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20
#看戲劇學法律
【從台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談養兒真的可以防老嗎?】
由公視所播出的台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透過喜劇的方式去呈現寫實的家庭生活與婆媳關係。蘇家最小的媳婦﹣小鷗在跟蘇家最小的兒子秉信結婚前後,公公跟老公就相繼逝世,也因此,蘇家人都認為小鷗超級帶衰,小鷗和蘇家人也都不願跟彼此有什麼聯繫。
在此時,蘇家的餅店「珍賀齋」又面臨子女們都無人願意接手家族事業與傳統漢餅日漸式微的狀況,後來在因緣際會下小鷗和「珍賀齋」的師傅發貴決定和婆婆彩香一起重振「珍賀齋」。豈料,彩香的兒子們,竟然聯合起來詐騙彩香的養老金,到底最後傳統漢餅店「珍賀齋」能不能重返過去的光景呢?彩香的兒女們能否洗心革面,不再當啃老族呢?就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如果彩香對兒子們的不孝行為真的很切心的話,在法律上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他們繼承遺產呢?(私心覺得發貴還比較像彩香的兒子😔)其實這個問題也就涉及到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的規定。
以下就讓王律娓娓道來「表示失權」的相關問題👨🏫
Q1:什麼是「表示失權」?須符合哪些要件?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生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白話來說也就是繼承人必須有下列行為:
「對被繼承人作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行為」➕「經過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如果滿足這兩個要件,那法律效果就是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Q2: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對被繼承人未盡撫養義務」、「對臥病在床的被繼承人並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直到過世都不予探視」、「毆打被繼承人」、「辱罵被繼承人」等諸如此類精神上或身體上痛苦,都會被認定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行為(參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
Q3:「表示失權」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來作表示嗎?
➡️被繼承人要用什麼方式向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不管是在遺囑內表明不得繼承,或以寄發存證信函、口頭告知等方式,都是可以的,而且也不必向特定人為表示,只不過在選定方式時也要記得一併考量後續證明的難度(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
Q4:我要如何向法院舉證上面的兩個要件呢?
➡️一般通常會傳喚被繼承人生前周遭的人士,來出庭證述繼承人是不是有對被繼承人作出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以及被繼承人是否曾表示過不得繼承,例如找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地點附近的鄰居、其他位繼承人、親戚等人,透過這些人的描述,來還原被繼承人生前受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經過,以及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曾向這些人說過不願意讓繼承人繼承遺產等話語(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易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34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連結來源:ETtoday星光雲、公視
這三個噗嚨共兄弟實在太不孝了!! 最後挨打也只是剛好啦😊😊😊(諭子燒) 【《我的婆婆》王少偉設計仙人跳 騙老母親「土地權狀」自嘲:太北爛!】 https://star.ettoday.net/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