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018
客戶問題Q:
1.二親等買賣,賣價1000萬,銀行已核准700萬,300萬自備款已給付完畢
2.因買方不願帳戶過度說明,想改以「一般贈與」核繳贈與稅,是否可行?
3.以買賣登記之實價登錄1000萬
4.日後出售國稅局會不會只以公定價或是銀行貸款700萬為其取得成本?
A≈現代地政聯盟-美好聯合地政士回覆≈
1.二親等買賣之交易價為1000萬,若買方經銀行核貸700萬,且每月之本息攤還(以30年房貸之2%年利計算,約2.67萬),亦在其所得能力所及時,應有機會避開贈與稅
2.但,若因故非買方能力所及時,則視同贈與,補徵贈與稅,此時,尚與《一般贈與》有別,不宜混為一談
3.惟,爾後出售,涉及房地合一稅時,國稅局確可能將之混為一談
4.亦即,本案之買方,若確有財力可負擔貸款,且資金來源穩定,資金支付本息亦固定,且無任何不當資金回流,或被查察或列管者,其取得成本,仍會以實際支出之1000萬為成本
5.但,實務上客戶多事與願違,專業人士應多加防患或解說,尤其是,更應提醒買方在金流上之負舉証之責。最重要的是,法律關係為買入取得,非受贈而取得
6.只是,當買方不願帳戶過度說明時,已有隱憂之處,此時,也無必要改以贈與為之,因依法仍屬視同贈與之核繳贈與稅
7.請特別提醒客戶,在日後出售時,國稅局會不會以公定價或銀行貸款700萬為其取得成本,均視其資金來源與流程,在客觀上是否,均由買方所能耐之支付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