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寫合約

律師教你寫合約 不同角度的合約觀察,讓您多一點不同於素人的理解!

一般人都覺得律師是一種專業,但專業之下其實還會很多不同的分科,就像醫生一樣,也會有內外科齒科婦科等等的區別。

每個律師的專長興趣都不一樣,不同領域的律師,工作中就會充滿不同的趣味和困難。這裡是我分享工作經歷的地方,希望透過我的分享,可以讓大家更了解律師工作的特殊,也可以少繞一些冤枉路,同時收到一些拋磚引玉的效果

22/04/2026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2)?

幾天前提到了這個裁定,個人意見的第一點是認為:

B(生存配偶)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時,對於遺產的分割「有」法律上的影響,因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的標的在遺產裡面。

第二點需要討論的是:如果法院認為B(生存配偶)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優先」從遺產中取得嗎?

這個問題很有趣,因為法院們的看法沒有一致。

大部分的法院認為可以優先受償(例如110年台上字第1795號判決)

部分的法院認為不可以(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

這個問題,筆者倒是認為不可以(少數說),因為優先權在法律上只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是當事人有明文約定才可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既沒有法律規定,也不太可能會有當事人的明文約定,因此法院應該沒有權利直接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可以先從「遺產」中拿走才對。

法院會這樣想(可以優先拿走)的原因,應該是認為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質上就不是遺產的一部份,因此當然可以先拿走。

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跟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質(請求權)有牴觸了。

因為如果多數法院的看法是對的,繼承時是不是就要先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保留起來呢?

實際上是不會的,因為請求權是要看生存配偶是否要請求來決定,不應該一開始就先保留起來。

此外,如果一開始沒有請求的話,依照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會在死亡時自動成為遺產(公同共有),因此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實際上就是要從遺產中割一塊出來,應該也是遺產分配的一部分,沒有優先權。

所以筆者採取少數說。

剛進入法律系的時候,筆者就覺得「死亡」這件事情,在法律上仍然有很多概念不清楚的地方(例如大體是否為遺產,埋葬義務人與支付喪葬費義務人是否應該是同一人等等),後續筆者會再繼續提出這部分的議題來拋磚引玉,希望能夠透過集思廣益得到符合台灣社會的解決方案及法理。

雖說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但其實一個人過世之後,仍然還有許多事情要善後處理,法律上確實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釐清之處呢。

12/04/2026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2)

幾天前提到了這個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不是遺產分割案件的先決問題。因此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後,處理遺產分割案件的法院不需要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這樣處理的結果就是:

兩個事實上有關連的案件,就會各自審理及判決(不過實際上兩案的法官不一定會這樣做)。

這個裁定後續可以多加思考的點有幾個:

第一點:B(生存配偶)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時,對於遺產的分割有沒有「法律上」的影響?

個人淺見是認為「有影響」。我的想法如下: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請求權」,沒有請求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前也無法確認數額,因此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會自動保留這一份下來。

2. B(生存配偶)提起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後,實質上會影響到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

3. 但(重點),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判決確定前,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經當然被繼承並成為公同共有的財產。

4. 因此,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訴訟,實質上是遺產分割的一部份,筆者認為應該是法律上的先決問題。

(待續)

09/04/2026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可不可以請求停止遺產分割訴訟?(1)

AB是夫妻,有三個小孩CDE,A過世之後,C對B(媽媽)和DE等3人提起了分割遺產訴訟。

在分割遺產訴訟進行中,B另外提起了夫妻剩餘財產分割的訴訟,B的律師向分割遺產訴訟的法院請求裁定停止訴訟,各位如果是法官,會裁定停止還是不會呢?

最高法院目前是認為不應該裁定停止,理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分割遺產雖然有關,但這只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上的先決問題。

換句話說,雖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的結果,事實上會影響到遺產分割的結果,但這只是事實上有關而已;法律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遺產分割請求權」的先決問題,因此法院不需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

以上的看法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的見解,個人在上月底到臺中律師公會進修時有幸聽聞此一見解。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上網看一下最高法院這個裁定的全文。

繼承法是民法中還未大幅修正過的一塊淨土,不過有幸深入拜讀分析後,個人認為確實有釐清修正的必要,後續筆者會陸續提供個人見解拋磚引玉,敬請不吝指教~

01/04/2026

法律中的人性雜談

柯P的判決應該是最近很搶眼球的新聞,支持各方的群眾中,鐵粉們的執著也讓很多人不解。這讓我想到很久以前讀過的一個心理學小故事:末日教派。

話說1899年,某國出現了一個末日教派,宣稱上帝的審判即將到來(因為快要到1900年了),所以大家要趕快加入末日教派,這樣就可以趨吉避凶。

可想而知的,不少人加入了;
一樣可想而知的,1900年的元旦太陽升起後,上帝的審判並沒有出現。

這個時候,支持的群眾就出現兩極化的反應:

一部分的人認為既然沒事了,就拍拍屁股回家去;

一部份的人覺得這是因為他們的誠心禱告感動了上帝,所以沒有出現末日審判,所以選擇繼續留下。

然而,這兩種不同的選擇,其實都有一個相同的心理狀態,就是“知行必須盡量趨近合一”。

覺得沒事回家的人,是基於現實客觀的狀況(沒有出現末日審判)而改變了主觀認知(所以不需要加入末日教派),於是回家了;

選擇留下的人,是基於主觀心理的認定(誠心禱告感動上帝),所以選擇維持客觀行為(繼續待在末日教派)。

這兩類人都不會覺得自己有錯,他們只是盡量讓知行合一而已。

現實上,大部分的人會傾向依照客觀事實調整認知,其餘的人則可能會依照主觀認定調整行為。

政治和法律圈中,依照主觀認知調整行為的人很多(通常這樣的人會覺得先知總是寂寞的),這樣的個性通常就會成為變成鐵粉。

所以結論是,想法不同真的很難勸啦,當偶像從神壇落下後,鐵粉們不會散去,只會再去找另外一個末日教派的教主。

人的記憶有很多連結點,但我們自己不會都記得。有時候連結點是一個笑容,有時候是一個特別的光線,有時候也可能是一個暖暖的溫度,味道或是濕氣。下午開庭結束後,來到這個法院附近的咖啡店;我喜歡這裡是因為光線充分又不擁擠,門口還有兩顆相望的大小雞蛋花...
17/07/2025

人的記憶有很多連結點,但我們自己不會都記得。
有時候連結點是一個笑容,有時候是一個特別的光線,有時候也可能是一個暖暖的溫度,味道或是濕氣。
下午開庭結束後,來到這個法院附近的咖啡店;我喜歡這裡是因為光線充分又不擁擠,門口還有兩顆相望的大小雞蛋花樹,店內有好聽的音樂,整個空間充盈著祥和的氣氛。
但讓我拍下這張照片的原因是,光線跟冷氣還有窗邊位子的這一切,讓我突然想起並且一瞬間回到了自己的高中青澀歲月。
這個城市是我渡過兩年高中生活的地方,雖然已經數十年了,是記憶或是穿越?我不知道虛實,只是這一秒很開心自己擁有了雙份平行同時存在,雙份開心和滿足的人生。

東京遊歷記(1)    去年11月底,筆者利用參加日本台灣法律家協會講座的機會,順道遊歷了一些和法律有關、但一般觀光客和網紅不會去的地點。    趁年假的空檔,筆者將這些比較少人去探訪的地點整理了一下,大家拜年採購享受美食之餘,如果還有一些...
30/01/2025

東京遊歷記(1)

去年11月底,筆者利用參加日本台灣法律家協會講座的機會,順道遊歷了一些和法律有關、但一般觀光客和網紅不會去的地點。

趁年假的空檔,筆者將這些比較少人去探訪的地點整理了一下,大家拜年採購享受美食之餘,如果還有一些空閒的時間,希望這篇遊記可以帶給大家不同的心靈享受。

[日本裁判所簡介]

日本的「裁判所」就是台灣的「法院」。

依照日本的裁判所法規定,日本共有5種常設性的法院組織 ,分別是:

 最高裁判所(最高裁)
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只有1所(因為是「最高」,所以只有1所),位於東京,大致上的地點在皇宮的西南方。

 高等裁判所(高裁)
日本的高等裁判所一共有8所,分別位於東京、大阪、名古屋、廣島、福岡、仙台、札幌以及高松。

 地方裁判所(地裁)
地方裁判所一共有50所。以東京高裁的轄區為例,東京高裁轄下共有東京、橫濱、琦玉、千葉、水戶、宇都宮、前橋、靜岡、甲府、長野以及新瀉等11所地方裁判所。

 家庭裁判所(家裁)
和地方裁判所一樣,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目前一樣有50所。同樣以東京高裁的轄區為例,東京高裁轄下也有11個家庭裁判所;只要有地方裁判所的地方,就有家庭裁判所。

 簡易裁判所(簡裁)
目前一共有438所。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的轄區為例,東京地方裁判所的轄下一共有東京、八王子、八丈島、伊豆大島、新島、立川、武藏野、青梅以及町田等9所簡易裁判所。

簡易裁判所的民事部分,原則上審理標的金額不超過日幣140萬元的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調解事件以及支付令(台灣稱為支付命令)事件;刑事部分則審理相對輕微的犯罪案件,例如科處罰金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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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東京都的裁判所,除了最高裁之外,還有東京高等裁判所(東京高裁)、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地裁)、東京簡易裁判所(東京簡裁)以及東京家庭裁判所(東京家裁),而這4所東京都的裁判所都在千代田區霞關的合同廳舍內(也就是同一棟大樓內,合同(ごうどう)是聯合、合併的意思,不是「契約」的意思,讀者們請小心不要誤認了)。

筆者這次抽空去參觀的地方之一是東京裁判所合同廳舍(詳見影片)。比較可惜的是,日本裁判所的審判程序雖然和台灣一樣採取公開審理制度 ,但裁判所的廳舍內都不能錄音錄影,因此筆者只有在合同廳舍地下一樓的餐廳內拍了一份自己的午餐給讀者們看一下,解解好奇心的癮。

東京裁判所合同廳舍的地下一樓有郵局和餐廳,餐廳門外的走道上則有布告欄,這些點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都很像,不過如果要講便民的話,臺灣的法院可能小勝一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例,除了餐廳跟郵局之外,印象中還有便利商店、洗衣店跟理髮廳),筆者的判斷是民族性使然(筆者去日本旅遊的時候,一段路走個一兩公里都覺得很平常,但回到臺灣之後,可能去搭捷運都想騎機車),不過話說入境就應該隨俗,東京裁判所合同廳舍從1983年竣工後起算,至今也已經有大約42年的歷史了,如果一開始就是這樣的話,人家40年來都不覺得不方便了,我們又何須多言呢?
回到午餐,大家看到的照片就是東京裁判所的平常餐點。筆者點的是豪華套餐(自稱),價格印象中大概是800元日幣上下,內容包括一碗鹹度充分的咖哩烏龍麵、一碗大約1/3滿的白米飯以及一顆生雞蛋。芥末醬油和筷子湯匙都採自助式,冰水也可自取,吃完之後需要自己把餐盤餐具等拿到回收台去。
和臺灣比較不一樣的是,在日本用餐時一般人都會盡量輕聲細語,看手機時不會開成擴音模式,講電話也不會若無旁人。筆者自己覺得禮貌的究極奧義就是「尊重」,表達禮貌的方式或有不同,但如果能做到「我尊重你如同尊重我自己一樣」,方式縱使不同或不符合當地習慣,相信對方都能感受到我們的真心。

用餐完之後,筆者就前往旁邊的法務省舊本館參觀「法務資料展示室」。
[待續]

最近是銀杏轉黃和楓葉轉紅的時節,許多前輩先進都分享了許多豐富的照片~其實筆者上周跟本周也在東京參加了一個研討會並拜訪了一些律師,當然也有順道留下來幾天去遊歷了一些地方,但囿於筆者個性相對低調,也自覺拍照不是很強,所以挑選之後分享兩張看起來比...
05/12/2024

最近是銀杏轉黃和楓葉轉紅的時節,許多前輩先進都分享了許多豐富的照片~

其實筆者上周跟本周也在東京參加了一個研討會並拜訪了一些律師,當然也有順道留下來幾天去遊歷了一些地方,但囿於筆者個性相對低調,也自覺拍照不是很強,所以挑選之後分享兩張看起來比較有故事的照片給粉絲專頁的粉絲們欣賞指教。

紅葉是在鎌倉大佛處所拍攝,當天晴空萬里無雲,這張是筆者仰頭拍下的照片。

另外一張銀杏不是最近大家瘋傳的東大並木通,實際拍攝地點是上野公園,剛好一位母親嘗試替小孩拍下日後可以紀念的照片,我也順手攝下經典的一刻。

當天也是晴空萬里無雲,筆者很慶幸運氣不錯,能夠存下人間片刻的美麗與幸福。

後面的文章,筆者會再跟大家分享本次日本行的特別見聞,包括日本法院和司法博物館的一些難得鏡頭,敬請各位讀者耐心等候(抱歉歲末事情較多,無法立刻整理消化編輯)。

額外補充:東京目前處處都是銀杏黃,哪邊都能拍到漂亮的銀杏,不一定要去東大;相較於日本人重視園藝的程度,我們應該也可以看齊才對!琉璃光院大家都會想去,但要造出類似的房舍並不難,我們去拍的其實是日本人悉心照料安排的園景~

比照看看台鐵的海風號,或許大家就能體會到:台鐵的火車可以塑造出不輸給日本的感受,但窗外的景色卻難以讓人有不虛此行的感受,原因不是建築物而已,台灣習以為常的自然生長派路樹景色,或許才是最大的原因。

21/11/2024

買賣契約的變化型(2)

長期採購合約(1)

介紹完經銷合約之後,筆者想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種特殊的買賣契約是「長期採購合約」。

[定性]

1. 跟前篇一樣,用不精確但容易理解的話來說,長期採購合約就是一方(假設是A)向另一方(假設是B)買東西,但是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又都希望可以建立長期關係的契約。

2. 跟經銷合約相較,長期採購合約的性質就直接寫在臉(名稱)上,既然都寫是「採購」合約了,本質上就一定是買賣契約。

3. 長期採購合約既然是買賣型的契約,關於買賣的基本條款就一定會有。因此關於買賣標的物的定義、價格以及其他與買賣有關係的基本條款(例如付款、交付、驗收、退貨和保固等等),都會在長期採購合約中出現。

4. 此外,長期採購合約雖然是買賣型契約,但雙方同時又要建立一種「長期關係」,這個長期關係的期間通常不會少於一年。

5. 在這一年或是更久的「長期關係」中,如果單純只是買賣東西,那麼買方有需要時再叫貨就好,賣方就比較沒有保障(不知道這單有,下一單還有沒有);或是買方有需要時才叫貨的話,賣方可能也會沒有貨(假如貨物搶手的話),可見長期採購一定有一些雙方想要進一步達到的戰略目標,從合約的角度來說,我們可以稱之為「特殊的綁定」(specific bindings)。

6. 因此,長期採購合約的性質,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看待:

A. 長期採購合約本質上仍是買賣型契約

-因此,民法或其他法律關於買賣的規定,除非雙方另外有特別約定,否則都可以適用在這類合約中。

B. 長期採購合約的有效期通常不會少於一年

-跨越一整年的採購,可以獲得一整年的完整採購紀錄,對於AB雙方而言都可以比較適當客觀的分析採購(合作)成效,因此通常不會少於一年。

C. 長期採購合約的背後,還有單純買賣關係以外的「戰略目標」

-不過這些戰略目標不會直接寫在合約上(因為部分目標可能過於抽象而無法落實,也有可能因為直接寫出而導致競爭對手發現我方的目標),只會出現一連串「特殊的綁定」條款,像上面提到的合約期間、或是各位可以想見的「採購數量」、「供貨保證」、「價格穩定保證」或是「匯率平穩機制」等等,就是一般買賣條款以外的特殊綁定條款。

-至於「特殊的綁定」條款有哪些,以及這些條款的內容大致上如何,筆者會在後續的文章中摘要介紹。

D. 長期採購合約是不是只對買方或賣方好?

-筆者的答案是不一定。商業合約規範的是商業關係,而商業關係的基本原則是獲利,如果只有買方或賣方獲利,合約持續有效的機會就不大,因此在建立長期採購合約關係前,進行利害分析或雙贏分析是必要的。

-換言之,透過分析確認雙方確實有利基,才適合簽署長期採購合約,找到利基之後,各位也就會清楚應該如何草擬及審查長期採購合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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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024

買賣契約的變化型(1)

經銷合約(10)

[特殊目的的經銷合約]

本篇是經銷合約的最後一個章節,筆者要額外介紹一種不同目的的經銷合約。

之前筆者跟大家分享時,有提到經銷合約這種特殊買賣契約的「究極奧義」、影武者背後的大哥就是「賣方不熟悉市場」,所以經銷合約中會有很多關於市場的特別規定,例如授權、報告、銷售目標、客戶服務等等,筆者將這些條款通稱為「經銷制度條款」。

現在筆者要來介紹另外一種經銷制度的奧義(產生目的)。這個奧義就是「賣方不想賣東西」。







換句話說好了(抓頭),我知道大家一定覺得筆者在蹭稿費。

經銷合約的另外一種產生目的,就是「賣方不想參與銷售產品這個活動」。

比如說,賣方專精於生產或開發,但對於銷售產品這件事情,經過分析之後覺得會耗費太多人力、時間等成本,或是覺得自己並不擅長於銷售,或是希望藉他人的力量來擴大市場占有率,這時候就會嘗試尋找經銷商來協助或擴大銷售。

如果是基於這種目的而推展經銷制度,相應的經銷合約可能就不會特別重視某些市場分析報告(因為圓場自己很清楚,只是不想參與銷售環節的活動),但是通常會出現複數經銷商,並且只會同意非專屬經銷權,不會願意授予專屬經銷權,以避免單一經銷商把持銷售管道,進而直接影響原廠及經銷產品的推廣及業績。

瞭解手邊經銷合約的究極奧義是哪一種之後,再搭配筆者先前幾篇文章中提供給大家的參考條款,各位只要從各自的立場(經銷商或是原廠)出發,應該就可以寫出適當的合約條款或進行修改。

大致上來說,原廠希望了解市場+銷售產品的話,初期不會要求過高的銷售目標,而會希望盡量了解市場,因此關於市場以及原廠形象(包括經銷商代表的原廠形象)的條款就會比較重視;反之經銷商則會在協助原廠了解市場的同時,盡力確保自己可以獲利並維持經銷權,因此經銷商的目標可能就會是「可以多幫忙賣產品,多提供報告,少被限制一些,並且希望原廠可以轉變為「不想自己賣產品」的原廠,這樣就能盡量確保獲利。

最後老話常談一下,進行經銷合約的草擬或修改時,各位讀者如果能夠習慣性的先跟客戶(或是你家老闆)先了解一下背景,自然就能夠比較接地氣的寫出符合客戶或老闆要求的合約。

提醒:背景調查永遠是合約草擬或是修改的第一步,直接看合約不是。

關於經銷合約的介紹就在此暫告一個段落,下一篇文章開始,筆者來跟各位聊聊長期採購合約(開心)。

12/11/2024

買賣契約的變化型(1)

經銷合約(9)

[經銷合約的條款安排及重點說明(續)]

19. 其他的一般性條款

筆者年輕就學的時候,有幸讀到一本關於契約的英文書籍,書裡面把「一般性條款」稱為boilerplate,網路上查得的資訊介紹(節錄)如下:

「在十九世紀中,『boilerplate』是一種鋼板,用於製造蒸汽鍋爐外殼,其應用在船上。五十年後,因為這種鋼板具備的堅固性和可再用性,新聞業開始採用“boilerplate”一詞,以此表示無需常修改便可以重複使用的樣板文件。」

(出處連結:https://www.ezpr.com.tw/%E4%BB%80%E9%BA%BC%E6%98%AFboilerplate/)

一般性條款雖然有這個特殊的「學術名詞」,但在英文契約中並不會把這個字搬來做為標題;一般性條款的標題通常會是「一般條款」、「其他」、「General」或是「Miscellaneous」。

關於一般性條款,拙著「律師教你寫合約」第209至211頁中有一些基礎的說明,各位讀者可以參考。

大致上來說,一般性條款幾乎都是法律性條款(legal terms),不太會是商業性條款(commercial terms);一般性條款通常也適用於合約的整體,所以通常是靜態性條款而非動態性條款;此外一般性條款與合約本身希望討論的主要約定事項(subject matter)並無太大關係,放在哪一個合約裡面都不會出現違和感。因此經常需要書寫合約的讀者們,就可以自行建立一個關於一般性條款的資料庫,日後就可以直接從中挑選使用。

常見的一般性條款大概有以下這幾種:

(1) 合約條款標題的效力。

(2) 合約與附件適用的順序,衝突時的解決方式。

(3) 費用定義及負擔的方式。

(4) 通知方式與送達。

(5) 合約份數。

(6) 合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間。

(7) 合約整體性(不可分性)。

(8) 合約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

(9) 權利不拋棄聲明。

(10) 上一篇文章中,筆者講過的準據法和管轄法院。

經銷合約中要放入哪些一般性條款,筆者建議可以依照經銷合約所涉及的經銷(業務)規模大小,以及原廠和經銷商之間的互動來決定。

從某種程度來說,筆者認為制式條款的選擇是「合約分量大小」以及「後續風險判斷」的綜合體。當各位認為不放入某個條款,就會有「日後發生爭議時無規則可循」的高度風險,而加入該條款也不會花費太多時間,或導致合約篇幅過大的情況時,各位就可以考慮把特定的制式條款放入合約中。

最後,如同之前跟大家報告過的,合約撰寫最重要的基本精神在於「相對完整性」,制式條款的選擇也必須符合這個基本精神。切記不要因為每個制式條款看起來都有用而且都很法律(俗話翻譯:看起來很厲害),就無上限的拼命放進合約中,導致主要約定事項只有2頁,制式條款卻可能有5頁甚至10頁的不合理結果發生。

下次是這個章節(經銷合約)的最後一篇,筆者會在「賣方不熟悉市場」的經銷合約之外,額外說明另外一種特殊目標的經銷合約,之後就會進入其他類型的合約討論。

[待續]

12/11/2024

據說網路會記錄你的閱覽習慣,然後推你喜歡的資料給你看。

所以藍的就會更藍,綠的就會更綠,紅的也會更紅。

這個世界就是這樣被撕裂的嗎?

11/11/2024

買賣契約的變化型(1)

經銷合約(8)

[經銷合約的條款安排及重點說明(續)]

16. 智慧財產權(續):

(1) 簽署經銷合約之前,雙方已經取得並保有之智慧財產權

此部分於上篇文章中已有交代,這邊只引用標題,以免讀者閱讀本篇文章時不知所云。

(2) 簽署經銷合約之後,雙方因履行經銷合約而產出的智慧財產權

此部分通常包括兩種態樣:原廠或經銷商「單獨」產出智慧財產權,或是原廠及經銷商「共同」產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針對原廠或經銷商「單獨」產出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仍會分別歸屬於原廠及經銷商,不會因為經銷合約之簽署或效力而發生移轉的效果。

至於原廠及經銷商「共同」出力而產出的智慧財產權,有時會只歸其中一方所有(通常是原廠),有時則會約定為平均共有。

約定共同產出的智慧財產權只歸其中一方所有時,通常可爭取約定另外一方在經銷合約的有效期間內有無償使用權,但有無償使用權的一方必須配合他方辦理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註冊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約定共同產出的智慧財產權由雙方平均所有時,雙方都有相互配合註冊登記的義務,但後續的處分可能會碰上問題,此時應該如何調整,就有必要依照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商業上考量來決定。

一般而言,經銷合約由於不涉及生產製造,因此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通常是商標和著作,鮮少有專利的疑問(如果有,多半也會是原廠的專利權利宣示及保障),但是否完全如此也不一定,實際擔負合約草擬的人員,必須依照現實狀況判斷是否要加入相關約定。

[以上是關於經銷制度的條款,下方則是靜態性的制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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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密及個人資料保護:

網路時代開始後,資訊的傳遞速度、效度和廣度都有極大的提升,雖然帶來了商業和生活的便利,但同時也使得商業機密和個人資料的不當揭露風險大幅提高。因此現代的合約幾乎都會加入保密及個人資料的保障條款。

保密條款和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的內容雖然不完全相同,但筆者的經驗是,如果沒有特別需要單獨列入說明的話,一般性質的經銷合約可以把這兩部分放在同一個條款中約定。

保密的主要約定項目有以下幾項:

(1) 對機密資訊進行定義(包含排除條款)

(2) 約定保持機密的方法

(3) 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效果

個人資料的保護,一般也遵循以上方式來約定。

實際上,上述(1)至(3)的內容都有爭取折衝的空間(例如機密資訊的定義,是否僅限於有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才適用),應該如何爭取比較適當,就涉及個案的判斷,在此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以免篇幅過長。

18.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準據法條款主要在確認合約適用的法律,如果原廠和經銷商都在同一個國家或法域(Jurisdiction)內的話,準據法條款不特別約定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原廠和經銷商不在同一個國家或法域內的話,準據法的約定就有其必要。

在通常情況下,我們都會認為外國的月亮比較圓一點,因此臺灣同胞們跟外國簽約時,通常都會順從外國原廠,而同意以外國法作為準據法。

不過,經銷合約是因為「原廠不熟悉市場」,而原廠又希望開拓新市場而產生的合約,因此可以想見經銷合約的實踐,通常都會在市場(經銷商)所在地而非原廠所在地,所以和一般崇洋的狀況不同,經銷合約比較適合以市場所在地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更容易進行訴追求償,並且更能夠順利地進行強制執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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