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順地政士事務所

德順地政士事務所 ~若有不動產相關疑問,歡迎預約諮詢~
德順代書是由,歷練十載遊子,歸鄉落地生根
奉行以德為本,專業安全至上,確保客戶權益
所設立事務所,讓您安心放心!

🆕🆕🆕 地政資訊報報 🆕🆕🆕📳  繼承樣態百百種,大致可分類成  📳✨ 一般繼承 ✨      繼承人依各自應繼分比例,來分配遺產。✨ 分割繼承 ✨      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出遺產分配的方式。✨ 公同共有繼承 ✨      若有繼承人不願...
16/12/2021

🆕🆕🆕 地政資訊報報 🆕🆕🆕
📳 繼承樣態百百種,大致可分類成 📳
✨ 一般繼承 ✨
繼承人依各自應繼分比例,來分配遺產。

✨ 分割繼承 ✨
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出遺產分配的方式。

✨ 公同共有繼承 ✨
若有繼承人不願出面,一同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部分,得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拋棄繼承 ✨
繼承人若無意願繼承不動產,須於知悉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並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 小 提 醒 🍀
以上不論何種繼承(除拋棄外),若有包含不動產,皆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至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27/08/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110-08-13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20/08/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未達課徵標準之財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如有繼承未達課徵標準而無須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將該項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規定,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故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前提,為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乙君已如期申報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君之遺產總額為900萬元,因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乙君於110年7月21日死亡,由於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自甲君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因此乙君之繼承人丙君應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財產,併入乙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於申報時限內依規定申報外,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是否有繼承未達課徵標準無須繳納遺產稅之財產,並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短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及處罰。
  
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110-08-03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25/06/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戶籍遷出未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者,即失去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
陳先生南區的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個月前因故將戶籍遷出,事後已再遷回原址,不知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打電話到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陳先生所有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因故遷出,未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就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事後雖再遷回原址,仍須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並經核准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有類似情況須將戶籍遷出,且無法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一人設籍者,請於戶籍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盡快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確保您的權益。.  
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110-06-24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18/06/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房地合一税2.0即將上線,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課稅規定重點整理
📳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業經總統公布 ,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修正重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二、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三、 交易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四、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得資料,成本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推計核定,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
五、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六、 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一) 維持20%稅率者
1.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交易房地合一税2.0課稅範圍的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未依規定申報納稅或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110-06-02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04/06/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開立不實發票幫助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經查獲涉案人均移送偵辦刑責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對出售短期持有之非自住房地,最高稅率達45%,目的係為遏止短期買賣投機行為。但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充作出售房地的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房地交易所得進而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國稅局透過稅務資訊系統勾稽房地合一稅申報案件所檢附成本費用憑證資料,發現從事房仲業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出售適用稅率45%之房地,所檢附品名為水電裝修、拉皮工程等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取自其親屬所設立工程行、裝潢公司所開立的大額統一發票,顯有異常,該局從施工所需料工費等物流金流資料進行查核,查獲工程行等業者配合甲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協助其虛增房地裝修費317萬餘元,除依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14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外,另工程行及裝潢公司負責人和甲君,明知無實際施作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切勿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110-05-25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07/05/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享用低稅率,未供出租營業期間認定要注意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所謂「一生一次」或同條第5項第5款所謂「一生一屋」規定,分別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或5年內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才可以適用。

至於出售前1年或5年,這個期間的計算基準日為何?出售土地若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法院拍賣土地,是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若為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即以上述情形之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內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租賃及營業通報資料有時間落差,所以稅捐稽徵機關會定期對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辦理勾稽清查。特別提醒民眾,移轉土地應依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日後被補稅,得不償失。
  
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110-05-06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29/04/2021

🆕🆕🆕 稅務資訊報報 🆕🆕🆕
📳未辦繼承土地,地價稅由誰繳?
📳
近來有民眾向稅捐機關反映,父親遺留的土地尚未登記至其名下,為何會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對於應否繳納稅款存有疑慮。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因發生繼承事實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其向地政機關為繼承登記,只會因而取得處分權。若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聲報拋棄繼承,繼承人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且繼承人若有數人,土地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由於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均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應負擔地價稅納稅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稅務局於發單課徵地價稅時,僅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稅單,並對全體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核定稅額通知書目的僅為告知公同共有人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繳款書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可申請復查的期限等相關資訊,非供持憑繳稅的繳款書。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繼承人,可洽通知書上所載繳款書受送達人(即收到稅單的人)協議繳納,或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間內另向稅務局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全體公同共有人都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且無人對核定稅額申請更正或復查,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務局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全體繼承人對於稅款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故每一繼承人都有可能被執行,且無法指定僅對特定人執行。  
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110-04-26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23/04/2021

.
🆕🆕🆕 稅務資訊報報 🆕🆕🆕
📳換屋留意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規定,補貼新舊屋土地價差
📳
為避免民眾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屋所得的錢不夠購買新屋,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屋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適用重購退稅條款,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例如:賣出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剩餘95萬元。如果買入土地的公告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5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買入土地現值若為98萬元,可以退回3萬元;買入現值若小於95萬元,因課土地增值稅後剩餘款項尚足以支付買價,故不能退稅。

要想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除了要注意新舊房地買賣交易須在2年內完成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買與賣之土地為同一人所有;2.出售及購入的土地上都有房屋,且該房屋為地主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所有;3.舊房地出售前及新房地購入後有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設籍;4.舊房地出售前一年、新房地購入後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等。
稅務局提醒,申辦重購退稅的土地,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110-04-22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 稅務資訊報報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 📳~~文後有六大修法重點圖一次看~~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財政部...
10/04/2021

.
🆕🆕🆕 稅務資訊報報 🆕🆕🆕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
📳
~~文後有六大修法重點圖一次看~~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穩定產業經濟及金融,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今(9)日上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詳附表1),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 5年,稅率35% ;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詳附表2),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五、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得資料,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推計成本、費用規定辦理。
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七、下列各項不受修法影響:
(一)維持20%稅率者
1.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2.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4.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之房地。
(三)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配合修法內容儘速訂定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房地合一稅2.0順利實施。  
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110-04-09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09/04/2021

.
🆕🆕🆕 稅務資訊報報 🆕🆕🆕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欲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之繳納係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計3人,其中繼承人B、C(應繼分合計2/3)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繼承人亦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以早日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03-31
💖💖 德順地政士關心您 💖💖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傳訊或來電(05- 6628358)咨詢喔💐💐

Address

雲林縣土庫鎮仁和街62號
Yünlin
633

Opening Hours

Monday 08:30 - 18:00
Tuesday 08:30 - 18:00
Wednesday 08:30 - 18:00
Thursday 08:30 - 18:00
Friday 08:30 - 18:00

Telephone

+88656628358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德順地政士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德順地政士事務所:

Share

Categ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