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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是離婚?依法律規定有哪些情況可以請求離婚?詹律師有話要說:離婚是法律上終止婚姻關係的方式,依民法規定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協議離婚須夫妻雙方合意,並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且必須有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以資證明;若一方不同意,則只能透...
30/10/2025

關於什麼是離婚?依法律規定有哪些情況可以請求離婚?詹律師有話要說:
離婚是法律上終止婚姻關係的方式,依民法規定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協議離婚須夫妻雙方合意,並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且必須有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以資證明;若一方不同意,則只能透過裁判離婚,由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事由審理,如重婚、通姦、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或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離婚除了解除夫妻身分關係外,尚涉及財產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共同債務分擔,以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與探視等問題。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避免子女因父母爭執而受不利影響。離婚不僅是法律行為,也常伴隨情感與生活的重大變動,因此在程序與權利義務處理上需謹慎規劃,以保障雙方及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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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生車禍第一步要何何處理?車禍現場應該作什麼?詹律師有話要說:車禍現場處理須謹慎進行,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及保險理賠等多重問題。首先,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並在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
28/10/2025

關於發生車禍第一步要何何處理?車禍現場應該作什麼?詹律師有話要說:
車禍現場處理須謹慎進行,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及保險理賠等多重問題。首先,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立即停車,開啟警示燈,並在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二次事故,同時檢視自身與乘客是否受傷,必要時立即撥打119報警並叫救護車。若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規定,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將承擔嚴重刑責。其次,應即時撥打110報案,並在警方到達前,利用行車記錄器、手機拍攝現場位置、車輛損害、煞車痕跡與周邊環境,留下完整證據,以利後續事故責任認定。若雙方僅有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可於現場協議處理,並填寫交通事故和解書,但仍應留存影像紀錄以防爭議。此外,切勿與對方發生爭吵或肢體衝突,保持冷靜才能避免衍生刑事糾紛。最後,事故後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由專員協助處理賠償與理賠事宜。綜上,車禍現場處理的重點在於確保人身安全、立即報案、妥善蒐證及依法應對,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後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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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哪些情況下雇主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法律對濫用定期契約有無限制?詹律師有話要說:定期勞動契約係指勞雇雙方基於一定期間或特定工作任務訂立之勞動契約,其特徵在於契約期間屆滿即終止,非以任意解除為主要方式,契約期間與終止條...
23/10/2025

關於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哪些情況下雇主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法律對濫用定期契約有無限制?詹律師有話要說:
定期勞動契約係指勞雇雙方基於一定期間或特定工作任務訂立之勞動契約,其特徵在於契約期間屆滿即終止,非以任意解除為主要方式,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應於訂立時明確約定。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之最長期間通常不得超過法定上限,除非有合理事由,且契約屆滿前雇主與勞工可依協議決定是否續約,避免勞工權益受損。定期契約成立後,雇主仍須履行工資、工時、休假、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險等法定義務,勞工亦須履行勞務與遵守工作規則。若定期契約期間內雇主單方解除契約,除依契約約定或法定事由外,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包括勞工工資損失及合理信賴利益。定期契約適用於季節性工作、專案性任務或臨時替代性職務,但不應濫用以規避勞動法保障,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不定期契約,勞工仍享有法定保障。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契約訂立之必要性、工作性質及續約情形,判斷定期契約是否合理合法,並確保勞工不因契約屆滿而遭受不當解雇或權益剝奪。定期勞動契約的核心在於明確期間、工作內容及終止條件,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及契約履行的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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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在遺產規劃中扮演什麼角色?指定受益人是否能避免遺產分割與課稅?詹律師有話要說:保險在家事、繼承與財產規劃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核心是透過契約方式將風險轉嫁,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壽險最常用於...
17/10/2025

關於保險在遺產規劃中扮演什麼角色?指定受益人是否能避免遺產分割與課稅?詹律師有話要說:
保險在家事、繼承與財產規劃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核心是透過契約方式將風險轉嫁,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壽險最常用於確保家庭經濟支柱過世後,遺屬仍能獲得財務支持,避免因突發風險導致生活困境,保險金更可用於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或遺產稅。與一般遺產須依繼承順位分配不同,保險金若指定受益人,得直接交付,不受遺產分割影響。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請求權屬於受益人,原則上不列入遺產,但稅法上若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仍需計入課稅。實務上,高資產者常運用保險規劃稅務,例如投保大額壽險並指定受益人,以確保死亡後家屬能即時取得資金支付遺產稅,避免急售資產。另可透過保險金信託,將保險利益交由受託人管理,分期撥付予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家屬,避免一次取得鉅額資金遭揮霍。保險亦可視為扶養義務的延伸,父母為子女投保教育或醫療險,子女為年邁父母投保長照險,均能確保家庭成員生活無虞。整體而言,保險兼具保障、規劃與分配功能,是現代家事與繼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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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子女或第三人名義登記財產(遺產借名)的法律風險為何?是否會影響繼承時的權利歸屬?詹律師有話要說:遺產借名係指被繼承人於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或於死亡後繼承人間以他人名義代為登記,以達到規避稅捐、避免爭產或便於管理等目的,惟此種行為...
14/10/2025

關於以子女或第三人名義登記財產(遺產借名)的法律風險為何?是否會影響繼承時的權利歸屬?詹律師有話要說:
遺產借名係指被繼承人於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或於死亡後繼承人間以他人名義代為登記,以達到規避稅捐、避免爭產或便於管理等目的,惟此種行為在法律上屬「借名登記」關係,實質所有權人仍為出資人或實際繼承人。依民法物權行為原則,登記僅具形式公示作用,若當事人能舉證證明其出資或繼承事實,即可主張該財產屬於自己,惟此舉往往涉及舉證困難及訴訟風險。遺產借名常見於不動產,父母為避免繼承糾紛將房屋登記於單一子女名下,或兄弟姊妹間同意以一人名義承接遺產,但此舉恐侵害他人繼承應有部分,亦可能構成逃漏遺產稅之問題。法院實務上多要求當事人提出資金來源、遺產分割協議或相關證據,以認定借名關係是否存在。遺產借名若處理不當,將引發繼承人間爭訟及稅務責任,故應以合法方式辦理遺產分割及登記,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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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前贈與是否能有效達到財產傳承目的?其法律限制為何?詹律師有話要說:「生前贈與」是指在被繼承人(贈與人)死亡前,以契約方式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受贈人)的行為,這是一種規劃財產、避免遺產紛爭、節省稅務的工具。贈與屬雙務、不要式契約,原則...
07/10/2025

關於生前贈與是否能有效達到財產傳承目的?其法律限制為何?詹律師有話要說:
「生前贈與」是指在被繼承人(贈與人)死亡前,以契約方式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受贈人)的行為,這是一種規劃財產、避免遺產紛爭、節省稅務的工具。贈與屬雙務、不要式契約,原則上自贈與意思表示成立時即生效力,但涉及不動產時,仍須辦理移轉登記始生效力。實務上,生前贈與常用於父母將房地產或金錢提前分配給子女,以避免日後繼承糾紛,但此舉可能涉及遺產贈與稅課徵,應注意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及申報義務。此外,若贈與屬於死因贈與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受贈者仍可能面臨扣減請求,故規劃時宜兼顧稅務、繼承權與家庭關係,以降低爭議並保障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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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前遺產分配協議效力為何?有何限制?詹律師有話要說:「生前遺產分配協議」是指被繼承人在尚在世時,與繼承人或家屬就日後死亡後遺產如何分配所達成的合意,雖看似能避免爭產紛爭,但依我國現行民法,其效力並不具備絕對拘束力,因為繼承必須待被繼承人...
02/10/2025

關於生前遺產分配協議效力為何?有何限制?詹律師有話要說:
「生前遺產分配協議」是指被繼承人在尚在世時,與繼承人或家屬就日後死亡後遺產如何分配所達成的合意,雖看似能避免爭產紛爭,但依我國現行民法,其效力並不具備絕對拘束力,因為繼承必須待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死亡前進行的分配或拋棄約定,常被認定不生效力,因此多屬道德或情感上的約束而非法律上的保障。如父母在世時明言房屋歸長子、股票歸次子,雖可形成書面協議,但未必能作為日後的分配依據,僅能在爭議中成為輔助性證據。若涉及實際財產移轉,例如以贈與方式將不動產過戶,或設定信託、寄託,則屬於具體法律行為,能發揮法律效力,僅在稅務與歸扣上需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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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姓女子被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被起訴;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有不當留置簡女情形,而簡女之所以沒拒絕搜索、同意採尿,都不是出於真摯同意,且員警是為了「線上立破」嘉獎違法搜索、採尿,判定警員取得的摻食器、尿液及驗尿報告等都不具證據力,判決...
26/11/2020

簡姓女子被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被起訴;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有不當留置簡女情形,而簡女之所以沒拒絕搜索、同意採尿,都不是出於真摯同意,且員警是為了「線上立破」嘉獎違法搜索、採尿,判定警員取得的摻食器、尿液及驗尿報告等都不具證據力,判決無罪。

小感想:刑事訴訟第一步檢驗證據能力(證據取得是否合法)

簡姓女子被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被起訴;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有不當留置簡女情形,而簡女之所以沒拒絕搜索、同意採尿,都不是出於真摯同意,且員警是為了「線上立破」嘉獎違法搜索、採尿,判定警員取得的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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