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9/2022
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嗎?
常常有當事人跟我說,「對方狀紙上面寫說要跟我要律師費」或是「我要告某某人,律師費他出」、「明明是對方欠我錢不還我才告他的!明明是對方不履行契約我才告他的!…這些都不是我的錯啊,但對方害我要請律師處理,那我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嗎?」等等問題。
其實,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並不是採律師進行主義,所以律師費不能算是必要訴訟費用,所以基本不得向對方請求的。道理不難理解,因為其實打官司這件事,本來就是可以自己進行的,就跟買賣房屋一樣,你也可以不要仲介,只不過因為必須仰賴專業,所以自己才額外委任,因此這個費用無法算在對方頭上。另外就是,如果不幸被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起訴狀上面會有一行字寫說「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要知道,這個訴訟費用指的是法院規費、執行費等等這些法院收走的費用,並不包含「律師費」,也就是說,看到對方這樣寫也不用緊張,這不包括律師費。因為大原則還是,打官司本來就可以自己來,律師費不能算在對方身上。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1.民事第三審
因為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與一、二審的事實審不同,所以採強制律師進行主義,所以此時的律師費就會算是「必要的訴訟費用」,自得向對方請求(民事訴訟法466-3),不過通常實務上所裁定的律師費用會比一般行情低很多(律:不爽中…),但也算是不無小補啊,通常是3萬元~~~哈!
2.一開始契約就有約定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一開始契約就有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律師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那這部分就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的喔!不過如果律師費用太誇張,法院還是有可能酌減的。通常,你去文具店買的制式租賃契約,紅色的,10塊錢那種,其實裡面有一條就是寫律師費要對方負擔,這樣子其實將來就可以跟對方主張喔!
那舉一反三,如果要借錢給親朋好友,寫借據的時候記得一定要加這一條,這樣將來就不會因為擔心律師費的問題不敢打官司;同樣的,因為有這樣子的約定,那對方將來也比較不敢隨便違約不還錢喔!簡單講,就是可以敦促對方好好照契約走,不要違約;萬一真的違約了,我們也會比較勇敢地請律師幫忙,費用由對方負擔,兩全齊美。
最後一題,那如果單純只寫其中一方要負擔律師費用也可以嗎?比方說在契約寫上「倘因本契約涉訟…費用一律由甲方負責」,答案是,很可能會因為過於不公平而被法院直接認定無效喔!道理也很簡單,因為如果敗訴,那表示我們是沒道理、錯的那一方,那法院當然不可能判律師費要對方出啊。
今天的課真的很重要啊!萬一有事,大家以後記得都要在契約上寫上律師費的事前約定啊,然後,
記得來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