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律師陳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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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律師陳威宇 陳威宇律師獲有美國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法學博士學位。現在是美國德州執業律師,專門從事美國移民法業務。

陳律師是Eugene Chen Law的主持律師之一。我們提供全方位移民服務,並對於傑出人才、跨國企業人員調派、專業性工作簽證及綠卡有深入的研究。我們過去的客戶涵蓋著名藝術家、企業家、矽谷新創公司、以及多家財富500強公司。陳律師每年皆定期參加移民研討會,並多次獲媒體及社區邀請講解最新移民規定。陳律師目前是Eugene Chen Law的主持律師,以及Chavez & Valko的外部律師。由於移民法相關規範時常變更,我將不定期在我的專頁更新最新的移民訊息。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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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十萬美元門檻:反詐欺,還是用支付能力篩選國際學生?】傳聞已久的OPT「十萬美元」收費草案,今天終於公布。然而,草案指定的繳費義務人,既不是學生,也不是雇主,而是學校。回顧 2024 年競選期間,川普曾主張,國際學生從美國大學畢業時,...
10/08/2026

【OPT十萬美元門檻:反詐欺,還是用支付能力篩選國際學生?】

傳聞已久的OPT「十萬美元」收費草案,今天終於公布。然而,草案指定的繳費義務人,既不是學生,也不是雇主,而是學校。回顧 2024 年競選期間,川普曾主張,國際學生從美國大學畢業時,應隨著畢業證書取得綠卡,甚至包括兩年制學院的畢業生。如今,他的政府卻提出高額 OPT 收費制度,可能大幅提高國際學生畢業後實習的成本,與當年的留才主張形成鮮明反差。

依國土安全部的草案,學校必須先向政府為每一個要申請OPT/STEM OPT的學生付款,校方負責人才能推薦學生申請OPT/STEM OPT,接著學生再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收費採取「首次七萬美元、符合條件的後續申請每次三萬美元」的架構,並非每人一律收取十萬美元。

具體而言,首次申請畢業後OPT,費用是七萬美元;之後符合資格、申請STEM領域延長,再繳三萬美元,合計十萬美元。如果先使用畢業前OPT,則依序為畢業前七萬、畢業後三萬、STEM延長三萬,合計十三萬美元。因此,三萬美元並非專指STEM延長費,十萬美元也不是總額上限。

適用三萬美元的前提,包括已繳過首次七萬美元,這也使過渡安排格外重要。生效前已核准或已取得校方推薦的該次OPT,原則上不收新費用;但正在使用舊制OPT的學生,若生效後才取得STEM延長推薦,且未曾繳過首次費用,學校仍須繳七萬美元,而不是三萬美元。

目前這項提案仍處於公眾評議階段,新費用尚未生效。國土安全部接下來還需要審查並回應具有實質意義的公眾意見,再決定是否、以及以何種形式公布最終規則。最終的收費金額、適用範圍、例外情形與過渡安排,都仍有可能調整。依草案規劃,新制度預計在最終規則公布後 60 天生效。

仔細閱讀草案後,第一個值得質疑的問題是: #為什麼要求學校去承擔付款責任?

國土安全部給出的理由是,學校掌握 OPT 推薦權,如果由校方承擔財務責任,可以促使學校更審慎地確認實習是否具有真實的教育價值,並減少詐欺與濫用。但草案並未要求學校必須自行吸收這筆費用,反而仍預留由學生或雇主承擔、轉嫁成本的可能性。

這就產生一個明顯的制度矛盾:如果學校可以將成本全部轉嫁出去,那麼所謂「因為承擔財務風險,所以會更認真審查」的誘因究竟還剩下多少?

高額費用當然可能減少參與人數,但被排除的未必是不實或濫用 OPT 的申請,反而可能是經濟能力較弱的學生、小型雇主,甚至資源有限的學校。支付能力與實習真實性之間,並不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

除了付款對象之外,另一個重要問題是: #七萬美元與三萬美元的金額究竟如何形成?

國土安全部認為,首次申請需要較高程度的審查,並希望整體收費能夠接近 H-1B 的相關付款門檻,以降低學生或雇主利用 OPT 規避其他工作簽證限制的誘因。

但草案並沒有提出一套清楚的成本計算方式,說明七萬美元與三萬美元究竟如何從政府實際需要負擔的人力、系統維護、案件審查、現場查核或調查支出推導出來。

從整體架構來看,這項政策更像是先設定一個足以顯著提高參與門檻的價格,再估算可能減少多少申請以及可能產生多少收入,而不是先核算政府實際需要多少行政成本,再據此決定合理收費。

換句話說,政策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似乎更接近於減少參與人數、降低監管負擔,而不只是單純透過收費補足執法成本。

在 #資金用途方面,問題更加明顯。國土安全部一方面強調現有查核與執法資源有限,另一方面卻又承認,這些費用將繳入美國國庫,移民與海關執法局並不能直接保留,也不會自動專用於 OPT 監管、現場查核或反詐欺工作。國會未來當然可以另外撥款,但至少依目前草案,這筆新增收入並不會直接轉化為 OPT 執法資源。

再往下追問,會碰到一個更根本的法律問題:這筆錢究竟屬於 #行政規費,還是已經具有實質上的 #課稅性質?

款項繳入國庫,本身並不當然代表它就是「稅」;行政規費在法律上也可能涵蓋一定的直接或間接成本,因此不能只因為金額很高,就直接認定收費違法。但反過來說,政府也不能只是把一筆錢命名為「費用」,就避開對法定收費權限的檢驗。

國土安全部目前主要援引的是管理非移民身分及停留條件的法定權限。然而,有權規範 OPT,並不當然等於有權向學校徵收任何金額的費用。同樣地,規定款項最後如何繳入國庫的法律,也不能取代真正的徵收授權。如果缺乏足夠清楚的法源依據,問題就不只是政策是否合理,而可能進一步涉及行政機關是否超越國會授權。

從最近幾個移民政策的法院案件,可以看出一些對這次 OPT 收費草案很有參考價值的方向。今年 7 月,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在 H-1B 十萬美元訴訟的階段性裁定中指出,不管政府把這類高額負擔叫做「費用」還是「稅」,最基本的問題都是:國會到底有沒有清楚授權行政機關這樣收錢?

就算政府能證明自己有收費權,還是要進一步解釋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今年 9 月,麻州聯邦法院在 F-1 停留期限案件中,也質疑政府是否充分考慮政策成本、實際影響和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真正可能被挑戰的,不只是費用太高,而是為什麼定成七萬和三萬美元、為什麼由學校付款卻又允許轉嫁給學生或雇主、付款能力和防止 OPT 濫用之間到底有沒有直接關係,以及是否有其他成本更低但同樣有效的做法。

另外,法院也會要政府解釋,是否有考慮那些已經花了高額學費、按現行制度規劃畢業後實習的學生,以及已經安排課程和招聘的學校與雇主。這些都不代表政策不能改,但如果政府要大幅改變制度,就必須認真說明為什麼這樣做的合理性,以及過渡安排是否足夠。

這項草案真正令人擔心的,是本屆政府不斷把「提高成本」當成管理移民制度的主要工具。政府當然有權加強 OPT 的監管,也有責任處理詐欺與濫用,但有效的監管應建立在更精準的查核、清楚的標準與足夠的執法資源上,而不是單純以支付能力作為篩選門檻。

如果最終規則仍維持目前草案的基本架構,政府不只需要回答這項政策能不能達到目的,更需要回答更重要的問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是否真的有必要讓所有合法參與者承擔如此高昂的代價。而這個代價,究竟是否真的能讓美國再次偉大?

【明明國稅局已經零欠款,為什麼移民局照樣拒絕我的公民申請?】最近我看到一份移民局對 N-400 公民入籍申請所做的拒絕決定。這個案件的申請人已經取得綠卡三十多年,並在今年初提出入籍申請。面試之後,移民局發現他在 2022 年及 2024 年...
09/21/2026

【明明國稅局已經零欠款,為什麼移民局照樣拒絕我的公民申請?】

最近我看到一份移民局對 N-400 公民入籍申請所做的拒絕決定。這個案件的申請人已經取得綠卡三十多年,並在今年初提出入籍申請。面試之後,移民局發現他在 2022 年及 2024 年曾經有欠稅紀錄,因此要求他補件,證明相關稅款已經處理。申請人後來提供了國稅局的資料,證明欠稅已經全部繳清,國稅局的稅務紀錄也顯示目前沒有欠款。但移民局最後還是拒絕了他的公民申請。

移民局的理由是,雖然申請人現在已經把 2022 年及 2024 年的稅務問題處理完畢,但是他當初並 #沒有按時申報及或繳納稅款,而且 #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時存在可以解釋晚報或晚繳的「 #特殊情況」(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因此,移民局認定他沒有證明自己在法定期間內具有 Good Moral Character,也就是公民入籍所要求的「 #良好品德」。

這類問題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偶爾也會收到類似的諮詢:「我以前有一年報稅報晚了,會不會影響公民申請?」、「以前欠過國稅局的錢,但現在已經全部繳清,還可以申請公民嗎?」、「如果是會計師或公司把報稅資料處理錯了,移民局會不會因此認為我沒有良好品德?」

這些問題沒有辦法單純用「會」或「不會」回答。

依照目前移民局的政策手冊,如果一個人依法應該報稅卻沒有申報,或者沒有依法繳清應繳的稅款,的確可能影響 Good Moral Character。某些違反稅法的行為,也可能被移民局視為違法行為 (unlawful act),進一步影響入籍資格。

不過,移民局自己的手冊並沒有說,只要曾經晚報一次稅,或者曾經晚繳一次稅,就一定不能入籍。相反地,政策手冊明確要求移民官進行「個案判斷」。除了確認申請人是否曾經晚報或晚繳之外,移民官還必須進一步考慮,這個行為是否真的負面反映申請人的道德品格,以及當時是否存在足以解釋這些行為的特殊情況。

移民局自己也承認,報稅本來就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領域,有些申報錯誤或付款問題, #未必代表一個人的行為已經低於一般社會成員的道德標準。政策手冊甚至舉了一個例子:一名離婚的申請人因為誤解離婚協議,錯誤地把小孩申報為自己的 dependent。如果這是一個善意的錯誤,而且後來已經更正,這件事情並不一定會阻止他證明 Good Moral Character。

所以,真正需要分析的,不只是「有沒有報稅錯誤」,而是錯誤為什麼發生、申請人是否故意、問題持續多久、本人當時是否知道,以及發現之後是如何處理的。

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做過類似的區分。

例如 2016 年麻州聯邦法院的 Dos Reis v. McCleary。這個案件裡,申請人的 2009 年 tax return 到 2011 年才申報,2011 年的 tax return 則一直到 2013 年才申報。政府因此把這些 late-filed tax returns 當成質疑 Good Moral Character 的理由之一。

但法院沒有接受「晚報稅就等於沒有良好品德」這種簡單的推論。法院特別區分「晚報或報錯」與「根本沒有報稅」這兩種情況,並認為 late filing 或申報錯誤的嚴重程度,和完全沒有履行報稅義務不能相提並論。在 Dos Reis 的具體事實下,法院認為這些晚報紀錄本身不足以支持申請人欠缺 Good Moral Character 的結論。

另一個較早的案件 Gambino v. Pomeroy 也有類似的觀念。公民申請人曾連續四年沒有提交所得稅申報表。法院在討論申請人的稅務紀錄時指出,單純因為 tax return 裡面有錯誤,不能合理地直接推論一個人沒有良好品德;但如果一個人明明依法有義務報稅,卻長期完全沒有申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另外一件德州的案件 Sekibo v. Chertoff 也呈現出類似的區別。這名申請人不是只晚報一年,而是連續五年沒有申報聯邦所得稅,而且在後來的公民申請以及移民局面試過程中,也沒有正確承認這件事情。法院最後支持移民局以 Good Moral Character 為理由拒絕他的入籍申請。

不過,這個判決同時也做了一個很重要的區分。法院指出,如果只是某一年晚報一份 tax return,單憑這件事情本身,通常並不足以自動認定申請人無法證明 Good Moral Character。Sekibo 真正嚴重的地方,在於他是連續五年沒有報稅,而且之後也沒有誠實揭露。

這幾個案例放在一起看,就比較容易理解法院真正關心的是什麼。

公民申請人是一年晚報,還是連續多年完全不報?是因為會計師犯錯,還是本人故意隱瞞收入?申請人有沒有收到國稅局的通知?知道問題之後多久才處理?是主動更正,還是一直等到國稅局追繳才處理?到了公民申請時,是主動說明,還是被移民官查到之後才承認?這些細節,往往比單純「以前有沒有欠過稅」更重要。

因此,如果公民申請人以前確實有報稅或繳稅問題,我們不建議只準備一份現在顯示「zero balance」的 IRS tax transcript 就直接提出 N-400。因為「現在已經沒有欠稅」只能證明問題後來解決了,卻不一定能說明當初為什麼會發生。

如果問題是會計師或是雇主的錯誤,最好能取得相關文件,例如 CPA 的說明信、corrected W-2、payroll records、amended tax return,以及當時往來的 email。如果是收到國稅局的通知之後才第一次知道有問題,也應該保留通知以及後續處理紀錄。

更重要的是,把整個時間線整理清楚:什麼時候第一次知道問題?知道之後多久聯絡會計師?什麼時候完成 amended return?什麼時候把稅款付清?這些資料可以幫助移民官了解,問題究竟是怎麼發生的,以及申請人在發現問題之後採取了什麼行動。

總結而言,稅務問題確實可能影響公民申請,但並不存在一條「只要曾經晚報或欠稅,就一定不能入籍」的簡單規則。對申請人來說,越早把過去的稅務紀錄釐清、補正並留下完整證明,越能在之後面對移民局審查時,清楚說明自己的情況。

【成為美國公民後,移民局還會回頭查以前的移民紀錄嗎?】去年12月,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討論美國政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一個人透過歸化取得的公民身分。當時川普政府正不斷強調要加強「撤銷歸化公民身分」這項執法工具,也傳出移民局被要求增加移送司...
09/20/2026

【成為美國公民後,移民局還會回頭查以前的移民紀錄嗎?】

去年12月,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討論美國政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一個人透過歸化取得的公民身分。當時川普政府正不斷強調要加強「撤銷歸化公民身分」這項執法工具,也傳出移民局被要求增加移送司法部的案件數量。

最近,這件事情又有了新的發展。2026年9月14日,美國移民局更新政策手冊,進一步說明移民局將如何發現、審查及處理可能涉及撤銷公民身分的案件。

不過,在談這次政策以前,先說一個最重要的前提:撤銷公民身分的法律及程序本身並沒有改變。移民局如何發現問題,和真正撤銷公民身分,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政府如果認為一個人的公民身分當初是違法取得,一般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

第一種是 #民事程序。如果政府認為當事人當初根本不符合入籍資格,或者是透過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或不實陳述取得公民身分,司法部可以向聯邦法院提告。這類案件不需要先有刑事定罪,但政府必須提出非常明確且具有高度說服力的證據。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撤銷公民身分並沒有一般性的追訴期限,即使已經入籍五年、十年甚至更久,仍可能被政府追查。

第二種是 #刑事程序。如果政府認為當事人是故意以違法方式取得公民身分,可以提出刑事起訴。政府必須達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而且這類案件一般有十年的追訴期限。如果最後因非法取得公民身分的相關罪名被判有罪,法院依法也會進一步撤銷其歸化公民身分。

所以,移民局本身並不能因為發現問題,就直接寄一封信取消一個人的公民身分。真正的撤銷,仍然必須經過法院程序。

那麼,這次政策到底改了什麼?

以前移民局的政策手冊主要是在說明,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撤銷公民身分的法律理由。這一次則更進一步,把「這些可能有問題的案件,要 #怎麼被發現」寫得更清楚。例如,移民官在審理新的親屬移民申請時,可以重新查看這名美國公民過去的移民檔案;移民局也明確提到,可以透過其他政府機關提供的資料,以及自動化加強審查工具,尋找可能涉及詐欺、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問題。

換言之,對一般人而言,這次政策最值得注意的是:當你成為美國公民後,再替父母、配偶或子女、或兄弟姊妹提出新的移民申請時,移民局在審理家人的案件過程中,也可能重新檢視你自己過去的移民紀錄。

先看看幾個真實案件,就比較容易理解政府可能追查哪些問題。部分案件目前仍在訴訟中,以下內容屬於政府提出的指控,並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成立。

第一種情況,是 #當初取得綠卡的法律基礎本身就有問題。

Luisa Fernanda Ordonez在2000年透過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綠卡。政府今年指控,她當年的婚姻其實是付錢安排的假結婚,而且後來申請公民時沒有揭露相關事實。司法部因此主張,她當年的永久居民身分原本就不是合法取得,現在要求聯邦法院撤銷她後來取得的公民身分。

第二種情況,是綠卡本身未必有問題,但 #申請公民時其實不符合入籍資格。

Alec Nasreddine Kassir利用與美國公民結婚滿三年的規定提早申請入籍。但政府後來主張,他當時其實已經與太太分居,甚至搬到另一州,因此根本不符合三年提早入籍的條件。政府目前正要求法院撤銷他的公民身分。

第三種情況,是 #多年前使用過不同身分,很多年後才被重新比對出來。

Gurdev Singh Sohal在1994年曾經使用另一個姓名,被移民法官下令遣返,之後卻換了姓名、出生日期及入境資料,再取得移民身分,最後在2005年成為美國公民。多年後,政府透過舊指紋資料的數位化與重新比對,才發現兩個身分其實是同一個人。2026年4月,聯邦法院正式撤銷了他的公民身分。

而最近的 John Paule Rivera 案,則更能直接說明這次新政策可能帶來的實際影響。

Rivera在2022年成為美國公民。根據政府指控,他當初取得綠卡時,是由阿姨冒充他的母親,並使用不實的出生證明。後來Rivera成為公民,想替自己的親生母親辦綠卡,因此提交了真正的出生證明。也正是這份新的親屬移民申請,讓移民局發現前後資料不一致並展開調查。目前Rivera已面臨聯邦刑事指控,政府也表示,他可能面臨撤銷公民身分的程序。

這類情況其實還可以延伸到很多一般人可能遇到的案例。

例如,一個人多年前參加樂透綠卡抽籤。當時他已經有一名未滿21歲的小孩,但離婚後小孩一直由前妻撫養,他認為小孩不會跟著自己移民,因此在抽籤及後來的移民簽證申請中都沒有申報。當年沒有被發現,他順利取得綠卡,幾年後也成為美國公民。

十幾年後,他與小孩恢復聯絡,想替小孩辦綠卡。這一次必須提出出生證明,移民官看到出生日期,再回頭查看當年的樂透綠卡資料,就可能發現:「這個小孩當年明明已經出生,為什麼沒有申報?」

這時候,問題可能就不只是小孩的綠卡能不能批准。移民局還可能進一步檢視,當年漏報小孩是否原本就會影響取得樂透移民簽證的資格;如果第一張綠卡本來就不應該取得,後來的公民身分是否也會受到影響。

另外一種情況,是公民本身沒做錯事,但卻可能因為當初取得綠卡的方式出問題而受牽連。這可能會發生在 #父母當年的主申請本身有問題,而子女的綠卡又是依附父母取得的時候。

例如,父母早年透過投資移民取得綠卡,未成年子女也一起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多年後,子女已經歸化成為美國公民,但政府後來發現父母當年的投資移民案件涉及詐欺,甚至從一開始就不符合取得綠卡的資格。

這時候,政府可能進一步追問:既然父母的主申請本來就不合法,那麼依附在這個案件下取得綠卡的子女,當年是否也從來沒有依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

這並不是純粹的假設。過去就曾經有法院撤銷一名歸化公民的身分,原因正是他的父親當年透過賄賂移民官取得綠卡,而他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又是依附父親的案件取得。即使子女本人不知道父母當年的問題,如果自己取得綠卡的法律基礎本來就不存在,仍可能影響後來取得的公民身分。

看到這裡,有些人可能會擔心:「那是不是二十年前填錯一題,今天就可能失去公民身分?」其實並不需要因此過度擔心。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 Maslenjak 案已經提醒,政府不能因為入籍過程中的任何小錯誤或無關緊要的疏漏,就撤銷一個人的公民身分。

如果政府是以不實陳述為理由,仍然必須證明這個問題與當初取得公民身分之間具有重要的法律關聯。但如果政府主張的不是「說謊」,而是當事人從法律上原本就不符合入籍的法定資格,例如當初並沒有依法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分析方式又會不同。

所以,真正重要的不是「以前有沒有任何錯誤」,而是 #那個問題在法律上是否足以影響當初取得綠卡或公民身分的資格。

總結來說,這次政策並沒有賦予移民局新的撤銷公民權力。真正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沒有被發現的問題,現在可能透過新的親屬移民申請、新提交的出生證明或婚姻資料、跨政府機關資訊,甚至新的資料比對方式,再次出現在移民官面前。

因此,如果自己的移民歷史比較複雜,例如曾經使用不同身分、有過遣返紀錄、漏報配偶或子女、過去的婚姻或家庭關係存在特殊情況,或者自己的綠卡是依附在另一個後來被發現有問題的主申請之下,那麼在替家人提出新的移民申請以前,最好先和熟悉移民法的律師一起檢視完整紀錄,再決定要如何進行。

【法官!可以同一個規定,提了又提、提了又提、提了又提…】2026年9月18日,白宮發布新的總統公告,將部分H-1B案件的十萬美元付款要求延長一年。許多人看到消息後的第一個問題是:去年的政策不是已經被法院撤銷了嗎?政府為什麼還能再次發布公告?...
09/19/2026

【法官!可以同一個規定,提了又提、提了又提、提了又提…】

2026年9月18日,白宮發布新的總統公告,將部分H-1B案件的十萬美元付款要求延長一年。許多人看到消息後的第一個問題是:去年的政策不是已經被法院撤銷了嗎?政府為什麼還能再次發布公告?

原因在於,當時地區法院撤銷的是國土安全部及國務院執行2025年公告的「行政政策」,並沒有直接撤銷總統公告,也沒有禁止總統日後發布新措施。因此,白宮仍可延長公告。但這不表示移民局已能毫無爭議地恢復收取十萬美元。總統是否有權以限制入境為由,要求H-1B雇主支付這筆款項,仍是上訴案件的核心爭議。

#政府為什麼延長十萬美元要求?

川普政府在2025年9月首次宣布,部分必須從境外取得H-1B簽證並入境的案件,須由雇主支付十萬美元。白宮主張,部分IT人力派遣及外包公司利用H-1B制度,以較低薪資聘用外國員工,取代美國勞工並壓低工資。因此,要求雇主必須額外支付費用。原公告只有一年效期,原定於今年9月屆滿。政府如果希望繼續維持這項限制,就必須在期限前延長。

這次公告加入了過去一年的數據。政府表示,已有超過700件申請支付十萬美元;大型資訊科技人力派遣及外包公司的H-1B登記由24,946件降至2,055件,減少92%;透過境外領事程序取得身分的案件減少近97%;具有美國碩士以上學位的登記比例則由45.1%升至66.1%。白宮因此認為,十萬美元要求與新的加權選擇制度已共同減少低薪案件,因此有必要再延長一年。

#新公告適用於哪些案件?

新公告自2026年9月21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生效,限制延續至2027年9月21日。它主要適用於目前人在美國境外,而且必須入境才能使H-1B申請核准生效的受益人。

雇主在替境外受益人提交申請前,必須取得並保存付款證明。國務院須在簽證程序中確認雇主已付款;國土安全部與國務院則應協調採取措施,拒絕未付款案件的入境。

公告也保留國家利益例外。國土安全部可以針對個別外國人、某家公司聘用的所有外國人,或特定產業給予例外,但必須認定相關聘用符合國家利益,而且不會威脅美國安全或公共福祉。至於如何提出申請、需要哪些證明及多久可以取得決定,公告都沒有說明,仍有待行政機關公布細節。

#這次與去年有什麼不同?

如果只看核心制度,這次其實沒有太大改變。金額仍是十萬美元,政府引用的法律條文也完全相同。主要差別在於,新公告加入更多申請、學歷、薪資及勞動市場資料,試圖建立更完整的政策理由,回應法院對行政決策過程的批評。

然而,新公告仍未解決最重要的法律問題:國會是否曾經清楚授權總統或行政機關向H-1B雇主收取十萬美元。補充更多數據,可以解釋政府為什麼想推動這項政策,卻不一定能證明政府有權這樣做。

#法院為什麼撤銷去年的政策?

2026年6月8日,麻州聯邦地區法院在《State of California v. Mullin》中,認定國土安全部及國務院實施十萬美元要求的政策違法。法院認為,聘用H-1B員工本身是合法行為,因此十萬美元不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而是對合法申請施加的稅捐。國會雖然可以授權行政部門徵收費用或稅款,但這項授權必須清楚。政府引用的兩項移民法條文只允許總統限制外國人入境,沒有明文授權總統向H-1B雇主收取這類款項。

法院也認定,行政機關透過內部備忘錄、常見問題、收費表及付款系統建立新的法律義務,卻沒有進行《行政程序法》要求的公告及意見徵詢程序。政府也沒有充分考慮醫院、學校、大學及研究機構的人力需求、雇主對原有制度的依賴,或其他成本較低的替代方案。法院最後將整套行政實施政策宣告違法並全部撤銷。不過,法院撤銷的是行政機關的執行政策,不是總統公告本身,也沒有另外核發永久禁制令。

地區法院做出決定後,聯邦政府隨即提出上訴,並要求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在上訴期間暫停地區法院判決,以便恢復十萬美元政策。2026年7月24日,第一巡迴法院拒絕政府的請求。

上訴法院指出,移民法授權行政機關收費時,通常會明確規定收費權力及款項用途;但政府引用的條文沒有提到這種付款,也從未被用來設立類似費用。因此,政府未能證明其上訴具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這並不是實體上訴的最終判決。第一巡迴法院沒有正式維持地區法院判決,而是拒絕在上訴期間停止該判決。實際效果是,在上訴繼續進行期間,地區法院撤銷原政策的決定仍然有效。

#政府在法院失利後如何應對?

地區法院作成判決後,國土安全部公開批評法院的決定,白宮也表示相信判決將在上訴中被推翻。第一巡迴法院拒絕暫停判決後,政府仍未放棄十萬美元制度,而是發布延長公告,繼續使用相同法源及金額,並加入更多數據支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判決政府的政策違法,並不代表行政機關一定會立即恢復正常審理。依我們近期處理案件的實務觀察,移民局對部分要求境外領事程序的H-1B案件,沒有明確拒絕,卻長時間不予核准。即使申請公司另外支付費用並提出加急處理申請,移民局也可能沒有依照加急程序正常處理。這顯示法院裁判與行政執行之間仍可能存在落差。雇主面對的問題不只是要不要支付十萬美元,也包括案件是否會因選擇境外領事程序而遭到延誤。

#新公告是否違反法院判決?

單純發布新的總統公告,未必直接違反判決,因為法院沒有禁止總統採取新措施。政府可以主張,2026年公告具有新的適用期間及更完整的政策紀錄,應被視為一項新的總統行動。

但是,如果移民局及國務院只是重新啟動已被撤銷的付款系統及執行方式,原告很可能主張政府正在規避判決。更重要的是,增加數據或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或許可以改善政策理由及程序問題,卻不能自行創造國會未授予的收費權力。

原告可以通知第一巡迴法院,新公告可能影響目前的上訴,但通常不能要求上訴法院直接審查新措施是否合法。如果政府恢復原有政策,原告可能回到地區法院要求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政府發布一套新的執行政策,則原告可能需要提出新的訴訟並申請緊急禁制令。

總結而言,目前最準確的說法不是「十萬美元要求已經確定恢復」,而是:白宮已經開始ROUND 2,但舊的執行政策仍遭法院撤銷,實體上訴也尚未結束。接下來,我們可以觀察移民局及國務院是否會發布新的說明解釋適用範圍、付款方式及例外程序,同時也要留意境外領事程序案件是否繼續遭到不合理延誤。

白宮已經出招。下一步,就看法院怎麼接招了。

【韓國工廠事件後,海外工程師到底可以怎麼來美國?】去年九月,美國移民執法人員大規模突襲位於喬治亞州的 Hyundai–LG 電動車電池工廠,當天一共拘留了 475 名工人,其中超過 300 人是韓國籍。這也是美國近年規模最大的工作場所移民執...
09/15/2026

【韓國工廠事件後,海外工程師到底可以怎麼來美國?】

去年九月,美國移民執法人員大規模突襲位於喬治亞州的 Hyundai–LG 電動車電池工廠,當天一共拘留了 475 名工人,其中超過 300 人是韓國籍。這也是美國近年規模最大的工作場所移民執法行動之一。

最近,這起事件又有了新的發展。根據CNN今天的報導,當時遭到拘留的 300 多名韓國工人,最近開始依照《聯邦侵權索賠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向國土安全部、移民及海關執法局、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聯邦調查局等多個聯邦機構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這些工人主張,他們當時遭到不當拘留,被戴上手銬及腳鐐,在沒有充分韓文翻譯的情況下被要求簽署自己無法理解的文件,之後還被送往移民拘留中心關押。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工人主張,他們當時持有合法的 B-1 商務簽證,而且所從事的是外國設備安裝、測試及相關技術工作,本來就可能屬於 B-1 所允許的商務活動。甚至有部分當時被拘留的人,後來又持相同的簽證重新進入美國。

這起事件之所以值得外國企業特別注意,是因為它凸顯了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外國企業在美國建立工廠或導入新的生產設備時,到底 #應該怎麼把海外的工程師及技術人員合法派到美國?

一座新的半導體廠、電池廠或高度自動化的製造工廠,不可能只是把機器運到美國、插上電源,就立即由美國員工自行操作。設備的安裝、試車、測試、故障排除,以及把海外公司累積多年的特殊製程和技術經驗傳授給美國員工,往往都需要原廠或海外公司的工程師親自參與。

但是,美國移民法的困難就在這裡。B-1 是商務訪客身分,不是一般的工作簽證。 因此,「員工的薪水是海外公司支付」、「只是短期來美國」、「是總公司派來協助美國子公司」,這些理由本身都不足以證明這個人可以使用 B-1。真正重要的是他赴美的目的,以及到了美國以後實際從事哪些活動。

在 Hyundai–LG 事件發生後,美國國務院也做了一項值得注意的改變。2025 年 12 月,美國國務院修改《外交事務手冊》,在原本的 B-1 規定中新增 B-1 Specialized Trainer( #專業培訓人員)。按照新的規定,如果外國企業需要短期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員來美國,把海外的特殊或專有技術、技能、製程或經驗傳授給美國員工,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 B-1。這類 B-1 簽證還會特別註記「B-1 SPECIALIZED TRAINER」。

不過,新增這項規定 #並不代表美國政府開放任何的外國工程師使用 B-1 來美國工作。這個類別的核心仍然是 #培訓及技術移轉,而不是填補美國的工作職位。如果一個人名義上是來培訓,但是實際上每天負責生產、操作設備、填補美國員工的人力缺口,或者直接承擔美國公司的日常工作,就可能已經超出這項規定允許的範圍。

其實,除了新的 B-1 專業培訓人員以外,美國國務院原本就有另外兩種值得外國企業注意的 B-1 適用方式。

第一種是 B-1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Worker( #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如果美國企業向海外公司購買商業或工業設備,而設備銷售契約明確要求海外賣方提供安裝、維修、修理或培訓,海外公司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派遣具有特殊知識的工程師來美國履行這些契約義務。這個類別與專業培訓人員最大的差別,就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工程師本人可以實際進行設備的安裝、維修或修理。

另一種則是存在已久、但實務上需要更加謹慎使用的 B-1 in lieu of H-1B ( )。簡單來說,申請人本身原則上必須符合相應 H-1 專業工作的資格,因為短期商業需求來美國執行具有 H-1 性質的專業服務,但是原本的僱傭關係及薪資來源仍然維持在海外。

所以,如果用最簡單的方式區分這三種情況,B-1 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比較接近「我們把設備賣給美國客戶,所以依照銷售契約派工程師來安裝、維修或培訓」;B-1 專業培訓人員比較接近「我來美國的主要目的是把海外公司的特殊技術及經驗教給美國員工」;而B-1 in lieu of H-1B 則比較接近「我本人短期來美國執行專業工作,但是正常的僱傭關係及薪資來源仍然維持在海外」。

另外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問題,就是 。

很多來自免簽證計畫國家的企業員工,不需要事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 B-1/B-2 簽證,因此習慣直接使用 ESTA 來美國出差。按照目前美國國務院的說明,透過 ESTA 並依免簽證計畫入境的人,原則上可以從事與 B-1 商務訪客相同的商務活動。

但是,可以從事相同的商務活動,不代表所有特殊的 B-1 情況都適合直接使用 ESTA。特別是新的 B-1 專業培訓人員,國務院要求依照這項規定核發的 B-1 簽證必須特別註記「B-1 SPECIALIZED TRAINER」;B-1 in lieu of H 也有相應的特殊簽證註記。使用 ESTA 的人,則沒有經過美國領事官事前審查並在簽證上註明這次特殊的赴美目的。

因此,如果只是來美國開會、拜訪客戶、參加商展或談判合約,使用 ESTA 的情況通常比較單純;但如果要停留數週甚至數月,而且涉及設備安裝、技術培訓、技術移轉或本人執行專業服務,企業就不應該只因為「ESTA 可以從事 B-1 商務活動」,便直接認為使用 ESTA 一定沒有問題。

這也是整起 Hyundai–LG 事件對外國企業最重要的提醒:判斷能不能使用 B-1 或 ESTA,關鍵不是公司怎麼稱呼這趟出差,而是這個人進入美國以後實際上要做什麼。安裝設備、維修設備、培訓美國員工、技術移轉、測試及故障排除,在工程師眼中可能只是同一個專案的不同部分,但是在美國移民法中,卻可能適用不同的規定。

最後也要特別提醒,即使法律及國務院規定提供上述 B-1 的適用方式,也 #不代表申請人一定可以取得簽證,也 #不一定可以進入美國。

B-1 簽證仍然需要經過美國領事館審查,領事官會依照個別案件的工作內容、赴美目的、停留時間、薪資來源、海外僱傭關係及相關文件,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 B-1 的要求。即使領事館已經核發簽證,抵達美國機場或其他入境地點後,CBP 仍然有權重新詢問赴美目的及預計從事的活動,並決定是否准許入境。ESTA 同樣只是依照免簽證計畫前往美國的旅行授權,並不是入境美國的保證。

因此,如果實際工作內容已經接近一般受僱工作,或者無法明確符合上述 B-1 的適用情況,就不應該勉強使用 B-1 或 ESTA。如果對於工作內容是否符合 B-1 規定存在明顯疑問,申請適當的工作簽證通常會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最後,我們整理了B-1 商業或工業設備技術人員、B-1 專業培訓人員,以及 B-1 in lieu of H-1B 三種特殊情況的完整說明,也製作了一份對照表,讓大家可以更清楚了解三者的適用條件及主要差異。

如果企業有需要短期派遣海外工程師、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員來美國,歡迎點選下方留言區的連結,參考我們網站上的完整說明及比較。

【最新!聯邦法院緊急叫停 F-1、J-1 新規,D/S 制度暫時維持不變】F-1 新規原定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生效的前一天,美國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今天下午發布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正式...
09/14/2026

【最新!聯邦法院緊急叫停 F-1、J-1 新規,D/S 制度暫時維持不變】

F-1 新規原定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生效的前一天,美國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今天下午發布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正式 #下令暫停(postpone)F-1、J-1 及 I 類非移民簽證新規(Final Rule)的生效日期,並禁止國土安全部及移民暨海關執法局繼續實施該項新規,直到法院進一步命令或案件完成審理為止。

換句話說,F-1、J-1 及 I 類非移民仍將維持現行 D/S 制度,並不會因為 9 月 15 日的到來而自動改成固定停留期限。對於目前已在美國就讀的留學生、交換學生及相關機構而言,現行規則暫時維持不變。

這項 Final Rule 原本最大的改變,是取消美國沿用數十年的 Duration of Status(D/S) 制度。依照新規,未來 F-1、J-1 及 I 類非移民將不再以 D/S 身分停留,而是改為在入境時核發固定期限的 I-94,到期後必須向政府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新規公布後,引起全美許多大學、高等教育團體及國際學生的高度關注,因此多個教育機構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政府制定新規的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要特別說明的是,今天法院並沒有直接判決這項新規違法,也沒有正式撤銷(vacate)這項 Final Rule。法院只是認為,在案件尚未完成審理之前,為了避免新規生效後造成難以回復的影響,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命令 #暫時延後新規的生效日期,並核發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政府繼續推動新制度。

不過,這並不代表案件已經結束。政府仍然可以針對這項禁令向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駁回這項禁令。另一方面,聯邦地方法院接下來也會繼續審理本案,決定這項 Final Rule 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以及是否應該永久撤銷。

如果你是目前持 F-1、J-1 身分在美國就學,或近期準備申請學生簽證,我建議仍應持續關注本案後續發展。我也會持續追蹤法院及政府的最新動態,第一時間整理重要更新與大家分享。

**法官隨後發出了一份Memo說明發布禁令的理由。

第一,法院認為國土安全部沒有做出足夠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政府承認新規可能降低國際學生入學、增加學校行政負擔,也知道公眾提交了大量關於招生下降、學費損失、研究與就業影響的資料,但最後卻因為這些後果「難以精確量化」,而沒有真正把它們納入完整分析。法官特別強調,政策分析本來就具有預測性和不確定性,政府不能只因為數字難算,就把明顯而且可能非常巨大的成本視為不存在。法院因此認為,DHS沒有真正比較新規的利益與代價。

第二,法院認為政府沒有認真處理公眾提出的替代方案和重要意見。公眾曾提出很多影響較小的做法,例如強化SEVIS、按照實際課程長度設定期限、或只針對高風險領域加強審查。法官並不是說政府一定要接受這些方案,而是認為行政機關至少必須真正分析,並合理說明為什麼不採用。法院也批評DHS對一些重大意見只是用「不確定」、「推測性」或單純表示「不同意」來回應,沒有實質處理國際學生、學校和研究機構提出的經濟影響、學制現實以及長期依賴利益。

第三,法院認為政府提出的理由和最後選擇的政策之間缺乏足夠合理的連結。DHS主要以國家安全、詐欺和身分濫用作為改成固定期限制度的理由,但法官指出,政府舉出的案例並沒有真正說明「四年固定期限」如何防止這些問題。例如有人拍攝軍事基地,完全可能在四年內完成;有人使用假身分取得簽證,也不是四年上限可以直接解決。換句話說,法院不是否定政府可以追求國家安全或防止詐欺,而是認為DHS沒有充分證明,自己選擇的這個方法和想解決的問題之間具有合理而直接的關係。

【失業後60天寬限期將消失?實施近十年的制度,政府為什麼想推翻?】美國國土安全部最近提出一項新的規則草案,計畫取消已經實施接近十年的「失業後最多60天的寬限期」的規定。很多人把這項制度解讀為只針對於「H-1B簽證」,但實際上它也同時  #適...
09/12/2026

【失業後60天寬限期將消失?實施近十年的制度,政府為什麼想推翻?】

美國國土安全部最近提出一項新的規則草案,計畫取消已經實施接近十年的「失業後最多60天的寬限期」的規定。很多人把這項制度解讀為只針對於「H-1B簽證」,但實際上它也同時 #適用其他工作簽證,例如,E-1、E-2、E-3、H-1B1、L-1、O-1及TN等工作身分。

按照目前規定,如果作為身分基礎的工作在I-94或核准期限屆滿以前提前終止,不論是遭到裁員、解僱或自行離職,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都可能享有最多60天的寬限期。在這段期間,他可以尋找新工作、辦理轉換雇主、申請其他身分(如學生簽證或其他工作簽證)。又或者在決定離開美國的情況下,利用這段時間處理搬家、租約、車輛及其他離境前的安排。

對H-1B員工來說,這60天尤其重要。如果新雇主及時在寬限期內提出新的H-1B申請,符合相關條件的員工通常還有機會在移民局收到申請後開始替新公司工作,同時繼續留在美國境內完成H-1B身分的銜接。

然而這次國土安全部提出的改變並不是把60天縮短成30天,也不是增加新的申請條件,而是準備直接刪除提供這段寬限期的法規。如果新規最後按照目前版本正式生效,真正的問題就在於,工作一旦停止,當事人的移民身分幾乎立刻就會出現中斷。

想像一下,一名H-1B員工在星期五的下午兩點收到公司發出的離職通知,而他又沒有其他可以合法留在美國的依據,從星期六開始將會被視為沒有繼續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分。這會帶來非常現實的困難。一個突然遭到裁員的人,甚至連終止租約、處理汽車、安排搬家、購買機票,甚至和親友道別的時間都沒有,更不用說在短時間內完成找工作、面試、取得錄取通知、公司內部審批,以及新的H-1B申請。

即使他在幾天後很快找到新公司,新雇主雖然可以替他提出新的H-1B申請,但因為原本的工作停止後他不再維持原本的H-1B身分,此時,移民局將無法批准他在美國境內延長H-1B停留並完成雇主轉換。只有在非常有限的特殊情況下,例如符合移民法規對延遲提出延長停留申請的豁免標準,移民局才可能酌情原諒這段身分中斷。這類例外並不是一般性的補救,也不能被當成失業後的替代寬限期。對大多數案件來說,即使新的H-1B申請本身獲得核准,員工通常仍需要先離開美國,再憑核准的H-1B申請及有效簽證申請重新入境後,才能以H-1B身分替新雇主工作。

不過,受到影響的也不只是失業的、持有工作簽證的本人。目前主要工作簽證持有人進入60天寬限期時,其家屬也可以受到相應保護,不會因為主要申請人突然失業就立即失去身分。但如果這段寬限期被取消,主要工作簽證持有人因工作停止而不再維持原本身分後, #家屬的移民身分基礎也會同步受到影響,使用家眷身分的小孩也將被迫立刻休學。

除了身分問題外,原本 #正在工作的配偶的工作權也將受到影響。目前部分H-4配偶可以持有工作許可,而L-2及部分E類配偶也可以基於其配偶的工作身分取得工作授權。然而一旦主要工作簽證持有人的身分出現問題,配偶繼續工作的法律基礎也會受到影響。對某些家庭來說,一次裁員可能不只是失去一份收入,而是夫妻兩人的工作與收入都在很短時間內受到衝擊。

此外,雇主方面也可能增加成本。H-1B及O-1員工如果在核准期間結束以前遭雇主解僱,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原雇主本來就可能需要 #負擔員工返回海外的合理交通費用。現在有些員工因為可以利用60天尋找下一份工作,最後成功留在美國轉換雇主,因此未必需要立即返回海外。如果寬限期取消,需要迅速離境的員工可能增加,原雇主實際承擔這項費用的情況也可能隨之增加。

要理解這一屆的政府現在為什麼想取消這項制度,就必須先回頭看當初為什麼會有這個60天的規定。

在2017年以前,這個60天寬限期其實並不存在。當時,工作簽證持有人即使I-94還有很長時間才到期,只要作為身分基礎的工作提前停止,很快就面臨沒有維持合法身分的問題。然而另一個現實的問題是,移民法又允許符合條件的H-1B員工,在移民局收到新雇主提出的H-1B申請後開始工作。將這兩套制度放在一起,就產生了一個互相衝突的情況:法律雖然允許H-1B員工轉換雇主,但如果一個人今天突然被裁員,隔天就開始出現身分問題,那麼這項可以快速開始為新雇主工作的制度實際上將很難真正使用。從找工作、面試、取得錄取通知,到公司內部審批、完成勞工情況申請,再準備新的H-1B申請,本來就需要一定時間。

因此,國土安全部在2015年底提出高技能移民改革時,就把增加高技能外國員工的穩定性、彈性及工作流動性列為重要目標之一。60天寬限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提出,希望在工作突然終止與下一個移民安排之間,建立一段有限的過渡時間。

當時政府收到接近28,000份公眾意見,其中有人甚至認為60天仍然太短,主張延長到90天、120天或更長,理由是專業職位的招聘往往需要多輪面試、公司審批、背景調查及後續移民程序。政府最後仍然選擇60天,顯示當時的政策考量並不是單純延長停留,而是在工作流動性與工作身分仍應和實際就業保持連結之間尋找一個平衡。最終規則在2016年公布,並於2017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接近十年後,這套制度到底有沒有達成當初的目的?

至少從工作轉換的數據來看,答案應該是有。根據國土安全部的資料,從2021會計年度到2025會計年度,大約有32萬名相關工作簽證持有人發生工作終止或轉換雇主的情況。平均每年約有3,795人在原雇主撤回已核准申請後的60天內,由新雇主提出新的I-129申請,而且其中絕大多數都是H-1B。

這個數字不能被理解成所有實際使用60天寬限期的人數,因為政府本身並沒有一套專門記錄「誰使用了60天寬限期」的申請制度,而且雇主報告員工離職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不過,至少從政府目前能夠辨識出的案件來看,確實有相當數量的員工利用這段期間完成工作轉換。此外,也有人在這段期間提出I-539、I-485,或者透過其他方式處理後續身分。

既然這套制度確實發揮了原始功能,這屆政府現在為什麼仍然想取消它?國土安全部在草案說明中提出兩個理由。

第一,政府認為工作簽證身分應該與實際工作保持更直接的連結。H-1B、L-1、TN、E類及O-1等身分,本來就是建立在特定工作或活動之上;如果工作已經停止,繼續讓當事人在最多60天內被視為維持原本身分,會造成工作簽證身分和實際就業狀態暫時脫節。

第二,現行規定增加了移民局的審查負擔。60天寬限期不會在失業時自動產生新的I-94或獨立核准通知。通常要等到當事人日後提出新的H-1B、變更身分、延長身分或其他申請時,移民局才需要回頭確認原工作何時結束、是否仍在60天內,以及是否符合寬限期條件。政府認為,這些判斷需要審查離職文件、薪資紀錄及其他證據,增加了案件複雜度與行政成本。

如果未來政府真的公布最終規則,後續出現法律訴訟的可能性很高。不過,訴訟的重點未必只是政府「有沒有權」取消60天,因為這套制度本來就是行政機關透過制定規則所建立。更可能出現的爭議,是政府在改變一項已經實施接近十年的政策以前,有沒有對這項政策轉變提供足夠的理由。

這裡最直接的問題,就是政府如何解釋2016年與2026年之間的政策轉變。當年的政府認為,60天可以增加工作流動性、提高穩定性,並幫助企業留住高技能人才;現在的政府則認為,制度所產生的身分脫節及行政負擔更值得重視。行政機關可以重新衡量政策,但如果自己掌握的資料同時顯示,這套制度確實完成了部分原始目的,就需要合理說明,為什麼這些利益現在已經不足以繼續支持它。

因此,政策的經濟分析很可能成為訴訟的重點。根據國土安全部的資料,2025會計年度利用這段期間完成工作轉換的H-1B員工,年薪中位數大約為131,000美元。政府也承認,取消60天可能造成員工薪資損失、配偶收入中斷、雇主生產力下降,以及部分H-1B與O-1雇主增加返國交通費。

雖然新規可以降低移民局日後判斷寬限期是否適用的行政成本及負擔,但新規卻也可能讓更多人在工作停止後立即出現身分問題,進一步產生出庭通知、遞解程序、境外簽證及重新入境等後續程序。因此,未來法院可能會進一步檢視,政府是否完整評估了取消制度所帶來的經濟成本,以及所謂的行政成本降低,究竟是真正的整體節省,還是只是把負擔轉移到其他程序。

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政府為什麼選擇完全取消,而不是採取影響較小的做法。如果主要問題是工作結束日期不容易確認,可以考慮更明確的證據標準或離職通報制度;如果認為60天太長,可以考慮縮短期限;如果問題在於個別案件都需要判斷,也可以討論是否建立更清楚而一致的規則。這些替代方案是否足以達到政府的政策目標,很可能會成為未來公眾評議及訴訟的重要內容。

除了法院訴訟之外,我們或許可以等待看看新的國會會不會直接介入處理。現在的60天寬限期並不是國會寫進移民法的權利,而是國土安全部透過行政法規建立的制度,因此行政部門才有可能透過新的規則把它取消。反過來說,如果國會未來修改移民法,把失業後一定期間的寬限期直接寫進法律,行政部門就不能再單靠修改法規把它取消。

目前這項新規草案仍然在公眾評議期,截止日期是2026年11月10日。我會建議受到這項政策影響的企業、員工及相關團體,在評議期間多多提出意見。對公眾評議而言,最有價值的不只是表達支持或反對,而是提供具體資料,例如企業實際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專業職位招聘、H-1B員工失業後通常需要多久找到新工作、家屬可能受到哪些影響、企業會增加哪些成本,以及有哪些可行的替代方案。即使政府最後仍然決定取消60天,未來法院在審查這項政策時,依然可以具體地判斷國土安全部是否真正考慮過公眾提供的的影響評估以及建議,以及政府是否合理回應公眾提出的疑問。

【F-1、J-1新規倒數生效,法官態度值得關注】距離國土安全部新的 F-1、J-1 及 I 類非移民固定期限規則正式生效,只剩下幾天時間。按照目前規劃,新制度將於 9 月 15 日(下週二) 上路,未來符合規定的新入境 F-1、J-1 及部...
09/11/2026

【F-1、J-1新規倒數生效,法官態度值得關注】

距離國土安全部新的 F-1、J-1 及 I 類非移民固定期限規則正式生效,只剩下幾天時間。按照目前規劃,新制度將於 9 月 15 日(下週二) 上路,未來符合規定的新入境 F-1、J-1 及部分 I 類簽證持有人,將不再適用沿用數十年的 Duration of Status(D/S) 制度,而是改為核發固定停留期限,之後必須再向移民局申請延期。

新規公布後,Presidents' Alliance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Immigration、NAFSA、美國教師聯盟(AFT)以及多所大學與高等教育團體隨即向麻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先暫停這項新規生效。9月3號上午,法院就原告提出的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舉行開庭辯論,而法官今天也正式公布了當天的庭訊逐字稿,讓外界第一次完整看到政府與原告在法庭上的攻防,以及法官最關心的問題。

整場庭訊中,政府反覆強調,新制度並不是要求國際學生四年後一定離開美國,而是建立一個固定期限、定期重新審查的制度。政府認為,目前的 D/S 制度主要依賴學校和 DSO 回報學生資訊,而新的制度則可以讓國土安全部定期重新審查學生身分、收集生物辨識資料(Biometrics),進一步防止詐欺並提升國家安全。政府也表示,只要學生在期限屆滿前提出延期申請,在案件審理期間仍然可以合法留在美國繼續完成學業,因此不應把新制度理解成「四年到了就必須離境」。

不過,法官首先質疑的,就是政府一直強調的「國家安全」。法官在庭上首先提出了一個根本的問題。法官表示,美國法院一向承認,涉及國家安全及外交事務時,總統和行政部門通常享有較大的裁量權(deference),法院也會給予較高程度的尊重。因此,他理解政府在國家安全領域確實擁有比一般行政案件更大的權限。

但法官接著強調,這並不代表政府只要主張「國家安全」,法院就不能檢視政府的理由是否合理。

法官認為,即使法院對行政部門抱持尊重,政府仍然必須說明,這項新制度究竟如何解決它所提出的國家安全問題,而不能只是提出幾起零星案例,就據此大幅改變已經實施數十年的制度。在這個背景下,法官進一步追問,如果有人真的想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前往軍事基地拍照,他完全可以在四年之內完成,甚至也可以持觀光簽證入境美國後做同樣的事情。既然如此,把學生簽證改成四年固定期限,到底如何降低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律師以機場 TSA 要求旅客脫鞋檢查作為例子,表示即使只有少數事件,也可能支持新的安全措施。但法官立刻回應,鞋子炸彈事件和脫鞋檢查之間至少存在直接關聯;然而,他仍然看不出「四年固定期限」和國家安全之間有什麼直接關係,甚至表示政府目前提出的連結,在他看來「顯然不是真的」。

除了國家安全之外,法官另一個反覆追問的問題,新規會不會讓國際學生減少,以及政府有沒有真正分析這個後果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國土安全部在制定新規時,其實已經承認,新制度可能讓部分國際學生選擇不來美國,而改去其他國家就讀。不過,政府認為學生是否來美國受到很多因素影響,例如學費、學校排名、簽證環境、其他國家的競爭等等,因此很難準確算出到底有多少學生會因為這項新規而改去其他國家。

然而對此回答,法官提出一個很簡單卻很有力的問題:「所有經濟影響本來不都是預測性的嗎?」他接著舉了兩個例子。如果政府突然禁止進口汽車,當然會影響汽車經銷商,不能因為不知道最後到底損失多少錢,就完全不去分析。同樣地,如果政府規定五歲以下兒童不能使用任何藥物,也不能因為不知道最後會造成多少人受害,就說這個後果不用考慮。法官認為,只要是一項重大而且可以預見的影響,就不能因為數字難以精確計算,而把它視為不存在。

法官接著特別談到,四年後重新申請延期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政府一直強調,學生可以申請延期,因此這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四年上限。但法官認為,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提出申請,而是如果延期被拒絕,又沒有一般意義上的上訴程序,學生該怎麼辦?

法官指出,對一個國際學生來說,留學不是買一台車,也不是買張機票去度假,而是可能投入四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的人生規劃,以及非常高的學費。如果一個學生讀了四年之後,最後是否能繼續完成學位,可能取決於一名行政官員的決定,而且又沒有正常的上訴程序,那這種不確定性就非常大。法官甚至用一個半開玩笑的例子來說明這件事。他說,如果完全由某一名官員決定,理論上甚至可能出現一個坐在華盛頓辦公室的人說:「我喜歡 Purdue(大學),所以我不讓想去 Indiana (大學)的人通過。」

為了近一步說明自己的想法,法官舉了一個很生活化的例子。他說,假設一名亞洲學生來美國念電機工程,原本預計四年畢業,但因為英文能力或研究進度,需要第五年才能完成學業。如果到了第四年才知道延期可能被拒,那麼之前投入的大量時間、學費,甚至修過的學分,都可能受到影響。法官因此問,這樣的學生在一開始選擇留學國家時,難道不會乾脆考慮去雪梨、倫敦,或其他沒有這種不確定性的地方嗎?他認為,學生會把這種風險納入考量,幾乎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此外,法官對政府制定規則的程序也提出疑問。這次國土安全部針對新規只給予32 天的公眾評議期。政府律師認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有 60 天,而且最後也收到超過 22,000 份意見,因此程序沒有問題。法官雖然沒有直接表示 32 天違法,但他認為,如果政府只給大家短短一個月準備意見,之後又批評大家沒有提出足夠完整的研究,這似乎並不合理。畢竟,要在短短三十多天內完成一份完整的研究分析,對任何大學或研究機構來說,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整場庭訊中,法官並沒有要否認國土安全部有權修改 D/S 制度。但從這次庭訊內容可以看出,法官對政府提出的幾項主要理由抱持不少疑問。他真正反覆追問的是,要改變實施十幾年的政策前,政府是否真正證明這項新制度可以解決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政府是否充分考慮了這項改革可能對學生、大學及美國高等教育造成的影響。

庭訊最後,法官表示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案件。如果需要更多時間,不排除在新規生效前,先發布一份短期的暫時限制令(TRO),讓現有制度暫時維持,再完成最終裁定。接下來,我們就期待法官能在未來幾天儘快作出決定。看完上面的內容後,你認為政府提出的理由比較有說服力,還是法官提出的質疑也有道理?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看法。

【搬家後沒有提交 AR-11,後果可能比你想像更嚴重】最近,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公布了一個重要的判決,Matter of Ifeanyi Emmanuel DIJI。這個判決說明了非美國公民即時向政府更新地址的重要性。本案當事人曾經向移民局申...
09/10/2026

【搬家後沒有提交 AR-11,後果可能比你想像更嚴重】

最近,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公布了一個重要的判決,Matter of Ifeanyi Emmanuel DIJI。這個判決說明了非美國公民即時向政府更新地址的重要性。

本案當事人曾經向移民局申請變更非移民身分,但是該申請在 2018 年 12 月遭到拒絕。隔年一月,他搬到了新的住處,卻沒有向移民局更新地址。後來,他向移民法院承認,自己沒有更新地址並不是因為忘記,而是因為認為案件既然已經被拒絕,移民局應該不會再和他聯絡;加上當時有人告訴他應該在 180 天內離開美國,因此他認為沒有必要再通知移民局自己搬家的事情。

然而,他最後並沒有離開美國。幾個月後,國土安全部認為他已經逾期停留,因此開始對他進行遞解程序,並將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寄到他先前留給移民局的地址。之後幾年,移民法庭又陸續寄出多份開庭通知,其中只有一份被退回,其餘通知都沒有被郵局退回。因為當事人早已搬家,他沒有出席任何一次開庭,最後被移民法官下令因為缺席審判而被判遞解出境。

然而,在這期間,當事人完全不知道他需要出庭,或已經被判遞解出境。一直到案件當事人在 2025 年前往移民局參加婚姻綠卡面試的時後,他才第一次知道自己早已被下達缺席遞解令。於是,他向移民法院申請重新開案,主張自己從來沒有收到那些通知,因此根本不知道政府已經啟動遞解程序。

這個案件的爭點在於,如果政府把出庭通知寄到當事人以前留下的地址,而當事人因為搬家沒有收到,這樣的出庭通知送達是否仍然有效?

在這次的 Matter of Diji 中,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只要政府是將出庭通知寄到當事人最後一次提供給政府的地址,原則上就已經符合移民法對送達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這個地址不一定要是在遞解程序開始後才提供的地址;即使是當事人先前因為申請其他移民福利而留給移民局的地址,只要是政府當時掌握的最新地址,政府就可以依此寄送出庭通知。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判決最大的影響,在於提高了沒有更新地址所帶來的風險。過去,許多人認為,只要自己實際上沒有收到通知,就有機會主張遞解程序存在瑕疵;但 Matter of Diji 更強調的是, #政府是否已經將通知寄往當事人最後提供的地址。如果搬家後沒有依法更新地址,日後收到的重要通知仍然寄到舊地址,當事人就因此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事實上,更新地址的義務並不是移民局最近才提出的新要求,而是一直都存在於美國移民法中。移民局在自己的網站就明確指出,除 A 簽證、G 簽證持有人,以及使用免簽ESTA入境者外,絕大多數在美國的非美國公民,都必須在搬家後 10 天內向移民局更新地址。移民局甚至提醒,如果沒有依法申報地址變更,可能面臨罰款、監禁,甚至遭到遞解出境(removal)的法律後果。

因此,我想提醒所有還沒有成為美國公民的人,只要搬家,都應該記得到移民局網站提交 AR-11 地址變更。不要因為目前沒有任何案件正在申請,就認為這項義務已經不存在;也不要因為案件已經結束,就認為移民局以後不會再寄發任何重要通知。很多時候,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不一定是一件複雜的法律問題,而是一件看似微不足道、卻很容易被忽略的小事。

如果不清楚要如何更新地址,歡迎參考我們在下方留言區的說明文章。

【九月份親屬移民排期突然往前,你的案件是不是已經輪到了?】📢 2026 年 9 月親屬移民排期突然大幅前進。如果您有以下親屬移民案件,這個月很值得重新檢查一次:F2B:綠卡持有人的成年未婚子女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09/01/2026

【九月份親屬移民排期突然往前,你的案件是不是已經輪到了?】

📢 2026 年 9 月親屬移民排期突然大幅前進。如果您有以下親屬移民案件,這個月很值得重新檢查一次:

F2B:綠卡持有人的成年未婚子女
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這次 9 月排期前進幅度非常大:F2B 約前進 1 年 8 個月,F3 約 2 年 5 個月,F4 約 2 年 2 個月。

很多案件已經等了十幾年,申請人可能早就沒有固定查看排期。現在最重要的是重新確認自己的 Priority Date(優先日),看看是不是已經輪到;如果已進入可遞件日期,也要注意 NVC 的通知,並開始準備 DS-260、I-864 等文件。

另外,如果案件中有已經接近或超過 21 歲的子女,我也會建議要一併重新確認 CSPA 年齡保護。

這一期排期為什麼突然前進這麼多?為什麼排期往前,但領事館面談反而可能變慢?如果一直沒收到 NVC 通知,又該怎麼主動查案件?歡迎大家參考我們留言區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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