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哲瑋律師|離婚 遺產法律專門

陳哲瑋律師|離婚 遺產法律專門 【不動產訴訟、離婚訴訟、遺產處理專門】
台大法律畢業,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曾任理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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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辦理:繼承規劃、遺產分割、離婚、不動產訴訟。
專業專門律師,幫您解決家事/不動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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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要收費會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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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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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ing soon…希望能幫到更多人🙏 #陳哲瑋律師
06/02/2026

Coming soon…

希望能幫到更多人🙏
#陳哲瑋律師

 #黑白大廚 最後一集也太感人了吧我法國爸爸那邊都忍住了最後這段我直接眼淚流下來😭即使知道自己小小的,依舊默默老實的前行。這根本是one for all等級了
14/01/2026

#黑白大廚 最後一集也太感人了吧
我法國爸爸那邊都忍住了
最後這段我直接眼淚流下來😭
即使知道自己小小的,
依舊默默老實的前行。
這根本是one for all等級了

當律師當到現在,真的懷疑有一些律師是否還適合當律師。有的書狀寫超爛,我還要花一個下午去看他的證據資料有的法條引錯,到現在開三庭了還沒發現有的書狀請法務助理寫後直接交有的靠大律師光環吸客,轉頭丟給受雇做有的開庭不看卷有的甚至騙當事人包贏有的開...
29/12/2025

當律師當到現在,
真的懷疑有一些律師是否還適合當律師。
有的書狀寫超爛,我還要花一個下午去看他的證據資料
有的法條引錯,到現在開三庭了還沒發現
有的書狀請法務助理寫後直接交
有的靠大律師光環吸客,轉頭丟給受雇做
有的開庭不看卷
有的甚至騙當事人包贏
有的開庭陰陽怪氣,不知道跩什麼
有的法律基礎超爛,只會傳喚一堆證人作偽證(這超多)。
我是建議一切市場機制,
淘汰這些地雷律師🗑️
又懶又不聰明,卻賺得盆滿鉢滿
看他們的當事人都覺得很可憐🤬

So sweet!今天客戶來訪,帶著一個非常有禮貌的小孩還送叔叔我聖誕禮物整個被療癒了(´▽`)
12/12/2025

So sweet!
今天客戶來訪,帶著一個非常有禮貌的小孩
還送叔叔我聖誕禮物
整個被療癒了(´▽`)

114年【消滅時效】修法草案_大整理-最近剛好在研究兩岸間的  #消滅時效,突然出現了一個跟我想法一致的草案(包含主客觀起算、縮小時效中斷、增加時效停止),除了讓考生瑟瑟發抖以外,也讓許多法律工作者瑟瑟發抖(腦袋要下載更新包)。-於此幫大家...
08/12/2025

114年【消滅時效】修法草案_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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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在研究兩岸間的 #消滅時效,
突然出現了一個跟我想法一致的草案(包含主客觀起算、縮小時效中斷、增加時效停止),
除了讓考生瑟瑟發抖以外,
也讓許多法律工作者瑟瑟發抖(腦袋要下載更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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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幫大家整理此次修法重要的地方,有錯跟我說XD:
一、 #時效起算與期間調整
1. 統一化與雙標準結合:廢除原來 15 年、5 年、2 年等多軌時效體系,改採主客觀混合起算標準。
2. 主觀標準為自權利人知悉或可得而知義務人及行使權利之事實起 5 年;客觀標準為自權利人得行使權利時起 15 年,兩者擇一適用。
3. 特別時效延長: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性自主(情節重大)或致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客觀時效期間延長至 20 年,強化人身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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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時效停止
【「白金之星」,時間暫停!】
1. 停止事由:明定起訴、聲請調解 / 調處、提付仲裁、申報債權、聲請假扣押 / 假處分等法定程序行使請求權的行為,發生時效停止進行效力。(大部分都是原本 #時效中斷 下的項目)
2. 視為不停止情形:包括訴訟撤回、被駁回確定,支付命令失效等,避免權利人濫用程序拖延時效。
3. 效力規定:停止事由終止後時效繼續進行,停止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新增未成年人遭受性自主侵害時,成年前時效停止進行;與加害人有共同生活、監督等關係者,關係消滅後 1 年內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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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時效中斷
【殺手皇后,跳回暫存點重新起算!】
1. 中斷事由優化:明定承認、開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為中斷事由;
2. 將原「視為不中斷」情形單獨列條規範,排除假扣押、假處分等強制執行行為的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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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時效不完成:
【簡單來說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某請求權的時效雖然到了,但權利人還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主張權利】
1. 請求(請求後 6 個月內)
2. 協商(拒絕協商後 6 個月內)
3.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相互間的權利時效終止前 6 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自完全行為能力或有法定代理人起 6 個月內)(第 141 條)
4. 受輔助宣告人時效終止前 6 個月內無輔助人,與他人相互間的權利(自輔助宣告撤銷或有輔助人起 6 個月內)(第 141 條)
5. 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被撤銷、無效等溯及失效(自確定起六個月內)(第 125條之三)
6. 性自主受侵害之人於時效期間終止前一年內與加害人有共同生活、監護等關係(第 129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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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合意延長
1. 首次允許當事人合意縮短或延長時效期間,但需符合限制:
2. 以書面為之,定型化契約約定不得不利於他方;
3. 合意期間不得短於 2 年或超過 20 年(不足 2 年自動延至 2 年,超 20 年縮至 20 年);
4. 故意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預先縮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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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刪除與整合多餘條文
刪除原第 126 條(定期給付債權 5 年短期時效)、第 127 條(特定債權 2 年短期時效)、第 128 條(單一客觀起算標準)、第 130 條(請求中斷後 6 個月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等,因規範內容已被新規涵蓋或無存續必要。
刪除原第 197 條(侵權損害賠償 2 年 / 10 年時效)、第 247 條(契約無效賠償 2 年時效)等,相關請求權回歸適用一般時效或特別時效規定。

󠀠 #陳哲瑋律師 #律師 #台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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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025

感謝 #飛碟聯播網 邀請 🙏
跟大家聊聊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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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碟聯播網
#陳哲瑋律師

感謝專業主持人🙏聊天愉快 #飛碟聯播網 #拋棄繼承-
25/11/2025

感謝專業主持人🙏
聊天愉快
#飛碟聯播網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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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題:拋棄繼承反而多繳一大筆遺產稅?!◎今日來賓:陳哲瑋律師台大法律畢業,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專門辦理:繼承規劃、遺產分割、離婚、不動產訴訟。專業專門律師,幫您解決家事/不動.....

21/11/2025

【訂立 #中國大陸遺囑,十大應注意事項清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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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瑋律師
(台大法律學士,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現為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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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修訂後,針對遺產的部分有更明確的規範,因較少律師清楚這部分規定的變動,因此特地撰文如下,若有疑問,歡迎聯繫:

一、 #遺囑人主體資格合規
1. 遺囑人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 18 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能清晰表達真實意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直接無效。
2. 訂立遺囑時需確認遺囑人意識清醒,無醉酒、昏迷、受精神疾病影響等情況,建議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訂立時的精神狀態(尤其高齡、患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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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遺囑內容合法合規
1. 僅能處分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不得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他人的份額(如配偶、子女的財產),否則對應部分無效。
2. 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如未成年子女、無收入來源的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未保留的,對應部分無效。
3. 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剝奪胎兒的繼承份額),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以遺產剝奪配偶繼承權要脅離婚)。
4. 附義務的遺囑(如要求繼承人贍養他人、完成特定事項),義務需明確、可行,不得設置違法義務(如要求繼承人放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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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遺囑形式符合法定要求(按遺囑類型對應)
(一)自書遺囑
1. 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不得列印後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筆(部分內容代筆視為無效)。
2. 末尾需簽署遺囑人本人真實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得用別名、昵稱)。
3. 必須注明完整的年、月、日(精確到日,如 “2025 年 10 月 20 日”,避免 “2025 年 10 月”“去年十月” 等模糊表述)。
4. 不得塗改、增刪內容,如需修改,需在修改處簽名並注明修改日期,否則修改部分無效。
(二)代書遺囑
1. 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資格見下文 “四”),缺一不可。
2. 由其中一名見證人親筆代書,代書內容需完整反映遺囑人真實意願,不得擅自增減。
3. 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需在遺囑末尾共同簽名(姓名與身份證一致),並注明統一的年、月、日。
4. 全程需在場見證,不得由他人中途替代,不得通過視頻遠端見證。
(三)列印遺囑
1. 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見證人需全程在場(不得列印後補見證)。
2. 遺囑人、見證人需在遺囑每一頁面簽名(不得僅在最後一頁簽名),並注明統一的年、月、日(每頁均需標注日期,與簽名對應)。
3. 列印內容需清晰可辨,不得有模糊、篡改痕跡,建議使用正規印表機列印,避免手寫添加內容(如需添加,需按修改規則簽名標注日期)。
(四)錄音錄影遺囑
1. 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見證人需全程在錄音錄影中出現。
2. 錄音錄影中需清晰記錄:①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全稱(與身份證一致);②遺囑人、見證人的肖像(面部清晰可辨);③完整的年、月、日(需口頭說明並在畫面中體現,如展示日曆)。
3. 錄音錄影需連續完整,不得中斷、剪輯、拼接,錄音需清晰可辨遺囑內容,錄影需能反映訂立場景(無他人干擾)。
4. 存儲介質需妥善保管(如 U 盤、硬碟),避免損壞、丟失或被篡改。
(五)口頭遺囑
1. 僅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如突發重病危及生命、遭遇意外無法以書面 / 錄音錄影形式訂立),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以其他法定形式訂立遺囑的,原口頭遺囑自動無效。
2. 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需全程在場並記錄遺囑內容(建議事後及時補簽書面確認檔)。
3. 遺囑內容需明確、具體,避免模糊表述(如 “我的財產給家人”),見證人需能清晰複述遺囑人意願。
(六)公證遺囑
1. 需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遺囑人行動不便的,可申請公證員上門服務)。
2. 需向公證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身份證、財產證明、繼承人資訊等),不得隱瞞、偽造材料。
3. 公證員需核實遺囑人身份、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合法性,遺囑人需在公證員面前簽名並注明日期,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後遺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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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見證人資格嚴格審查(代書 / 列印 / 錄音錄影 / 口頭遺囑必備)
1. 見證人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他無見證能力者(如精神病人、重度癡呆者)不得作為見證人。
2. 見證人不得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 受贈人),否則見證無效。
3. 見證人不得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②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③與繼承人 / 受贈人有經濟往來、恩怨糾紛的人。
4. 見證人需全程在場見證,不得中途離場,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見證,不得與遺囑人、繼承人串通篡改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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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遺囑真實意願保障
1.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受欺詐(如被誤導 “財產只能給子女”)、脅迫(如被威脅 “不立遺囑就不贍養”),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
2. 不得偽造遺囑,偽造的遺囑全部無效;遺囑內容被篡改的,僅篡改部分無效,未篡改部分仍有效(需保留原始遺囑作為證據)。
3. 訂立遺囑時無他人干擾、誘導,遺囑人需自主表達意願,不得由他人代擬後強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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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遺囑變更與撤回規範
1. 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遺囑,變更後的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如原自書遺囑變更為列印遺囑,需按列印遺囑要求辦理)。
2.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指定房產給子女,後將房產出售給他人),視為對該部分遺囑內容的撤回。
3.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訂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為准(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與其他法定形式遺囑效力平等)。
4. 撤回遺囑需明確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撤回原遺囑),不得僅以口頭說明撤回(除非符合口頭遺囑條件),撤回後原遺囑原件需妥善處理(如銷毀、標注 “作廢” 並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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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財產資訊明確具體
1. 遺囑中需列明財產的具體資訊,包括:①財產類型(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②財產權屬證明(房產證號、車牌號、銀行帳號、股票代碼等);③財產位置(如 “XX 市 XX 區 XX 路 XX 號 XX 室房產”)。
2. 避免模糊表述(如 “我的所有財產給兒子”),若財產較多,建議附《財產清單》(注明財產詳情、權屬),並在遺囑中注明 “本遺囑所涉財產以附件《財產清單》為准”,清單需由遺囑人簽名並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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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附義務遺囑特別注意
1. 附義務的遺囑需明確義務內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如 “繼承房產者需贍養我的母親直至去世”),義務需具有可執行性。
2. 繼承人、受遺贈人需在繼承 / 受贈前明確是否接受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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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遺囑保管與證據留存
1. 遺囑原件需妥善保管(如交由遺囑執行人、公證機構、信任的親屬保管),避免丟失、損壞、篡改,影本需注明 “與原件一致” 並由遺囑人簽名日期。
2. 訂立過程的相關證據需留存(如財產證明、見證人身份證明、錄音錄影原件、公證文書等),以備後續發生爭議時舉證。
3. 需將遺囑內容告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選),明確遺囑存放位置、保管人,避免繼承開始後無法找到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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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禁止性事項
1. 不得通過遺囑剝奪胎兒的繼承份額(如遺囑人去世時胎兒尚未出生,需為其保留相應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2. 不得在遺囑中設置違法條款(如 “禁止某繼承人再婚,否則喪失繼承權”),違法條款無效。
3. 遺囑不得處分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如公有住房、借用他人的車輛),對應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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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25

剛看到王子的新聞,我只想問,
女方剛否認
男方馬上承認是怎樣😂
沒溝通好是不是

29/08/2025

#奇葩律師 vol2
與當事人調解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案件,
對造是原告,我方是被告。
約在對造律師事務所討論。
結果對造律師一看就知道是收後酬的(分產越多他抽成越多)。一直在阻撓兩造達成和談就算了,還一直試探我當事人的財產分布;相反地對造當事人態度平和,也願意跟我方細細溝通,我覺得如果當事人兩個自己談的話,案件一定能達成雙方最大的利益。
(好希望這律師不要在場攪和==)
結果我問對方律師:「那你們起訴請求的金額到底要多少呢?」對方竟然說:「我還沒算,你們先提出」。
我:???
我們是被告欸,被你告剩餘財產分配結果你金額請求多少都不說,是要討論什麼??

更扯的是,
在討論當事人房產怎麼分時,
這律師自己突然說自己把小孩送出國外唸書,每年600萬,還有自己住在大安區某鑽石豪宅,以及在新店有別墅等等。
我:???
現在是在幫當事人調解還是你在炫富?
專業一點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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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對造您有看到這篇文,
我要跟您說,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合併收受後酬是違反律師倫理的;此外您的律師十分荒唐,給了許多不切實際又不專業的意見,希望您能多諮詢其他律師看看。

25/08/2025

#奇葩律師 vol.1

我目前遇到同業最瞎的狀況:

一個7、80歲的律師,趁一個當事人命危時,逼她簽委托書,委託書上記載分割遺產、剩餘財產分配後酬65%。

此外,當事人康復後,還騙她簽遺囑、辦收養、跟律師的弟弟辦假結婚。

結果我看該律師的書狀,亂寫一通,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全部亂寫,證據有關無關全塞進去,整份快200頁,結果法官有需要的證據都沒有。不說我以為是當事人自己寫的訴狀。
甚至還騙當事人在其他繼承人名下的價值數十億的公司她也分得到,結果我問若欲主張爸爸「借名登記」的證據呢,什麼都沒有。

而且剩餘財產分配還是數十年前的案件。
此外,律師聲請訴訟救助還自己寫明「聲請人在境外有多家公司」,導致訴訟救助被駁回⋯

該老律師還不斷阻礙這個當事人找新律師。不知道是怕自己的行為東窗事發,還是怕自己的錢少拿。

我最後沒有接,但到時候開庭我一定去旁聽。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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