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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可否請求變更原先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1、5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15/01/2025

【夫妻離婚後,可否請求變更原先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民法第1055條第1、5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夫妻離婚後,倘如雙方原先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有妨害子女利益之情形,法院得依一方聲請裁定變更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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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在什麼情形下會遭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
17/07/2024

【刑事被告在什麼情形下會遭裁定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101條之2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事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如有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適用者,法院即有可能裁定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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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可否依我國法律訴請離婚?】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夫妻間如有不能繼續維持婚姻之情形,我國人民可否依我國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之事...
26/06/2024

【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可否依我國法律訴請離婚?】

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夫妻間如有不能繼續維持婚姻之情形,我國人民可否依我國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我國人民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中國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倘如夫妻間有不能繼續維持婚姻之事由,我國人民得依我國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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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我國是否承認其婚姻之效力?】兩岸自開放民間交流以來,人民間互動往來頻繁,我國人民如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我國法律是否承認雙方婚姻之效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
17/06/2024

【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我國是否承認其婚姻之效力?】

兩岸自開放民間交流以來,人民間互動往來頻繁,我國人民如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當地人民結婚,我國法律是否承認雙方婚姻之效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我國人民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既已經在當地登記結婚,並發生效力,我國即承認雙方婚姻關係為有效,其婚姻之效力不因雙方有無向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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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如何處理?】現代人經常透過電腦、手機進行銀行帳戶交易,如果突然發現無法使用銀行帳戶的轉帳交易功能,甚至無法領出帳戶內存款,而銀行只通知你的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你該怎麼處理?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07/06/2024

【銀行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如何處理?】

現代人經常透過電腦、手機進行銀行帳戶交易,如果突然發現無法使用銀行帳戶的轉帳交易功能,甚至無法領出帳戶內存款,而銀行只通知你的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你該怎麼處理?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此時,你名的下帳戶如因不明原因變成警示帳戶,你可以洽詢銀行提供協助,聯繫將你帳戶通報為警示的政府機關,瞭解被通報警示的詳細原因。如果你希望能夠解除警示帳戶的管制,可以提出證明文件向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通報機關審查後若認為符合條件,即會通報銀行解除警示帳戶的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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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臺灣疫情嚴峻,人心惶惶,我想在網路上販售「  #新冠肺炎快篩試劑 」,為什麼會違法❌?-網購風氣盛行,滑滑手機、動動手指,就可以買到許多東西,但  #並不是 所有人或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喔! #醫療器材 就是其中之一。所以「一般...
21/06/2021

現今臺灣疫情嚴峻,人心惶惶,
我想在網路上販售「 #新冠肺炎快篩試劑 」,
為什麼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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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風氣盛行,
滑滑手機、動動手指,
就可以買到許多東西,
但 #並不是 所有人或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喔!
#醫療器材 就是其中之一。
所以「一般民眾」在網路上販賣用不完的 #隱形眼鏡 、 #保險套 等等,
都是觸法的行為😩!

-

【什麼是醫療器材⁉️】

👉🏻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藥事法第13條第1項)

👉🏻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

以上是我國「藥事法」跟「醫療器材管理法」對醫療器材的定義。

-

而衛福部依照醫療器材對人體造成影響之風險程度,
將風險由低到高分為第一到第三等級來管理,
這些在衛福部食藥署的「醫療器材資料庫」都可以查詢的到,
常見的醫療器材分級跟品項舉例如下:

🔸第1等級醫療器材:棉花棒、紗布、OK 繃、機械式輪椅...等。

🔸第2等級醫療器材:日拋隱形眼鏡、耳溫槍、衛生棉條、保險套...等。

🔸第3等級醫療器材:矽膠乳房植入物、冠狀動脈血管支架、心律調節器...等。

最近討論熱度很高的「 #新冠肺炎快篩試劑 」,就是屬於第3等級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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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賣醫療器材⁉️】

符合藥事法規定核准登記的「藥商」,
以及醫療器材法核准登記的「醫療器材商」,
才可以合法販售醫療器材。

⚠️也只有符合規定的業者才可以在網路上販賣醫療器材喔!
⚠️如果不是符合規定的業者卻自行販售或在網路販售,
是會被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的!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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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醫療器材都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的安全,
並「非」所有的醫療器材都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喔!

目前允許合法業者在網路上販售的醫療器材只限於:
❶第1等級醫療器材
❷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得於網路上販售的第2等級醫療器材
(例: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月亮杯、酒精棉片...等)

⚠️如果亂賣一通,是會被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的!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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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一般民眾家中有用不完的醫療器材,
切記不要想說貫徹 #斷捨離 概念,
通通放到你的 #網路拍賣 賣場販售給有緣人,
這可是觸法的行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而目前火紅的 #新冠肺炎快篩試劑 ,
是屬於 #第3等級醫療器材,
即使你是合法可以在網路上販賣醫療器材的業者,
⚠️也不得在網路上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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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有相關法律案件纏身覺得很困擾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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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021

【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居家隔離者,有何權利?】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此時,接受居家隔離者於隔離期間,未違反主管機關依法開立之防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防疫措施,且於隔離期間未支領薪資者,得自隔離結束次日起,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的防疫補償。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防疫補償得自隔離結束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若有申請之必要,不妨多利用主管機關網站線上申請或待疫情較為趨緩時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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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21

【支票因發票人存款不足被退票,我該怎麼辦?】
👉🏻日常交易收到的支票,若遇到發票人存款不足導致支票被銀行退票,你該如何主張權利?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此時,你可以持支票、退票理由單並說明事實經過向發票人所在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認定符合聲請要件後,即會對發票人裁定發支付命令,發票人如果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向法院提出異議,你便可持前開支付命令、法院付與的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發票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但發票人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向法院提出異議時,你的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即會被視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到時候法 院除了會請你補正訴訟程序事項,另外會安排時間通知你與發票人到法院調解、開庭,以釐清雙方各自主張。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請求權的時效,在時間上極為短暫,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繫。祝各位媽媽們母親節愉快,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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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清明連假連放4天,若在連假期間老闆還是要我去公司上班,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今年(民國110年)的清明節及兒童節都在4月4日(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兒童節跟清明節同一天時,兒童節於前一日放假(4月3日),但又都剛好遇到週...
01/04/2021

【今年清明連假連放4天,若在連假期間老闆還是要我去公司上班,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

今年(民國110年)的清明節及兒童節都在4月4日(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兒童節跟清明節同一天時,兒童節於前一日放假(4月3日),但又都剛好遇到週六、週日,所以於4月2日(五)、4月5日(一)各補假1天。

所以,在清明連假連放4天(4月2日~4月5日)期間有出勤工作,該日出勤的加班費,會依該工作日的性質是屬 #國定假日 或是 #休息日 而有所不同。

>>班表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為前提)
●4月2日(五):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
●4月3日(六):休息日→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前2小時:時薪×1又3分之1,2小時候繼續工作:時薪×1又3分之2。
●4月4日(日):例假日→除有勞基法第40條所列情形,否則不得加班!(若有加班,工資須加倍發給+1日補休)
●4月5日(一):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

>>排班制
●4月2日(五):若本屬勞工之休息日,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加班費。(若排班時本來就是一般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則無給付加班費之問題。)
●4月3日(六):兒童節,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
●4月4日(日):清明節,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工資加倍發給。
●4月5日(一):若本屬勞工之休息日,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加班費。(若排班時本來就是一般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則無給付加班費之問題。)

最後補充一點,若已事先將國定假日調移,則國定假日當天就已經變成一般工作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亦不須再給付加班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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