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瑜地政士/代書聯合事務所-宜蘭、羅東

李中瑜地政士/代書聯合事務所-宜蘭、羅東 專業辦理不動產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農地解除套繪,非都市土地變更,農業資材室曬場及民宿申請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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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不動產買賣、繼承、贈與登記
非都市土地變更及更正登記
代客辦理民宿申請登記
申請農業設施及辦理保存登記
遺產稅、贈與稅節稅規劃
法院拍賣不動產專業諮詢
代撰非訟事件法律文書
代客查詢不動產相關資料

辦理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撤銷嗎?去年一位客戶到事務所委託代書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她說;先生前陣子過世,他名下的遺產不多但可能會有未知債務需要處理,所以她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她接著說;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也要一起聲明拋棄,到時候會請他自己去領印鑑證明書...
24/02/2026

辦理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撤銷嗎?
去年一位客戶到事務所委託代書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她說;先生前陣子過世,他名下的遺產不多但可能會有未知債務需要處理,所以她決定辦理拋棄繼承,她接著說;先生與前妻的小孩也要一起聲明拋棄,到時候會請他自己去領印鑑證明書來一起辦理….
年底,她接到一封高雄警察局的通知書,通知她到案說明的案由是「偽造文書」;她告訴代書:因為她的繼子辦理拋棄繼承後,聽信其他親屬的讒言,說他父親留下不少遺產,而且並未有那女人所稱的龐大債務…」,他可能認為自己受騙、當初因為相信錯誤資訊而錯失繼承父親遺產的機會,所以才會去警察局告她「偽造文書」,想藉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並回復繼承…..,客戶接著問代書:「我需要去警察局應訊嗎?我不理他會有麻煩嗎?」..代書反問客戶:「他老爸真有龐大債務嗎?妳有勸他辦理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且一經主張後原則上不能撤銷,除非能證明自己當初是因為「受詐欺或脅迫」而產生意思表示錯誤,但必須在發現被詐欺一年內或拋棄行為發生後十年內提出才會有效,如超過上述時間後,就不能再主張撤銷。
但代書也提醒客戶,前段的繼承人如果主張係因受其他繼承人詐欺導致「意思表示錯誤」而聲請撤銷拋棄繼承,這階段屬於民法92條的撤銷權,雖經一年或十年「除斥期間」後即無法再主張,但「詐欺」屬於刑事犯罪,追訴期長達20年,如果繼子能舉證他當初係因受欺騙辦理拋棄繼承而您卻因此而受有利益,日後他仍有可能會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來和您進行延長賽。

04/02/2026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民事判例

要旨: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最近有客戶問代書:「我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我父親銀行裡還有一些現金以及勞工退休金帳戶裡的錢,能不能先領出來後再來辦理拋棄繼承?

依照上面的判例解釋,繼承人如果先去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或勞退金,很有機會被認為已經由自己的行為,去承認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及義務;縱然日後再去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債權人仍可向法院請求判決「確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存在」,甚至主張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讓繼承人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進而拿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負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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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容易誤踩的雷區?民國98年民法修正後,第1148條增訂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及增訂民法1148條之1,其前段:「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23/08/2025

繼承容易誤踩的雷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後,第1148條增訂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及增訂民法1148條之1,其前段:「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觀之,繼承制度似已改成「限定繼承」為原則而「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為例外….但「魔鬼就藏在細節裡」,有些地方想提醒繼承人注意一下!修正後民法1148條雖然全面將繼承制度改成「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並非是無條件的!它的條件就是繼承人必須依照修正後之1156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果繼承人沒有這樣做!那麼依照增訂之1162-1、1162-2以及原1163條規定,當繼承人有違反上該規定或涉及隱匿遺產或依債權人主張而有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意圖詐害債權情事確定時,此時;繼承人將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而可能有就繼承人之自有財產對債權人負無限清償責任之虞!此點,我想藉此提醒那些對法律存「一知半解」概念的民眾,勿因誤解法律規定,而引來自己原不想承受的債務。
考慮如下作法:
1.遺產在免稅額以下且被繼承人生前社會背景單純且推定應無繼承人所未知負債時,僅依照現行規定辦理繼承登記(不主動陳報遺產清冊以免因遺漏而節外生枝)。
2.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態不明或曾居社會(商場)中高層、但於被繼承時所留遺產僅屬少數,此時若各繼承人等自身又有相當財力時,可能須考慮拋棄繼承或確實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來保障自我權益;辦理申報時,切記除現有遺產外、繼承人原取自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之贈與,應視為遺產併同列入申報,否則將來如因債權人主張漏報或隱匿遺產判決確定時!依民法1162-2條規定,債權人另可就繼承人之個人財產主張清償其債務,不可不慎之。

專業辦理不動產移轉/變更/設立等相關業務...
15/07/2025

專業辦理不動產移轉/變更/設立等相關業務...

我能申請農業設施嗎?民眾打電話來問:「農業設施好不好申請?我最近在宜蘭買了一塊農地,想先申請農業設施,代書能幫忙嗎?」。國土計畫本來預定今年四月完成全國「土地功能分區圖」並正式上路,惟去年底立法院已決定再延後六年實施,在此之前;代書常接到想...
02/07/2025

我能申請農業設施嗎?
民眾打電話來問:「農業設施好不好申請?我最近在宜蘭買了一塊農地,想先申請農業設施,代書能幫忙嗎?」。

國土計畫本來預定今年四月完成全國「土地功能分區圖」並正式上路,惟去年底立法院已決定再延後六年實施,在此之前;代書常接到想趕「末班車」的民眾,希望能在自己的農地上先蓋好農業設施(資材室、加工室、曬場等等),以免將來自己的農地只能種田耕作而無法做其他的建築規劃。

至於農業設施好不好申請?代書的經驗是,只要農地持有人「真正」是以農業經營為目的、那就很好申請;反之,如果是以增加農地價值(蓋好就賣)或將來作為(違規)居住使用為目的、客觀上已讓主管機關產生質疑者,那就會很難申請,通常;他們就會一直要求你補正,就算農地上已經長滿農作物,也會繼續想辦法讓你知難而退….

申請民宿必須具備哪些條件?依照「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大約可分為1.非都市土地2.都市土地內且屬於「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地區、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以及古蹟、歷史建築等…」3.國家公園區..這三個區域範圍,如果民宿位於上述區域範圍,則...
25/06/2025

申請民宿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依照「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大約可分為1.非都市土地2.都市土地內且屬於「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地區、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以及古蹟、歷史建築等…」3.國家公園區..這三個區域範圍,如果民宿位於上述區域範圍,則能依法申請民宿,但這僅是第一個要件。
民宿建築物還能細分為1.獨立透天2.連棟住宅透天3.農舍等等.. 公寓大廈的房子則無法申請民宿。
最後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算前述條件都已經成就,建築物還是必須符合建築法規定,不能有違規增建的情形,用農舍申請的話,農地亦須完全符合作農業使用,否則還是難免被退件一途。

24/05/2025
部分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遺囑效力為何?客戶婆婆於上個月去世,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將其遺產指定由她及小叔的兒子(婆婆的兩位孫子)每人各分得1/2。小叔的兒子兩年前已不幸去世,但小叔仍主張遺產必須由她們這兩房均分,她個人也認為這樣合理,...
23/05/2025

部分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遺囑效力為何?
客戶婆婆於上個月去世,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將其遺產指定由她及小叔的兒子(婆婆的兩位孫子)每人各分得1/2。
小叔的兒子兩年前已不幸去世,但小叔仍主張遺產必須由她們這兩房均分,她個人也認為這樣合理,想請問繼承遺產的代辦費用及流程應如何走?
據深入了解後,實際情形並非如同她所言那麼簡單,婆婆生有四子女,老大就是客戶的先生且十年前就已經過世,小叔育有一子、但兩年前也已經不在了;除此之外,目前還有兩位小姑尚健在……
婆婆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遺產指定由兩位孫子繼承,其目的應該是要將遺產分配給兩位兒子並排除女兒們的介入(純屬臆測),但依照目前情況來看,要辦理本案繼承可能會有法律或現實上的問題需要先解決,現試為大家分析如下:(先暫且不考慮特留分的問題,否則會講不完…)
一、兩位孫子,一個是現存的長孫,另一個是遺囑生效前已經過世的次孫,依照民法1199、1201、1208相關規定,現存的長孫(客戶的兒子)屬於「代位繼承人」、而過世的次孫(小叔之子)在法律上純屬一般「受遺贈人」,奶奶於立遺囑當時(兩位孫子當時都健在)兩者的地位就已經不相等同、況且次孫又先於奶奶死亡而致遺贈無法產生效力,這部分必須回歸成遺產並由全部繼承人依應繼分重新分配;而這裡所指的全部繼承人會包括長孫、小叔以及兩位小姑等四人,估計每人可繼承1/2*1/4=1/8…(這裡的1/2本來是要給次孫的)。
二、前面所稱長孫,因其父早於奶奶先死亡,依民法1140條屬於代位繼承人,次孫在奶奶訂立遺囑時則非屬繼承人(因其父還健在),此兩者在將來辦理遺產繼承時,前者可持遺囑直接辦理繼承登記而後者則須等全體繼承人先辦好繼承後,再向他們「請求」依照遺囑內容將遺產移轉給自己,此兩者在程序及執行難易上截然不同,所以我前段才說:『兩者的地位就已經不相等同』。
三、小結:同樣是利用遺囑將遺產留給後代,但因為遺囑受益人身分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例如;遺囑的受益人本來就是法定繼承人,在學說及實務上認為是對繼承人「應繼分的指定」,將來無須與其他繼承人先協議分割遺產就得直接持遺囑單獨去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反之;若遺囑受益人非法定先順位繼承人或僅屬其他無血緣關係人、則只能等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請求他們依照遺囑內容將遺產移轉給自己並共同去辦理「遺贈」登記。

繼承人直接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會有刑責嗎?繼承人兄弟姊妹們分居於各縣市、平常不相往來,直至去年底因家人過世留下一些土地及現金需要辦理繼承,大家便相約到事務所請代書處理。繼承人中的老大告訴代書:親人過世前都由他照顧奉養、土地權狀、金融存摺等也都...
05/05/2025

繼承人直接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會有刑責嗎?
繼承人兄弟姊妹們分居於各縣市、平常不相往來,直至去年底因家人過世留下一些土地及現金需要辦理繼承,大家便相約到事務所請代書處理。
繼承人中的老大告訴代書:親人過世前都由他照顧奉養、土地權狀、金融存摺等也都由他代理被繼承人管理及使用,去年底被繼承人過世時,因為接著就要辦理後事以及處理遺產分配等問題,所以他認為;將被繼承人的剩餘存款先提領出來放在他名下,對於日後支付各項費用並分配剩餘金額給其他繼承人時會較方便...所以;他便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天內,帶著被繼承人的存摺和印章去把存摺內大部分的錢~先過戶~到自己名下。
請問;老大作了這件事後可能會涉及刑責或被其他繼承人一狀告到法院嗎?代書的答案是~很有機會的~,因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說;如果將來發現遺產已超過免稅額度而未申報或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告發!極可能同時觸發~偽造(使用)私文書、隱匿或逃漏稅捐、甚至被同胞姊弟們提告侵占等罪嫌……,屆時,輕者補稅罰款,嚴重時,補稅罰款再加上判刑都有可能…..
代書最後想提醒當事者,如果上述錯誤已經造成,除了遺產或被視為遺產的部分都需要誠實補報外、全體合法繼承人間的內部關係更需要謹慎和諧的共同完成,否則一旦內院先著火,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可能會令大家都很頭痛….⚖⚖⚖⚖⚖⚖️

『生前贈與』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遺產』?客戶來電,很緊張的問道:『代書,能請教一個拋棄繼承的問題嗎?』、他的問題是:老爸今年五月過世,但早在元月初就已經將兩筆農地和現住的房子過戶給他老媽,因竊認父親只剩下一筆沒價值且與叔伯共有的零星地,為...
08/10/2024

『生前贈與』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遺產』?
客戶來電,很緊張的問道:『代書,能請教一個拋棄繼承的問題嗎?』、他的問題是:老爸今年五月過世,但早在元月初就已經將兩筆農地和現住的房子過戶給他老媽,因竊認父親只剩下一筆沒價值且與叔伯共有的零星地,為了避免日後麻煩,他自己就跑去法院幫老媽辦理拋棄繼承….

聲明拋棄繼承後,因國稅局查到他父親年初有贈與媽媽兩筆農地和一棟房子,這些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及配偶等財產亦將『視為遺產』並依法計徵或核課遺產稅…….

不知道是他自己推理..還是聽別人說:父親過世前兩年內贈與母親的那兩筆農地和房子因為被『視為遺產』,將因為辦理拋棄繼承時,將農地和房子也一併拋棄….他著急地說:『他有趕到法院去辦理撤銷拋棄,但櫃台小姐查了一下電腦後冷冷的告訴他:這案件法官已經結案了!』…完了、事情大條了,他問代書:『這接下來要怎麼辦呢? 』;我告訴他:令尊生前贈與令堂之不動產雖然被『視為遺產』,但此規定僅適用於國稅局或父親的債權人、不會因令尊過世後、令堂拋棄繼承而將該生前所受贈之財產併同拋棄。

『生前贈與』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被『視同遺產』的情形是有的;就時間、及對內、對外關係可分為1.將繼承發生前兩年內對民法1138條、1140條所列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贈與『視為遺產』,僅在對外關係的國稅局及債權人間有其適用。2.繼承發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特種贈與,此財產稱為『應繼遺產』、惟被繼承人當時若有反對意見時,這條就會不算數。

總之;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會不會變成遺產而受債權人追索或被國稅局核課計稅,端看贈與的時間點以及受贈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而定;是否為『應繼遺產』必須於計算遺產時『歸扣』並將受贈時價值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各人應繼價值,則視生前贈與的原因是否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之一而定,這些規定其實都詳載於民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內,只是一般民眾不容易了解罷了。

29/03/2024

2023-零星農地的變更

2023年八月,很久以前的一位老客戶賴我:『有問題請教您,我位於**段連接祖厝{非都市用地甲建}有塊58坪農地(小於0.132公頃)可以申請變更為建地嗎?』,我心想;客戶應該有做過功課喔,竟然會說是0.132公頃而不是1200平方公尺…接著我賴他:『地號傳給我看一下』,他接著說:**段**地號共5**平方公尺的農牧用地,我和叔叔及堂弟三人各持分三分之一。
我看了一下空照圖問:後面那一塊很大的建地也都是你們的嗎?他說「是」並接著說:『農地前面有水溝,道路至少都超過4米寬,這些條件都符合變更成建地」……我告訴他:這塊地應該有機會可以研究看看但沒把握能過關,代書願意幫你試看看,但你必須取得另外兩位共有人的授權先過來和代書簽委託書。客戶接著說:『我叔叔先前有問過代書,認為條件不符合,那現在是還可以研究看看?』……後來他又來電;『我叔叔回復說可以試看看,簽約的內容是?』
簽約後,案件進行的前半段都還算順利,直至會勘後主辦機關通知我,系爭農地經鄉公所回函、該地於民國75年已經被其他農舍套繪管制,如果無法解除,非但不能繼續進行農地變更、就連將來(後面那塊祖厝大建地)想以面前農地申請六米寬的私設通路來指定建築線,可能都會有問題喔…
事情有點嚴重,我請客戶將這塊地的來源儘速查明告訴我,他說:『農地是95年由父親的三位兄弟共同買入,但他從小就住在農地後面的祖厝、從民國60年開始,這塊地就是現狀未曾有過任何的改變…』..最後;他去保險箱把當年的買賣契約書找出來拍照賴給我看…有了原始契約書,代書很快就找到當初的賣方也找到那間農舍的座落位置(就在不遠處,正所謂是~燈下黑~始終都沒料到會是它…),好在;該農舍坐落的農地本身面積就超過0.25公頃,迅速依照解除套繪程序向鄉公所提出申請,也在各承辦人員鼎力協助下、終於趕在年底前將該農地變更成建地,替客戶完成了原本他們不大敢期待的事。

專業辦理不動產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農地解除套繪,非都市土地變更,農業資材室曬場及民宿申請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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