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律教你贏

林律教你贏 Thomas聊生活|法律|創業|開庭
「生活中的每一瞬間精彩,林律都要你贏得漂亮!」

讓林律教你——知法、懂法、用法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鼎鈞主持律師

◆2023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總會長

◆全台灣前十大律師事務所所長

◆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

◆好點子學院創辦人

深呼吸、吐氣,再把槓鈴舉起!忙碌的生活,有時候林律也會想要偷懶!但最後還是會到健身房報到,舉起熟悉的槓鈴重訓的目標是什麼,很多人的答案都不一樣但對我來說,重訓是為了維持最佳的體能💪想要把生活舉起來,光靠大腦和社交其實不夠充沛的體力才能夠讓我...
01/11/2024

深呼吸、吐氣,再把槓鈴舉起!
忙碌的生活,有時候林律也會想要偷懶!
但最後還是會到健身房報到,舉起熟悉的槓鈴

重訓的目標是什麼,很多人的答案都不一樣
但對我來說,重訓是為了維持最佳的體能💪
想要把生活舉起來,光靠大腦和社交其實不夠
充沛的體力才能夠讓我們跑得更快、更遠

每一次大家喊我「林律」,除了是職業的尊稱以外
其實我還覺得是要提醒我時時刻刻都要自「律」
過好生活的每一個當下,把握每一次能夠舉起的機會

期待未來的自己持續進化!
你也有重訓菜單嗎?現在就跟我分享吧!

🏋️林律今天的重訓目標:再做二十個!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下)在上一回我們提到了媒體為何不揭露了幼兒園名稱,那這一回就讓我們把焦點回到涉嫌犯案的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坤峻。為什麼在已經有家長反應的情況下,毛畯珅在2022年依舊沒有停職,仍然可以在幼兒園扮演他的...
20/09/2024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下)

在上一回我們提到了媒體為何不揭露了幼兒園名稱,那這一回就讓我們把焦點回到涉嫌犯案的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坤峻。

為什麼在已經有家長反應的情況下,毛畯珅在2022年依舊沒有停職,仍然可以在幼兒園扮演他的「毛毛老師」?

#這一切都是因為時間差

毛畯珅沒有被停職的原因很簡單,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的檢方找不到證據,無法起訴毛峻珅,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在2023年3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才新增了第17條第3項:「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因此台北市政府在2022年7月接獲通報時,礙於當時還沒有新增條例,理論上不可以做出停職處分。

這也造成了毛畯珅為什麼在被家長指責有嫌疑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在幼兒園繼續擔任教師。

#那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做?

毛畯珅能涉嫌犯下這麼多的罪刑,很大原因是他作為幼兒園園長之子。如果幼兒園老師們在教職期間,發現有性騷擾、性侵害情形發生時,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

實際上,幼兒園老師們可以處理和通報的方法有三點:
1、依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進行通報」
2、根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執行」
3、使用「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儘管這些都是事後諸葛,但法律之所以會經過不斷的人為修改,都是為了能夠貼合民情與時下風氣,做出最有利於民眾的規範。

謹記著這三條規定,能夠幫助在遇到類似情況時,相關人員能夠及時反應,阻止嫌犯再度傷害受害者。

當然,最理想化的情況是「沒有人通報這三條規定」,讓性侵害與性騷擾在根本上從學校裡根除,世界上再也沒有性受害者。

#我們還能做一些什麼?

首先作為孩童教育的啟蒙,幼兒園在保護兒童方面絕對有重要的責任義務。

除了教職人員本身需要具備職業道德,幼兒園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來防範此類事件發生,更重要的是落實幼兒性教育,提升兒童的身體自主權。

這一樁案件會引起社會憤怒,不僅是因為教育局與社會局調查互不相干,沒有進行系統性的整合,導致各部門各說各話,還因為毛畯珅的重大惡行,拍攝高達600部的幼兒私密影片,累積刑期加總起來1252年6月,其罪罄竹難書,恨不得讓人將他物理或化學去勢。

一旦發現教職員工有不妥行徑,園方立即啟動調查機制。

此外,幼兒園的負責人員都應該立即與家長和相關單位合作,從根本上確保園內孩子的身心靈安全。

幼兒園狼師案已經到第三篇,相信大家也已經將事情始末了解清楚,因此林律也就不再多說,只希望所有孩子都有一個不受他人侵擾的美好童年,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茁壯。

以上就是林律對於狼師案的所見所想,
林律聊時事,我們下次見。

審檢攻防的領域展開_無保請回與抗告厚~本粉專要改名林律神預言了嗎,近日新聞熱炒「無保請回及抗告」,等於日前〈大人,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有你就沒有我的 羈押與具保〉第三部曲。原來具保裡頭還有無保這個選項(驚)?想不到吧~為什麼會有「無...
13/09/2024

審檢攻防的領域展開_無保請回與抗告

厚~本粉專要改名林律神預言了嗎,近日新聞熱炒「無保請回及抗告」,等於日前〈大人,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有你就沒有我的 羈押與具保〉第三部曲。

原來具保裡頭還有無保這個選項(驚)?想不到吧~

為什麼會有「無保請回」?又為什麼可以撤銷變不能回?被告這樣被請來請去,要不要在法官面前唱首李恕權的〈迴〉(林律沒那麼老,這首歌都是聽長輩說的)。沒辦法,只好把王小帥再請出來,讓他演段「法術迴戰」。

法官與檢察官,各自領域展開,預判你的預判的我的預判。

在原宇宙裡的王小帥被放了又押,押了又放。而另一個編號2772宇宙的王小帥則是不同的經歷,雖然最後還是被法官裁定押咧押咧,最後吃了雞鴨飯,但一開始可是無保請回耶。

法官A原本裁定無保請回,經過檢察官抗告,高等法院裁定發回後,地院另一個法官B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這中間的轉折是什麼呢?讓林律來說分明。

⚖️

#羈押的重點觀念再複習

先來複習有關羈押的兩個重點:

1. 羈押是剝奪人民的自由,有嚴格的要件要遵守。

2. 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裁定是否羈押是法官,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有不同判斷很正常。

刑事訴訟法第十章由第101條一直到第121條,都在規定羈押的要件與處理依據。若不符羈押的要件,甚至承審法官認為檢察官申請羈押理由不充分,無法證明被告與案情有關,就連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嚴重影響人民權利時,法官便會裁定無須具保,讓被告離開,也就是「無保請回」。

羈押與具保是剝奪人民自由與財產,若不符合要件,就不應該被羈押或具保,無保請回在條文裡是看不到的,跟空氣一樣,你看不見,但他確實存在。

因為自由屬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利,無須法律規定。

再者,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法官與檢察官都是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涉所以會有不同意見,甚至不同法官彼此之間也會有不同的心證。比較少見官官(法官與檢察官)相護的情形,畢竟是文人相輕......呃......獨立審判的關係。

⚖️

#抗告是對原法院的裁定不服而提出聲明

既然是獨立審判,若檢察官對於法官的裁定不服,認為明明就罪證確鑿,怎麼會是無保請回或具保呢?此時,檢察官可以提出抗告,叫原審法官出來單挑嗎?

不是。

抗告不是叫原審法官出來再單挑一次,這樣只會沒完沒了在原地鬼打牆。而是聲請高等法院來審酌原法院裁定是否有理,當成小孩吵架吵輸了,然後告老師(告訴老師),請老師出來評評理也是可以的,算是審級救濟的一種。

重點是,檢察官要擔負說服法官被告有被羈押必要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檢察官的義務,隨便就說聲請羁押,準備的理由又不充分,這跟政客總是前後矛盾現在的自己打臉過去的自己,還企圖說服民眾相信有什麼兩樣呢?

⚖️

#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羈押才由法官裁定

事實上,在1997年以前,羈押與搜索的權力都檢察官的身上,權力過於集中的結果,會有影響人權的疑慮。對檢察官而言,當然是先羈押再來找證據,所以過去會有所謂的「押人取供」,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的情形時有耳聞,受到檢察官「濫權羈押」的質疑。一直到199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把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羈押權跟搜索權都改由法官裁定,稱之為「法官保留原則」。

或許我們期待有個包青天,懲奸除惡,實現正義公平,可惜那只是民間故事,我們都知道權力落在一個人手上,結果會有多可怕。法官與檢察官都是人,只要是人都會有弱點。惟有透過制度,不讓權力集中在一個人的手上,保障人權的目的,才會有實現的一天。

最後,林律提供個小知識給大家參考,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9到112年的法官裁定許可羈押的比例約在75%。

林律聊法普,我們下次見。

容積率 x與x羈押近期,大人物被羈押與容積率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全臺民眾都在熱議這一項時事新聞。在之前,林律也曾經分享過容積率與羈押的問題。趁著這個多事之秋,我們就來將這兩項討論進行合併,為諸位看官來做一個大整理——「容積率到底是什麼?為什...
11/09/2024

容積率 x與x羈押

近期,大人物被羈押與容積率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全臺民眾都在熱議這一項時事新聞。在之前,林律也曾經分享過容積率與羈押的問題。

趁著這個多事之秋,我們就來將這兩項討論進行合併,為諸位看官來做一個大整理——

「容積率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要羈押大人物?」



容積率是很重要的建築指標,決定了建築物的未來市值以及開發潛力,以白話的方式去概括容積率,就是「一塊地上可以蓋多少面積的建築物」。

容積率越高代表建商能夠利用的土地價值越高,未來的獲利會越多。正如不會有人嫌錢燙手,只要是一名建商就絕對不會有人嫌容積率太高,如果能夠順利支付出建造成本,一定巴不得容積率越高越好。

#京華城又是什麼問題?

京華城的前身是一座大型購物中心,在二檔過後已經搖身一變為京華廣場,在2026年將會開啟三檔強化變身為總銷千億的商辦,每坪起碼上看200萬元。

京華城雖然待在天龍國,但也不是一出身就是「天龍中的天龍」,它雖然背靠著我們威京集團,但沒有人可以一出生就待在羅馬,京華城也絕對不是一出生就自帶840%的容積率。

正如每一部熱血少年漫的男主角一樣,京華城之所以有現在的價值,完全是憑藉著自己的努力。

#京華城的天龍之路

京華城最大的爭議,絕對就是從原本的392%暴增到840%。

超過兩倍以上的原容積率,我們的熱血少年男主角京華城究竟是怎麼辦到的?現在就讓我們將時間線回到監察院102年11月7號的調查報告。

京華城在民國80年決定採捐地30%的方式,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都市更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了爭取容積率,它以「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560%計算,經過監察院糾正後確認並無問題。

因此,本作的大男主京華城一躍翻身,透過捐地一次獲得了至560%容積率。眾所皆知,熱血少年漫畫的男主角可以聖母但絕對不能心狠,憑藉著善心善舉,京華城從392%提升至560%,這一點絕對沒什麼問題。

#那京華城的成神之路為什麼遭到質疑?

關鍵就在於110年時拆除重建。京華城為了突破自我,決定將自己涅槃重生。為了擁有更好的未來,京華城在拆除重建後除了原先的商三土地560%的基準容積外,還申請了20%的容積獎勵和30%的容積移轉。

計算公式在這:560 x ( 1 + 20% + 30% ) = 840%。

其中這30%容積移轉,是京華城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透過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取得或代金繳納,這一點上京華城無庸置疑。

那唯一的爭議之處就在於20%的容積獎勵。

雙方大攻防

針對20%的容積獎勵,京華城火急火燎地衝出來表示:「我們會申請這20%獎勵容積,是引用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綠建築獎勵』、『智慧建築獎勵』、『耐震設計標章獎勵』獎勵容積,而且台北市政府也核准通過了!4% + 8% + 8% = 20 %,我哪裡有錯!」

監察院立刻打出了紅字「異議あり」表示:

「原地重建是『新建案』而非『都市更新案』,並不能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而是要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申請。」

「因此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綠建築獎勵』、『智慧建築獎勵』、『耐震設計標章獎勵』獎勵容積完全是無稽之談!」

「你根本不該擁有這 20% 容積率!」

#那你為什麼可以有這20%容積率?

於是問題又回歸到我們一開始討論的大人物羈押。如果京華城本就不該擁有 840%,那是誰拍案論定,讓京華城一躍成為世界貴族?

眾人不禁沉默:「……這真是一個好問題。」

所有人都在沉默中爆發。隨著涉及京華城案的相關人員因此被拘提,京華城案開始正式進入司法調查的環節,全台民眾將目光放置在新聞上,看著媒體報導每一日的最新進度,如今根據北院的裁定,諸位大人物已經進行羈押禁見的流程……

照理來說,一般羈押還是能夠接見親朋好友並且來根小菸。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法院如果斷定被告如果和外人接見,會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嫌疑,就會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的人見面。

所以,為了保障諸位大人物的有串供嫌疑,法院駁回了抗告,在9月6日羈押禁見裁定確定,這也是本案的最新近況。

#文末總結

京華城一案至今還撲朔迷離,真相仍有待商榷。但無論如何,為了保護最基本的人權,在刑事訴訟上,我們仍然都是以「無罪推定原則」來看。

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在未經法律判決之前,涉及京華城的若干人員一律以無罪推定。

這一樁轟動全台的案件,林律還能用三言兩語來講述完全,也只是以之前的京華城容積率案件與這次的「大人物被羈押」進行合併討論,讓諸位看官明白此件事情的前因。

而更進一步的後果,我們仍然需要等待法院來裁定。

當試用期遇上「契約自由」鳳凰花開的季節,也是各企業找新鮮的肝......呃......新鮮人的季節。初出社會如同像玩家剛登入遊戲,不是問問公司的人資、部門主管後,就可以立刻大展身手開始解任務打怪了。實際上,有很多鋩角(mê-kak)會讓新人...
04/09/2024

當試用期遇上「契約自由」

鳳凰花開的季節,也是各企業找新鮮的肝......呃......新鮮人的季節。

初出社會如同像玩家剛登入遊戲,不是問問公司的人資、部門主管後,就可以立刻大展身手開始解任務打怪了。實際上,有很多鋩角(mê-kak)會讓新人傷痕累累的登出。

話說李小翠一畢業就找到工作,作了兩個星期,小翠覺得自己不合適這份工作,便提了離職。離職後,小翠收到了繳交國民年金(無勞保就要繳國民年金)通知函,她阿母也打來說收到小翠的健保繳費通知;與此同時,小翠發現上一家公司沒發給她這兩個星期的薪水。

於是她打電話詢問前公司人資,得到的答案是「試用期滿前不會投保勞健保哦,而且妳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可以不發薪水,勞動契約都有寫。」

「這樣難道沒有違法嗎?」小翠問。

「因為你簽了勞動契約哦,契約自由原則嘛~」人資在電話那頭嘲笑似地回覆。

你簽了勞動契約哦~
簽了勞動契約哦~
簽了哦~勞動契約哦~
簽了哦哦哦~你簽了哦~

人資在電話那頭的聲音,在小翠耳邊不斷迴響著。

小翠發現她被前公司淨身出戶了!!

⚖️

#制定勞動法規是為了保障勞工

由於勞資雙方是處於事實上不對等的狀態,老闆要你往東你不敢往西,要你加班,你連上班都得提早到,還沒有加班費,為了五斗米,進了公司就只得折腰。真正實現「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的社畜目標。

為了防止國家太多社畜,而沒有健全身心的國民。政府制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來規定資方應該履行什麼事項,除了勞基法外,還有《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等,要求資方履行義務。藉由法律規定,強制公司遵守,來達到保障勞工的目的。

⚖️

#試用期已在民國86年刪除

試用期原本是規定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而在86年修正刪除後,現行勞動法規已經沒有試用期間之相關規範。

再者,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的解釋,有關試用期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可以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這個解釋裡有兩點我們要注意:

一、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了,沒有規定就是「沒有」「不」可以或可以,負負得正,再正正得正,結論就是可以。唸法律還能學數學。

二、勞動契約屬民事,私法的範疇,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便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雙方自理哦,國家不介入了。

⚖️

#契約自由下的試用期

於是公司便會在勞動契約加入試用期的約定,一般是三個月,理由不外乎觀察員工的能力是否適任,表現得如何,能不能配合公司等等。

說得蠻有道理,但聽來又有那麼點違和感,當你有這種感覺時,那表示對了,不用懷疑。就像是你在網路上看到美女的照片,就要先懷疑這照片是不是有修圖或濾鏡。

試用期就是被「契約自由」這個濾鏡美化了。

正如在前面所說,在勞資關係裡,勞工是事實上的弱勢,試想,你可以拿自己寫的勞動契約叫公司簽嗎?

公司會對你說謝謝再聯絡哦。

只有公司的版本,而無法提出自己的版本或修改,這不算「契約自由」。

⚖️

#試用期仍然擁有勞工的所有權利

那勞方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還是「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是雙方約定彼此接受的條件,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的規定,也不能違反善良風俗,否則契約就會無效。例如約定賭債肉償就違反善良風俗,契約是無效的。

回到試用期。

因此,勞基法及相關法規裡所規定勞工所享有的權利,試用期員工一項都不能少。包括薪水、勞健保、勞退提撥、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等,甚至職工福利委員會裡的福利,都和正式勞工一樣。

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試用期的內容,大概只剩約定試用期時間而已,太久也不行,一般來說是三個月,超過就得看個案了。

⚖️

#重點歸納
最後我們來總結,關於試用期有三件事要曉得:

一、勞基法已無試用期的規定;

二、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不能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善良風俗。

三、所有正式勞工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試用期員工一樣擁有,不然就違反第二點。

以上林律教你的試用期三件要曉得的事,叫作試用期三......ㄒㄧ......呃,試用期三事。

詳細法條放留言,請自取。

林律聊法普,我們下次見。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中)上一篇提到了能不能讓毛畯坤物理或化學去勢,那本篇我們就要邁入正題,正討論北市幼兒園的判刑與未來修法方向。諸位看官繫緊安全帶,現在就讓我們進入正軌——「為什麼北市幼兒園狼師案拖了這麼久,毛畯珅才被...
28/08/2024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中)

上一篇提到了能不能讓毛畯坤物理或化學去勢,那本篇我們就要邁入正題,正討論北市幼兒園的判刑與未來修法方向。

諸位看官繫緊安全帶,現在就讓我們進入正軌——

「為什麼北市幼兒園狼師案拖了這麼久,毛畯珅才被判重刑?」

#北市幼兒園狼師案為什麼讓人痛心?

北市幼兒園狼師案之所以讓人憤怒又痛徹心扉,很大原因是從前年開始,毛畯珅所任職的幼兒園發生性侵案的消息就在北市眾多家長之間流傳,但因為沒有實質證據,後來消息就不了了之。

一直到上半年,靠著部分媒體與網友爆料,毛畯坤性侵幼兒園多名幼童的消息才逐漸被眾人知曉,而檢方從毛畯珅家中搜出的六百多部私密影片,也徹底讓這件事躍入眾人眼中,令全台人民憤怒不已。

這期間一直有多位家長反應孩子們的不對勁,那為什麼罪犯毛畯坤卻依然在職,沒有被革職處置依然在幼兒園中工作?為什麼一直沒有媒體揭露幼兒園名稱?

#這源自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兒童,其中第69條規定更是為了保護被害兒童資訊設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在本條規定的情況下,網路或報章雜誌的揭露很有可能導致有心人士順著幼兒園的名稱找到被害兒童的身分,導致兒童遭到第二次傷害,因此才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相關資訊。

#沒有其他辦法防範這種情況嗎?

答案其實是有的!

同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第4項規定就有明確記載:「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但因為這一條程序相對繁瑣,為了避免可能產生的爭議,以及政府的來函和罰款,媒體在報導上還是會選擇謹慎為上,選擇不公開相關資訊的方式避免觸法。

這也是導致為什麼這樁案件直到今年才鬧得沸沸揚揚,在前一兩年都悄無聲息的原因。

媒體作為著名的第四權,位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擁有負責監督政府防止濫權的責任與義務,卻因為受限於法治約束而不報導,導致廣大的人民直到今年才得知本次案件。

真可謂是,可悲可嘆可哀可怕。

#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該如何修法?

本案在先前因為沒有媒體揭露幼兒園名稱,導致其他不知情的家長把孩童送至幼兒園,未來該如何在保護被害兒童、確保公眾知情權以及媒體監督這三大方面如實發揮,絕對是未來修法關鍵。

在這一部分,林律提出兩個重點方向,供大家參考:

1.分級保護機制很重要

在未來修法方面,或許可以根據案件嚴重程度,被害兒童年齡以及社會影響力設置明確的保護分級機制。

從適當揭露案件、允許相關訊息流出,到成立相關的臨時單位嚴格審查公開訊息,都可以確保公眾有知情權,也能避免有孩童受害。

2.明確匡列出第69條第4項規定的特殊情況

第69條第4項規定複雜繁瑣的流程,以及不明確的規定,很容易讓毛畯坤這一類的嫌犯再次「逍遙法外」。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第69條的修法方向應該有更明確的界定方式,哪一種案件情節得以公開,杜絕其他兒童受害。

以上就是林律提供的兩項修法建議。
其他刑法內容我們下一章再討論,我們下次見。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上)前陣子的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引發全台討論,狼師毛畯珅一審重判有期徒刑28年,讓所有人大快人心,要不是法律不允許,都恨不得關滿他1252年6月。今天林律不討論北市幼兒園狼師犯下的行徑有多惡劣,不討論他...
21/08/2024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上)

前陣子的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引發全台討論,狼師毛畯珅一審重判有期徒刑28年,讓所有人大快人心,要不是法律不允許,都恨不得關滿他1252年6月。

今天林律不討論北市幼兒園狼師犯下的行徑有多惡劣,不討論他究竟觸犯了多少法律,我們對這一則案件既心痛又憤怒,所以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新的話題——

「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

※註:去勢又名「閹割」,是一種將人類或動物的性器官切除,讓其無法實施性行為或生育的使用手段。

#為什麼我們不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古巴比倫王頒布了漢摩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的玄武岩距今已經三千七百多年~」

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什麼時候?儘管已經有考古學家推翻了資料,但大家對於法律最深刻的印象,可能還是歷史課本上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周杰倫的《愛在西元前》吧?

那時候的國王為了約束人民的行為,降低犯罪率,提倡了希伯來聖經裡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事先恐嚇的方式告訴犯罪者:「嘿嘿,你敢這麼做我就敢這麼對你!」事先警告犯罪者,讓他們不敢進行犯罪。

那《漢摩拉比法典》有用嗎?當然有用!

畢竟誰都不敢以身試法,那時候的醫學可沒有現在發達,發個燒不只可能看不到明天的太陽,還可能看不見今天的月亮!打了一頓是真的有可能當場發燒去世的!

那為什麼《漢摩拉比法典》不重演?「你打我,我就合法打你」這條規範難道不好嗎?

當然不好啦!

#法律的初衷與意義

大眾普遍對法律的認知,是要約束犯罪者,讓他們不敢再造次。但大家都將注意力集中在「約束」上,並沒有注意到後面的關鍵字:「不敢再造次」。

「不敢再造次」是什麼意思?不是只是不要再犯錯嗎?NONONONO!(手指搖晃)

「不敢再造次」的前提其實是——

「給犯罪者一次重新改造的機會。」

是的,雖然很心痛,但司法系統的初衷之一就是基於「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給人「改造再生」的機會,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各國對於死刑爭議這麼大的原因,因為死亡徹底剝奪了人「改造再生」的機會。

「都死了怎麼改造?以為可以翻開覆蓋的魔法卡《死者甦醒》嗎!」這是很多廢死支持者對於死刑的看法。他們認為不該處以死刑,法律沒有資格剝奪人生存的權利。

同樣的理念可以放在物理閹割上。物理和化學閹割讓犯罪者從根本上受到懲罰,不僅身體受到了侵害,尊嚴也受到了侵害,這在普世意義上是很不「倫理道德」的行為。

況且,法律的初衷是想要遏止犯罪,儘管犯罪人失去了犯罪工具之一,但能夠犯罪的方式並不只有一種,性犯罪的動機通常很錯綜複雜,單純以物理或化學閹割的方式處置可能並不適用所有性犯罪上。

那我們就不能對這種狼師實施物理或化學去勢嗎?

當然也不是!

#已經有不少地方推行化學閹割

現在已經有許多國區通過了相關法案,其中包含捷克、韓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都主張用化學或外科的方式去治療性罪犯。

而化學去勢也已經在美國許多州中通過,被實施在治療性犯罪者上,物理去勢也只要經過路易斯安那州首長同意,就會實施全球第一件「物理閹割」案。

所以我們能讓北市幼兒園狼師物理或化學去勢嗎?

很有可能,因為人只要活得夠長就會見到奇蹟,法律的修正會與時俱進。也許有那麼一天,台灣的性犯罪者都會被處以物理閹割,讓他們不再犯罪。

有你就沒有我的 羈押與具保前次講羈押,網友們反應不錯,這次接著說與羈押常一起出現的「交保」。上回,王小帥被檢察官數次聲請羈押,被法院駁回數次,都是以提高具保金的方式來代替,因此小帥的具保金越繳越多,都快籌不出現金了。但法官最終被檢察官鍥而不...
14/08/2024

有你就沒有我的 羈押與具保

前次講羈押,網友們反應不錯,這次接著說與羈押常一起出現的「交保」。

上回,王小帥被檢察官數次聲請羈押,被法院駁回數次,都是以提高具保金的方式來代替,因此小帥的具保金越繳越多,都快籌不出現金了。
但法官最終被檢察官鍥而不捨的精神所感動,心想:
「檢察官聲請那麼多次,這種寧殺錯不放過的精神,實令我輩不禁動容。」於是哼著「開封有鍋包青天,鐵面無私辨忠奸~」寫下了同意羈押的裁定。

此時,小帥的律師注意到一件事情,已經影響小帥的權利,便手刀提出聲請:拿回具保金。



#具保的定義

常看新聞報導「OOO涉案裁定交保」,這是指雖然犯罪嫌疑人有符合羈押的要件,但法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就可以逕自裁定具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
具保要繳交一定的金額,我們稱為「具保金」或「保證金」。附帶一提,保釋金是口頭用語,實際上法條裡沒有這個名詞喔。

再者,「具保」,是「具」結「保」證的意思。不是聚寶,也沒有大祕寶。是保證不會有逃亡、串供或煙滅證據等會影響案件偵查或審判的事情發生。
所以具保與羈押是刑事案件在偵查、審判程序的兩大工具,而且不能同時出現。另外還有責付與限制住居,只是影響人民權利較小,暫且先按下不表。

#為什麼具保與羈押不能成為組合技

我們要先確認兩個很重要的觀念:
1.人身自由與人民財產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國家要予以限制或剝奪,一定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2.在未判決確定有罪時,必須視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
羈押與具保,前者在限制自由,後者是剝奪財產,雖然這是為了偵查犯罪或審判所必要的工具,但同時也都重大影響人民基本權利。在權衡之下,只能單獨使用,不能變成連續技或組合技。

所以在制度設計上,不會有法官同意檢察官的羈押聲請,然後又裁定繳交一定的具保金的情形。

有羈押,就無具保;有具保,則無羈押;
有羈押,就無具保;有具保,則無羈押;
有羈押,就無具保;有具保,則無羈押;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具保的金額計算與支付

具保金的計算,大致是依照案情重大程度、被告身家財產及家庭狀況等來指定,法院並沒有一張「具保金對照表」,我們只能說所犯的罪越重,金額就越高;犯罪嫌疑人江湖。。。呃。。。社會經濟地位越高,金額也可能越高。實際是多少,則由法官裁定。

具保金怎麼繳呢?

只有三種方法,一是現金(轉帳或在法院刷金融卡),二是等同現金的臺灣銀行支票(或到臺灣銀行繳納),三是台灣Pay。不能用其他像信用卡、LINEPAY 、Apple Pay或PI錢包,也不能用財產來抵押,更不能賒帳。因為越快繳交就越快交保,時間寶貴,所以我們會在新聞上看到一些重量級人士的幕僚,七晚八晚傱錢(tsông-tsînn),拎了大筆現金衝到法院交錢的景象。

也不能因為具保含有發誓的內涵,就學金田一說「我以爺爺的名義發誓」。要知道,簽名具結是簽自己的名字,拉爺爺出來是沒用的。公堂之上,也不要講拎北,問候人家阿母也不行。



#三種情況可拿回具保金

回到本案,小帥先是繳交了具保金,不用被羈押,但最後法官還是裁定了應該羈押,也被關進去了。那之前交的具保金怎麼辦?

記得嗎,有羈押,就無具保,現在小帥被羈押,那就應該聲請發還具保金。
但偏偏發還具保金是有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要有以下情形,可以免除具保之責任,也就是可以聲請發還具保金:

1.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

2.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

3.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

問題是,條文內並沒有很明確的說明小帥的情況能否適用,
「林律,我反對,明明可以用「再執行羈押」的理由啊。」
傻孩子,小帥是首次被羈押,不是再次被羈押。

但您講得很好,條文所寫的情形,都代表「具保的原因消滅」,小帥已經被羈押了,雖然不是「再執行羈押」,實際上小帥無法逃匿,具保原因實際也已消滅,自然應該去聲請發還具保金了,不然小帥的權利不就受損了嗎?

總而言之,羈押與具保只能有一個:人進去,錢出來;人出來,錢進去。

詳細法條放留言,請自取。

林律聊法普,我們下次見。

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是合理的嗎!?前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在中職圈鬧得沸沸揚揚,連帶提起了德州撲克合法化的問題。林律作為德州撲克合法化的推動者,今天來聊新聞關鍵重點:「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是合理的嗎!?」 #中職為什麼對賭博這麼敏...
09/08/2024

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是合理的嗎!?

前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在中職圈鬧得沸沸揚揚,連帶提起了德州撲克合法化的問題。林律作為德州撲克合法化的推動者,今天來聊新聞關鍵重點:

「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是合理的嗎!?」

#中職為什麼對賭博這麼敏感?

先不論德州撲克合法化,來聊中職圈為什麼對「賭」字聞風喪膽。

中華職棒曾經歷一段差點被滅門的至暗時刻,儘管已經過去十幾年仍然歷歷在目,2009年的黑象事件幾乎使整個中華職棒一蹶不振。

一朝怕蛇咬十年怕草繩,因為曾經歷史遺留,味全龍等球隊以高道德要求球員「不得賭博」完全是無可厚非。這段歷史留下的代價太慘痛,以至於中職球迷與各大球隊對於球員要求更加嚴格,深怕中華職棒再經歷一次滅頂式災害。

所以中職人對賭博這麼PTSD正常嗎?正常!

中華職棒經歷漫長的黑暗時期終於迎來曙光,當然希望球員愛惜羽毛。

#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遭懲處是合理的嗎!?

先說結論,是合理的。

中華職棒大聯盟的聯盟競賽規程第9章第16條有提到:「【參加演出或比賽】非經球團事前同意,總教練、教練、球員不得在公告場所表演或在報章雜誌發表關於棒球運動之文章,參加廣播、電視、錄音、錄影、或影片拍攝、拍照、商品服務之廣告活動;亦不得參加球團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團體之棒球比賽或其他體育競賽。若參加相關棒球或體育競賽活動前,除經球團同意外,亦須向聯盟報備。」

德州撲克在經過長年的正名化運動下,已經被承認是「融合心理學、數學和策略思維的競技運動」,因此味全龍完全能依照聯盟競賽規程第9章第16條,球員未經同意參與其他體育競賽將球員懲處。

所以中職三球員被懲處合理不合理?

看起來是合理的,因為球員涉及參與體育競賽,他們沒先跟球團和聯盟進行報備,被懲處完全符合規定。

#中職選手玩德州撲克的問題點在哪?

這件新聞最大的問題,是部分媒體將德州撲克與賭博劃上等號。

不僅讓德州撲克競技運動慘遭汙名化,更是讓多年的德州撲克正名化運動付之一炬。

本案例協會並沒有提供現金桌,因此球員並沒有參與「賭博」行為,不應以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5條進行懲處。

而部分媒體的渲染又讓德州撲克正名化功虧一簣,這才是讓許多德撲迷憤憤不平的地方。

「同樣經過多年的黑暗時期,德州撲克好不容易迎來曙光了,怎麼你還倒打一把說德州撲克是賭博?是不是不服高等法院判決?」這大概是廣大德撲迷的內心想法。

#德州撲克是一項合法競技運動

在多年努力下,眾多司法實務與高等法院判决肯認,德州撲克為須憑藉參賽者個人體力、智力、經驗值與心理學等具有高度技術性與競技性之競技運動,與博弈無涉。

因此球隊不得以「德州撲克仍常出現合法掩護非法賭博之情事」來汙名化德州撲克,傷害到同樣喜歡德州撲克運動的民眾感情。

#重點觀念總複習

總結一下五個重點。

1. 高道德標準也不應給其他競技運動冠上「莫須有」的罪名。
2. 德州撲克是經過高等法院判决肯認的合法競技運動。
3. 球隊可以依照規程第9章第16條懲處隊員,但不得以第5條進行懲處。
4. 棒球與德州撲克都是很好的合法競技運動,互相攻擊只會傷害支持者的感情。
5. 請正視德州撲克合法化。

詳細法條放留言,請自取。

林律聊時事,我們下次見。

德州撲克的合法推動之路漫長且艱辛,所有先鋒者都是踽踽獨行了許久才得以見到光明。球團如何規範球員行為與德州撲克當然無關,但影射德州撲克是違法活動的行徑卻會讓德州撲克合法化的努力付之一炬。德州撲克是一項合法競技運動,但網友們對德州撲克依然存在刻...
09/08/2024

德州撲克的合法推動之路漫長且艱辛,所有先鋒者都是踽踽獨行了許久才得以見到光明。球團如何規範球員行為與德州撲克當然無關,但影射德州撲克是違法活動的行徑卻會讓德州撲克合法化的努力付之一炬。

德州撲克是一項合法競技運動,但網友們對德州撲克依然存在刻板印象。看來德州撲克正名化的運動還需要再努力推行。

最近蔡阿嘎被資深員工蘿拉詐騙的事情,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吧?蘿拉不僅長期利用蔡阿嘎的信任向廠商索取公關品,甚至還用A、B合約欺瞞蔡阿嘎與廠商,讓蔡阿嘎無形之中得罪眾多廠商。相信很多道長律師都對蔡阿嘎如何主張刑事告訴有所分析,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和...
08/08/2024

最近蔡阿嘎被資深員工蘿拉詐騙的事情,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吧?

蘿拉不僅長期利用蔡阿嘎的信任向廠商索取公關品,甚至還用A、B合約欺瞞蔡阿嘎與廠商,讓蔡阿嘎無形之中得罪眾多廠商。

相信很多道長律師都對蔡阿嘎如何主張刑事告訴有所分析,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和林律一起從不同角度切入了解AB合約,以及該如何自保吧。



AB合約簡單來說,就是契約雙方陽奉陰違,檯面上簽了一份契約,檯面下卻另簽一份雙方真正想履行的契約。那為什麼大家會這麼熱衷當「小人」?其實道理很簡單——就是為了騙過政府逃漏稅,或是想要騙銀行增加貸款成數。

例如不動產交易時,如果買主和賣主不想繳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又想鑽法律漏洞就會祭出這個殺手鐧。買賣雙方會先簽一份低價合約報稅,另外再簽實際成交價的合約來履行。

又或者是銀行貸款成數不足時,買賣雙方會反簽一份高價合約向銀行貸款,但實際履行的合約卻是另外簽的低價合約,用這種「另外的價錢」來敷衍過去。



想要成功就要稅不要睡,逃漏稅當然會有法律上的刑事責任。合意簽立AB合約會構成刑事上的詐欺、背信、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稅捐稽徵法逃漏稅的刑事責任。

就算雙方在結構上是犯罪共同體,兩人關係好的程度堪比小丑魚和海葵,但夜路走多總會遇到鬼,而且農曆七月就快要到了,遇到鬼的機率又更高了。所以這種違法行為,林律提醒你千萬不要學。

你看,蘿拉不就在十年後遇到鬼了嗎?

#蘿拉又是什麼情況?

首先蘿拉的手法和上述不同,因為蘿拉是將同一個業配案合約拆成2份,就像上演《無間道》一樣,把廠商和蔡阿嘎都一起騙了。

她先是要求客戶簽署兩份合約,同時騙廠商說蔡阿嘎有兩間公司,需要將合作款項匯入2個帳號,背地裡卻對蔡阿嘎隱匿了B合約的存在,讓款項進入自己的口袋。

這和小丑魚和海葵的互利共生關係不同,廠商和蔡阿嘎都是合約的受害者。只要被戳破,不管是廠商還是老闆一定會想送蘿拉進監獄。

#蔡阿嘎有需要承擔的部分嗎?

雖然蔡阿嘎在本次事件是受害人,但蘿拉身為公司的員工,執行公司業務包含與客戶接洽、簽約、收錢,她簽訂AB合約讓廠商權利受侵害,廠商依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88條要蔡阿嘎負連帶賠償責任,不會因為蔡阿嘎是受害者則免責。

只是蔡阿嘎未來可以向蘿拉請求賠償所有先賠償給廠商的部分。

#重點觀念總複習

總結一下三個重點。

1.AB合約不可取,夜路走多會遇到鬼。

2.如果想要趨吉避凶,除了點光明燈拜拜,還可以將管帳跟收錢交給不同人負責。

3.要有第三方負責審約的人,多委託一個專業律師審約,更能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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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聊時事,我們下次見。

大人,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最近政治人物們不大平安,來聊一下新聞關鍵字:羈押。王小帥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案件,檢察官申請羈押後,法官認為以保釋金擔保就可以達到羈押效果,而裁定交保。但檢察官不...
02/08/2024

大人,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

最近政治人物們不大平安,來聊一下新聞關鍵字:羈押。

王小帥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案件,檢察官申請羈押後,法官認為以保釋金擔保就可以達到羈押效果,而裁定交保。但檢察官不服裁定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又發回重審,如此反覆數次。

這樣反覆的程序,先不論檢察官、法官對同一案件本於司法各自獨立的原則,作出不同結論本無不可,但檢察官要押,法官要放,請來開羈押庭,又交保請回,再請來開羈押庭又交保請回,這對被告當事人算是「被動式」的「我進來啦,我又出來啦,我又進來啦~」,堪比孟獲被諸葛亮七擒七縱。


#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

先不論檢察官法官或上下級法官本於獨立審判所造成的要押不押的「薛丁格的羈押」,但這案件裡的羈押程序,竟也成了社會關注的其中一個重點。大家都在問:「大人,可以這樣押了又押嗎?!」

「羈押」到底在刑事偵辦法是什麼神祕的法器(法律的器具),讓檢察官愛不釋手,沒事就要來一下,另一方面卻讓法官視為禁忌的魔法,在使用上會特別謹慎呢?

檢察官本於職權是要調查案件,如果把犯罪嫌疑人先通通關起來,然後個別詢問取供,調查證據就會快多了,這就是傳說中的「押人取供」,是包大人的最愛。

然而羈押是剝奪人民自由,弄得不好會被潑一身「都是國家機器」、「政治迫害」的髒水,甚至叫法官出來辯論,不辯論就是心虛。再加上判決有罪之前又應該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作為決定是否要羈押的法官,在裁定上就會特別小心,法官一生清譽,可不能毀於一旦。



#羈押三要件三例外

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羈押是有嚴格要件的。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若不羈押,就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法官可以裁定羈押:

一、逃亡或有事實佐證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押。

二、有事實佐證可以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押。

三、被告涉嫌的罪,刑期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因此,不是檢察官說你有就是有,法官請押!又不是在賭大小,押莊或閒,全憑靈感下注。因此在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要把符合以上這三個要件的事實證據都準備,不然法官可是會「押咧押咧」(日文:ヤレヤレ,感到苦惱的意思),而不裁定羈押了。

最後,即使符合了上面的的條件,法官還要考慮幾種狀況不能押,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包括:

1.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輕,不能押。

2. 懷孕 5 月或產後 2 月,不能押。

3. 生病須保外治療,不能押。



#重點觀念總複習

來,有關羈押,兩個重點:

1. 羈押是剝奪人民的自由,有嚴格的要件要遵守。

2. 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裁定是否羈押是法官,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有不同判斷很正常。

最後有人問,偵查中可以羈押,那判刑了怎麼沒押,快抓起來啊。

判刑了沒押,是因為羈押是在偵查階段要保全證據或進行調查,判刑表示偵查都完畢了。再者,若案件還能上訴,表示還有無罪可能,所以判刑不能押,除非判決定讞,否則不會當庭收押。

詳細法條放留言,請自取。

林律聊法普,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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