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愛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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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調解委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兼職民間公證人(英文第一級)
新竹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委員

民國93年執業律師迄今,超過20年律師實務經驗,承辦案件超過上千件。
本所採預約制,請來電預約03-5583790

20/06/2025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新聞稿(114-民大02)-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刪除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之規定,明定夫妻於五年內分居累積滿三年,並無回復婚姻之希望者,任一方得訴請離婚。此部分仍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生效。
01/03/2025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刪除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之規定,明定夫妻於五年內分居累積滿三年,並無回復婚姻之希望者,任一方得訴請離婚。此部分仍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生效。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完備離婚法制,維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23/06/2024

近期發現有人盜用戴愛芬律師照片,並以「戴愛芬律師」名稱建立Line帳號,並加入群組。
再此聲明,戴愛芬律師並未加入任何Line群組,也不會在群組上提供法律意見,請各位多多注意,不要受騙。
對於盜用戴律師照片並建立line帳號之人,戴律師業已搜集相關事項,亦將提告追訴,請自重!

憲法法庭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責配偶可否訴請離婚之最新見解
24/03/2023

憲法法庭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責配偶可否訴請離婚之最新見解

01/06/2022
21/11/2021

《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了,半年後施行。
先簡單摘幾個重點給大家:
1.明訂了警察接受報案的處理sop,必要時得發書面告誡。

2.書面告誡後再為之,得向法院聲請發給保護令。(不過,有家庭成員關係者,適用家暴法的保護令)

3.跟騷行為本身有刑事責任,告訴乃論,一年以下。

4.違反保護令者,也有刑事責任,三年以下。

5.反覆實施之虞者,有預防性羈押的機制。

6.「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範圍不小】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這一款有點寬啊~追求者小心啊!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份立法來的不簡單,因為已經講了很多年要定,但最大的障礙是內政部,內政部認為警員人力不足,評估無法配合。

現在來的正是時候,因為,恐怖情人的嚇阻,光靠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規定是不夠的(家庭成員、親密關係的認定很難擴大)。

至於此一案件是民事庭辦理,或是家事庭辦理,應該仍待司法院或各法院討論後再決定。

🚫不過行為態樣,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變成如果是因為其他夙怨、債務糾紛的跟蹤騷擾,就不構成,看來是執政黨立院黨團還是有在限縮適用範圍,以免真的造成警力的負荷不了。

#跟蹤騷擾防制法 #恐怖情人 #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監視 #騷擾

BY 楊晴翔律師

20/07/2021

【民法第205條】在今年(110)1月20日公布修正,
約定利率最高上限從20%改為16%,超過部分從無請求權改為無效。
這個新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也就是從 110年7月20日起,開始施行了!

另外,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民法205新規定施行前已約定者,也適用新規定。

【民法第205條】條文內容、歷史條文與立法理由、相關實務見解
https://reurl.cc/4abj4j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條文內容、歷史條文與立法理由、相關實務見解
https://reurl.cc/XWaqZg

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

#民法205 #約定利率 #十六趴 #超過無效 #法源法律網

26/03/2021

個人買賣自己任職公司的股票會犯法嗎?只要任職於上市櫃公司,因為知道公司有重大消息,在這消息沒有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任職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有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是有刑事責任。(...

25/12/2020

#民法修正 #18歲 #成年​
就在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上的「成年」年齡正式從 #20歲 下修到 #18歲,並將從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開始施行。​

事實上,民法的成年年齡,自 1919 年民法制定以來,從來沒有調整過,因此這個古老的成年門檻,不只相較於許多國家都來得高,也讓許多年輕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很多事時,都面臨著不方便、不合理的法律限制。​

但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涉及到民法上所謂的「行為能力」概念,所以今天的 #法普小教室 ,就讓阿司來介紹 ​ #行為能力 是什麼。​

👨什麼是行為能力?​
與每天下班回家就軟爛在沙發上、喪失行為能力的阿司不同,民法中的 #行為能力 ,是指為「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就是以自己的 #意思表示 ,使行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

依照修正前的民法第 12 條,要滿 20 歲才成年。如果還沒有成年,依照民法,除了已經結婚的人之外,行為能力是不完整的:未滿 7 歲的人, #無行為能力 ;而介於 7 ~ 20 歲的未成年人,只有 #限制行為能力 。​

因此,唯有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 20 歲但已結婚的人,才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附帶一提,行為能力與民法中另一個概念「權利能力」,或是刑法的「責任能力」,有時很容易混淆,阿司有空再一一說明!​

👶無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什麼?​
「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上可以說 #什麼都不能做 ,因為這類人的意思表示是 #無效 的(意思表示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像是與別人締結契約時,就需要締約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契約才能成立)。​

依照民法,不管他們是要買糖果、還是收壓歲錢,其實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來代替他們做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

👧那限制行為能力會怎麼樣呢?​
依照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為意思表示以及受意思表示時,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像是單純、無負擔的贈與),或是依年齡及身份、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才可以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舉例而言,在修法之前,剛滿 18 歲、未結婚的阿司,如果想要買一輛時下最蝦趴的重機當作自己的生日禮物,由於阿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重機不是阿司這個高中生日常的必需品,買重機也必須付錢,不是純獲利益,所以必須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允許。​

如果阿司沒有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先與賣家簽約了,依照民法規定,此時買賣契約的 #效力未定 ,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算有效。​

另外,為了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也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 #單獨行為 (就是只需要單獨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像是撤銷、拋棄所有權、拋棄繼承、拋棄債權...等),都屬於無效,也沒辦法事後承認。​

所以說,是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在這個日常生活處處都要靠法律走天下的社會,可說是超級重要啦!​

🤷‍♀️未來會怎麼樣呢?​
依照這次三讀通過的民法修正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年滿 18 歲的人就屬於成年人、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的人。​

所以到時候,永遠都是 18 歲的阿司,想要買什麼東西,都可以自己決定,不用再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過也要記得,作為一個成年人,可以自主做決定,就代表著要承擔責任,所以還是要把錢花在刀口上,不要恣意揮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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