保險及住房補助等許多非現金福利,在目前制度下,原則上不會因為申請人曾經使用,就被納入公共負擔的福利分析。

#新規則大幅擴大公共負擔審查可能考量的福利範圍。從2026年9月18日起,「 #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Means-tested Public Benefits) 將成為公共負擔分析中的重要概念。簡單來說,這類福利通常是以申請人的收入或資產是否低於一定標準,作為取得資格的條件。申請人如果在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領取這類福利,相關紀錄可能被移民官納入公共負擔的整體情況分析。

例如,SNAP食品補助、一般Medicaid,以及公共或補助住房,都可能屬於新制度下需要進一步審查的福利。其他常見的政府計畫則不能只看名稱判斷。以 Obamacare(ACA)為例,單純透過ACA Marketplace購買健康保險,還是因為收入較低而取得政府提供的保費補助 (Premium Tax Credits 或 Cost-Sharing Reductions),是不同的情況;Federal Student Loan或其他政府教育援助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進一步確認具體計畫是否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作為取得資格的條件。換句話說,真正重要的不是福利的名稱,而是申請人實際取得的福利或補助是否符合「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的定義。

相較之下,Social Security退休福利、政府退休金、失業保險(Unemployment Insurance)及退伍軍人福利等基於工作、繳費或服役紀錄取得,而不是以低收入或低資產作為資格條件的福利,則不屬於這類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

而且,新政策不只看申請人是否實際領取福利。對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發生的情況,美國移民局也可以考慮申請人本人是否曾經提出福利申請、獲得核准,或者被認證具有領取相關福利的資格。如果福利申請、核准或資格認證發生在2026年9月18日以前,美國移民局原則上不會按照新的標準考慮;但如果相關資格延續到9月18日當日或之後,則9月18日之後的部分可能進入分析。

#移民官未來將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新的公共負擔制度仍然採取「 #整體情況綜合判斷」。上述的政府福利只是其一部分審查的內容。移民官還必須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資產與財務狀況,以及教育程度與技能。在適用的案件中,I-864經濟擔保書也會被納入考量。這些因素沒有固定的計分方式,也不是出現一項不利因素就一定會被拒絕。美國移民局在新的政策指引中提供的幾個假設案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這一點。

例如,一名35歲申請人在提出綠卡申請大約10年前,曾因生育期間暫時失業而領取約一年的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金額並不高。到了申請綠卡時,她已經有工作,而且健康狀況良好。移民官考慮了福利是在多久以前領取、金額、持續期間及當時領取福利的原因後,最後仍然認定她不太可能在未來成為公共負擔。

另一個案例是一名25歲、剛大學畢業的申請人。她目前沒有工作,家庭收入及資產也不高,但她年輕、健康、已完成大學教育,具有未來工作的能力,也有符合要求的I-864。最後,美國移民局認為,目前失業這項因素不足以超過其他有利因素,因此沒有認定她可能成為公共負擔。

相反地,另一名55歲申請人雖然有大學學歷、健康狀況正常,也有符合要求的I-864,但已經超過10年沒有工作,並持續依靠政府現金補助超過5年。移民官認為,長期沒有工作、持續依賴政府補助,以及缺乏未來收入來源等因素,整體上超過了學歷、健康及經濟擔保等有利因素,因此作出不利的公共負擔判斷。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新制度真正關心的是申請人的整體情況以及未來經濟自立能力。曾經領取福利、目前沒有工作或收入較低,都不會單獨決定案件結果;同樣地,有工作、有學歷或有I-864,也不能單獨保證一定通過公共負擔審查。

美國移民局也特別說明,這些假設案例只是用來示範移民官如何進行分析,並不會預先決定個案結果。即使案件事實相似,也可能因為其他證據及具體情況而得到不同結論。

#生效日以前領取的福利會不會被追溯?

對曾經使用政府福利的申請人而言,2026年9月18日也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時間界線。

對 2026年9月18日以前領取的政府福利,美國移民局並不會把新的、更廣泛的福利範圍全部追溯適用。對這個日期以前的福利紀錄,原則上仍然只考慮2022年規則下的兩大類,也就是維持收入的政府現金補助,以及政府負擔費用的長期機構照護。對 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領取的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美國移民局則可以按照新的標準將其納入分析。

因此,過去曾經使用一般Medicaid、SNAP或WIC,並不代表這些福利現在會被追溯成為公共負擔的不利因素。實際領取福利的日期非常重要。美國移民局自己的假設案例也反映了這項限制。例如,其中一名申請人曾在懷孕期間使用WIC,但因為該項福利是在2026年9月18日以前領取,所以移民官沒有將WIC納入新的公共負擔分析。

另外,家庭成員領取福利與申請人本人領取福利也需要區分。原則上,只有申請人本人被列為福利受益人,才屬於申請人本人「領取」該項福利。家人或小孩取得的福利,不會直接歸算成申請人本人領取福利。

但是,如果申請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是因為申請人本人的收入或資產低於福利資格標準而取得福利,那麼申請人的低收入或低資產狀況仍可能被納入財務因素分析。

美國移民局提供的一個假設案例就涉及申請人的孩子取得免費學校午餐。移民官沒有把孩子的免費午餐視為申請人本人領取福利,但考慮了申請人的收入低於該項福利資格標準的事實。由於該項福利對家庭財務影響有限,加上案件中的其他有利因素,申請人最後仍然通過公共負擔審查。

#哪些申請人會受到新規則影響?

這次新的公共負擔政策,對不同移民身分的人影響並不相同。最直接受到影響的是準備提出I-485境內身分調整申請的人,但一般非移民身分、已經取得綠卡的人,以及準備申請公民的人,情況各有不同。

對準備提出I-485境內身分調整申請的人而言,如果是在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提出I-485,而且申請人本身受到公共負擔不准入境規定約束,就會適用新的公共負擔審查制度。許多家庭類綠卡申請,包括婚姻綠卡,都屬於這個範圍;許多雇主擔保的境內身分調整申請人同樣需要接受公共負擔審查,只是多數就業類案件並不需要提交I-864經濟擔保書。

不過,並不是所有I-485申請人都適用公共負擔規定。依照申請人的移民類別,難民、庇護身分人士、部分特殊移民青少年、T類及U類身分人士,以及《反家庭暴力法》自行申請人等特定類別,可能依法獲得豁免。因此,判斷一個I-485案件是否受到新規則影響,首先要確認申請人所依據的綠卡類別是否適用公共負擔不准入境規定。

對H-1B、H-4、F-1、B-2等一般非移民身分而言,這次政策改變並不代表所有非移民申請都開始接受新的公共負擔審查。與2019年的公共負擔規則不同,目前的新政策尚未對一般非移民身分的延期或轉換身分申請設置公共福利使用條件。因此,單純提出H-1B或H-4延期、F-1轉換身分、B-2延期等申請,並不是這次新政策直接針對的申請類型。當然,如果日後進一步提出I-485申請,就需要依照當時適用的公共負擔規定重新判斷。

對已經取得綠卡的永久居民而言,一般在美國境內生活,並不會因為這次政策更新,就重新接受一次公共負擔審查。但是,公共負擔本質上仍然屬於INA §212所規定的不准入境事由,因此綠卡持有人在某些情況下仍可能遇到這個問題。例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連續超過180天後返回美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會被視為重新申請入境,此時INA §212的不准入境事由,包括公共負擔規定,可能再次成為審查問題。因此,已經取得綠卡並不代表公共負擔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與自己無關。

對準備提出N-400申請公民的人而言,N-400本身不會重新進行一次「未來是否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審查。因此,不能因為一名綠卡持有人目前收入較低或依法領取某項政府福利,就直接認為他因此不能申請公民。不過,美國移民局在審理N-400時,仍會確認申請人當初是否依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如果申請人在取得綠卡時其實存在尚未依法解決的公共負擔或其他不准入境事由,可能影響其是否屬於依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進而影響入籍資格。

另外,在判斷案件適用新的還是舊的公共負擔標準時,I-485的提出日期也非常重要。2022年12月23日當日或之後、但在2026年9月18日以前提出的I-485,繼續按照2022年的公共負擔規則審理;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提出的I-485,則適用新的公共負擔政策。 至於2022年12月23日以前提出的案件,則依照當時的1999年公共負擔指引處理。

配合新的公共負擔制度,美國移民局將於2026年9月18日正式啟用09/18/26版本I-485,而且沒有新舊版本並行使用的過渡期。如果I-485是在 2026年9月18日以前寄出或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美國移民局仍接受01/20/25版本。但如果是在 2026年9月18日當日或之後寄出或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美國移民局將拒絕01/20/25舊版,只接受09/18/26新版。

特別提醒大家,新版I-485本身也反映了新政策的方向。第63題將改為詢問申請人是否曾經領取「任何經濟狀況審查型公共福利」;如果回答「是」,還需要提供福利名稱、開始及結束日期、金額以及領取原因。

#準備申請綠卡的人現在應該怎麼做?

2026年9月18日之後,公共負擔審查不再像過去一樣有一道相對清楚的福利界線。對申請人而言,真正的改變不是「領過某一項福利就不能申請綠卡」,而是移民官可以考慮的福利及相關資訊範圍更廣,每一個案件也會更取決於申請人本身的具體情況。

因此,對目前已經符合境內身分調整資格,而且案件適用公共負擔規定的申請人而言,現在最重要的是重新確認自己的申請時程。

如果已經具備申請資格,而且文件可以完整、正確地準備,可以評估是否適合在2026年9月18日以前提出I-485,使案件繼續適用2022年的公共負擔規則。但這並不代表申請人應該為了趕日期而提交不完整、不準確或尚未符合資格的申請。境內身分調整仍然必須符合移民類別、簽證名額、申請資格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

如果預計在9月18日當日或之後提出I-485,曾經申請或使用政府福利的申請人應提早整理相關紀錄,包括福利名稱、申請及領取時間、金額、領取原因,以及是否存在9月18日當日或之後的福利申請、核准、資格認定或實際領取紀錄。

此外,由於新的公共負擔制度給予移民官更大的空間進行整體情況判斷,申請人在提出I-485以前,也應更完整地檢視自己的工作、收入、資產、負債、教育、技能、健康狀況及家庭經濟支持等整體情況,而不能只關注自己是否曾經領取政府福利。

最後,也提醒申請人不要僅因為公共負擔政策改變,就自行停止本人或家人依法可以取得的政府福利。不同福利的資格條件、實際受益人、申請或領取日期,以及申請人的移民類別與個人情況都不相同,對公共負擔分析產生的影響也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在作出停止福利或改變申請時程等重要決定以前,應先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確認新規則可能造成的影響。

【ICE 擴大機場執法:等待綠卡、身分延期或工作簽證延期的申請人應提高警覺】《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日前發布獨家報導指出,川普政府已開始擴大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執法範圍,近期已在全美至少 15 座機場...
08/17/2026

【ICE 擴大機場執法:等待綠卡、身分延期或工作簽證延期的申請人應提高警覺】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日前發布獨家報導指出,川普政府已開始擴大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執法範圍,近期已在全美至少 15 座機場逮捕簽證逾期(Visa Overstay)的外國人士。與過去不同的是,遭拘留的對象不僅包括已有遞解令(Removal Order)的人,也包括許多仍有移民申請正在審理中的外國人士,例如等待工作簽證延期的專業人士,以及與美國公民結婚、正在申請婚姻綠卡的申請人。

這項執法趨勢代表,美國國內機場已逐漸成為新的移民執法場所,也反映出政府對於簽證逾期人士的執法政策,已與過去幾年有明顯不同。

#未取得合法身分者在美國境內搭乘飛機不再安全

長期以來,只要外國人沒有犯罪紀錄,且已依法向美國移民局提交延期(Extension of Stay)、變更身分(Change of Status, COS)或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 AOS)等申請,即使原本簽證或 I-94 已經到期,也通常不是 ICE 的優先執法對象。因此,多數移民律師過去都認為,只要攜帶合法身分證件,國內搭機的風險相對有限。

然而,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多位美國移民律師已開始修正這項建議。部分律師甚至建議,只要案件仍在移民局審理中,就應盡可能避免非必要的國內旅行,特別是搭乘飛機。

報導中提到,近期遭拘留的人包括:

- 正等待 H-1B 工作簽證延期的工程師;
- 已與美國公民結婚、正在申請婚姻綠卡的新婚配偶;
- 正在等待移民案件審理、並持有國土安全部核發工作許可(EAD)的人士;
- 其他依法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但原有簽證已經到期的外國人。

換句話說,ICE 目前的執法重點已不再限於有犯罪紀錄或已有遞解令的人,而是開始涵蓋更廣泛的簽證逾期人士。

#有審查中的移民案件並不代表具有合法身分(Lawful Status)

不少人認為,只要已經提交 #在美國境內轉換到綠卡的申請 或 #延長非移民身分,就代表自己具有合法身分,可以安心留在美國。

事實上,這並不完全正確。當 I-485、I-539 或其他相關申請仍在移民局審理期間,申請人通常屬於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授權停留期間)。也就是說,政府允許申請人在案件審理期間繼續留在美國,不會因單純等待審理而累積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但是,授權的停留實際上並不等於 Lawful Status(合法非移民身分)。

除了 Pending I-485 或 Pending I-539 外,透過 I-129 申請工作簽證延期的外國專業人士,同樣需要提高警覺。

例如 H-1B、L-1、O-1 等工作簽證持有人,如果雇主已於 I-94 到期前依法向 USCIS 提交 Form I-129 延期申請,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情況下,申請人通常可以在案件審理期間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以 H-1B 為例,法律允許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延長申請審理期間,最長可繼續工作 240 天。

然而,持續工作權利並不等於已取得新的非移民身分。 如果原本的 I-94 已經到期,而新的 I-129 尚未核准,申請人仍是依據待審案件所產生的授權留在美國,並非已取得新的 H-1B、L-1 或其他非移民身分。換言之,「可以繼續工作」與「已恢復合法非移民身分(Lawful Status)」仍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目前並沒有公開資料證實 ICE 已大規模針對 Pending I-129 延期案件執法,但媒體報導中已出現等待工作簽證延期的工程師遭拘留的案例,也顯示目前的執法範圍已有擴大的趨勢。因此,Pending I-129 的申請人不應認為自己一定不會受到影響。

#授權暫時停留並不是永久的護身符

要特別注意的重點是,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並不是一張永久有效的護身符。特別是,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或官方文件明確規定,只要案件仍在審理,就一定不會遭到 ICE 執法。

Authorized Stay 本質上是一種政府基於待審案件所給予的行政授權,而不是新的法律身分。如果政府改變執法政策,或認定申請人已不符合繼續留美的條件,這項授權理論上可能被終止,申請人甚至可能被拘留或被置於遣返程序。

因此,即使案件仍在審理中,也不代表完全沒有移民執法風險。換言之,如果您的 H-1B、L-1、F-1、B-2 等原本非移民身分已經到期,目前只是依靠 Pending I-485 或 Pending I-539 留在美國,您並沒有取得新的非移民身分,而只是政府暫時給您方便並允許您停留,等待案件審理完成。而授權當然可以由政府單方面取消。

#建議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優先考慮加急處理

對於正在申請 H-1B、L-1、O-1 等工作簽證延期的雇主及員工而言,如果案件符合 Premium Processing(加急審理) 的資格,建議將加急審理納入整體風險管理的考量。

Premium Processing 雖然需要額外支付移民局加急審理費用,但最大的價值並不只是更快取得結果,而是能夠縮短案件長時間處於審理等待狀態的期間。

一旦移民局核准延長或轉換身分的身請並核發新的 I-797 Approval Notice,申請人便可恢復明確且完整的非移民身分,而不必長時間僅依賴案件審理期間的臨時授權停留。雖然加急審理無法保證案件一定獲准,但在目前移民執法政策持續收緊的環境下,盡快取得核准,無疑能降低許多不必要的不確定性。

最後,也提醒大家重新檢視過去常見的移民規劃方式。過去,許多人會以 ESTA 或 B-1/B-2 等非移民身分合法入境美國後,再於符合移民法規的情況下,透過與美國公民結婚或由成年美國公民子女提出申請,在美國境內辦理調整到綠卡身分。

然而,在目前移民執法日趨嚴格的環境下,申請人應充分理解,即使在案件審理期間處於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也不代表政府將一如過去般,不會對合規辦理移民者採取移民執法措施。 過去,許多案件在審理期間的申請人並非 ICE 的優先執法對象;但從近期執法趨勢來看,本屆政府已開始將部分僅處於 Authorized Stay 的人士納入執法範圍。

因此,對於未來計畫以旅客身分入境後,再於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人士而言,除了確認自身符合移民法規外,也應審慎評估目前的執法環境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申請人或可優先考慮透過 #境外領事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完成移民計畫,以降低案件審理期間可能面臨的執法風險。

【Advance Parole規則重大改變:長期逾期居留的綠卡申請人,出境前應重新評估】我們時常處理這樣的家庭綠卡案件。申請人多年前持B-1/B-2旅遊簽證、F-1學生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合法進入美國,後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在身分到期後離境,...
08/15/2026

【Advance Parole規則重大改變:長期逾期居留的綠卡申請人,出境前應重新評估】

我們時常處理這樣的家庭綠卡案件。申請人多年前持B-1/B-2旅遊簽證、F-1學生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合法進入美國,後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在身分到期後離境,而是在美國繼續生活。幾年甚至十幾年過去,有些人在美國成家、工作,後來與美國公民結婚,開始透過配偶申請婚姻綠卡;也有些人的子女已經長大並成為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於是透過成年子女為父母提出綠卡申請。

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申請人當年可能是合法入境,但之後在美國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維持合法身分。很多客戶第一次來諮詢時,最擔心的通常也是同一個問題:「我已經逾期這麼多年,現在還可以在美國辦綠卡嗎?」

如果申請人當初經過合法檢查並獲准入境(inspected and admitted),之後透過美國公民配偶,或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子女申請綠卡,這些家庭關係可能屬於移民法上的immediate relative類別。美國移民法對這類Adjustment of Status申請人提供重要例外,因此,即使申請人過去曾有多年的逾期停留,甚至某些未經許可工作的紀錄,在沒有其他不利因素的情況下,仍可能在美國境內透過I-485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在提出I-485時,許多申請人通常也會一併申請Advance Parole (預先批准回美國的旅行許可) 。等到旅行許可批准後,我們經常會收到客戶的下一個問題:「律師,我已經很多年沒有回國了。現在Advance Parole已經批准,我是不是終於可以回去看看家人了?」

對已經在美國生活多年、甚至十幾年沒有回國的申請人而言,這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旅遊問題。有些人的父母已經年邁,有些人多年沒有見過家人,因此拿到Advance Parole時,很自然會認為,既然移民局已經批准了旅行文件,終於可以安心回家一趟。

然而,2026年8月13日,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公布了一項具有先例效力的重要判決——Matter of Delcarmen-Lara, 29 I&N Dec. 830 (BIA 2026)。這項判決推翻了自2012年以來適用十多年的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25 I&N Dec. 771 (BIA 2012),改變了Advance Parole出境與unlawful presence之間長期以來的重要法律關係。

#非法居留與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要理解這項判決的重要性,首先必須了解美國移民法中的𝐮𝐧𝐥𝐚𝐰𝐟𝐮𝐥 𝐩𝐫𝐞𝐬𝐞𝐧𝐜𝐞(非法居留),以及大家常聽到的三年和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根據美國移民法INA §212(a)(9)(B),如果一個人在美國累積超過180天、但少於一年的非法居留,之後在法定情況下離開美國,可能觸發三年禁止入境規定(3-year bar);如果累積一年或以上的非法居留後離境或被遣返,則可能觸發十年禁止入境規定(10-year bar)。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也經常被誤解的地方: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境規定,並不是在累積滿180天或一年的非法居留時就自動發生。真正觸發這項法律後果的關鍵,是在累積上述法定期間的非法居留之後發生的 𝐝𝐞𝐩𝐚𝐫𝐭𝐮𝐫𝐞(離境行為)。

例如,一名申請人的B-2身分在2018年到期,此後一直留在美國。假設沒有其他影響非法居留計算的因素,到了2026年,他可能已經累積多年的非法居留。但是,他並不是在2019年累積滿一年時就自動受到十年禁止入境限制;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他之後的離境行為。

而這正是此次Advance Parole規則發生重大變化的關鍵所在。

#新判決改變旅行許可出境後的法律效果

自2012年的Arrabally案件以來,BIA一直認為,一個人經政府事先批准取得Advance Parole後暫時離開美國,這次旅行不屬於INA §212(a)(9)(B)所稱的「departure」。因此,即使申請人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超過180天,甚至一年以上的非法居留,使用Advance Parole旅行本身一般不會因為這些過去的非法居留而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

Matter of Delcarmen-Lara現在明確推翻了Arrabally的決定。 BIA現在認為,INA §212(a)(9)(B)並沒有為Advance Parole創造例外,因此,持Advance Parole離開美國,也會構成該條文所稱的departure離境。

這並不代表Advance Parole制度被取消,也不代表所有持有Advance Parole的人都不能出境。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足以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非法居留的人。

#非法入境者與童年入境者的風險

Matter of Delcarmen-Lara本身的案件背景,並不是一個典型的美國公民immediate relative、I-485正在審理期間使用Advance Parole旅行的案件。

Delcarmen-Lara是薩爾瓦多公民。她早年與家人未經合法檢查進入美國,2006年被移民法院下達遞解出境命令,BIA並在2008年維持該命令。之後,她在2013年取得DACA (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行動)。另一方面,她的丈夫也曾為她提出婚姻綠卡的I-130移民請求,並在2014年獲得批准。

後來,Delcarmen-Lara取得Advance Parole 後出境,並在2024年1月1日以parole 特許入境的方式返回美國。到了2025年,她再次向BIA提出重新開啟案件的申請,希望利用丈夫已經批准的I-130,在美國境內申請Adjustment of Status。

這裡需要了解的是,Delcarmen-Lara當初是未經檢查入境美國,因此原本可能無法滿足境內轉換綠卡身分的申請中,要求申請人必須曾經合法入境的重要門檻。而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Advance Parole過去可以在這類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申請人取得Advance Parole後出境,再以parole身分返回美國,這次parole可能使其滿足之後在美國境內申請境內轉換綠卡身分的一項基本要求。

但問題也正好出在這次旅行。如果一名申請人在使用Advance Parole出境以前,已經累積超過180天甚至一年以上的非法居留,那麼這次Advance Parole旅行究竟算不算INA §212(a)(9)(B)所稱的「departure(離境)」,就可能直接影響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是否被觸發。

過去在Arrabally的規則下,使用Advance Parole出境並不被視為這裡所稱的departure,因此不會單純因為這次旅行觸發先前累積的非法居留。但是,Delcarmen-Lara現在推翻了這項規則。這也使得原本透過Advance Parole出境、再以parole身分返回美國的DACA或非法入境案件,在安排旅行以前,更需要重新檢視申請人過去究竟累積了多少unlawful presence。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DACA持有人都不能再使用Advance Parole。例如,有些人在未滿18歲時即取得DACA,之後持續維持DACA,可能根本沒有累積足以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非法居留。即使Advance Parole旅行現在被視為departure,如果先前累積的非法居留沒有達到法定門檻,也不會單純因為Delcarmen-Lara而產生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問題。

因此,DACA或未經檢查入境本身並不是判斷能不能使用Advance Parole的答案。真正需要分析的,是申請人的年齡、DACA取得及中斷期間、過去累積的unlawful presence,以及完整的移民紀錄。

#判決進一步對家庭綠卡案件可能產生的影響⁉️

接下來真正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這項判決可能如何延伸到實務上常見的family-based immediate relative案件。

假設一名客戶2015年持B-2旅遊簽證合法進入美國,I-94於2016年到期,此後一直留在美國。2025年,他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於2026年提出I-130及I-485。目前I-485仍在審理,而Advance Parole也已經批准。

如果這位客戶繼續留在美國,他過去多年的overstay本身並不一定會直接導致綠卡被拒絕。因為他當初是合法入境,現在又是美國公民的immediate relative,在沒有其他問題的情況下,即使有長期逾期停留或某些非法工作,仍可能在美國境內完成Adjustment of Status。

可是,如果這位客戶現在使用Advance Parole回國探親,情況就可能不同。假設他在出境以前已經累積一年以上的非法居留,依照Delcarmen-Lara現在對departure的解釋,這次Advance Parole出境可能構成INA §212(a)(9)(B)所稱的departure,進而產生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問題。

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反直覺的風險:一個原本留在美國等待I-485、可能順利取得綠卡的人,卻可能因為在綠卡審理期間使用Advance Parole回國探親,而產生原本尚未被觸發的不得入境取得綠卡的問題。

不過,這裡必須特別說明,這個BIA案件本身並沒有直接裁決這種典型的immediate relative pending I-485案件,主要涉及的對象是非法入境。然而,BIA宣布的法律規則本身並沒有侷限於是合法入境或是非法入境。

它所建立的重要原則是,從今開始的Advance Parole出境也可以構成INA §212(a)(9)(B)所稱的departure。

因此,對於過去已經累積大量非法居留、目前I-485仍在審理中的immediate relative申請人,仍然存在USCIS在後續I-485審理或面試中援引這項BIA先例的實質風險。

#新規則何時開始適用?

Matter of Delcarmen-Lara是在**2026年8月13日**作成。BIA在判決中特別討論了retroactivity,也就是新規則是否應該追溯適用。

由於Arrabally已經是存在多年的BIA先例,許多申請人可能曾合理依賴舊規則安排Advance Parole旅行。BIA在retroactivity分析中也明確考量了當事人對舊規則的信賴及合理期待,最終決定新的holding採取 prospective application(向未來適用)。

Delcarmen-Lara本人是在2024年使用Advance Parole出境並返回美國。正因為BIA決定新規則向未來適用,所以並沒有使用2026年的新解釋,回過頭認定她2024年的Advance Parole旅行屬於INA §212(a)(9)(B)的departure。

因此,2026年8月13日以前已經使用Advance Parole離開美國的人,有相當有力的理由主張該次離境不應因Delcarmen-Lara而被追溯認定為觸發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規定的departure。

相反地,對於8月13日之後才準備出境的人,即使Advance Parole是在新判例公布以前就已經批准,也不應僅因為旅行文件的批准日期較早,就認為未來的departure仍然受到Arrabally舊規則的保護。

至於在8月13日以前已經使用Advance Parole離開美國、但在新判例公布時尚未返回美國的人,Delcarmen-Lara並沒有直接回答這種情況。不過許多律師認為,BIA改變的是departure本身的法律效果,而且明確決定新規則只向未來適用,因此,如果實際departure發生在8月13日以前,應有相當有力的法律論點主張該次離境不應受到新規則的追溯影響。只是CBP及USCIS究竟會如何處理這類跨越判決日期的案件,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對於目前正在等待境內轉換成綠卡身分的人的建議

雖然Matter of Delcarmen-Lara未來仍可能受到聯邦法院判決的影響,而且本案並沒有直接裁決典型的immediate relative pending I-485案件,但在移民局進一步公布執行指引或聯邦法院對這項新規則的適用範圍作出進一步解釋以前,我們認為,過去曾經累積長期非法居留、目前I-485仍在審理中的immediate relative申請人,現在應採取較為保守的做法。

原因不是Advance Parole突然失效,而是目前仍存在一個尚未完全釐清的實務風險:

移民局未來是否會在申請人返回美國後的I-485審理或面試中,援引Delcarmen-Lara,認定使用Advance Parole 離境觸發了INA §212(a)(9)(B)的不得入境取得綠卡的限制。如果移民局採取這種解釋,申請人可能需要證明自己不受該禁止入境規定限制,或者在符合法定資格的情況下尋求相應的waiver。

特別是過去已經累積超過180天甚至一年以上非法居留,而現在準備使用Advance Parole出境的人,我們 #建議現在開始應該先暫緩未來非必要的海外旅行計畫,重新檢視完整的移民局紀錄以及過去非法居留的計算,而不要僅僅因為Advance Parole已經獲得批准,就把它理解為這次出境不會對正在審理中的綠卡案件產生其他法律後果的保證。

【SEVP重新解釋CPT規定?】2026年8月12日,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學生及交流訪問者計畫辦公室(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SEVP)向全美SEVP認證學校的指定校方官員(DSO)發出「Rem...
08/14/2026

【SEVP重新解釋CPT規定?】

2026年8月12日,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學生及交流訪問者計畫辦公室(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Program,SEVP)向全美SEVP認證學校的指定校方官員(DSO)發出「Reminder of Liability for DSOs Regarding CPT Authorization」通知,表示將加強對F-1學生課程實習訓練(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的審查,並特別提醒學校及DSO,不當批准CPT可能帶來行政甚至法律責任。
通知發布後,很快在美國大學國際學生辦公室及移民法律界引起討論。目前已經有部分學校開始重新審查CPT政策,有些學校暫停新的CPT批准,也有學校採取更加保守的做法,只批准與既有課程、實習課程或明確畢業要求直接連結的CPT。因此,正在使用或準備申請CPT,尤其是透過Day-1 CPT或長期全職CPT工作的F-1學生,都應該特別注意這次政策發展。

在開始說明前,我們先解釋 的法律規定。CPT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8 C.F.R. § 214.2(f)(10)(i)。根據這項規定,CPT必須是「 #既有課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n integral part of an established curriculum),而學生實際從事的實習或工作也必須「 #與學生的主修領域直接相關」(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udent’s major area of study)。法規所列舉的CPT形式包括工讀安排(alternative work/study)、實習(internship)、建教合作(cooperative education),以及其他類型的必要實習或實務訓練(required internship or practicum)。換句話說,CPT並不是一般性的校外工作許可,而是必須建立在學生既有的學術課程之上,實際工作與學生的課程及主修領域必須具有實質連結。

SEVP這次真正引發爭議的地方,並不是再次強調CPT必須與學生的主修相關,而是對「既有課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出了一個更加嚴格的解釋。SEVP在通知中要求DSO,只有在「如果沒有CPT, #學生將無法取得學位」,而且相關工作是「 #所有攻讀該學位的學生都必須完成」的情況下,才應當批准CPT。

"DSOs should ... Ensure that CPT is only authorized when it is truly integral to the program. Only authorize CPT if its absence would make the attainment of a degree an impossibility and if the work associated with CPT is required for all students pursuing that degree. "

如果按照這項標準嚴格執行,CPT的適用範圍將會被大幅縮小。因為美國許多大學目前的CPT制度並不是要求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實習才能畢業,而是允許學生選擇實習、實務訓練或體驗式學習課程,透過實習取得學分並計入學位要求。學生可以選擇實習,也可能選擇其他課程完成相同的學分要求。這類CPT過去長期被許多學校認為符合規定,但按照SEVP現在提出的標準,就可能面臨新的問題。

問題在於,SEVP現在提出的「沒有CPT就無法取得學位」以及「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這兩項限制,並沒有直接出現在現行CPT法規中。因此,目前真正的法律爭議是:SEVP是否可以將法規中的「integral」進一步解釋為「不可或缺」(indispensable),也就是只有在沒有這項實習就無法完成學位的情況下,才能符合CPT的要求。

舉例來說,一個碩士學位可能要求學生完成30個學分,其中部分學分可以從一系列選修課程中取得,而三學分的實習課程就是其中一項選擇。學生選擇這門課後,必須完成與主修相關的實習,接受教授或學術指導老師的監督,完成正式的課程作業及評估,而且取得的三個學分確實計入學位要求。過去許多學校會認為,這樣的實習已經正式納入課程體系,因此符合CPT要求。但是按照SEVP最新通知提出的標準,如果學生可以選擇其他課程取得這三個學分,並在不參加實習的情況下完成學位,SEVP就可能認為這項實習並非取得學位所不可或缺,因此不符合其現在對CPT的解釋。

令人疑問的是,SEVP自己的通知在這一點上也留下了解釋空間。更,SEVP自己的通知在這一點上也留下了解釋空間。通知前段表示,CPT不能只是為了提供工作機會,並提到相關實習應當是學術課程所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正式納入學術課程的一部分」(otherwise formally recognized as part of the academic program)。這段文字似乎仍然承認,即使某項實習不是所有學生的必修要求,只要已經正式納入學術課程,仍然可能具有課程性質。這與通知後段所提出的「沒有CPT就無法取得學位」以及「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的標準,並不完全一致。

此外,SEVP在通知最後明確聲明,這封通知不是適用法律的替代品,本身也不是一項正式法規或SEVP的最終行政決定。因此,目前比較適當的理解並不是CPT法規在8月12日突然被修改,而是SEVP準備採取一個比過去更加嚴格的執法立場。

雖然法規沒有改變,但這並不代表學生和學校可以忽略這封通知。SEVP已經明確表示將加強對CPT的審查,而且特別提醒DSO,如果學校利用CPT為學生創造工作機會,而不是真正服務於學術目的,SEVP及國土安全調查局可能介入調查,嚴重情況甚至可能影響學校的SEVP認證資格。SEVP同時提醒DSO,在簽署CPT I-20時,是在確認相關資訊真實正確,因此不當批准CPT也可能讓學校及個別DSO面臨行政甚至法律責任。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學校認為自己過去的CPT政策符合現行法規,也可能因為不願意承擔SEVP調查或認證資格受到影響的風險,而主動提高批准標準。這也是為什麼目前已經有學校開始暫停部分CPT批准,或者要求學生的CPT必須與既有課程及學位要求具有更加直接的連結。

從學生角度而言,目前風險最低的仍然是學位本身明確要求的實習、實務訓練、臨床訓練或建教合作。例如某些護理或其他專業課程規定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一定期間的實務訓練才能畢業,這種情況不但符合CFR原本的要求,也符合SEVP現在提出的標準。

但如果學生參加的是學校原本就存在的正式實習課程,但這門課只是學生可以選擇的選修課,不是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的畢業要求,情況就比較複雜。這類CPT未必因此不符合現行法規,但在SEVP最新的執法立場下,學校是否仍然願意批准,以及未來政府是否會接受原本較寬鬆的解釋,都存在新的不確定性。

風險最高的則是CPT與學校既有課程之間連結非常薄弱的情況。例如學生先找到一份全職工作,之後才為了取得CPT工作許可註冊一門形式上的實習課程;課程沒有實質的學術作業,缺乏教授監督,工作與學術課程之間也沒有真正的整合,甚至整個學程主要以讓F-1學生持續工作作為吸引學生的方式。這類CPT即使在SEVP發布最新通知以前,本身就已經存在較高的移民風險,而從這次通知的內容來看,也很可能正是SEVP未來加強調查的主要對象。

#接下來會不會出現訴訟

這次SEVP通知未來很可能引發行政法上的爭議,但是能否立即提起訴訟,仍然要看政府是否已經根據這項新標準採取具體的不利行動。

SEVP自己已經在通知中表示,這封通知並不是最終行政決定。因此,如果現在只是單純針對這封通知提起《行政程序法》訴訟,可能會面臨原告是否已經受到實際損害、爭議是否已經成熟,以及是否存在可供法院審查的最終行政行為等程序問題。法院未必會在政府尚未實際處罰任何學校或學生以前,就直接決定SEVP對「integral」的解釋是否合法。

但是,如果SEVP日後真的依照「所有學生都必須完成」的標準,撤銷學校的SEVP認證資格、作出其他不利決定,或者政府以相同理由認定某名學生過去的CPT不合法,情況就可能完全不同。受到直接影響的學校或學生屆時可以主張,SEVP實際上透過一封沒有經過正式法規制定程序的通知,增加了法規本身沒有規定的實質資格條件。

如果政府的行動立即造成重大而難以彌補的損害,例如學校面臨失去招收F-1學生資格的風險,原告也可能向聯邦法院申請臨時限制令或初步禁制令,要求法院在案件最終判決以前暫時阻止政府執行相關標準。



另外一個學生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國土安全部在2026年7月17日公布新的F-1規則,將長期以來F-1學生採用的「身分持續期間」(Duration of Status,D/S)制度改為有明確截止日期的固定停留期限。新規目前預定於2026年9月15日生效,不過因為該規則仍須經過國會審查,實際生效日期仍可能出現變化。國土安全部在最終規則中表示,改採固定期限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政府定期審查F-1學生是否持續符合身分要求的機會。

這項F-1新規本身並沒有修改CPT的資格標準,但是新制度卻可能讓學生過去使用CPT的紀錄更容易在日後受到重新檢查。新制度生效後,如果學生需要更多時間完成課程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活動,部分學生將需要向移民局申請延長停留期限。這也意味著移民局在審理延長申請時,將有機會重新檢視學生先前是否一直維持合法F-1身分。

因此,如果學生過去曾經使用CPT,而移民局在日後的身分延期或轉換案件審查中認為該段CPT並不符合8 C.F.R. § 214.2(f)(10)(i)的要求,就可能進一步衍生出學生是否曾經違反F-1身分規定的問題。換句話說,有些CPT爭議未必會在學校當初批准時立刻發生,而可能是在學生之後申請延長F-1停留期限、OPT、STEM OPT、H-1B身分轉換,或其他延長及轉換身分案件時才真正浮現。

這對曾經長期使用全職CPT、Day-1 CPT,或者CPT與學位課程之間連結比較薄弱的學生尤其重要。這些學生未來在申請相關移民利益時,可能需要更完整地說明自己的F-1身分紀錄,以及當年的CPT為什麼符合學校課程及移民法規要求。

對正在使用或過去曾經使用CPT的學生而言,我們建議先把能夠證明自己CPT符合規定的資料完整保存下來。學生應該盡量保存每一份CPT I-20、當時版本的學校課程目錄、學位要求、學程手冊、實習課程說明以及課程大綱。如果CPT是透過有學分的實習課程取得,也應保存成績單、選課紀錄、課程報告、研究計畫、簡報或其他作業,以及能夠證明相關學分實際計入學位要求的資料。此外,與學校批准CPT有關的文件同樣重要,包括學術指導教授或系所的批准、與DSO之間的往來郵件、CPT申請表,以及任何說明實習內容如何與學生主修或學位課程相關的資料。如果學校當時有正式公布的CPT政策,也建議保存當時版本,而不要只依賴日後可能已經修改的學校網站內容。

另外,學生也應保存雇主聘書、詳細工作內容、工作起迄日期、每週工作時數、雇主評估,以及學校與雇主之間如有簽署的合作協議或培訓協議。這些文件可以協助證明學生當時從事的工作確實與主修及課程要求具有實質關聯,而不是單純取得CPT後從事一份與學術課程沒有關係的工作。

總結而言,目前SEVP並沒有透過這封通知正式修改CPT法規,但政府已經清楚表明將加強CPT的審查。對F-1學生而言,接下來真正需要關注的,不只是學校是否繼續批准CPT,也包括SEVP是否發布進一步的政策說明、移民局是否在後續F-1、OPT、STEM OPT或身分轉換案件中採取相同的審查標準,以及相關學校或學生是否對SEVP的新解釋提出司法挑戰。

後續我們也會持續追蹤SEVP、國土安全部以及移民局對CPT政策的進一步發展,並在有新的政策、執法案例或法院訴訟出現時提供更新的消息。如果你不清楚下個月即將生效的F-1新規定,也歡迎參考下方留言區的連結。

美國移民局今天在官網宣布,已收到足夠數量的H-1B申請,達到2027會計年度的一般名額及美國高等學位豁免名額上限。這也代表,今年不會再進行第二輪H-1B抽籤。未在本年度抽籤中獲選、但仍有意申請H-1B的人士,需要等到明年3月參加下一年度的H...
07/17/2026

美國移民局今天在官網宣布,已收到足夠數量的H-1B申請,達到2027會計年度的一般名額及美國高等學位豁免名額上限。這也代表,今年不會再進行第二輪H-1B抽籤。

未在本年度抽籤中獲選、但仍有意申請H-1B的人士,需要等到明年3月參加下一年度的H-1B電子註冊及抽籤。

【F-1新規正式出爐:取消D/S後,國際學生將面臨哪些改變?】美國國土安全部於今天已正式公布F、J及I簽證新規,取消國際學生長期適用的「身分有效期」(Duration of Status,簡稱D/S)制度。新規預計於2026年9月15日生效...
07/17/2026

【F-1新規正式出爐:取消D/S後,國際學生將面臨哪些改變?】

美國國土安全部於今天已正式公布F、J及I簽證新規,取消國際學生長期適用的「身分有效期」(Duration of Status,簡稱D/S)制度。新規預計於2026年9月15日生效。下面我們將簡短說明新規中對於 F-1學生的影響。

📌 未來必須注意I-94以及I-20

新規生效後,F-1學生入境美國時,將取得具有 -94,而不再是D/S。停留期限通常依I-20上的課程或核准活動期間決定,但每次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四年。期限屆滿後,學生通常只有30天的離境或身分安排期,而不是目前通常適用的60天寬限期。

這項改變最重要的影響是,學生未來不能只確認I-20是否有效。即使學校已經延長I-20,I-94也不會自動延長。如果課程、CPT、OPT、STEM OPT或下一個學位會超過I-94期限,學生通常需要提交Form I-539申請延長F-1身分,或離境後持更新的I-20重新入境,以取得新的I-94。

📌 現有D/S學生將自動進入過渡制度

目前已經在美國,而且I-94仍顯示D/S的學生,不需要在新規生效時立即提交I-539,而會自動進入過渡制度。這些學生的停留期限,通常以新規生效時有效I-20上的課程結束日,或自新規生效日起四年,兩者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符合條件的現有D/S學生,原則上仍可保留60天的離境或身分安排期。不過,這項過渡安排可能因為學生出境並重新入境而改變。

📌 新規生效後旅行可能改變學生的停留期限

現有D/S學生如果在新規生效後離開美國,再以F-1身分重新入境,通常就會轉為新的固定期限制度,並取得具有明確到期日的新I-94。

因此,學生每次入境美國後,都 -94,確認入境身分類別及到期日是否正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學生的護照有效期較短,海關可能只核准停留至護照到期日,而不是I-20所列的課程結束日期。

換言之,即使F-1簽證及I-20仍然有效,學生也不能假設自己可以一直停留到I-20上的日期。學生在出國前,還應評估重新入境後可能取得的I-94期限,是否足以涵蓋剩餘課程、OPT或STEM OPT期間。

📌 OPT可能需要同時提交I-765及I-539

目前,學生申請OPT時通常只需要提交Form I-765。但新規生效後,學生需要同時提交I-765申請工作許可,以及I-539申請延長F-1身分。

符合條件的現有D/S學生,如果在 2027年3月18日前 及時提交初始OPT或STEM OPT的I-765,原則上仍可只提交I-765,而不需要另外提交I-539。過渡期結束後,如果I-94期限不足,學生就可能需要同時提交兩份申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I-765已經批准,只要依法需要提交的I-539仍未批准,學生通常仍不能開始新的初始OPT工作。因此,學生未來準備申請OPT時,除了注意I-765的申請期限,也必須確認目前的I-94是否足以涵蓋完整的OPT期間。

📌 STEM OPT的180天自動延長仍然保留

STEM OPT現有的180天工作許可自動延長規則仍然保留。符合資格的學生如果及時提交STEM OPT的I-765,即使同時提交的I-539仍在審理,原則上仍可依現行規定繼續工作,直到美國移民局對I-765作出決定,但最長不超過180天。

不過,如果I-539遭到拒絕,學生就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因此,STEM OPT的180天自動延長只涉及工作許可,並不代表F-1停留期限也會自動延長。

📌 CPT沒有取消,但仍受I-94期限限制

新規並未取消CPT。學生仍須取得學校指定校方官員(DSO)的批准,並由學校在I-20上列明雇主及工作期間等安排。

但是,CPT只能在I-94有效期間內進行。如果CPT或課程會超過I-94期限,即使學校已經批准CPT,學生仍可能需要提交I-539。換言之,學校延長I-20或批准CPT,並不會自動延長學生的I-94。

📌 移民局可能重新審查學生過去的CPT紀錄

移民局日後審理F-1延期、OPT或其他移民福利時,可能重新審查學生是否一直維持合法身分。審查內容可能包括CPT是否經過正確批准、實際工作的雇主及地點是否與I-20一致,以及工作日期及工時是否符合授權內容。

因此,長期全職CPT、Day 1 CPT,或實際工作情況與I-20不一致,都可能增加日後申請F-1延期、OPT或其他移民福利時的風險。新的固定期限制度也代表,學生需要定期向移民局申請延期,移民局將有更多機會重新審查學生過去的就學及工作紀錄。

📌 轉學及更換專業將受到更多限制

新規也對F-1學生轉學及更換專業增加限制。大學及以下學生在第一個學年內,原則上不能任意轉學或更換教育目標;碩士及博士學生在課程期間轉學或更換專業的限制則更加嚴格。

因此,有轉學或換專業計畫的學生,未來不能只取得新學校簽發的I-20,還必須確認轉學或更換教育目標是否符合新規,以及目前的I-94是否足以涵蓋新的課程安排。

📌 第二個同等級學位將受到限制

對於在新規生效後完成F-1課程的學生,完成一個學位後,原則上只能繼續攻讀更高教育層級的課程。例如,學士畢業後可以繼續攻讀碩士,碩士畢業後可以繼續攻讀博士。

但是,完成碩士後再攻讀第二個碩士,或完成學士後再攻讀第二個學士,將受到很大限制。這項規定將直接影響部分學生透過第二個同等級學位繼續維持F-1身分的安排。

📌 Day 1 CPT本身沒有取消,但常見安排可能受影響

Day 1 CPT本身並未被新規全面取消。不過,目前部分學生是透過攻讀第二個同等級學位,繼續維持F-1身分並使用Day 1 CPT工作。

由於新規限制學生在完成一個學位後繼續攻讀同等級的第二個學位,這類Day 1 CPT安排未來可能不再可行。因此,新規對Day 1 CPT最直接的影響,並不是全面取消CPT,而是限制學生透過第二個同等級學位繼續維持F-1身分及工作。

📌 完成課程後只剩30天準備期

在新的固定期限制度下,學生完成課程、OPT或STEM OPT後,一般只有30天的離境或身分安排期。部分仍在D/S過渡制度下的現有學生,原則上仍可保留原有的60天準備期。

這代表學生未來必須更早決定是否離境、轉學、繼續升學或申請其他身分,不能等到課程或OPT結束後才開始準備。

📌 固定日期的I-94將增加逾期停留風險

固定日期的I-94也會增加逾期停留及非法居留的風險。如果I-94到期,而學生沒有及時申請延期、轉換身分或離境,就可能開始累積非法居留。學生不能再單純因為I-20仍然有效,就認為自己可以繼續合法留在美國。

如果學生在I-94到期前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I-539,案件審理期間通常屬於獲准停留期間。但是,如果I-539最終遭到拒絕,而原I-94已經到期,學生通常必須立即離境。

📌 F-1學生未來最需要記住的觀念

整體而言,這項新規不只是將I-94上的D/S改成一個固定日期,也會影響學生的出國旅行、課程延期、OPT、STEM OPT、CPT、轉學、第二個學位及Day 1 CPT安排。

對F-1學生而言,未來最重要的觀念是:I-20仍然有效,不代表可以一直合法留在美國。I-20反映的是學生的學校及課程安排,而I-94才是美國政府核准學生停留至何時的重要紀錄。學生必須同時確認I-20及I-94是否有效,並在I-94無法涵蓋後續課程或工作期間時,及時申請延長F-1身分。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及完整分析,歡迎查看下方的網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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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民權沒有被取消:最高法院確認在美出生小孩仍受保障】今天,美國最高法院在 Trump v. Barbara 一案中,拒絕川普總統以行政命令限制出生公民權的做法。這項行政命令原本試圖排除部分在美國出生兒童的公民身分,特別是父母非法居留,...
06/30/2026

【出生公民權沒有被取消:最高法院確認在美出生小孩仍受保障】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在 Trump v. Barbara 一案中,拒絕川普總統以行政命令限制出生公民權的做法。這項行政命令原本試圖排除部分在美國出生兒童的公民身分,特別是父母非法居留,或父母只是以觀光、留學、工作簽證等臨時身分停留在美國時所生的孩子。

表面上看,這個案件是在確認總統權力範圍;但從憲法角度來看,本案真正的核心,則是確認美國第十四修正案中到底可以適用哪些人。

美國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 #受其管轄之人,皆為美國及其所居住州之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因此,出生公民權的標準不僅是單純「出生在美國」而已,而是出生者必須受到美國管轄。本案真正的分歧,就是第十四修正案中的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受美國管轄」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最後認為,父母非法居留或臨時停留者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仍然「受美國管轄」,因此出生即為美國公民。多數意見的分析,是從普通法傳統、第十四修正案的歷史背景,以及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這個重要先例出發。多數意見認為,第十四修正案採取的是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則:孩子出生在美國,並且出生時處在美國法律與主權管轄之下,就屬於出生公民權的保障範圍。判決明確說,第十四修正案同時看「territory」與「sovereign power」:孩子必須出生在美國,也必須受美國管轄;一個出生在美國土地上並受美國法律管轄的孩子,就是美國公民。

那麼,「受其管轄之人」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多數意見認為,這裡的「管轄」主要指美國對境內人員的治理權與法律管轄權。人在美國境內,通常就受美國法律管理。觀光客、留學生、工作簽證持有人,甚至非法居留者,只要人在美國,都必須遵守美國法律。如果違反法律,美國政府可以逮捕、起訴、處罰,或依照移民法將其遣返。

因此,多數意見認為,不能一方面說這些人受到美國法律約束,另一方面又說他們完全不受美國管轄。在判決中,法官判決引用了過去的案例說明,外國私人即使只是因商業、旅遊或個人原因來到美國,也仍然受美國管轄;真正不受一般管轄的例外非常有限,例如外國外交官及其家屬。

這也是為什麼多數意見拒絕行政命令。因為川普總統的行政命令試圖把孩子的出生公民權,連結到父母是否非法居留、是否只是臨時身分、是否有綠卡,或是否為美國公民。但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並沒有使用「母親」、「父親」、「合法」、「非法」、「臨時」、「綠卡」這些條件。多數意見認為,行政命令不是單純解釋憲法,而是實際上在替憲法增加新的限制條件。

反對意見則採取較狹窄的理解。它們並不是否認非法居留者或臨時訪客在美國境內會受到美國法律約束,而是認為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受美國管轄」不應只代表一般法律管轄。

對反對意見而言,出生公民權所要求的管轄,應該包含更深的政治歸屬、永久住所與效忠關係。

其中一種反對觀點強調「永久住所」。依照這個理解,出生公民權保障的不是所有短暫出現在美國境內的人,而是出生並真正定居於美國政治共同體的人。如果父母只是臨時來美國,沒有把美國當作永久的家,那麼孩子即使出生在美國,也不一定符合第十四修正案所說的「受美國管轄」。判決中的反對意見即主張,Civil Rights Act 與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是出生並定居於美國的人,而不是沒有在美國建立 domicile 的人。

另一種反對觀點則強調「完整效忠」。依照這個理解,美國公民身分不應只是出生地的偶然結果,而應建立在對美國的主要或完整效忠之上。如果孩子出生時,仍然透過父母受到外國權力或外國效忠關係影響,就不應自動被視為完全受美國管轄。這種觀點也反對把英國普通法中「出生在國王土地上就是臣民」的概念,直接移植到美國憲法中的「公民」概念。

還有一位法官採取折衷的反對觀點認為,至少對於臨時訪客的孩子,行政命令可能有合憲適用的空間,因為臨時訪客本來就沒有把美國作為永久住所。但對於父母雖然違反移民法、卻已經長期把美國作為永久住所的孩子,是否仍然可以被排除,這個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這種觀點因此認為,本案中對整個行政命令提出全面性的挑戰,可能處理得太廣。

這場爭議也反映出現代移民法下的一個現實問題。今天的國際旅行、臨時簽證、非法居留與 birth tourism,確實讓出生公民權在政策上更具爭議。反對意見擔心,如果只要出生在美國並受一般法律管轄就取得公民身分,可能會讓出生公民權與真正的政治歸屬脫節。

但多數意見的回答則是,政策問題不能取代憲法文字。即使現代移民環境已經改變,也不能由總統用行政命令直接重寫第十四修正案或現行國籍法。

總結來說,對一般家庭與申請人而言,這次判決帶來的是法律上的穩定性。已經在美國出生並取得美國公民身分的孩子,不需要因這項行政命令擔心既有身分受到影響。即將在美國生小孩的家庭,也仍然可以依照現行程序,繼續辦理出生證明、美國護照、社安號碼及其他相關文件。

另外,這次判決討論的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如果孩子不是在美國出生,但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孩子仍可能透過其他法律規定取得或申請美國公民身分。這類情況會牽涉到父母的公民身分、在美居住時間、婚姻狀況及孩子出生時間等因素。

如果你想了解孩子是否可能取得美國公民身分,歡迎參考我們下方留言區網站中的說明。

【綠卡持有人有未決刑案還能出國嗎?Blanche v. Lau 案的警示】一般而言,綠卡持有人享有相對穩定的美國居留權利。相較於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綠卡持有人短暫出國後返回美國時,通常不會被視為正在重新申請入境。法律原則上會把綠卡持有人視為...
06/25/2026

【綠卡持有人有未決刑案還能出國嗎?Blanche v. Lau 案的警示】

一般而言,綠卡持有人享有相對穩定的美國居留權利。相較於非移民簽證持有人,,綠卡持有人短暫出國後返回美國時,通常不會被視為正在重新申請入境。法律原則上會把綠卡持有人視為已經具有合法永久居民身分,只是返回其在美國的居住地。

但這項原則並非絕對。綠卡不是美國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綠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美國移民法中「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與「可遣返」(deportability)規則的影響。當綠卡持有人涉及特定刑事問題、長期離開美國,或符合其他法定例外時,返美時的法律地位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原本應被視為已經入境的永久居民,可能被視為正在申請入境的外國人 (arriving alien seeking admission)。

最高法院在最近作出的 Blanche v. Muk Choi Lau 一案,正凸顯了這了這個規定的重要性。

Lau 是中國公民,於 2007 年取得美國綠卡。2012 年,紐澤西州以商標仿冒罪起訴他。當時刑事案件尚未結束,也尚未定罪,但 Lau 在案件審理期間離開美國前往中國。之後他返回美國,在美國的機場接受 CBP 入境檢查時,因為有未決刑事指控,海關並未把他當成一般返美綠卡持有人正式准許入境,而是把他視為申請入境者,並以 parole 特許入境方式讓他先進入美國。換言之,海關允許他可以實際進入美國境內,但在法律上並不等於已經被正式准許入境。

這個身分差異非常重要。如果綠卡持有人被視為已經 admitted,政府若要在移民法庭主張其可被移除,通常要依照有沒有「可遣返」規則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負有較高的舉證責任,通常必須以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也就是「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綠卡持有人符合可被遣返的情況。

但如果綠卡持有人返美時被視為尋求入境的外國人,案件通常會被放在有沒有「不得入境」框架下處理。這對當事人通常較不利,因為申請入境者往往需要證明自己可以入境,而不是單純要求政府證明自己應被驅逐。

那麼,綠卡持有人什麼時候會被視為尋求入境?

移民法中規定綠卡持有人返美時原則上不被視為正在尋求入境。但同一條文也列出六種例外,包括:

1. 已經放棄,或被認為放棄永久居民身分;
2. 連續離開美國超過 180 天;
3. 離開美國後從事非法活動;
4. 在移民程序或引渡程序進行中離開美國;
5. 曾經犯下 INA § 212(a)(2) 所列的犯罪;
6. 試圖未經檢查入境,或已經未經檢查入境。

其中,對有刑事問題的綠卡持有人最重要的是第五項。如果綠卡持有人 “has committed” 移民法中所列的犯罪,返美時就可能被視為 seeking admission。在移民法 § 212(a)(2) 包括多種刑事不得入境事由,例如涉及道德敗壞犯罪、毒品犯罪、多項刑事定罪、販毒相關問題等。

最高法院在 Lau 案中特別指出,條文使用的是 “has committed”,而不是 “has been convicted”;也就是說,重點不一定限於「已經被定罪」,而可能包括「已經犯下」相關犯罪行為。過去,許多綠卡持有人以為,只要刑事案件尚未定罪,就不會影響出國與返美。但 Blanche v. Lau 一案告訴我們,這種理解並不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移民法並未要求海關在把返美綠卡持有人視為申請入境者之前,必須先掌握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證明其已經犯下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逮捕紀錄、起訴資料、未決刑事案件,或其他顯示可能涉及相關犯罪行為的資訊,都可能導致 CBP 對綠卡持有人進行進一步審查,甚至直接以 arriving alien 的方式處理。

最後,從這個最高法院案件,我想提供兩個重要提醒給綠卡持有人。

第一,如果取得綠卡後涉及刑事問題,即使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也不應輕易離開美國。出境本身可能觸發返美時的入境審查問題,使原本較有保障的綠卡身分,在邊境被轉換到較不利的 inadmissibility 框架下處理。

但如果刑事問題發生在取得綠卡之前,且在申請綠卡時已經誠實揭露,並經移民官員審查後仍獲准成為綠卡居民,後續返美時就很可能不會因為之前的過錯而被視為 arriving alien。

第二,如果綠卡持有人已經符合入籍條件,應儘早評估是否申請美國公民。綠卡雖然是非常重要的移民身分,但仍然不是公民身分。只要仍是綠卡持有人,就仍可能受到不得入境或可遣返規則影響。成為美國公民後,通常不會再因為這些移民法上的入境或遣返規則而失去留在美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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