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服務內容
(企業法顧/勞資糾紛/家事案件/刑事案件)

1.一般民/刑事案件及商務訴訟
2.企業併購、國內外及大陸投資
3.各產業客製化法律顧問
4.勞資糾紛調解
5.家事紛爭處理
6.中英文合約撰擬、審閱
7.在台外國人案件

專業團隊:
彭成翔律師、張宏明律師、蔡宛珊律師、洪毓律師、吳采凌律師、王東元律師、陳育祺律師、黃怡婷律師、馬健繻律師、李協旻律師、林芸律師、張智凱律師、吳誌銘律師、高晟剛律師。

【中成專欄】降職後再資遣?⚠️法院提醒企業不可忽略的 4 個法律風險在企業實務中,當員工出現管理或績效爭議時,常見的處理流程通常是這樣👇👉 調整職務(或降職)👉 設定績效目標👉 輔導或 PIP👉 未改善即資遣從管理角度看,這似乎是一條「循序...
09/02/2026

【中成專欄】降職後再資遣?⚠️法院提醒企業不可忽略的 4 個法律風險

在企業實務中,當員工出現管理或績效爭議時,常見的處理流程通常是這樣👇
👉 調整職務(或降職)
👉 設定績效目標
👉 輔導或 PIP
👉 未改善即資遣
從管理角度看,這似乎是一條「循序漸進、程序完整」的作法。

但法院在近期一件判決中特別提醒:
⚠️只要第一步的降職調動不合法,後續所有處理,都可能一併失去法律基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降職不是單純的管理安排,而是法律上的「調動」
法院指出,取消主管職、改派基層職務,本質上仍屬於「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
雇主需說明調動是否具有經營必要性、是否存在懲戒性目的,且不得對勞工造成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薪水沒減」,不等於「沒有不利變更」
即使薪資名目未調降,法院仍會檢視實質勞動條件。
若雇主因員工薪資較高,要求其達成遠高於他人的績效標準,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不利變更」,影響調動的合法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違法降職,會連帶影響 PIP 與資遣的正當性
法院特別指出,後續的輔導、績效評估與解僱,若都是建立在「違法降職後的新職務」之上,
就不能直接以員工表現未達標,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
👉 不能先違法調動,再用調動後的表現作為解僱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最後手段性原則,不能只停留在「流程齊備」
即使形式上跑完 PIP,解僱仍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會實質檢視績效目標是否合理、是否提供必要資源與協助,以及是否評估過更溫和的替代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實務提醒(給企業與 HR)
降職並非中性的管理工具,一旦被認定違法,後續的 PIP 與資遣都可能一併失效。
與其事後補流程,不如在啟動調動或績效改善機制前,先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的法律界線,才能有效降低爭議與訴訟風險。

📞 立即來電:02-2563-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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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降職合法性 #不利變更 #不能勝任工作
#解僱最後手段性 #企業法務 #人資管理 #勞基法

【🎉 賀!本所彭成翔律師 再度獲聘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115–116年) 🎉】為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事業因應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各類法律問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特別設立 榮譽律師制度,並透過 📝 二年一度的嚴謹遴選程序,遴聘具備豐富...
07/01/2026

【🎉 賀!本所彭成翔律師 再度獲聘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115–116年) 🎉】

為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事業因應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各類法律問題,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特別設立 榮譽律師制度,
並透過 📝 二年一度的嚴謹遴選程序,
遴聘具備豐富實務經驗與專業能力之律師,
協助企業降低法遵風險、強化經營基礎 💼⚖️

本所 彭成翔律師 再度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續聘,
擔任 115–116 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未來將持續提供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即時、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陪伴企業穩健前行 🚀

🙏 謹此感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的信任與肯定,
未來本所也將陸續分享彭成翔律師參與相關服務之資訊,
敬請持續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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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專欄】年終獎金一定要發嗎?最高法院這樣看年終將近,不少公司都在討論年終獎金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很多企業主認為「年終獎金只是恩惠」,但法院卻不完全這麼認為。---------------------------📌 主管機關怎麼說?依行政...
18/11/2025

【中成專欄】年終獎金一定要發嗎?最高法院這樣看

年終將近,不少公司都在討論年終獎金是否發放、如何發放。
很多企業主認為「年終獎金只是恩惠」,但法院卻不完全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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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怎麼說?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年終獎金屬於「勉勵、恩惠性給予」,原則上雇主可以依公司獲利與員工績效決定是否發放。

📌 最高法院怎麼看?
若發放年終獎金已成「行業慣例」,且雙方締約時皆了解該慣例、有意使其成為契約拘束的一部分,或「契約有具體約定」,最高法院認為,年終獎金可能構成經常性給與,公司不得任意刪減。
例如,科技業、製造業慣常以「14個月以上」為年薪計算基礎,若雙方簽約時已了解該慣例存在,且有意使年終獎金成為經常性給與的一部分,法院就可能認定年終獎金也屬於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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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成建議
•企業:明確訂定內部獎金性質與發放條件,降低爭議。
•員工:留存公司規章、轉帳紀錄與對話訊息,有助後續維護權益。

⚖️ 制度透明、依據明確,是信任的起點。
本所彭成翔律師長期協助企業檢視薪酬制度合法性,也能協助員工釐清權益、主張應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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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詳見官網:https://www.jchlaw.com.tw/article_detail/96.htm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函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判決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年終獎金 #薪資給付 #勞資爭議 #台北律師 #公司管理 #人資法遵

【實例解析】勞方資方注意⚠️ 勞工在海外出差或外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主張職業災害?法院如何認定「工作場所」與職災?✅ 案件簡介謝姓員工受僱於印尼台商公司🧳,擔任品管技術人員,工作地點主要在工廠內。某日清晨 5 點左右,他在公司提供的宿舍...
10/07/2025

【實例解析】勞方資方注意⚠️ 勞工在海外出差或外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主張職業災害?法院如何認定「工作場所」與職災?

✅ 案件簡介
謝姓員工受僱於印尼台商公司🧳,擔任品管技術人員,工作地點主要在工廠內。
某日清晨 5 點左右,他在公司提供的宿舍走廊進行晨間運動時,不幸跌倒昏迷,經送醫不治,死因為腦血管疾病。🧠

謝姓員工的遺屬向法院請求職災補償金 490 萬元,主張宿舍為公司提供,應屬工作場所延伸範圍。
但是,他們的主張能被法院認同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如何認定「職災」?
有以下幾個重點:

1️⃣ 職務性質及工作地點須明確
2️⃣ 事故發生行為須與工作有關
3️⃣ 死因須與工作性質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回到本案
📍 法院指出:謝員擔任品管技術人員,其工作場所為公司廠區,宿舍僅供住宿休息,與工作場所性質有別。
📍 事發時間為清晨 5 點,並非上班時段,且當時謝員進行的是晨運活動,屬純粹私人行為,並無履行工作職務。
📍 死因為腦血管疾病突發,與工作內容無直接關聯。

⚖️ 法院結論:本案不符合「職業災害」的法律定義,駁回遺屬的補償金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 法院對於「工作場所」與「職業災害」的認定,並非單靠場所物理範圍劃分,而是會細查員工的職務性質、實際工作地點、事故發生行為及死因關聯性。
🛏️ 即使是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內,若行為屬私人活動,且與工作無關,仍可能不被認定為職災。

⚖️ 法律觀點提醒 🧠📎
本所提醒,外派與海外工作風險高,企業與勞工皆應事先約定清楚,並留意以下三點:
1️⃣ 工作地點與職務內容的界線
2️⃣ 保險、補償條款的規劃
3️⃣ 海外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職場中,一旦發生事故,是否為職災,關鍵在細節!
本所律師深耕勞資領域多年, 如有疑問,歡迎諮詢本所,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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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案例】潑液體、剪衣服、強制關機!法院認定調職合法!你知道嗎?破壞他人物品、惡意潑灑液體、強制關機這類行為,在職場中可能構成「不法侵害」,雇主不但可以調職,還有法定義務介入處理!一名甲員工因不滿同事乙,多次在乙不在座位時潑灑液體、剪...
23/05/2025

【職場霸凌案例】潑液體、剪衣服、強制關機!法院認定調職合法!
你知道嗎?破壞他人物品、惡意潑灑液體、強制關機這類行為,在職場中可能構成「不法侵害」,雇主不但可以調職,還有法定義務介入處理!
一名甲員工因不滿同事乙,多次在乙不在座位時潑灑液體、剪破衣服、關閉電腦、觸碰私人物品,還刻意戴手套避免留下痕跡。公司接獲申訴後,調閱監視畫面佐證事實,並要求甲簽署改善書,但甲拒絕配合,於是公司將甲調任其他職務。
對此,甲不服並提告,主張公司調職違法。

法院怎麼說?
法院明確支持公司處理,指出:
✔ 甲的行為屬職場不法侵害,已超出同事間合理互動
如果員工因為工作,在公司裡被老闆、主管、同事、客戶或其他人用言語或行為傷害,像是被霸凌、被攻擊、或遇到性騷擾等等,這些都算是「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
✔ 公司將甲調職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五大原則」並無歧視或懲罰動機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確實有公司營運上的需要,不能帶有報復或打壓的動機或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不能讓員工的薪資待遇或工作條件變差)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工作內容要是員工體力、技術、能力可以勝任的)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如果換的工作地點很遠,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協助,像是交通安排、補貼,不能完全不管)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顧慮員工和家庭的生活,不能一調職就讓員工家庭失衡、生活困難)
✔ 公司仍保障其工作條件與職務適任性,調動屬合理合法

重點提醒企業:
當員工涉入職場騷擾或霸凌行為時,公司不僅可以處理,更「應該」積極處理,否則未來若發生更嚴重事件,公司恐涉未盡保護義務。

【若您正在處理類似人資爭議、申訴案件,或需要協助建置職場調查與防制機制,歡迎洽詢本所團隊。我們協助您依法處理,同時保護企業與員工雙方權益。】

#不法侵害 #調職 #勞基法調職原則 #職場霸凌 #職安 #教育訓練

 #勝訴案例 分享|成功抗辯  #競業禁止假處分,保障勞工轉職權益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在  #勞資爭議 中成功抗辯雇主提出之競業禁止假處分聲請,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聲請,對方不服提出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本案最終定讞。原雇主...
05/05/2025

#勝訴案例 分享|成功抗辯 #競業禁止假處分,保障勞工轉職權益

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在 #勞資爭議 中成功抗辯雇主提出之競業禁止假處分聲請,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聲請,對方不服提出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本案最終定讞。

原雇主主張當事人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並請求法院裁定其不得任職於另一間量化交易公司,然而在本所律師團隊積極抗辯下,法院認定:

當事人新任職公司所從事之業務,並未涉及原雇主所限制之交易領域;

原雇主曾明確透過LINE訊息同意當事人可任職非競業領域業務;

原雇主未能具體釋明所稱營業秘密內容與實際損害,法院因此認定不具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之要件,駁回其聲請。

本案展現本所對競業條款合理性與限制範圍之審查標準具有實務操作經驗,亦提醒企業與勞工在簽署競業禁止條款時,應審酌條款內容是否合理、是否明確界定範圍與對象,避免未來引發爭議。

【法律小知識】競業禁止條款≠全面禁止轉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以下要件:
✅ 合理之時間與區域限制
✅ 合理之職務與業務範圍限制
✅ 明確提供相對補償
✅ 不過度侵害勞工工作權

📌 **提醒勞工:**若您所簽訂之競業條款內容過於寬泛、不合理限制轉職,或雇主未提供實質補償金,應審慎考慮其有效性,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 **提醒雇主:**欲維護商業機密與人才管理,訂定競業條款時應務實、明確,並留存充分書面紀錄,避免日後法律風險。

💼 案例分享|成功爭取監護權、追回上千萬剩餘財產 —— 一場關於信任與堅持的勝訴之路在這起家庭訴訟中,當事人面對的不只是婚姻破裂,更遭遇對方刻意脫產、隱匿資產,甚至意圖爭奪子女親權,試圖讓她在情感與經濟上雙重失去。彭成翔律師受託後,迅速展開...
14/04/2025

💼 案例分享|成功爭取監護權、追回上千萬剩餘財產 —— 一場關於信任與堅持的勝訴之路
在這起家庭訴訟中,當事人面對的不只是婚姻破裂,更遭遇對方刻意脫產、隱匿資產,甚至意圖爭奪子女親權,試圖讓她在情感與經濟上雙重失去。

彭成翔律師受託後,迅速展開精密法律策略:

✅ 揭露脫產事實與資金流向 —— 雖然對方聲稱財產早已花費殆盡,彭律師團隊透過帳戶明細與時點分析,成功說服法院認定對方在離婚前「惡意提領600萬元」,並於調解協商期間持續轉出資金,合計金額高達近千萬元。法院最終認定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法院判決追回剩餘財產共計1,382萬元❗❗❗,包括不同時點計息與執行保障,為當事人爭取應得的經濟保障與未來生活資源。

✅ 親權爭奪戰中取得關鍵勝利 —— 兩名未成年子女皆判由當事人單獨擔任親權人,法院明確指出她長期為主要照顧者,親職能力高、親子互動良好,充分保障孩子福祉。

✅ 扶養費勝訴確保未來生活 —— 對方被判應每月給付兩名子女扶養費共34,500元,確保孩子教育與生活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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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善用和解協議化解勞資糾紛,達成雙贏局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勞資關係的良好與否,往往直接影響公司穩定與發展。然而,無論制度再完善、管理再謹慎,仍難以完全避免勞資之間發生爭議。當糾紛發生時,企業除了可透過訴訟程序處理外,和解協議亦是...
02/04/2025

【企業如何善用和解協議化解勞資糾紛,達成雙贏局面🤝】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勞資關係的良好與否,往往直接影響公司穩定與發展。然而,無論制度再完善、管理再謹慎,仍難以完全避免勞資之間發生爭議。當糾紛發生時,企業除了可透過訴訟程序處理外,和解協議亦是不容忽視的一項解決工具。不僅能快速終結爭議、節省訴訟成本,更有機會為雙方創造和諧、互利的「雙贏局面」。
然而,要使和解真正「定爭止紛」,就必須在協議內容設計上細緻周延,確保企業權益受到妥善保障。其中,「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及「斷尾條款」更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一、 保密條款:維護企業聲譽與商業機密🤫
勞資糾紛中,往往涉及員工對公司內部制度或人事處分的批評甚至指控。若無適當的保密機制,一旦內容外洩,不僅可能傷害企業形象,亦恐造成營運風險。藉由在和解協議中納入保密條款,雙方可約定不得向第三人揭露和解內容或爭議經過,必要時亦可涵蓋公司機密資訊,確保公司資訊安全與聲譽維護。

二、 競業禁止條款:防止不當利用企業資源
若員工於在職期間接觸公司關鍵技術或客戶資料,一旦離職後即投入競爭對手陣營,恐嚴重損及企業利益。透過在和解協議中加入合理期間、範圍與對象的競業禁止條款,可有效降低此類風險。須特別注意的是,競業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合理補償,方具法律效力,否則易遭法院認定無效。

三、 斷尾條款:終結爭議防止後續糾紛
和解的初衷即為「一次解決、永久終結」,故應明確列明雙方就相關事由不再主張其他權利或提出訴訟。所謂「斷尾條款」便是約定除和解條款明定內容外,雙方皆不得再針對原糾紛提出主張。此舉不僅可防止日後反覆爭執,更有助於企業回歸正軌,專注經營。

善用法律工具,讓和解成為企業穩健管理的一環。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紛爭,並非敵對,而是對話與調整的契機。透過審慎規劃的和解協議,不僅能終結眼前爭議,更可建立一套風險控管機制,讓企業在面對未來挑戰時更具韌性。
✍我們建議企業在進行和解協議簽署前,應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條款設計符合法律規範,真正達到「定爭止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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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專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界定房子歸屬? (詳文:https://www.jchlaw.com.tw/article_detail/94.htm)當夫妻因離婚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一項重要問題便是:丈夫出資購買,登記在妻...
27/02/2025

【中成專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界定房子歸屬?
(詳文:https://www.jchlaw.com.tw/article_detail/94.htm)

當夫妻因離婚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一項重要問題便是:丈夫出資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的不動產,究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無償贈與?

本文深入解析「借名登記契約」與「贈與契約」的法律差異,並提供2種法院見解,幫助你了解不動產是否應納入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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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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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025

✨【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祝您元宵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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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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