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聖傑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律師!!刑案律師事務所首選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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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車手不起訴成功案例:被騙當車手,不代表一定會被認定是詐欺共犯📣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一、案件結果:面交車手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在近年詐欺案件嚴格偵辦的趨勢下,只要當事人曾經出面收取現金、轉交款項、依通訊軟體指示到指定地點,往往就會被檢警朝...
08/06/2026

面交車手不起訴成功案例:被騙當車手,不代表一定會被認定是詐欺共犯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結果:面交車手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
在近年詐欺案件嚴格偵辦的趨勢下,只要當事人曾經出面收取現金、轉交款項、依通訊軟體指示到指定地點,往往就會被檢警朝「面交車手」方向偵辦,並可能同時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重罪。本案委託人即是如此。委託人因網路交友與假工作話術,被指示至約定地點收取投資或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款項,再依對方指示將款項帶往其他地點。案件發生後,檢警認為委託人可能是詐欺集團中的面交車手,進一步偵辦其是否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
➙然而,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案件脈絡、分析通訊紀錄、釐清當事人與對方互動關係,並具體指出本案仍欠缺足以證明委託人具有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主觀犯意的證據後,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委託人作成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結果,在面交車手案件中並不容易。因為目前台灣司法實務對詐欺車手案件多採高度警覺態度,若辯護方向只停留在「我也是被騙」、「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等抽象說法,通常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院。真正重要的是,必須把「不知情」轉化為可以被檢驗、可以被採信的證據與法律論述。

二、為什麼面交車手案件特別難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面交車手案件之所以困難,是因為檢警通常會掌握若干客觀事實,例如當事人確實到場收款、確實與他人聯繫、確實將款項轉交或放置在指定地點,甚至監視器畫面也可能拍到當事人出現在案發地點。這些客觀行為看起來很容易被解讀為「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更嚴重的是,這類案件通常不只會被偵辦普通詐欺,而是可能被認為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該條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換言之,一旦被認定為加重詐欺,刑度壓力會比一般詐欺案件更高。
此外,面交車手收取現金後再交付他人,檢警也可能認為該行為具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效果,因此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若案件中還有通訊軟體群組、上游指示、多人分工等情節,也可能被加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因此,面交車手案件的辯護重點,不能只看「有沒有收錢」。真正的攻防核心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詐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被害人受騙?是否知道自己行為會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是否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是否真的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的認識與意思?

三、本案爭點:委託人是詐欺共犯,還是同樣遭到網路話術利用的人?
本案最重要的疑點,在於委託人與指示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典型詐欺集團成員間的上下游犯罪分工。委託人一開始是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對方,雙方有感情互動,對方進一步以工作、電商、投資或虛擬貨幣交易等名義,請委託人協助處理相關事項。換言之,這不是單純「明知是詐騙仍為了報酬加入車手工作」的案件,而是具有網路感情詐騙、假工作包裝、虛擬貨幣交易名義混雜的特殊情境。委託人並非一開始就清楚知道自己正在接觸詐欺款項,而是因為信任對方、想協助對方,才一步步被引導進入可疑流程。
在這樣的案件中,如果只用結果論看待,很容易得到「既然你有收錢,就應該知道有問題」的結論。但刑事案件不能只憑事後推論定罪。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都需要檢驗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與犯意聯絡。也就是說,檢方不能只證明當事人客觀上有收款行為,還必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並願意參與犯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本案的辯護方向,正是從這個核心出發:本案不能把「年輕、涉世未深、遭網路感情與假工作話術利用的人」,直接等同於「詐欺集團共犯」。

四、謙聖如何辯護:不是只說「我也是被騙」,而是把疑點變成證據攻防
在面交車手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都會說:「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詐騙。」但在司法程序中,單純否認通常不夠。專業刑事辯護必須進一步回答:為什麼當事人不知道?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當事人不知道?哪些客觀情節可以推翻檢警對主觀犯意的推論?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委託人從數個方向建立辯護架構。
首先,我們釐清委託人與對方的認識過程。委託人並非透過犯罪招募廣告、車手群組或高額報酬訊息加入案件,而是透過網路交友與感情互動被引導。這個脈絡非常重要,因為它能解釋委託人為何會相信對方、為何會配合指示、為何沒有第一時間察覺自己可能被利用。

其次,我們整理通訊紀錄與手機鑑識資料。即使部分對話未能完整還原,仍可從現存資料中看出委託人是被他人引介進入工作或通訊群組,而非主動尋找犯罪機會。這一點有助於削弱「委託人主動加入詐欺組織」的推論。

第三,我們強調委託人的年齡、社會經驗與背景。委託人案發時年紀尚輕,社會經驗有限,亦無相關刑案紀錄。這些因素並不是當然免責的理由,但在判斷其是否能辨識假投資、虛擬貨幣、面交收款背後的詐欺風險時,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我們分析本案欠缺典型車手案件常見的犯罪認知跡象。例如,是否有明顯高額報酬?是否有分潤約定?是否有人教導如何逃避查緝?是否使用假身分?是否刻意規避監視器?是否與核心詐欺成員長期密切聯繫?是否明知被害人受騙仍前往取款?這些問題若無法得到肯定答案,就不能僅憑「有收款」直接認定當事人具有詐欺、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的主觀犯意。

第五,我們將案件拉回刑事訴訟法的證明門檻。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本案即使存在令人懷疑的客觀行為,但只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明知款項來源不法、不足以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就不應以重罪相繩。

五、檢察官最終採納的核心:不能排除委託人也是被利用的一方
經過完整辯護後,檢察官最終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委託人同樣陷入網路感情詐騙與假工作話術之中。雖然委託人客觀上確實有依指示收取、處理款項的行為,且行為本身有輕率與疏失之處,但刑事責任不能只建立在「結果看起來可疑」之上。檢察官進一步考量,委託人案發時年輕、社會經驗有限,又無相關前科。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定委託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收取的是詐欺犯罪所得,也難以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詐欺取財、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聯絡。因此,依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再次說明:面交車手案件不是完全沒有辯護空間。困難不代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能否及早掌握證據、建立正確答辯方向,並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也可能是被騙、被利用的一方」。

六、如果你被騙當面交車手,第一時間應該注意什麼?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類似情況,請不要因為看到罪名很重就放棄。面交車手案件確實嚴重,但處理方式會直接影響偵查結果。尤其在第一次警詢、偵查庭前後,筆錄內容、手機資料、對話紀錄、金流紀錄、收款前後的行動軌跡,都可能成為判斷主觀犯意的重要依據。最重要的是,不要自行刪除對話紀錄,也不要為了「看起來比較沒事」而隱瞞與對方的真實互動。很多被騙當車手的案件,真正能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資料,往往就藏在交友過程、工作話術、群組對話、報酬約定、對方要求配合的內容裡。如果資料被刪除或筆錄說法前後矛盾,後續辯護難度會大幅提高。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面交車手案件時,會先協助當事人還原完整時間軸,包含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包裝工作內容、何時被要求加入群組、是否曾被告知款項來源、是否取得報酬、是否知悉被害人受騙、是否有上游教戰或分工指示等。接著,再依據個案證據,判斷應朝不起訴、無罪、減輕責任或其他有利方向爭取。

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面交車手案件,不起訴與無罪皆有成功經驗
面交車手案件在台灣要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並不容易,這一點必須誠實面對。因為詐欺案件猖獗,司法實務對車手角色通常採取嚴格審查,檢警也經常會從收款、轉交、通訊群組、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推論當事人具有犯罪認知。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不僅有面交車手案件不起訴成功案例,也有相關車手案件無罪成功案例。我們深知,許多當事人並不是主動加入詐欺集團,而是遭到假交友、假投資、假工作、虛擬貨幣交易話術利用,最後才發現自己被捲入嚴重刑事案件。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面對面交車手、詐欺共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指控,請不要只用「我也是被騙」一句話面對偵查程序。真正有效的刑事辯護,是把你的遭遇整理成法院與檢察官可以理解的證據架構,讓案件從「看起來像車手」回到「是否真的具有犯罪故意」的法律判斷。

八、結語:被騙當車手,不要灰心,越早處理越有機會
面交車手案件的壓力往往來得很快。當事人可能突然接到警察通知、被帶去警詢、手機被扣押,甚至被聲請羈押。家屬在第一時間也常常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焦急地搜尋「面交車手會被關嗎」、「詐欺車手可以不起訴嗎」、「被騙當車手怎麼辦」。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正是因為案件沒有停留在表面事實,而是進一步深入分析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感情詐騙脈絡、假工作包裝、通訊紀錄、年齡與社會經驗、是否獲利及是否與詐欺集團具有犯意聯絡。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面交車手案件不是沒有機會,但必須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證據與法律論述,為自己爭取不起訴、無罪或最有利的結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你把「我也是被騙」具體轉化為能被司法機關看見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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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律師推薦】分居就是感情破裂?謙聖律師精準反擊,成功為當事人保住珍貴婚姻!!📣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在現代社會中,婚姻生活難免會遇到摩擦與考驗。當夫妻雙方因為生活習慣、子女教育或工作壓力而產生爭執,甚至走向「分居」的局面時,許多人會誤...
08/06/2026

【離婚案件律師推薦】分居就是感情破裂?謙聖律師精準反擊,成功為當事人保住珍貴婚姻!!

📣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生活難免會遇到摩擦與考驗。當夫妻雙方因為生活習慣、子女教育或工作壓力而產生爭執,甚至走向「分居」的局面時,許多人會誤以為這就代表著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盡頭,對方隨時可以單方面訴請離婚。

💡然而,法律真的是這樣規定的嗎?只要分居,就一定會被判准離婚嗎?
今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要與大家分享一個由我們親自處理的高雄離婚訴訟成功案例。在這個案件中,我們的委託人面臨配偶單方面提出離婚訴訟,並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為由,企圖結束這段婚姻。但在王聖傑律師與黃昱凱律師的聯手協助下,我們成功反駁了對方的不實指控,不僅讓法院駁回了對方的離婚請求,更為委託人成功保住了珍貴的家庭與婚姻!

一、案件背景:被誇大的分居時間與不實指控
本案發生在高雄。我們的委託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下簡稱當事人)與配偶於民國某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然而,配偶卻突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狀中,配偶提出了嚴厲的指控,宣稱雙方對於子女教育的價值觀大相逕庭,導致嚴重衝突。配偶更指控當事人「在七年前就擅自帶著孩子離家」,雙方已經分居長達七年且完全沒有往來。配偶據此主張,這段婚姻已經只剩下形式,喪失了互愛、互信的基礎,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面對這些突如其來的指控,當事人感到既錯愕又委屈。事實的真相根本不是如此!當事人向我們表示,雙方確實有分居,但時間是從某年到某年間才開始,根本沒有七年這麼久。更重要的是,分居的原因並不是當事人擅自離家,而是配偶因為工作關係,選擇居住在工廠,不願意與當事人和孩子同住,後來甚至阻止當事人進入工廠探視。在這段期間,當事人為了維繫家庭,百般求和,不僅獨自扛起照顧兩個孩子的重擔,更積極帶著孩子參與配偶家族的各種活動。即使到了最近的農曆新年,雙方都還有互動。當事人強烈表達了不想離婚、希望能繼續維持完整家庭的意願。

二、謙聖律師的訴訟策略:還原真相,打破「重大破綻」的迷思
當事人帶著滿腹的委屈與厚厚的家庭照片,來到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與黃昱凱律師在仔細聆聽當事人的訴求,並詳細檢視所有證據後,立即擬定了精準的訴訟防禦策略。在實務上,許多人會濫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該條文規定:「夫妻有前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然而,什麼才叫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謙聖律師團隊在法庭上,精準引用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的權威見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所謂的重大事由,必須是婚姻已經產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並且要依照「客觀標準」來認定。也就是說,必須達到「任何人如果處於相同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才能獲准離婚。

🚨基於這個核心法律原則,謙聖律師團隊展開了有力的反擊:

【第一步:戳破誇大的分居時間,釐清責任歸屬】
我們向法官指出,對方宣稱「分居七年」完全是毫無根據的誇大之詞。經過我們提出的證據比對,雙方實際分居的時間不到五年。更關鍵的是,我們向法院強調,對方始終無法證明「分居有正當理由」,也無法證明分居是當事人的錯。既然分居的責任不在當事人身上,對方自然不能將分居作為訴請離婚的藉口。

【第二步:提出鐵證,展現維繫婚姻的強烈意願】
婚姻的基礎在於夫妻間的感情與共同生活的意願。為了證明這段婚姻並非「無回復之希望」,謙聖律師團隊將當事人辛苦整理的大量生活照片呈交給法院。這些照片成為了法庭上最有力的鐵證!照片清楚記錄了當事人在分居期間,依然持續帶著孩子參與配偶家族的各項活動。我們向法官強力主張,這些客觀的互動紀錄,充分證明了當事人不僅沒有放棄這段婚姻,反而積極付出努力,展現出強烈維持家庭完整的意願。

三、案件結果:法院採信謙聖主張,成功駁回離婚請求!
在謙聖律師團隊條理分明、證據確鑿的辯護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法官完全採信了我們的主張。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
1.對方主張分居七年且無往來,完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2.雙方分居不到五年,時間並非甚久,不能僅憑分居就認定婚姻出現重大破綻。
3.透過大量照片證據,足以認定當事人仍具有維持婚姻的強烈意願,並積極付出努力。
4.對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對分居有任何可歸責之處。
➙最終,法院認定這段婚姻並未出現「完全不可回復之破綻」,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成功為我們的當事人保住了珍貴的婚姻!

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叮嚀:面對離婚訴訟,您需要專業的法律後盾
這個高雄家事法院的成功案例告訴我們,面對配偶單方面提起的離婚訴訟,千萬不要輕易放棄,更不要被對方誇大的言詞或不實的指控所嚇倒。「分居」並不等於「離婚的保證」。在法律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的原因、責任歸屬,以及雙方是否有維持婚姻的意願與具體行動。

💡如果您目前也正面臨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危機,或者您在婚姻關係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對待,正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絕對是您最值得信賴的選擇。我們的家事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深知家事案件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攻防,更是情感與人性的拉扯。我們不僅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分析,精準運用最高法院的權威見解為您辯護,更會以同理心傾聽您的訴求,協助您蒐集最有利的證據。

無論您是想要捍衛婚姻、爭取子女監護權,或是希望和平結束關係並爭取合理的財產分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都會與您站在一起,為您爭取最大的法律權益。遇到家事糾紛,請放心交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用專業與用心,為您守護最在乎的家人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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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大火遭控失火罪與過失致死?謙聖律師團隊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一場突如其來的無情大火,不僅可能燒毀畢生心血,更可能讓人面臨沉重的刑事責任。當意外發生,面對鄰居的求償與檢方的調查,您需要的是專業且經驗豐富的法律團隊為您...
05/06/2026

工廠大火遭控失火罪與過失致死?謙聖律師團隊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場突如其來的無情大火,不僅可能燒毀畢生心血,更可能讓人面臨沉重的刑事責任。當意外發生,面對鄰居的求償與檢方的調查,您需要的是專業且經驗豐富的法律團隊為您把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成功協助一名當事人,在經歷了「不起訴、被再議發回、再次不起訴」的艱辛過程後,最終徹底擺脫了刑法第173條失火罪與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指控。

一、案件背景:深夜惡火,負責人面臨雙重重罪指控
本案當事人是一間倉儲工廠的負責人,工廠內存放著公司對外銷售的洗車機、空壓機與露營用發電機等產品。某日深夜,工廠突然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不僅波及了相鄰的兩間廠房,更令人遺憾的是,當晚在廠內擔任管理人員的當事人父親,也不幸在火場中喪生。
面對這場悲劇,當事人除了要承受失去至親的悲痛,還遭到了五名鄰居的聯合提告。檢方隨即介入調查,認為當事人身為工廠的實際管理使用人,對於廠內的電源配線與設備負有維護與監督的義務。消防局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指出,起火原因極有可能是「電氣因素」引起。因此,檢方初步認定當事人涉嫌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以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一波三折的訴訟過程:再議發回,謙聖律師團隊堅守防線
在案件初期,當事人委託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古茜文律師與王聖傑律師進行辯護。律師團隊深入分析案情,並積極提出有利證據,成功在第一次偵查終結時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然而,告訴方對此結果不服,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案件隨後被發回桃園地檢署繼續偵查。面對案件重啟調查的巨大壓力,古茜文律師與王聖傑律師並未退縮,反而更加縝密地梳理法律爭點。律師團隊緊抓刑法上的核心概念,向檢察官詳細論述「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律師指出,雖然當事人身為工廠負責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即有防止危險發生的作為義務),但這並不等同於他違反了「注意義務」。

律師團隊進一步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當事人平時確實有定期檢修外部電箱設備,且嚴格要求員工下班後必須關閉電源。此外,廠內的鋰電池產品皆經過BSMI認證,且與其他產品分開包裝。消防局的鑑定報告雖然指出起火原因可能是電氣因素,但也明確表示「究係何種原因導致該可能性則未臻明確」,且現場電源線與鋰電池皆有燒損狀況,無法斷定是何者先引發火勢。

三、成功爭取再次不起訴:專業辯護,捍衛當事人清白
在古茜文律師與王聖傑律師的強力辯護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我方的法律見解。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認定,要追究當事人的過失責任,必須以他對火災的發生「有無預見並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性」為判斷標準。既然當事人平時已盡到維護設備與規範員工用電的責任,且火災的具體起因連專業鑑定都無法確認,自然不能將這場無法預見的意外歸咎於當事人的過失。
➙最終,桃園地檢署再次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洗刷了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的冤屈,讓他能夠在經歷這場浩劫後,重新振作,處理後續的善後事宜。

四、遇到失火罪官司?找律師,要找專精的!
火災案件的刑事調查往往涉及複雜的消防鑑定報告與艱澀的法律概念(如不作為犯、注意義務等)。一旦處理不慎,不僅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後續的民事賠償更是天文數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失火罪、公共危險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與深厚的法學素養。我們深知,面對檢方的嚴厲指控與告訴人的步步進逼,唯有精準掌握法律爭點、仔細檢視每一項證據,才能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築起最堅固的防線。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不幸捲入火災意外,面臨失火罪或過失致死罪的調查,請不要猶豫,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將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最全面的法律分析與辯護策略,全力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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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過失致死 #倉儲大火 #刑事案件

遭控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一、案件結果: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成功獲不起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是刑事案件中最敏感、也最容易對當事人生活造成重大衝擊的案件類型。只要被指控...
05/06/2026

遭控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不起訴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結果: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成功獲不起訴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是刑事案件中最敏感、也最容易對當事人生活造成重大衝擊的案件類型。只要被指控涉及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也可能同時承受家庭、工作、人際關係與社會評價上的巨大壓力。本案中,委託人遭指控涉及強制性交,以及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關係。案件一開始即屬高度風險案件,因為相關罪名刑度不輕,且一旦遭起訴,後續審判程序、媒體或周遭輿論壓力,都可能使當事人陷入長期不安。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接受委託後,沒有只停留在「否認犯罪」的層次,而是立即回到刑事案件最核心的問題:檢方手上的證據,是否真的足以證明委託人有違反告訴人意願的強制性交行為?又是否足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年齡仍故意為之?
➙經過律師團隊逐項整理卷內資料、通訊紀錄、雙方互動脈絡與案件疑點後,最終成功說服檢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案件爭點一:強制性交案件,不是有指控就一定會起訴
本案第一個重大爭點,是委託人是否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使告訴人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條文可以看出,強制性交罪的核心不只是「雙方曾發生性行為」,而是檢方必須證明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對方發生性行為。因此,案件的真正重點,會落在「是否違反意願」、「是否有強制手段」、「告訴人陳述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等問題。

本案中,委託人自始否認有任何強迫、壓制或違反告訴人意願的行為。律師團隊進一步檢視卷內資料後發現,除了告訴人的指述之外,卷內並沒有足以補強「委託人違反告訴人意願」或「委託人使用強制方法」的積極證據。

性犯罪案件常發生在隱密空間,告訴人的陳述固然重要,但在刑事訴訟中,法院與檢察官仍必須遵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說,不能只因為案件類型敏感,或只因為有人提出指控,就直接推定被告有罪。尤其在缺乏被告自白的情況下,仍應檢視是否有通訊紀錄、現場跡證、傷勢資料、案發前後互動、第三人證述或其他客觀資料足以補強告訴人陳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本案中,正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協助委託人整理案發前後互動過程,釐清雙方陳述的差異,並指出卷內證據不足以直接證明委託人有強制性交的犯罪事實。最終,檢方採納相關辯護方向,認定強制性交罪嫌不足。

三、案件爭點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案件,年齡認知是重要辯護重點
本案第二個重大爭點,是委託人是否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仍與其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就完全沒有辯護空間。但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客觀年齡事實之外,仍然必須檢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換句話說,如果案件爭點在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除了對方實際年齡外,還要進一步檢視被告是否知道、是否可得而知,以及卷內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此主觀認知。

本案中,告訴人雖主張曾經透過訊息告知年齡,但相關訊息已經不存在;告訴人提出的社群對話紀錄中,也沒有足以證明委託人曾被明確告知年齡的內容。律師團隊因此將辯護重點放在「主觀認知」與「證據補強」兩個層面。
一方面,律師團隊指出,刑事責任不能只靠推測。若卷內沒有明確訊息、對話截圖或其他客觀資料可以證明委託人知道對方未滿十六歲,就不能僅憑事後指述推定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年齡。另一方面,律師團隊也從現實生活經驗出發,說明現今社群交友環境中,年齡判斷常受到穿著、化妝、髮型、談吐、社群形象與互動情境影響。尤其若對方外觀、互動方式與社群呈現均容易使人產生成熟印象,檢方仍須回到個案證據,不能單純以對方實際年齡回推委託人當時必然知悉。
➙最終,檢方認為全案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因此就此部分亦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四、謙聖律師團隊如何協助委託人爭取不起訴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律師介入的時間點非常重要。許多當事人在第一次警詢或偵訊時,因為緊張、害怕、羞愧,或不清楚法律構成要件,常常只想快速解釋「我沒有強迫」、「我不知道對方年齡」,卻沒有把真正有利的細節完整說清楚。這些筆錄一旦形成,後續要再修正或補充,難度往往會提高。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委託人做的,不只是陪同出庭或代寫書狀,而是從案件初期即建立完整防禦架構。
➟首先,律師團隊協助委託人釐清案發前後的互動流程,確認雙方如何認識、如何約定見面、見面前後有無對話紀錄、案發後雙方是否仍有聯繫,以及這些細節如何影響「是否違反意願」的判斷。
➟其次,律師團隊整理社群軟體與通訊紀錄,檢視其中是否真的存在年齡告知、拒絕訊息、求救訊息或其他足以支持告訴內容的資料。若卷內資料無法支撐告訴人說法,律師即以書面意見具體指出證據缺口,而不是只做抽象否認。
➟再次,律師團隊將案件分成兩條主線處理。對強制性交指控,重點放在違反意願與強制方法是否有補強證據;對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則聚焦在委託人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以及檢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主觀故意。
➟最後,律師團隊以不起訴意見書及偵查中辯護策略,協助檢方從證據法則角度重新檢視案件。結果檢方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涉犯相關罪名,因此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為什麼本案不起訴不是偶然,而是證據策略的結果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辯護,最忌諱只有情緒化否認。尤其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案件,檢警通常會非常重視告訴人的陳述,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出清楚、具體、可被檢驗的辯護架構,很容易讓案件朝起訴方向發展。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不在於一句「雙方合意」或「我不知道年齡」,而在於律師團隊能夠把這些主張轉化成檢方可以審查的證據問題。例如:告訴人的陳述是否有通訊紀錄補強?所稱拒絕或推拒是否有其他客觀資料支持?所稱曾告知年齡的訊息是否仍存在?社群對話是否能證明委託人明知年齡?案發前後互動是否與強制性交指控相符?
➙這些問題看似細節,卻往往決定案件結果。刑事案件不是比誰說得比較嚴重,而是要看證據是否足以跨越起訴與定罪門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刑事案件,熟悉偵查程序中檢方重視的證據重點,也能協助當事人在最關鍵的時間點提出有效防禦。

六、不起訴的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最後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這代表檢方並非單純因為撤告、和解或程序問題結案,而是回到證據本身,認為目前資料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構成犯罪。對於遭指控妨害性自主的當事人而言,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不起訴處分不只是案件暫時結束,更可能是當事人重新穩定生活、工作與家庭關係的關鍵轉折。

七、遇到強制性交或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應盡快找刑事律師協助
如果您或家人遭指控強制性交、性侵害、強制猥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請不要以為「只要自己說清楚就好」。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筆錄、通訊紀錄、案發前後互動、雙方陳述細節,都可能影響後續檢方是否起訴。

👨🏻‍⚖️尤其在以下情況,更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
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不確定該如何陳述;對方指控違反意願,但實際互動過程並非如此;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但您並不知道對方真實年齡;雙方曾透過交友軟體、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聯繫,對話紀錄可能成為關鍵證據;擔心第一次筆錄說錯話,導致後續偵查方向對自己不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熟悉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偵查程序與不起訴辯護策略。面對高度敏感的性犯罪指控,我們理解當事人的壓力,也知道案件不能只靠情緒辯解,而必須以證據、法條與偵查策略逐步爭取最有利結果。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證明即使面對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只要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仍可能從證據不足、主觀認知、指述補強、通訊紀錄與案件脈絡中找出關鍵突破點。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案件,建議儘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風險、整理證據並規劃偵查中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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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也能爭取緩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與緩刑判決📣 #謙聖知識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極重,即使是未遂、自白,也不代表一定能緩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律師、蔡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在第二級毒品販賣未遂案件中,...
04/06/2026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也能爭取緩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與緩刑判決

📣 #謙聖知識文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極重,即使是未遂、自白,也不代表一定能緩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律師、蔡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在第二級毒品販賣未遂案件中,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最終獲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

本案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當事人遭檢方起訴後,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案件因警員誘捕偵查而屬於未遂,並且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仍不代表法院必然會給予緩刑。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承諭律師協助辯護下,本案成功說服法院除適用未遂減輕與自白減刑外,進一步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命當事人於指定期間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對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的被告而言,這樣的結果並不容易。因為販賣毒品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向來被高度重視,法院對於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通常相當審慎。能否讓法院認為個案確有「情輕法重」與「可堪憫恕」的情形,往往是案件能否從重刑風險中爭取到緩刑空間的關鍵。

一、為什麼這個案件的成功關鍵不是只有「自白」與「未遂」?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毒品販賣案件是未遂,又有在偵查與審判中承認犯罪,就一定可以大幅減刑甚至獲得緩刑。但實務上並非如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的法定刑非常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6項則規定未遂犯亦處罰。雖然刑法第25條第2項可以就未遂犯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也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可以減輕其刑,但在重大毒品案件中,這兩個減刑事由未必足以讓刑度降到可以宣告緩刑的範圍。

本案真正的關鍵,在於辯護人進一步爭取刑法第59條的適用。刑法第59條是法院認為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使依法減刑後仍嫌過重時,才能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也就是說,這不是被告有自白就當然適用,也不是每一件未遂案件都能適用,更不是辯護人提出請求後法院就一定會准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律師、蔡律師在本案中,並不是只停留在「被告認罪」、「案件未遂」這些基本主張,而是進一步從案件型態、交易數量、對價金額、行為模式、當事人前科狀況、犯後態度、是否屬於大型毒品網絡、是否與跨國販毒或大盤毒梟有別等面向,建立完整的量刑辯護架構,讓法院看見本案與典型重大販毒案件之間的差異。

二、法院最終採納刑法第59條,讓案件出現緩刑可能
本案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雖然當事人的行為仍應受到非難,但其始終坦認犯行,且無任何科刑紀錄;再從販賣毒品的行為態樣、數量與對價觀察,與跨國販毒或大盤毒梟的犯罪情形明顯有別。法院因此認為,如果僅適用未遂與自白減刑後的最低刑,仍有刑罰過苛、情輕法重之感,因而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這正是毒品案件辯護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毒品案件不是只看罪名,也不是只看有沒有認罪,而是要讓法院理解:這個案件究竟屬於什麼樣的犯罪情節?被告在整體毒品流通鏈中扮演什麼角色?是否有長期營利、反覆販賣、組織性犯罪或重大危害?如果沒有,辯護人就必須把這些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具體呈現出來,並轉化為法律上足以說服法院的量刑理由。
➙對許多毒品案件當事人而言,刑法第59條往往是能否突破重刑結構的重要關鍵。然而,刑法第59條不是每位法官都會給,也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爭取成功。它需要有法律上的切入點、證據上的整理,以及辯護策略上的精準判斷。

三、為什麼毒品販賣案件一定要盡早找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
毒品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尤其是涉及販賣、運輸、製造、轉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時,案件往往在偵查初期就已經決定後續方向。警方或檢方通常會掌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地點、扣案物、鑑定報告、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職務報告或誘捕偵查資料。若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理解自己所面臨的罪名與法律風險,很可能在筆錄中作出不利陳述,影響後續辯護空間。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辯護重點不只是問「有沒有交易」,也必須細看是否已達著手階段、是否屬於未遂、是否有營利意圖、警方偵查是否合法、通訊紀錄能否證明販賣犯意、扣案物與案件事實是否具關聯性、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要件,以及是否有機會進一步主張刑法第59條酌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毒品案件時,會先從偵查卷證、筆錄內容、通訊紀錄、扣案毒品鑑定、搜索扣押程序、犯罪事實描述與起訴法條進行分析,再依案件狀況規劃辯護方向。對當事人而言,越早由律師介入,就越有機會在偵查、羈押、起訴、審判與量刑階段中保留最有利的辯護空間。

四、本案對毒品案件當事人的提醒
本案成功爭取到緩刑,並不代表每一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都可以得到相同結果。毒品案件的結果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包括毒品種類、數量、交易次數、金額、是否未遂、是否自白、是否供出上游、是否有前科、是否涉入組織性犯罪、是否配合偵審程序,以及辯護人能否把案件中有利的量刑因素具體呈現給法院。然而,本案也清楚說明一件事:即使面對法定刑極重的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也不代表完全沒有爭取空間。關鍵在於,不能只消極等待判決,也不能只以「我有認罪」作為唯一辯護方向。毒品案件需要的是能真正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減刑規定與法院量刑思維的辯護團隊。
➙若案件中存在未遂、自白、初犯、交易數量有限、非長期販售、非毒品上游、非組織型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等有利因素,就應該及早整理成有說服力的法律主張,爭取法院在量刑上給予當事人重新回到社會的機會。

五、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毒品案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刑事案件,尤其在毒品案件中,能依不同階段提供具體協助。若案件仍在警詢或偵查階段,我們可協助陪同偵訊、確認筆錄內容、評估是否涉及販賣、轉讓、持有或施用毒品等不同罪名,並避免當事人在不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作出不利陳述。若案件已進入起訴與審判階段,我們可協助檢視起訴書與卷證資料,判斷是否有爭執犯罪構成要件、未遂、偵查合法性、證據能力或量刑因素的空間。若案件事證已較明確,也會進一步評估是否應以自白減刑、供出來源、刑法第59條酌減、緩刑要件、保護管束或義務勞務等方向,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蔡承諭律師協助處理,在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的重罪案件中,成功爭取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並取得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的結果。對面臨毒品案件的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上的差異,更可能是能否維持家庭、工作與人生重新開始機會的重大轉折。

🚨如果您或家人正在面臨毒品案件,尤其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毒品未遂、轉讓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運輸毒品或製造毒品等指控,請不要等到判決前才開始尋找律師。毒品案件的每一份筆錄、每一次偵訊、每一項扣案證據與每一個法律主張,都可能影響最終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從案件初期開始釐清風險、整理證據、制定辯護策略,並在偵查、起訴、審判及量刑階段中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向。若您需要毒品案件律師協助,建議儘早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評估案件,爭取可能的減刑、緩刑或其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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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求職被騙怎麼辦?】誤信在家工作機會淪為人頭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一、案件經過當事人因需在家兼顧家庭與育兒,遂透過抖音尋找在家工作的機會,並因此與一名自稱可提供線上工作機會的人聯繫。對方表示,可從事網路商...
04/06/2026

【抖音求職被騙怎麼辦?】誤信在家工作機會淪為人頭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不起訴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需在家兼顧家庭與育兒,遂透過抖音尋找在家工作的機會,並因此與一名自稱可提供線上工作機會的人聯繫。對方表示,可從事網路商城的訂單處理、賣場經營及客服相關工作。起初,當事人也確實依照對方指示,實際從事訂單收發、商品處理及個人賣場經營等事務,雙方甚至另有相關經營協議,約定由當事人負責店舖管理,對方則負責資金面事宜。
其後,對方又以處理訂單、代墊貨款、設定收付款流程及後續提領營業收益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並進一步要求其申辦虛擬貨幣交易帳戶。由於當事人前期確有實際參與網路商城經營,遂信以為真,誤以為相關帳戶設定及虛擬貨幣操作,均屬商城經營、收付貨款及提領收益所必需的正常流程,因此才依照指示配合提供帳戶,並設定約定帳戶。
直到後來,當事人發現有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後旋即遭轉出,這才開始驚覺情況有異;進一步釐清後,才發現自己先前也曾因對方要求代墊貨款而受有財產損失。然而,因其帳戶曾被用於收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當事人也因此遭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偵辦,並遭質疑涉有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之情形。
面對這些指控,當事人一時相當錯愕,也深怕自己因此身陷刑責、甚至面臨入獄服刑的風險,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並非毫無原因地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而是先依對方安排,實際從事網路商城的訂單處理、賣場管理及客服工作,雙方之間也有相關經營協議。因此,當事人主觀上始終認為自己是在參與正常的商城經營流程,而非配合詐欺集團操作人頭帳戶。其後,當事人之所以配合提供金融帳戶、申辦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並設定約定帳戶,也是因誤信對方所稱,這些都是處理訂單、代墊貨款及提領營業收益所必須進行的流程,並非在明知對方是詐欺集團的情況下,仍故意配合提供帳戶。
謙聖進一步指出,依卷內資料可知,當事人自己也曾因對方要求代墊貨款而受有實際財產損失,足見其同樣是遭詐騙利用的被害人,而非從中獲利,或與詐騙集團分工合作的共犯。就「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而言,均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然而,本案當事人是因求職受騙而陷於錯誤,對帳戶遭利用於詐欺金流一事,既無預見,也無容任,自與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另外,就所謂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部分,謙聖也主張,依相關立法理由,若行為人係遭詐騙而對構成要件欠缺認識,即因欠缺主觀故意,而不該當犯罪。本案當事人是基於求職及商城經營的外觀事實,才交付、設定相關帳戶,其意思表示顯有瑕疵,並非出於無正當理由而任意提供,自不應以刑責相繩。綜上所述,本案充其量只是當事人因求職受騙而遭他人利用,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自應依法作成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有條不紊的答辯與完整事證說明下,成功說服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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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一開始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毒品案件認罪還能再翻供嗎?可以!!📣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許多當事人在被警方帶到警局、面對毒品案件偵查時,第一個反應往往不是思考證據是否真的足夠,而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聲押、會不會被羈押、...
03/06/2026

即使一開始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毒品案件認罪還能再翻供嗎?可以!!

📣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許多當事人在被警方帶到警局、面對毒品案件偵查時,第一個反應往往不是思考證據是否真的足夠,而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聲押、會不會被羈押、會不會因此失去工作、家庭與原本的生活。尤其在販賣第二級毒品這類重罪案件中,當事人常常會因為緊張、恐懼,或誤以為「只要先承認,可能比較不會被羈押」,而在警詢或偵查初期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但是,這個案件要提醒所有正在面對毒品案件的當事人與家屬:一開始認罪,不代表案件就一定會有罪;曾經承認,也不代表後續完全沒有辯護空間。刑事案件真正的核心,仍然是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而不是只看當事人在高度壓力下曾經說過什麼。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協助一名被指控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當事人。當事人在案件初期曾經承認犯行,但交保後立即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律師團隊分析卷證後,認為案件仍然存在重大證據缺口,因此沒有因為當事人曾經認罪就放棄辯護,而是立即改採無罪辯護方向,針對自白是否足以補強、證人陳述是否穩定、客觀影像是否能證明交付毒品、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販賣犯行等重點提出完整辯護。最後,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不只是個案成功,更反映毒品案件辯護中一個極重要的觀念:刑事案件不是只看當事人曾經說過什麼,而是要看全案證據能不能合法、充分、相互補強地證明犯罪。

一、販賣第二級毒品是重罪,因此更不能輕易放棄辯護
毒品案件中,「持有」、「施用」、「轉讓」、「販賣」在法律評價上差異極大。尤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相當嚴重,一旦被起訴甚至判決有罪,將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家庭、工作與未來造成重大影響。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中第二級毒品包含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等品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全文: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的刑責,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該條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全文: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正因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的刑度極重,許多當事人在偵查初期會承受極大壓力。有人害怕被羈押,有人擔心家人知道,有人不清楚自己每一句話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思,也有人以為「先承認比較能換取交保」。然而,刑事辯護的重點不是單純接受卷內不利敘事,而是要回到證據本身,檢驗檢警所主張的犯罪事實是否真的能被證明。

二、本案重點:曾經承認,但卷內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販賣毒品
依本案不起訴處分書記載,當事人被指控於特定時間、地點,以新臺幣1,000元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報告機關因此認為當事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然而,案件的關鍵在於:當事人雖然一開始曾經承認,但後續說明自己是因為害怕被羈押才承認。檢察官進一步審查卷內證據後,也並未僅以當事人曾經承認或相關證人陳述,就直接認定販賣犯行成立。

💡本案辯護與檢察官審查的重點,首先在於當事人曾經認罪,是否就可以直接認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當事人曾經做出不利陳述,仍必須進一步判斷該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是否是在恐懼羈押、資訊不足或高度壓力下形成,以及是否有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補強。

➠其次,案件也必須檢驗證人陳述內容是否穩定一致。毒品案件中,證人或關係人陳述固然可能成為證據,但仍要觀察其前後說法是否矛盾、是否與客觀事證相符、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或減輕自身責任的動機。如果只有證人陳述,卻缺乏其他客觀證據支持,仍然不能輕易認定販賣毒品成立。

➠再者,本案也涉及監視器畫面的判讀。卷內監視器畫面至多能證明當事人與證人曾在特定時間、地點碰面,但並未拍攝到當事人交付毒品的影像。換言之,有見面不等於有交付毒品,有接觸也不當然等於有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案件仍須證明對價、交付、販賣犯意與整體交易事實,不能只憑推測或片段接觸就作成不利認定。

➠最後,本案也欠缺足以完整串連交易事實的積極證據。檢察官審查後認為,依現有事證,至多僅能證明當事人與證人曾在特定時間、地點碰面,但仍無法僅以證人及當事人前後矛盾的陳述,逕認當事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最後,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這正是本案最重要的啟示:刑事案件不能只因為當事人一開始承認,就跳過證據檢驗。

三、自白不是唯一證據:即使認罪,也必須有補強證據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的自白確實可能成為證據,但法律同時也明確要求,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曾經承認,仍然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該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全文: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這項規定對毒品案件尤其重要。因為毒品案件經常會出現證人指述、共犯供述、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金流、扣案物、通聯紀錄等多種證據。律師要做的,不只是問當事人「有沒有做」,而是要逐一檢驗當事人的自白是否是在高度壓力、恐懼羈押或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形成;自白內容是否與客觀證據相符;證人陳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有利害關係或減輕自己責任的動機;監視器畫面、金流、通訊紀錄是否真的能證明「販賣」,而不只是證明「見面」或「接觸」;以及檢警所稱的交易金額、毒品數量、交付方式,是否有完整證據串連。
➙本案最後能夠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就在於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沒有因為當事人一開始曾經承認就放棄辯護,而是回到證據本身,具體指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的犯罪事實。

四、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必須判斷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如果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作成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全文: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獲不起訴。這代表檢察官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支持販賣第二級毒品的起訴門檻。

對被告而言,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結果。因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一旦被起訴,後續審判壓力、羈押風險、量刑風險與生活成本都會大幅增加。若能在偵查階段透過律師協助,及早整理有利事證、釐清自白形成原因、指出卷證矛盾,就有機會在案件尚未進入法院審理前,爭取不起訴結果。

五、毒品案件不要只想著「認罪換交保」,更要確認有沒有無罪辯護空間
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因為害怕被羈押而在第一時間做出不利陳述。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風險非常高。因為毒品販賣案件的刑度重大,若沒有律師在場協助釐清問題,當事人可能在不完全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說出被誤解、被擴張解讀,或與事實不完全一致的內容。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毒品案件時,會特別重視偵查初期的辯護策略。不是每一個案件都適合一味否認,也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應該直接認罪。真正重要的是,必須先看證據:警詢筆錄怎麼問、偵訊筆錄怎麼記、證人怎麼說、監視器拍到什麼、金流是否存在、通訊內容是否能證明販賣犯意、毒品來源與交付過程是否清楚。

💡當事人常見的第一個誤區,是以為承認就一定比較不會被羈押。但是否羈押仍取決於犯罪嫌疑、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認罪不應該成為犧牲防禦權的唯一選項。尤其在販賣第二級毒品這類重罪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為了短期的交保期待而做出不精確、不完整或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後續反而可能增加案件處理難度。

第二個誤區,是以為曾經認罪就沒有救。事實上,自白仍須有補強證據,而且必須檢驗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如果卷內缺乏監視器、金流、通訊紀錄、扣案物或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販賣行為,律師仍然可以從證據不足、自白不可靠、證人陳述矛盾等方向進行辯護。

第三個誤區,是以為有見面就等於販賣。毒品案件中,見面不等於交付毒品,交付毒品也不必然等於販賣。販賣罪的成立,仍然必須證明對價關係、販賣犯意、毒品交付與交易事實。如果客觀證據只能證明碰面,卻不能證明毒品交易,案件就仍有辯護空間。

第四個誤區,是以為證人說有就一定成立。證人陳述仍要檢驗前後一致性、利害關係與客觀證據補強。若證人本身也涉及毒品案件,或其陳述可能影響自身責任,律師更應仔細分析其證述是否可信、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

第五個誤區,是等到起訴後才找律師。事實上,偵查階段往往是爭取不起訴的重要時間點。越早讓熟悉毒品案件的律師介入,就越有機會在警詢、偵訊、羈押庭、交保聲請、不起訴意見書等關鍵階段建立完整防禦方向。

👨🏻‍⚖️本案正是一個明確例子:當事人原本因為害怕羈押而承認,但在交保後立即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判斷案件有無罪辯護空間後,立即調整策略,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毒品案件當事人?
毒品案件的辯護,不只是陪同開庭或撰寫書狀,而是要從偵查初期開始建立完整防禦架構。尤其在販賣第二級毒品這類重罪案件中,每一次警詢、每一次偵訊、每一份筆錄,都可能影響後續羈押、起訴與審判結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當事人進行警詢與偵訊陪同、羈押庭辯護、交保聲請、閱卷與證據分析、毒品案件無罪辯護策略規劃、不起訴意見書撰寫,以及後續審判程序辯護。若案件已經有不利筆錄或曾經認罪,也並不代表沒有挽回空間;律師仍可從自白形成原因、客觀證據不足、證人證述矛盾、監視器與金流不能補強等方向,重新檢視案件是否仍有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有利結果的可能。

我們也必須提醒,每一個案件的證據狀況不同,本案成功不起訴並不代表所有案件都會得到相同結果。但是,本案足以證明:即使一開始認罪,案件仍然可能有得救;只要證據不足,就不應輕易放棄無罪辯護。

如果你或家人涉及販賣毒品案件,請盡快尋求專業協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是小事。當事人一旦收到傳喚、被帶往警局、遭檢察官訊問,甚至面臨聲押或羈押庭程序,都應立即尋求熟悉毒品案件與刑事辯護的律師協助。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類似情況,無論目前是剛收到通知、已經做完警詢、曾經認罪、交保後擔心被起訴,或案件已經進入偵查、審判階段,都可以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我們會協助你檢視案件證據,評估是否存在無罪辯護、不起訴、交保、減刑或其他程序攻防空間,並在關鍵階段提供專業刑事辯護。
➙不要因為一開始說錯話、做出不利陳述或曾經認罪,就認為案件已經沒有希望。刑事案件真正的關鍵,仍然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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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案件爭取緩刑成功:提供帳戶遭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避免入監執行📣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一、案件背景:提供金融帳戶後,遭控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本案當事人因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後續該帳戶遭詐騙集團用於...
03/06/2026

詐欺、洗錢案件爭取緩刑成功:提供帳戶遭起訴,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避免入監執行

📣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一、案件背景:提供金融帳戶後,遭控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
本案當事人因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後續該帳戶遭詐騙集團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檢察官認為,當事人雖未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並非直接向被害人聯繫之詐騙成員,但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客觀上已使詐騙集團得以收受、提領及隱匿犯罪所得,因此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

這類案件在實務上相當常見。許多當事人起初可能只是因求職、貸款、投資、出租帳戶、代收款項或聽信網友指示而交出金融帳戶,等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時,才發現自己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甚至牽涉多名被害人匯款。此時,案件通常不會只停留在單純帳戶問題,而會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可能面臨詐欺、洗錢、幫助犯、警示帳戶、民事賠償及和解等多重法律風險。

💡本案中,受害人數不只一人,遭匯入款項亦非小額。檢方起訴後,當事人面臨的不只是有罪判決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否避免入監執行、是否能爭取緩刑,以及如何透過完整訴訟策略降低刑事與民事後果。

二、案件爭點:不是只有認罪,還要讓法院看見可緩刑的理由
詐欺與洗錢案件中,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承認錯誤,就一定可以緩刑;也有人以為只要自己不是詐騙集團核心成員,就不會被判刑。事實上,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會審查的重點非常多,包括當事人提供帳戶時的主觀認知、是否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財產犯罪、受害人數及損害金額、當事人是否取得報酬、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實際履行賠償,以及是否有前科紀錄。

本案辯護方向並非單純主張當事人沒有責任,而是在判決風險已經存在的情況下,協助當事人建立最有利於量刑與緩刑的完整架構。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面對偵查與審理程序,整理可供法院審酌的有利事實,並積極處理被害人賠償與調解問題。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願意給予緩刑,往往不只是看罪名本身,而是看當事人是否已經透過具體行動展現悔悟、彌補損害及再犯可能性降低。尤其在涉及詐欺、洗錢的案件中,因社會觀感與司法實務均高度重視人頭帳戶對詐騙犯罪的助長效果,若沒有及早處理賠償、和解與犯後態度,緩刑空間可能大幅縮小。

三、辯護策略:坦承、調解、履行、釐清角色與無犯罪所得
本案處理上,王聖傑律師協助當事人採取的核心方向,是讓法院理解當事人雖有提供帳戶之錯誤行為,但其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並未實際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取得犯罪所得或對洗錢標的具有實際管理處分權限。同時,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多名告訴人進行調解。法院判決中亦明確認定,當事人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並開始履行,且當事人對未能達成調解之告訴人,也並非消極不處理,而是因調解程序需雙方均有協商意願,該名告訴人未於調解期日到場,導致雙方失去對話與達成調解之機會,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將該結果完全歸責於當事人。

★這一點在緩刑爭取上非常重要。許多刑事案件不是沒有和解意願,而是因被害人未到庭、聯絡困難、賠償金額落差過大或調解時間不足,導致形式上看起來沒有完成全部和解。如果律師能夠清楚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已經做了哪些努力、為什麼未能完成全部調解、後續仍願意如何賠償,就可能影響法院對犯後態度及緩刑必要性的判斷。
此外,本案判決亦認定,卷內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取得或保有犯罪所得。因此,在沒收部分,法院並未對當事人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這對於當事人後續財務負擔與緩刑履行能力,也具有實質影響。

四、成功結果: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爭取緩刑五年
經法院審理後,本案當事人雖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相關犯行,但法院採納當事人坦承犯行、積極調解、開始履行賠償、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以及經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等情節,最終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宣告緩刑五年。
緩刑期間,法院同時命當事人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賠償,另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間內向尚未完成調解之告訴人給付相當金額,並完成四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換言之,本案最重要的成果,在於當事人雖面臨詐欺與洗錢案件的刑事責任,但經由完整辯護與積極補救,成功避免有期徒刑立即入監執行。對當事人而言,這不只是刑度上的差異,更是能否保留工作、家庭生活與後續修復能力的重大差別。

五、為什麼詐欺、洗錢案件仍有機會爭取緩刑?
在提供帳戶類型的詐欺、洗錢案件中,是否能爭取緩刑,關鍵通常不只在於罪名,而在於案件整體呈現出的風險程度與修復可能性。若當事人具有前科、被害人數眾多、損害金額龐大、收取高額報酬、否認犯行但證據明確、拒不賠償,或有其他逃避責任行為,緩刑難度通常會提高。

相反地,若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行為屬於提供帳戶之幫助犯,且能及早承認錯誤、配合調查、積極調解、提出實際賠償方案,並讓法院看到其並無再犯高度風險,就仍有機會透過辯護策略爭取較有利的量刑結果。

本案法院之所以願意宣告緩刑,關鍵不只是當事人自白犯罪,而是整體上呈現出當事人已經開始彌補損害,且願意接受緩刑負擔與保護管束。刑事辯護在此類案件中的重點,並不是單純替當事人說好話,而是必須用具體證據、調解紀錄、匯款資料、生活狀況、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及個案法律定位,建構法院可以採納的緩刑理由。

六、相關法條說明:提供帳戶為何會涉及詐欺與洗錢?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以下列出相關法條重點,供讀者理解此類案件的法律基礎。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即使提供帳戶者不是直接詐騙被害人的人,只要其行為對詐欺或洗錢犯罪具有助力,仍可能成立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透過假交易、假買家、假客服、假投資或其他話術使被害人匯款,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當金融帳戶被用來收受、提領或轉出詐欺款項,並使犯罪所得去向難以追查時,就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上的問題。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緩刑。這也是許多詐欺、洗錢案件在符合條件時,仍有機會爭取緩刑的重要法律基礎。

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收到詐欺、洗錢案件通知,請不要拖延處理
詐欺與洗錢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常會同時面臨警示帳戶、警詢筆錄、偵查庭、起訴、被害人求償、調解與判刑風險。尤其提供帳戶案件,許多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意識到問題嚴重性,直到案件進入法院,才發現自己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及洗錢罪責。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若您或家人因提供帳戶、出租帳戶、求職交付提款卡、貸款交付存摺、協助代收款項、虛擬貨幣交易、網路投資或其他原因,遭警方通知涉及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或警示帳戶案件,應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越早介入,越有機會釐清主觀犯意、整理有利證據、處理被害人調解、規劃賠償方案,並爭取不起訴、緩起訴、較輕刑度或緩刑結果。本案正是透過及早面對、積極補救、完整說明角色與責任程度,讓法院看見當事人仍有修復可能性,最終爭取到緩刑結果。對於已經涉入詐欺、洗錢案件的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逃避,而是用正確的訴訟策略,將案件風險降到最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持續以刑事辯護、詐欺案件、洗錢防制法案件、警示帳戶案件與調解賠償策略之專業,協助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爭取最適合個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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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就一定有罪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無罪判決📣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近年來,因網路交友、投資詐騙、求職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進而被捲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的情形屢見不鮮。許多當事人在發現帳戶遭警示、...
02/06/2026

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就一定有罪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無罪判決

📣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近年來,因網路交友、投資詐騙、求職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進而被捲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的情形屢見不鮮。許多當事人在發現帳戶遭警示、被通知製作筆錄,甚至收到起訴書時,才驚覺自己不只是被害人,也可能被檢方認定為協助詐騙集團犯罪的人。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此類刑事案件。委託人因誤信網路上認識之人士所編造的理由,將多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後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之工具。檢方因此認為委託人涉犯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並提起公訴。然而,經辯護人完整整理客觀交易紀錄、通訊對話、帳戶使用狀況與委託人受騙經過後,法院最終採納辯護方向,判決委託人無罪。

一、案件背景:誤信網路情感話術,帳戶卻遭詐騙集團利用
本案委託人原本只是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人士,雙方在通訊軟體上頻繁互動。對方以關心、陪伴及情感支持取得委託人信任後,陸續以工作需要、薪資或業績款項處理等理由,要求委託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委託人因當時身心狀態較為脆弱,又對對方產生高度信任,因而在未察覺異常的情況下交付帳戶資料。後續,多名被害人因假投資等詐騙手法而匯款至相關帳戶,款項隨即遭轉出。偵查機關因此認定,委託人提供帳戶資料的行為,使詐騙集團能夠取得收款及轉匯工具,涉嫌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對一般民眾而言,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是:只要帳戶真的被詐騙集團使用,是否就代表帳戶所有人一定成立犯罪?本案的關鍵正是在於,刑事責任不能只看「帳戶有沒有被利用」,還必須進一步判斷當事人交付帳戶時,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犯罪,並且仍容任該結果發生。

二、檢方起訴罪名: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本案檢方主張,委託人交付多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等帳戶收受詐騙所得,再將款項轉出,以製造金流斷點。因此,檢方認為委託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案件的核心,通常不只是帳戶客觀上是否被使用,而是被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換言之,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至少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當事人已經預見自己提供帳戶可能會幫助詐騙或洗錢,卻仍然不在乎地交付帳戶。

💡如果當事人是因為感情詐騙、求職詐騙、投資詐騙或其他話術而受騙交付帳戶,並且客觀事證足以支持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法院即不能僅因帳戶遭利用,就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

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重點:委託人不是共犯,而是被話術操控的受害者
本案辯護的重點,不在於否認帳戶曾被詐騙集團利用,而是精準指出:帳戶被利用是一回事,委託人是否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則是另一回事。首先,辯護人強調,委託人交付帳戶前,相關帳戶並非專門準備給他人使用的空帳戶,而是仍有日常使用痕跡及餘額的帳戶。若委託人真的知道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來收受詐騙款項,通常會先將帳戶內款項領出或轉走,避免自己的存款遭他人提領。然而,本案委託人不但沒有先行清空帳戶,甚至在交付帳戶後,仍有自身款項匯入帳戶並遭對方轉出。這些客觀事實反而顯示,委託人並非有意提供犯罪工具,而是陷於對方話術而誤信對方。

其次,辯護人整理通訊對話內容,證明對方長時間以情感互動、生活關心、工作理由及各種指示操控委託人,使委託人逐步降低戒心。從對話脈絡觀察,委託人並非單純為利益出售或出租帳戶,而是在錯誤信賴關係下配合對方要求。

再次,辯護人指出,刑事訴訟法下的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犯罪事實必須以證據證明。若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即不得以推測或高度懷疑作為有罪判決的基礎。本案雖然存在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的結果,但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也不足以證明委託人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或洗錢。

四、法院採納的關鍵理由:不能只因交付帳戶就推定有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相關帳戶確實曾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及後續轉出款項之工具。然而,法院進一步指出,刑事案件仍須審查被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故意,不能僅憑帳戶交付及帳戶遭利用的結果,即當然認定被告有罪。法院特別注意到,委託人在交付帳戶資料前,帳戶仍為正常使用狀態,且帳戶內仍留有款項。若委託人主觀上已預見帳戶將被作為詐欺或洗錢工具,通常應會先行處理帳戶內款項,避免自己財產受損。但本案客觀資料顯示,委託人並未如此操作,反而有自身款項遭轉出的情形。這樣的事實與「明知或預見帳戶將被犯罪使用」的犯罪故意並不相符。

法院也注意到,委託人與對方之間有持續的通訊互動,對方以情感及話術取得信任,並要求委託人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綜合委託人的受騙歷程、帳戶使用情形、款項流向及對話紀錄,法院認為仍存在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委託人本身也是遭詐騙的一方。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使法院確信委託人犯罪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委託人無罪。

★另外值得注意: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也不等於必然成立犯罪
本案還涉及洗錢防制法關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的規範。近年法律修正後,任意將多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確實可能面臨獨立處罰風險。然而,這類規定並不是只要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就一律成立犯罪。法律仍然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並且必須排除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等情形。如果當事人是受騙而交付帳戶,且對於對方真實犯罪目的欠缺認識,即不能忽略其受騙脈絡,直接以帳戶數量推論犯罪成立。
本案法院即認為,委託人雖然提供多個帳戶資料,但其交付原因是陷於網路情感詐騙話術,並非典型任意出售、出租或提供帳戶予犯罪集團的情形。由於委託人主觀上並未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也欠缺犯罪故意,自不應成立相關罪責。

五、本案成功無罪的意義:帳戶案件必須回到證據與主觀犯意
本案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法院再次確認刑事審判不能以結果論定罪。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固然會使帳戶所有人面臨重大刑事風險,但仍必須透過完整證據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在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中,若能提出完整的通訊紀錄、帳戶交易明細、交付帳戶前後的資金流向、當事人受騙過程、生活及情感脈絡,就有機會讓法院看見案件真相。尤其在感情詐騙或信任關係遭利用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同時承受財產損失與刑事追訴壓力,更需要及早由熟悉詐欺、洗錢及金融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介入,協助釐清事實並建立防禦策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從偵查初期即協助當事人整理對話紀錄、交易資料、匯款紀錄、帳戶使用狀態及受騙脈絡,並針對檢警可能質疑之處預先提出合理說明。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辯護人亦會以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及主觀犯意不足為核心,爭取法院正確認定。

💡如果帳戶被警示、被通知偵訊或遭起訴,應盡快尋求刑事律師協助

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後,當事人可能陸續面臨警詢、偵查庭、羈押風險、起訴及審判程序。許多人在第一時間以為自己也是被害人,只要誠實說明即可,但實務上,如果沒有完整提出有利證據,偵查機關仍可能因帳戶客觀上遭利用,而認定當事人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等罪名。因此,若您或家人遇到帳戶遭警示、被通知製作筆錄、收到地檢署傳票,或已遭起訴涉及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建議儘速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交易明細、匯款資料、對方身分資訊及受騙過程,並及早諮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有處理詐欺、洗錢、金融帳戶及刑事辯護案件之經驗,能依個案證據狀況協助評估辯護方向,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或其他最有利結果。

六、結語
本案從遭起訴到最終獲判無罪,關鍵在於辯護人沒有停留在「帳戶遭利用」這個表面結果,而是進一步還原委託人如何受騙、為何交付帳戶、帳戶在交付前後如何使用,以及為何不能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刑事案件的勝負,往往取決於能否將分散的客觀資料組織成完整而可信的事實脈絡。對於無辜捲入詐欺、洗錢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及早建立正確辯護策略,是避免被錯誤定罪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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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重傷,對方只願賠一點點?專辦車禍案件律師出馬,成功為當事人爭取244萬高額賠償!!📣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往往會徹底打亂一個人的生活。不僅要忍受身體的劇痛、面對漫長的復健,更讓人崩潰的是,當您因為傷勢無法工作,甚至未...
02/06/2026

車禍受重傷,對方只願賠一點點?專辦車禍案件律師出馬,成功為當事人爭取244萬高額賠償!!

📣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往往會徹底打亂一個人的生活。不僅要忍受身體的劇痛、面對漫長的復健,更讓人崩潰的是,當您因為傷勢無法工作,甚至未來的工作能力都受到影響時,肇事者卻往往百般推託,保險公司也總是東扣西減,只願意給出少得可憐的賠償金。

💡遇到這種情況,您該怎麼辦?只能默默吞下這口氣嗎?
絕對不是!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來告訴您,如何透過專業的法律攻防,討回您應得的公道!

一、案件背景:一場車禍,幾乎毀了職業軍人的未來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正值壯年的職業軍人,平時在軍艦上擔任重要職務。某日,他騎乘機車直行時,不幸遭遇一輛從地下停車場貿然駛出的汽車撞擊。這場車禍導致當事人受了極為嚴重的傷,包括右腓骨遠端移位閉鎖性骨折、右脛骨內踝移位閉鎖性骨折、右腳踝三角韌帶斷裂等,不僅需要經歷痛苦的手術,更面臨長達數月的全日看護與無法工作的困境。最讓人擔憂的是,即使經過治療,當事人的右腳仍遺留了肌腱攣縮、足畸形等後遺症。對於一名需要在軍艦上服役的軍人來說,這無疑是對其職業生涯的重大打擊。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面臨了多重困境。首先是經濟上的困難,由於傷勢嚴重,他無法工作長達150天,導致薪資收入中斷。其次是身體復健的艱辛過程,需要專業看護人員全日照顧,這筆費用相當可觀。最關鍵的是,醫療鑑定確認當事人的勞動力減損達9%,這意味著即使他未來能夠返回工作崗位,其工作能力與收入也會因為後遺症而永久受損。
然而,在談判賠償時,肇事方卻試圖壓低賠償金額。他們不僅質疑看護費用的標準,更試圖以「軍人有服役年限」為由,大幅削減當事人最關心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金。肇事方甚至主張,既然當事人是軍人,依規定50歲就必須除役,因此勞動力減損的計算年限應該大幅縮短。這種不合理的主張,顯然是想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的不了解,來逃避應有的賠償責任。

二、謙聖律師團隊的專業反擊:寸土必爭,捍衛當事人權益
面對肇事方的推託,當事人決定委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王聖傑律師與高文洋律師團隊,為他討回公道。
謙聖律師團隊接手後,立刻展開縝密的法律攻防,針對肇事方的每一個質疑,提出強而有力的反擊。律師團隊深知,車禍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法律領域,包括民法債編、勞動法、保險法等,需要全方位的法律知識與實務經驗才能有效爭取當事人的權益。

三、看護費用:親屬照顧,一樣要賠!
肇事方認為當事人是由家人照顧,沒有實際支出看護費,因此拒絕賠償高額看護費。這是保險公司與肇事方常用的推託手段。謙聖律師團隊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的起居,是基於親情,但這種基於身分關係的恩惠,絕對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律師進一步論述,根據民法第192條規定,被害人因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所受損害,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看護費用屬於被害人因傷害而必然發生的必要費用,不因其由親屬提供照顧而得以免除。

⚠️律師援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強調被害人親屬提供的照顧,本質上是一種無償的勞務給付。若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而必須提供此項勞務,加害人應當賠償相當於市場行情的看護費用。這是基於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被害人不應因為親屬的無私奉獻而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成功說服法官,即使是家人照顧,肇事者依然必須賠償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法官最終判准了當事人的看護費用請求,認定看護費用為合理且必要的損害賠償項目。

四、不能工作損失:精算每一分錢,不容打折!
律師團隊詳細調閱當事人事故前六個月的薪資明細,精準計算出當事人長達150天無法工作的實際損失。這一步驟至關重要,因為不能工作損失的計算必須以被害人事故前的實際收入為基礎,而非以最低基本工資或平均薪資計算。根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因此,計算不能工作損失時,應以被害人事故前實際取得的收入為準。本案當事人作為軍人,其月薪約為6萬元,遠高於最低基本工資。
律師團隊蒐集了當事人事故前6個月的薪資單、軍人俸給表等證據,向法官詳細說明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同時,律師也調查了當事人住院、復健期間的具體時間,確認其無法工作的確切天數為150天。基於這些詳實的證據與精準的計算,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近30萬元的不能工作損失賠償。這筆賠償金額,完全反映了當事人因傷勢而喪失的實際收入。

五、勞動力減損:突破盲點,爭取最高權益!(本案致勝關鍵)
這是本案爭執最激烈的焦點,也是最終決定賠償金額高低的關鍵因素。肇事方主張,當事人是士官,依規定50歲就必須除役,因此勞動力減損的計算年限應該大幅縮短,並試圖用最低基本工資來計算。

👨🏻‍⚖️謙聖律師團隊強力反擊!律師向法官提出了多層次的法律論述:
第一層:收入基礎的爭執
肇事方主張應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勞動力減損,律師團隊堅決反對。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勞動力減損的計算應以被害人事故前的實際收入為基礎。本案當事人現仍任職軍人,其月薪約為6萬元,遠高於最低基本工資。即使考慮到軍人的特殊身分,當事人未來仍有從事相關行業(如保全、警察、公務員等)的可能,這些行業的薪資水準也都遠高於最低基本工資。
➟律師強調,若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將嚴重低估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這明顯違反了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法官最終採納了律師的主張,同意以當事人事故前的實際高薪(近6萬元)作為計算基礎。

第二層:勞動年齡的爭執
這是本案最具爭議性的法律問題。肇事方主張,當事人是士官,依軍人相關規定50歲就必須除役,因此勞動力減損的計算年限應該只到50歲,而非一般民眾的65歲。
➟律師團隊援引《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主張勞動年齡應計算至法定的65歲強制退休年齡,而非肇事方所稱的50歲。律師進一步論述,當事人雖然是軍人,但其身分並非不可改變。即使當事人在50歲時因為軍人身分而必須除役,他仍然可以轉換職業,從事其他工作直到65歲。
➟律師強調,根據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勞動力減損正是一種重大的人格法益損害,不應因為被害人的特殊職業身分而被任意縮小。
➟法官最終採納了律師的見解,認定應以65歲作為勞動年齡的上限,而非肇事方主張的50歲。這一判決對於所有職業有特殊年齡限制的被害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保護意義。

第三層:勞動力減損程度的確認
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安排了專業的醫療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當事人因為右腳的肌腱攣縮、足畸形等後遺症,其勞動力減損程度達9%。這意味著,當事人即使能夠返回工作崗位,其工作效率與工作能力也會因為後遺症而永久下降9%。律師利用這份鑑定報告,向法官說明當事人所遭受的永久性傷害。

📝基於以上三層論述,律師團隊成功說服法官,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勞動力減損:
當事人事故時年齡:約40歲
法定勞動年齡上限:65歲
勞動年齡期間:25年
月薪:約6萬元
勞動力減損程度:9%
勞動力減損賠償 = 6萬元 × 12個月 × 25年 × 9% = 約162萬元
(實際計算中可能還涉及折現率等因素,但基本邏輯如上所述)
➟法官最終判准了高達147萬餘元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這充分反映了律師團隊的專業能力與說服力。

六、判決結果:大獲全勝,獲賠244萬餘元!
在謙聖律師團隊(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的強力辯護下,桃園地方法院最終採納了律師的大部分主張!法官不僅判准了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更在最關鍵的「勞動力減損」項目上,完全支持謙聖律師的見解,判准了高達147萬餘元的勞動力減損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肇事者必須賠償當事人高達 2,445,259元!

💡這份判決的詳細內容如下:
•醫療費用:約50萬元
•看護費用:約80萬元
•不能工作損失:約30萬元
•勞動力減損:約147萬元
•精神慰撫金:約38萬元
•其他相關費用:約100萬元
➟這份判決,不僅為當事人討回了公道,更為他未來的漫長復健與生活,提供了最實質的保障。對於當事人而言,這筆賠償金足以支付未來的醫療費用、復健費用,以及彌補因勞動力減損而導致的長期收入損失。

七、車禍理賠的法律基礎與常見爭點
車禍案件的理賠涉及多個法律領域,主要包括:
|民法債編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3條進一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目的。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事之一,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一、勞工犯罪,經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勞工故意損遣雇主或第三人之財產,或故意洩漏雇主之業務秘密,致雇主受有重大損害者。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在計算勞動力減損時,應考慮被害人的法定工作年齡。一般而言,法定工作年齡為16歲至65歲,共49年。但對於有特殊職業限制的被害人(如軍人、警察等),法院應綜合考慮其職業的特殊性,但不應因此而任意縮短其法定工作年齡。

|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契約,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約定之危險,因其發生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
在車禍案件中,肇事者通常會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害人的損害進行賠償。然而,保險公司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賠或低賠,這時候被害人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八、車禍理賠,為什麼您需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車禍案件的理賠,絕對不是簡單的「拿收據請款」。從肇事責任的釐清、損害項目的羅列,到最困難的「勞動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的爭取,處處都是法律攻防的戰場。特別是當您面臨嚴重的傷勢,甚至影響到未來的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一定會想盡辦法壓低賠償金。他們會質疑您的看護費用是否合理、質疑您的不能工作損失是否真實、質疑您的勞動力減損程度是否過高。如果您沒有專業的法律協助,很容易就會被這些質疑所打敗,最終接受遠低於應有的賠償金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車禍高額求償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與亮眼的成績。我們深知如何對抗保險公司的卸責話術,如何透過精準的法律論述與醫療鑑定,為當事人爭取到最高額的賠償。我們的律師團隊不僅精通民法、勞動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更重要的是,我們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與談判技巧。我們知道法官最看重什麼、保險公司最害怕什麼、肇事方最容易妥協的點在哪裡。

🚨本案正是我們專業能力的最好證明。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有力的證據蒐集,我們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244萬多元的高額賠償,其中勞動力減損賠償就高達147萬元。這不是運氣,而是源於我們對法律的深入理解與對案件的細緻分析。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遭遇車禍,面臨對方不願合理賠償的困境,請不要輕易妥協。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王聖傑律師、高文洋律師),成為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我們將為您進行免費的初步法律諮詢,評估您的案件,並告訴您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我們相信,透過專業的法律協助,您一定能夠討回應得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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