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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26

房屋所有權人變更,請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更新日期:115-05-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原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繼承、買賣或贈與給直系親屬,導致房屋所有權人發生異動,在戶籍未改變下,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的建物,納稅人無論是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只要所有權人變更,即恢復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繼承、贈與或買賣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稅務局提醒您,請於每年3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3月22日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

31/05/2026

房屋現值如何核定?
更新日期:115-05-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房屋評價以使用執依照所載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資料為準。如無使用執照者,以建造執照為準,無建造執照者,以實際勘查資料為準,按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等級率計算。

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使用年限)×地段等級率。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31/05/2026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同年月10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之扣款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指出,對於提兌無著案件,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若屬申報資料填寫錯誤(如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誤用已結清帳戶)或結算申報截止日(115年6月1日)存款不足者,國稅局除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外,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高先生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其本人帳戶之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6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115年6月1日)餘額僅有50,000元,而高先生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10,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高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5年6月2日起依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提兌情形,可於115年6月15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0)

31/05/2026

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開稅捐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贈人,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視為贈與人贈與,一併計入贈與總額核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無論由受贈人或贈與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均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同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該繳納之稅捐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4年間贈與房地予女兒乙君,甲君申報贈與稅時,按贈與日該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列報房地贈與總額1,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合計1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應以贈與論,乃核定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1,200萬元+1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95.6萬元〔(贈與總額1,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100萬元)×10%〕。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該局以甲君出資代為繳納之稅捐100萬元,已依上開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甲君承擔乙君稅捐債務100萬元,依規定應併入贈與總額課稅,甲君主張核屬誤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不動產,應留意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出資繳納,並正確申報贈與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31/05/2026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有限公司(代號: ****)違反資
訊申報及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違約金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上市一部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 )於 113 年 11 月 11 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惟遲至 115 年 5 月 6 日始將此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核有違反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115 年 5 月 7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15 年第 1 季合併財務報告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第 1 項第 31 款情事,惟該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 3 萬元,並函知○○○○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31/05/2026

民眾將閒置房屋出租可享優惠稅率!並請記得於3月22日前申請
更新日期:115-05-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實施後,非自住住家房屋以全國歸戶計算,並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2.6%~4.8%)課徵,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民眾若將閒置房屋出租並於當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請,可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如下:

將房屋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與包租代管業簽約後房屋尚未實際出租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單一稅率2%課徵房屋稅。

已確實出租與承租人(房客)簽訂契約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單一稅率5%課徵房屋稅。

將房屋自行一般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與「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稅率 (持有4戶以內每戶1.5%、持有5至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
課徵房屋稅。

為維民眾權益,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請務必留意法定的申請期限,若逾期申請,將自次期起才可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租之房屋如符合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即可享有與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相同按1.2%課徵房屋稅,且不需提出申請,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核(認)定之有效期間清冊,主動核定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總局05-3620909分機102~109及所屬民雄分局05-2260505 分機211~213、215~218、221洽詢。

31/05/2026

建設公司於跨縣市設立接待中心推出建案,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於其稅籍登記地以外之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含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其他類似之場所。依此,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如位於同一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該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建設公司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建設公司與所推建案之建築工地位於不同縣市之稽徵機關轄區內,則工地接待中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同一縣市有數個接待中心時,得選擇其中1處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之各接待中心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於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桃園市推出建案並設置接待中心,於該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於桃園市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建設公司之接待中心,如有收取訂金、簽訂合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收受價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前開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31/05/2026

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前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範圍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故營利事業如係向他人承租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因非屬自行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裝修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金額800萬元,惟查其內容皆係其所承租辦公室之裝潢工程支出,係屬租賃改良物,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8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62)

更新日期:115-05-27

31/05/2026

櫃買中心對○○○○違反重大訊息處以違約金
日期:115年5月27日
櫃買中心( Taipei Exchange )表示,○○○○董事會決議辦理取得高雄土地、增資馬來西亞子公司、美國子公司及日本子公司等案,惟未於規定期限內發布重大訊息,核有違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櫃買中心爰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

31/05/2026

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許多學生會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取生活費或學費,於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以免遭雇主虛報薪資所得。若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屬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應請該給薪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經確認有虛報薪資情事,則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檢舉時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基本資料及被檢舉公司或行號名稱,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服役或出國之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經國稅局調查屬實,該筆薪資所得將予以註銷。

該局舉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查調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子乙君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乙君僅於暑假期間在A公司打工領取工資40,000元,甲君遂檢附該所得資料及領薪證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A公司確實僅支付40,000元予乙君,因此認定A公司虛報乙君薪資所得260,000元,除更正乙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將A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260,000元予以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暑假打工領取薪資時,應仔細核對薪資表所載給薪單位名稱、工作期間及實際領取金額,切勿於未填列詳實之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如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所得時,可檢附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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