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

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 本所律師秉持維護人權之理念以及認真負責的態度,為當事人提供最佳法律?

06/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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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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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20

🔥2020《惡鄰退散》🔥

讓專業律師教你40 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

本所吳孟勲律師、林明賢律師,與陳柏均律師、許仁純律師合著之新書【惡鄰退散】正式於109年1月2日上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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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018

今天又來到寶島聯播網分享關於購買旅行社套裝行程的法律小常識,以下將訪問內容稍作歸納整理,供大家參考:

暑假旅遊旺季即將到來,很多民眾都開始規劃暑期旅遊。如果購買旅行社的套裝行程,消費者應該選擇,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購買旅遊行程前,我們應該要詳讀、確認哪些必要的訊息?

1⃣️應選擇領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之合法旅行社辦理旅遊活動,上網尋找旅行社應提高警覺,慎防詐騙集團假冒旅行社名義架設網站;有關合法旅行社(即領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的旅行社)資訊,可利用交通部觀光局免付費電話:0800-211734 或網站(網址:http://taiwan.net.tw)查詢。

2⃣️應確認承辦旅行社已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及責任保險。

3⃣️在簽約、繳付定金或團費前,應親至旅行社營業處所瞭解該旅行社營業狀況,在外與業務員洽談旅遊行程時,應先與旅行社確認其身分。

4⃣️若發現有團費明顯偏低情形,應特別審慎考慮;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稱品保協會)每季公布旅行團參考售價,可至該協會網站(網 址:http://www.travel.org.tw)查詢。

5⃣️應確認團費包含及不包含之項目及是否有「自費行程」(依自己意願及身體狀況自由選擇),並詳閱契約內容,親自與承辦旅行社簽訂蓋有公司及 負責人章之書面旅遊契約。

6⃣️宜親至旅行社繳交費用,並記得索取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以保障自身權益,若需以匯款方式繳交費用,應確認匯款帳戶為公司帳戶。

二、出發前,如果臨時發生狀況,要調整出發時間、人數等情形,目前的法規規定是如何?拒絕退費的規定是否合理?

1⃣️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無法成行,可與旅行社解約,旅行社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2⃣️如非上述情形,旅客主動要求解約者,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賠償愈少,其賠償標準如下:
旅客通知解約的時間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旅客賠償費用為旅遊費用的5%;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通知為旅遊費用的10%;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通知為旅遊費用的20%;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為旅遊費用的30%;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為旅遊費用的50%;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為旅遊費用的100%。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3⃣️旅客並得於契約約定之有效期間內經旅行社同意洽請旅行社將旅遊契約讓與第三人,以減輕解約之損失。但旅行社如因此增加費用,須由旅客承擔;如有減少費用, 旅客不得要求退還。

三、旅遊途中,發生與契約條件不同,比如住宿、交通、飲食或其他條件有落差時,我們應該如何與旅行社溝通?是否可以先使用再回台表達抗議和追償?

1⃣️旅行社安排之住宿旅館應與行程表所列旅館相符,若臨時發生困難時亦應安排相同等級或更高等級之替代旅館,否則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未能提出計算說明時,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1條)

2⃣️旅行社安排之交通工具,無論是飛機,舟船、車輛,應為合法且供營業使用者,如安排非營業用者,要求其立即更換,否則拒絕搭乘並要求賠償。

3⃣️旅行社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而超過原定旅遊費用時,不得向旅客收取。但因變更而節省支出時,應將節餘費用退還旅客。

四、如果發生強迫購物或增加購物行程時,旅客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1⃣️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違反者,依第二十八條以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可請台灣的領隊立即聯絡台灣總公司與國外旅行社溝通處理,輔以錄影存證。

五、旅遊途中,如發生意外狀況,影響旅遊行程或品質,是否可以向旅行社求償?

1⃣️因天災、地變、戰亂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導致該旅遊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法進行時,旅行社得免負賠償責任。旅行社得將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及為履行該契約而支付之必要費用,依單據予以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旅行社為維護旅行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取消其旅遊之一部分後,應為有利於旅行團體之必要措施。

2⃣️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延誤行程,旅客在延誤期間所支出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旅客並可請求以團費除以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的違約金。延誤行程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3⃣️如果是因為旅行社違約導致旅遊不符合雙方所約定的價值或品質,旅行社不願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旅客可視情況要求減少費用、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所生費用由旅行社負擔;如果是旅客於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是怠於配合旅行社完成旅遊所需的行為而終止契約者,旅客可要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待到達後立即附加利息償還給旅行社。旅行社如因旅客終止契約而受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

4⃣️因旅遊所生的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發生旅遊糾紛時應如何申訴?

1⃣️建議先與旅行社負責人溝通,若未能取得協議,可直接向品保協會申訴、協調處理,或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或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出面協調,如申訴的對象是品保協會的會員旅行社,他們大多轉交品保協會處理。若仍未能取得協議,得循司法途徑去解決。

2⃣️向品保協會免費申訴,請以書面敘述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連絡地址、電話。】【所參加或委託舉辦旅遊之旅行社、行程內容、起訖日期。】【違反或未履行旅遊契約或旅遊品質與約定內容不符之事實與證據。】【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姓名。】【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及其理由。】

3⃣️受理申訴案件後,派專人負責瞭解案情,從法律觀點研判雙方之爭議後,定期邀約雙方舉行協調,由輪值之糾紛調處委員(由富有旅行實務經驗、專業知識及法律常識之旅行業者擔任)從中調解,必要時並邀請消基會或其他公正人士參與協調。品保協會並非法定之商務仲裁機構,故以協調式進行溝通。

4⃣️協調結果:協議由旅行社賠償者,由該旅行社逕付或由品保協會代償後向該旅行社追償;雙方均有過失責任者,按責任程度比率由雙方分擔而旅行社應負擔部分,由該旅行社自行償付或由品保協會代償後向該旅行社追償。

5⃣️品保協會之旅遊品質保障金專屬保障旅客,觀光局之保證金,則供一般債權人(包括國內外旅行社、旅館業、航空業...等)共同分配。

25/05/2018

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有多困難?讓統計數字告訴你。

以107年1-4月為例,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包括發回更審及自為判決)的比例大概是8.9%,也就是說,100件上訴案件裡面,大概只有九件會上訴成功。其中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情況,未必是對上訴人有利,所以所謂的「上訴成功率」可能會更低!

【看新聞學法律—豪宅針孔偷拍案】富商找了包商在自家豪宅廁所裝設監視器,偷拍來賓如廁畫面,為什麼富商最後「沒事脫身」,包商卻被判刑判刑呢?是不是只要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就一定能全身而退呢?
23/04/2018

【看新聞學法律—豪宅針孔偷拍案】

富商找了包商在自家豪宅廁所裝設監視器,偷拍來賓如廁畫面,為什麼富商最後「沒事脫身」,包商卻被判刑判刑呢?

是不是只要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就一定能全身而退呢?

【看新聞學法律—豪宅針孔偷拍案】

富商找了包商在自家豪宅廁所裝設監視器,偷拍來賓如廁畫面,為什麼富商最後「沒事脫身」,包商卻被判刑判刑呢?

是不是只要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就一定能全身而退呢?藉由這則案例分析給大家了解。

ㄧ、什麼是「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什麼又是「公訴罪」呢?

🔗首先,本案的富商所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315條之1的利用設備窺視竊錄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規定如下: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至於包商所涉及的罪名則是刑法315條之2的圖利供給竊錄設備罪,則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犯罪行為,必須要有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才會受理並追究犯罪行為人責任的罪,這種被害人的「告訴」,就是一種必要的犯罪追訴條件。

🔗當然,法律既然尊重被害人就某些特定行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提告」,當然也賦予了被害人對於這些特定犯罪自行決定是否「撤告」的權利。

🔗至於新聞報導內稱為「公訴罪」實際上是不精確的用法,因為只要是犯罪,即使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具備追訴條件(也就是指有被害人提出告訴),都可能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與行為人「和解」、「撤告」,行為人就一定可以沒事脫身嗎?

🔗本案中富商涉及的是利用設備窺視竊錄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為與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撤回告訴後,已欠缺追訴的條件,因此法院必須下「不受理判決」。

🔗但須注意的是,被害人撤回告訴必須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行為人如果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或是二審才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就無法下不受理判決,最多只能爭取法院判處較輕的刑度或是爭取「緩刑」喔!

🔗本案中富商因為努力在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六位被害人都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及撤告,因此可以獲得法院「不受理判決」而脫身,至於包商因為有供給竊錄設備並因此獲利的行為,立法評價上認為此種行為惡性較重,除刑度較高外,也不屬告訴乃論,因此最後仍被判刑!

【離婚怎麼談?】台灣每四對配偶就有一對離婚,如果做不成佳偶,不如做個了結,好好開展新的人生,不避勉強。但婚姻終究不像一般財產契約,它是建立在配偶間一定的感情基礎之上,也是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因此當要「解約」的時候,往往更...
05/04/2018

【離婚怎麼談?】

台灣每四對配偶就有一對離婚,如果做不成佳偶,不如做個了結,好好開展新的人生,不避勉強。但婚姻終究不像一般財產契約,它是建立在配偶間一定的感情基礎之上,也是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因此當要「解約」的時候,往往更涉及複雜的財產、子女親權等相關議題待解決。唯有事先了解自身相關的法律權益,才能妥善的進行談判。究竟面臨要結束一段婚姻之際,該怎麼談離婚?又該談些什麼?

【離婚怎麼談?】

台灣每四對配偶就有一對離婚,如果做不成佳偶,不如做個了結,好好開展新的人生,不避勉強。但婚姻終究不像一般財產契約,它是建立在配偶間一定的感情基礎之上,也是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因此當要「解約」的時候,往往更涉及複雜的財產、子女親權等相關議題待解決。唯有事先了解自身相關的法律權益,才能妥善的進行談判。究竟面臨要結束一段婚姻之際,該怎麼談離婚?又該談些什麼?我們不說灑狗血的故事,直接把重點簡單扼要告訴你。

一、 金錢請求
(一) 損害賠償

婚姻走向盡頭的原因百百種,簡而言之,不外「配偶有責」及「婚姻破綻」二種,所謂「有責」,就是一方配偶就婚姻破裂有可歸責之事由,至於「破綻」,則是指因為兩人因為種種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共同婚姻生活。

如果一方配偶對於婚姻破裂有可歸責的事由(例如與他人通姦、破壞婚姻的忠誠、家庭暴力等等),他方可向該有責配偶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不過,在談判之前,往往需要對於對方的侵害事實做一定程度的蒐證,此時必須要注意蒐證手段的合法性,尤其是考慮委託坊間的徵信業者蒐證時,更需詳細了解該業者的取證手法,如有涉及不法,千萬不要委託,以免蒐證不成,反而因小失大,惹禍上身,得不償失。以下是幾種常見的違法蒐證類型,不可不慎:

1. 以錄音蒐證而言,如果是在配偶的手機、私人空間安裝竊聽器材、車輛裝設GPS,可能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將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以錄音設備錄下,並不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2. 在配偶的電腦、手機上輸入密碼,登入並取得電腦、手機內的檔案,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3. 擅自找鎖匠侵入配偶與第三人偷情的場所,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4. 在臥室裝設監視器偷拍,可能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二) 贍養費

我國民法規定,無過失的配偶,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予相當的贍養費。這項規定雖然指的是「判決離婚」的情形,不過在協商離婚時,無責配偶仍然可以用贍養費來當作談判的籌碼。

(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原則上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可以因為當事人合意消滅,也可能因為離婚、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增加的財產,原則上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舉例來說,假設妻的婚後財產是500萬,夫的婚後財產是1000萬,則妻可以對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數額為(1000-500)/2=250萬元。

不過需注意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又或是取得之精神慰撫金,都不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四) 其他財產上的請求

夫妻因相愛而結合時,往往對於財產沒有那麼計較,或是基於家庭財務規劃,將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一旦感情生變,財產糾紛也將隨之而來。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借名登記」,如果自己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配偶的名下,離婚時能否要回來呢?

首先,實務上是承認「借名登記」是一種合法的無名契約的,但一般人借用至親名義登記財產時,往往不會訂立書面,因此,要證明此種借名的關係存在,實務上通常是以該不動產是否由借名人「出資購買」、「繳納貸款」,或是否由借名人享有「使用」、「收益」、「管理」及「處份」的權利等各項事實而定,假設一方配偶可以證明不動產是由其出資、繳納貸款、房屋稅、地價稅或是管理費,或是由該配偶保管權狀、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等等,綜合各項事實就比較能夠判斷有借名契約的存在。

這種借名關係的終止,也是離婚談判過程中常見的財產問題。

二、 未成年子女

(一) 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

夫妻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常常談判就會卡關,尤其是當已經進行到談判過程時,往往雙方已經處於分居狀態,並且未成年子女已經是由其中一方實質擔任親權的行使者,甚至把小孩當成離婚與否、財產談判的籌碼。此時,建議夫妻仍然要冷靜思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即便離婚之後,仍要做一對友善父母,否則到子女成年之前,將有無窮盡的問題衍生,對離婚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都是雙輸的局面。

離婚後親權的約定通常有幾種方式:
1. 共同行使親權,但仍要在夫或妻之間選一位主要照顧者。
2. 由夫或妻之一方行使親權,但他方可以行使探視權。行使親權的一方,就會單獨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即便離婚時就親權、探視權的行使已有約定,夫或妻將來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及探視權行使的方式。

(二)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夫妻離婚後,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即使未擔任親權、只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也是一樣。但切記,未成年子女的探視與扶養費之間絕對不是「對價關係」,即便一方將來未履行扶養的義務,他方也不能因此拒絕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探視子女。

(三) 子女的姓氏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可以依照父母的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離婚時無法約定,離婚後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自己也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為父姓或母姓。

三、離婚登記

最後,如果相關條件都談妥了,雙方即可備妥離婚協議書,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至於辦理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需要以書面為之,第二,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第三,則是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還有,就算不得已必須了結一段姻緣,在準備談判之前,最好還是要先諮詢專業或是委任律師處理,才能了無遺憾的進入人生下一個階段!

09/03/2018

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摘要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聲請案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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