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2018
【離婚怎麼談?】
台灣每四對配偶就有一對離婚,如果做不成佳偶,不如做個了結,好好開展新的人生,不避勉強。但婚姻終究不像一般財產契約,它是建立在配偶間一定的感情基礎之上,也是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因此當要「解約」的時候,往往更涉及複雜的財產、子女親權等相關議題待解決。唯有事先了解自身相關的法律權益,才能妥善的進行談判。究竟面臨要結束一段婚姻之際,該怎麼談離婚?又該談些什麼?
【離婚怎麼談?】
台灣每四對配偶就有一對離婚,如果做不成佳偶,不如做個了結,好好開展新的人生,不避勉強。但婚姻終究不像一般財產契約,它是建立在配偶間一定的感情基礎之上,也是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因此當要「解約」的時候,往往更涉及複雜的財產、子女親權等相關議題待解決。唯有事先了解自身相關的法律權益,才能妥善的進行談判。究竟面臨要結束一段婚姻之際,該怎麼談離婚?又該談些什麼?我們不說灑狗血的故事,直接把重點簡單扼要告訴你。
一、 金錢請求
(一) 損害賠償
婚姻走向盡頭的原因百百種,簡而言之,不外「配偶有責」及「婚姻破綻」二種,所謂「有責」,就是一方配偶就婚姻破裂有可歸責之事由,至於「破綻」,則是指因為兩人因為種種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共同婚姻生活。
如果一方配偶對於婚姻破裂有可歸責的事由(例如與他人通姦、破壞婚姻的忠誠、家庭暴力等等),他方可向該有責配偶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不過,在談判之前,往往需要對於對方的侵害事實做一定程度的蒐證,此時必須要注意蒐證手段的合法性,尤其是考慮委託坊間的徵信業者蒐證時,更需詳細了解該業者的取證手法,如有涉及不法,千萬不要委託,以免蒐證不成,反而因小失大,惹禍上身,得不償失。以下是幾種常見的違法蒐證類型,不可不慎:
1. 以錄音蒐證而言,如果是在配偶的手機、私人空間安裝竊聽器材、車輛裝設GPS,可能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將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以錄音設備錄下,並不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2. 在配偶的電腦、手機上輸入密碼,登入並取得電腦、手機內的檔案,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3. 擅自找鎖匠侵入配偶與第三人偷情的場所,可能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4. 在臥室裝設監視器偷拍,可能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二) 贍養費
我國民法規定,無過失的配偶,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予相當的贍養費。這項規定雖然指的是「判決離婚」的情形,不過在協商離婚時,無責配偶仍然可以用贍養費來當作談判的籌碼。
(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原則上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法定財產制的關係可以因為當事人合意消滅,也可能因為離婚、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增加的財產,原則上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舉例來說,假設妻的婚後財產是500萬,夫的婚後財產是1000萬,則妻可以對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數額為(1000-500)/2=250萬元。
不過需注意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又或是取得之精神慰撫金,都不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四) 其他財產上的請求
夫妻因相愛而結合時,往往對於財產沒有那麼計較,或是基於家庭財務規劃,將不動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一旦感情生變,財產糾紛也將隨之而來。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借名登記」,如果自己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配偶的名下,離婚時能否要回來呢?
首先,實務上是承認「借名登記」是一種合法的無名契約的,但一般人借用至親名義登記財產時,往往不會訂立書面,因此,要證明此種借名的關係存在,實務上通常是以該不動產是否由借名人「出資購買」、「繳納貸款」,或是否由借名人享有「使用」、「收益」、「管理」及「處份」的權利等各項事實而定,假設一方配偶可以證明不動產是由其出資、繳納貸款、房屋稅、地價稅或是管理費,或是由該配偶保管權狀、出租他人並收取租金等等,綜合各項事實就比較能夠判斷有借名契約的存在。
這種借名關係的終止,也是離婚談判過程中常見的財產問題。
二、 未成年子女
(一) 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
夫妻離婚時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常常談判就會卡關,尤其是當已經進行到談判過程時,往往雙方已經處於分居狀態,並且未成年子女已經是由其中一方實質擔任親權的行使者,甚至把小孩當成離婚與否、財產談判的籌碼。此時,建議夫妻仍然要冷靜思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即便離婚之後,仍要做一對友善父母,否則到子女成年之前,將有無窮盡的問題衍生,對離婚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都是雙輸的局面。
離婚後親權的約定通常有幾種方式:
1. 共同行使親權,但仍要在夫或妻之間選一位主要照顧者。
2. 由夫或妻之一方行使親權,但他方可以行使探視權。行使親權的一方,就會單獨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即便離婚時就親權、探視權的行使已有約定,夫或妻將來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及探視權行使的方式。
(二)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夫妻離婚後,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即使未擔任親權、只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也是一樣。但切記,未成年子女的探視與扶養費之間絕對不是「對價關係」,即便一方將來未履行扶養的義務,他方也不能因此拒絕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探視子女。
(三) 子女的姓氏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可以依照父母的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果離婚時無法約定,離婚後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自己也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為父姓或母姓。
三、離婚登記
最後,如果相關條件都談妥了,雙方即可備妥離婚協議書,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至於辦理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需要以書面為之,第二,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第三,則是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還有,就算不得已必須了結一段姻緣,在準備談判之前,最好還是要先諮詢專業或是委任律師處理,才能了無遺憾的進入人生下一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