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21
(文摘)
目前,能夠管理往生互助會的唯一法源就是「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
此原則規定,2013年前成立的往生互助會,要向政府登記,每季要送會員名冊、死亡名冊和財務收支給主管機關備查,政府也會派會計師查核。
但這個原則不具強制力,沒去登記也沒有罰則,彰化縣就沒有任何一家登記。
內政部對社會團體採低度管理,因此全台往生互助會存在巨大黑數。
若民眾感到權益受損,只叫民眾循司法途徑自力救濟。
行政院回覆《天下》詢問,表示9月秘書長李孟諺已召開跨部會會議,正積極討論處理方案。
該怎麼管,也考驗政府的智慧。律師許錫津認為,長期以來往生互助會沒人管,但民眾看到往生互助會址跟鎮公所同一棟,有的是地方民代經營,都以為有政府幫忙看著。
但會計師吳正德卻保留同情:「大家說是互助,但都在自欺欺人,早就失去互助的本質。」他認為,民眾投資失利,不該拿國家的錢來賠。
延伸思考:
老人互助會的運作,刑事可以討論有沒有詐欺,背信,違反銀行法吸金;民事可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問題。
要 旨(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1號)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至是否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以決定之。而所謂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參酌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之行為,故在認定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
券市場等債務之利率相比較,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為追求超額之高利,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
近期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5%92%8C%E7%BE%8E%E8%80%81%E4%BA%BA%E6%9C%83-%E6%AC%A07%E5%84%84%E5%AD%98%E6%AC%BE%E5%89%A9420%E8%90%AC-201000881.html
https://www.google.com.tw/amp/s/udn.com/news/amp/story/6841/5039379
解嚴後的台灣,在中部鄉下盛行的往生互助會,如今從彰化開始一家家爆出財務危機,高齡80、90歲的受害人走上街頭。往生互助會為什麼可以高利吸引老人家加入?為什麼出事了,政府卻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