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2026
🔥【資誠快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修正條文正式出爐,重點說明一次看
📢財政部於今日(4/21) 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修正條文 ,主要修訂內容之一為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交易,給予一次性豁免適用的條款。具體規範包括個人或公司出售的股份或出資額,如在民國110年6月30日前取得,且涉及的房地產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就該部分比例可豁免房地合一所得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舉例說明:
【情境一】
甲公司的股東A持有的甲公司60%股份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同時甲公司名下的台灣房屋土地,全為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股東A出售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若出售股份獲利為1,000萬元,則該1,000萬元獲利全部都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
【情境二】
乙公司的股東B持有的乙公司100%股份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同時乙公司名下的台灣房屋土地,屬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舊制房屋土地,價值為3億元,占乙公司當時名下全部台灣房屋土地價值5億元的比例60% (即3億5億=60%)。則股東B出售持有的乙公司股份獲利為5,000萬元,在該5,000萬元獲利中,2,000萬元為房地合一所得課稅,另3,000萬元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
📌本次修訂對許多在房地合一2.0修法後,想要進行股權架構調整的個人或公司股東們,提供了一次性「舊制房地」損益豁免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規劃窗口。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李南漢指出,對於許多國內家族企業而言,在本次修法後,可重新評估運用本次修法所給予的一次性豁免機會,及早盤點資產與股權配置,妥善規畫調整方案。
💡同步提醒:
☑️針對本次修訂,雖然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所得,可以豁免房地合一所得課稅,但仍需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評估相應的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或其他所得稅負等。
☑️在有股權調整的想法時,務必尋求稅務專家意見,審慎評估方案,以便善用本次修法給予的一次性豁免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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