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虹法律事務所

維虹法律事務所 維虹法律事務所由鄧傑律師於2016年4月創立。 填寫當事人資料表:https://reurl.cc/q1KyDp
(填寫前,請先致電本所索取密碼,謝謝)

27/01/2026

本所受任擔任台中逢甲Body Fresh生活會館負責人所涉妨害風化案件(下稱本案)之偵查中辯護人,就今日媒體刊載該案件相關新聞,謹聲明如下:

一、本案尚在偵查程序中,故目前不公開評論此案。

二、本所律師已就本案不構成妨害風化罪,提出無罪答辯於地檢署。

三、籲請警方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鄧傑律師

#愛滋權促會 #金城國中 #健康教育 #愛滋教育「那是惡意的種子」: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2025年5月14日聲明稿對於金城國中於2025年5月11日發生國三健康教育課程考題違反性別平等概念,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基於長期關注愛滋議題與性少數權...
14/05/2025

#愛滋權促會 #金城國中 #健康教育 #愛滋教育

「那是惡意的種子」: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2025年5月14日聲明稿

對於金城國中於2025年5月11日發生國三健康教育課程考題違反性別平等概念,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基於長期關注愛滋議題與性少數權益處境的聲明如下:

1. 健康教育課程是國民義務教育環節中學生重要的性/性別相關重要的正確知識來源管道,在健康教育課程中,為學生建立正確的性/性別相關觀念,才有可能讓學生在未來面對性/性別相關事件時,能有正確保護自我、尊重他人的想法與態度。

2. 金城國中相關考題中,不當連結了性少數與愛滋議題間的關聯,將性少數、弱勢社群的污名與愛滋社群連結,讓寫到該份考題的學生形成了少數社群的雙重汙名印象,此部分我們深表遺憾。性少數、弱勢社群的社會處境應該需要整體社會共同努力翻轉與改變,尤其在國民教育階段,為學生建立起正確的性/性別知識,才有可能改變與翻轉整體社會對於性少數/弱勢社群的地位、減少整體社會歧視。

3. 教師不應透過考題灌輸學生「人有尊卑、病有貴賤」的階級觀念
爭議考題傳達出的,是鄙視愛滋感染者的價值觀。我們認為,在年輕學生可能根本不認識任何一位愛滋朋友之前,就灌輸他們「特定的人/疾病,是令人厭惡的」的思想,極為不當。
這些惡意的種子,未來會發芽成長,輕則嘲笑迴避身邊的愛滋朋友,重則侮辱霸凌甚至攻擊他人。令人擔憂的是,這些嘲笑乃至攻擊,行為人可能不認為自己有錯,因為他們被教導的是,「你可以、也應該看不起愛滋感染者,他們很髒很噁心」。

4. 關於愛滋,應該教導正確知識與平等觀念
考題中,描述愛滋「一年高達36萬費用!」,是相當老舊的資訊,現今一位愛滋感染者一年的治療費用,大約為13萬或16萬(10800元*12個月=129,600元或13200元*12個月=158,400元)。【參閱一】但,政府給予愛滋感染者治療,不是「獨厚愛滋感染者」的政策,也對「減少愛滋感染」有重大貢獻。一位經過治療、體內愛滋病毒量已經測不到的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給任何人,這是國際醫學實證的U=U結果(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參閱二】,也是「治療即預防(Treatment as Prevention)」的最佳證明。照顧愛滋感染者,就是在照顧每一個人。

此外,考題中不當暗示愛滋感染者的存活時間不長(第17題),此亦為過於老舊的知識,現今感染愛滋為可視為慢性病,固定藥物治療,存活時間與一般人無異。【參閱三】

同題提及愛滋感染者捐血害人行為,為現今公衛系統中不可能發生。我國法規目前規定,已確診為感染者不得捐血,即便有未篩檢出的情形,自我國血液中心全面改用NAT檢驗方式後,已有效阻斷因捐血而傳染愛滋的情況。從2013年起,我國沒有輸血受感染愛滋病毒的案例發生。【參閱四】

5. 綜上,考量學生有權利獲得正確知識與觀念,我們要求,給予同學們再次上課的機會,或者,邀請愛滋感染者現身說法,開放同學提問,讓同學們有機會重新認識愛滋。讓學生在龐雜、兩極化資訊的社會閱讀、吸收資訊後,能夠綜合判斷資訊的對錯,建立起合適的判斷思考能力。

6. 對於該名教師,因考題所夾雜資訊(例如『36萬』),並非現今教科書內容,顯然教師將個人誤信資訊納入考題,等同將個人惡意強迫灌輸給下一代,情節重大,不應該再擔任有學生影響力的職務。

參閱一:台灣愛滋病學會〈臺灣愛滋病毒感染者抗愛滋病毒藥物的治療建議〉,第一章,第5頁,2024年10月16日。
參閱二:衛生福利部「『U=U (愛滋病毒量測不到=傳不出去)』,正確認知消除愛滋污名與歧視,實踐愛滋健康與平權」新聞稿,2025年1月8日。
參閱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之疾病介紹」,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4年7月31日。
參閱四:台灣血液基金會,「病毒核酸擴大檢驗 血液安全的守護者」文章,2023年3月28日。

#愛滋權促會 #金城國中 #健康教育 #愛滋教育

「那是惡意的種子」: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2025年5月14日聲明稿

對於金城國中於2025年5月11日發生國三健康教育課程考題違反性別平等概念,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基於長期關注愛滋議題與性少數權益處境的聲明如下:

➤1. 健康教育課程是國民義務教育環節中學生重要的性/性別相關重要的正確知識來源管道,在健康教育課程中,為學生建立正確的性/性別相關觀念,才有可能讓學生在未來面對性/性別相關事件時,能有正確保護自我、尊重他人的想法與態度。

➤2. 金城國中相關考題中,不當連結了性少數與愛滋議題間的關聯,將性少數、弱勢社群的污名與愛滋社群連結,讓寫到該份考題的學生形成了少數社群的雙重汙名印象,此部分我們深表遺憾。性少數、弱勢社群的社會處境應該需要整體社會共同努力翻轉與改變,尤其在國民教育階段,為學生建立起正確的性/性別知識,才有可能改變與翻轉整體社會對於性少數/弱勢社群的地位、減少整體社會歧視。

➤3. 教師不應透過考題灌輸學生「人有尊卑、病有貴賤」的階級觀念
爭議考題傳達出的,是鄙視愛滋感染者的價值觀。我們認為,在年輕學生可能根本不認識任何一位愛滋朋友之前,就灌輸他們「特定的人/疾病,是令人厭惡的」的思想,極為不當。
這些惡意的種子,未來會發芽成長,輕則嘲笑迴避身邊的愛滋朋友,重則侮辱霸凌甚至攻擊他人。令人擔憂的是,這些嘲笑乃至攻擊,行為人可能不認為自己有錯,因為他們被教導的是,「你可以、也應該看不起愛滋感染者,他們很髒很噁心」。

➤4. 關於愛滋,應該教導正確知識與平等觀念
考題中,描述愛滋「一年高達36萬費用!」,是相當老舊的資訊,現今一位愛滋感染者一年的治療費用,大約為13萬或16萬(10800元*12個月=129,600元或13200元*12個月=158,400元)。【參閱一】但,政府給予愛滋感染者治療,不是「獨厚愛滋感染者」的政策,也對「減少愛滋感染」有重大貢獻。一位經過治療、體內愛滋病毒量已經測不到的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給任何人,這是國際醫學實證的U=U結果(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參閱二】,也是「治療即預防(Treatment as Prevention)」的最佳證明。照顧愛滋感染者,就是在照顧每一個人。

此外,考題中不當暗示愛滋感染者的存活時間不長(第17題),此亦為過於老舊的知識,現今感染愛滋為可視為慢性病,固定藥物治療,存活時間與一般人無異。【參閱三】

同題提及愛滋感染者捐血害人行為,為現今公衛系統中不可能發生。我國法規目前規定,已確診為感染者不得捐血,即便有未篩檢出的情形,自我國血液中心全面改用NAT檢驗方式後,已有效阻斷因捐血而傳染愛滋的情況。從2013年起,我國沒有輸血受感染愛滋病毒的案例發生。【參閱四】

➤5. 綜上,考量學生有權利獲得正確知識與觀念,我們要求,給予同學們再次上課的機會,或者,邀請愛滋感染者現身說法,開放同學提問,讓同學們有機會重新認識愛滋。讓學生在龐雜、兩極化資訊的社會閱讀、吸收資訊後,能夠綜合判斷資訊的對錯,建立起合適的判斷思考能力。

➤6. 對於該名教師,因考題所夾雜資訊(例如『36萬』),並非現今教科書內容,顯然教師將個人誤信資訊納入考題,等同將個人惡意強迫灌輸給下一代,情節重大,不應該再擔任有學生影響力的職務。

▣參閱一:台灣愛滋病學會〈臺灣愛滋病毒感染者抗愛滋病毒藥物的治療建議〉,第一章,第5頁,2024年10月16日。
▣參閱二:衛生福利部「『U=U (愛滋病毒量測不到=傳不出去)』,正確認知消除愛滋污名與歧視,實踐愛滋健康與平權」新聞稿,2025年1月8日。
▣參閱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之疾病介紹」,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24年7月31日。
▣參閱四:台灣血液基金會,「病毒核酸擴大檢驗 血液安全的守護者」文章,2023年3月28日。

03/04/2024

受地震影響,本所營運時間延後2小時。祝福大家平安、災情莫再擴大。

家暴法修正,通過對於同婚保障更進一步。
21/11/2023

家暴法修正,通過對於同婚保障更進一步。

#快訊: #家暴法三讀通過
自從2019年5月同婚專法開始實施後,因為同婚專法不適用《民法》中的「姻親」規定,讓《家暴法》出現無法涵蓋「已婚同性配偶與對方家人間發生暴力」的情況,在此情境下的受暴當事人無法聲請保護令,也難以使用相關社福與諮商資源。

熱線作為從14年前便與 現代婦女基金會 攜手合作,長期倡議、推動同志親密暴力防治的同志團體,在同婚專法通過後,便與 彩虹平權大平台、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共五個民間團體一起針對此法律保障漏洞,研擬了《家暴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隨後經過了2020年11月衛福部的修法研議會議、2021年11月立法院一讀通過,終於在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家暴法》第三條的修正,補上了這四年來的保障缺口,讓「已婚同性配偶與對方家人間發生暴力」的當事人,同樣可以獲得國家家暴服務資源的協助!

本所鄧傑律師日前參與錄製楊晴翔律師主持的「家事律師之理性與感性」Podcast節目,談談同婚通過後的實務進展,昨日已經上架了,歡迎大家收聽!
27/09/2023

本所鄧傑律師日前參與錄製楊晴翔律師主持的「家事律師之理性與感性」Podcast節目,談談同婚通過後的實務進展,昨日已經上架了,歡迎大家收聽!

【Podcast上架:同婚施行四年來的發展與回顧 feat. 鄧傑律師】

前陣子與朋友們聚餐,聊到同婚與異性婚締結婚姻跟離婚門檻的差別,朋友覺得很有意思,跟我說這很值得來錄一集podcast,所以就有了這一集。

📍同性婚姻在我國2019年5月17日通過立法保障以來,轉眼已經過了四年,其實同性婚姻這幾年還是遭遇了不少實務問題,只是某程度也推平了不少行政程序上的阻礙,甚至獲得立法的解決。

這集來談同婚,一定要邀請到比我更適合來談的人,也就是我在大學的學長—鄧傑律師,除了他是已經出櫃的男律師,也是維虹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多個性別團體、權利倡議團體的理監事或法律顧問,對於性別法律的議題,他處理的很多。

📌這天我們就聊了下面這些議題:
【同性婚與異性婚的差異】
【收養限制的突破】
【台灣人與外國人締結同性婚姻的登記問題】
【離婚規定--同婚門檻比異性婚低?】

想要了解同婚立法後的發展,就請大家開啟你的podcast,一起來聽這一集吧!

🔶各平台收聽連結:
https://solink.soundon.fm/episode/8827d7f8-796c-44ba-8fbd-891a746298c0

#家事律師之理性與感性 #同婚 #同性婚姻 #748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異國婚姻 #離婚要件

(另外,2023年同志大遊行在10月28日,期望每個人的身分與認同都能展現無限多元的可能性,歡迎一起參與!)

本所參與同家會、彩虹平權大平台、熱線所發起集體聲請收養許可的法律行動,由本所林實芳律師擔任本案非訟代理人,協助怡如媽媽、怡伶媽媽與孩子這三口家庭,聲請法院許可收養。儘管一開始遭到駁回(當時法律748施行法第20條僅可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但在...
25/08/2023

本所參與同家會、彩虹平權大平台、熱線所發起集體聲請收養許可的法律行動,由本所林實芳律師擔任本案非訟代理人,協助怡如媽媽、怡伶媽媽與孩子這三口家庭,聲請法院許可收養。
儘管一開始遭到駁回(當時法律748施行法第20條僅可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但在抗告審中,林律師根據憲法釋字向法院說明,獲得法官認同當時法律確有違憲之虞,由承審的高少家法院第三庭法官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
後來立院於今年修正748施行法第20條,新法施行後,法院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撤回憲法訴訟,經許可後,廢棄原第一審裁定,並且改判許可收養,親子關係追溯自雙方收養契約成立時就開始。
代當事人感謝高雄少家法院第三庭、感謝立法院、各NGO、各位參與協助的律師們。我們也恭喜怡如媽媽、怡伶媽媽、孩子歷經多年辛苦,終於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這段爭取平權的旅程將帶給更多人力量,不是終點,而是未來幸福的起點。

終於等到兩個媽媽!
修法後首件裁定接續收養通過!

同家會第一次遇到怡如跟怡伶是在同志無血緣收養座談會的現場,兩位在台下了解收養程序,當時同婚專法尚未通過,誰也沒有想到2019年通過的法案,沒有包含共同收養的權利。

透過勵馨基金會的收養程序,兩位媽媽從2019年開始與孩子共同生活,即便在專法的限制下,只有怡如可以成為孩子法律上的母親。

2020年,怡如跟怡伶家加入同家會、 彩虹平權大平台、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的收養倡議行列,透過維虹法律事務所與許多友善律師們共同協力,眾人努力為孩子爭取怡伶媽媽的法律權益,期盼孩子能迎來有兩個媽媽法律保護的一天。

今年五月在友善立委與團體們努力下,同志收養法案終於迎來曙光,同志收養權利歷經四年的不平等,終於迎來平權的一天。法案修正後,昨日兩位媽媽也收到裁定收養通過的好消息!

法院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的修正,並在裁判書中細數兩位母親不畏困境,共同扶養孩子的心路歷程,並透過多次社工評估的報告,看見兩位家長對於孩子的用心與付出。

恭喜怡如跟怡伶終於成為孩子法律上的母親!

願所有同志家庭都能在平等的社會中生長,同家會將繼續努力推動未竟的權益,並持續服務想要成立家庭的多元性別社群。

🍼2023同志無血緣收養座談會
高雄場 https://neti.cc/EJ3XaKb
台中場 https://neti.cc/l2GxlXQ

02/08/2023

因卡努颱風來襲,北北基8/3(四)停班停課,本所也停班,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明天台北、士林、新北、基隆地院、地檢、高等法院庭期應該也都會改期,不要白跑喔!
#祈求平安

彩虹平權大平台、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與倡議律師團今天召開聯合記者會,彩虹平權大平台副執行長鄧筑媛指出,彩虹平權大平台協助三組個案提出訴訟,其中一案目前已經正式由法官提出釋憲,希望大法官儘速審理,還給同志家庭應有權益。同志怡伶...
12/08/2022

彩虹平權大平台、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與倡議律師團今天召開聯合記者會,彩虹平權大平台副執行長鄧筑媛指出,彩虹平權大平台協助三組個案提出訴訟,其中一案目前已經正式由法官提出釋憲,希望大法官儘速審理,還給同志家庭應有權益。

同志怡伶與怡如交往11年,兩人於2019年開始收養程序、2020年怡如經法院裁定正式成功收養孩子,但受限與法律規定,孩子雖已經4歲,怡伶雖是孩子「實質上」的媽媽,但卻不被法律承認。

協助怡伶與怡如打官司的律師鄧傑指出,收養當事人去年4月提起訴訟,第一審時司法事務官要求補充說明為什麼要申請收養,當時律師團補充說明法律違憲的意義,司法事務官先以違反法律為由裁定駁回收養認可,後來律師團也在去年9月提起抗告,很高興法官在今年5月24日裁定要聲請釋憲。

鄧傑也說,高雄少家法院申請憲法審查主要有4個理由,包含認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違反憲法平等權、不符合憲法22條保障的收養自由、違反家庭受到制度性保障的意旨以及條文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台灣同婚合法已3年,但同志只能收養配偶親生子女、無法共同收養,同志團體協助同志打官司,已有一案法官決定「停止裁判、聲請憲法解釋」,呼籲大法官儘速審理。

29/07/2022

本所共同參與辯護的HIV感染者口交案,於111年7月21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11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下稱最新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最新判決中,最高法院沒有跟隨107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所採取的「目...

本所共同參與辯護的HIV感染者口交案,今天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11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最新判決中,最高法院沒有跟隨107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所採取的「目前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
21/07/2022

本所共同參與辯護的HIV感染者口交案,今天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11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最新判決中,最高法院沒有跟隨107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所採取的「目前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之感染可能性,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之多寡,以及其感染可能性高低,均不影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之認定」見解,轉變認為「感染者所為性行為是否有造成他人受感染之可能,亦應透過醫學及科學上之證據評估判斷,俾使防治愛滋病採取之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而實質兼顧公共利益與感染者之權益」。

最新判決也首度承認隨著醫學研究的發展,必須兼顧HIV感染者的「隱私權」,危險性行為定義因涉及「愛滋病防治之重大公共利益與感染者之隱私及性自主等權益,為避免大眾對愛滋病毒因認知不足而產生莫名恐懼,導致感染者為免遭受旁人歧視而拒絕篩檢或接受治療,造成愛滋病防治功虧一簣,進一步影響公共衛生及公共利益,因此對愛滋病之防治自應隨醫學研究進展情形加以調整」。

此外,最高法院也不吝於在判決理由中援用2018年世界愛滋大會「專家共識聲明」中,對於HIV感染可能性的說明,減少社會大眾對於HIV/愛滋的誤解,「參酌上開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指引及世界愛滋大會專家共識聲明等2份文件關於愛滋病毒不會穿透完好人類皮膚,而係經由特定已知途徑傳播,該病毒亦不會藉由空氣、飛沬、病媒、蟲媒或一般接觸等途徑傳播,必須特定體液中存充足病毒,而該份量充足之特定體液直接與非感染者之黏膜、受損組織,或正在發炎之潰瘍但非完好之皮膚等接觸,並克服該非感染者之先天免疫抵抗,才能傳播該病毒。」

我們對於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表示肯定,我們也為當事人從偵查開始歷經5年的奮鬥,雖然遭到誤解,但最終爭取到自己的清白,感到高興。特別轉達當事人感謝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及社會大眾的體諒。

#附註
媒體報導本案請以A1稱之,勿再透露當事人過往職業,當事人因本案已離職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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