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聯合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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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8

客戶問題Q:
1.二親等買賣,賣價1000萬,銀行已核准700萬,300萬自備款已給付完畢
2.因買方不願帳戶過度說明,想改以「一般贈與」核繳贈與稅,是否可行?
3.以買賣登記之實價登錄1000萬
4.日後出售國稅局會不會只以公定價或是銀行貸款700萬為其取得成本?

A≈現代地政聯盟-美好聯合地政士回覆≈

1.二親等買賣之交易價為1000萬,若買方經銀行核貸700萬,且每月之本息攤還(以30年房貸之2%年利計算,約2.67萬),亦在其所得能力所及時,應有機會避開贈與稅
2.但,若因故非買方能力所及時,則視同贈與,補徵贈與稅,此時,尚與《一般贈與》有別,不宜混為一談
3.惟,爾後出售,涉及房地合一稅時,國稅局確可能將之混為一談
4.亦即,本案之買方,若確有財力可負擔貸款,且資金來源穩定,資金支付本息亦固定,且無任何不當資金回流,或被查察或列管者,其取得成本,仍會以實際支出之1000萬為成本
5.但,實務上客戶多事與願違,專業人士應多加防患或解說,尤其是,更應提醒買方在金流上之負舉証之責。最重要的是,法律關係為買入取得,非受贈而取得
6.只是,當買方不願帳戶過度說明時,已有隱憂之處,此時,也無必要改以贈與為之,因依法仍屬視同贈與之核繳贈與稅
7.請特別提醒客戶,在日後出售時,國稅局會不會以公定價或銀行貸款700萬為其取得成本,均視其資金來源與流程,在客觀上是否,均由買方所能耐之支付而定之

17/10/2017

問: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兒女所有,雖然有父母設立戶籍並居住該地,但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

最近民眾詢問:

欲將房屋坐落的土地過戶給兒子,房屋過戶給女兒,房屋仍由本人和配偶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為房屋是登記女兒所有,土地則是登記兒子所有,

兒子與女兒二人間關係在民法上是屬於旁系親屬並非直系親屬,

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合,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民眾在作事前財務規劃,請詳加考量租稅負擔,避免日後增加賦稅。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03/08/2017
03/08/2017

遺贈稅 新舊制期間均有贈與,如何申報贈與稅?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於2017年5月12日施行,適用新舊制稅率期間均有贈與,應如何申報計算贈與稅?,,

現代人越來越有資產配置的概念~透過預立遺囑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完全掌控執行除了符合自己意願,也能避免子孫糾紛.
01/04/2016

現代人越來越有資產配置的概念~

透過預立遺囑可以將自己的意見完全掌控執行

除了符合自己意願,也能避免子孫糾紛.

行政院會昨(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的相關修正草案,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的比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修正案更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相對限縮了各繼承人所能主張分配遺產的權益。

自105年1月1日起施實,同時奢侈稅癈除。要特別注意: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若持有未超過2年而出售, 需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喔!  若持有超過2年,則可使用舊制申報。附上財政部整理的簡表, 供大家參考。
19/02/2016

自105年1月1日起施實,同時奢侈稅癈除。

要特別注意: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若持有未超過2年而出售, 需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喔! 若持有超過2年,則可使用舊制申報。

附上財政部整理的簡表, 供大家參考。

15/01/2016

貼心提醒!2015土地移轉,注意土增稅申報期限2015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08/01/2016
明年一月一日起~停徵奢侈稅囉!!!
29/12/2015

明年一月一日起~停徵奢侈稅囉!!!

國稅局:明年不動產「除特殊情況外」停徵奢侈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奢侈稅不動產部分,,

只要在今年12/31前訂約,30日內都可以當年度來申報土地增值稅喔!!
22/12/2015

只要在今年12/31前訂約,30日內都可以當年度來申報土地增值稅喔!!

跨年度!訂約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跨年度之際訂約移轉土地,應注意申報期限,,

未辦有保存登記的建築物,遇到繼承登記時,一樣也要按照繼承辦理流程來變更房屋稅籍及納稅資料喔!
09/12/2015

未辦有保存登記的建築物,遇到繼承登記時,一樣也要按照繼承辦理流程來變更房屋稅籍及納稅資料喔!

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應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房屋納稅義務人死亡後,繼承人應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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