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著作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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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0

什麼?你的著作權不是你的著作權?

這陣子藝人青峰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官司鬧的沸沸揚揚,現在檢方以違反著作權92條起訴青峰,而就目前看來,青峰很可敗訴並面臨30日至6個月有期徒刑!!

而為什麼青峰自己創作卻沒有著作財產權呢?
理由在於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被讓與、授權的(也就是可以視為物品買賣)。

著作權該怎麼讓與或授權呢?
著作權的授權依契約可分成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
青峰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讓與契約就是專屬授權,此種授權方是同事將”著作財產權”的內容給讓與出去,其後使用該著作財產權的人只有受讓者一個 (連創作人本人都不能使用)

這次事件乍聽之下非常不合理,憑什麼自己寫的歌自己唱還要被關?!
但換個例子再試想一下,小明去早餐店買了一份蛋餅,結果老闆事後又把蛋餅拿回去自己吃掉,這樣花錢買蛋餅的小明豈不是很冤??

結論:賣出去的蛋餅就跟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一樣,回不去了
而並非所有人都清楚專屬授權的意義等同於賣出去的蛋餅,
所以在著作權授權時,一定要仔細注意授權合約的內容,如果合約金額不小,建議最好請個顧問或是律師協助,防案未然才能盡量遠離官司。

02/03/2020

「經濟部透過著作權修法,只要是以數位格式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且原樣重製,侵害著作權人超過100萬元以上,將認定為非告訴乃論,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著作權法下,僅以光碟形式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散布權才會屬非告訴乃論罪之一部分,所以用隨身碟、雲端印碟侵害重製、散布權,皆為告訴乃論之罪,而這些法律漏洞可能將在下次修法中補上。


但經濟部這次的修法草案是否又會產生其他問題?

1. 本次修正草案將「侵害著作權人超過100萬元以上」作為數位重製、散布罪的追訴要件

本文推測經濟部立法原意是在處理非盜版商所為的侵權行為,也就是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其實常常在侵害著作權,例如上網下載盜版MP3或下載盜版電影等等,這些行為全部都要由檢察官逐一主動偵查、提起公訴。在台灣法治教育不完善的環境下,將可能使案件量急速上升,而造成檢警體制不堪負荷,所以經濟部加了一個侵害額達100萬以上的追訴要件,以追訴造成主要侵害的盜版商。

2. 以侵害著作權人的金額作為追訴要件,可能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依照大法官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要件之一包括「一般受規範者得以預見」,指的是法律應讓「受到該法律規範的一般人」可以明確了解「法律規範的範圍與效果」(比方說「藥師法」的法條必須要讓所有藥劑師能看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必須達所有用路人都能明確了解的程度),著作權法所規範對象為著作權人以及任何與著作物產生法律關係之人,也就是幾乎所有人都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對象。
而侵害著作權人的金額往往需要司法審查並多方取證後始能確定,又現行法計算損害額的方式有三種可供選擇,使損害額計算更加複雜與不確定,故修正草案以侵害著作權人的金額作為追訴要件,可能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3. 該追訴要件可能造成檢警工作量不合理的攀升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賦與檢察官主動偵查案罪之義務,如該修正草案通過後,將迫使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除了原本對侵權事實的證明外,另外證明損害額超過100萬,如果在審判過程中,雖然證明行為人有侵權事實,但損害額未達100萬時,將會發生「被告有罪,但起訴不合法」的窘境,但在這之前已經投入大量資源與人力針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而除非著作權人此時提出合法告訴,否則檢警所作的努力皆化為泡影。

4. 在追訴要件明確性有爭議時,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如何守法產生疑惑
該新法可能造成檢警工作量不合理的攀升已如前述,相對民眾受到檢警調查的案件也會提高,起因都來自該追訴要件取決於侵權金額,而侵權金額可因著作權人的名氣、個人背景或是其所選擇的計算侵權金額方式來決定,意昧著檢警是否提起公訴的標準沒有一定答案!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即將進行公聽會階段,本文只是針對本次草案其中之一的版本進行討論,當然其他版本還存有更多值得討論的議題,敬請期待本粉絲專業更新,如果有相關著作權或專利、商標等問題,歡迎私訊本粉絲專業或從首頁的聯絡資訊聯繫我們唷!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646444&ctNode=7892&mp=1

日前美國醫學論文中最新研究發現,美國吉利德藥廠所研發出的新藥「瑞德西韋」可能應用於治療最近的武漢肺炎,但武漢病毒研究所卻搶先將「瑞德西韋」註冊專利,顯然,武漢病毒研究所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後,限制已簽署PCT的國家使用該治療方法。其中牽涉了許...
14/02/2020

日前美國醫學論文中最新研究發現,美國吉利德藥廠所研發出的新藥「瑞德西韋」可能應用於治療最近的武漢肺炎,但武漢病毒研究所卻搶先將「瑞德西韋」註冊專利,顯然,武漢病毒研究所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後,限制已簽署PCT的國家使用該治療方法。其中牽涉了許多問題,讓我們逐一分析:

1.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什麼?中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PCT是1970年在華盛頓簽署的國際條約,簡單說,該條約目的在於組成一個屬於締約國間的共同專利局,只要在任何締約國申請專利,等同於向這「共同專利局」提出申請,如此一來只要在任何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而不用環遊世界啦~
世界中大部分國家都是締約國(台灣不是QAQ),武漢研究所只要在中國提出申請,就可以作為國際案提出申請的基礎案,最後達到「獨佔該治療方法的專用權及相關利益」之目的。

據了解,武漢病毒研究所這次所申請的專利為瑞德西韋用於治療「新型冠狀病毒之用途」,也就是對新藥「瑞德西韋」的用途之一申請「方法專利」
而2016年時吉利德藥廠早已將瑞德西韋用於治療「冠狀病毒之用途」註冊專利;簡言之: 吉利德藥廠已將所有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囊括在2016年所申請的專利之中。
所以,武漢病毒研究所此舉獲得專利的可能性並不高。當然,如果中國專利局官員為了國家利益,而作出給予核准的決定,將延伸出下列問題,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3.武漢研究所get專利後,怎麼辦?

當然,如果中國專利局為了國家利益而仍給予專利,此時,因吉利德仍持有瑞德西韋的化合物結構專利(吉利德於2016年提出「瑞德西韋用於治療冠狀病毒之用途」的專利目前在中國仍未核准,但瑞德西韋的化合物結構專利已經核准),即便武漢病毒所申請成功,也因為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的專利很可能與吉利德已核准的專利範圍有部分重疊,必須向吉利德請求授權,否則仍無法實際應用。
舉掃把與畚箕的例子來說,吉利德享有掃把與畚箕的獨佔權利,而中國想到了掃把不只可以搭配畚箕使用,還可以用來打小孩這個方法,於是興沖沖跑去申請專利還通過之後,仍因「吉利德享有掃把與畚箕的獨佔權利」而無法使用掃把打小孩,所以請中國小孩放心也請大家安心,不用怕武漢病毒研究所獨佔這個治療方法。

4.最不可能也最壞的情況:中國得到該方法專利,而且吉利德把瑞德西韋的專利賣給中國,這樣不就全世界都不能自行生產、販售及使用這個藥物治療武漢肺炎了嗎?怎麼辦?
別怕,台灣以及幾乎所有國家(包括中國自己)都有強制授權制度,當遇到國家緊急狀況或其他重大狀況或為了增進社會進步等重大理由時,國家可以強制授權他人專利實施權,並且只要通知、補償一下專利權人即可(例如當年禽流感,為了避免專利權人獨占疫苗哄抬價格,而實施強制授權,使更多人能以合理價格使用藥物)。
所以武漢病毒研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根本不會有用處,推測負責人應該是剛睡醒就跑去申請啦,體諒一下~

作者:李秉燊/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20年2月4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以一篇石破天驚的聲明,對外宣布其以前述吉利德公司所研發但尚未上市,用於治療新冠病毒的方法「瑞德西韋(Remd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011/1646406/著作權侵權賠償,到底如何計算?許多只是想賺外快的非全職的網路賣家,因為沒有專業攝影設備及技巧,所以常常上網找尋相關圖片作為商品廣...
20/11/2019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011/1646406/
著作權侵權賠償,到底如何計算?

許多只是想賺外快的非全職的網路賣家,因為沒有專業攝影設備及技巧,所以常常上網找尋相關圖片作為商品廣告,此舉當然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的是萬一真的不小心侵權了,民事賠償金如何計算呢?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有以下五種計算賠償的方式:
1. 直接用民法216的賠償方式計算,須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加上所失利益。
例如A原本每天可以賺10萬,某天B侵害A的著作財產權後,造成A的商品滯銷每天只賺5萬,另外因為滯銷的庫存商品過期而損失2萬,此時A可以向B請求賠償5萬(10萬-5萬)乘上天數再+上損失的2萬作為賠償額。

2. 第二個方式其實是上面第一個方式的配套,也就是當被害人沒辦法證明前面所說的積極財產損害時,可以直接用原本可預期的利益-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出的差額作為賠償額。
舉例來說:A原本每天都賺10萬,某天B侵害A的著作財產權後,A變成每天只賺5萬,此時A可以向B請求賠償5萬(10萬-5萬)再乘上天數的金額。

3. 以侵害人的銷售總利益當作賠償額。
例如B侵害A的著作財產權後,每個月的營業額是30萬,成本及營業等等必要費用為10萬,30萬-10萬=20萬,此即為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的金額。

4. 這個方法是第3個方法的配套,限於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時,被害人可直接以營業額作為賠償額。

5. 當被害人證明損害額有困難時,可請求法院依情節輕重,在1萬以上至100萬以下定賠償額,如果是侵權人是故意又情節重大(特別可惡)可以將賠償額例外增加到500萬。

本案中「全球威誠」以刑事程序提起告訴,則跟上述賠償計算方式無關,被告的600多人只能用私下以和解的方式,使「全球威誠」撤回刑事告訴。此時,和解金額就是隨「全球威誠」開口啦,建議大家如果遇到「以刑逼民」時,為了避免留下案底,還是拿出最大誠意及良好態度,以換取對方原諒並撤回刑事告訴喔

什麼!?原來我寫的報告不受著作權保護?!事件經過:日前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意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要求交通部提出橋梁檢測資料,遭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以涉及著作權保護為由而拒絕!本案的交通部長拒絕提供的理由,應該是認為該資料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06/11/2019

什麼!?原來我寫的報告不受著作權保護?!
事件經過:日前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意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要求交通部提出橋梁檢測資料,遭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以涉及著作權保護為由而拒絕!
本案的交通部長拒絕提供的理由,應該是認為該資料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屬於依著作權法規定而不得公開的政府資訊。這個說法乍聽下好像頗有道理,難道國昌老師只能摸摸鼻子回家嗎?
其實交通部長可能跟著作權法不熟(畢竟交通部是搞交通不是搞智財的XD),著作權保護的當然是著作物的相關權利,所以主張著作權之前,要先確定該物可以被稱為”著作”。
至於什麼是著作呢?著作權法第三條定義-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所謂的創作,至少需具有”創意性”,意味著作物至少要有一小部分是用人腦想出來的。
回到本案,橋樑檢測資料,不就是對檢測結果客觀事實紀錄嗎?(如果橋樑檢測報告是檢測人員自己想出來的,那就不叫檢測報告了,叫造假,這樣母湯),所以除交通部長主張該檢測資料並非真實客觀紀錄而具有創意性外,橋量檢測報告當然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進一步而言,該檢測報告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的政府應主動公開的資料喔~

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意外,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7日)下午首度到宜蘭,聽取斷橋拆除整備、新橋重建簡報,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痛批跟交通部要橋梁檢測資料都要不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還說這涉及著作權保護所以不能給...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17/10/2017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關於技術性創作之文字說明或圖式,由於其屬科學或學術範圍之創作,仍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另依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而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影印等行為。專題二由林明賢先生所著之「專利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研析」,研析專利說明書等文件本身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以及第三人利用公告後專利說明書之適法性等問題。 智慧財產權月刊電子書

原住民族既悠久又豐富的文化背景終於可以智慧財產的方式保護起來了,台灣最美麗的風景不僅是人,還有台灣人心中守護寶島的赤誠與堅持。**下文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3/06/2017

原住民族既悠久又豐富的文化背景終於可以智慧財產的方式保護起來了,台灣最美麗的風景不僅是人,還有台灣人心中守護寶島的赤誠與堅持。
**下文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我國原住民族有其特有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智慧創作,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者,避免審查過程中漏未審酌現有公開之先前技術(技藝),特訂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供本局審查人員參考,並利審查觀點一致;審查人員於審查過程中藉由各種檢索工具儘可能檢索有無前案資料,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適時提供協助作為審查人員檢索資料之來源,以期共同協力保護原住民族智慧創作。本處理原則自106年6月26日起生效施行。

新法上路,對努力投入研發的民眾無疑是個佳音,但還是得留意 "不適用優惠期之情形"喔!(以下連結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05/05/2017

新法上路,對努力投入研發的民眾無疑是個佳音,但還是得留意 "不適用優惠期之情形"喔!
(以下連結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6年1月18日公布之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及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等配套措施之相關修正規定亦同步於106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新制重點主要包括: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05/04/2017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臺灣與美國於2月22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完成「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此舉在強化雙方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及貿易詐欺行為的執法調查合作,及相關執法經驗、技術與資訊的分享方面具重大助益。透過本備忘錄的簽署,臺灣與美國將進行跨國、跨領域、跨專業合作,此為臺美智慧財產保護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並有助於深化臺美合作關係。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07/12/2016

以下資訊截自經濟部智產局(TIPO)官網

關於LINE轉傳圖片、影片或其他資訊所涉及著作權問題之說明近年通訊軟體LINE風行國內,使用者眾,常見使用者在LINE群組中轉傳圖片或影片之情形,近期LINE上瘋傳此等轉傳行為涉及違法,已有權利人與檢調正進行蒐證準備提告,或有民眾已接獲權利人提告之刑事傳票等消息,讓民眾產生疑慮及困擾,本局特就此說明如下:一、圖片(如早午晚安等問候語、勵志小語搭配自然風景、人物、食物或金銀珠寶之照片或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影片(如拍攝動物、爆笑、驚恐場景之影片,或...

近幾個月來,任天堂Niantic最新手遊寶可夢(Pokemon Go)爆紅,在全球掀起一股瘋狂的流行旋風,但台灣在眾多遊戲迷的引頸期待中,一直遲至2016年8月6日才終於推出。根據中時電子報、商業週刊及蘋果日報的報導,「寶可夢(Pokemo...
17/08/2016

近幾個月來,任天堂Niantic最新手遊寶可夢(Pokemon Go)爆紅,在全球掀起一股瘋狂的流行旋風,但台灣在眾多遊戲迷的引頸期待中,一直遲至2016年8月6日才終於推出。根據中時電子報、商業週刊及蘋果日報的報導,「寶可夢(Pokemon Go)」遲遲沒有進入台灣的原因,是因為曾任宏達電法務部資深經理,參與過蘋果與宏達電的專利權大戰的專利律師王信對Niantic另一款和「寶可夢(Pokemon Go)」有類似玩法的遊戲「Ingress」(中文名:虛擬入口)提出告訴,王信接受訪問時指出,他早在2006年時就在台申請「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這項專利。結果在2015年底,赫然發現美國程式遊戲商Niantic所推出的「Ingress」遊戲侵害他的專利,遂向法院提出專利權告訴;他認為「Ingress」與「寶可夢」屬同一遊戲模式,『我要爭的是一口氣,我才是世界上第一個想到這件事的人,不是你,不是John Hanke(Niantic執行長)。』

王信表示他在今年1月向遊戲商Niantic提出訴訟,5月時獲得Niantic的委任律師事務所回應,但因他要求330萬美元(約新台幣1億元)的權利金,雙方和解破局,正式進入法律訴訟流程。據報導,「寶可夢(Pokemon Go)」在台上市受阻的這段期間,玩不到的遊戲迷攻擊王信律師是專利蟑螂,更有專業鄉民肉搜出王信臉書,從臉書或Line恐嚇他,要在開庭時給他教訓,更誇張的是要放火燒他家,令他和家人恐懼,逼得他寄信給小英總統訴苦,王信說台灣長期以來,是專利權利金的支付國,能向國外收取權利金,本該是非常光榮的事,但卻被貶低成專利蟑螂,人人喊打。此一事件也因此受到媒體注意和報導,有趣的是,這事件凸顯了幾個問題有待探討:

首先,究竟具有十足創意,有能力洞灼先機,將創意和技術化為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的人叫做專利蟑螂嗎?
其次,既然王信擁有台灣專利權,而且已提告訴訟中,在訴訟未決的情況下,為何遊戲商Niantic仍執意在台推出「寶可夢(Pokemon Go)」?

還有,王信在台灣核准的專利內容真的代表他是『世界上第一個想到這件事的人』嗎?他提告遊戲商Niantic的勝算如何?

筆者以從事智慧財產權業多年的經驗,首先要釐清的是『蟑螂』一詞通常用在商標申請,意指專門搶先註冊各大企業商標並高價轉賣的人為『商標蟑螂』,商標註冊原則上採先申請和使用主義並重,也是說申請核准以後,必須實際使用該商標,如申請之後長期不使用,則該商標可能因此而遭撤銷,因此基本上搶先登記商標卻不使用於法不合。

專利申請的概念與商標完全不同,專利制度旨在鼓勵創意發明,進而促進產業發展,然而,企業之間的競爭激烈,對於有創意價值的發明,只要實施上具備可行性,為了確保專利權歸屬,通常在研發階段就會提出申請。對於某些缺乏資金的申請人來說,先提出專利申請,然後在群眾募資網站長期進行募資之後才投入生產的情況也不少見。此外,獨立發明人或學界研發申請專利之後尋求合作廠商授權生產更已是一種常態,有價值的創意發明授權或轉讓可以促進產業發展,如果皆以『專利蟑螂』攻擊之,那麼還有誰願意投注心力研發和創新,在此特別要為王信律師叫屈,只能說「寶可夢(Pokemon Go)」遊戲玩家太過瘋狂了!

至於遊戲商Niantic在訴訟未決的情況下,為何仍執意在台推出「寶可夢(Pokemon Go)」?其實道理很簡單,依據相關財經報導,任天堂Niantic推出的手機遊戲(Pokemon Go)在一夜之間火遍全球,隨著陸續開放各國上線,截至 7 月 12 日,遊戲每日活躍用戶數突破 2100 萬人,光是兩個交易日任天堂估計成長 25%,創下了 2015 年 10 月以來的單日最高交易量,任天堂Niantic市值大漲 75 億美元。相對於任天堂Niantic因為(Pokemon Go)而股價大漲的獲利,專利權人提告Niantic求償330萬美元(約新台幣1億元)的權利金簡直是九牛一毛,即便Niantic輸了台灣專利侵權官司又如何?了不起付清區區的和解金或授權金就是了,重點是(Pokemon Go)仍持續獲利中,而且後勢仍大有可為!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專利權人提告遊戲商Niantic的勝算如何? 經筆者專利檢索,發現此台灣發明專利第 I300720 號「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於2006年提出申請並已獲審查核准,專利權至2026年為止。此專利的主要權力範圍(請求項第一項)參照專利圖示如下:

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 主機伺服器;
•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簡單說,此專利所保護的是ㄧ種採用無線網際網路,整合衛星定位系統,令攜帶型裝置得以回傳定位資料等資訊給主機伺服器,隨即執行各種需定位資料的線上網路遊戲,並使主機與攜帶型裝置之間進行互動程式功能。

看過此專利的權利範圍後,令人訝異的是,專利權人所取得的專利幾乎涵蓋了以手持裝置GPS定位透過無線傳輸的所有線上遊戲,也就是說只要應用伺服器 + 智慧型手機 + GPS技術來玩遊戲,就落入此台灣專利的權利範圍,構成專利侵權。但請不要忘了,專利成立要件之一的『新穎性』其實並不僅限定於某一屬地而已,也就是說,也許2006年之前在台灣是沒有人申請過類似的專利,但是在其他國家是不是也是同樣情形呢? 筆者以 GPS + 應用伺服器 + 無線網路 + 智慧型手機 + 遊戲 等關鍵字(包括同義字)檢索美國專利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網站專利資料庫介於2001年~2006年間的專利案,發現至少有十幾件不等運用相同元件技術的申請案,這表示早於2006年該台灣專利申請前,此類技術應用已有人想到並在美國提出申請了。

當然,運用相同元件技術申請的美國專利並不表示和此台灣專利就是相同的權利範圍,但遊戲商Niantic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出這些對其有利的近似前案,經過專利鑑定比對來證明該對其提告的台灣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也可以同時向智慧財局對該台灣專利提出專利舉發,主張該專利自始無效。

那麼究竟該台灣專利提告遊戲商Niantic的勝算如何?以該台灣專利內容所揭露的實施例和專利範圍看來,多為概念性的敘述,似乎缺少更多的遊戲細節設計,如對比近似前案的專利內容時,恐怕會面臨較為不利的局面。殊不知專利舉發成立與否,在於該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而『進步性』的判定原則,在於對所屬技術領域之人而言, 該技術內容是否『顯而易知』,如專利申請的內容具備更多技術特徵,在訴訟或申復過程中,自然能夠提供更多答辯空間,不過這又涉及當初撰寫專利說明書時事先佈局的功力了。如此看來,這位向遊戲商Niantic提告的律師想要求償330萬美元(約新台幣1億元)的權利金應該是有得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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