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2026
✨成功案例分享✨
這是一件原本刑責非常重的案件。當事人被檢察官指控,在旅館房內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收取2,000元價金。若「販賣」成立,刑度相當高,後果非常嚴重。
我們接手後,關鍵就在一個問題:這2,000元到底是不是毒品的錢?毒品又是不是當事人提供的?
檢方的主要證據,是購毒者的說法。但這名證人的證詞前後反覆,對於金額怎麼談、錢怎麼給、毒品有多少,說法一再改變,甚至到法院審理時又表示很多細節「不記得」。同時,金流只能證明有匯款,並不能直接證明毒品是當事人販賣。手機對話也沒有明確顯示由當事人提供毒品。
我們在法庭上強調,刑事案件不是「有懷疑就可以定罪」,而是必須證明到讓一般人都不會再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既然證人說法不穩定,又缺乏其他客觀證據補強,就不能認定販賣成立。
最終,法院採納辯護意見,認為證據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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