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的律師生活 × 陳群翔律師

彼得的律師生活 ×  陳群翔律師 一隻狗支配著律師的事務所
老闆叫烏龍茶,律師叫彼得

《原來LINE POINTS不是LINE點數之我成功退費了》故事是這樣的四月棒球季到來,家裡又沒第四台想說買個Hami Video運動館可以看個爽於是開始比價,看哪裡買最划算發現「LINE禮物」有Hami Video運動館方案可以用「LIN...
24/04/2024

《原來LINE POINTS不是LINE點數之我成功退費了》

故事是這樣的
四月棒球季到來,家裡又沒第四台
想說買個Hami Video運動館可以看個爽
於是開始比價,看哪裡買最划算
發現「LINE禮物」有Hami Video運動館方案
可以用「LINE POINTS」購買
若以1元計算1個「LINE POINTS」,一天約3.28元
一個月不到100元(113/3/31前是1788個 LINE POINTS)

每月花不到100元
就能看MLB大谷、中職六隊主場、NBA季後賽外
暑假還能看奧運、年底還有棒球12強可以看
除了爽自己外,還能使我家屁孩興起對運動的興趣😂
這麼香!怎能不買!
於是開始查詢怎麼儲值購買「LINE POINTS」
餵狗很久,網路資訊都是導向「LINE STORE」
而「LINE STORE」也確實有儲值購買的選項
只是網頁顯示的儲值項目為「LINE 點數」

當下雖有懷疑「LINE 點數」是否為「LINE POINTS」
但看到「LINE 點數」能購買的主題貼圖價格
與LINE上「LINE代幣」對應的「LINE POINTS」相同
加上「LINE STORE」儲值方案
購買一定金額後會多送點數
頓時感性展勝理性
腦衝覺得這麼好康的事情,豈能不趕快下訂
且棒球季又要開打了,一定要馬上下單儲值
不然怎麼看棒球呢!台鋼葉保弟一定要好好觀察呀!
於是立馬刷了1500元,儲值了1800點「LINE 點數」
結果,悲劇就來了
這點數完全無法用來購買LINE禮物」上的商品😱

崩潰後的我,歷經看不到職棒開幕戰小龍女的慘境後
冷靜那腦衝購物的大腦後,開始理性蒐集並整理資料
才知道LINE公司有發行「LINE 點數」、「LINE POINTS」及「LINE 代幣」
⚠️只有「LINE 點數」可以透過新臺幣儲值購買
但只能使用在「LINE STORE」上消費
⚠️「LINE POINTS」及「LINE 代幣」則無法購過新臺幣儲值購買
「LINE POINTS」是要透過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消費或參加活動而取得
「LINE 代幣」則是要透過「LINE POINTS」轉換
前者可以買「LINE禮物」上的商品,也能折抵實體或線上的LINE PAY消費
後者則能只能買LINE通訊軟體內的主題、貼圖與表情貼

好,所以呢?我買錯了🥹
我花1800元買一堆貼圖是能幹麼?
立馬在「LINE STORE」上查看服務條款
看看能否有退費處理機制
然後找到這個:
「不論任何理由,點數概不退還。但法令規定有必要者,則不在此限」
服務條款雖然有提到說,儲值點數不能退還,但似乎有承認消費者保護法的猶豫期間適用?

🎓🔍
1️⃣【網路線上購買LINE 點數】:透過網際網路而於未能檢視服務情況下成立買賣契約,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
2️⃣【網路線上購買LINE 點數,不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之情形】: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3️⃣【沒問題,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有7日猶豫期間適用,無須說明理由,可以直接申請退費!
⬇️
抱著【這一定就是服務條款說的「法令規定有必要而可以退費情形」】心情
前往LINE 客服中心,填寫「線上問題反映表單」,反映錯買LINE 點數儲值事
同時請LINE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協助退款

一個月後,退款成功😌

從這個故事中
我學會了分辨「LINE 點數」、「LINE POINTS」及「LINE 代幣」

結論: LINE搞那麼多東西虛擬貨幣幹麼,統一不好嗎🥹

#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也不要買錯
#有買錯請善用消費者保護法保護自己
#這一年我跑去哪其中一個月在搞這個

很久沒發文了丟張圖測試測試水溫還有人的話我再回來寫法律文 #猜猜這一年跑哪去 #圖片裡應該有答案
17/04/2024

很久沒發文了
丟張圖測試測試水溫
還有人的話
我再回來寫法律文
#猜猜這一年跑哪去
#圖片裡應該有答案

《真的不要沒事亂提供銀行帳戶❗️》提供帳戶而涉嫌幫助詐欺的案件層出不窮提供者多半是為求職而在網路上被騙帳戶除非能有事證證明提供者有幫助詐欺犯意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大多都應獲無罪不起訴這也使提供帳戶者成了詐騙集團用來脫責的工具對於國家而言要還給...
23/05/2023

《真的不要沒事亂提供銀行帳戶❗️》

提供帳戶而涉嫌幫助詐欺的案件層出不窮
提供者多半是為求職而在網路上被騙帳戶
除非能有事證證明提供者有幫助詐欺犯意
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大多都應獲無罪不起訴
這也使提供帳戶者成了詐騙集團用來脫責的工具

對於國家而言
要還給真正被騙帳戶者一個清白
又要同時遏制隨意提供帳戶亂象
於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 #洗錢防制法
針對提供銀行帳戶行為加以明確規範

⚖️凡無正當理由交付銀行金融帳簿給第三人者:
1️⃣警察會教導您一些不能亂給帳戶的觀念。
2️⃣約定說一本簿子代價多少而交付,最高可關三年。
3️⃣一次給三本帳戶以上,最高可關三年。
4️⃣五年內又第二次交付帳戶,最高可關三年。
文末附上新修條文,大家可以參考🙏

🫠🫠🫠🫠🫠
剛執業回彰化處理的第一個人頭帳戶詐欺案
當庭跟檢察官探討了人頭帳戶的法學研究😂
「被害人被詐欺而交付款項時,詐欺行為已經完成了,那被騙款項匯到哪去,似乎跟詐欺罪的要件無關,頂多是贓物罪!另外,款項透過帳戶流通,資金流向其實再清楚不過。硬要塞一個隱匿犯罪所得的洗錢罪,好像說不太過去😅除非有特別規範這樣子的行為有罪,不然罪刑法定,好像應該無罪」

印象中,當時檢察官很溫暖的跟我說:
「雖然提供帳戶的行為有問題,但法條解釋上這樣操作,確實有你講的疑慮」

這件,最後不起訴結案
不起訴理由跟我說法無關
但我想應該也起了點作用
後續,在相同的案件上
嘗試要這樣辯護時,都被「笑笑的」帶過🥹

現在,回想過去處理這些案子的時光
開庭,院檢辯為被告「有詐欺犯意」這件事爭執不休
再看看立法者現在這樣子的立法
我也只能「笑笑的」
☺️☺️☺️☺️☺️☺️

⚖️洗錢防制法第 15-1 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洗錢防制法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結論:烏龍茶也「笑笑的」。

#陳群翔律師 #彰化 #刑事 #台中
#人頭帳戶 #法律諮詢 #詐欺 #洗錢

18/05/2023

《烏龍茶老闆的日常》

品茶。

#國王的茶葉 #陪玩書僮
#米克斯 #狗

《職災致不能工作,公司要給薪資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 #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20/04/2023

《職災致不能工作,公司要給薪資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 #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
勞工於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時
雇主依法有補償勞工原領工資的責任
又得就勞工請領傷病給付保險金予以抵充

然而
依開頭請領勞保、災保傷病給付保險金條文
請領傷病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是⬇️
「因職災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因如此,幫職災 #勞工 法諮時,
常聽勞工轉述他們的 #雇主 說:
「職災薪資補償?沒有唷,那個是勞保局要給你的」
「因雇主事後可以抵充,所以勞保局有給你就好了」
「如果我先給你薪資補償,這樣你之後不能申請勞保,會少拿一筆欸」
「我給你這個錢是我借你的,不是薪資唷,要寫借據,這樣才可以再向勞保局申請保險」
🤷‍♂️🤷‍♂️🤷‍♂️🤷‍♂️🤷‍♂️

我就問,
是不是以為員工有領原領工資
那之後員工就不能申請保險
然後雇主就不能抵充了?😳

答案是:❌
「根本不會!不給薪資補償反而還會被開罰」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臺勞保 3字第 0005758 號函:「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假時,受領雇主發給按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 #仍得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2️⃣ 傷病給付的保險金,雇主 #只能事後抵充,不可以預先以「能抵充」之名,而不給勞工原領工資補償;更何況,職災傷病給付,第三個月起保險金只給薪資的7成,不足勞工原領工資數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動3字第 0980067497號函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項規定。

3️⃣溫馨叮嚀,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違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最高可開罰100萬元罰鍰。

結論:
其實傷病給付申請書後面都寫很清楚(如圖)
真的沒有必要胡亂解釋搞到被開罰😅

#陳群翔律師 #彰化 #職災 #台中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律師 #勞保

《IBCoin虛擬貨幣詐欺案,刑事一審:有罪》近幾年比特幣的風潮帶動社會對於虛擬貨幣的投資然而約莫五年前左右虛擬貨幣尚未開始興盛的年代大部分的人對此都是一知半解因此成了詐騙集團詐騙的新寵迄今仍是詐騙集團愛用的工具…  虛擬貨幣詐騙案是我剛執...
08/04/2023

《IBCoin虛擬貨幣詐欺案,刑事一審:有罪》

近幾年比特幣的風潮
帶動社會對於虛擬貨幣的投資
然而約莫五年前左右
虛擬貨幣尚未開始興盛的年代
大部分的人對此都是一知半解
因此成了詐騙集團詐騙的新寵
迄今仍是詐騙集團愛用的工具…

虛擬貨幣詐騙案
是我剛執業時處理的第一個大型詐騙案件
當時經手諮詢的受害民眾很多
後續雖有協助少數當事人透過和解取回款項
但大部分都還是只能透過訴訟去爭取權益
又因刑事案件部分涉及被害人與被告眾多
怕偵查遲未起訴而影響民事請求權時效
有些被害人就先進行民事訴訟求償

對於這種投資型詐騙
提告最擔心的就是舉證問題
說明對方在一開始就有施以詐術的行為往往最難
尤其是被害者單槍匹馬提告的民事案件中
若投資當下沒有保存與對方的對話內容
很容易審理過程中被認定「只是單純投資風險」
但隨著刑事案件起訴後
被害人可以閱覽檢方搜索到的事證後
民事案件也隨之有了好的結果
當事人也如願獲得賠償🙏

事隔四年多
IBCoin虛擬貨幣詐欺案刑事一審終於判決了
我的當事人雖早已拿回錢
照理來說應該沒我的事了
但回想起與這些詐騙集團交手的那些日子
看著主文寫著「這些人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罰金」
不知道為何嘴角就默默上揚😏

以下節錄判決中我認為非常值得讚許的見解
也感謝法官把詐諞集團行騙的方式公告在判決裡
判決裡完整記載這些人如何策畫假虛擬貨幣網站
如何引導投資人購買虛擬貨幣等話術,詳參圖片➡️

至於判決記載的千蕎集團及這些被告
於市面上還在行銷的虛擬貨幣、產品
還值不值得投資?我想答案應該不難,好好判斷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欺罔為限,消極不作為之隱瞞不告知亦包括在內。所謂積極的欺罔、消極的隱瞞,並無具體之定義;應依社會客觀通念、標的物性質,佐以行為當時之交易習慣決之。而商業交易,俗話云「老王賣瓜、自賣自誇」,促銷宣傳手法本具有一定之浮誇成分。投資行為,更是利潤之所在、風險之所在,故曰: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前應自行審慎評估。但,投資型商業交易之供應方(並非透過公開交易平台隨機搓合的賣方),對於其所出售之物品,本應就其特質、前景、展望、流通變現性、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投資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等相關重要訊息,亦即「將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的交易上重要事項」(下或統稱交易上重要事項)有深入之瞭解,並且就此等交易上重要事項,有據實告知買售者之義務。】

【另,該供應方於其所用以宣傳、誘引他人購買投資型商品之方式,亦不得持未經查證、無法求證、真偽不明之消息,以致誤導投資人產生錯誤之期待而購入。更遑論虛捏造假,使購買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簡言之,若行為人對於應告知的交易上重要事項,未經求證瞭解,就率爾針對有利投資商品銷售的成分渲染誇大以誘引他人,或對不利投資商品銷售的成分刻意摒棄、消極隱瞞,致他人遭到誤導陷於錯誤而買入該投資商品,於社會通念上,當然構成應以刑事處罰之詐欺犯罪行為,而非僅屬民事交易糾紛。】

【本案被告等以合法直銷事業為外衣,藉一般人對虛擬貨幣之原理、價值及交易方式均欠缺充分之認識及理解的資訊不對等狀況,加之利用民眾冀圖短期致富的投機心態,在網路媒體營造自己紙醉金迷的炫富樣貌(與本院辯結所自稱的財富狀況似有不同)吸引民眾上勾,再轉而勸買本案虛擬貨幣,卻未誠實告知本案虛擬貨幣當時無實際穩定得以流通變現之公開平臺或交易所可供交易、前景展望均不明,提出之資料也未經查證,甚至部分資料於另案審理時經查係變造而來,實際上更無基金已注入投資、馬來西亞拿督蒐購,相關話術與被告林耿宏、陳知新的誇飾傳授如出一轍(詳後述。通案看來,本案被告等對各個被害人施用的詐術也大同小異,師承一脈,組織鮮明)。又明知自己多數是以無償或1元至3元低價取得本案虛擬貨幣(詳前述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之辯解),但只強調網路社團所張貼不知真偽的所謂一顆數十元、上百元的售價,又逾越一般社會民眾於交易時能忍受之合法交易話術,而誆稱有內線、有公司團隊操盤、短期內會上交易所、與國際基金簽約投資、有暗網交易、短期內價格會暴漲、保證資金回收云云等無稽之談。甚至對於質疑本案虛擬貨幣之訊息美化或抹黑成「大戶故意放假消息壓低價格以利大量蒐購」、「競爭對手惡意攻擊」(詳後述)。此等幾近「認知作戰」之情節,再再均足證被告等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對告訴人等施用詐術。】

【在法治社會,除違禁物、特許交易之外,任何有體物、無體物均能自由買賣,難認有何種物品完全不具交易性。只要買賣雙方在交易重要資訊未受隱瞞之下,基於健全之意思表示而你情我願,一般人棄之若敝屣之物也可能高價成交。有某電商之廣告詞稱「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良有以也。而從古至今,貝殼、布帛、食鹽、香料也曾具有通貨功用。目前價值不斐之比特幣,亦乃從無到有,於累積相當信任群眾之後,成為今日多國承認之加密虛擬貨幣。因此,固然本案虛擬貨幣或為自創,或為來路不明,也不能謂其屬無法交易、毫無價值之客體。被告等辯稱本案虛擬貨幣並非不能交易或無價值之物等語,並無不洽。】

【但,如前所述, #重點並非本案虛擬貨幣可否交易、有無價值, #而在本案被告推銷本案虛擬貨幣當下, #是否持未經求證瞭解之資料予以渲染誇大, #或虛捏不存在之事實, #或隱瞞交易重要事項等詐欺方式推銷, #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買入本案虛擬貨幣。被告本案行為該當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對告訴人等施用詐術已如前述;進而,因告訴人等買進本案虛擬貨幣是遭到詐欺的結果,當然不因告訴人如數取得被告交付約定數量、種類的虛擬貨幣,就倒因為果的認為被告不構成詐欺。一如房屋所有人隱瞞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民俗上嫌惡之死亡等交易上認為重要之點而出售房屋,並與買受人達成合意簽立買賣契約,自也不因出賣人依約交付該凶宅,就認為出賣人不構成詐欺。至於部分告訴人等事後與被告達成和解、調解,並取回部分款項、甚至「有賺」,而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因詐欺罪乃即成犯,事後補償告訴人財物僅犯罪後態度而成為有利被告量刑因子之一,不因此阻卻犯罪之成立既遂。且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縱有不追究或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其訴追條件仍不欠缺。】

【雖然,「投資一定會有風險」,本案告訴人於向各被告「購買」、「投資」本案虛擬貨幣時,均不認為自己受騙,直到新聞報導康霖、千蕎、被告等涉嫌不法、網路流傳IBCoin是垃圾幣、直銷幣後始覺得遭到詐欺等語。但,所謂「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有賠」此一大眾耳熟能詳之警語,應建基在販售投資型商品方充分提供資訊、善盡告知義務、未隱瞞交易重要事項、非以誇大渲染話術促銷等前提(所以後面還有一句:「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更毋論行為人虛捏事實、非法誘引投資人之狀況。若是行為人詐欺被害人成功,卻可反控被害人為何不小心謹慎以致被騙,不啻顛倒是非?】

【縱使被害人乃因一時貪念而遭詐,亦無非有利行為人的量刑因子之一而已。如前所述,被告等人是於網際網路媒體上張貼炫富圖文,持未經求證瞭解之資料予以渲染誇大、或虛捏不存在之事實、或隱瞞交易重要事項不當引誘告訴人,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買入本案虛擬貨幣。故該等被告之行為已構成詐欺。之後,告訴人因陷於錯誤之狀態,以為購買本案虛擬貨幣真的會短期致富發大財、深信不疑、加碼購買,無非皆是信任被告的詐術陷於錯誤而生之結果。且任何詐欺犯行,受害者因詐交付財物之時,必然是惑於行為人之詐術,信以為真,所以在交付財物之時,當然不會認為自己被騙。 #投資詐欺之被害人遭詐之後, #也都是懷抱發財大夢, #直到行為人之犯行遭揭穿時才會痛苦醒悟, #並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犯行;在此之前,被害人不外苦苦等待、甚至視行為人為救贖者,期待行為人的恩賜以實現其暴富幻夢。目前也無任何告訴人係明知本案被告詐偽,卻基於賭徒心態而想僥倖一搏的跡證。被告等所辯稱告訴人投資當下,都不認為被騙,是看到媒體報導才誤認為各被告涉及詐欺云云,無非邏輯錯置、砌詞狡飾。】

【至於許多告訴人不約而同陳稱是為了討回「投資款」才會提告乙節,因詐欺犯罪的性質,除侵害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外,更重要的是財產之不法侵奪。告訴人因行為人之詐欺導致財產受害而提告(也就是所謂「為了錢提告」),亦為法律上正當合理之理由。何況告訴人提告之動機、目的,與被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實屬二事。若經檢察官訴追、舉證後,已使法院產生被告確實構成詐欺刑事犯罪之無合理懷疑心證,則不論告訴人之提告動機是為情、為仇、為財,均不因此倒因為果的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

結論:LOTTE爽冰好吃!好爽!

#陳群翔律師 #彰化 #詐騙 #台中
#虛擬貨幣 #法律諮詢 #律師 #詐欺

《還記得Deepfake換臉事件嗎?》2021年YouTuber小玉,利用Deepfake換臉軟體合成製做色情影片,並在網路上銷售營利,引發社會譁然。又因當時所涉之刑事罪責刑度不高,促成後續相關法案修法🔨事隔迄今,你還關心這事件嗎?今年2月...
07/04/2023

《還記得Deepfake換臉事件嗎?》

2021年YouTuber小玉,利用Deepfake換臉軟體合成製做色情影片,並在網路上銷售營利,引發社會譁然。又因當時所涉之刑事罪責刑度不高,促成後續相關法案修法🔨

事隔迄今,你還關心這事件嗎?
今年2月8日刑法增訂【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針對此部分予以規範,透過以下的比對來看看差在哪裡🧐

利用換臉軟體合成製做色情影片營利的行為:
⚖️新法施行前,成立⋯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 #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玉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論處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共判處119個罪,每個罪都判5個月,且都可以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為5年6月,也就是有機會只罰錢不用關👨‍⚖️對此,檢方認判太輕,目前上訴在二審法院審理中,判決還未確定

🫵新法施行後
前面那些罪名再加上一個 #刑法第319條之4:
Ⅰ: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Ⅲ: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之後會依競合關係論處刑法第319條之4第3項: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易科罰金。

⬇️➡️前後相比
若沒營利,單看刑度,似沒差,且都可以易科罰金
若有營利,那刑度變成至少1年,且不能易科罰金

結論:iOS 16去背功能很方便。

#陳群翔律師 #彰化 #員林
#台中 #律師 #法律諮詢

04/04/2023

《兒童節快樂》

兩隻都好快樂😂

#米克斯 #狗

《這種白線可以停車嗎?》「小心落石,請勿停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小心落石是假的,嚇唬你不要停車,倒是真的❗️1️⃣首先,白線可以停車嗎?➡️寬達15公分的白色實線稱  #路面邊線,這種白線得緊靠路邊停放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
31/03/2023

《這種白線可以停車嗎?》

「小心落石,請勿停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心落石是假的,嚇唬你不要停車,倒是真的❗️

1️⃣首先,白線可以停車嗎?
➡️寬達15公分的白色實線稱 #路面邊線,
這種白線得緊靠路邊停放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83條

2️⃣如圖這種在人家車庫前的路面邊線,可以停嗎?
➡️不一定!要個案判斷。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者得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所以停在人家車庫前,是否屬於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須個案判斷🤔
🔥個人建議不要停,若真的沒辦法,好歹留個連絡方式,大家方便☺️
❤️溫馨提醒,車庫前若已繪設紅、黃色標線,那就別拿荷包開玩笑了🥺

⚖️以下提供兩個有關車庫前白線可否停車判決
⚠️認為 #不可以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30號行政判決
「系爭汽車停放處為私人車庫出入口,而違規當時其以橫向之勢停於該址,已佔該車庫出入口約略三分之二,顯已對該建物內車輛之出入動線造成妨礙,且該處所大門有明顯『車輛出入,請勿停車』之警語,可推知若於此處停放車輛,客觀上確實將造成他人通行出入之不便,此為一般人常識認知,核其行為確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屬實」。
⚠️認為 #可以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04號行政判決
「系爭車輛所停放之位置雖在他人住宅車庫前,惟該車庫於系爭車輛駛離後,並無任何車輛進出之情事,實難認原告將系爭車輛停放在該處有何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事,是舉發機關逕以報案人指稱認系爭車輛停放多時致車輛無法進出該車庫,核與上開勘驗內容不符,尚難採認。」

3️⃣如果停了,屋主憤而製造落石導致車子受損,屋主真的不用負賠償責任嗎?
➡️還是要負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嫌刑事毀損罪。
假設屋主以「房屋年久失修磚塊自然掉落為由」卸責,則依照民法第191條規定,屋主仍難以脫責唷!
⚖️民法第191條規定: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結論:看到這張圖,就想起鹿港的肉包🤤

#陳群翔律師 #彰化 #員林 #台中
#車禍 #法律諮詢 #律師 #刑事

《外遇方可訴請離婚嗎?大法官表示…》相愛的兩人不見得要結婚但透過結婚受法律之保障自得對婚姻身分負上責任倘若想解離婚姻身分關係除雙方協議或調解離婚外須符合法律始能裁判離婚因結婚須對婚姻身分負責是「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規定法律直接...
26/03/2023

《外遇方可訴請離婚嗎?大法官表示…》

相愛的兩人不見得要結婚
但透過結婚受法律之保障
自得對婚姻身分負上責任
倘若想解離婚姻身分關係
除雙方協議或調解離婚外
須符合法律始能裁判離婚

因結婚須對婚姻身分負責
是「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規定
法律直接明文僅沒犯錯的一方才能請求裁判離婚
倘若雙方都犯錯,實務僅認責任較輕的才可以提
對於禁止【造成婚姻破裂之一方】依此提起離婚訴訟
是否過度侵害其想要維持婚姻與否的自由呢?
即此次 #大法官 憲法判決的重點💡

⚖️112年憲判字第4號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會出現難以維持之情形,往往係由諸多因素(如財務、感情、個性、生活習慣等)長期累積、交織而生,即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姑且不論婚姻發生破綻原因之複雜難解,於現行裁判離婚法制下,就有責配偶而言,無論其曾有何等可歸責之事由,當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已至難以維持而無回復可能性之情況,一方當事人(甚或雙方當事人)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時,系爭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而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亦可能不利長期處於上開狀態下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 #是否已逾相當期間, #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 #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形同強迫其繼續面對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之漸行漸遠或已處於水火之中之形骸化婚姻關係, #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

➡️大意⬇️

外遇者想 #離婚,但另一半不同意
以致夫妻空有婚姻之名,卻形同陌路👾

⏳過往,
除非另一半也有做出違背婚姻的事情(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否則外遇者就需一輩子活在這樣的婚姻枷鎖裡。

⚖️現在,
兩人已無法生活,那婚姻綁著雙方太痛苦了,應該讓外遇者有機會可以離婚,只是要外遇多久才能離婚,這個期間讓立法者去動腦。

對於大法官的見解,雖顯現出法律思維的進步,但也衝擊了新的價值觀,或許社會正在進步的道路上⋯

結論:
小當家說,料理是要帶給人們幸福的,而非招來不幸的東西。
婚姻,我想也是。如何料理這道料理,則成了智慧。

#憲法判決完整內容與相關條文詳留言處
#陳群翔律師 #彰化 #員林 #台中 #律師

08/03/2023

《十年了好快》

十年前的今天
台日經典戰役
當時真覺得會贏日本
看建仔封鎖日本打線
周思齊棒打田中將大
整個跟同學在宿舍叫來叫去😝

十年後的現在
在臺中開打
希望能跟兒子一路叫到東京美國
但可能先招惹鄰居投訴😅

台灣🇹🇼加油!⚾️

結論:我那時怎可以瘦成這樣

#世界棒球經典賽 #棒球

25/02/2023

《委託他人報案卻忘記提出委任狀怎麼辦?》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請人代為提告嗎?
#可以❗️但記得報案時要提出委任狀
尤其是告訴乃論罪的案件

#告訴乃論案件,如車禍的過失傷害罪
被害人需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
同時可委任他人提出告訴
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規定,須提出委任狀
如果未於半年內合法提出告訴,
則檢察官依法應作不起訴處分

🙋🏻那⋯委託他人報案提告,卻沒有提出委任狀
受理報案的警員也疏忽了,以致半年期滿後
都沒有正式的委任狀,此提告程序還算合法嗎?

⏳過往
地檢署多會認未完成提出告訴,而不起訴處理;
縱然起訴,法院也會以相同原因做不受理判決,
進而影響被害人權益😵

⚖️現在
針對這個部分,111年9月最高法院有新的見解,
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號刑事判決:

1️⃣代理人已於告訴期間內替被害人提告,則確認被害人有無提告的意思,方法不應該只侷限代理人提告時有沒有提出委任狀。

2️⃣如果事後透過其他方式,可以確認被害人當時確實有委任代理人提告,那告訴當然合法。

3️⃣但對於合法告訴之判斷標準不能游移不定,認代理人或被害人須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提出委任狀,始為妥適。

➡️判決重點,【 #在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前, #趕緊補正提出委任狀】,告訴就合法了!
檢方需續行偵查,不可以用未合法於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為由作不起訴處分。

同此可得知,委託他人報案而沒提出委任狀時怎麼辦?日後趕緊補上委任狀即可👍

結論:
烏龍茶表示:「我只想知道我能告我弟什麼⋯」。

#陳群翔律師 #彰化 #員林 #台中 #律師
#車禍 #傷害 #刑事 #訴訟 #米克斯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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