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18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理由揭櫫:「人民之生存權應受保障,為憲法第15條所明定,居住乃人民生存之基本條件,為生存權之內涵,自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合宜之居住品質,除應提供居住者安全、隱蔽、符合基本需求之住宅空間外,其住宅週邊環境,亦應具備無危害居住者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並令免於恐懼之條件。倘干擾週邊環境之侵害他人居住品質行為,其程度超過社會上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應確保之利益,而逾越其所應該承受之合理範圍(忍耐限度),即為不法侵害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等旨,對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透過民事個案審判進一步闡析其具體內涵,就居住者享有免於來自週邊環境不當干擾之居住品質,具體落實在民法人格法益之保護,頗值留意與重視。
壹、當事人一、上訴人蕭淑玲等163人(第一審原告,附表甲、附表戊,詳如附件)二、被上訴人吳信等250人(第一審原告,附表乙、附表己,詳如附件)三、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