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欣紘律師

鍾欣紘律師 執業律師。
聊聊生活,也聊聊法律。

對於這兩天憲哥贈送快篩劑事件有一些想法我對憲哥在直播時說的這段話很感慨:「小鄧里長你誤會了,在百貨公司收到免費面紙,上面有廣告又怎樣, #下載這個軟體又不用錢,……。」面紙上的廣告,真的可以拿來和註冊APP提供個資做比較嗎?這幾年來,無論是...
22/06/2021

對於這兩天憲哥贈送快篩劑事件有一些想法

我對憲哥在直播時說的這段話很感慨:「小鄧里長你誤會了,在百貨公司收到免費面紙,上面有廣告又怎樣, #下載這個軟體又不用錢,……。」

面紙上的廣告,真的可以拿來和註冊APP提供個資做比較嗎?

這幾年來,無論是在哪個地方分享個資法,我都會盡量在簡報內塞進一個很重要觀念,也就是「 #個資貨幣」的概念,並且花一些時間和大家仔細說明,因為與其漫無目的要求應該如何做才能保護好自己與業務上所接觸的個人資料,不如直接了當的告訴你個人資料的價值。

然而,我們的確很難從一般的生活經驗去理解個人資料的價值這段話,可能會想問,既然個資是貨幣,那我應該要如何進行消費?又或者是,既然它是貨幣,那我可以去哪間銀行換成台幣?用傳統商業模式的思維其實很難去接受這個想法。

「如果你發現一項商品或服務是免費的,那你很有可能就是產品本身。」

試想,我們幾乎每天所使用的「Line」、「Google」、「Instagram」甚至是這篇文章所使用的平臺「Facebook」的功能有多強大?雖然這些平臺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目標族群或多或少有些差異,但相同的是,「免費」。
這邊所謂的免費,是指形式意義上的免費,也就是你不用每個月都掏出白花花的鈔票給這些平臺,他們也不會寄帳單給你,要求你支付使用平臺所產生的費用,因為比起錢,它們更想要的是你的「個資」,你的個資對他們來說更有價值。

平臺藉由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使用平臺時所產生的數位軌跡進行 #資料探勘分析(Data Mining),再將分析結果提供給廣告業主作為精準廣告投放的工具,精準廣告投放的功能比傳統的電視廣告或是路邊發傳單等無差別行銷更容易找到淺在客戶,所以可以大量節省廣告費用,並且達到比傳統廣告更好的反饋,也正因如此。

作為平臺用戶的我們,充其量就只是不斷生產個資提供平臺優化其探勘技術的工具人。也就是說,我們一直以來都有支付使用平臺的對價,只不過換個形式支付而已。

有了這個背景知識後,我們回頭來看快篩劑風波。

事件大概就是憲哥以「PGTalk執行長」的身分,開記者會宣布要捐出11萬支快篩劑出來,並且(以下為PGTalk網站內容)指定由里長先填寫google表單提出申請,要求各個里長先下載PGTalk的APP(跟LINE滿像的)創建一個群組,再將每個里民拉進來(也就是每個里民都必須要下載、註冊PGTalk),PGTalk會依照群組內的里民人數分配幾組快篩劑給該里里長。

註冊時,使用者必須提供「姓名或暱稱」、「電話號碼」,完成實名制認證必須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包含姓名、生日、照片、身分證字號、家庭狀況、婚姻狀況、役別、住址)

有發現什麼貓膩嗎?

🔴PGTalk可以在這次捐贈快篩劑的活動中,取得11萬人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照片、家庭狀況、婚姻狀況、役別、住址等高度機敏性個人資料。
🔴當知道這個消息後,里長會把全體里民都加入,PGTalk就可以在疫情期間取代里民活動中心,進而成為里內消息發布、公告及討論的平臺,用久了大家也就會習慣,活躍用戶GET。
🔴下載註冊PGTalk確實是不用錢,如果以長期經營的角度來看,PGTalk不缺錢,缺的是用戶。
🔴里民確實沒有付錢,但是它付出了個人資料,這些高度機敏性的個人資料的價值遠比快篩劑(憲哥在直播中是說200多元/劑)來得有價值,換句話說,我湊整數300跟你買你的身分證影本,你會賣嗎?

法律上有沒有值得拿出來被討論的點呢?

🟢PGTalk用贈與快篩劑的方式要求里民以實名制註冊APP,進而取得里民的個人資料,若不提供就不送,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
🟢如果是因為PGTalk跟每個拿到快篩劑的里民之間有契約關係,那麼贈送快篩劑與和註冊PGTalk APP的關聯性在哪裡?
🟢如果是基於當事人同意了APP裡面的隱私權政策,那麼是否符合當事人同意補充性的要求?里民為了想要得到快篩劑而同意PGTalk的隱私權政策,是否符合當事人同意之任意性要件?
🟢PGTalk的隱私權政策是否涵蓋快篩劑活動?如果沒有,那個資法第8條所要求的對當人告知落實在哪裡?

這些都是值得再去細細思考的問題,我這篇已經夠政治不正確了(怕),就先不進行涵攝了XD

結論:「真的是見鬼啦~」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綜藝天王」吳宗憲日前宣布將捐出11萬劑快篩試劑,總市價台幣3000萬,請各區里長上網申請,提供民眾使用快篩試劑,卻有一名里長在社群表示:「里長不當免費的打工仔。」吳宗憲20日在臉書直播,就怒嗆:「目前已向這

昨天中午吃飯時,看到一則新聞讓我差點噴飯,標題是:「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點進去看完後,我感到非常詫異,就臨時起意寫了這篇(一股腦地寫完後發現寫太多了XD)。-撰文者表示:「……近日發現刑事局在搜...
20/06/2021

昨天中午吃飯時,看到一則新聞讓我差點噴飯,標題是:「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點進去看完後,我感到非常詫異,就臨時起意寫了這篇(一股腦地寫完後發現寫太多了XD)。



撰文者表示:「……近日發現刑事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質疑指揮中心一再向國人保證簡訊 #只會作為疫調使用時,警方同一時間卻利用民眾所發送的簡訊來掌控嫌犯的行蹤。」

然而對生活在這個謠言滿街跑、假訊息滿天飛的網路世界我們來說,每個人都應該要有對抗虛假訊息的基本抗體,所以看到類似的新聞第一時間都要抱持懷疑態度,並且仔細查證。但文章看到後面,我發現撰文者的身分是臺中地方法院的法官,工作又是職司強制處分庭( #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例如拘提、羈押、搜索或扣押等。),的確有可能在第一時間獲知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文章的真實性不證自明!

有些人可能會想說,這件事情有那麼嚴重嗎?

「據報載,自簡訊實聯制上線後至6/15日為止, #1922已經收到3億5千萬則實聯制簡訊。」

在行政院推出1922簡訊實聯制的整合性方案之前,都是由各個店家自行去管理來往民眾的個人資料,也就是店家可能會以GOOGLE表單或是實體紙本的方式,要求進來消費的民眾都要填寫「姓名」、「電子郵件」、「電話號碼」、「時間」、「同行人數」等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店家實聯制)。但因為店家實聯制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
#間接染疫風險:店家就在門口放一本登記簿,每個消費者都用同一支筆去填寫,前一個人使用完也不會消毒,因此會增加病毒傳遞的機率,用來作為疫調工具竟然變成防疫破口。
#個資外洩疑慮:以紙本填寫方式來說,店家通常都會放一個簿子在門口,大家都會乖乖地填寫,但有心人士只要趁店家忙碌之餘拿手機將簿子上面滿滿的個人資料拍照留存,可能之後就會莫名的接到貸款廣告訊息甚至詐騙電話;若有心人士就是店家本身,那可就更麻煩了,曾經就有一名女子去眼科看診,依照規定留下實聯制資訊,返家後卻收到該家眼科驗光師的簡訊,表示想和她交朋友,驗光視也相當坦然的表示是從實聯制取得該名女士的聯絡方式,真的是嘔嘔嘔。

簡單來說,在店家實聯制的情況下,除了會有間接染疫的風險外,還要去擔心我們的個人資料遭到店家本身「濫用」或是「未施以適當的保護措施導致個資外洩」的狀況發生,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對於個資外洩對生活所帶來影響有些經驗,無論是比較溫和的貸款廣告簡訊或電話、響一聲就掛的電話,甚至是性騷擾、電話詐騙、危害人身安全等社會案件,都和個資外洩密不可分。

為了解決上述的種種弊端,行政院在5月19日公布了簡訊實聯制指引,在此框架下,因疫調所需而記錄的個人資料不再由店家自行保存,而是集中由各家電信業者(看你是哪一家電信,你發出的簡訊就儲存在該電信業者),所以現在無論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去屈臣氏買口罩、甚至是去早餐店拿你事先就以電話點好的早餐,都必須拿出你的手機去刷每個店家專屬的QR CODE,並將預設的簡訊送出至1922。

進一步言之,每當你將1922防疫簡訊送出後,你所使用的電信服務業者端會收到載有「電話號碼」、「特定時間的位置資訊」等「個人資料」(註: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由於電信業者保有相當完整的門號使用人個人資料,只要在系統內輸入電信門號加以對照,就可以很輕易地知道「誰、在什麼時間、出現在哪個代碼位置。」這也是我們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在沒有特殊疫調的需求下,會在電信業者的系統內保存28天。

然而, 1922實聯制簡訊意味著全體國民都要主動去揭露自己的行蹤,而且揭露的對象是國家,這必然會引起一些人的抗拒,像是因案受通緝的被告擔心衛服部會將1922的生活軌跡提供給檢調單位,而遭到警方的逮捕,但如果遭到逮捕後,下次出來就不知道是何年何月了,我怎麼還會管你國家疫調?
所以無論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衝衝衝院長或是天才IT大臣都一再的向國人擔保「1922簡訊實聯制,僅作為疫調使用,並且在蒐集後28日內會刪除。」希望大家共體時艱、同島一命,一同抗疫。也因為這項擔保,簡訊實聯制推動的非常成功。

簡訊實聯制由政府和電信業者間通力合作,希望可以藉由民間的力量以達成公務的執行,也就是所謂的公私協力。1922簡訊既然都由電信業者保存,直到有疫調需求時,有關機關再向電業信者調取,所以當我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第一時間就是懷疑是否是電信業者在收到警察的公文後,也沒有多加確認,就依照警方的指示將特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時間所發送的1922簡訊資料打包提供給有辦案需求的警方。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就、太、扯、了。

因為在個人資料保護領域,有一個核心的原則稱之為  #特定目的拘束原則,以本次事件來說,衛福部委託電信業者去蒐集民眾的「電話號碼」、「特定時間之位置資訊」僅得用於「疫調使用、並且要在28日內刪除」。

如果蒐集來的資料沒有用於疫調使用,或是在沒有疫調的需求下,保存超過28日而未刪除,人民就可以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31條向衛服部請求國家賠償,特別要注意的是,人民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請求賠償的對象是衛服部而不是電信業者,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在有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會將電信業者視為衛服部(手足的延伸)。

原本以為就只是單純的個資違法利用事件,就將電信業者抓出來鞭一鞭就好了,但從刑事警察局稍晚發布的新聞稿中可以看得出來,案情似乎不那麼單純:「……偵辦此案時,均已依法聲請通訊監察並獲准在案,因不准搜索嫌犯使用通訊監察的行動電話,經監察發現在某地區曾有發送1922實聯制簡訊商家代碼紀錄,又依該通訊監察資料掌握瞭解該犯嫌所出現某特定區域內,警員才至該特定區域內商家,由警方逐一進入商家比對手機實聯制代碼,據以調查嫌犯出現實際地點,均屬基於合法取得的通訊監察資料,再進一步以實地核對調查嫌犯行蹤的必要偵查手段。」

簡單的說,就是警察持經檢察官或法院核發的調取票或通訊監察書向電信業者調取某特定門號的「通信紀錄」,包含該門號的簡訊內容、簡訊發送電話門號、接收電話門號、基地台地址等,電信業者看警方都提出調取票了,就會依照相關的SOP將該門號的通信紀錄提供給警方。

在個資法上,我們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來看這起事件:

1. 刑事警察局可不可以向電信業者「要」特定門號的簡訊內容?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又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權力:....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1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第1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2項)。....」是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代號025)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違。(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

更精確一點來說, #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普通法性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執行偵查的警察機關已經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11條之1所規定的法定程序向檢察官或法院取得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當然可以持該文書向電信業者蒐集特定門號之簡訊內容。

2. 電信業者可不可以將1922簡訊提供「給」刑事警察局?

個資法領域雖然有特定目的拘束原則,然而只要有原則,就一定會有例外,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可以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是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例外地將個人資料作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再依據法務部過去曾作成的解釋性行政函釋觀察:「……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函釋參照)、「……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釋參照)

也就是說,這些資料雖然確實是電信業者給的,但電信業者會提供資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2款之例外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電信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所涉個人資料即應公開。)

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第2項又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其協助內容為執行機關得使用該事業之通訊監察相關設施與其人員之協助。」、第31條規定:「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 (構)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電信業者收到調取票或通訊監察書之後,對於提供的範圍或內容似乎沒有裁量空間,就只能乖乖地提供該段時間所記載之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否則等待著他的,就會是被主管機關罰爆(按日連續處罰)。

打了那麼多,以八個字總結

「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在疫情如此嚴峻的現在,最不缺的就是口水,這起事件誰對誰錯,大家自有公評囉。

後記:
看到有些論者認為,電信業者應謹守特定目的拘束原則,警方依照調取票或通訊監察書調取通信紀錄時,應該要先將通訊資料中去除1922簡訊後,再交給警察,技術上確實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而且立意良善。
但是在法律上呢?是誰賦予電信業者可以在收到法院核發的令狀後,事前對要提供的範圍或內容事先進行增、刪或修改的權利?法源依據是什麼?我相信,若允許電信業者事先就依據調取票或通訊監察書之記載而必須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篩選的例外一開,將會衍伸出更多、更嚴重的問題。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Icon made by Icongeek26 & Freepik from www.flaticon.com

06/04/2021

最近好忙碌,忙碌到沒時間更新文章,心血來潮想和大家分享在法院的見聞~
-
(前情提要)

今天下午去某簡易庭遞交書狀,在等待時隔壁的民眾與法院人員的對話吸引了我的注意,轉頭一看是一個年約70歲左右的阿嬤,她手戴著是舊得脫線的黃色露指卡通手套,提著是看起來重複使用N次的全家塑膠袋,操著一口不是那麼流利的台灣國語,從年紀到穿搭都非常有年代感,毫無違和感。

由於他們的對話音量滿大的,所以我又扭頭看了一下隔壁櫃檯,想知道他們在談論些什麼,櫃檯桌上是有幾張擺放不是很整齊的紙,我猜應該是起訴狀,隨後就拿出手機開始滑,但好奇心作祟也一邊在聽他們兩人的對話
-
阿嬤:「我這幾張紙是我的證據,要給法官嗎?」
(阿嬤就從塑膠袋裡面翻找出一張很皺的紙,其中一面是麵攤的菜單,另一面則有寫字,但因為有點距離我看不太清楚,但感覺得出來這張紙對阿嬤來說很重要,因為她緊緊地握在手上。)
法院人員:「證據你都要提供給法院。」
阿嬤:「這張就是他簽給我的,要給正本嗎?」
法院人員:「對,要正本。」
阿嬤:「那法院會不會弄不見?如果不見我就沒有了。(緊張貌)」
法院人員:「…(沉默)」

為了化解他們倆的僵局,在旁吃瓜的我就先放下我的瓜,乾脆不演了,直接用臺語問阿嬤

我:「你這個是要告人的對嗎?」
阿嬤:「丟!」
我:「如果那張很重要的話,你可以先提供給法院影本,如果以後法院請你帶正本過來你再帶來就好。」
(註: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規定,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阿嬤:「厚,謝謝蛤!」

他們處理完證據問題後法院人員接著又問關於書狀的內容,這時我的繳款收據也弄好了準備要離開。

法院人員又問:「他(指被告)住哪裡?」
阿嬤:「好像…他好像是租的,他有跟我說他租在板橋….我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在哪裡….。」也許是看法院人員面露難色,阿嬤就接著說:「我最近被這1、2萬塊煩惱到袂呷袂睏,你們一定要幫幫我…。」

聽到這裡,我正好走出簡易庭大門趕著回去開會,也就沒有後續了。

雖然這種情形幾乎每天都會在不同的法院上演著,自己也看過好多回了,但不知道是因為連假後的上班日總是令人憂鬱,還是那佝僂的身子讓我想起我前不久離開的外婆,當下看到這位阿嬤那麼擔心的模樣特別令我揪心。

其實大部分的人,對於法院都會有種刻板印象,認為打官司要花很多錢,或是上法院就是去吵架的(某種情況下是啦XD),所以非到萬不得已不會想到要走訴訟程序,年紀越長就越是如此,由此可見這1、2萬塊對於這位老太太的重要性。

事實上,訴訟權既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當然會有許多配討措施,例如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會提供民眾訴訟上的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一些社會上的弱勢也有提供「免費的扶助律師」撰狀甚至代理訴訟的協助、民事訴訟法上也有對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提供「訴訟救助」的相關規定,所以如果大家或是身邊的人碰到非要進入法院否則不能處理,但又實在不知該如何進行時可以尋求這些資源的幫忙,千萬不要拖到時效都過了才想到,要注意「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最後,也衷心的希望這位焦急的阿嬤可以順利拿回屬於他的錢。

🧨「過年賭博警察不能抓,甘阿內?」今天是農曆除夕,期待已久的春節連假終於到來,辛苦了一年終於有一個禮拜的期間可以暫且遠離工作的壓力以及都市的喧囂,返鄉好好充電再出發。在臺灣(甚或整個華人世界),過年除了與家人齊聚一堂團圓圍爐、發紅包、買彩券...
11/02/2021

🧨「過年賭博警察不能抓,甘阿內?」

今天是農曆除夕,期待已久的春節連假終於到來,辛苦了一年終於有一個禮拜的期間可以暫且遠離工作的壓力以及都市的喧囂,返鄉好好充電再出發。
在臺灣(甚或整個華人世界),過年除了與家人齊聚一堂團圓圍爐、發紅包、買彩券或刮刮樂(我都做公益)之外,不免俗地還是會開個幾桌與親友們在賭桌上搏輸贏,如果過年不賭一下就好像吃麵線不加香菜一樣,少了一味兒,再加上有些親戚平時不會見面,逢年過節難免會有幾分陌生、尷尬,大家一起玩玩「傳統桌遊」,像是四色牌、麻將、大老二、二十一點、擲骰子(我家最愛)、撿紅點,確實是一個快速讓氣氛熱絡起來的好方法,而且娛樂效果十足。
然而就算是過年,在某些情況下賭博可能會違法,若因此警察找上門,可是非常煞風景的。

-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上開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處罰的情形都不大相同:

⛔️刑法第266條所規範的賭博態樣,限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博奕活動,像是典型的長輩聚集在公園榕樹下(屬公共場所)走棋賭錢,或是去鄉下常見的賭間(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玩個兩把,都會構成本條的犯罪,就像新聞中常見警方破獲私人的小型賭場,婆婆媽媽們捂著臉列隊上車帶回警局製作筆錄的畫面,好不滑稽。
另外,在KTV以及夜店門口常見的香腸攤位上都會放一個碗公和客人搏十八仔,如果贏了老闆,就可以獲得免費的香腸,就曾經有人因為和香腸攤老闆搏十八仔贏了香腸被警察認為觸犯刑法賭博罪而帶回派出所,但實際上,和老闆輸贏的物品就只是拿來吃的香腸,屬於但書規定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而獲檢察官予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68條所要處罰的對象則是提供賭博場所的場所主人,像是大雄分別找來胖虎、小夫和靜香到大雄家中打麻將,並與其他三人說好,由大雄提供場所給大家打麻將消遣,但其他人必須要付「東錢」(俗稱抽頭金),例如每人每將(四圈)需支付小明付1000元,或是只要胡牌就必須付東錢300元,簡單來說,就是以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並且藉此營利的行為。
不要看東錢好像不多好像沒什麼,有些較具有規模或是賭資門檻較高的私人賭場,一天的抽頭金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相當驚人。

🔺結論:
如果是過年返鄉與親戚的偶然賭博,因為非屬公共場所或是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再加上大家聚首是因為過年團圓,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會違犯刑法上的賭博罪,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於家中(非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仍然需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行政處罰哦。
如果是跑去坊間那種小賭場,無論是找人來賭的或是被找來賭的,可都是會有刑事責任的,而且在春節期間,辛苦的警察同仁們依然會堅守崗位努力查緝不法,所以你各位要特別注意啦!

-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賭博 #賭博攻略 #賭博罪 #麻將 #大老二 #撲克牌
#過年 #除夕 #律師 #鍾欣紘律師 #益承法律事務所
Icon made by Freepik/photo3idea_studio/Smashicons/Pixel perfect/Linector/smalllikeart/pongsakornRed/Eucalyp/phatplus from www.flaticon.com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個開放了一段時間但好像沒什麼人知道的有趣工具:「量刑趨勢建議系統」(https://sen.judicial.gov.tw/pub_platform/sugg/index.html)-每當出現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的判決與社會上...
16/01/2021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一個開放了一段時間但好像沒什麼人知道的有趣工具:「量刑趨勢建議系統」(https://sen.judicial.gov.tw/pub_platform/sugg/index.html)

-

每當出現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的判決與社會上多數人的期待不符時,都會引起群情激憤,來自四面八方的民眾聚集在新聞討論區說道:「是住在象牙塔裡的恐龍」、「如果今天是法官的家人或是高官被害判決就不會這樣寫了」、「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揶揄承審法官「沒有社會經驗並與社會脫節」,或是直接說法院是某某黨開的,暗諷司法的不公正,甚至部分鄉民更是激進,氣到去肉搜承審法官並且對其個人及家屬進行恐嚇。

有些人為了調侃這種現象,就提出一個訴求:「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因為雖然死刑不能解決問題,但至少能解決有問題的人,而且如果只有死刑,法官就不會判錯了XD,甚至還有粉專名稱叫做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我快笑死,已按讚)。

但,法官真的是恐龍嗎?

對於未實際參與個案審判程序的人民來說,我們所能獲取的資訊來源其實相當有限,不外乎是源自於新聞媒體的餵養,然而新聞媒體為了讓觀眾可以快速理解新聞所要傳遞的訊息,都會盡量將事實簡化再簡化,最終我們所能獲取的資訊都是片段、零碎的,再加上很多時候新聞都會夾雜著編輯本身的價值色彩或是電視臺本身的立場,這也就意味著我們所吞下去的未必是乾淨純粹的事實,我們並沒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建構出完整的事實樣貌,多數時候就只能自行腦補,這與與法官手上的資訊有著質與量的差異,而當我們與法官的資訊落差越大,判決的結果當然會離我們的期待越遠。

司法院為了要拉近人民與法院的距離,重拾人民對於司法系統的信賴,特別設計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法院、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民眾查詢利用,目前系統內可查詢的案件類型包含:

✔️ 妨害性自主罪
✔️ 殺人與傷害致死罪
✔️ 搶奪罪
✔️ 強盜罪
✔️ 電信詐欺罪
✔️ 槍砲案件
✔️ 不能安全駕駛罪
✔️ 竊盜罪

不過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最近又有司法醜聞遭連環爆,就像是一記重拳狠狠打在那些致力於司法改革的人臉上,相信他們應該感到非常無力,真是遺憾。

-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恐龍法官
#律師 #鍾欣紘律師 #益承法律事務所

Icon made by Freepik/Nhor Phai from www.flaticon.com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相信大家就算不曾參與過訴訟程序,但一定都聽過「以刑逼民」這個詞。 以刑逼民意思就是當兩造爭議發生後和解談不攏,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願妥協,其中一人為了打破這個僵局,就跑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利用一般人對於刑事處...
03/12/2020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

-

相信大家就算不曾參與過訴訟程序,但一定都聽過「以刑逼民」這個詞。

以刑逼民意思就是當兩造爭議發生後和解談不攏,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願妥協,其中一人為了打破這個僵局,就跑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利用一般人對於刑事處罰的高度恐懼心理(可能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將來有前科工作不好找…等印象),迫使對方妥協的一種訴訟策略,這些犯罪通常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以撤回告訴當作條件,要對方乖乖把錢吐出來。

常見以刑逼民的訴訟類型像是車禍案件(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犯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管不住自己的嘴案件(刑法第309條以下的妨害名譽犯罪),當然還有不久前被除罪的通姦罪(廢)…等族繁不及備載。

最常見的是一方只有財損,而另一方有人傷的情形的車禍案件,在拿到初判表後,由於雙方都會有一定比例的肇事責任(當然還是需要個案判斷,這邊說的是通常情況),如果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因為雙方都有過失,所以必然沒有辦法得到「等於」自己因此損失的金錢(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所以雙方就需要竭盡所能地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爭取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但當其中一方向他方提出:「我已經去警察局提告了,如果你同意我提出的條件,我願意撤回告訴。」這時候戰況可能就風雲變色了,什麼肇事責任、什麼與有過失都只是浮雲!

但還是提醒一下你各位阿,如果真的是小傷、沒什麼大礙,無論是在偵/審程序中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勸諭這類型的案件儘量達成和解,千萬不要得理不饒人獅子大開口,最後連法官都看不下去,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

本文所要談的「假性財產犯罪」與前面提到案例有異曲同工之妙,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前面所提到的都是「真正的犯罪」,然而「假性」財產犯罪並不是犯罪,而只是「感覺起來」像是犯罪,本質上仍屬於私權糾紛,正確的救濟管道應該是向民事法院起訴,但有些小壞壞可能因為知道提出刑事告訴後,會由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並調查相關犯罪證據再加上刑事告訴是免費的,不用像民事訴訟一樣必須先預納裁判費等種種誘因,會決定先提出告訴,藉由國家的力量幫忙「討債」,例如:「小明跟我借了5萬元,說好了一個月就會還,但現在都已經過了五個月了卻只還了2萬塊,我可不可以告他詐欺?」、「我請設計公司統包裝潢,設計費、工程款我全部都已經支付了,但工程只進行到約定的百分之50,可不可以告他詐欺或背信?」、「我上個月到車行買一臺新車,一個月來已經熄火"顧路"2次,向車商反應要退車,他們說只願意幫我修,不願意換新車,這樣我可以告詐欺嗎?」、「我把車子停在大樓停車場,有個駕照用雞腿換的三寶把我的前保險桿撞凹了一個洞,我可以告他毀損嗎?」等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或是侵權行為等私權紛爭。

如果每個債權人都抱持著這種想法,把大量的民事紛爭都塞進刑事程序,會造成現有的檢察官人力無法負荷,進而擠壓到到對其他真正、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資源,造成辦案品質參差不齊,妨礙國家維護民眾安全,實現社會公義的功能,而且民、刑事法院本就各司其職,如果大家都去刑事法院的話,民事法院可是會很寂寞的(誤)。

當然這種明知是民事糾紛卻故意濫訴、浪費國家資源的小壞壞畢竟是少數,大部分的人則是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誤以為這是刑事犯罪而去報案提告,所以建議在決定採取訴訟作為解決爭端的手段前,可以先徵詢一下身邊的法律人意見,才不會變成小壞壞喔~

-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假性財產犯罪 #以刑逼民 #以刑逼債
#律師 #鍾欣紘律師 #益承法律事務所

Icon made by dDara from www.flaticon.com

感謝龍華科技大學邀請,舉辦「著作權暨大學生常見法律問題宣導」講座。
30/11/2020

感謝龍華科技大學邀請,舉辦「著作權暨大學生常見法律問題宣導」講座。

感謝育達科技大學邀請,舉辦「個人資料保護與著作權宣導」講座。
12/11/2020

感謝育達科技大學邀請,舉辦「個人資料保護與著作權宣導」講座。

29/10/2020
萬聖節就要到了,相信大家都絞盡腦汁地在想著究竟要扮演什麼樣別出心裁的角色最能夠抓住大家的眼球,成為派對焦點,多數沒什麼創意的人(誤)會選擇以知名的虛擬人物作為裝扮的對象,因為非常有特色、辨識度高,再來是相關服裝、配件容易取得,所以例如海賊王...
29/10/2020

萬聖節就要到了,相信大家都絞盡腦汁地在想著究竟要扮演什麼樣別出心裁的角色最能夠抓住大家的眼球,成為派對焦點,多數沒什麼創意的人(誤)會選擇以知名的虛擬人物作為裝扮的對象,因為非常有特色、辨識度高,再來是相關服裝、配件容易取得,所以例如海賊王(誰跟你航海王)的魯夫、神隱少女裡的無臉男或是漫威的鋼鐵人及雷神索爾常受到大家的青睞,然而,這些角色畢竟是作者經過無數個寂寞的夜才努力創作出來的心血結晶,我們就這樣把它拿來使用,真的沒有問題嗎?

-

就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在其臉書上表示:「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表達(例如漫畫)而非概念,造型和裝扮因僅是運用的概念相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展現,並不會侵害著作權…。」看起來似乎可以盡情的Cosplay、天天Cosplay,完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不料3年後,智慧財產局又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80730號函對Cosplay是否侵害著作權提出了說明:「一、僅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單純穿搭進行角色扮演,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先予陳明。二、倘該等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依其造型自行製作服裝及配件等道具,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原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則是認為,如果自行製作Cos著作物所需的服裝、配件,仍然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所專屬的重製權、改作權,所以是否侵會侵害著作權,還需要去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上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如僅參加派對非供作商業使用),才有可能降低違法的風險。


大哥,你搞得我好混亂啊!


但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回歸著作權法去思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可以發現,著作權法僅保障著作權人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觀念(Idea)之抄襲,因為如果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禁止觀念抄襲,我可能會收到來自漫威公司的存證信函:「台端於2020年的某一天,著一襲紅色披風,手拿大鐵鎚,長相帥氣且露出上半身結實的肌肉線條(?)出現在台北車站一樓大廳的白色格子裡,與本公司原創角色雷神索爾“概念”雷同,實侵害本公司著作財產權….。」但這種結論顯然不合理嘛(先不論結實的肌肉線條部分,謝謝。)所以就該虛擬人物為相同之裝扮、造型者,因僅係造型、裝扮等觀念之相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就算是智慧財產局現在已經改變了見解,認為Cosplay仍要探討是否具合理使用情形,個案如果只是親朋好友間進行角色扮演同樂,因非涉及商業活動,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就大大大大大大的提升,所以萬聖節派對就盡情Cos吧~


-

啊!忘了說,萬聖節當天我就一如既往的襯衫西裝,扮的是彭于晏。

-

益承法律事務所
◆ 電話:02-2516-8775
◆ E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7樓
◆ 歡迎私訊預約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 #萬聖節 #變裝 #侵權
#律師 #鍾欣紘律師 #益承法律事務

Address

松江路317號7樓
Zhongshan District
104070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8:00
Tuesday 09:00 - 18:00
Wednesday 09:00 - 18:00
Thursday 09:00 - 18:00
Friday 09:00 - 18:00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鍾欣紘律師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鍾欣紘律師: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