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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happy birthday to me
24/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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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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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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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22
辛丑尾牙~迎接壬寅~
26/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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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載中央社新聞---稅捐之相關罰則修法狀況及具體案例---逃漏稅捐?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行政院政務審查會初審通過,最快下半年送立院排審。本次草案較2019年版本有所更動,在重大逃漏稅處罰原本擬訂為有期徒刑6個月至10...
10/08/2020

以下轉載中央社新聞---稅捐之相關罰則修法狀況及具體案例---逃漏稅捐?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日前經行政院政務審查會初審通過,最快下半年送立院排審。本次草案較2019年版本有所更動,在重大逃漏稅處罰原本擬訂為有期徒刑6個月至10年,但新版本配合刑法體例、訂為1~7年,罰金維持1千萬元~1億元。

官員表示,更動主因為刑法中,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體例只有6個月到5年、1~7年、7~10年,因此財政部斟酌調整《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除重大漏稅罰則外,其他條文僅做文字修正、和去年版本並無差異。

對民眾與企業而言,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將有六大益處,包括滯納金上限從15%降為10%;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1/2降為1/3;企業若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其欠稅罰鍰將從認定總額5%降為5%以下、具裁量空間;財務困難者的欠稅案可申請分期繳稅,但個人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企業欠稅款超過200萬元須提供擔保金。

若修法通過,未來經行政法院最終判定應撤消的稅單將直接取消,不用再回到國稅局重新裁定淪為稅單爛帳,「萬年稅單」可解套;另外,如果出現烏龍稅單,像是官員開錯稅單金額,國稅局必須在二年內做修正,若是責任在政府單位,民眾可隨時申請核退溢繳稅款、請求權無期限,但如果是民眾個人申報錯誤、多繳稅,請求權期限為10年。

據財政部今年的欠稅大戶名單,重大欠稅案件共956件、金額達982億元,近年都是老面孔,企業為環亞大飯店、個人為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兒子黃若谷,其家族累計欠稅52億元。

官員坦言,過去我國無法規限制欠稅個案出境,當時欠稅案早已經積欠多年而且國內可執行財產都已經執行完畢,等於無法追回,但現在可透過聲請假扣押、主張不實抵押權或限制出境等方式避免人去樓空,待稅捐稽徵法修正後,罰金大幅提高也能有效嚇阻新增的欠稅大戶。

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807000301-260205?chdtv

連鎖早餐店呷尚寶遭北區國稅局認定5年漏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多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多元。呷尚寶興訟抗罰,法院認定國稅局未證明漏稅為故意或過失,撤銷罰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呷尚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99年1月至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沒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共新台幣2億8671萬多元,經調查局北機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5776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7888元。

呷尚寶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國稅局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不得僅採不利事證而捨有利事證於不顧;漏稅罰為結果犯,以發生漏稅結果為處罰要件,就漏稅結果,國稅局必須確實證明其存在,證明其有漏稅的故意或過失,才能以此處罰。

法院指出,本件國稅局沒有就呷尚寶漏稅行為有何過失或故意,做出積極的舉證,因此,就罰鍰0.5倍共716萬多元部分,予以撤銷,判呷尚寶勝訴,全案可上訴。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8090030.aspx

連鎖早餐店呷尚寶遭北區國稅局認定5年漏開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33萬多元,並處0.5倍罰鍰716萬多元。呷尚寶興訟抗罰,法院認定國稅局未證明漏稅為故意或過失,撤銷罰鍰。

新春愉快鼠來寶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仝贺
22/01/2020

新春愉快鼠來寶
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仝贺

30/08/2019

意外保險請領保險金應注意事項 108.8.8

一、 案例分析

(一) 案例事實:
甲以要保人身分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妻子丙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丁簽訂意外傷殘險等附約。某日被保險人乙於火災事故中救護他人,因不諳救護程序之原因致吸入過多一氧化碳遂不幸身故,此時受益人丙主張請求保險公司丁給付保險金,惟保險公司丁以被保險人乙乃係故意自殺非屬保險理賠範圍等語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應以何者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 意外保險之條文規範: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三) 實務上對於意外之認定:
1. 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
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 (意外事故) 。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至於外來事故 (意外事故) ,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實務上就意外事故之認定主要有下列3要件:
(1) 外來性:
須為外界之事變所致,主要在區別內在原因與外來事故。
(2) 偶然性:
指事故發生於瞬間,當事人無法事先防備者而言
(3) 不可預見性:
亦即事故之發生非出於當事人自願者,此要件主要是排除「故意」行為,蓋保險法第133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此等規定通常亦會見諸於保險契約中,避免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使受意人得以請求保險金。

3. 意外傷害如係因多數原因競合造成:
保險法第131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 (偶然性) 、意外性 (不可預知性) 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 (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 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4. 案例分析:
(1) 本件之爭點主要應為「被保險人乙於救護他人過程中因不諳
救護程序吸入過多一氧化碳導致身故」之事實是否為保險法第131條以及意外險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事故」以及「被保險人乙是否有故意自殺之意圖」?
(2) 意外事故部分之認定:
承前所述,實務對於意外事故之認定主要是以「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性」三要件予以判斷。
① 外來性:
查本件情形,被保險人乙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之事實,係由於外在火災事故,並非被保險人乙自身患有何等內在疾病所致,故此要件符合。
② 偶然性:
又查火災事故之發生並非被保險人乙所得以事先知悉,自難預先防備,故此要件亦符合。
③ 不可預見性:
末查被保險人吸入過多一氧化碳,得否認為其係故意自殺而非屬理賠範圍。本文以為,被保險人乙係因不諳救護程序遂意外身故,實難認為有故意自殺之意圖。
(3) 綜上所述,被保險人乙既為意外身亡,當屬意外傷害險
之理賠範圍,受益人丙主張保險公司丁給付保險金,應為有理由。

二、 請領意外傷害險應檢具之文件:
(一) 保險單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殘廢診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
如事故發生有發生死亡結果,一定要聯絡警消、並經檢察官相驗,方便釐清死亡原因究屬意外與否(刑事訴訟法第128條參照)。
像前揭案例情形,雙方對於乙死亡原因究屬意外事故與否存有爭議,此時如有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將可有助於釐清事實。
(四) 醫療費用明細(醫療費用收據)

恭祝新春佳節愉快!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 仝賀
01/02/2019

恭祝新春佳節愉快!
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 仝賀

16/05/2018

【遷 移 啟 事 】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長期對於 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 愛護!
本公司正式搬遷至新址為您服務,原服務電話及傳真均不變。
未來還請舊雨新知繼續給予支持及指導!謝謝!

【新辦公室資料】
電話號碼:(02) 2356-3099(原號碼不變)
傳真號碼:(02) 2393-5099(原號碼不變)
公司地址:(10084)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68號9樓之1(古亭捷運站7號出口,7-11旁巷內【欣安大廈】)

敬祝 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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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菊律師暨全體同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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