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2026
【OPT十萬美元門檻:反詐欺,還是用支付能力篩選國際學生?】
傳聞已久的OPT「十萬美元」收費草案,今天終於公布。然而,草案指定的繳費義務人,既不是學生,也不是雇主,而是學校。回顧 2024 年競選期間,川普曾主張,國際學生從美國大學畢業時,應隨著畢業證書取得綠卡,甚至包括兩年制學院的畢業生。如今,他的政府卻提出高額 OPT 收費制度,可能大幅提高國際學生畢業後實習的成本,與當年的留才主張形成鮮明反差。
依國土安全部的草案,學校必須先向政府為每一個要申請OPT/STEM OPT的學生付款,校方負責人才能推薦學生申請OPT/STEM OPT,接著學生再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收費採取「首次七萬美元、符合條件的後續申請每次三萬美元」的架構,並非每人一律收取十萬美元。
具體而言,首次申請畢業後OPT,費用是七萬美元;之後符合資格、申請STEM領域延長,再繳三萬美元,合計十萬美元。如果先使用畢業前OPT,則依序為畢業前七萬、畢業後三萬、STEM延長三萬,合計十三萬美元。因此,三萬美元並非專指STEM延長費,十萬美元也不是總額上限。
適用三萬美元的前提,包括已繳過首次七萬美元,這也使過渡安排格外重要。生效前已核准或已取得校方推薦的該次OPT,原則上不收新費用;但正在使用舊制OPT的學生,若生效後才取得STEM延長推薦,且未曾繳過首次費用,學校仍須繳七萬美元,而不是三萬美元。
目前這項提案仍處於公眾評議階段,新費用尚未生效。國土安全部接下來還需要審查並回應具有實質意義的公眾意見,再決定是否、以及以何種形式公布最終規則。最終的收費金額、適用範圍、例外情形與過渡安排,都仍有可能調整。依草案規劃,新制度預計在最終規則公布後 60 天生效。
仔細閱讀草案後,第一個值得質疑的問題是: #為什麼要求學校去承擔付款責任?
國土安全部給出的理由是,學校掌握 OPT 推薦權,如果由校方承擔財務責任,可以促使學校更審慎地確認實習是否具有真實的教育價值,並減少詐欺與濫用。但草案並未要求學校必須自行吸收這筆費用,反而仍預留由學生或雇主承擔、轉嫁成本的可能性。
這就產生一個明顯的制度矛盾:如果學校可以將成本全部轉嫁出去,那麼所謂「因為承擔財務風險,所以會更認真審查」的誘因究竟還剩下多少?
高額費用當然可能減少參與人數,但被排除的未必是不實或濫用 OPT 的申請,反而可能是經濟能力較弱的學生、小型雇主,甚至資源有限的學校。支付能力與實習真實性之間,並不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
除了付款對象之外,另一個重要問題是: #七萬美元與三萬美元的金額究竟如何形成?
國土安全部認為,首次申請需要較高程度的審查,並希望整體收費能夠接近 H-1B 的相關付款門檻,以降低學生或雇主利用 OPT 規避其他工作簽證限制的誘因。
但草案並沒有提出一套清楚的成本計算方式,說明七萬美元與三萬美元究竟如何從政府實際需要負擔的人力、系統維護、案件審查、現場查核或調查支出推導出來。
從整體架構來看,這項政策更像是先設定一個足以顯著提高參與門檻的價格,再估算可能減少多少申請以及可能產生多少收入,而不是先核算政府實際需要多少行政成本,再據此決定合理收費。
換句話說,政策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似乎更接近於減少參與人數、降低監管負擔,而不只是單純透過收費補足執法成本。
在 #資金用途方面,問題更加明顯。國土安全部一方面強調現有查核與執法資源有限,另一方面卻又承認,這些費用將繳入美國國庫,移民與海關執法局並不能直接保留,也不會自動專用於 OPT 監管、現場查核或反詐欺工作。國會未來當然可以另外撥款,但至少依目前草案,這筆新增收入並不會直接轉化為 OPT 執法資源。
再往下追問,會碰到一個更根本的法律問題:這筆錢究竟屬於 #行政規費,還是已經具有實質上的 #課稅性質?
款項繳入國庫,本身並不當然代表它就是「稅」;行政規費在法律上也可能涵蓋一定的直接或間接成本,因此不能只因為金額很高,就直接認定收費違法。但反過來說,政府也不能只是把一筆錢命名為「費用」,就避開對法定收費權限的檢驗。
國土安全部目前主要援引的是管理非移民身分及停留條件的法定權限。然而,有權規範 OPT,並不當然等於有權向學校徵收任何金額的費用。同樣地,規定款項最後如何繳入國庫的法律,也不能取代真正的徵收授權。如果缺乏足夠清楚的法源依據,問題就不只是政策是否合理,而可能進一步涉及行政機關是否超越國會授權。
從最近幾個移民政策的法院案件,可以看出一些對這次 OPT 收費草案很有參考價值的方向。今年 7 月,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在 H-1B 十萬美元訴訟的階段性裁定中指出,不管政府把這類高額負擔叫做「費用」還是「稅」,最基本的問題都是:國會到底有沒有清楚授權行政機關這樣收錢?
就算政府能證明自己有收費權,還是要進一步解釋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今年 9 月,麻州聯邦法院在 F-1 停留期限案件中,也質疑政府是否充分考慮政策成本、實際影響和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真正可能被挑戰的,不只是費用太高,而是為什麼定成七萬和三萬美元、為什麼由學校付款卻又允許轉嫁給學生或雇主、付款能力和防止 OPT 濫用之間到底有沒有直接關係,以及是否有其他成本更低但同樣有效的做法。
另外,法院也會要政府解釋,是否有考慮那些已經花了高額學費、按現行制度規劃畢業後實習的學生,以及已經安排課程和招聘的學校與雇主。這些都不代表政策不能改,但如果政府要大幅改變制度,就必須認真說明為什麼這樣做的合理性,以及過渡安排是否足夠。
這項草案真正令人擔心的,是本屆政府不斷把「提高成本」當成管理移民制度的主要工具。政府當然有權加強 OPT 的監管,也有責任處理詐欺與濫用,但有效的監管應建立在更精準的查核、清楚的標準與足夠的執法資源上,而不是單純以支付能力作為篩選門檻。
如果最終規則仍維持目前草案的基本架構,政府不只需要回答這項政策能不能達到目的,更需要回答更重要的問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是否真的有必要讓所有合法參與者承擔如此高昂的代價。而這個代價,究竟是否真的能讓美國再次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