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律師-詹豐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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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26

👷‍♂️【人力派遣可以一年一簽嗎?定期契約可以嗎】

很多人都有這種經驗:

📍 在A公司上班
📍 被B公司管
📍 薪水卻是C公司發

然後某天發現——

「咦?我到底是誰的員工?」

這,就是所謂的 人力派遣。

🧩什麼叫做人力派遣?
簡單講一句話:

👉 你在甲公司工作,但你真正的雇主是乙公司。
過去最常見的操作就是——

👉 一年一簽
👉 用人單位不要續約,就881
👉 合約到期直接掰掰

不用資遣費
不用預告期
不用理由

超方便(對老闆)

📜法律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9條講得很清楚: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業務本身就是派遣公司的「經常性業務」。

所以——

🚫 原則上 不能跟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

👉 派遣公司應該跟你簽「不定期契約」。

不是一年一簽那種。

🤨那如果硬簽定期契約呢?
很多人問:

「公司叫我簽一年定期契約啊?」

答案是:

👉 法律直接視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

你簽的是定期,
法律當作不定期。

這就是勞基法的強制效果。

🚨違規會怎樣?
違反勞基法第9條,

依第79條規定:

💸 可罰2萬~30萬元
💸 還可能加重到1.5倍

而且契約直接轉成不定期。

等於:老闆既被罰錢
又躲不掉責任

🧠重點來了
派遣制度不是非法,

但「濫用派遣」才是問題。

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權利,

知道之後,

人生會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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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派遣,真解僱?別讓「人員轉掛」變成資遣費蒸發術】 ——詹律師在「最好去找詹律師」社團的派遣真相時間——最近真的很多人問我一句話:👉「律師,我明明在公司上班五年,結果公司說我不是他們員工?」這種劇情在派遣制度裡,超常見。 表面是「人力...
23/02/2026

💼🔥【假派遣,真解僱?別讓「人員轉掛」變成資遣費蒸發術】
——詹律師在「最好去找詹律師」社團的派遣真相時間——
最近真的很多人問我一句話:
👉「律師,我明明在公司上班五年,結果公司說我不是他們員工?」
這種劇情在派遣制度裡,超常見。
表面是「人力派遣」,
實際是「逃避責任」。
今天我們就來拆解——
什麼叫假派遣?什麼叫真解僱?

一、派遣制度本來是好東西
在歐美,「派遣」行之有年。
企業遇到:
✔ 臨時專案
✔ 季節性需求
✔ 短期替代人力
就透過派遣公司找人。
法律結構是三方關係:
1️⃣ 派遣公司(僱主)
2️⃣ 派遣勞工
3️⃣ 要派單位(實際工作地)
理論上:
✔ 勞工跟派遣公司簽勞動契約
✔ 要派單位負責指揮監督
✔ 但雙方沒有直接僱傭關係
這叫合法派遣。

二、問題出在哪?
問題出在「人員轉掛」。
有些公司操作方式是:
✔ 先自己招募、面試
✔ 決定要用誰
✔ 再叫派遣公司把人簽下來
✔ 然後繼續在原公司工作
這種叫——
👉 真僱用
👉 假派遣
等到要裁人時,公司就說:
「他不是我們員工。」
資遣費?沒有。
解僱程序?沒有。
勞基法責任?想閃。
這種玩法,法院早就看穿。

三、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查的重點不只看「契約外觀」,
而是看「實質控制」。
會問:
✔ 誰決定聘用?
✔ 誰決定工作內容?
✔ 誰考核升遷?
✔ 勞工實際為誰提供全職勞務?
如果答案都指向同一家公司,
那你就很難說自己只是「要派單位」。

四、立法已經出手了
為了防止這種假派遣操作,
立法者新增了 **勞動基準法 第17-1條。
這條是重武器。

🔥 1. 禁止面試指定
要派單位不得在派遣公司與勞工簽約前:
🚫 面試
🚫 指定特定人選
簡單講:
不能先選好人,再轉掛。

🔥 2. 90天轉正條款
如果違法指定人選,而且勞工已經上班,
派遣勞工可以在90天內:
📨 書面要求要派單位與自己訂定勞動契約
也就是——
直接轉正。

🔥 3. 強制成立機制
要派單位收到書面意思表示後:
✔ 10天內要協商
如果:
❌ 不協商
❌ 協商不成立
法律直接視為——
👉 勞動契約成立
👉 以原工作條件為內容
這叫「勞動契約擬制」。
你不談?
法律幫你談。

🔥 4. 禁止報復
如果公司因為你主張轉正而:
🚫 解僱
🚫 降調
🚫 減薪
法律直接認定——
👉 無效。

🔥 5. 原派遣公司怎麼辦?
一旦成立直聘關係:
✔ 原派遣契約視為終止
✔ 不負最低服務年限責任
✔ 派遣公司仍須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年資不能歸零。

五、實務常見三種假派遣
① 自行招募後轉掛
② 派遣期滿要求新派遣公司「承接原人員」
③ 長期全職工作卻無派遣合理性
這些都是高風險模式。

六、假派遣背後的真問題
企業濫用派遣,通常目的很明確:
✔ 降低解僱成本
✔ 規避資遣費
✔ 降低退休金負擔
✔ 減少勞保責任
但法院態度已經很清楚——
派遣制度是彈性用工工具,
不是脫法工具。

七、什麼才是合法派遣?
✔ 有真正派遣契約
✔ 派遣公司自行招募
✔ 要派單位沒有指定人選
✔ 工作具有彈性或短期性質
如果你在同一公司連續五六年,
每天朝九晚五,
完全融入組織體系,
還說自己是派遣?
法院通常會眉頭一皺。

八、如果你是勞工怎麼辦?
請先確認:
1️⃣ 當初是誰面試你?
2️⃣ 是誰決定你進公司?
3️⃣ 薪資誰決定?
4️⃣ 工作誰考核?
如果有轉掛痕跡,
90天內一定要書面主張。
不要默默離職,
否則權利會喪失。

九、最後講一句
派遣制度不是洪水猛獸,
但被濫用時,
真的會變成勞工的陷阱。
如果公司跟你說:
「你不是我們員工。」
你可以回一句:
👉 那當初是誰面試我的?
法律不看名稱,法律看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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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26

給所有準備上班的勞工朋友一點「保命級」建議:
👷‍♂️📄⚠️
如果你只是打工,按時計薪、做完就走,那倒還好;但如果這是一份你打算做幾年、薪水對你人生很重要的「正職」,那麼,請你在第一天簽約時就睜大眼睛。

什麼情況就是危險信號?
🔸 公司明明是「長期用人」,卻硬寫成「定期契約」,而且每年、每半年固定更新,還常常換公司;
🔸 多家紙上公司,現在說A公司聘你,結束時說你其實是B公司的人;
🔸 名義上寫「委任」、「承攬」,但每天打卡、被主管罵、請假要核准、KPI照作🔸 甚至還會出現「高薪低報」──明明談的是六萬,合約卻只寫三萬,剩下說是「獎金」、「補貼」、「另外算」,勞保、勞退全部用低薪去算,甚至給現金。

這些都不是什麼彈性制度,這叫:
💣「預備賴帳型事業體」。

這種公司一開始就已經在替「未來不給你資遣費、不給你退休金、不給你年資、不想負雇主責任」鋪路了。
白話講:
他現在不是在「用你」,是在「設計你」。

遇到這種情況,理性選項只有三個:
➡️ 轉身離開,當作避開一顆未爆彈。
🗂️ 留下來,但從第一天就開始蒐證、存對話、備份信件、保留打卡紀錄,心理上已經進入「準備訴訟模式」。
🙈 假裝沒看到,然後某天突然被說「合約到期,謝謝指教」,再來臉書發文:「老闆怎麼可以這樣對我?」

人生已經夠難了,不需要自己再走進法律陷阱。
如果你看到合約長這樣,心裡只要浮現一句話就好:
「嗯……這家公司,好像很懂怎麼逃避雇主責任。」

那你就要更懂一件事——
有些工作,不是你撐不撐得住的問題,
而是「你值不值得為它冒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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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26

【既然都已經拖了……為什麼不能就算了?】
——因為法律不會幫你記帳,只會幫你算時效 😅

常常有人私訊我:
👉「詹律師,這筆加班費公司好7年前沒給,我現在還能要嗎?」
👉「以前薪水被低報,現在離職7-8年才想到,好像很虧耶?」

我都很想回一句很殘酷、但很實在的話:
我說時間都過去,放下它吧!

先講清楚幾個重點(很重要,真的):

📌 工資、加班費的時效是 5 年
不是一輩子,不是「我心裡還在痛就算數」,
而是法律很冷靜地說:
👉「你可以拖,但最多只能拖 5 年。」

📌 高薪低報的勞退差額,也是從「離職日」起算 5 年
不是你哪天想起來、也不是朋友提醒你那天,
而是——
👉你離職那一天,時效就開始倒數了。

很多人會說:
「可是我那時候還在上班,不敢講啊!」
我懂,真的懂。
但法律不會因為你當時很委屈,就自動幫你延長期限 😐

📌 至少,離職的時候要做一件事
👉「算一下。」
不用立刻開戰、不用馬上告人,
但你要知道:
你到底被欠了多少?
時效還剩幾年?
還來不來得及?

不算,叫放棄;
算了不主張,至少是「有選擇」。

再來,很多人對「高薪低報」還有一個超常見誤解👇

📌 不是低報就一定能拿錢
👉 勞保、就保、職保,要「有實際損害」才能請求
例如:
✔ 生病/受傷
✔ 失業
✔ 老年/死亡/失能
✔ 生育
給付金額真的因低報而變少

如果什麼事都沒發生,
那你現在去吵,多半只是氣噗噗,結果還是空手而回。

📌 想到由政府面處罰公司,也有時效
不是你今天檢舉,政府就一定能罰。
多數行政罰:
👉「違法行為終止後 3 年內」沒處理,就差不多掰了。

所以你以為的「再忍一下」、
在法律眼裡叫做:
「謝謝你,幫對方撐過時效。」

這篇不是要你鼓勵大家天天告公司,
而是拜託你:
📣 不要連自己的權利什麼時候過期都不知道。

你可以選擇放下,
但請不要是在「來不及」之後才被迫放下。

不懂怎麼算?
不確定時效還在不在?
不知道值不值得動?
👉 至少,先算清楚,再決定要不要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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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不是情緒
#拖延是最貴的成本
#離職那天不是結束
#是時效的起跑線

省錢是件美德,前提是省對位置!很多公司,真的不是小公司才會雷,連那種你一聽名字就會點頭、還是家族興櫃的大公司,在勞資這一塊,照樣省到骨子裡,尤其是「事前規範」這件事,能不花錢就不花,能不動腦就不動腦,結果出事再來裝無辜。🤦‍♂️一家「看起來...
22/12/2025

省錢是件美德,前提是省對位置!

很多公司,真的不是小公司才會雷,連那種你一聽名字就會點頭、還是家族興櫃的大公司,在勞資這一塊,照樣省到骨子裡,尤其是「事前規範」這件事,能不花錢就不花,能不動腦就不動腦,結果出事再來裝無辜。🤦‍♂️

一家「看起來很有規模」的公司,結果他們人資對工時的理解,還停留在十幾年前那個「美好年代」,彷彿勞基法後來都沒修過、勞動事件法也沒存在過一樣。現在的勞動法怎麼玩?很簡單一句話:雇主要為勞工的出勤時間舉證,不是勞工跪著求你給加班費,是你要拿得出證據。出勤紀錄要跟實際出勤狀況對得起來,對不起來?來,請雇主舉證說明,法院跟勞檢單位不會陪你裝傻。

但偏偏這些公司還在用老掉牙的說法:「沒有申請加班啊,是勞工自己跑來公司的」、「他自己逗留在公司,,跟公司無關」。拜託,這一套在現在的實務裡早就行不通了,法院也不會因為你寫一句「未申請加班不給付加班費」就自動幫你蓋章認證。重點不是你有沒有付超過出勤紀錄的加班費,重點是你能不能證明你的出勤管理是有效、合理、可控的,而不是等被告、被檢查的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連紀錄都說不清楚。

最荒謬的是,這種「我們公司很大、我們很有制度」的企業,平常對法遵成本卻很愛計較?該花的制度成本不花,該建的規則不建,然後出事就怪法律,唯獨不怪自己。😮‍💨

所以我常說,勞資問題不是你撐到訴訟或勞檢那一天才來想辦法,那時候通常已經太慢了。制度不建、觀念不更新,最後不是被勞工告,就是被勞檢罰,然後再來問:「律師,有沒有辦法救?」

結論很簡單:如果你公司還在用十幾年前的勞動法觀念,最好對於勞工好一點,像是家人一樣,別想對於勞工公事公辦,你怎麼對別人,別人就會對你,不要怪勞工去搞你。

既然決定出來混,就是賭運氣了,早晚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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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處理專業律師網是詹豐吉律師為勞資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團隊而創設。詹豐吉律師長期以勞資爭議案件為主要研究及處理領域,深感勞動法律服務品質參差不齊,以致於勞資雙方無法獲得充足法律保障,故於民國98年間,....

🔥【你敢相信?同一個勞工犯錯,遇到不同法官,結果天差地遠!】👉 有的法官超級嚴格:員工明明一錯再錯,屢勸不聽,結果?❌「不算資遣事由」一般人以為原本應該開除,雇主從輕發落,還被責怪「太嚴苛」?!👉 但換一個法官,判決完全相反:只要員工犯錯,...
02/12/2025

🔥【你敢相信?同一個勞工犯錯,遇到不同法官,結果天差地遠!】
👉 有的法官超級嚴格:
員工明明一錯再錯,屢勸不聽,結果?
❌「不算資遣事由」
一般人以為原本應該開除,
雇主從輕發落,還被責怪「太嚴苛」?!

👉 但換一個法官,判決完全相反:
只要員工犯錯,甚至沒有造成損害——
✔ 直接開除!
或者只因雇主及同事說一下「我對你不太滿意」
✔ 就變成「工作不勝任」可以資遣?

⚠️ 勞工跟企業界最大風險就在這裡:
👉「不是你有沒有理」
👉「而是你遇到哪位法官」

💥 為什麼會這麼亂?
勞動事件法原本宣稱:
「我們是專業的勞動法官!」
但現實是——
反而找了根本不懂勞動法的法官來混日子!
寫判決?
💬 就只是把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主旨抄一大堆……
完全不在乎勞動法令及判決是怎麼運作的!
我行我素,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你以為我在開玩笑?
👀 不是。
這些判決白紙黑字、公開可查。
荒謬到你看到會懷疑法律。

📣 這些法律現實,你一定要知道!
因為不論你是勞工還是企業,
你永遠不知道下一次的裁判,
會遇到哪種類型的法官。

運氣好,不要遇到是最好的…
一旦遇到,永遠沒有辦法對抗這種法官?
我唯一建議就是…發現情勢不對的時候,
就應該想辦法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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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最怕的薪資地雷:獎金一旦設計錯…直接影響公司經營!】🔥你以為你在激勵員工?結果下一秒…員工。這不是玩笑,我真的看到太多老闆被「薪資制度」炸到體無完膚。原因只有一個:你以為獎金制度祇是管理問題,卻忽略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最大法律地雷...
27/11/2025

🔥【老闆最怕的薪資地雷:獎金一旦設計錯…直接影響公司經營!】🔥
你以為你在激勵員工?
結果下一秒…員工。

這不是玩笑,我真的看到太多老闆被「薪資制度」炸到體無完膚。
原因只有一個:
你以為獎金制度祇是管理問題,卻忽略也是一個法律問題。

⚠️最大法律地雷:獎金=工資?

勞基法第2條明白定義:
只要「固定給付」「常態給付」「與勞務提供有對價關係」
👉 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一旦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後果非常硬:

1️⃣ 工資只能加不能減(勞基法第21條+同意原則)
你今天多給,未來想拿掉?
對不起,員工不同意,你永遠拿不掉。

2️⃣ 社保負擔瞬間暴漲(健保法+勞保條例)
獎金進工資 → 全部變投保薪資一部分。
你以為在激勵,結果只是讓成本爆炸。

3️⃣ 未依法計算加班費 → 裁罰、補差額
獎金變工資=加班費要跟著調。
很多企業被補十萬、百萬不是沒有原因。

4️⃣ 離職資遣費也要跟著拉高
工資越高 → 資遣費越高。
本來想用獎金激勵,結果變成「讓離職更貴」。

這就是為什麼
👉 一套設計錯誤的獎金制度
等於在公司放了一顆「長期延遲爆炸的法律炸彈」。

⚠️你以為的「獎金」,法院卻當成「工資」的常見情況:

✔ 固定發
✔ 每月都會給
✔ 名稱叫獎金但沒有條件
✔ 沒有績效連動
✔ 公司文化變成「本來就會給」

說穿了:
只要讓法院覺得「你每個月都給,像薪水一樣」
它就會變薪水。

💣所以老闆們一定要知道:

真正會出事的不是「獎金給多」,
是「獎金沒有設計」。

獎金設計不好=法律上視同工資。
工資=只能多不能少+所有成本都往上拉。

有人說我祇好管好員工,才不在乎成本提高,
如果說是你以為你在管理員工,
結果其實是在綁住你自己!

👍正確的做法不是亂砍亂加,而是做「法律安全的薪資結構」

👉 1. 分清楚工資 vs 非工資
工資(固定給付):不可隨意調整
非工資(例如部分津貼、補助):可有法律彈性

👉 2. 善用合法津貼
例如:
• 伙食津貼
• 交通津貼
• 夜班津貼
• 通訊補貼
• 特殊任務津貼
→ 這些有機會在「符合實質目的」下,不被認定為工資
(但要注意!不是取名字就好,內容要合法!)

👉 3. 使用「附條件工資」降低固定成本
範例:
• 達成某業績才給
• 完成某項任務才給
• 與績效指標明確掛鉤
→ 即令你不在意成本,但只要條件清楚、客觀可驗證,才能達的目標。

👉 4. 硬核核心:獎金制度一定要有「清楚條件+明確依據」
否則它既提高成本,又無法達成目標。

⭐你現在應該問一下自己:
1️⃣ 對於希望節省成本的你,你公司的獎金制度,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嗎?
2️⃣ 對於希望達成管理目標的你,你現在的薪資結構,有沒有踩到「只能加不能減」的地雷?

🎯老闆、HR、主管、創業者
這些薪資制度不是 HR 可以單獨設計的。
它牽涉:
✔ 勞基法
✔ 勞健保
✔ 工時制度
✔ 勞動契約
✔ 稅務
✔ 戰略目標

你不懂,一個動作就可能變違法。
你以為在激勵,結果只是要你付更多錢。
想要了解更多有關薪資結構的問題器?
https://sf-labourlawyer.com/

#最好去問詹律師

💥【調職到底合法還是違法?】──這是律師被問最多、最常爆炸的勞資問題🔥很多人一聽到被調職,第一句都是:「律師!老闆這樣調我合法嗎?我可以拒絕嗎?」而雇主則說:「我只是調個職務而已,為什麼這麼麻煩?」📌真相是——調職不是老闆一句話就能解決的事...
26/11/2025

💥【調職到底合法還是違法?】
──這是律師被問最多、最常爆炸的勞資問題🔥

很多人一聽到被調職,第一句都是:
「律師!老闆這樣調我合法嗎?我可以拒絕嗎?」

而雇主則說:
「我只是調個職務而已,為什麼這麼麻煩?」

📌真相是——調職不是老闆一句話就能解決的事。
也不是勞工一句「不要」就能擋得住。
因為勞基法第10-1條規定得非常清楚:

📌 雇主要調動勞工,必須符合 5 大原則:
1️⃣ 基於經營必要,不得有不當目的
2️⃣ 不得降低勞工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
3️⃣ 調動後的工作要是勞工做得來的
4️⃣ 若距離太遠,雇主要給必要協助
5️⃣ 要考量勞工及家庭的生活利益

看到這裡,兩邊的人通常都會崩潰:
🧨 雇主心裡吶喊:調一個職務也要這麼多流程?
🧨 勞工心裡怒吼:難道雇主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但真正的重點是:
⚖ 法律承認雇主可以調職,但不得讓勞工權益受到一般難以忍受的損害。

❗什麼叫「難以忍受」?
✔ 調職後雖有不便,但「尚可忍受」→ 通常合法
✘ 一調職就變成工時改變、津貼消失變取消→ 重大不利變更 → 有違法風險

問題是——現實世界充滿灰色地帶。
例如:
🔸「名字叫輪班有津貼,結果不再輪班也沒有津貼」
🔸「業績獎金明明以前都有,調職後卻說取消」
🔸「契約沒寫,但公司說『制度調整』」

這些爭議,法院怎麼判?
👇
看誰能提出證據,可以證明這是對於契約內容難以忍受的無理變更…

過程中,律師都會說:「協商」
但法律上的真正關鍵是:
💥不是天真以為「協商」就會有結果
而是
💥協商的每一句話、每一封信、每一份文件
都是未來打官司的證據!

📣勞工要在協商中:「提出事證,說明理由」「取得資方調職的資訊」
📣雇主要在協商中:「提出事證,講理由」、「取得勞方對調職的看法」
因為最後法院審的,就是這些。

⚠ 調職看似簡單,但常常是一段勞資關係崩壞的開始。
⚠ 你覺得只是改一下職務,法院可能覺得那是「重大不利變更」。
⚠ 你以為雇主理所當然,法律卻可能判你違法。

如果你現在正遇到調職問題
或你是主管、HR、老闆
不確定你的調職會不會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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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指出:長榮的空服員,只要請假就會面臨多重懲罰,所有假別,都會被扣考績、禁選班、調班等,如果請假剛好遇到國定假日,還會加重懲罰,讓空服員相當痛苦小感想:前情提要空服員是因為病死而非職災(僅是目前結論),所以案件重是空服員主張請病假而遭到不...
20/11/2025

新聞指出:長榮的空服員,只要請假就會面臨多重懲罰,所有假別,都會被扣考績、禁選班、調班等,如果請假剛好遇到國定假日,還會加重懲罰,讓空服員相當痛苦

小感想:
前情提要空服員是因為病死而非職災(僅是目前結論),所以案件重是空服員主張請病假而遭到不利待遇,或說勞工可以因為請病假,所以雇主在合法範圍可以適整待遇。

目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說可以給半薪,而第9條說:「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反推回來,單純病假是可以扣全勤。

結論就是:
現行法病假確實可以合法給不利的待遇,畢竟生病不是雇主造成。
而其他雇主造成的不利也要看是否是雇主合法權限,考績、選班、調班都是制度上的問題,接受這份工作,似乎就是全部買單這個體制,但空姐祇是一份工作,不作或少領一點,畢竟沒有什麼比生命還重要的。

但是為什麼雇主不讓請病假的勞工跟全勤勞工一樣,不能區別對待?而由雇主承擔這種風險是否妥當?這個社會是否容許突然自己班機因為空服員請病假,所以突然延誤改期?工會的勞工朋友在雇主生病沒辦法去找業務的情形,這個月薪資少拿一點?

正如這個勞資粉絲網很辛苦PO文,結果回應沒有幾個,沒有給臉書廣告費,沒有人看,正妹露一下而PO文最少數百個按讚一樣,這世界真是不公平…科科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日前長榮航空,一名孫姓空服員因抱病值勤,返台後不幸病逝,事後,長榮航空出面致歉,今天(24日)調查報告也出爐,指出事務長在異常狀況的應變與通報執行有所不足,而孫姓空服員是出於負責態度,....

「為什麼要訂規則,我們公司氣氛這麼好,訂了反而破壞了勞資關係?」當然扣除因為法律規定一定要規則的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相信很多老闆對是否訂工作規則的建議,心裡都會冒出這句話。真的別笑,這是我聽過 超級多次 的真心話。相信很多人都有疑問:規則...
14/11/2025

「為什麼要訂規則,我們公司氣氛這麼好,訂了反而破壞了勞資關係?」

當然扣除因為法律規定一定要規則的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
相信很多老闆對是否訂工作規則的建議,心裡都會冒出這句話。
真的別笑,這是我聽過 超級多次 的真心話。

相信很多人都有疑問:
規則就是讓爭議能少一點
公司人變多,營收成長了,事情也變複雜了…

大家的出發點其實都一樣:
✔ 想讓公司制度更清楚
✔ 想讓公司可以更好管理
✔ 想保護公司不要被亂搞

就上網隨便找,自己想一想,就當作自己的企業規則,
可是你知道嗎?
規則沒有配合實際需求,才是最大的風險!

很多公司出事,不是因為規章太周密,
而是——
👉 根本沒有寫清楚
👉 發生糾紛時連「自保證據」都拿不出來

你是不是也遇過這些情況:
• 員工遲到早退累積一堆,但你不敢處理?
• 上班滑手機、摸魚一整天,主管卻無從管理?
• 人員不適任想資遣開除,卻不知道流程怎麼走才合法?

當然管理上的問題是寫也寫不完,
其實,這些問題不是不能處理,
而是 規則怎麼寫、怎麼執行,差很多!

如果你也卡在:「不知道怎麼訂規則」
「那應該來問專業,少走好多冤枉路。」

可以加入我成立的專業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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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好去問詹律師」⭐
👉 讓老闆、人資、主管,問最棘手的勞基法問題
👉 由我親自回覆,避免你踩雷、被檢舉、誤判情勢
👉 不鼓吹對立,只講可操作、能落地的合法作法

別怕問,怕的是你遇到問題時沒地方問。

勞資糾紛處理專業律師網是詹豐吉律師為勞資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團隊而創設。詹豐吉律師長期以勞資爭議案件為主要研究及處理領域,深感勞動法律服務品質參差不齊,以致於勞資雙方無法獲得充足法律保障,故於民國98年間,....

最近又遇到一個因調職誤會發生的解僱案例,讓我想提醒大家:在勞資關係裡,有些誤會其實很常見,尤其是「雇主的指派權」到底可以到什麼程度?先說結論:勞工來公司工作,是付出時間、領取報酬,不是來實現人生理想。所以,法律允許雇主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勞工執...
14/11/2025

最近又遇到一個因調職誤會發生的解僱案例,讓我想提醒大家:在勞資關係裡,有些誤會其實很常見,尤其是「雇主的指派權」到底可以到什麼程度?

先說結論:
勞工來公司工作,是付出時間、領取報酬,不是來實現人生理想。
所以,法律允許雇主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勞工執行工作,即使跟職稱不完全相符,通常也仍算合法。

什麼情況才算違法?
只有當「指派的工作」真的會 傷害勞工的法律權益,例如:
✔ 違反勞基法的工時、工資
✔ 侵害身體健康、職安問題
✔ 使勞工受到歧視(就業服務法、性平法)
✔ 涉及職場霸凌、侮辱、人性尊嚴

這些才叫「不當指派」,有法律在保護你。

很多朋友一聽到老闆要求做不喜歡、或覺得不合理的事,甚至是正常績效改進計劃,就立刻想升級成勞資爭議、想檢舉、想告。
當然不是天真以為老闆都是善意的,但我通常都會先建議:
冷靜、小心蒐證、觀察意圖。

因為:
🔹如果資方是故意要找理由,你太快攤牌等於打草驚蛇。
🔹如果資方其實是善意提醒,你硬碰硬反而把關係搞壞。

這就是勞動法裡很常被忽略的一件事:
勞資自治。
不是每件不舒服、不爽、不喜歡,都要打到法律層次。
在勞權高漲、資訊爆炸的現在,反而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只要覺得委屈,就一定是違法」。

但現實永遠比較複雜。
適時保護自己、保持證據、看清楚對方意圖,遠比衝動行動更重要。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指派問題,可以來「最好去問詹律師」問一下,這裡將會協助你判斷這是「不當指派」,還是「不愉快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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