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4/2026
收到衛生局罰單怎麼辦?—食安事件的應對攻略
楊哲岡律師
當公司負責人收到衛生局寄發之公文時,往往會立即面臨財務與商譽上的雙重壓力。尤其在電商與社群行銷高度發展的環境下,食安案件有相當比例係由「民眾檢舉」所啟動,進而進入主管機關之裁處程序。
面對動輒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之行政罰鍰,業者不宜僅以消極態度應對,而應從法律與事實兩個層面,審慎評估並採取適當策略。以下整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之實務處理重點,供業者參考。
一、第一關鍵:確認文件性質
(一)陳述意見通知書(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1、性質與功能
(1)此類通知並非正式行政處分,而係主管機關於作成裁罰前,依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其目的在於確保程序正當性,使當事人得就違規事實、法律適用及裁量因素提出說明。
2、注意事項
(1)此階段為影響最終裁罰結果之關鍵時點。若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或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實務上確有機會影響處分結果。
(2)案件來源與檢舉實務
1、實務上相當比例案件係由民眾或同業檢舉所啟動。
2、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依法仍須進行調查並完成處理程序。
3、然於案件量龐大且初步資料有限之情形下,對於產品性質或廣告內容之判斷,可能僅基於片段資料形成初步認知。
(3)因此,於本階段應特別著重:
1、補充完整商品頁面及行銷脈絡,以避免事實認定偏誤。
2、說明相關用語之實際意涵及其使用情境。
3、釐清是否確已達「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法律標準。
(4)如確屬初次違規且因疏失所致,並已即時採取改善措施(如下架商品、修正標示或建立審查機制),亦可作為主管機關裁量時減輕處分之參考因素。
(二)行政處分書(正式裁罰)
1、性質
(1)屬正式行政處分,內容將載明違規事實、適用法條及罰鍰金額。
2、救濟途徑
(1)當事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收受處分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
3、注意事項
(1)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2)除非另行聲請並經准許停止執行,否則仍須依限繳納罰鍰,以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二、常見違規類型
(一)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安法第28條)
1、法律規範
(1)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
(2)如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則構成同條第2項違規,裁罰顯著提高。
2、裁罰基準
(1)第1項:4萬元至400萬元。
(2)第2項(醫療效能):60萬元至500萬元。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號、111年度上字第660號判決)
3、行為數認定與按次處罰
(1)不同媒介、不同刊播時間或不同版本之廣告,可能被認定為數個違規行為。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29號判決)
(2)依食安法第45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
(3)實務影響在於,同一廣告若於多平台刊播,罰鍰可能累積至相當金額。
(二)衛生與製程違規(食安法第8條)
1、法令要求
(1)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2)特定規模業者應導入HACCP制度。
2、裁罰重點(食安法第44條第1項)
(1)原則上應先命限期改善。
(2)屆期未改善者,始得裁罰(6萬元至2億元)。
(3)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業或廢止相關登錄。
3、實務重點
(1)保存改善紀錄(如照片、教育訓練、SOP修訂)。
(2)確保相關制度可被客觀驗證,而非僅為形式存在。
三、四大實務攻防策略
(一)主張無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
1、法律原則
(1)行政罰以可責性為前提,無過失者不罰。
2、舉證方向
(1)已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檢驗文件。
(2)已委託專業人員審查內容。
(3)依當時資訊狀況無從預見風險。
(二)比例原則與裁量瑕疵(行政罰法第18條)
1、裁量應考量因素
(1)違規情節
(2)影響程度
(3)所得利益
2、攻防方向
(1)若主管機關未審酌個案具體情形,而僅依違規次數機械式裁罰,可能構成裁量怠惰或裁量逾越。
(三)行為數限縮(一行為不二罰)
1、法律依據
(1)行政罰法第24條
2、攻防重點
(1)主張同一行銷行為不應被拆分為多個違規行為。
(2)避免罰鍰不當累加。
(四)積極補救措施
1、建議措施
(1)下架相關商品或廣告
(2)修正標示或內容
(3)進行內部教育訓練
(4)必要時提供補償措施
四、風險控管建議
(一)建立文案審查機制,避免使用具高度風險之用語。
(二)於供應商契約中明確約定責任歸屬與賠償條款。
(三)定期進行GHP自主稽查並留存紀錄,以備查驗。
五、結語
收到罰單並非終局,但確實反映出企業在法規遵循上的潛在風險。在法規要求日益嚴格之趨勢下,業者應逐步由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預防與制度化管理。
建議在早期就與律師討論,透過法律評估與即時應對,越早介入,通常空間越大,除可降低裁罰風險,亦有助於企業長期經營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