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琛博律師

王琛博律師 這裡就是希望分享一些法律、法庭上的故事,通常多是我個人親自的實務經歷,讓大家更能看到法律有趣或特別的一面~~ 真心期待這裡能夠幫助人們,不用重蹈覆轍,或走上辛苦的訴訟路。說真的,律師的工作已經非常忙碌,要再挪出時間寫些真的紮實、有用的文章,著實不易,希望大家可以盡量分享,分享不用問我。

29/09/2022

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嗎?

常常有當事人跟我說,「對方狀紙上面寫說要跟我要律師費」或是「我要告某某人,律師費他出」、「明明是對方欠我錢不還我才告他的!明明是對方不履行契約我才告他的!…這些都不是我的錯啊,但對方害我要請律師處理,那我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嗎?」等等問題。

其實,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並不是採律師進行主義,所以律師費不能算是必要訴訟費用,所以基本不得向對方請求的。道理不難理解,因為其實打官司這件事,本來就是可以自己進行的,就跟買賣房屋一樣,你也可以不要仲介,只不過因為必須仰賴專業,所以自己才額外委任,因此這個費用無法算在對方頭上。另外就是,如果不幸被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起訴狀上面會有一行字寫說「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要知道,這個訴訟費用指的是法院規費、執行費等等這些法院收走的費用,並不包含「律師費」,也就是說,看到對方這樣寫也不用緊張,這不包括律師費。因為大原則還是,打官司本來就可以自己來,律師費不能算在對方身上。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1.民事第三審
因為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與一、二審的事實審不同,所以採強制律師進行主義,所以此時的律師費就會算是「必要的訴訟費用」,自得向對方請求(民事訴訟法466-3),不過通常實務上所裁定的律師費用會比一般行情低很多(律:不爽中…),但也算是不無小補啊,通常是3萬元~~~哈!
2.一開始契約就有約定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一開始契約就有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律師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那這部分就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的喔!不過如果律師費用太誇張,法院還是有可能酌減的。通常,你去文具店買的制式租賃契約,紅色的,10塊錢那種,其實裡面有一條就是寫律師費要對方負擔,這樣子其實將來就可以跟對方主張喔!

那舉一反三,如果要借錢給親朋好友,寫借據的時候記得一定要加這一條,這樣將來就不會因為擔心律師費的問題不敢打官司;同樣的,因為有這樣子的約定,那對方將來也比較不敢隨便違約不還錢喔!簡單講,就是可以敦促對方好好照契約走,不要違約;萬一真的違約了,我們也會比較勇敢地請律師幫忙,費用由對方負擔,兩全齊美。

最後一題,那如果單純只寫其中一方要負擔律師費用也可以嗎?比方說在契約寫上「倘因本契約涉訟…費用一律由甲方負責」,答案是,很可能會因為過於不公平而被法院直接認定無效喔!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如果敗訴,那表示我們是沒道理、錯的那一方,那法院當然不可能判律師費要對方出啊。

今天的課真的很重要啊!萬一有事,大家以後記得都要在契約上寫上律師費的事前約定啊,然後,

記得來找我…..

13/09/2022

今晚,想來點爆料…

轉眼間,當了律師已經17年,你知道,法律圈不大,所以往往開庭的時候就會難免碰到法官或檢察官,是之前學校同學、律訓所的同學,或之前律所同事。那緣分就是很奇妙,雖說會遇到,但往往再見面時就是相隔數年、甚至十年後,很奇怪,總之就是也沒那麼容易遇到。

首先,先嚴正澄清一件事,就是都是同學,案件會不會放水?答案是,完!全!不!會!反而,更加機…(喔喔…口誤…是嚴謹),感覺上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怕被人說話,所以不論是在程序上或案件上,反而特別嚴格,別說放水了,我都覺得案件變更難打!所以,可以放心地跟大家報告,現在絕大多數的法官,真的都是很認真、也很公正。這從第一眼看到男法官頭髮幾乎都變白,我想應該是最有力的證明了…但女生法官就好像還好,沒什麼太大改變,最大的改變大概就是幾乎都不化妝了…(好幾次,開庭時看著台上女法官,我會一直想到一群人出遊,熱舞社的她會當眾路上隨興跳舞的樣子,畫面真的很錯亂…)。

法庭上對到的第一眼印象,通常兩邊都是驚訝,我驚訝的是:「怎麼是你(妳)?」,但我從法官眼神感覺到的驚訝卻是:「你怎麼變這麼腫?」,我心中馬上秒回 :「挖勒!壓力!是壓力好嗎…!代謝變慢懂不懂?」,神奇的是,上面的同學就會發出一抹很賤的微笑…

不得不承認,法官幾乎都是很優秀也很努力的,這是真心話。記得有一次開完庭回去的路上,帶在身邊的下屬律師突然說:「剛剛這個法官好會問問題,針對證人的回答切中要害!學起來!上了一課」,平心而論,我在其他法官的庭也從沒見過下屬律師這樣說過,坦白說,當下我竟然與有榮焉…
但我沒說「當然!那是我同學!呵…」
因為我怕下屬律師會說好奇:「那他剛剛對你怎麼那麼機…(咳!)嚴謹…」

我好意思嘛我!

21/05/2022

說到大家最討厭的犯罪樣態,若說酒駕是第二,可能沒有敢說第一了。今天就簡單聊聊酒駕會面臨的問題吧!

行政罰
酒駕可不只有刑法會處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也有針對酒駕進行相關的規定,並且二者的標準其實並不相同。
行政罰的酒駕標準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一但超過這個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條例第35條,會有3萬元以上至12萬元以下之罰鍰(機車較輕),並且有吊扣駕照等相關規定(新修法後,甚至沒有開車的同車乘客也可能受罰)。
至於刑法因為處罰較重,標準自然更高,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違反上開標準,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這邊要注意的是,行政罰是罰鍰、刑罰是罰金,兩個雖然都是罰錢,但是罰金是有前科紀錄的喔!

#刑法酒駕怎麼罰那麼輕!?
單純就上開提到的規定,大家或許都會覺得酒駕那麼可惡,只罰3年以下也太輕了吧?其實如果你酒駕並且撞傷人,甚至撞死人,在該條第2項是有「加重結果」之規定的:「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甚至如果是累犯(不是第一次酒駕)最近還有修法新增第3項,最多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你是不是想問:「這樣還是很輕啊,撞死人了最重判10年是怎樣!」,不是不能理解許多人有這樣的心情,但要強調的是,就算酒駕不小心撞死人,畢竟不是故意的「殺人」,法律上不可能用殺人罪的處罰標準拿來比照在酒駕致死的刑度上!酒駕撞死人跟殺人二者有著巨大的差異,「酒駕致死」雖然是故意酒駕,但是你沒有想要撞死人,意即撞死人的部分其實是「過失致死」。不小心撞死人跟故意殺人主觀的惡性不同,刑責當然不能相提並論(當然如果你開車當下就是想要「藉酒壯膽」撞死人,當然就是以殺人罪論處了~)。

#我雖然有喝酒,但我明明沒撞到人為什麼要罰我?
其實很多人也有這個疑問,單純酒駕如果根本沒撞到人,確實沒有造成任何實際的傷害。但是酒駕還是要罰,是今天立法者認為你造成了公眾安全的「危險」,所以就算你沒造成「實害」,還是要為了「製造危險」的行為付出代價,這就是「危險犯」的概念(危險犯其實還有更詳細的區分,但此觀念較難以後再跟大家分享)。簡單地說,因為社會對於酒駕深惡痛絕,所以立法者從「預防」的角度,創出「危險犯」的概念,也就是不管有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只要一有酒駕的「行為」,就是先罰;如果造成傷亡,就罰更重!非常簡單的邏輯。不過,危險犯固然要罰,但畢竟單純製造危險的惡性,比起真的造成實際傷害來的小,自然就會以較輕的處罰手段了。

17/05/2022

被當人頭有多嚴重?

大概是受到疫情的影響吧,在失去工作收入、或被減薪、被砍班的狀況下,不少人開始尋找其他工作,看能否多多少少填補收入上的損失,而在急需用錢的此時,眼前看到的「無需上班」、「保證合法」、「被動收入」、「輕鬆月入10萬」等無需任何工作經驗,甚至無須付出任何勞力便可獲得一筆金錢時,你終於忍不住加line詢問,而在對方再三跟你保證絕對合法,且銀行帳戶內不用有任何存款,僅需提供存摺或提款卡,到了最後對方甚至表現出一副不耐煩的說「沒誠意就不要來」的時候,你看著兩天後即將到期的帳單或借條,你終究交出了你的帳戶、你的密碼、你的所有個資,然後開始瘋狂暗示自己應該不會怎麼樣吧…

時間來到一兩個月後,當時陽光正暖,午睡初醒的你聽到門外郵差按鈴請你簽收掛號信時,此時入眼的是一張開庭通知書,然而那些已被你淡忘的記憶仍未回籠,因為在做筆錄前,你完全想不起來是因為甚麼原因被告…
之後你諮詢了律師,因為你不懂你不過只是給了帳戶,或給了一點個資讓他們去平台建立賣場,怎麼就成立洗錢跟詐欺了呢??

到了2022年的今天,特別是近幾個月,發現原來不少人仍舊因為被當人頭而因此收到傳票或入獄(因為洗錢罪可不能易科罰金啊!就是如果沒有得到緩刑就一定要進去惹),意思就是就算只是被判3個月的洗錢幫助犯,你未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上就是會有一筆刑事紀錄,直接影響到的就是你未來找工作的機會(現在已經沒錢了,未來還找不到工作…)。

所以,再一次懇切地提醒大家,真的不要再輕易交出你手上的任何一筆個資啦!如果真的因為被當人頭而被告詐欺或是洗錢(明明真正的壞人不是我)而因此入獄(有些人可能只拿到幾千元人頭帳戶報酬就要進去關幾個月最後影響到工作),真的得不償失。如果收到傳票或要開庭了也先不要慌,一定記得要先詢問過律師,看是否有辦法證明當初真的沒有要幫助洗錢或詐騙別人的意思,甚至同樣也是受害者啊,否則一句「錢就在你的帳戶被發現啊」,你百口莫辯,也無可奈何。老話一句,詐騙集團真的不會跟你說他是詐騙集團,但不論手法再如何翻新,話術再如何誘人,只要謹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工作與所得不成正比的工作,就要小心小心再小心了!

最後,依據我最近的觀察,檢察官跟法院有漸漸放寬無罪的趨勢。以前,至少在過去幾年,幾乎只要提供帳戶,就同步幾乎一定會成罪。最常見的理由大概就是:「行為人為成年人,依據一般社會經驗及新聞報導,應該可以輕易知道不能提供帳戶,會有詐騙問題」(所以活該…);也因此,不管最後老百姓被哄騙交出帳戶的原因是什麼,法院幾乎一律至少送你一個「幫助」洗錢罪(嚴重的話就直接是洗錢正犯),成罪率之高,令人無助到幾乎只剩認罪一途。

但最近開始,檢察官、法官,開始傾向嚴格認定洗錢,簡單說,只要妳/你真的是被騙交出帳戶或提款卡密碼等,不論原因是找工作或什麼,法官檢察官漸漸開始願意傾聽妳/你的理由,如果真的是無辜的,最終不起訴或無罪的機率開始大增!這真的是福音!
所以,當真的被騙不幸淪為被告時,記得!千萬不要害怕!先把證據蒐集,然後可以的話,真心建議趕緊找律師協助(因為目前單憑個人力量想無罪,難度還是高…),相信法院還你/妳清白的機會還是有的!

15/07/2021

【小心你的親密愛人—外流私密影片之法律責任】

大家好,我最近又處理到一件私密影片遭人外流的案例,值得深思與警惕,跟大家分享。

現在的網路真的很發達、智慧型手機又普及,無論是相片、影片,要上傳到網路上都是極其容易的事情。資訊流通的速度更是驚人,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個經驗,早上才剛上傳的資料,下午就已經轉傳到眾所皆知的程度…。

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網路傳播快速雖然很方便,但也同樣成為許多犯罪的幫凶,我職業將近20年來,碰過許多「私密照片、影片」被人外流的案件,依我的經驗,這些案件經常發生在伴侶之間,有些是兩人共同拍攝私密的照片、影片,然後分手了,一方(通常是男方…)狹怨報復將照片外流;還有一些更誇張,是直接偷拍,當然,無論是哪種都很可惡,也都造成被害者極大的傷害,要知道,這些檔案一但上了網路,就幾乎就等同於永遠留存了。

那下一個問題是,如果你有遇到這些問題,有沒有法律可以保護你?當然是有的,這也是我打這篇文章的目的。

首先,偷拍跟外流影片當然是有刑事責任的。

先講偷拍,刑法規定在第315-1條第2款的 #竊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若行為人是以散布、播送、販賣之意圖為上開行為(也就是並非單純偷拍來自己看,而是要拍影片來賣、拍來散布的),因為惡性更重大,所以構成刑法第315-2條第2項 #加重竊錄罪:「i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補充說明:如果今天不是偷拍,而是運用強制力強行拍攝,那就還可能有刑法第224條的 #強制猥褻罪,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至於外流影片的行為,首先,前面提到的刑法第315-2條第3項,即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也就是散布偷拍影片的行為,同樣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超級重的!

再來,就算不是偷拍,但你未經他人同意將私密影片外流,嚴重影響當事人名譽,自然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的問題:「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何況,你散佈不雅影片,亦可能會有刑法第235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的問題:「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除了上開刑事責任,你也可以同時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損害賠償(之前都有講過,刑事只處理有沒有罪,國家要不要處罰;民事才是在處理他要賠你多少錢的問題),我之前的案件,對方是個才剛成年的男生,最後還讓媽媽一直打電話進來哭著希望我們兩方和解…希望能跟法院爭取較低的刑度。

其實,錢再怎麼賠,失去的隱私、名譽都回不來了,外流的影片也永遠拿不掉,我還是必須要提醒大家,真正的根本之道,是當你若有拍下較為私密之照片或影片, #千萬不要留檔案在別人身上、 #千萬不要留檔案在別人身上、 #千萬不要留檔案在別人身上,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你(妳)的親密朋友,他下一刻是否還是你最信任的人。

09/07/2021

【你的遺囑寫好了嗎?】

為甚麼要寫遺囑,我是要死了嗎?你在詛咒我?每次提到遺囑,許多人都會因為覺得觸霉頭而不高興,華人對死亡總是有很多禁忌。
但寫遺囑,其實是讓你的繼承人減去分長多爭吵的最好的方法(當然還有一個方法是把錢全部花光光...哈)。

在做了那麼多家事案件後,經常會看到明明都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兄弟姊妹,一起吃飯一起在客廳歡聲細語,突然間大家搖身一變,在葬禮上面紅耳赤拍桌怒吼,在所有來賓面前跟你爭吵遺產該如何分配;或是爸媽明明還沒走,僅是在病房住了幾天,就開始有人在你耳邊討論要不要聯手把妹妹的那份一起先吞了!所謂家人,卻在面對金錢的時候變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傳統上,有人覺得寫遺囑是在觸霉頭,或很有自信認為自己子女很乖,兄友弟恭,大家長大後肯定互相扶持、互相照顧,寫遺囑沒什麼必要。然而,根據我長年的經驗:真相是很殘酷的。長輩閉目後,子女在靈堂上的吵鬧聲、乃至於事務所的冷嘲熱諷、甚至法庭上的針鋒相對,這一幕幕總讓人唏噓不已…所以寫遺囑,就只是清楚告訴大家自己的財產該如何處理罷了,否則後代上法院吵完遺產分配後,就是一輩子的老死不相往來。

那遺囑該怎麼寫呢?
遺囑是所謂要式行為,就是要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啦~否則大家都可以主張「爸爸的房子是要留給我的!」,而遺囑也有分很多種,都有不同的格是要求,如:

1.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
2.公證遺囑(民法1191條)
3.密封遺囑(民法1192條)
4.代筆遺囑(民法1194條)
5.口授遺囑(民法1195條)

遺囑之所以容易無效的理由,在於「細節」,像是遺囑人是否有簽名?何時書寫遺囑?公證人或見證人身分有無符合法規(例如繼承人不得為見證人)?見證人人數?遺囑內有錯字該如何認定?密封遺囑有沒有在密封處簽名?有無侵害特留分?等等,所以好不容易寫好的遺囑(最好不要有錯字),竟然因為一小部分而無效實然可惜,所以為了後代著想,真心建議找律師幫你審核、撰寫或處理所有流程喔!畢竟,遺囑絕對可稱得上是每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文書!幾乎沒有之一。

04/07/2021

不知道各位在這個疫情艱困的時候過得如何?三級警戒不斷延長,不知道會延到什麼時候,許多行業都受到劇烈衝擊甚至因此停擺…收入銳減,生活陷入困難,真的是苦。

我想,更苦的是,縱使身上沒錢,身邊的法律問題卻不會因此而停止。離婚的、出車禍的、要分割遺產的、被騙錢的大大小小的問題還是都在持續發生,甚至因為疫情,據我所知坊間有許多事務所連當面諮詢都取消了…。有鑑於此,我決定調整一下原本的諮詢模式,重點如下。

第一,還是免費,疫情受影響的人多,來找我,我可以用30分鐘紮實不灌水的回答你法律問題,這30分鐘完全免費,而原本公告的諮詢時段只有禮拜三的上午,在我跟本所其他律師溝通下,大家願意配合,將免費諮詢時段, #延長到每周一、 #三、 #五的上午,一次也是維持大概30-40分鐘,視情況延長,希望在這疫情期間,能夠盡自己的力量,為這社會創造一點溫暖。

第二,本所還是願意開放 #面對面的諮詢,因為法律問題真的很難單純線上回一下就清楚回答,甚至有審閱資料的需求,勢必需要當場開會,如果您不嫌棄,就親自來一趟吧,在我特別要求下,事務所有最高規格的消毒工作,肥皂洗手、酒精消毒及量額溫留資料我們都會做(37.5度以上就只能跟您說抱歉了...)所有防疫的事情都做到最好,把風險降到最低,請各位想直接到所諮詢的人放一百二十分的心!當然,也請您不要隨隨便便帶一大堆人來,增加染疫的風險…保護您也保護我。

第三,若您真的沒有辦法親自到,目前本所也開始線上視訊諮詢的功能,為您提供專業意見,暫定使用google meet的方式,若您有特殊需求也歡迎跟我們說,我們盡量配合(但我們終究是免費服務的性質,也請您不要提出太多奇怪的要求)。

如果有興趣的人可以直接私訊粉專,我們在工作日看到會與您聯繫,請一定要留下您的姓名及電話,方便我們聯絡您安排時段,有關於其他安排諮詢時段的問題,都歡迎在下方留言,或直接致電本所喔 02-27690839!

02/07/2021

拿到確定判決後-強制執行

還記得之前討論過 #假扣押 的程序嗎?忘記的趕快去複習。今天來講一下,取得勝訴判決後,要如何強制執行。

首先,不是一勝訴就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要等拿到了 #確定判決證明書 (因為對方可能會上訴,那整個訴訟流程就沒有跑完)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的流程就跟假扣押一樣,要先向國稅局申請對方去年度的財所清單(財產清單、所得清單,這是二份不同的東西),這樣法院才知道可以執行的標的有哪些(法院很忙的,這些事情必須我們自己做…),之後就可以在各個法院的網站,找到公版的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依序填寫即可!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 #執行費用,要知道,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你要法院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錢的,所以執行費用必須自己先自掏腰包拿出來。那執行費用包括哪些呢?

1.法院的部分,要先付執行金額的千分之8(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規定標的金額低於5000以下免收執行費;金額高於5000則收標的金額的千分之八;非財產案件則收3000元)。舉例來說:判決下來我可以向對方要100萬,這時候就是要先繳8000元,才會開啟執行程序。這些費用最好都一起寫在你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裡面,方便提存所(號稱法院的銀行)作業(他對你的態度可能會好一點...咳!聽得懂的人就懂…),

2.執行過程中,依情況可能會有一些其他的費用跑出來。比如說:如果你執行的是不動產,像是房子、土地、農地等等,就可能還會有指界,鑑價等等的費用,這些是要給其他法院以外像是估價師、地政機關的人(對了,指界是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的,中間也很多「好玩」的事,下次有機會再分享吧!);另外像是登報、不動產估價費這些也是常常會有。

3.要特別說的是,以上這些因執行對方財產所產生的費用,通通都叫做「執行費用」,都只不過是先幫對方「代墊」罷了,之後你還是可以一起討回來的!而且將來拍賣後要分配錢時,會第一順位最優先分配回來!比抵押權、債權都還優先。

以上就是關於強制執行的流程最淺白的小知識,如果真的在法律上遇到任何的問題,還是建議由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例如我本人,哈)去處理,才是真正最快速便利且不出錯的不二法門喔~

25/06/2021

【借名登記要小心,前沒拿到卻税留自己!】(下)

有關整個案件的發生經過,請看昨天發布的上集,這篇來聊聊法律面的東西,絕對精彩。

一、社會住宅房價較為便宜,往往有購買資格(例如家庭收入在一定標準以下)以及轉售條件限制(例如持有一定期間內不得轉售),是政府為落實居住正義而生的住宅政策。本該是好事一件,然就像上集的案例,有很多投資客卻透過鑽漏洞的法拍手法(簽本票,以償還票款為由,再故意讓房子被法拍),規避社會住宅禁轉售期長達10年的規定(因為法拍是強制執行,非屬自由轉售,不受綁約限制買賣的規定)!法拍屋售價即使比一般正常市價低,但也只是略低而已,一旦出售,明顯可以賺取差價暴利(但稅卻是別人付…)。

二、何謂房地合一稅?白話來說,就是房屋交易後,針對出售人所獲取的淨利課稅。而本件房地合一稅的納稅義務人,形式上就是這位媽媽(因為房屋所有權名義人是她),事實上,房屋不是她本人擁有,房屋拍賣所得她也分毫未取,房地合一稅本不該由她負擔,但依我國稅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於這類借名登記案件中,倘「名義納稅義務人」與「實質納稅義務人」不同時,該如何處理,全憑行政機關承辦人員調查認定,若未能釐清真相,最後很有可能讓幕後真正的得利者逃過一劫!甚至,就算那位親戚被國稅局捉到的時候,也可以抗辯說「是透過法院正式的拍賣流程,有借款憑證、有本票,一切合法」….(天啊!我才驚覺,一山還有一山高,原來也有律師都不知道的暗黑手法)。

三、房地合一稅稅率?依照持有房屋的時間不同,而課予不同稅率,持有時間越短,課的稅率越高,就是為了要防止投資客轉手炒房。(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超過1年未逾2年:35%;超過2年未逾10年:20%;超過10年:15%)值得注意的是,本件房屋利用法拍方式轉賣,雖於持有1年內交易,但強制執行(屬非自願性因素)適用特別稅率課予20%稅率,省下非常多錢(45%變成20%),這是一個非常厲害(違法假債權)的操作技巧,連我都瞠目結舌,不愧是投資客(魔高一丈~~)啊!

四、房地合一稅務必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如實申報!逾期申報者,會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嚴重的是,倘惡意隱瞞,更會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所得稅法108-2)。

五、簡單來說,投資客利用人頭名義低價購入社會住宅,製造假債權高價法拍房屋以規避轉售限制,不只現買現賺更可以避稅。但,必須呼籲的是!這種脫法(違法)行為走在灰色地帶,是會面臨相關法律責任的,請大家也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嘗試。

六、最後提醒,借名登記事件,不管是房屋、土地,不管你是人頭還是隱名人(借用他人名義的人),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常有子女為節稅,將房屋借名登記在父母名下,未料父母突然離世,該房屋反而變成「父母遺產」,繼承人對遺產爭吵不斷,又或是先前開分享案例,借名登記當下其實雙方都是高度互相信賴的,但卻漏未考慮風險,對於將來發生的問題始料未及,所以就算是再怎麼信任的人,也都要留下文字約定,保護雙方權益,以免日後爭議。

#法拍不受社會住宅轉售10年的限制且適用特別稅率(太黑了~)
#本票不能亂簽
#借名登記要書面加律師見證才安心

24/06/2021

【借名登記要小心,錢沒拿到卻稅留自己!】(上)

大家好,疫情又延長了,原則上法院已經暫緩開庭一個月了(除了一些羈押、假扣押等急件有開庭外),雖然很無奈,但人命關天也不能馬虎,也只能忍耐了...(苦笑。不過,最近多了一些空檔,讓我能重新將身上的案件反覆思考,想更多的策略,把書狀修改的更無漏洞,或許也是一件好事。

跟大家分享一則案例,是有關於借名登記和房地合一稅的爭議,雖然是舊聞,但碰巧與我先前處理過的案例有點相同,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律觀念,大家都應該要懂。

當時有一位媽媽經朋友介紹來所求助,表示她收到國稅局通知要她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她本人什麼都不清楚,也不知道該怎麼做,經過我協助調查後才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原來她是低收入戶,多年前因為家人關係,答應親戚擔任人頭。那時親戚表示因為社會住宅價格便宜想要購買自住(但事後查知她其實是投資客…),但社會住宅的買家有資格限制,便希望這位媽媽以低收入戶資格登記購買社會住宅,且承諾會負擔買房的一切手續、相關費用,媽媽唯一要做的只有出名而以,這樣就可以拿到擔任人頭的報酬。因為是親戚關係,這位媽媽又缺錢,不疑有他便一口答應,親戚便以媽媽的名義以950萬的價格買下社會住宅。

房屋契約順利簽訂後,因為信任她沒有多過問,畢竟房屋真正所有人也不是她,後來親戚要求這位媽媽簽下本票,表示這個房子放在她名下,無法放心,怕她隨意處分,這位媽媽也就聽從親戚指示就簽下1200萬的本票作為人頭的擔保。(再次強調,本票真的不能亂簽,請參考我過去分享的文章)。

沒想到,房屋過戶手續完成後登記於這位媽媽名下,親戚隨即拿這張1200萬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親戚聲稱對這位媽媽有1200萬的債權,要拍賣她名下的社會住宅,最終社會住宅以法拍價格1500萬元賣出,親戚以債權人的身分連本帶利獲得鉅額1300萬,剩下200萬元提存於法院而待房屋原所有權人領取。

而親戚上述的「精美操作」,完全沒有通知這位媽媽,這位媽媽原本甚至不知道房屋何時過戶到自己名下,而且,因為親戚熟知這位媽媽的戶籍地是登記於戶政事務所,實際上本人根本收不到法院寄到戶籍地的拍賣通知信件,導致她無法及時對強制執行程序作出反應抗議,等這位媽媽收到國稅局發函至工作公司時,木已成舟,法拍程序早已結束半年有餘,這位媽媽更面臨要繳納房地合一稅本稅、漏報罰鍰一共高達百萬元的窘境,她本人根本無法負擔,就算有帳面上的法院提存金200萬元,也可能不夠支付,只能求助律師,力挽狂瀾。

這篇事實的部分比較長,請容我下一篇文(明天就會發)再把有關法律的分析分享給大家,先丟出幾個點讓大家可以先思考:

1.社會住宅有禁止轉售的相關規定,本件該親戚是如何規避法律賺取價差的?

2.房地合一稅是什麼?稅率如何計算?如未合法申報會有什麼問題?

3.借名登記要注意什麼?

#上開問題就容我下一篇文再解答請詳見下集...。
#新聞連結放在留言處

大家好,很久沒有發文了,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判決。先假設一個情境,今天你不幸出了車禍,你可以向撞你的人請求什麼賠償呢?在實務上,大致上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1.財物損失(通常是車損)、2.身體受傷後必要的醫療支出、3.受傷後因為生活無法...
18/06/2021

大家好,很久沒有發文了,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有趣的判決。

先假設一個情境,今天你不幸出了車禍,你可以向撞你的人請求什麼賠償呢?在實務上,大致上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1.財物損失(通常是車損)、2.身體受傷後必要的醫療支出、3.受傷後因為生活無法自理,需要請人照顧的看護費用、4.受傷後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5.精神慰撫金等。

其中關於要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的部分,前提當然是要能夠向法官證明你「原本有工作」,但因為車禍受傷的關係,導致你「一段時間無法工作」,這樣你就可以向被告請求這段無法工作的時間所損失的薪資收入(通常就是要提出身體無法工作的醫療診斷證明,以及原本工作的薪資收入證明)。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你原本是全職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原本的工作就是在家料理家務,但今天在買菜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你傷重不起,一年都不能起身做家事,不能再煮飯洗衣服照顧小孩,這個情況是否也能向對方主張「工作收入損失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認為:「本院審酌原告所受傷勢,尚需他人看護照顧,自無可能再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且 #原告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縱未收取報酬, #惟其所從事之家務勞動於社會上仍具經濟上價值,則原告主張以2 萬2,000 元之基本工資計算薪資,尚屬合理,是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24萬2,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簡單來說,雖然家務勞動這份「工作」,沒有「實際收取薪資報酬」,但是法院還是肯認了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在家庭裡的「家務勞動」具有「經濟上價值」,所以不能從事家務,相當於不能工作,兩者同等重要,原告同樣受有損失,故原告請求賠償為有理由。

我認為這是個思想先進的判決,在家當全職太太全職丈夫絕對不比在外工作輕鬆(我想很多媽媽一定心有所感…哈),肯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僅讓原告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其實更重要的,是給了家務勞動者更多的尊重及尊嚴。

當然,判決稍微美中不足的地方是只用了「基本工資」當作衡量家務勞動價值的標準,至於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定如何能有更明確的計算標準(畢竟沒有薪資證明),就有待更多司法實務判決給我們答案了。

#家庭主婦很辛苦
#特別是小孩現在每天待在家更辛苦

桃園18歲林姓少年無照開車上路,撞上橫越行人穿越道的陳姓婦人,害她癱瘓重傷難以行走,刑事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林6月,陳婦再...

18/06/2020

【免費諮詢公告】

大家好,我講話不喜歡拖泥帶水,就開宗明義地說了。這個粉絲專業一開始創立,其實就是想要透過發文分享執業過程中的所見所聞,用有趣的案例,帶給大家重要的觀念。但老實說律師的工作非常忙碌,而且我也沒有真的像其他「網紅律師」一樣刻意去把自己經營成紅人,這一點你們看我多久沒有發文章就知道了…,我就是興致來了寫一篇文章,時間不夠也不強求,一切都看緣分,所以也造成過去許多的私訊我也都沒有即時回文(哈,有些未讀訊息甚至有2年以上),實在是非常抱歉(拍謝拍謝)...

但最近因緣際會下,發現在這個管道裡私訊我,向我尋求協助的人非常多,讓我開始決定真正地花時間,為大家解決個案上的問題(寫文章往往只能給大家通案的觀念)。但是!我又遇到了一個難題,就是許多法律案件,單純使用簡單的文字溝通其實很高頻率會造成誤會,甚至有時連電話諮詢都有其極限,只有坐下來,面對面,把資料現場翻閱,才能最直接碰觸案件的核心,並找到具體的方法,讓您的問題真正被解決,給予實質有效的幫助。因為,我想,遇到法律事件的人,不必成為專精法律的人,他不需要懂法律,只須問題被解決。

基於這個念頭,我和我們所內的律師討論後,決定在每周的 #星期三早上 特別排出一個時段,給大家一個當面、且免費諮詢45分鐘的服務(當然若案件特別複雜,亦會彈性延長時間),這段時間裡,絕對不會像一些諮詢律師將關鍵重點藏起來不講,更不會像一些區公所免費的15分鐘諮詢一樣,光是當事人講完自己的故事時間就到了,我必定會快速切入重點,實質就您的案情做討論,並給予您的疑問專業且正面的回答。而依照我過去的經驗,時間大概就是花費30分鐘左右,最長也不會超過45分(基於事務所運作安排的考量,原則上免費諮詢只限於星期三這個時段,我們也不可能無止盡的提供諮詢,還請大家見諒。PS:但若您真的有緊急狀況,或時間點實在無法配合,也請您說一聲,我們會視情況特別為您安排其他的時間,但這真的是例外…哈)。至於諮詢後是否要委任律師,或是需要其他更進一步的協助都不勉強,相信一切都是緣分。

至於地點,因為本事務所就在台北,外縣市的朋友可能還是得請您跑一趟,但您不用花錢(一般律師諮詢一小時大概最少5000,最多2萬),最多只花您一些時間,效果一定是勝過私底下問親朋好友,獨自在網路上瞎子摸象找解答(可能還是錯的…)來的有幫助,絕對值得。

老實說做這些免費諮詢的事情吃力不討好,既花時間也沒有報酬,但我想,若真的要給予每個人法律上的協助就必須這麼做,既然決定幫助人,要不不做,做就要做到最好。因此,若您需要專業的律師協助,都可以上班時間 #打電話到事務所 02-27690839 或 #直接私訊這個粉絲專業,我或是本所的律師們會為您安排免費諮詢的時間,我相信只有如此,您的問題才能真正被解決,如果盡我的微薄之力,能讓大家的生活因為我的幫助變得更好,這些努力也就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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