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事律師法律諮詢室

離婚家事律師法律諮詢室 一般人在遇到婚姻走不下去或離婚相關的問題時,常常不知如何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我是李志正律師,也是政理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90年書記官特考錄取
中華民國94年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96年第二次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101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台代字第10332號)

政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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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先與律師進行諮詢的重要性        在下認為「離婚」雖然是讓人悲傷、難受的經驗,但從另一面看,也是一個重啟人生、邁向更好的人生、活出更明亮的未來的絕佳機會。如果現在的你正因為「離婚」問題而感到煩惱的話,最後要不要離婚,不妨都先試...
23/12/2022

🌟離婚前先與律師進行諮詢的重要性

在下認為「離婚」雖然是讓人悲傷、難受的經驗,但從另一面看,也是一個重啟人生、邁向更好的人生、活出更明亮的未來的絕佳機會。如果現在的你正因為「離婚」問題而感到煩惱的話,最後要不要離婚,不妨都先試著踏出第一步,打開重啟人生、活出更明亮的未來的契機。

而實際上隨著離婚的念頭產生,到離婚結束,這當中可能有不同階段的狀況產生,針對不同階段的狀況如何應對,或應該採取些什麼行動或作為,當你毫無頭緒或思緒混亂時,不妨先找個有經驗的律師進行離婚法律諮詢看看,有經驗的離婚律師除了能減輕您情緒上的困擾或煩惱外,也會對於您的具體狀況提出應對方針與策略。

一、打算離婚,但不知道怎麼開口

向另一半提出想要離婚的要求,需要很大的勇氣。似乎有許多人認為對方可能一聽到離婚就情緒激動,因此難以啟齒。此外,若是真的離婚,另一半的生活就會出問題;或者另一半疾病纏身、離婚後缺乏自理能力。

在這些情況下,提不提離婚的念頭本身就令人猶豫不決。

提出離婚,不僅要注意怎麼說,傳達的時機和方式也很重要。

例如,如果孩子正值升學階段,很可能會抗拒環境的變化,就必須審慎考慮。另外,當知道另一半在外面另有外遇對象時,雖然蠻多人認為開門見山說清楚就好,但很多時候過於直接反而讓協商失去轉圜的餘地。

有經驗的律師能做出具體的建議,包括提出離婚的時機、如何表達以及談判技巧;會為您提供相應的處理辦法,解決您的問題。因此,向對方攤牌之前,請先諮詢律師。

二、對方提離婚,但我不想離

很多人擔心如果對方要求離婚,即使錯不在自己,很快就落得離婚的下場。家庭主婦尤其有這種想法,彷彿認為丈夫的諸多指責,例如不做家事、不煮三餐、沒有出去工作賺錢等等,會成為離婚的原因。

首先應該要思考的是,對方大部分所說的,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法認定是離婚的理由。所以請別擔心,就一般來說,不會立刻離得成婚。然而,面對對方的要求,如果不顧一切地爭辯、吵鬧,或是逼迫他「滾出這個家!」,就要小心這樣會不利於之後的談判。

最常出現的情況,就是懷疑提出離婚的丈夫(或妻子)出軌。這種情況下,會令人很想要對方講清楚說明白,但其實就法律上將來舉證的觀點來說,不應該這麼做。首先,冷靜看待對方的一舉一動,並確實掌握證據,這可能還比較重要。

三、對方突然離家出走(接著收到律師的來信)

在一些離婚個案當中,曾有「對方留下一封信,就匆匆忙忙離家了」,或是「我突然收到律師的來信,信上提到對方要離婚」等情況。如果事情來得又急又快,有些人可能毫無心理準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很多情況下,都會出現對方離家的跡象。當夫妻之間變得鮮少交談,爭吵就變得一發不可收拾;甚至不給生活費,之後往往造成分居的結果。

此外,如果家中出現房屋租賃的資料,或者手機、電腦存有相關的瀏覽紀錄,表示對方很有可能考慮分居,這部分需要特別留意。

遺憾的是,當對方離家出走,或者您收到律師的來信,幾乎可以表示對方很認真在考慮離婚。遇到這類情況時,請立刻聯繫律師,討論接下來的應對方式。

四、想離婚,但可以的話,不想和對方當面談

不想和對方直接對話,有兩大原因:

其一,對方比自己能言善道,無法進行對等的協商。

其二則是,一旦主動提起離婚,怕對方身心受創;或者其實是自己外遇,基於內疚而難以啟齒。

如果是第一個原因,第三方加入談判會是不錯的對策。因此,委請律師處理是正確的選擇。尤其是當事人一方遭受精神虐待等狀況,要注意另一方任意妄為、提出不利於受虐方的條件,離婚收場。

至於第二個原因,如同前面的解說,必須認真考慮提出離婚的時機、表達方式及技巧。反之,如果對方說出的理由不合理,或是突然大發雷霆,表示可能有外遇的情況,因此要確實掌握證據。

五、對方找了律師

當對方找了律師,並且猝不及防主動聯絡,通常會令人內心慌張不已,覺得不得不順從對方的要求。

談判的時候也是,有許多人老是被對方壓著打,回過神來才發現在談判中吃了虧。

首先,別因為對方找了律師就感到害怕。雖然從律師那裡收到的文件中,可能表明離婚是合理的;又或者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好像自己有錯,但這些不一定全盤正確。

重點在於別讓對方牽著鼻子走,好好釐清事實,冷靜地進行談判。

然而,找律師意味著對方認真考慮離婚這件事,因此最好請儘速諮詢律師,針對日後的處理方式,找出因應的對策。

六、因為沒時間和對方協商,想委託他人進行對話

有些人會表示「因為沒時間和對方坐下來談,想委託他人進行對話」。這種情況下,恰好可以善用律師的專業,及早解決問題。當事人雙方自己協商的時間,往往會拉得比較長,但有了第三方的參與,多半能達成有建設性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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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3)五、對方找了律師     當對方找了律師,並且猝不及防主動聯絡,通常會令人內心慌張不已,覺得不得不順從對方的要求。談判的時候也是,有許多人老是被對方壓著打,回過神來才發現...
11/10/2021

🌟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3)

五、對方找了律師

當對方找了律師,並且猝不及防主動聯絡,通常會令人內心慌張不已,覺得不得不順從對方的要求。談判的時候也是,有許多人老是被對方壓著打,回過神來才發現在談判中吃了虧。

首先,別因為對方找了律師就感到害怕。雖然從律師那裡收到的文件中,可能表明離婚是合理的;又或者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好像自己有錯,但這些不一定全盤正確。重點在於別讓對方牽著鼻子走,好好釐清事實,冷靜地進行談判。

然而,找律師意味著對方認真考慮離婚這件事,因此請立刻諮詢律師,針對日後的處理方式,找出因應的對策。

六、因為沒時間和對方協商,想委託他人進行對話

有些公司負責人、主管或忙碌的上班族表示「沒時間和對方坐下來談,想委託他人進行對話」。會提出這樣需求的人,多半有其專業,因此對於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便會尋求專家的協助。

這種情況下,恰好可以善用離婚律師的專業、及早解決問題。當事人雙方協商的時間往往會拉得比較長,但有了第三方的參與,多半能達成更有建設性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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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2)三、對方突然離家出走(接著收到律師的來信)    敝人受理過諮詢的許多案例當中,曾有「對方留下一封信,就匆匆忙忙離家了」,或是「我突然收到律師的來信,信上提到對方要離婚」...
11/10/2021

🌟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2)

三、對方突然離家出走(接著收到律師的來信)

敝人受理過諮詢的許多案例當中,曾有「對方留下一封信,就匆匆忙忙離家了」,或是「我突然收到律師的來信,信上提到對方要離婚」等情況。如果事情來得又急又快,有些人可能毫無心理準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很多情況下,都會出現對方離家的跡象。當夫妻之間變得鮮少交談,爭吵就變得一發不可收拾;甚至不給生活費,之後往往造成分居的結果。此外,如果家中出現房屋租賃的資料,或者手機、電腦存有相關的瀏覽紀錄,表示對方很有可能考慮分居,這部分需要特別留意。

夫妻同在一個屋簷下,必須了解對方要搬去哪裡,以及持有多少財產。如果不知道地點和聯絡方式,就得小心後續的談判可能會窒礙難行。

遺憾的是,當對方離家出走,或者您收到律師的來信,幾乎可以表示對方很認真在考慮離婚。遇到這類情況時,請立刻聯繫律師,討論接下來的應對方式。

四、想離婚,但可以的話,不想和對方當面談

不想和對方直接對話,有兩大原因:
其一,對方比自己能言善道,無法進行對等的協商。

第二個原因則是一旦主動提起離婚,怕對方身心受創;或者其實是自己外遇或有其他錯誤在先,基於內疚而難以啟齒。

如果是第一個原因,第三方加入談判會是不錯的對策。因此,委請律師處理是正確的選擇。尤其是當事人一方遭受精神虐待等狀況,要注意另一方任意妄為、提出不利於受虐方的條件,離婚收場。

至於第二個原因,如同前面的解說(詳見〈打算離婚,但不知道怎麼開口〉),必須認真考慮提出離婚的時機、表達方式及技巧。反之,如果對方說出的理由不合理,或是突然大發雷霆,表示可能有外遇的情況,因此要確實掌握證據。

請先聯繫律師進行離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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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1)        敝人認為「離婚」雖然是讓人悲傷、難受的經驗,但從另一面看,也是一個重啟人生、邁向更好的人生、活出更明亮未來的絕佳機會。如果現在的您正因為「離婚」而感到煩惱...
11/10/2021

🌟針對離婚問題於不同階段的應對策略及離婚律師諮詢的重要性(Part1)

敝人認為「離婚」雖然是讓人悲傷、難受的經驗,但從另一面看,也是一個重啟人生、邁向更好的人生、活出更明亮未來的絕佳機會。如果現在的您正因為「離婚」而感到煩惱的話,不管是要離婚還是修復婚姻關係,不妨都先試著踏出第一步,打開重啟人生、活出更明亮的未來的契機。

而實際上隨著離婚的念頭產生,到離婚結束,這當中可能有不同階段的狀況產生,這個時候針對不同階段的狀況如何應對,或應該採納些什麼行動或作為,當你毫無頭緒或思緒混亂時,不妨先找個律師進行離婚法律諮詢看看,好的律師除了能減輕您情緒上的困擾或煩惱外,也會對於您的具體狀況提出最佳的應對方針與策略,相信應該會對你有極大的幫助!

一、打算離婚,但不知道怎麼開口

向配偶提出離婚,需要很大的勇氣。似乎有許多人認為對方可能一聽到離婚就情緒激動,因此難以啟齒。此外,若是真的離婚,另一方的生活就會出問題;或者配偶疾病纏身、離婚後缺乏自理能力。這些情況下,提不提離婚的念頭本身就令人猶豫不決。

甚至有不少人擔心一旦開了口,讓法院留下不良印象,不利於之後的談判。

提出離婚,不僅要注意怎麼說,傳達的時機和方式也很重要。

例如,如果孩子正值升學階段,很可能會抗拒環境的變化,就必須審慎考慮。另外,當配偶另有對象時,雖然蠻多人認為開門見山說清楚就好,但很多時候過於直接反而讓協商失去轉圜的餘地。

好的離婚律師能做出具體的建議,包括提出離婚的時機、如何表達以及談判技巧;會為您提供相應的處理辦法,解決您的問題。因此,向對方攤牌之前,請先諮詢有經驗的離婚律師。

二、對方提離婚,但我不想離

很多人擔心如果對方要求離婚,即使錯不在自己,很快就落得離婚的下場。家庭主婦尤其有這種想法,彷彿認為丈夫的諸多指責,例如不做家事、不煮早餐、動不動生病等等,會成為離婚的原因。

首先應該要思考的是,對方大部分所說的,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法認定是離婚的理由。所以請別擔心,不會立刻離得成婚。然而,面對對方的要求,如果不顧一切地爭辯、吵鬧,或是逼迫他「滾出這個家!」,就要小心這樣會不利於之後的談判。

最常出現的情況,就是懷疑提出離婚的丈夫(或妻子)出軌。這種情況下,會令人很想要對方講清楚說明白,但不應該這麼做。首先,冷靜看待對方的一舉一動,並確實掌握證據。有些人在蒐證時會找上徵信公司或徵信社,但建議請先諮詢律師,確認需要什麼樣的證據之後,再來考慮尋求其他協助。

偶爾也有提出離婚的一方會逐漸減少生活費,或是突然直接斷炊。這種情況,無論想不想離婚,請立刻徵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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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無過失之一方的請求賠償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就是指精神賠償),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不外乎就是因為對方外遇、與人通姦...
22/10/2020

🌟判決離婚無過失之一方的請求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就是指精神賠償),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不外乎就是因為對方外遇、與人通姦或有暴力傷害行為等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

⚖️受害人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受害人因離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如何之數額始屬相當,則應按所受痛苦程度,參酌婚姻之存續期間、年齡、兩造、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一切情事為定之。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95條和剛剛提到離婚損害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

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可能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所產生,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侵權或有過失之配偶一方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結語:無過失的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婚外情之類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時,除了一般常見的依據民法第195條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一併主張而提出請求(家事訴訟)當然你(妳)也可以不要主張判決離婚而僅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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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20

#法普補完計畫 #自由心證​
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多自由?一般人聽到基於 #自由心證 審判,或許會以為,這是指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但 #你知道嗎?雖然字面上講「自由」,但自由心證跟你原本想的可能不一樣,甚至還有一大堆的限制,今天 #法普小教室,阿司要來告訴你什麼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的緣由,跟你想的不一樣​
自由心證的概念,其實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反省了過去採取 #法定證據原則 的不足之處,因此誕生的產物。​

依照法定證據原則,每一項證據對犯罪事實的證明價值、程度(也就是證據「證明力」是高或低的問題),都 #事先由法律來統一規定 。因此,過去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定,可說是多不勝數。​

但這種做法,除了有掛一漏萬的風險外,更有許多千奇百怪,現在看來不合理的證據評價。譬如:​

🤭農夫證言的價值是一般人的一半​
🤭女人證言的價值是一般人的一半​
🤭要八個以上農婦的證言,才能推翻一個男商人的證言​

同時,面對複雜的社會現實,一項證據的價值,往往要視個案情況,合併考量各項證據及因素來綜合判斷,而不太可能用法律事先逐一規定。​

因此,法律制度逐漸轉向「自由心證」的方向來做設計,讓審判者依照他的良知與法律確信,來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自由心證不得違反 #經驗法則 跟 #論理法則,不是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不是指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而是在判斷證據足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時,不受到立法者鉅細彌遺的預先決定,而能依照個案情形,享有一定的自由判斷空間。​

而這樣的精神,就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自由心證是用在證明力的判斷上,但也因為不是指想怎麼判都可以,所以法律同時規定,法官的判斷不能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那什麼是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所謂的「經驗法則」,是指符合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一般人都能夠接受的定則。譬如證人明明距離現場有一大段距離,卻還能鉅細靡遺地證述很多細節的內容;或證人一方面說自己都是看 K 線圖進出,但明明賣出時點就不是技術線型該出脫的時點…等,如果採信這樣的證詞,就有可能違反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則是指要符合推論事理及演繹的邏輯規則。比如:雖然懷疑兇手可能是 A 或 B ,但無法完全排除 C ,那就算能排除 A,也並不能說兇手就是 B;或者是被告說謊,即使說謊的部分不可採,但也不能就推論出他就一定有犯罪…等。​

此外,法律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還設下了一些其他的限制。像是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 ,或是不能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依照自由心證推斷犯罪事實,因為被告不想說的原因有很多,必須有其他證據,才能認定犯罪事實。 ​ ​ ​ ​

所以,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它適用的範圍,也有它的限制,它指的自由可能跟你原本想的不同,也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自由。​

而就像日劇《DOCTOR X》的大門醫生說:「我是不會失敗的!」法官這個工作就跟醫生一樣,都有著不能失敗的壓力。正如沒有一位醫生想要見到手術失敗,造成病人死亡,法官也會害怕判決中的認事用法有疏忽之處,這也是為什麼會阿司下班時,常常看到法官辦公室燈火通明,許多法官還在加班寫判決,想必就是正往返於證據與事實、法律之間,並努力透過「自由心證」,盡力讓每個判決都能夠符合邏輯、經驗與法律規定,毋枉毋縱、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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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比例原則? :lihi1.com/bX4gw​
——————————————————————​
⭐圖說司法:taiwangov.com/0pXFp​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taiwangov.com/hCI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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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夫妻之一方有婚外情、外遇,不以發生通姦行為為必要)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或有外遇、婚外情之情事,另一方也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另外向他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
19/10/2020

🌟侵害配偶權(夫妻之一方有婚外情、外遇,不以發生通姦行為為必要)

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或有外遇、婚外情之情事,另一方也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另外向他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這部分在法院實務上,是被認為可以獨立於前面所提到判決離婚無過失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精神賠償的部分,在不離婚的狀況下,亦可向對方請求此部分的精神賠償。

⚖️法院實務見解(關於侵害配偶權)
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再婚外情係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婚外情不以發生通姦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為模式,婚姻雙方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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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沒有約定扶養費如何給付,只有約定親權的歸屬,那擔任親權人之一方之後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支付嗎❓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一方行使之規定,僅係基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便同時受父母照顧之現實考量所設,其立法目的乃在保護未成年子女之...
25/09/2020

🌟夫妻離婚時沒有約定扶養費如何給付,只有約定親權的歸屬,那擔任親權人之一方之後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支付嗎❓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一方行使之規定,僅係基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便同時受父母照顧之現實考量所設,其立法目的乃在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非免除親權停止之一方之義務,故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如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自得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分擔之,而雙方之分擔額則應依其經濟能力定之。
因此,行使親權之一方非不可請求他方分擔扶養費用,如一方支付全部扶養費後,依法是可以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分擔之。

🌟離婚當時約定對方可以不用負擔扶養費,之後我還能以自己或小孩的名義向對方提告請求支付嗎❓

這個議題也是實務上常常會碰到的,協議離婚時,父母之一方為達其擔任子女親權人之目的,而不得不與他方訂立今後不請求子女扶養費之協議,事所恆見,惟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權利,有基本之生活保持權利,其基本權利不得任意拋棄,因此縱有上開不為扶養費請求之協議,未成年子女自不受上開協議之拘束,且扶養權利既不得拋棄,父母更不得代理子女拋棄子女之扶養請求權,進而言之父母乃為債務人,子女為債權人,父母協議由一方單獨扶養,此種協議充其量不過為父母內部間之債務承擔契約,並無免除他方扶養義務之效力。
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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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探視權)常常有當事人會問我,如果離婚的時候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放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那麼之後可不可以再要求要看小孩呢❓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因為跟小孩往來,乃是基於人倫天性,不是只是未擔任親權人一方的權利,也是小孩的權利,而且...
24/09/2020

🌟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常常有當事人會問我,如果離婚的時候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放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那麼之後可不可以再要求要看小孩呢❓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因為跟小孩往來,乃是基於人倫天性,不是只是未擔任親權人一方的權利,也是小孩的權利,而且對小孩的人格成長也有所助益,所以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通常法院都會再酌定給未擔任親權人一方可以探視小孩的時間與方式的。⚖️

因為法院一般都認為,父母子女親情,源於天性,未成年子女雖因父母離異而無法同時享受父母雙方完整之關愛,已屬無奈;而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係為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不害及子女之利益,反而多少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長久下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當非子女之福。因此,如果離婚時未約定將來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之後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的,所以就算當初是約定拋棄或放棄探視的權利,將來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是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自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使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於離婚後仍繼續與其子女接觸連繫。因此,法院得依父母其中一方之請求,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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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扶養費如何計算與分擔?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與支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孩子的教育、生活都需要金錢開支,所以錢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院通常就扶養費的分擔與支付問題,會與孩子親權的歸屬問題一併處理,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如何爭取對自己較...
23/09/2020

🌟離婚後孩子扶養費如何計算與分擔?
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負擔與支付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孩子的教育、生活都需要金錢開支,所以錢當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院通常就扶養費的分擔與支付問題,會與孩子親權的歸屬問題一併處理,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如何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判決,也是一門重要的課題。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為何?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 #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所以實務上有許多法院大概都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按區域別分」),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
就以臺灣的六都來說,最新107年度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按區域別分」統計資料,臺北市的金額為28550元、新北市則為22419元、桃園市為23049元、台中市為23267元、台南市為19536元、高雄市為21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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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歸屬判定之其他重要原則此外當然還有所謂的「同性別原則」(小孩是男生還是女生)、「主要照顧者原則」(平常誰主要照顧小孩)、「最小變動原則」(小孩現在在哪邊生活、居住)、「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小孩則盡量不讓小孩分開生活、居住)、「...
23/09/2020

🌟親權歸屬判定之其他重要原則
此外當然還有所謂的「同性別原則」(小孩是男生還是女生)、「主要照顧者原則」(平常誰主要照顧小孩)、「最小變動原則」(小孩現在在哪邊生活、居住)、「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小孩則盡量不讓小孩分開生活、居住)、「友善父母原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等,會影響法官裁決親權(監護權)歸屬結果的重要參考因素。
父母雙方經濟能力之強弱並非決定之唯一標準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謂之監護,除生活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在內。故父母離婚者,法院於決定監護人時,應考慮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決定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除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物質環境)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精神環境)等一切有關情況,通盤加以考量,並非僅以經濟能力之強弱決定監護權之誰屬。經濟能力的強弱可能是法官判你要多負擔一點扶養費用的絕對標準,但在判定親權歸屬問題時,它就只是其中一個考量因素而已,有錢不代表你會用心照顧小孩或適合照顧小孩到成年,畢竟很多有錢的一方,工作都忙不來了,哪有時間或心力好好照顧陪伴、教育栽培孩子,您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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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年紀比較小的孩子,實務上法院判定親權歸屬時,有所謂的「 #幼兒從母原則」、「 #幼年原則」參酌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
23/09/2020

🌟針對年紀比較小的孩子,實務上法院判定親權歸屬時,有所謂的「 #幼兒從母原則」、「 #幼年原則」
參酌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的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甚,再者,對於親子關係方面,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的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功夫與時間,亦恐難扮演好母親之角色。且依諸英國普通法上之「 #幼年原則」,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大需求,母親可能比父親較能對幼兒之需要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故推定幼兒由母親照顧看護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所以未成年子女如果年紀比較小的話(通常起碼三歲以前的小孩),法院判給媽媽擔任親權人的機會通常會非常的高,除非媽媽有重大狀況(例如:前科累累、有吸毒習慣或負債累累),否則通常都會判給媽媽。「 #幼兒從母原則」這部分的見解是源自於國內外之諸多研究報告所得出,在法院實務上通常也很高比例的結果是這樣,當然男性朋友們也是可以在法院上舉證推翻這個原則於個案中的適用妥當性,但是前提還是要有所認知,如果舉證沒有到讓法官認為母親顯然不適任親權人的話,那麼「 #幼兒從母原則」往往會是法院採用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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