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律師-趙澤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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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被查封後,屋主還能繼續住嗎?什麼時候才要搬走?】聽到房子被法院查封,有人會以為:「是不是今天就不能住了?」「是不是法院查封完,屋主馬上就要搬走?」其實,通常不是這樣。不動產被查封,主要效果是限制債務人處分房屋。也就是說,屋主不能再任...
01/06/2026

【不動產被查封後,屋主還能繼續住嗎?什麼時候才要搬走?】

聽到房子被法院查封,有人會以為:

「是不是今天就不能住了?」
「是不是法院查封完,屋主馬上就要搬走?」

其實,通常不是這樣。
不動產被查封,主要效果是限制債務人處分房屋。
也就是說,屋主不能再任意出售、設定抵押、移轉所有權,以免影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但查封後,屋主,也就是債務人,一般不需要立刻搬走。
強制執行實務上,房屋被查封後,如果法院沒有解除債務人的占有,通常債務人仍然可以繼續居住、使用房屋。

因為查封後,債務人雖然喪失處分權,但在不妨礙查封目的的範圍內,原則上仍保有管理、使用房屋的權利。

簡單說:
房子被查封,不代表屋主馬上就變成不能住的人。
法院通常也不會在查封當天,就直接把屋主趕出去。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作法,是房子被查封後,仍由債務人繼續保管、使用原本的不動產。

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債務人破壞房屋、妨礙執行、拒絕必要保管,或法院認為有交給其他人保管的必要,才可能不允許債務人繼續使用。

真正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後面的拍賣程序。
如果房屋拍賣條件是「點交」,等到拍定程序完成,拍定人,也就是新屋主取得權利後,法院後續就可能依照拍定人的聲請,進行強制點交程序。

這時候,如果屋內仍有人占用,法院可能依法強制遷出,將不動產交付給拍定人,也就是新的屋主。

所以可以這樣理解:
查封,不是搬家通知。
拍賣點交,才可能是實際遷出的關鍵。

對債務人、承租人或其他占有人來說,房子被查封後,仍要注意後續拍賣公告、拍賣條件是否點交,以及法院後續是否通知遷讓。

不動產強制執行,最容易誤會的地方就在這裡:
1. 查封,是限制處分。
2. 拍定後發權利移轉證書給拍定人,是移轉所有權。
3. 點交,才是移轉占有。

三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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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意定監護----趁自己還清楚先安排晚年誰來守護你】前面我們談過「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是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自己做重要決定時,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協助保護。但有一個問題是:如果等到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
27/05/2026

【成人意定監護----趁自己還清楚先安排晚年誰來守護你】

前面我們談過「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是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自己做重要決定時,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來協助保護。

但有一個問題是:
如果等到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院才來選監護人,這個人是不是本人真正信任的人?未必。
所以,民法設計了「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

簡單說,意定監護就是:
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先和自己信任的人約定,將來如果自己受監護宣告,就由法院選這個人擔任監護人。
它不是現在就把財產交出去,也不是現在就讓對方替你做決定。
意定監護契約原則上是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現在的生活與財產仍然由自己決定;只是先為未來可能失去判斷能力的時候,做好安排。

意定監護可以處理的不只是「誰當監護人」。
意定監護可以事先約定的,也包括生活照顧、醫療安排、財產管理、報酬,以及多人擔任監護人時的分工。

這些事情平常看似不急,但一旦遇到失智、重病、長照或家人意見不同,就會變成很現實的問題。

所以,意定監護的價值,就是讓一個人在還能清楚表達時,先說出自己的選擇:將來如果我無法自己決定,我希望由誰來守護我、照顧我、管理我的財產。

不過,意定監護不是自己寫一張紙就有效,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公證。
依照法律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會成立。將來如果本人需要受監護宣告,仍然要經過法院程序。法院原則上會尊重契約中選定的受任人;但如果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明顯不適任的情形,法院仍可以另行選定監護人。

在高齡化社會,失智、長照、獨居、未婚、無子女、子女不在身邊,都不再是少數人的問題。
很多人會想到立遺囑,安排過世後財產怎麼分。
但其實還有一個更早會發生的問題:
在我還活著,卻無法好好替自己決定時,誰來守護我?

意定監護,就是為這個問題預先留下答案。
如果您正在思考自己或家人的晚年安排,建議不要只照抄範本,而應依照家庭狀況、財產情形、照護需求與信任關係來仔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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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失去判斷能力時,法律不是要剝奪他,而是要保護他】第一次聽到「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時,家人心裡常會有壓力。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目的,不是貼標籤,也不是排除一個人的存在,而是在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難以安全...
26/05/2026

【當家人失去判斷能力時,法律不是要剝奪他,而是要保護他】

第一次聽到「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時,家人心裡常會有壓力。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目的,不是貼標籤,也不是排除一個人的存在,而是在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難以安全處理本人法律事務時,透過法院介入,替他建立一層保護。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通常適用在比較嚴重的狀況。
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智能障礙、嚴重精神疾病,導致這個人已經不能與他人溝通、不能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欠缺理解自己所做法律行為的效果。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受監護宣告的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法院會同時選出監護人,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協助處理生活照護、醫療安排與財產管理等事項。

但這不代表監護人可以任意處分他的財產。
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仍然要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思,並考量他的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實務上,監護人不能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具風險性理財行為;如果要處分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

換句話說,監護不是「家人說了算」。監護是法律上的保護,監護人會受到法院一定監督。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比較像是「部分協助」與「安全把關」。
有些人並不是完全不能生活,也不是完全不能表達意思。
例如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仍可自理,但在重要金錢往來、借貸、訴訟或其他重大法律行為上,容易被利用、被詐騙,或無法充分理解後果。這時候,法律設計了「輔助宣告」。

法院進行輔助宣告時,會選出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的人處理特定重要事項。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某些法律行為時,例如借貸、訴訟行為等,原則上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發生效力。

所以,輔助宣告比較像是在重要決定前,多設一道保護門,避免一個仍有生活能力、但判斷能力比較脆弱的人,被不當利用。

三、監護與輔助,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監護宣告,是當一個人的意思表示、溝通理解與判斷能力已經嚴重受影響,需要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全面】協助其法律生活。
輔助宣告,則是當一個人還有一定生活與表達能力,但在重要法律行為上判斷能力明顯不足,需要輔助人協助把關。

一個是【全面的保護】
一個是【有限度的協助】

四、這其實是一個家庭照護問題,也是社會保護問題

現代社會裡,失智、精神疾病、智能障礙、高齡照護、詐騙風險,都可能讓家庭突然面臨很現實的問題:

1.銀行帳戶怎麼處理?
2.醫療決定誰來協助?
3.房屋能不能處分?
4.有人誘導長輩簽契約怎麼辦?
5.家人之間對照護與財產管理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安排,常常會讓真正照顧的人做不了事,也讓需要被保護的人暴露在風險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存在,就是希望在「尊重個人」與「必要保護」之間,找到一個比較穩定的制度。

「若家中長輩或親人已有失智、精神疾病、心智障礙,或疑似容易遭詐騙、誘導簽約等情形,建議及早諮詢專業法律意見,確認是否需要透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建立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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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26

【立遺囑後,要不要讓繼承人知道內容?】
大原則是:遺囑內容不一定要完整揭露給所有繼承人,但至少要讓可信任的人知道,財產分配已經透過遺囑安排、遺囑文件放在哪裡、必要時應該找誰。

遺囑原則上「正本」才有效力。
如果立遺囑人立好遺囑後,只有自己知道,將來過世後沒有人找到這份遺囑正本,遺囑就無法發揮遺產分配功能。

另一個風險是,第一個找到遺囑的人,如果發現遺囑對自己不利,可能選擇隱匿、撕毀,甚至讓遺囑從此消失。

👉至於遺囑細節要不要先講,就要看家庭狀況。
如果家人關係穩定,適度說明安排理由,是可以考慮的。
但如果家庭本來就緊張,太早公開分配比例或特定房產之後歸屬,反而可能提前引發比較、施壓、情緒勒索,甚至讓立遺囑人失去最後安寧的日子。

尤其遺囑不是一寫就不能改。立遺囑人可以依法隨時變更、撤回或廢棄遺囑。
今天讓某人看到「你分三分之一」,數年後因為照顧、贈與、財產變化,改成五分之一,對方很可能覺得自己「被剝奪」,甚至因此產生怨恨。

所以,基本上只要遺囑仍有變動可能,完整遺囑內容的透露,都應非常審慎。因為日後更改遺囑、調整分配比例,都可能造成繼承人心理受傷、家庭爭執,甚至在立遺囑人過世後,進一步挑戰遺囑效力。

家人之間最好的安排,不只是把財產分清楚
更重要的是,讓最後的心意能被尊重,也讓留下來的人少一點猜疑與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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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需要扶養繼母嗎這是今天收到的問題,一般人也可能碰到問:律師,爸爸再娶的阿姨,沒有辦理收養我,我要扶養她嗎?律師:先分清楚,因為沒有辦理收養,不管你稱她為媽媽、阿姨,都不是「養母」,而是「繼母」。既然沒有收養,就不會成立親子間的扶養義務...
21/05/2026

#我需要扶養繼母嗎

這是今天收到的問題,一般人也可能碰到

問:律師,爸爸再娶的阿姨,沒有辦理收養我,我要扶養她嗎?
律師:先分清楚,因為沒有辦理收養,不管你稱她為媽媽、阿姨,都不是「養母」,而是「繼母」。既然沒有收養,就不會成立親子間的扶養義務。

問:所以我不用扶養她?
律師:也不能這樣簡化。如果曾經長期同住、共同生活,形成「家長家屬」關係,就有成立扶養義務的可能。

問:所以重點不是稱呼她媽媽?
律師:對。重點是有沒有收養、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符合扶養要件,而不是只看稱謂。

結論:
「繼母不等於養母;沒有收養,就沒有親子間的扶養義務,但若曾形成實質共同家庭生活,仍可能另外討論扶養責任。」

PS:繼子女繼母間彼此無繼承權、養母養子女間有繼承權(同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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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3年就能離婚?轉變中的離婚制度】最近民法親屬編啟動修法,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方向:裁判離婚制度,準備從「誰有錯」,逐漸走向「婚姻是否已經破裂」。我們可以先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新舊條文差異。【現行條文】「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20/05/2026

【分居3年就能離婚?轉變中的離婚制度】
最近民法親屬編啟動修法,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方向:
裁判離婚制度,準備從「誰有錯」,逐漸走向「婚姻是否已經破裂」。

我們可以先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新舊條文差異。
【現行條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白話說:
如果婚姻破裂的原因,是由其中一方造成,原則上只有沒有錯,或錯比較少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所以過去很多離婚訴訟,容易變成雙方在法院裡互相攻擊:
外遇、冷暴力、擅自離家、誰傷害誰、誰責任比較大。
法院也常被迫進入「夫妻互揭瘡疤」的戰場。

【修正草案條文】
(目前仍在立法院委員會審議中,尚未三讀通過)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新法草案的重點有兩個。
第一,新增「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作為離婚事由。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在最近五年內,累計分居已經達三年,法律就可能認為:這段婚姻已經出現客觀破裂的跡象,可以作為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
第二,加入「顯失公平」的例外情形。
也就是說,這不是「五年內分居滿三年,就一定可以離婚」。
如果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的一方太不公平,例如對方長期照顧家庭、年老、罹病、身心障礙、經濟上明顯弱勢,或離婚後沒有得到合理補償,法院仍然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目前的立法進度是:
行政院已於114年2月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施行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已在115年4月23日併案審查,但該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所以,這還沒有三讀通過。
目前仍是「草案」,不是已經生效的法律。

這次修法最受關注,也最有爭議的地方,就是「五年內累計分居三年」。

支持者認為,這樣比較符合現實。
有些夫妻早已分居多年,感情、生活、經濟都已經分開,只是法律上仍然維持夫妻名義。這種婚姻狀況,如果還要一直追究誰的錯比較大,可能只是讓雙方繼續困在一段名存實亡的關係裡。

但也有人提出質疑。
什麼叫分居?
不同地址才算嗎?
同一屋簷下分房算不算?
一方偶爾回家看小孩,算不算中斷?
五年內累計三年,又要怎麼證明?
會不會變成離婚訴訟中的「分居打卡大戰」?
哪一天有回家?
哪一天有同住?
哪一天只是看小孩,沒有過夜?
哪一天算是恢復共同生活?
這些問題,未來都可能成為訴訟實務上的攻防重點。

不少人關心:「離婚會不會變容易?」
但我認為,這次修法真正的重點,不只是離婚難易度,而是離婚制度的思考方式正在改變。
法律不再只問:
「誰害婚姻破裂?」
而是更進一步問:
「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客觀上無法維持?」

我個人認為,離婚制度往破綻主義移動,大方向是合理的。
婚姻不是刑罰。
如果一段婚姻早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實質,法律不應該只為了懲罰有責的一方,就讓雙方一輩子卡在這段婚姻裡。

但另一方面,離婚也不能只談自由,不談公平。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長期照顧孩子、承擔家務、犧牲職涯發展機會,離婚後卻沒有得到任何保障,這也是現代社會難以接受的結果。
所以未來的實務重點,可能會慢慢改變。
離婚訴訟會逐漸從「道德責任的追究」,轉向「婚姻關係結束後,如何做出公平安排」。
尤其是:
財產是否公平揭露?
家務貢獻是否獲得適度補償?
經濟弱勢的一方,離婚後能否維持生活?
未成年子女是否受到妥善保障?
拒絕離婚的一方,是否會因離婚陷入顯失公平的處境?
一個成熟的離婚制度,不應只是讓人更容易離開婚姻。
它更應該做到的是:
讓已經破裂的婚姻,有機會被誠實面對;
也讓在婚姻中長期付出、離婚後可能處於弱勢的一方,不會被制度輕易放棄。

這次修法,還在路上。
但提醒我們一件事:
婚姻制度的核心,不只是維持形式上的關係,
更是如何在關係開始、維持、結束時,都盡量看見人的尊嚴與公平。
#離婚 #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 #破綻主義 #有責主義 #分居三年離婚 #家事法律 #逍遙律師

06/05/2026

不是生前說財產要給你,最後就一定拿得到

最近有人問一個問題:
老公的舅舅,未婚、無子女,在國外旅遊時突然過世。
生前曾口頭說過,也在 LINE 裡提到,將來財產要留給她老公。
但問題是,舅舅的兄弟姊妹都已經過世,只有她老公這位外甥。
那外甥可以代位繼承舅舅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

有人以為,媽媽如果比舅舅早過世,孩子就可以「代替媽媽」繼承舅舅的遺產。
但民法上的代位繼承,並不是所有親屬都可以代位,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才能代位繼承。
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如果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兄弟姊妹的子女,是無法代位繼承舅舅、阿姨、叔叔或姑姑的遺產。

那 LINE 裡說「以後財產給你」,有沒有用?
這要看具體文字內容怎麼寫。

如果只是說「以後我的財產都留給你」,通常比較像遺產分配安排。
但遺產安排不能只靠口頭,也不能只靠 LINE,必須有符合法律形式的遺囑。沒有有效遺囑,就只是一個心意,不是法律上有效的遺產安排。

唯一可能再評估的,是 LINE 文字內容是否明確到足以成立「生前贈與契約或死因贈與契約」。
例如有沒有講清楚是哪一筆財產送給你(或等死亡時哪一財產送給你)、受贈方有沒有接受。
最近新聞也有報導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對張榮發的遺囑執行人提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有表明財產死後要捐贈給基金會。

這個問題給最大的提醒是:
財產規劃,不能只靠感情;
遺產安排,不能只靠口頭;
真的想留給誰,就要在生前把法律文件做好。
善意如果只留在聊天紀錄裡,最後可能只是遺憾;善意要轉成有效法律文件,才有機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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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26

幾乎每一份合建契約都有土地信託條款

契約文字通常這樣寫:「地主於接獲建商通知後20日(或30日不等)內,應配合辦理土地信託移轉。」

但到底合理的信託移轉時點是何時?

正常的建商不會在還沒有整合完成前就辦理信託,畢竟信託登記要費用,受託人每年也要收取信託財產管理費用,如果提前辦理信託登記,最後整合失敗,土地還要終止信託還給地主,這些一來一往的費用都會白花。

因此正常流程,建商會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達門檻送件時、危老重建計畫達100%門檻時,才會啟動信託流程。

都更土地信託,不宜太早,也不能太晚,通常落在「整合後、計畫核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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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的「建蔽率」與「容積率」1. 建蔽率:建築投影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假設你有一塊 100 坪的土地,法定建蔽率 60%,代表你最多只能在土地上 60 坪的部分蓋房子,剩下的 40 坪必須留作空地(如花園、法定空地)。目的在確保建...
06/04/2026

土地使用管制的「建蔽率」與「容積率」

1. 建蔽率:建築投影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假設你有一塊 100 坪的土地,法定建蔽率 60%,代表你最多只能在土地上 60 坪的部分蓋房子,剩下的 40 坪必須留作空地(如花園、法定空地)。目的在確保建築物之間有足夠的防火間隔、採光及通風,避免都市過於擁擠。

2. 容積率:容積樓地板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同樣 100 坪的土地,如果容積率是 200%,代表這塊地總共可以蓋出 200 坪的「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有計算容積的樓地板面積,表示也有「不計算容積」的面積。建築法規會扣除特定的免計容積空間(如部分機電空間、一定比例的陽台及雨遮、樓梯間、昇降梯間、停車空間、管委會辦公室空間、屋凸、露臺等),剩下的才計入容積。目的在控制區域內的人口密度及公共設施(如道路、供水、電力)的負荷量。一般建物權狀常見的面積記載有主建物、陽台、雨遮,其中主建物都是「計容積」的樓地板面積,陽台、雨遮一般都屬於「不計算容積」的樓地板面積。

常見的疑問
1.容積率越高,房子一定蓋越高嗎?
不一定,取決於建蔽率的配置。例如:容積率 200% 的地,你可以蓋「4 層樓、每層占地50%(建蔽率)」,也可以蓋「10 層樓、每層占地 20%(建蔽率)」,容積率都是一樣。
2.為什麼要扣除「免計容積」?
這是政府為了鼓勵優良居住品質設計(如陽台綠化、必要的消防機電設施、逃生空間、停車空間)而給予的優惠,不將這些必要空間計入開發總量限制,提升居住品質。一般建築物的公設面積大多屬於「免計容積」。

建蔽率是土地橫向的限制,確保城市有呼吸的空間,不要蓋太滿;容積率是土地縱向的限制,確保土地開發不超出環境負荷,控制單位土地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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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2026

從 103 年 4 月 26 日 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在核定前,原則上要經過聽證程序。

這演變是如何來的?

主要是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這號解釋在102年4月26日作成,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當時的部分規定(主要是舊法第10條、第19條的一部分)有違憲疑慮,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1年內完成修法;逾期還沒修法,這些違憲部分就會失去效力。

但問題是到了103年4月26日,立法院還是沒有完成修法。
所以內政部就在103年4月29日公布了《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先補一套聽證程序的作業規則,來因應釋字709號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
一直到108年1月30日,《都市更新條例》才終於完成全文修正,正式公布施行新的 88 條條文。

新法裡第33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在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原則上應該舉行聽證。至於權利變換計畫,依第48條第1項,也要按照第33條的程序來辦,所以原則上同樣要經過聽證。

聽證不是開過就算了。主管機關還必須斟酌聽證中的意見,並說明哪些有採納、哪些沒有採納、理由是什麼。

另一重要是,如果這個處分是經過聽證作成的,之後當事人要提行政救濟時,原則上可以直接進入行政訴訟,不用再先走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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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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