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都更危老的專門產業鏈

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都更危老的專門產業鏈 您好,我們是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我們聚焦在推廣臺中市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3大領域,歡迎相關從業人員一起加入,為更宜居的台中來努力!

📢【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感謝所有理監事的熱情參與,一同為土地開發的創新與未來發展出謀劃策。本次會議中,我們深入討論了協會未來的重點方向,以及如何與地方社群緊密合作,共同創造繁榮的環境。🌱🌏透過這次會議,我們更加堅定了協會...
22/09/2025

📢【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感謝所有理監事的熱情參與,一同為土地開發的創新與未來發展出謀劃策。本次會議中,我們深入討論了協會未來的重點方向,以及如何與地方社群緊密合作,共同創造繁榮的環境。🌱🌏

透過這次會議,我們更加堅定了協會的使命:以新創思維引領土地開發,打造更美好的生活空間。期待未來有更多夥伴加入我們,一起為臺中的繁榮與進步努力!💪

#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 #理監事會議 #創新土地開發 #都更危老 #共創美好

因應未來協會的發展,我們協會將設定四個委員會,並邀請熱心的會員來擔任組長角色1.學習發展委員會由停車場充電樁代表/黃鉎驊來擔任2.人脈交流委員會由工程營造代表/蔡承圃來擔任3.出版編輯委員會由共有地分割代表/廖冠賀代書來擔任4.品牌行銷委員...
17/07/2025

因應未來協會的發展,我們協會將設定四個委員會,並邀請熱心的會員來擔任組長角色
1.學習發展委員會由停車場充電樁代表/黃鉎驊來擔任
2.人脈交流委員會由工程營造代表/蔡承圃來擔任
3.出版編輯委員會由共有地分割代表/廖冠賀代書來擔任
4.品牌行銷委員會由包租代管代表/陳洺樺來擔任

若有以上的組長邀您加入委員會千萬不要推辭喔!

#有邀不推辭
#沒邀不爭取
#人人有事做
#事事有人做

這就是我們土創協會的文化

親愛的朋友您好,我是協會第二屆的新任理事長 林湧泉感謝第一屆的理事長與理監事們支持,接下來我們將開始陸續舉辦相關的活動,有效達成協會的願景、計畫與目標願景:打造台中成為宜居的城市!計畫:1.每雙數月舉辦1場會員講座2.舉辦1場個案參訪3.每...
17/07/2025

親愛的朋友您好,我是協會第二屆的新任理事長 林湧泉
感謝第一屆的理事長與理監事們支持,接下來我們將開始陸續舉辦相關的活動,有效達成協會的願景、計畫與目標

願景:打造台中成為宜居的城市!

計畫:
1.每雙數月舉辦1場會員講座
2.舉辦1場個案參訪
3.每月舉辦1-2場線上或線下的會員交流活動
4.每季發行1份產業報告書

目標:
1.會員人數50人以上
2.顧問人數20人以上
3.讓協會成為台中最有影響力的單位!

以上若有任何建議與想法歡迎私訊交流

17/07/2025

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土地開發新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會員情誼, 力謀會員權益,發揮會員間互助、合作精神,協助創新土地開發、 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模式,提升民眾對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 老重建的正確認識,期許本會能成為土開、都更與危老產業的專業指標,進而服務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臺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研究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相關法令修改或相關主管機關事務改進建議事項。
二、定期舉辦關於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之知識教育、技能訓練及創新模式研討之事項。
三、增進民眾關於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利益之維護, 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四、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加速都市 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達到改善居住環 境與景觀,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之立會宗旨。
五、關於土開,都更,危老等創新事務研究及刊物出版事項,提高 土地開發效益。
六、協辦行政機關委託或諮詢事項,提升主管機關之管理效能。
七、關於會員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八、協助關於會員情誼聯絡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社會福利、公益參與事項。
十、其他有關應辦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成年、 有行為能力、對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有興趣或相關專門職業具有特別專長或技能之相關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具有重大貢獻(人力、物力、 公益、慈善、教育)者,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團體或個人, 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相關法令及制 度熟諳者。

四、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經申請加入本會而為會員者,於入會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二吋半身相片三張。
二、會員若為相關專門職業具有特別專長或技能之相關證書,得併同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提供本會存查。
三、經本會會員推薦。
四、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但榮譽會員除外。
五、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六、由本會發給會員證,並登記於會員名冊。如會員證遺失須切結 後再行補發,會員如有遷移或變更,應即以書面函知會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除應遵守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等有關法令外, 並應遵守本會章程及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告知當事者,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繳足會費者,即可行使會員權利,並享有本會相關之 福利或折扣。
本章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普通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該會員本人得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條之福利或折扣。

本章程第七條第四項之團體會員,該申請之機構或團體,至多得推派三人,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條之福利或折扣,惟應提出隸屬該機構或團體之文件,俾本會查核確認。會員如不按照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凡欠繳會費者,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 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 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與福利,俟其原因消失後始予復權。
二、會員欠繳會費滿半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會議議決, 通知其退會。
三、已當選理事、監事如受停權,其理事、監事應即解職,由候補 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所舉辦各項會議並具有發言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行使各項表決權,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除外。
三、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

第十二條:會員依據第十條之會員區分,享有下列福利或折扣:
一、享受本會出版刊物之訂閱與刊登優惠或折扣,其他各項福利, 包括但不限於聚餐、生日或節日禮品、參與自辦課程及講座、 案件考察參訪及旅遊等。
二、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與入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如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理、監事會之日起至次屆理、監事會就職之日止。

第二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但經理事會議之決議或監事會之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等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八條: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出席並行使其權, 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為順序,計算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第二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會 費、經 費及會 計

第三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壹次繳清入會費,普通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為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每年為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每年為新台幣肆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員工待遇表,提向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 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再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五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 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 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 112 年 5 月 13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17/0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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