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2025
今早再次收到哈佛校長給該校社群的email ,告知大家已對川普政府的數個機關,包括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國立衛生研究院、衛生及公共服務部、司法部、教育部、能源部、國家科學基金會、國防部、NASA等等提起訴訟。起因在於行政部門在 4 月 11 日致函該校,以提倡 DEI 與未能遏止反猶太主義為由,進一步要求校方所聘用的教授、教授的職權、所開的每一門課、學生的活動與獎懲、國際學生的入學許可、招生計劃的規定與學校的政策等等,幾乎涵蓋哈佛大學所有一切的活動,都必須置於川普政府的審查之下,否則將無法獲得聯邦政府的補助。控制方式則除先前凍結的22 億美元資金外,還考慮進一步凍結額外的 10 億美元補助款,對哈佛的運作展開多項調查,威脅國際學生的教育權利,並宣稱正考慮撤銷哈佛的 501(c)(3) 免稅地位。
長達50頁的起訴狀中,哈佛大學的起訴依據及理由有下列的五大項:
第一項: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行政程序法)
第二項:第一修正案 (衡平法中的逾越權限行為)
第三項:超出法定權限 (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42編第2000d-1條)
第四項:未遵循被告自身所訂之規範程序(行政程序法)
第五項:恣意且反覆無常之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
其中在第一項清楚說明,以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對行政部門侵害的抵抗(基本權防禦功能),摘錄如下: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學術自由」(academic freedom)是第一修正案特別關注的事項,依法享有高度保護。參見 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of Univ. of N.Y., 385 U.S. 589, 603 (1967)。 此項自由不僅保障學生與教師,也同時保護其所屬機構。(參見 Garcia-Padilla, 490 F.3d at 8(引文略))。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所認定:「學術自由不僅仰賴教師與學生間獨立且不受限的思想交流,也仰賴學術機構本身的自主決策。」(參見 Regents of Univ. of Mich. v. Ewing, 474 U.S. 214, 226 n.12 (1985)(引文略))。大學與學術機構擁有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可以「管理其學術社群,並在不受(政府)干預的情況下評估教學與學術研究。」參見 Blasdel v. Nw. Univ., 687 F.3d 813, 816 (7th Cir. 2012)(引文略)。畢竟,「如果我們憲法體系中有任何堅定不移的信念,那就是無論任何官員,無論高位或基層,都不能規定在政治、國族、宗教或其他觀點領域中,何者應被視為正統,亦不得強迫公民以言語或行動表達對其信仰的認同。」參見 W. Va. State Bd. of Educ. v. Barnette, 319 U.S. 624, 642 (1943)。
任何試圖限制學術自由的「資助條件」(funding condition),皆可能對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造成違憲的負擔。參見 Agency for Int’l Dev. v. All. for Open Soc’y Int’l, Inc. (“AID”), 570 U.S. 205, 214 (2013)。政府「不得基於侵害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的理由,剝奪其應有之利益。」參見 Perry v. Sindermann, 408 U.S. 593, 597 (1972)。同樣,政府亦不得藉由威脅「第三方」以「達成壓制不被青睞言論」之目的。參見 Vullo, 602 U.S. at 180-81, 188-91。政府也不得強加其自身所偏好的觀點平衡。參見 Miami Herald Pub. Co. v. Tornillo, 418 U.S. 241, 256-58 (1974)。「在對自由表達造成威脅的各種情境中,最為嚴重者莫過於允許政府為了實現其對言論烏托邦的想像而改變私人行為者的言論。」參見 Moody, 603 U.S. at 741-42。
政府對哈佛提出的各項要求,已直接侵犯哈佛受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核心,因為這些要求意圖對哈佛的研究、學術計畫、社群及治理架構施加政府控制,而這些事項與哈佛所獲得的聯邦資助毫無關聯。
#哈佛大學
#第一修正案訴訟
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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