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風

陳長風 長風律師事務所

23/05/2025

2024年,台中知名糕餅店「不二糕餅」因蔡姓女子爆料其蛋黃酥內含半截蟑螂,引發食安爭議。業者質疑蔡女栽贓,認為其行為損害商譽,遂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加重誹謗等罪告訴。然而,檢方調查後認定無證據顯示蔡女捏造事實,且食安問題屬可受公評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對蔡女作出不起訴處分。

言論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若指摘內容具真實性或行為人合理相信為真,且涉及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通常不構成誹謗。本案中,蔡女爆料雖對不二糕餅造成負面影響,但檢方認為無證據顯示其虛構事實,且食安議題屬公眾可評論範疇,故不起訴處分符合實務見解。

從業者角度,提起誹謗告訴雖未必能定罪,但具策略意義。提告不僅宣示捍衛商譽的決心,也向公眾傳達對產品品質的信心。實務上,商譽維護常透過訴訟展現積極態度,即使勝訴機率不高,仍可遏止類似事件擴散。然而,提告同時應配合完善公關策略,如發布聲明澄清事實,並委由律師整體評估訴訟風險與效益。才不會適得其反,擴大負面輿論。

#不二糕餅

23/05/2025

近期新聞報導,宏仁集團總裁、台塑創辦人王永慶長子王文洋捲入桃色風波,遭指控包養20多歲宋姓女子,並育有一名現年5歲的非婚生子女。根據《鏡週刊》披露,宋女稱約五、六年前透過包養網站與王文洋相識,首次於其信義區豪宅發生關係,之後在宏仁集團新舊辦公室等地多次發生親密行為,期間王文洋曾贈送名錶、愛馬仕柏金包等奢侈品。宋女懷孕後,王文洋承諾若生下孩子,每年支付200萬元扶養費至孩子20歲,但宋女要求一次支付4000萬元遭拒,雙方關係惡化。王文洋否認孩子為其親生,宋女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並提出10億元天價和解金,雙方調解未果,案件持續審理中。宋女提供私密錄音及照片作為證據,主張王文洋曾支付數千萬元,試圖依《民法》第1065條「擬制認領」規定確認親子關係。王文洋則委託法律事務所回應,強調尊重司法程序,並譴責宋女向媒體爆料損害其隱私及名譽,將依法追究權利。律師王至德分析,10億元和解金不切實際,且即使宋女放棄訴訟,孩子成年後仍可自行要求認領,顯示宋女策略或有瑕疵。以下針對提問進行法律分析,並修飾結論。

問題一:是否進行DNA親子鑑定?家事法實務中DNA鑑定之強制性
根據《民法》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需生父自願認領或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實務上,DNA鑑定是確認親子關係的重要證據,但依《家事事件法》第29條,法院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DNA鑑定。若當事人拒絕鑑定,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綜合其他證據(如錄音、付款紀錄)推定親子關係存在。本案中,報導未明確提及是否進行DNA鑑定,但宋女提交的證據可能促使法院建議鑑定。若王文洋拒絕,法院可能根據宋女提供的證據,參考「擬制認領」或付款行為,推定其為生父。

問題二:依內政部標準,扶養費一年約為多少?
內政部並無明確的扶養費標準,實務上依《民法》第1118條之1,扶養費由法院根據子女需求、支付者經濟能力及生活水準綜合裁定。參考台灣家事法院判例,扶養費通常以每月2至5萬元為常見範圍,換算一年約24至6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判例顯示,扶養費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較富裕家庭可能判每月5至10萬元,但極少達每年200萬元的高額標準。本案中,王文洋承諾的每年200萬元遠超一般水準,顯示其經濟能力,但宋女要求一次支付4000萬元,法院通常不會支持如此高額的一次性給付。

問題三:法院是否會判決一次支付扶養費?
依《民法》第1118條及實務慣例,扶養費通常以分期(每月或每年)支付為原則,以確保子女持續生活需求,且能因應經濟狀況變化調整。一次性支付扶養費在台灣家事法實務中極為罕見,除非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否則法院不會判決一次支付。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判決,扶養費應分期給付,以保障長期扶養義務。宋女要求一次支付400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且可能因金額過高被法院駁回。

宋女策略分析:
撇開道德爭議,宋女以高額和解金及訴訟策略爭取權益,從法律角度看存在策略失誤。首先,開出10億元和解金遠超合理扶養費範圍,缺乏實務支持,難以獲得法院認可,且可能被視為不當壓力,影響其訴訟形象。其次,要求一次支付4000萬元違反扶養費分期支付慣例,法院傾向分期以確保長期扶養,且一次性高額給付可能因難以證明合理性而被駁回。最後,雖宋女提交錄音及付款證據,試圖依「擬制認領」主張親子關係,但若王文洋配合DNA鑑定且結果否定親子關係,其主張可能難以成立。反之,若王文洋拒絕鑑定,法院可能依其他證據推定其為生父,但扶養費金額仍受限於合理範圍。宋女過高的財務要求及公開爆料策略,可能削弱其在法院及談判中的優勢,導致策略成效不彰。

#王文洋
#鏡週刊

23/05/2025

小明和小美結婚五年,感情原先和睦,但小明近兩年工作忙碌,經常晚歸,對小美態度冷淡。小美發現小明手機裡與小芳的曖昧對話紀錄,內容有親暱稱呼、約會安排及表達愛意,如「親愛的,今晚見面好想你」「下週去墾丁吧」,還有兩人親密合影的旅遊照片。朋友也證實見過他們牽手出現在餐廳。小美心碎,決定訴請離婚並主張配偶權侵害,請求精神賠償。

在台灣,配偶權侵害依據《民法》第1057條及第184條,需滿足:(1) 存在合法婚姻;(2) 第三人與配偶有不當親密行為,侵害婚姻忠誠或共同生活;(3) 第三人故意或過失;(4) 造成精神痛苦等損害。實務上不需「抓姦在床」,法院接受間接證據。本案中,小美與小明有合法婚姻,小芳與小明的親暱對話(如LINE截圖「親愛的」「好想你」)、親密照片及朋友證詞(見證牽手)足以證明不當親密行為,符合侵害配偶權要件。對話紀錄在實務上具證據效力(參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只要截圖完整、未篡改即可。若小芳明知小明已婚(例如曾見小美或知情婚姻狀況),則構成故意或過失。小美可主張精神賠償,法院可能依證據認定小芳行為侵害配偶權(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

#侵害配偶權

22/05/2025

2025年5月19日,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發生重大車禍,78歲余姓駕駛高速衝撞行人與學生,造成3死12傷的悲劇。肇事者為單一高齡駕駛,財力有限,受害者求償面臨困難,目前主要依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假扣押作為求償途徑。

強制險是台灣法定汽車保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上限為200萬元,傷害賠償依醫療費用與傷勢程度而定。然而,200萬元的賠償額度難以滿足受害家庭需求。若肇事者未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為防肇事者轉移資產,受害者應盡早向法院申請假扣押,鎖定其財產。此外,刑事告訴可施壓肇事者,依據證據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促使和解機會。

強制險賠償額度多年未調整,無法應對當前經濟需求,且肇事者若無足夠資產,受害者勝訴也可能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此外,事件引發對高齡駕駛監管的討論,肇事者曾有違規紀錄,凸顯駕駛能力評估的漏洞,但限制高齡駕駛涉及公平與便利的爭議。

Ps:對受害者的建議
1. 立即申請強制險理賠,確保基本補償。
2.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肇事者脫產。

22/05/2025

懸疑的頂罪虐童案:

在陰冷的看守所裡,律師隔著玻璃窗凝視男子B。B有一雙明亮的眼睛,卻藏著難解的情緒。

他因虐殺五歲繼子被捕,堅稱自己有罪,只為保護深愛的妻子—其貌不揚的後母C。接手案件後,發現B的供詞漏洞百出:傷痕分布、時間線都對不上。B聲稱C是真兇,他是為了愛她才頂罪。

深入調查,找到C在家行跡可疑的監視畫面與鄰居證詞,指向C的冷漠與可能的施暴。A多次探訪B,試圖挖出真相,但B總是重複「我有罪」,但眼神卻閃爍不定。

盯著受害者的往生照片律師感到不安,究竟有多大仇恨才能這樣下手。B對傷痕細節的描述過於精確,彷彿只有兇手才知道。究竟真相是甚麼?

律師不死心一直去看守所想要探出什麼蛛絲馬跡。某次面談,A隨口問道:「孩子不會是你殺的吧?」B的眼神瞬間閃過一絲慌亂,沉默片刻後。
律師大聲質問究竟是不是你殺的,B突然大哭承認犯罪。真相大白:B才是兇手,頂罪之說只是掩飾。

詭異的是,家屬無法接受B突然改認罪,認為律師應該要幫他脫罪,律師的睿智揭開了謊言,卻也無法擺脫人性想脫罪的複雜。

Ps:改編本所承辦真實案例

21/05/2025

酒店邂逅的結果:

A男,三十出頭的上班族,熱愛台北夜生活的喧囂,偶爾到酒店尋找片刻放鬆。那晚,他在某高檔酒店「大框」了氣質出眾的B女。兩人相談甚歡,B女提議轉戰夜店續攤。A男興致高昂,欣然答應。夜店裡,酒精與音樂催化氣氛,兩人貼身熱舞,笑聲不斷。夜深,B女主動說:「我們找個地方休息吧。」A男心動,帶她到附近旅館,以為這是一場浪漫的延續。

翌日清晨,B女悄然離開,A男以為這不過是一夜風流。然而,幾天後,警察找上門,B女竟控告他性侵,稱他在旅館以暴力脅迫她。A男如遭雷擊,堅稱一切合意,但B女的淤青照片與淚眼陳述讓他百口莫辯。一審法庭上,B女咬定被脅迫,A男僅能提供夜店監視器,證明雙方互動親密,卻無法反駁旅館內的指控。法官認定罪證確鑿,判A男五年徒刑。

A男不服,聘請律師上訴。二審中,律師建議支付B女300萬元和解金,仍然堅持無罪答辯,法院改判緩刑三年。A男保住自由,卻背負財務與名譽的重創。

最後B女手機傳來一則訊息「順利拿到錢了吧,
就跟妳說吿下去就對了」

Ps:改編自本所承接真實案例,請注意風險

21/05/2025

捷運上的誤解與真相:

這是個典型的台北午後,A男如往常搭乘捷運藍線前往公司。車廂內人潮擁擠,A男站在車門旁,低頭滑手機,試圖在搖晃中保持平衡。突然,一聲尖叫劃破車廂的喧囂:「你這人怎麼這樣!你在摸我!」A男抬起頭,驚愕地發現一名年輕女子B女正怒視他,指控他性騷擾。乘客投來異樣目光,A男慌亂否認:「我沒有!我只是站在這!」B女堅持報警,站務人員將A男帶往警局。

在警局,B女聲淚俱下,稱A男故意觸碰其臀部,行為不堪。A男百口莫辯,面對警方詢問只能重複無辜。恐懼與疑惑籠罩心頭:這場指控將如何影響他的工作與名譽?案件進入調查,A男聘請律師,要求調閱捷運監視器。畫面顯示,A男雙手握手機,無任何不當接觸。檢察官進一步調查B女背景,揭露驚人真相:B女過去三年曾對至少五人提性騷擾或性侵指控,皆因證據不足未成立。

真相大白,檢察官對A男不起訴。但對於B女仍然未起訴誣告,理由是雖然未有明顯接觸但經過時似有碰觸無法絕對認定有誣告情況。

#性騷擾

21/05/2025

近年來,隨著交友網站(俗稱「包養網站」)的盛行,相關法律糾紛日益增多。本文以兩起案例為基礎,探討包養網站衍生的法律爭議,包括誣告性侵及親子關係訴訟,並分析相關法律條文與事實經過。案例一涉及A某因被誣告性侵最終獲不起訴並成功起訴對方誣告罪,獲得賠償;案例二涉及B某因包養關係引發親子關係訴訟,面臨高額和解金要求。提醒社會大眾注意包養網站的潛在法律陷阱。

事實經過
案例一:A某被誣告性侵案
A某(匿名)透過某交友網站認識C女,雙方約定以金錢資助換取陪伴關係。交往期間,C女指控A某性侵,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A某否認性侵指控,並提供雙方通訊記錄、轉帳證明及證人陳述,證明雙方關係基於合意且屬金錢交易性質。經檢察官調查,C女指控缺乏證據,且其陳述多處矛盾,檢察官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A某隨後以《刑法》第154條誣告罪反訴C女,法院認定C女明知指控不實仍向司法機關提告,構成誣告罪,判處C女有期徒刑,並命其賠償A某精神損害及名譽損失共計新台幣X元。

案例二:B某親子關係訴訟案
B某(匿名,企業家)透過中間人介紹,與D女(自稱學生,20多歲)於交友網站建立關係,雙方約定B某提供經濟支持,D女提供陪伴。據報導,D女懷孕後生下一子(現年5歲),並要求B某認領親子關係,主張孩子為B某親生骨肉,開出逾10億元和解金。B某否認孩子為其親生,並質疑D女動機,認為可能涉及詐欺或敲詐。D女提交通訊錄音及照片作為證據,稱B某曾支付數千萬元,顯示其對母子之照顧責任。案件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採不公開審理原則,雙方調解未果,法院將擇期再審。B某委託律師表示尊重司法程序,並對D女向媒體爆料之行為提出質疑,認為可能損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

案例ㄧ:本所承接已經順利獲得賠償
案例二:某企業家仍在訴訟中

#誣告
#妨害性自主

28/04/2025

新北市林口警分局近日偵破一起結合假檢警與不動產從業人員的詐欺集團案件。林口警分局指出,該集團成員先冒充檢察官及警察聯繫被害人,誆稱因涉及刑案,必須配合監管財產以證清白,進而誘導被害人將房產設定抵押貸款,再由詐團成員收取貸款所得;警方統計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1131萬餘元,員警歷經數月追查,陸續拘提13名犯嫌,全案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涉及刑案這招太常用了

04/01/2025
14/12/2024

提供帳戶帳號密碼給人使用不管什麼理由都會被判刑,不管是自稱被騙也好,為了找工作貸款也好,提供帳號不需要給密碼。

10/12/2024

網軍充斥是因為社交媒體的發達,難怪馬斯克要收購twiter,充分的言論自由才是呈現事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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