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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の専門家-律師相談室 您好,我是李志正律師,這個粉絲專頁主要是分享一些法律知識,讓你可以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偶爾也會聊聊律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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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志正律師,目前是政理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民國90年書記官特考錄取
民國94年律師高考及格
民國96年第二次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民國101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專利代理人(台代字第10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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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錄音的法庭溝通上個禮拜某天下午到家事法庭開庭,天氣有點典型颱風來臨前的炎熱,過了表定的開庭時間後大概再十分鐘左右,法庭內的通譯出來叫道:「李律師,法官請你先自己一個人進去,當事人都可以先不用進來。」進去之後,法官就先寒暄:「李律師,你聽...
23/09/2025

🌟沒錄音的法庭溝通

上個禮拜某天下午到家事法庭開庭,天氣有點典型颱風來臨前的炎熱,過了表定的開庭時間後大概再十分鐘左右,法庭內的通譯出來叫道:「李律師,法官請你先自己一個人進去,當事人都可以先不用進來。」

進去之後,法官就先寒暄:「李律師,你聽我講。」、「來,書記官,先不要錄音。」

法官接著說道:「李律師啊,你們的訴之聲明第一項是不是有點怪怪的⋯(內容省略);但其實你們訴之聲明第二項就能達到你們要的目的。」、「因為今天被告沒來,所以我今天如果要結案的話,那可能就要在判決書中駁回你們的第一項聲明,但第二項以後的聲明我會准許,這樣行不行?」

法官以一種看似輕鬆緩和的語氣表達他所想要的作法,我邊聽邊盤點著應該怎麼回應法官。

於是我回道:「審判長,這樣不行,這樣變成判決我方部分敗訴的話,最後部分裁判費要由我方負擔,所以我認為這樣不妥」、「再者,當事人要去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時候,因為沒有能夠更正戶籍錯誤登記的判決,導致後面的繼承登記也沒辦法辦,已經拖了兩年了,我希望能一次性幫他們處理好這件事情。」

我接著說:「我也有看過實務上相關的判決可以這樣判的,不然審判長您給我點時間,我回去再多找幾個判決給您參考。」

法官想了一想,也跟著一起抱怨確實有些戶政或地政機關人員就是這樣,明明判決理由裡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了,還是不給登記。

我緩了緩氣氛,跟法官說:「公務人員就是這樣,沒有辦法,所以真的需要您在判決主文內容寫得一清二楚,我們才有辦法把它辦好。」

法官翻著卷,想了一兩分鐘之後,於是轉了個彎,說:「李律師,那不然這樣好了,你們聲明是不是改成這樣這樣(內容省略),如此一來也同樣可以解決你們的問題,好不好?」

法官提出了一個能兼顧我方要求的建議,於是我也欣然同意了。

達成共識後,法官請通譯把當事人叫了進來,然後重新開啟錄音,跟當事人再說明一次,而法官也當庭調整變更聲明內容,再訂一個之後的庭期,並表示下次開完庭就可以結案下判決了。

走出法庭後,我跟當事人們說明剛剛的過程跟狀況,當事人表示可以理解及認同,也很高興母親過世快兩年後,終於可以辦好母親生前一直心心念念的戶籍與繼承的事情,以慰母親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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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認定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的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項僅規定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關於「婚後財產範圍的認定時點...
21/03/2023

🌟夫妻離婚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認定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的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項僅規定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點,關於「婚後財產範圍的認定時點」,並無明文規定,但是一般來說,法院大部分都也認為「婚後財產的範圍」也是應該以「起訴時」為準。🏛️

簡單講,如果夫妻雙方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的,那麼有關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都是以「起訴請求離婚時」也就是「離婚起訴狀遞出到法院時」,為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的計算時間點,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所增加的財產,都不會被算進去為分配的範圍,在這個時間點後財產的增值或減值,法院也不會去審酌。⚖️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先生又因為工作賺了年薪三百萬元,那麼這個時候,這筆在離婚官司開始後所獲得的收入,就不會被計算進去為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範圍。

又在太太提出請求離婚的訴訟後,這個離婚官司可能打了一年,而原本先生名下婚後所買的房子,因為這一年來又上漲了一百萬元,這時候,此部分的增值也不在法院審酌或計算的範圍。

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若以離婚時為準,將有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明定應該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

再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先生為了故意減少可能被算進去現存婚後的財產,所以在離婚前一年故意將自己的房子贈與給第三人,這個時候這個房子的價格會被追加計算為現存的婚後財產,而且,這個房子價值的計算,是以過戶給第三人當時的價格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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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點,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之一。一、不動產:土地、房屋    有關於...
15/03/2023

🌟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點,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之一。

一、不動產:土地、房屋

有關於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大體上來說就是以不動產的「市價」減去銀行貸款後剩下的殘餘價值來做認定,舉例來說,如果先生婚後買了一棟房子,市價是新台幣1500萬元,但是還有銀行貸款1000萬元的話,那這個房子的殘餘價值就是500萬元。

另外還有一個必須注意的點是,目前有關於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應於計算財產價值時作為減項,予以扣除,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有採取於計算價值時應該扣除的看法,也有採取不應該扣除的看法。

二、銀行存款、基金

銀行存款不論是定存或活存均在計算的範圍之內,至於價值的認定就是視離婚當時雙方於銀行帳戶內究竟有多少金額,如果對於對方存款金額不清楚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函詢相關銀行查詢。

基金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向金控公司或基金公司函詢對方名下於雙方離婚時之基金淨值有多少,以確認基金的價值。

三、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各保險公司有無對方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及離婚時保單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解約金的金額多少,以確認有關於保險的價值。

四、股票

股票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方於雙方離婚時所持有上市、上櫃、興櫃等公司的股票明細,並調查對方所持有股票於該日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格,以確認有關於股票的價值。

五、其他

像是如果對方有汽、機車、黃金珠寶或古董名畫之類有價值的財物,關於這些可能就必須另外請求法院委請專業的鑑定公司來進行鑑價,否則一般人應該很難去確定像這類財產的客觀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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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雖然夫妻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何計算?     ...
07/03/2023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雖然夫妻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何計算?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法定財產制因此而消滅。

所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係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計算出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的多寡,算定其雙方的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得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他方,請求分配雙方差額的二分之一。💰

夫妻的一方僅係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並不生影響。也就是說,例如:先生婚後有用收入買了一棟房屋,也結清貸款了,而太太婚後沒有任何收入,那麼太太就算要跟先生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假設雙方都沒有任何其他財產也沒負債),那麼是要求這個房子於離婚時市價的一半,也非這個房子本身所有權的一半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簡易計算方式

1.夫: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2.妻: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3.(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較少者得向較多者請求的金額)。

備註:這邊只是很簡單的計算說明,至於具體個案可能會碰到一些比較複雜的狀況,就不一定能用這麼簡單的計算方式去處理了,還請大家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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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聲請變更探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內容?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管是雙方自己約定的探視內容,或法院裁定的探視內容,父母任何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會面交往的內容?     先說結論,如果原來的會面交往內容,確實有妨害到...
03/03/2023

🌟可否聲請變更探視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內容?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管是雙方自己約定的探視內容,或法院裁定的探視內容,父母任何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會面交往的內容?

先說結論,如果原來的會面交往內容,確實有妨害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那麼確實有不少法院曾經判決必須變更原來的會面交往內容。至於到底能不能呢?應該還是必須要看個案的情節,以及涉及到是否已經妨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舉證問題。⚖️

如果原本會面交往的具體探視時間不明確,或內容明顯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情事,這個時候,法院依法是可以依照請求或依職權,就會面交往的內容,予以變更,以符合為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於酌定或變更未任親權的父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時,除應考量離異父母各自意見外,更應參酌未成年子女在自由意志下所展現的意願,以揉合出兼顧探視權一方的利益,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最佳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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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後對方妨礙我跟小孩探視,這時候我該怎麼請求確實履行探視內容?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碰到因為夫妻雙方當初離婚時鬧得不愉快,或擔任親權的一方因為對另外一方還有怨恨,所以經常會發生故意不讓對方看小孩,或妨礙、阻撓、刁難對方與...
28/02/2023

🌟判決離婚後對方妨礙我跟小孩探視,這時候我該怎麼請求確實履行探視內容?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碰到因為夫妻雙方當初離婚時鬧得不愉快,或擔任親權的一方因為對另外一方還有怨恨,所以經常會發生故意不讓對方看小孩,或妨礙、阻撓、刁難對方與小孩進行會面交往,這個時候要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可以怎麼處理?就是一個實務上經常會面對到的問題。🤔

1️⃣履行勸告

(一)聲請的依據為何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所以如果在判決離婚之後,除了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外,法律制度設計上還有一個叫做「履行勸告」的制度,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探視的履行狀況,並且由法院來勸告對方好好履行法院判決所定的會面交往的內容,通常由法官出面來調查,並要求對方確實履行,都會得到不錯的效果。👨‍⚖️

(二)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2、3項規定:「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要聲請履行勸告的話,應該要向作成判決的一審法院,或成立調解、和解的一審法院聲請,而不是終審的二審或三審法院喔!✍️

2️⃣強制執行

當然實務上也可能碰到少數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對於法官的勸告仍然置之不理,或是你一開始就研判聲請法官進行「履行勸告」,可能對一些比較「皮」的對方沒有什麼用的話,你也可以跳過「履行勸告」這個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發函請對方配合確實履行。📮

如果之後仍然沒有改善,那麼擁有探視權的一方,除了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必須直接交付孩子以進行探視之外,法院依法可以處對方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擔任親權人的一方仍不履行時,法院得再處怠金,罰到對方履行為止。如果履行完之後,有再違反,法院可以依照聲請,再為強制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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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依舊不聊法律~😄拍攝於日本東北地方宮城縣與山形縣交界的蔵王樹冰高原樹上都是堆疊成塊的冰雪🧊由於樹冰的形狀常常比較特殊有些長得像怪獸👹所以樹冰也常被稱為雪怪「ICE MONSTER」☃️ #日本東北 #東北地方 #蔵王 #蔵王樹冰 #蔵王...
27/02/2023

今天依舊不聊法律~😄

拍攝於日本東北地方宮城縣與山形縣交界的蔵王樹冰高原

樹上都是堆疊成塊的冰雪🧊

由於樹冰的形狀常常比較特殊

有些長得像怪獸👹

所以樹冰也常被稱為雪怪「ICE MON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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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聊法律~😃拍攝於日本東北秋田縣的田沢湖雪中的紅色鳥居⛩️總是特別地顯眼🤩 #日本東北 #東北地方 #秋田 #秋田縣 #田沢湖 #田澤湖 #律師 #弁護士 #台北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26/02/2023

今天不聊法律~😃

拍攝於日本東北秋田縣的田沢湖

雪中的紅色鳥居⛩️

總是特別地顯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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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很榮幸受邀至飛碟聯播網朱衛茵(Rosita)所主持的「青春永遠不會老」節目,與主持人朱衛茵小姐及西恩哥,一起聊聊對於遺產問題的一些基本觀念與法律知識,以及實務上常見的遺產糾紛,順便介紹我的書「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的一些內容。📚我們...
17/02/2023

今天很榮幸受邀至飛碟聯播網朱衛茵(Rosita)所主持的「青春永遠不會老」節目,與主持人朱衛茵小姐及西恩哥,一起聊聊對於遺產問題的一些基本觀念與法律知識,以及實務上常見的遺產糾紛,順便介紹我的書「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的一些內容。📚

我們在節目中聊了遺產、遺囑、繼承人、應繼分、特留分、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扣減權、遺產分割、繼承順位等相關的問題。也討論了一些例如:長榮集團、已故藝人小鬼(黃鴻升)、陳松勇、羅霈穎的遺產繼承案例。

面對遺產或繼承的相關問題,一般人往往都可能不是那麼清楚,或一知半解。但其實不只是豪門、富商或藝人,一般人其實也很有可能會面臨到遺產或繼承的相關問題,而且一輩子可能還不止會碰到一次。📝

而且遺產繼承所涉及的金額也常常相對龐大或複雜,更是人生理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其實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瞭解有關遺產或繼承方面的相關知識,將來倘若有一天真的面對到遺產相關問題時,才能保障自己或家人的權益不受損!😃

🔗節目收聽連結:https://www.youtube.com/live/0H-nZ_OEa0Q?feature=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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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23

🌟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有寫一方放棄或拋棄探視權,那麼之後可不可以再要求探視小孩呢❓

常常有當事人會問,如果離婚的時候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訂放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那麼之後可不可以再要求要看小孩呢?👩‍🍼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因為跟小孩往來,乃是基於人倫天性,不是只是未擔任親權人一方的權利,也是小孩的權利,而且對小孩的人格成長也有所助益,所以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通常法院都會再酌定給未擔任親權人一方可以探視小孩的時間與方式的。👌

因為法院一般都認為,父母子女親情,源於天性,未成年子女雖因父母離異而無法同時享受父母雙方完整之的關愛,已屬無奈;而會面交往權的規定,係為使未取得親權的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的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的權利,亦有益於子女,乃親子關係最後的屏障,適當的會面交往,不但不會害及子女的利益,反而多少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的可能不幸。🏛️

倘無探視會面機會,長久下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的父母關係疏離,當非子女之福。因此,如果離婚時未約定將來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之後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的,所以就算當初是約定拋棄或放棄探視的權利,將來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因為一般法院的看法認為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僅是為父母的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自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就是沒有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於離婚後,仍繼續與其子女接觸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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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行使       通常在協議離婚的狀況下,一般人應該都會就沒有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將來如何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有所載明。    而如果不幸雙方無法以協議的方式離婚;或對離婚有共識,但對小孩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的...
11/02/2023

🌟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的行使

通常在協議離婚的狀況下,一般人應該都會就沒有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將來如何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有所載明。

而如果不幸雙方無法以協議的方式離婚;或對離婚有共識,但對小孩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的內容,無法達成協議,這個時候,最後就只能交由法院來做裁決了。⚖

🌟 離婚判決或法院酌定探視內容裁定時常見的探視權行使內容(範例)🏛️

(一)平日
1.被告得於每月之第___、___週之週六上午___時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成年子女攜回被告住處,並由被告照顧至週日下午___時。
2.於當日下午___時前,由被告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原告住處。

(二)學校放寒、暑假期間
1.除仍得維持前述之會面交往方式與時間外,寒假得增加___天、暑假得增加___天會面同住期間。被告應於假期開始前___日之前,與原告協商具體時間,如雙方無法協商具體時間,則以學校放假之前___、___天為會面同住期間。
2.接送方式同(一)之約定。

(三)農曆過年期間
1.自民國___年農曆過年起,奇數年被告得於除夕上午___時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成年子女攜回被告住處,並由被告照顧至初二下午___時止;偶數年被告得於初三上午___時親自或委託親人將未成年子女攜回被告住處,並由被告照顧至初五下午___時止。
2.接送方式同(一)之約定。

(四)父親節、母親節
1.被告得於每年之父親節(或母親節)當天上午___時起至下午___時止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2.接送方式同(一)之約定。

(五)被告平常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以電話、電腦、書信、視訊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聯絡感情,原告不得刻意阻止。

(六)上述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得經由雙方之同意,予以協調變更之。

(七)雙方之任一方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如居住地址、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應隨時通知他方。

(八)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後,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決定與被告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式。

※說明:✍️
1.以上內容是假設法院判決原告方擔任親權人的狀況,如果是由被告方擔任親權人,則內容可相反觀之。
2.平日探視內容部分,通常為第一、三週或第二、四周,也就是隔週週末進行探視。
3.寒、暑假探視內容部分,通常寒假通常會多五天或七天,暑假則通常會多十到十四天左右。
4.幾點接送,每個法院可能會有些不一樣,不過通常大概是早上8、9或10點接,然後下午6、7或8點送回,視個案情況而定。
5.以上內容是一般較常見的探視內容判決方式,當然也不排除不同法官的裁定內容,可能會也會有些微不同之處,這裡提出的謹供大家初步參考,有個概括的概念,不至於沒有方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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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時約定對方可以不用負擔扶養費,之後還能以小孩的名義向對方請求支付嗎❓    這個議題也是實務上常常會碰到的。夫妻協議離婚時,小孩父母的其中一方,為了達到由自己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目的,而不得不與他方訂立,今後不會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
08/02/2023

🌟離婚當時約定對方可以不用負擔扶養費,之後還能以小孩的名義向對方請求支付嗎❓

這個議題也是實務上常常會碰到的。夫妻協議離婚時,小孩父母的其中一方,為了達到由自己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目的,而不得不與他方訂立,今後不會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協議內容,這是在實務上經常會看到的狀況。

但是,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權利,有基本的生活保持權利,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不得任意拋棄。👼

因此,縱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間離婚時,有為上面所提到的,擔任親權人的一方,不向另外一方為扶養費請求的協議內容,可是,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不受上述那樣協議內容的拘束。⚖️

而且,扶養權利既不得拋棄,父母更不得代理子女拋棄子女的扶養請求權。進而言之,父母乃為債務人,子女為債權人,父母協議由一方單獨扶養,此種協議充其量不過為父母內部間的「債務承擔契約」,並無免除他方扶養義務的效力。🏛️

至應負扶養義務的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的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就所支出的扶養費,就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然也不可以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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