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急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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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安大家!又到週五啦~是不是開始聞到週末的味道了呢?(我自己超~期待的🤭)今天阿霞律師要來分享一則新聞,順便提醒大家 3 個重點 📌:1️⃣ **二親等間的不動產交易價格**雖然可以低於市價,但至少要抓「🏠房屋課稅現值 + 🏞土地公告現...
04/09/2025

🌞 早安大家!

又到週五啦~是不是開始聞到週末的味道了呢?(我自己超~期待的🤭)

今天阿霞律師要來分享一則新聞,順便提醒大家 3 個重點 📌:

1️⃣ **二親等間的不動產交易價格**
雖然可以低於市價,但至少要抓「🏠房屋課稅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再加個 1~2 成,才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盯上。

2️⃣ **一定要有金流!**
沒有金流 → 容易被認定成「贈與」,到時候還是要補稅 💸。

3️⃣ **找個見證人更安心**
像是長輩想生前分產,或有其他特殊考量,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雙方都找個信得過的見證人,在契約上簽名,保障更穩妥 🖊️。

✨祝大家今天上班順利~主管乖、客戶也乖,週末就能爽爽放假啦!🎉

⚖️  #五億元高中生案 一審重點速讀 ✨(台中地院 2025/6/18 判決)---🏁 結論先看賴男 × 夏男的婚姻=無效!💔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兩人的結婚登記不符要件,婚姻關係不存在。---🔍 法院採信的2大理由1. 🧠 真意不足(主觀要...
23/06/2025

⚖️ #五億元高中生案 一審重點速讀 ✨
(台中地院 2025/6/18 判決)
---
🏁 結論先看
賴男 × 夏男的婚姻=無效!💔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兩人的結婚登記不符要件,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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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採信的2大理由

1. 🧠 真意不足(主觀要件)
🔸結登當天,兩人在戶所完全零互動、零甜蜜。
🔸無「新人喜悅感」,反而讓旁人感到陌生疏離。
🔸法官認為:沒有「想結婚」的內心意思,就談不上有效婚姻。

2. 🖊️ 見證人不及格(客觀要件)
🔹兩位證人沒「親眼」確認新人真心想結婚。
🔹依《民法》第 982 條,需有兩個證人簽名;而簽名前,證人必須「確知」雙方真意。
🔹 找路人/網友簽字 → 風險超高,證人資格可能遭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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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霞提醒
⭐新人的真意雖少見爭議,但一旦被質疑,後果超級麻煩。
⭐證人要夠熟:至少是親友或真正知道你要結婚的人。
⭐衝動去登記?先拉個可靠親友當證人,別讓婚姻有效與否變「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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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週直播預告
🗓️ 週三(6/25)上午 10:00
❝ 監護宣告 × 意定監護 ❞ 一小時深度解析
ℹ️聲請流程怎麼走?
ℹ️法院可下哪些裁定?
ℹ️意定監護三大眉角!

➜ 線上免費,不藏私分享,歡迎 tag 需要的朋友,一起來聊~🙌
📝 以上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實際情況仍須視個案為準。如有疑問,歡迎私訊討論!

30/05/2025

打訴訟挑律師要靠感覺?過來人分享挑選心法【賴佩霞律師】

/ 時事相關法律文章分享 /今天的你,都還順利嗎?昨天三峽發生了一起重大車禍,造成嚴重死傷悲劇若身為車禍被害者,該怎麼在法律上自救?🤔今天律師想提醒大家的,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除了刑事偵查程序啟動,通常也會建議先對肇事者名下財產,向法...
20/05/2025

/ 時事相關法律文章分享 /

今天的你,都還順利嗎?

昨天三峽發生了一起重大車禍,造成嚴重死傷悲劇

若身為車禍被害者,該怎麼在法律上自救?🤔
今天律師想提醒大家的,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

除了刑事偵查程序啟動,通常也會建議
先對肇事者名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以免債務人事先進行脫產,造成債權人求償無門

文章連結放下方留言處 ⬇

我是阿霞,一週的開始,你的心情如何呢?昨天是母親節,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幫媽媽慶祝的?花、蛋糕、按摩券,配上一頓大餐,還是讓媽媽好好休息一天?(媽媽們最想要的,其實可能是安靜和放空五分鐘吧)昨天剛好看到一則新聞,分享給大家——一份統計指出:*...
12/05/2025

我是阿霞,一週的開始,你的心情如何呢?

昨天是母親節,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幫媽媽慶祝的?
花、蛋糕、按摩券,配上一頓大餐,還是讓媽媽好好休息一天?
(媽媽們最想要的,其實可能是安靜和放空五分鐘吧)

昨天剛好看到一則新聞,分享給大家——

一份統計指出:
**已婚父母每天的無酬照顧時間平均為 4.41 小時**,
差不多是配偶或同居伴侶的 **3 倍**!
其中光是家事的時間,就佔了 **2.22 小時**。

來個簡單的數學計算題吧~
如果我們把這些無酬家務時間,用時薪來估算:
假設女性每月薪資為 5 萬元,那每天照顧家庭等於是:
**約 1,000 元的愛心捐款**!
(50000 ÷ 30 ÷ 8 × 4.41 ≒ 2750 元/月)

也就是說,
➡️ 無酬家務的「產值」每月高達 **2 萬 7500 元**!
如果你同時是職業婦女,那加上薪水,
**你一個月的總產值等於近 8 萬元!**

各位媽媽們,千萬別小看自己!
你們真的超厲害!
我知道白天上班,晚上還要料理家務,
還要照顧小孩、安排生活大小事,真的超級累……
所以,家電廠商們喊出的「三機救家庭」口號(洗碗機、掃地機、烘衣機),不是沒有道理的啦🤣🤣🤣

當然,看到這樣的數據,也提醒我們——
在討論夫妻對婚姻的貢獻時,
這些「無形的付出」,其實可以被量化~

舉例來說:
✅ 夫妻財產分配(民法第1031-1條第2、3項)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分擔(實際照顧者的心力也應被納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109年度婚字第203號判決參照)

所以,不管大家昨天怎麼幫媽媽慶祝,阿霞想說的是:

**媽媽不需要更多禮物,她們更需要的是一張「公休牌」🤣🤣🤣(能夠想休就休就更完美惹)

從今天起,多幫媽媽分擔一點家務吧!

#拜託趕快推出幫小孩看功課機器人
#家事有給制
#台北家事律師

【論如何一秒惹怒神明🤣】很久很久以前,在山邊法院的某位神明尚未退位前,每次去開庭,都要特別提醒當事人千萬不要做一些一秒惹怒神明的事情。例如:在想要爭取親權的離婚案件中,直接跟神明說:我想要當監護人。「監護人?你再講一次!」通常這時候當事人都...
04/02/2025

【論如何一秒惹怒神明🤣】

很久很久以前,在山邊法院的某位神明尚未退位前,每次去開庭,都要特別提醒當事人千萬不要做一些一秒惹怒神明的事情。

例如:在想要爭取親權的離婚案件中,直接跟神明說:我想要當監護人。

「監護人?你再講一次!」

通常這時候當事人都還不知道自己踩到什麼地雷,而被炸死。

「監護人?為什麼孩子會有監護人?你和對方不是都好好的坐在法庭上嗎?為什麼會有監護人?叫你們去上親職教育的課程,有認真在上課嗎???」

「如果連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楚,那你還想要爭取什麼?」

這下,當事人有死的比較明白了🤣🤣🤣

關於監護人的登場時機,指的是 1.未成年無父母,或是 2.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的情形(親權在民法第1091條的原始用語叫做「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因為太多字,所以濃縮成「親權」二字)。

在父母健在,且在法庭上為了爭取將來由誰和未成年子女同住,或是由誰負擔主要照顧子女責任而火力全開的當下,殊難想像有上面說的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的情形(不論是事實上,或是法律上不能的情形)。

這時候,雙方吵的是由法院決定誰來當親權人比較適合(酌定親權),或是原本的親權人有不適任的情形,希望透過法院來變更原本的親權人(改定親權)。

這也是為什麼神明只要聽到訴請法院離婚判決的父母一方口中吐出「我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時,神明會一秒發怒的真正原因。

-----進入正文分隔線-----

回到昨天讓大家震驚的大S促逝的新聞。

很多人都看到了一種說法,就是:
在大S過世後,父親理所當然就是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但只要子女不願意跟父親回中國,或是舉證父親有不適任的情形,就可以改定監護人。

如果有看懂上面的神明一秒震怒的故事,正確的理解應該是:

這時候除了父親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子女親友,要先舉證父親有濫用親權的情形,聲請法院裁定停止父親的親權以後,造成實際上父母均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大S過世、汪小菲法律上被法院停全),才是監護人粉墨登場的時機。

而非一開始就跳入改定監護人的戰場。
(小菲OS:我還在、我~還~在~阿~~~)

如果對於這個新聞事件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的話,2/5上午7點,歡迎來看直播 ^^

#大S的親權爭議

06/03/2024

小編和律師商量後,有鑑於大家有提問的需求,因此設計了一個提問表單,提供大家提問。

小編同時會協助律師進行整理,另外安排時間,和大家快閃分享。

也歡迎大家分享問題表單,讓更多人來填寫。

☀️溫馨小提醒:

因為律師平時事務繁忙,無法保證回覆的時間,若提問問題有急迫性_請直接預約官方網站安排諮詢時間喔~~

#表單連結請見留言第一則

01/01/2024

我想舉辦

「如何擬定婚前協議」的1小時線上工作坊,只要台幣199元,讓即將步入婚姻的新人都可以獲得完整的法律上保障。

你想參加嗎?請留言+1

19/11/2023

有繼承到長輩不動產的人,請注意了~~~
不要以為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分單繳納,就沒有自己的事情了。事實上,在遺產尚未分割前,稅務機關還是可以向繼承人其中一人請求支付未繳稅款的。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趕快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分單繳納
#不動產繼承
#連帶債務

25/03/2023

昨天判決宣判後,一直不斷被詢問:
「我如果導致離婚歸責程度較高的一方,到底可不可以提離婚?」
其實,判決的主文中,已經明確的提到關於違憲部分,是針對限制「唯一有責」配偶提出離婚,此部分應該2年內檢討。
若還是不放心,請搭配理由第34段的說明服用:
「系爭規定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
所以,大法官已經明白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沒有要比較歸責程度的高低,但書是限制「唯一」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
詳細說明,請見一樓貼文~~

#112憲判4
#裁判離婚
#不再比較歸責程度高低

10/01/2023

最近被詢問到一個蠻有意思的問題:夫妻離婚後,孩子跟著前妻生活,當前妻再婚時,有沒有什麼法律上主張,可以請求減少支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呢?

不知道大家的答案是什麼呢?

一起來看看,你的想法在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吧~~

文章連結請見一樓貼文 ^^

#孩子誰來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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