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2022
2022/11/15
夫妻和諧關係破裂而已無回復的希望,完全是夫妻之一方所造成,或一方要負較大的責任,那麼,可歸責的或相對責任較重的配偶可以訴請離婚嗎?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限制可歸責的或相對責任較重的配偶不能訴請離婚。但承辦離婚訴訟法官及離婚訴訟受敗訴確定的當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及比例原則,而提起憲法訴訟,請求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今天上午憲法法庭就本件違憲爭議訴訟案已召開言詞辯論庭,將擇期宣判。
這案子不只涉及憲法層次,更牽涉到人民的法律感情:
1.夫妻和諧關係破裂的責任歸屬,可以明確區分或依比例去量化嗎?
2.夫妻之一方想離婚,但無法與他方達成離婚協議,就想方設法讓婚姻關係破裂到無回復的希望,然後再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判准離婚,合適嗎?
3.如果法官在「夫妻和諧關係破裂而已無回復的希望」這個要件上從嚴審查,一旦認定已符合此要件,則准許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但「命有責配偶對於無責配偶給付一定金額之精神上損害賠償,且在履行賠償後,離婚才生效」或「有責配偶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做更大的讓步」,這樣合適嗎?
4.如果維持現有規定,則限制有責配偶永遠無法離婚,讓兩個已無感情的怨偶仍須受到婚姻的煎熬,合適嗎?
司法院秘書長日前公開承認:「同性婚釋憲案及通姦除罪化釋憲案,讓民進黨很受傷。」,由於九合一大選只剩10天,這次的選舉不會受到這案子的影響。但不論本案判定是否違憲,對於2年後的大選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