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26
【處理教師解聘案件的承辦人員不諳法令,引來災難性的結果:經歷校事會議調查與專審會審議的教師解聘案,只因會議採取有記名表決,導致訴訟結果一夕間大翻盤,法院改判解聘決議違法,學校必須復聘教師】
我們近期承辦這件典型的校事會議衍生教師遭到解聘的訴訟案件,當事人C師被檢舉涉及違失行為,歷經校內校事會議調查、教評會與主管機關專審會的審查,最終由專審會下手決議解聘。C師的案件從109年12月學校教評會開始審議,我們一路以來協助處理得並不順利,來到救濟過程的最後一關,已是命懸一線,卻由上訴審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4月作成大逆轉判決,改認定解聘程序違法,要求學校必須辦理復聘。這整整5年半看不見盡頭的漫漫訴訟路程,最終以教師告贏學校與主管機關、勝訴收場。
細看這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論述,其實C師的勝訴理由相當簡單:主管機關專審會審議是否解聘C師時,採取線上會議的方式討論,主席竟選擇「公開逐一詢問委員有無其他意見」的表決方式,即作成「無異議認可解聘」的決議。然而,「對人的表決」要採取無記名投票,已是法令的基本原則,本案專審會主席採取上述的表決方式,等於是「有記名表決」,導致決議程序明顯違法。而因為專審會的解聘決議違法,接下來就像骨牌一樣陸續摧毀學校的解聘通知合法性,法院跟著判決確認C師與學校間聘任關係仍然存在,等於要求學校必須立即辦理復聘。
換句話說,我們代理C師之所以會在訴訟過程的最後一關大逆轉勝訴,是因為專審會的承辦人不繕法令,以為線上會議就讓主席逐一徵詢委員意向,形同有記名投票,導致爭訟結果一夕之間大翻盤。然而,這樣的「逐一徵詢=>無異議通過」的表決方式,實際上更像讓委員一人接著一人把炸彈或燙手山芋往下傳送,一般人在此「從眾效應」的影響下,若在前的委員都表達同意解聘,比較晚被問到的委員誰敢當出頭鳥?這樣的表決方式顯然無法真實反映委員心證,並非公正、合理的審議程序。C師的案件只因承辦人不諳法令,導致解聘決議被法院指摘違法,現在學校不但必須辦理復聘,另外可能要接續處理讓人頭痛的這5年半薪資如何補發、甚至國家賠償問題。
此一判決對於學校行政體系帶來的啟示,首先是確立教師解聘這類「對人的議案」,會議過程都必須踐行無瑕疵的無記名表決。其他凡是要求委員在票單上簽名的記名表決,或一致決、共識決、舉手表決、鼓掌通過等等,全屬違法表決。未來此類案件一旦採取以視訊會議的方式討論,主席與幕僚人員都必須認真思考如何落實無記名表決的基本原則。
第二道啟示,來自於這2年多以來行政法院的見解變更。最高行政法院在112年6月間變更法律見解,認為公立學校解聘教師的決議性質屬於「終止聘約的意思表示」,不再是行政處分;教師不服時,提起的訴訟類型是「確認聘任關係存在訴訟」,而非過去傳統的撤銷訴訟。以C師的案件為例,法院認為解聘決議違法時,判決主文不再是「撤另處(撤銷原處分、要求學校另外作成適法處分)」,而是直接判決教師與學校間聘任關係存在,學校必須立即復聘與補發薪資。這樣法律見解變更的結果,會讓一個解聘案件歷經非常繁瑣的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訪談調查、教評會審議、報主管機關審查等程序,只要一個環節出錯,教師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可能就是通往「光榮返校」的勝果。用通俗一點的比喻,就像足球比賽最後PK十二碼球,對於進攻方而言穩穩踢進即可,然而一旦踢飛一球,結局就是致命。C師的案件行政端錯在最後專審會的表決方式,果不其然引來災難性的結果。
最後,「對人的議案」必須踐行無記名表決,看似常識,卻有第一線的承辦人不清楚,這間接凸顯教師人事爭訟案件的行政違法瑕疵,數量其實遠遠比想像得多。綜觀這段時間新聞或網路上的資訊,常見態樣像是:
👎 委員會第一次投票未通過解聘決議,主席可否在同一次會議中立即要求委員進行第二次投票?(我個人承辦過案件的最高紀錄是同一次會議連續表決19次,主席強渡關山的意志果然不容質疑)
👎 當然委員未出席,可否逕行派員代理參加會議?(近期社會矚目的台大舍監性平案)
👎 主席可否在會議中強力帶風向,要求委員通過解聘決議?(罄竹難書的程序瑕疵)
👎 教評會未通過解聘決議,主管機關可否不付理由一再推翻或退回要求重新審議?
上述各種頻繁出現在各類學校人事行政程序的疑難雜症,包括本次C師解聘案討論的「線上會議如何踐行無記名投票」爭議,都不斷挑戰基層承辦人員的法律知識、對法令及實務見解的熟稔程度。在此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業務承辦人始終扮演關鍵角色,一步錯,經常是無可挽回的毀滅性結局,不可不慎。
#翁國彥律師
#義謙法律事務所
#校事會議
#專審會
#正當法律程序
#對人議案要無記名表決
#老師在說你們有沒有在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