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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到所諮詢法律問題 主持律師為林清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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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26

分享好用ai 工具

小編今日瀏覽網路
看到yt 波特王的頻道權益爭議事件
好奇便前往司法院網站,搜尋相關判決
,但判決書實在太長了,對於不想再看整篇判決的朋友們,分享一下notebook lm

這款 NotebookLM 簡直是讀卷神器,只要把資料丟進去,AI 就能幫你整理精華。

以下四張圖,教你如何一秒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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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新增來源** —— 點擊「+」,把網址或 PDF 餵給它,它會很神奇的,自動整理摘要。

圖 3:詢問問題** —— 例如問「雙方的法律主張?」,它會依來源資料,整理給你。

圖 4:如果來源資料,沒有答案?不擔心,它也不會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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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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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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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解決真有希望|4/11(六) 債務人說明會】

債務問題,有法可解。
修法通過,負擔減輕。
還款六年,一筆勾銷。
即使沒有財產,也可能透過制度理債。

您或身邊的人正為債務所苦嗎?
4/11(六)下午,法律扶助基金會將與 台北靈糧堂 合作辦理"實體"債務人說明會,陪您了解消債制度,重拾新希望。

✨ 活動內容包含:
✔ 成功案例分享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點解說
✔ 法律扶助申請與收案流程說明
✔ 律師分組現場諮詢

📍時間|2026年4月11日(週六)13:00–16:00
📍地點|台北靈糧堂宣教大樓一樓大堂(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24號1樓)
👥 對象|對債務議題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靈糧堂社會服務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財團法人佳音廣播電台、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

🔎 活動詳情與報名方式,請至法扶官網查詢:
https://www.laf.org.tw/activity-detail/62

債務不是人生的終點,了解消債制度,就是重新出發的第一步。

秉持推廣法治教育、培育表達能力的理念。事務所 林清漢主持律師,特別提供場地給中壢健言社的社員,進行每週奧瑞岡辯論討論及練習。寬敞舒適的會議室,不僅讓社員們能在專業氛圍中磨練辯才,也促進彼此交流思辨,激發更多創意與啟發。中壢健言社 董聖輝社長...
08/09/2025

秉持推廣法治教育、培育表達能力的理念。事務所 林清漢主持律師,特別提供場地給中壢健言社的社員,進行每週奧瑞岡辯論討論及練習。寬敞舒適的會議室,不僅讓社員們能在專業氛圍中磨練辯才,也促進彼此交流思辨,激發更多創意與啟發。

中壢健言社 董聖輝社長深感事務所的支持與幫助,特地代表中壢健言社致贈感謝狀,以表達誠摯謝意。他表示,這份心意不僅是對空間資源的感激,更是對事務所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扶持青年的肯定。

事務所方面則回應,能夠協助年輕世代的成長與法治素養的提升,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未來雙方也期盼持續合作,為社會培養更多具備理性思維與公共關懷的人才。

#奧瑞岡辯論
#中壢健言社

標示出處即無違反著作權法?網路世代,資訊電子化,促成臉書、IG、抖音、部落格等平台盛行,並為社會大眾發表貼文、影片為抒發己見,或為行銷之方式。但亦因資訊電子化之特性,得快速複製文字或擷取圖片,任何人均得輕易自他人引用文章、照片等資料。則是否...
07/12/2024

標示出處即無違反著作權法?

網路世代,資訊電子化,促成臉書、IG、抖音、部落格等平台盛行,並為社會大眾發表貼文、影片為抒發己見,或為行銷之方式。

但亦因資訊電子化之特性,得快速複製文字或擷取圖片,任何人均得輕易自他人引用文章、照片等資料。則是否有標示出處,即無違反著作權法? 相信應該是大家都會想要了解,或感興趣之問題。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之見解:
「著作財產權」係保障著作人之「財產權」不受侵害,即係保障著作人對著作之利用,避免他人恣意利用其著作在財產上之價值,與保障著作人因其著作享有名譽、榮譽之「著作人格權」係屬二事,被告註明照片出處之行為,至多僅得證明被告並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故意,然其既已認知其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仍執意使用著作權人之創作物,主觀上即具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不因其有於照片上標註出處而有不同。

亦即,如標註出處,固無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事,但未經授權,亦非合理使用之情況下,仍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等相關保護「著作財產權」之規定,而有刑事責任。故在引用網路之文章或照片,除非得確信得為合理使用之範圍,否則建議仍應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以免嗣後發生爭執。

當然,「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之區別為何,屬較複雜之問題,有興趣的朋友,亦得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增加自己的法律小知識。

參考法規
著作權法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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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24
中壢、竹北健言社奧瑞岡辯論練習賽圓滿成功因緣際會 本所提供會議室讓中壢健言社及竹北健言社的朋友,進行奧瑞岡辯論的練習。辯論練習比賽精彩紛呈,社團朋友們展現了非凡的口才與思辨能力,無論是正方還是反方,每位選手都讓人印象深刻,真正做到了思想的激...
12/09/2024

中壢、竹北健言社
奧瑞岡辯論練習賽圓滿成功

因緣際會 本所提供會議室
讓中壢健言社及竹北健言社的朋友,進行奧瑞岡辯論的練習。

辯論練習比賽精彩紛呈,社團朋友們展現了非凡的口才與思辨能力,無論是正方還是反方,每位選手都讓人印象深刻,真正做到了思想的激烈碰撞與智慧的交流。

練習賽後,評審講評及所有現場人員的熱情討論,讓這場比賽的參與人員都收穫滿滿。

期許對辯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共襄盛舉,一起提升自己思考的能力。

#奧瑞岡辯論練習賽
#中壢健言社
#竹北健言社
#康熙法律事務所

歡迎健言社及青商會的朋友到事務所討論奧瑞岡辯論
10/07/2024

歡迎健言社及青商會的朋友
到事務所討論奧瑞岡辯論

歡迎健言社的朋友再次到所討論奧瑞岡辯論
09/04/2024

歡迎健言社的朋友
再次到所討論奧瑞岡辯論

奧瑞岡辯論奧瑞岡辯論制度是由英、美等國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因為此種辯係脫胎於法庭,所以雙方的辯士有如對簿公堂的兩造,彼此互相提出論證及質詢,正方代表的是原告,反方則象徵被告主席則有如法官,仲裁抗議的提出成立與否並...
29/03/2024

奧瑞岡辯論

奧瑞岡辯論制度是由英、美等國法庭間的辯論演進而來,首創於美國奧勒岡州立大學。

因為此種辯係脫胎於法庭,所以雙方的辯士有如對簿公堂的兩造,彼此互相提出論證及質詢,正方代表的是原告,反方則象徵被告
主席則有如法官,仲裁抗議的提出成立與否並維持比賽的順利進行評審則是陪審團,操決勝負之大權。

學習辯論,可以訓練邏輯思考及口語表達能力,好處非常多。

本次事務所提供場地,給中壢健言社的社員,討論奧瑞岡辯論,希望可以協同促進奧瑞岡辯論活動發展,提升國民邏輯思考能力。

#奧瑞岡辯論
#中壢健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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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023

販售第一級毒品,以後都可以減刑了嗎?!

最近112年憲判字第13號出爐(註1)
關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售第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認定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應修正,且於公告後,各級法院,可以援引該判決要旨,再減輕其刑1/2。

上開判決的內容,可能會引起大眾討論,會不會以後,販售第一級毒品,都可以輕判,導致無法遏止毒品濫用之情況?

基本上,依照112年憲判字第13號聲請的案例事實,前開判決要旨,需要輕判的情況,應該是原規定有情輕法重的情況。例如,聲請人四的案例事實(註2),當事人不是主謀,沒有前科,構成犯罪是因為幫男友接聽電話販毒電話,構成共同正犯,其犯行顯較主謀男友為輕。又因為原規定最低刑度就是無期徒刑,法院無法依照犯行輕重為適當之量刑,顯非公平。

所以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其目的並非讓販售第一級毒品,都可以輕判。而是對於像聲請人四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可以獲得適當量刑之機會,另對於原本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者,各級法院仍得視犯罪情節,予以適當之量刑,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以上為筆者個人淺見

大家有任何意見或想法,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註1:
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考量,惟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二、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
另鑑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適用之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四、
聲請人八其餘聲請不受理。

註2
聲請人四因違反毒品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判處共同販賣毒品罪3罪,雖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聲請人四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依確定終局判決等,聲請人四無刑事犯罪紀錄,因當時同居男友為毒販,代為接聽男友電話並受指示將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付給2位買受人共3次,其中1次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2次收取2,000元。聲請人四認其實質上係處於受指示販賣毒品之附屬地位,參與程度顯係輕微,且販賣對象、次數少,亦未獲有不法利益,卻遭受比同案主犯(同居男友)更重之刑罰,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經濟上受益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08/03/2023

民法修法18歲即為成年人

我國民法修改,於民國112年元月開始,滿18歲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註1),對於一般民眾而言,究竟修法後影響為何?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相信大家還是會感到好奇🤔

從青少年的角度來看,一般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所需,例如購買手機、租房子、辦信用卡等等,只要年滿18歲,不再需要父母同意,就能自行簽約😤(註2)。但是,沒有滿20歲,還是不能抽菸!如果抽了,還是會被處罰🤫(註3)

另外,對於公眾議題,如政府發起公民投票,也可以參與並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表達自己的意見(註4)。但是,2024年總統大選,滿18歲者,仍然~沒有投票權~🥲(註5)。

簡而言之,滿18歲了,可以不被爸媽管了~😎但抽菸或要投票選總統,請等到20歲再說🫠

註1
民法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註2
民法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註3
煙害防治法
第 16 條第一項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第 17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註4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註5
選舉罷免法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24 條第一項前段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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