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2/2018
2018/12/27發佈
又發生越南來台灣的旅遊團(整團解散)的事情了 !
其實,在移民署成立以前,就應該知道一定會有些外國人藉著免簽證的方便而來台灣從事性交易、非法工作、走私,甚至會影響國安的運毒、外籍僱傭殺手以及情報蒐集等。
不論哪一國人來台灣,必定會有一些人從事不法,這不應該以有沒有經驗做為藉口理由 ! 因為亞洲、歐美國家多的是可以借鏡的案例及經驗以及法規。因為如何防制是我捫的責任,完備法規和處理反應機制就要看我捫的能力了 !
我的疑問 :
機場入境時為何不要求出示離境機票 ? 在台親友姓名電話 ?
為何發生第一宗(整團解散)案件時,沒有立即研擬對策 ?
小車怎麼知道來旅店門口接人 ? 誰叫的車 ? 接去哪裡 ? 做甚麼事情 ?
我的建議 :
非旅行社組團的散客,可以在機場查看離境機票、旅遊計畫下榻旅店、攜帶現金、接機者或在台親友電話號碼,將下榻旅館資料,並予以現場查核,一旦有疑義就予原機遣返。
整團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送交旅客名單、簡單個資、旅遊計畫到我國駐該國外管去先行查核,或發給團進團出的核可號碼,或者要求旅行社繳交每名旅客若干金額的保證金。
提高非法雇用外國人的罰款,並改以所雇用人數計算罰款。
對於逾期停留、居留的外國人,要有原因分別。若為我國人配偶或親屬依親、探親來台,可酌予放寬限制,但一定要求我國人配偶陪同說明或出具證明資料。
若非我國人配偶或親屬依親、探親來台者,應該一律視其為非法工作,除行政罰款外,應自其逾期停留、居留日起,按照當時法定最低工資課以20%的所得稅額,其離境機票款、行政罰款、收容期間食宿清潔費用、欠稅款等,若外國人拒絕繳納或無力繳納,可強制服勞役或強制工作折算現金,直到完全清償再遣送出境並依法予以管制入境。
以免簽證來台者,應另立罰則,取消免罰寬限期,並以日計算罰款和稅款。
先有完備且合情合時的法規,然後有依法確實執行的公務員,哪會有那麼多非法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