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本會係依法成立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致力於協助勞資關係和諧、推廣勞動法令知識,並有承辦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不定期舉辦各類勞動法令課程,與發佈勞動法、管理實務說明。

秉持追求工作尊嚴、提昇整體競爭力的精神,一群熱心勞資事務的企業界人士、勞工代表與學者專家,於民國70年8月14日共同籌組了「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期能藉由促進勞資合作、建立和諧之勞資關係

📢【企業經濟成果與勞工共享之資料蒐集與因應策略公民論壇】本會接受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辦理「企業經濟成果與勞工共享之資料蒐集與案例研析」研究案。論壇希冀透過論壇的交流與討論,蒐集多元觀點,並作為政策制定與企業制度調整之重要參考。...
05/09/2025

📢【企業經濟成果與勞工共享之資料蒐集與因應策略公民論壇】
本會接受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辦理「企業經濟成果與勞工共享之資料蒐集與案例研析」研究案。
論壇希冀透過論壇的交流與討論,蒐集多元觀點,並作為政策制定與企業制度調整之重要參考。
本論壇以「世界咖啡館」形式舉行,規劃舉辦兩場分區論壇。每場次邀請約二十位企業代表、勞工代表及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另依議題規劃四個討論桌次,每桌配置一位專家學者擔任桌長,引導與會者透過開放性對話,深入交流意見。
論壇將聚焦於「企業經濟成果如何共享」及「企業福利制度如何調整」兩大主題,透過集思廣益的方式,瞭解社會大眾與利害關係人對此之期待與需求。藉由系統化的討論與意見整合,論壇將有助於建構多元視角,並為未來政策推動及企業制度優化提供具體參考。
✅活動資訊、網站連結:https://reurl.cc/OmDDb7
✨辦理時間:114年10月1日(星期三)13:00~17:00
✨舉辦地點:TCA會議中心501室(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5樓)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報名方式說明
✨本次論壇為「實體」辦理,限制名額共 20 人
✨全程免費並提供每位出席者出席費2,000元
✨歡迎有興趣者,敬請盡速填寫下列報名表
🍀報名表:https://forms.gle/YJddJNPhdLVjhbef7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4/9/23止
👉論壇手冊將於報名截止後提供電子檔
✅本案研究人員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許雲翔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成之約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楊通軒 教授
敏實大學-李右婷教授
韓國檀國大學政治系-Hyungjo Hur助理教授
📢相關事項聯繫請洽本研究計畫助理-林先生
📞電話:02-2578-2881分機1

📢【區域貿易協定下我國公共參與機制之發展公民論壇】本會接受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辦理「區域貿易協定下我國公共參與機制之發展」研究案,並將就本案舉辦公民論壇。本次公民論壇採世界咖非館模式,本論壇希冀透過對區域貿易協定及我國公共參與...
22/08/2025

📢【區域貿易協定下我國公共參與機制之發展公民論壇】

本會接受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辦理「區域貿易協定下我國公共參與機制之發展」研究案,並將就本案舉辦公民論壇。

本次公民論壇採世界咖非館模式,本論壇希冀透過對區域貿易協定及我國公共參與機制的認識,增進與會者對公共政策參與途徑的理解,並透過結構化的審議討論方式,逐步引導與會者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形成可行的公共參與策略。

✅活動資訊、網站連結:https://reurl.cc/mYYZoA
✨辦理時間:114年9月18日(星期四)10:00~16:20
✨舉辦地點:TCA會議中心(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地下1樓B101-2室)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勞資關係研究所

✅報名方式說明
✨本次論壇為「實體」辦理,限制名額共 30 人
✨全程免費並提供每位出席者出席費2,000元
✨歡迎有興趣者,敬請盡速填寫下列報名表

🍀報名表:https://forms.gle/r9nsb6r9bPtx1jgR9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14/9/8止
👉論壇手冊將於報名截止後提供電子檔

✅本案研究人員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許雲翔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成之約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吳啟新 副教授
韓國檀國大學政治系-Hyungjo Hur助理教授

📢相關事項聯繫請洽本研究計畫助理-林先生
📞電話:02-2578-2881分機15

07/05/2025

契約之性質不以名目認定,判斷契約為 #定期契約或 #不定期契約 之依據乃職務內容是否具備「 #繼續性」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56 號民事判決:

「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相關法令及 #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與性質, #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

縱以定期、約聘或一年一簽…等名目簽屬定期契約,但職務的「工作內容」屬於公司應運上必要的需求,該職務即不能以定期契約聘僱之,舉例如下:

🔎因年節期間客流量較大,因此額外增聘銷售人員:

雖然客流量較大的狀況僅發生於「年節期間」,然而非年節期間依然有「銷售」需求,故「銷售人員」自屬於公司營運所必須 #常態性存在 的工作。「銷售」並非「臨時」、「短期」或特定「季節」才會產生此工作需求,故應屬於有繼續性之工作。

✅結論:銷售人員並不能以定期契約聘僱。

上述舉例,有以下函釋可資參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 年 04 月 13 日(87)台勞資二字第 013495 號函:

「另因應市場需要,從事調理食品及其他果汁之生產而召募之勞工,按果汁尚非屬不得儲存之產品,雇主得視淡旺季情形調配適當人力,且調理與生產亦為事業單位內經常性工作,尚不得依前揭條文規定,簽訂定期契約。」

工作內容固然屬於  #勞動契約 之一部,「理論上」應由契約雙方合意後方得變更;然而,企業營運時常伴隨諸多不可控的內、外部環境改變,倘一味認雇主不得變更勞工之工作,恐非適當,故司法實務向來肯認雇主具  #調動 勞工之權利,如以下判決:🔎臺灣高...
09/04/2025

工作內容固然屬於 #勞動契約 之一部,「理論上」應由契約雙方合意後方得變更;然而,企業營運時常伴隨諸多不可控的內、外部環境改變,倘一味認雇主不得變更勞工之工作,恐非適當,故司法實務向來肯認雇主具 #調動 勞工之權利,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如隨事業所處外部競爭環境之變遷或內部人事管理之需要,認事業完全不得調整勞工應徵之時使其擔任之職務,或透過職務調動方式就原有人力加以活用,雇主將無從適時適所運用人力,以配合事業經營需要,顯然妨礙事業之存續發展。 #故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 #具有合理性之調職, #應認不違反勞動契約之本旨」

然而,雇主行使調動權利時,仍需受到 #勞動基準法 第10-1條各款的拘束,以避免雇主濫用該權利以損害勞工權益,是以雇主有對於調動的動機、目的進行說明,且需以 #勞基法 第10-1條各款檢視,倘若調動會對勞工產生不利益,則仍應以一般普羅大眾可接受之範圍、程度為限制。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綜合考量。勞工調職就個別家庭之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 #但該不利益如依一般通念未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範圍內, #則非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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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今年上半年,按以下課題,有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提供與您參考:

✨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解析
✨如何合法制訂管理規章
✨職場不法侵害實務案例解析
✨調動與懲戒處分
✨因應勞檢查核重點
✨職業災害爭議處理

本次課程時數仍設定為3-4小時,單門課程費用為2,000元,報名多堂、多人報名皆可享有優惠:

✅任2人以上或任2門以上課程:85折
✅任4人以上或任4門以上課程:7折
✅任6人以上或任6門以上課程:65折
✅任8人以上或任8門以上課程:5.5折

除課程講授以外,本會設有課程討論群組,參與課程的學員皆可自由加入,並就實務問題予以討論。

📢111年2月24日【線上】
如何合法調動員工?降職、減薪或外派,雇主如何進行調動?勞工可否拒絕?(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62)

【課程揭露】 Part 1

🤔「員工拒絕 #調動,怎麼辦❓」
🤔「調動需要取得員工同意為前提❓」
🤔「員工不同意調動,所以公司就不能調動❓」
🤔「到底怎麼算是合法調動❓」

就以上問題,先提供判決二則供參: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勞上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依一般社會通念,上揭管理師工作內容應為有法律專業背景之陳○○所能勝任,且系爭調職令並未變動陳○○ #薪資 及其他條件,工作地點亦僅更換樓層,尚難單憑陳○○個人主觀感受而認中纖公司調動陳○○職務行為屬濫用權利情事,陳○○自應服從公司合理之調動而不得拒絕」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綜合考量。勞工調職就個別家庭之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但該不利益如依一般通念未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範圍內,則非 #權利濫用」

綜上二判決,其探究調動適法法與否多係以有無「權利濫用」為前提,並就勞資雙方利益、不利益予以權衡判斷。
至於勞工是否同意調動則非所問,蓋細觀 #勞基法第10條之1 之規範,係以限制雇主之調動權,並無直接賦予勞工拒絕調動之權利。

🔸勞動基準法之性質?

就本質上來看勞資關係屬於 #私權關係,屬於勞工與雇主間權利、義務關係,本與國家公權力無涉,政府亦不應強制介入,然政府倘全然放手不管,相信有「隱形的手」會透過供需平衡來調適勞資關係,那結果在工業革命時即已展現,即勞工僅能受剝削而難以與雇主平等議價。

因此,才會產生公權力介入 #勞資關係,以公法強制課予雇主 #最低勞動條件 之義務,並限制雇主經營時需符合各類勞動法規,以避免產生勞工受過度剝削的結果。

承上,勞動法的規範主體原則上是「雇主」,而勞工僅係受到「 #反射利益」的保護,因此在各勞動法規中,基本上看不到賦予勞工特定權利的規範,絕多數規範都是「雇主應…」而非「勞工得...」,即勞動法多為課雇主責任,較少直接賦予勞工權利。

勞基法第10-1條也是如此,該條文係課予雇主調動時應負擔之義務,而非賦予勞工拒絕調動之權利,是以雇主倘已滿足各項調動義務時,原則上勞工並無拒絕接受之理由,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權若未違前揭規定,勞工即應服從命令,不得拒絕調動,亦不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契約沒約定,片面調動即屬「違反 #勞動契約 之約定」?

誠然,勞基法第10-1條一開始即說明了,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俟確認調動未違反勞動契約後,再討論該調動是否符合10-1條各款(俗稱 #調動五原則),但勞動契約倘未明確約定「有受調動義務」,是否即不得進行調動呢?

對此,觀察以下判決: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皆有相同說法,如下:

「如隨事業所處外部競爭環境之變遷或內部人事管理之需要,認事業完全不得調整勞工應徵之時使其擔任之職務,或透過職務調動方式就原有人力加以活用,雇主將無從適時適所運用人力,以配合事業經營需要,顯然妨礙事業之存續發展。故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具有合理性之調職,應認不違反勞動契約之本旨」

承上,勞動契約係以雇主 #提供報酬、勞工 #提供勞務 為目的之契約,而「調動」本身並未動搖勞動契約給付義務,因此當雇主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進行調動,且勞工確可勝任該職務、無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自當認無違反勞動契約之本旨。

🔸不是經營有需求,就可以進行調動

誠如一開始所說,調動是否合法應探究:
✅ 雇主有無濫用權利(有無明確的調動必要與需求)
✅ 調動職務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1條各款規範)

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公司未經合意,突將被上訴人大幅降職減薪,及要求被上訴人每日回彰化打卡上班,而變更其工作地點,已對被上訴人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甚為不利之變更,卻未見上訴人公司具體說明其對被上訴人為系爭調職,係經如何之斟酌有無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之合理性」

因此雇主倘因經營上需求,首要是需要明確的評估與依據,而有 #降調、 #外派...等需求時,基於有可能導致勞動條件變更,因此更應清楚敘明以下事項:
1⃣ 「為甚麼有調動必要」
2⃣ 「為甚麼是調動你」
3⃣ 「說明(調動後)勞動條件」(需符合勞基法第10-1條之規範)

若雇主未進行上述說明,即很可能產生後續爭議,甚至因為無法敘明調動之必要性,而導致調動屬於違法,也需要特別注意,於調動前應衡量經營需求與調動的必要性。

倘若雇主調動理由不充足,此時勞工即非「拒絕接受調動」,而是雇主因調動不符法律規範,因此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自始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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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今年2~4月份,針對事業單位建構合乎 #勞動法 管理制度、 #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與 #資遣 #不能勝任 勞工等問題,有設計一系列課程,以供事業單位迴避違反管理行為、長治久安。

此外,本會亦有建構 #課程群組,倘對於課程內容、勞資關係實務存有疑義,學員亦可直接於群組中發問、討論喔!!

若事業單位欲補強各類勞動法、管理知識,歡迎參見本會官方網站
https://www.airroc.org.tw/news2/1/1

07/04/2025

‼️ #生理假 一年共計可申請12日,並非僅有三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按性平法第14條第1項,業已明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故生理假每月皆可申請1日,每年共計有12日;該項後段,逾三日者併入病假之規範,係指超過三日部分之生理假,將會消耗 #普通傷病假 「額度」。

然而,縱使勞工之普通傷病假已用罄,依然無礙生理假之權利,蓋法規範很明確的敘明生理假的請假額度為「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生理假就是生理假,不會變成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是獨立的假別,不會因為申請超過3日、開始消耗普通傷病假的額度,而使生理假變成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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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百一十四年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度4月3日、4日皆為國定假日,那麼各位 @追蹤者 知道此二日分別是因為哪個  #國定假日 而休假嗎?答案:✅4月3日, #兒童節✅4月4日, #清明節清明節是我國習俗上的節日,但該節日與其他節...
27/03/2025

按一百一十四年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度4月3日、4日皆為國定假日,那麼各位 @追蹤者 知道此二日分別是因為哪個 #國定假日 而休假嗎?

答案:

✅4月3日, #兒童節
✅4月4日, #清明節

清明節是我國習俗上的節日,但該節日與其他節日相比較特別,因為清明節並無固定期日,而是以春分後的第15天為節日。

因此,清明節實際上可能坐落於以下期日:

1️⃣4月4日
2️⃣4月5日
3️⃣4月6日

然4月4日同時也屬於「兒童節」,因此清明節與兒童節誠有可能發生重疊、衝突的狀況;倘若有此狀況發生(如今年),則該二節日的休假,即應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按上開規範,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日時,兒童節應於前一日放假,因此今年才會形成4月4日、4月5日的連續假日。

若公司固定六、日休假,或直接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則會有4天連假,而事業單位若有使勞工於4月3日、4日出勤,則因為該二日屬於 #國定假日,因此要再額外加發一日工資喔!!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圖片來源
2025/03/21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2025清明節是哪一天?4/4、4/5哪一天正確?專家解釋為何每年掃墓日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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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今年上半年,按以下課題,有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提供與您參考:

✨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解析
✨如何合法制訂管理規章
✨職場不法侵害實務案例解析
✨調動與懲戒處分
✨因應勞檢查核重點
✨職業災害爭議處理

本次課程時數仍設定為3-4小時,單門課程費用為2,000元,報名多堂、多人報名皆可享有優惠:

✅任2人以上或任2門以上課程:85折
✅任4人以上或任4門以上課程:7折
✅任6人以上或任6門以上課程:65折
✅任8人以上或任8門以上課程:5.5折
除課程講授以外,本會設有課程討論群組,參與課程的學員皆可自由加入,並就實務問題予以討論。

⁉️問 @粉丝: #統包制薪資 之適法性⁉️👉定義:雇主與勞工約定一筆金額(或某項特定給付),其內包含加班費❌早年:可以基本工資為基準推算,若未低於基本工資即難認違法🔎最高法院82年台上293號民事判決:「如勞僱雙方約定之工資,不低於基本工...
14/03/2025

⁉️問 @粉丝: #統包制薪資 之適法性⁉️

👉定義:雇主與勞工約定一筆金額(或某項特定給付),其內包含加班費

❌早年:可以基本工資為基準推算,若未低於基本工資即難認違法

🔎最高法院82年台上293號民事判決:

「如勞僱雙方約定之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例休假工資、備勤工資及延時工資等之總和,則該工資之約定,自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勞方尚不得更行請求例、休假及備勤等工資。」

然而,上開見解在現今已多受挑戰,畢竟只要以基本工資回推加班費即屬合理,顯然對勞工不公平,如以下判決即不認同統包制: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533 號民事判決:

「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自勞基法施行後,凡屬於 該法適用之各業關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 之加給,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 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本件判決認,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以後,自應發給加班費,而雇主主張薪資內已包含加班費,即不再發給加班費之約定;顯與加班後要發給加班費之強制規範相左,故該約定無效。

然而,查 #勞基法 第21條第1項已明文工資得由雙方議定,只要議定的金額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屬於合法: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又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3款則敘明,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與「結算」皆可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是以勞基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應該包含給付的內含才是,如此觀之,勞資雙方約定統包制薪資,似乎也未構成違法。

既然薪資之計算與結算方式得由雙方約定,那麼當勞資雙方已約定每月固定加班時數,而雇主直接結算該段加班時數費用,並直接納入工資中,似乎也合乎細則規範;因此,無條件否認統包制薪資,其實也並不公允。

👉以下判決,應是相對公允、時間較近,且清楚地敘明如何進行統包制薪資約定的判決: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25 號民事判決:

「又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

👉本判決雖然肯認統包制薪資的適法性,然而仍有其適用前提:

✅要將本薪與加班費清楚切割,且應明文約定(雇主應舉證)
❌未對給付內容進行定義,則應會將全額認定屬於工資

如此,若勞資雙方存有爭議時,即可驗算雇主在統包制內發給的加班費是否足額,倘若不足則雇主應予補足,若已足夠則勞工自無從再要求額外加發。

📢結論:統包制薪資為合法制度,然而約定內容需要明確,且雇主有盡舉證之責

事業單位對於內部的各種制度、給付,都應有清楚明確的認識與區隔,否則即很可能會產生不利於事業單位的判斷喔!!

本會按以下課題,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提供與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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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勞檢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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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課程時數仍設定為3-4小時,單門課程費用為2,000元,報名多堂、多人報名皆可享有優惠:

✅任2人以上或任2門以上課程:85折
✅任4人以上或任4門以上課程:7折
✅任6人以上或任6門以上課程:65折
✅任8人以上或任8門以上課程:5.5折

除課程講授以外,本會設有課程討論群組,參與課程的學員皆可自由加入,並就實務問題予以討論。

‼️ #勞動部 每年提供6次免費  #心理諮商‼️凡災保法範疇下之「工作者」,每人每年皆可有共計6次針對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性騷擾...等)、職場心理與壓力調適問題進行免費諮商。順帶一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的2項的1款...
10/03/2025

‼️ #勞動部 每年提供6次免費 #心理諮商‼️

凡災保法範疇下之「工作者」,每人每年皆可有共計6次針對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性騷擾...等)、職場心理與壓力調適問題進行免費諮商。

順帶一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的2項的1款的2目: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當雇主知悉事業單位內有性騷擾事件時,應主動提供、轉介心理諮商、醫護...等資訊與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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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心理諮商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聯絡資訊:
北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02)2299-0501
中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04)2350-1501
南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06)213-5101
東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03)856-5501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8-580

@追蹤者 各位知道如何判斷「工資」與「非工資」​嗎,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各種「非工資」的福利都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劃與依據,否則即很產生不利的認定結果喔!! #勞動事件法 雖然是規範「訴訟程序」的法律,但該法實際上產生的影響,顯然並不限於訴訟程序...
03/03/2025

@追蹤者 各位知道如何判斷「工資」與「非工資」​嗎,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各種「非工資」的福利都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劃與依據,否則即很產生不利的認定結果喔!!

#勞動事件法 雖然是規範「訴訟程序」的法律,但該法實際上產生的影響,顯然並不限於訴訟程序,因為該法有個非常重要的規範:

👉 #工時推定
👉 #工資推定

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若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的認定產生歧異,判決中會「先」採取「推定」這一較為寬鬆的認定方式。

‼️推定的意思:假定、假設‼️

✅只要勞工在公司的時間,一律「暫時」認定為屬於 #工作時間
✅只要自雇主公司處受領的金錢,都一律「暫時」認定為 #工資

‼️需要特別注意與釐清,推定只是「假設」‼️

倘雇主能提出說明、舉證,即可推翻推定,因此將公司各種制度明確化,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真的非常有必要,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 #上訴人既未提出確切證據 足以認定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職務加給、執勤補助、油費補助及伙食津貼等給付非勞務之對價(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或非經常性之給與(並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而不屬於工資,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難憑採。」

‼️各種年節獎金,也可能被推定為工資‼️

按一般通念來說,端午、中秋、年終獎金與油費補助,理論上應該屬於恩惠性給與不具備工資性質,然而本件高院判決仍將相關給付認定為工資,理由無他:

❌雇主「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各該給付非工資

誠然,如此認定方式確對於雇主而言可能較不公允,然而會採「推定」的方式認定也是因過往有不肖雇主,濫用「節金」、「獎金」或其他非工資的名目謊稱該給付非工資,如以下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06 月 21 日勞動 2字第 1010015745 號函:

「五、本案雇主縱稱其係預先將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獎金分攤提撥 至 12 個月份工資給與勞工,揆其給付方式,實係雇主將每月應給付勞工工資之一部,以『獎金』或『節金』之名目發給,應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實務上, #亦見有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發給, #藉以降低勞工法律課雇主以工資為計算基礎之各項義務」

綜上,事業單位對於內部的各種制度、給付,都應有清楚明確的認識與區隔,否則即很可能會產生不利於事業單位的判斷喔!!

本會按以下課題,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提供與您參考:

✨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解析
✨如何合法制訂管理規章
✨職場不法侵害實務案例解析
✨調動與懲戒處分
✨因應勞檢查核重點
✨職業災害爭議處理

本次課程時數仍設定為3-4小時,單門課程費用為2,000元,報名多堂、多人報名皆可享有優惠:

✅任2人以上或任2門以上課程: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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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課程講授以外,本會設有課程討論群組,參與課程的學員皆可自由加入,並就實務問題予以討論。

25/02/202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為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動契約解釋有疑義時,基於保護弱勢原則,自應作有利勞工之解釋為原則。」
管理規章、勞動契約的解釋若有疑義,應採有利於勞工的解釋方式,管理規章、制度的建構,應謹慎、明確,避免曖昧狀況!!

 #不法侵害、 #性騷擾、 #霸凌…等調查的核心與目的:1️⃣判斷行為是否具敵性2️⃣促成意見溝通3️⃣停止不當行為✅對於不法侵害等行為的調查,重點與目的其實並非調查調查的目的乃在於「預防」、「停止」與「嚇阻」相關行為,以使得相關行為不會再...
21/02/2025

#不法侵害、 #性騷擾、 #霸凌…等調查的核心與目的:

1️⃣判斷行為是否具敵性
2️⃣促成意見溝通
3️⃣停止不當行為

✅對於不法侵害等行為的調查,重點與目的其實並非調查

調查的目的乃在於「預防」、「停止」與「嚇阻」相關行為,以使得相關行為不會再次發生,故對於相關案件與行為,法律課予雇主相當高的「調查義務」。

👉調查義務,不限勞工主動提出申訴,亦包含疑似、聽聞的案件

即使當事人未主動提出申訴,雇主亦有釐清、了解與介入的義務,差別只在於是否要主動開啟完整的調查程序。

✅「職場上敵性行為」與「職場摩擦」相當的模糊、曖昧

因此,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不宜以「辦案」的心態處理,倘調查成員針對每一個細節鉅細靡遺地詢問,並逐一請當事人回覆、提出佐證,大多會導致當事人有非常不好的心理感受。

雖然調查人員為了釐清案件狀況,而必須了解事發過程與蒐集證據,但處理的心態與方式應該是「溝通」、「傾聽」為主,以訪談、聊天...等方式進行,鼓勵當事人主動說明,而非由調查人員進行「訊問」,務必避免使當事人處於緊張、壓迫與壓力的環境下。

👉實務中,許多調查人員因訪談技巧不佳,因此常常會被申訴

調查人員應使當事人(包含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感受到被尊重、了解與支持。如此,即使事後結果不符當事人期待,可能也能減少其他爭議、摩擦發生的可能。

✅如何判斷?只以當事人感受進行判斷嗎?

不法侵害的認定標準,固然不能忽略當事人感受,然而單純以當事人主觀感受出發也並不公允。對此,事務中通常會採用「 #合理被害人標準」進行判斷,該表準之說明可參以下判決(案件為性騷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

「所謂合理被害人標準,係指自被害人之觀點,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行是否有被騷擾之感受,非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如對團體中相對多數之人未造成負面觀感,即可無視少數人之主觀感受」

簡言之,調查人員應設身處地、換為思考,假若該行為對於「一般人」而言難以接受,此時即應屬於不當行為。

‼️請注意,此處的多數人並非指「組織內」的多數人‼️

各企業皆有其組織文化,而勞工於組織文化的薰陶下,確可能對於一些「不當行為(例如:超時加班、高壓管理…等等)」習以為常,反而可能視反抗相關行為者為異類。

承前,若某公司以高壓管理聞名,即可能產生外界看來的不當行為,但對於該組織而言屬一般常態,若以該組織內的文化作為判斷基礎,申訴人的訴求即可能被認為是無的放矢。

因此,在企業聘僱人數達一定數量以上的事業單位,法律才會明文調查小組一定需要外部專業人士介入,以使調查可以有較公允、合理的判斷。

✅面對各種不法侵害案件,雇主不能忽視

#民法第188條第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職場不法侵害的發生,許多都是建立在職權濫用下,而按前揭民法規範,已敘明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他人者,雇主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不過要注意,是否負連帶責任仍是由被害人主張。

👉雇主的態度,很大曾度會決定被害人的選擇

觀察許多實務案例,倘雇主對於各種不當行為採消極、隱忍態度,則被害人多會援引本條以進行求償;反之,若雇主係以積極、支持與協助的態度協助被害人,則被害人大多只會針對加害者。

此外,若雇主已善盡各種管理、預防措施,但仍不能防止事件發生,此時雇主可援引但書規範以免除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追蹤者,本會按以下課題,分別設定不同的課程,提供與您參考:

✨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解析
✨如何合法制訂管理規章
✨職場不法侵害實務案例解析
✨調動與懲戒處分
✨因應勞檢查核重點
✨職業災害爭議處理

本次課程時數仍設定為3-4小時,單門課程費用為2,000元,報名多堂、多人報名皆可享有優惠:

✅任2人以上或任2門以上課程:85折
✅任4人以上或任4門以上課程:7折
✅任6人以上或任6門以上課程:65折
✅任8人以上或任8門以上課程:5.5折

除課程講授以外,本會設有課程討論群組,參與課程的學員皆可自由加入,並就實務問題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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