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邁律 Big Mai Attorney 石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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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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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熱議關鍵字

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律師僅須依法擇定一地方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其至所加入地方公會區域外執行訴訟業務者,僅須繳交跨區服務費。ドドドドドドド全台各地的親朋好友我來啦!!!ゴゴゴゴゴゴゴ
15/01/2020

自民國109年1月17日起,律師僅須依法擇定一地方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其至所加入地方公會區域外執行訴訟業務者,僅須繳交跨區服務費。

ドドドドドドド
全台各地的親朋好友我來啦!!!
ゴゴゴゴゴゴゴ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新律師法正式上路 律師界邁入新紀元
 
109年1月15日
 
  全國律師高度關注的新律師法業於本日經總統公布,即將於1月17日生效,本會欣見台灣律師界進入新紀元!於新法施行後,律師僅須依法擇定一地方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其至所加入地方公會區域外執行訴訟業務者,僅須繳交跨區服務費。
 
  作為我國司法改革極為重要的里程碑,新律師法修正並增訂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的類型,避免不適任的司法官轉任律師;增訂「移民、就業服務」等業務為律師亦得代理之事務;改革律師懲戒制度,使其程序更為透明、合理;更明定律師在職進修、公益服務等義務,以強化律師之專業形象及在野法曹之社會使命。
 
  同時,為促成台灣律師制度的健全發展及全國律師組織的合理化,以落實律師自治自律等目的,即將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誕生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於今年8月以前由全國律師直選出絕大多數的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掌理諸多影響律師執業權益之事項。除律師倫理規範之修正、律師在職進修、公益服務相關事項之訂定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律師們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違反之法律效果等,亦將於改制後的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中訂定。期待本會會員能以直選反映真正的民意,產生具有代表性的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會亦肯定各地方公會長期以來對於維持律師風紀、律師公益使命的達成及與當地法院、檢察署溝通的價值與貢獻,建議全國律師聯合會未來應積極擬定對於各地方公會會務協助及經費挹助之方式,以維繫小型地方律師公會的存續及運作。
 
  新律師法施行後,本會將在110年1月1日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當然團體會員,而在過渡期間,本會也將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合作,共同推動全國律師聯合會之選舉、組織改造及章程修正案等重大事宜,在這關鍵的109年,一起點亮律師界促進我國民主法治、維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下一里路。
 
 
台北律師公會第28屆全體理監事

03/01/2020

【反滲透法是什麼?我會入罪嗎?】

先講結論,本法只罰夠大咖的人,只要不「明知且故意」接受中國資助、委託、指示從事特定違法行為,你就跟本法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會入罪嗎?我不知道,但市井小民如我是不會啦。

認定犯罪的方式就跟所有的犯罪一樣,必須要遵守刑事訴訟法包括搜索(要有票,不然誰來都不用給他進來)、逮捕(也要有票)、監聽(沒人可以隨便看你的手機或查你的訊息啦)等等所有的正當法律程序,由檢警偵查、檢察官起訴,由法院經過合法程序審理,最後由律師行使實質辯護而無罪(嘻。我支持民主防衛機制,但任何人被亂扣上滲透者的帽子,我還是會為你辯護的。

詳細一點來說,反滲透法要處罰的是受到與我國武力對峙、主張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就是中國啦)或其相關組織團體指示,違反選罷法干擾我國各級選舉、遊說影響政策、用強暴脅迫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集會者,法定刑有五年以下或一年一上七年以下,目的是在言論自由的最高限度下維護我國民主、自由、法治制度之健全。

剛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條文只有12條,簡要整理如下:
「受敵對境外勢力(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中國

1、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政黨
2、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
3、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之指示從事、委託或資助

1、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2、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於選舉公告發布後公開造勢、宣傳、募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公開造勢、宣傳、募款)各款行為
3、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意圖影響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等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
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另補充,咆嘯帝 黃國昌老師認為應將紅媒之傳播行為納入本法,然因未在通過之條文內,所以暫不討論。

「禁蒙面法違憲 中國人大:港高院判決無權決定。」習慣呼吸自由民主空氣的你醒了嗎?習慣打開新聞轉掉中天、三立的你醒了嗎?習慣怒罵恐龍法官的你醒了嗎?習慣上PTT、臉書酸菜皇柯屁韓導維尼的你醒了嗎?習慣等下次投票教訓執政黨的你醒了嗎?習慣法治社...
19/11/2019

「禁蒙面法違憲 中國人大:港高院判決無權決定。」

習慣呼吸自由民主空氣的你醒了嗎?
習慣打開新聞轉掉中天、三立的你醒了嗎?
習慣怒罵恐龍法官的你醒了嗎?
習慣上PTT、臉書酸菜皇柯屁韓導維尼的你醒了嗎?
習慣等下次投票教訓執政黨的你醒了嗎?
習慣法治社會的你醒了嗎?
習慣活著的你醒了嗎?

等到連法院都保護不了你我的那天,
你他媽還不醒就準備死去吧。

【 】禁蒙面法違憲 中國人大:港高院判決無權決定
 
#中國說的算 #香港無權干預
中國官媒新華社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香港法院無權裁定立法過程是否合憲。
 
人大並稱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港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
 
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也表示,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將對社會產生嚴重負面「政治影響」。
 
🇭🇰 延伸閱讀:
香港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9號判決
https://pse.is/NRGK3
 
#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
#現有的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公共電視 #新聞實驗室
 
|編輯/Nagao
|圖片/AP 美聯社

天佑香港
04/10/2019

天佑香港

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推翻破舊之物以建更美好之物乃必然之事,此之為人類進化之本。如舊有之政府不為人民所立、不為人民所治、不為人民所享,則人民建立屬民之政府,亦為必然之理。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然不為香港...

25/06/2019

「禁止搭便車條款」會不會因為牴觸「同工應同酬」的規定而無效呢?

答案是:不會,因為「禁止搭便車條款」比「同工應同酬」更多了對於人民組織工會的多元化及自由化之保障,但也確實限制了未加入工會者的工作權,所以為了避免過度限制,立法者於法條中規定:
一、只能用「團體協約」來約定,若非以團體協約約定,會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華航就是被法院認定未以團體協約的方式約定,所以此部分敗訴)。
二、但書也規定,縱使勞工未參加工會,也能透過支付一定費用給工會的方式享有相同的勞動條件。

以上請各位參酌。

俗稱的「禁止搭便車條款」,指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在於為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及自由化,避免企業內團體協約簽訂後,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事項,進行調整,而導致勞工間不正當競爭,間接損及工會協商權及阻卻勞工加入工會,爰增訂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而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此後段即所謂「同工應同酬」。依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人民之平等工作權應予保障,即國民就業機會均等,因此求職人若於求職之過程中,未能享有平等之工作機會,或受僱人於就業時,未能享有平等之薪資、配置、考績或陞遷、訓練機會、福利措施、退休、終止勞動契約等就業安全保障之待遇,即構成就業歧視。然而,並非指機械式的齊頭平等,雖禁止雇主對勞工為差別待遇,惟一般員工雖工作內容、效率相同,仍可能因年資、考績等原因而不同酬。

若約定禁搭便車,確實會影響未加入該工會或加入其他工會勞工之消極結社權(即勞工有不加入工會之權利)及積極結社權(即加入其他工會之權利)、未加入該工會勞工之平等工作權,以及未加入該工會之勞工與雇主間之契約自由,然為免勞雇關係嚴重權利失衡,影響勞工籌組工會與雇主談判之團結權,故我國乃於憲法保障人民積極、消極之集會結社自由下,特以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賦予工會與雇主簽立團體協約時,得約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並設有除外之情形(即該條但書規定),以兼顧第三人獲得同等勞動條件之可能性,堪認立法者於利益權衡下,以符合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之要件作為勞資間得例外約定禁搭便車條款之情狀。如勞資雙方並未以團體協約方式約定禁搭便車條款,或雖以團體協約方式約定禁搭便車條款然未設有除外約定,即屬違反團體協約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而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判決)。

10/06/2019

《逃犯條例》修法內容涵蓋對象為所有在港人士,亦即臺灣人前往香港旅遊、工作、求學或是轉機,都可能因中國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申請而遭到逮捕、移交中國審判。

這樣連入境香港都要擔心會不會因為在任何地方嘴過中國或分享過什麼文章,人就突然消失不見,我是覺得很可怕啦,我覺得大家都該怕一下吼。

罷工不是儀式,不可以只是姿態,它必須奏效。罷工要有用,要能造成雇主的損害,得以發揮真正的壓力,貫徹利益才有可能。在涉及公眾、消費者、社會性服務的產業中,無可避免的將連帶影響第三人。雖然涉及公眾生活上的重大利益,但法律仍側重罷工的有效性,只有...
15/02/2019

罷工不是儀式,不可以只是姿態,它必須奏效。罷工要有用,要能造成雇主的損害,得以發揮真正的壓力,貫徹利益才有可能。在涉及公眾、消費者、社會性服務的產業中,無可避免的將連帶影響第三人。

雖然涉及公眾生活上的重大利益,但法律仍側重罷工的有效性,只有在這個前提與目的得以滿足之下,才有兼顧第三人重要權益的問題,除非,碰觸的是人民的生命與健康,如已跨越紅線、違反比例原則,那當然另當別論。

權利非施捨、是爭取而來。當代可幸之處,是我們早已踏入可以行使制度性手段的時候,不必取決於革命,也無須只能仰望上人的關愛眼神;機師罷工,微言大義,正是在此。

【租屋時該注意甚麼?】大家好,我是石邁律師,有鑑於各方好友常問我租屋的問題,所以簡單扼要告訴大家較常碰到的租屋法律問題處理方式,以後會慢慢增加關於房東擺爛不修繕物品、不經同意就要終止契約等等的處理方式,當然也可以私訊我提供一些問題。不過這裡...
23/11/2018

【租屋時該注意甚麼?】

大家好,我是石邁律師,有鑑於各方好友常問我租屋的問題,所以簡單扼要告訴大家較常碰到的租屋法律問題處理方式,以後會慢慢增加關於房東擺爛不修繕物品、不經同意就要終止契約等等的處理方式,當然也可以私訊我提供一些問題。不過這裡提供的是簡易版本,目的是給你一個大致上的方向,至少讓你不要GOOGLE半天還找不到一個有法律支持的作法(燦笑。

請各位抱著寧願開場撕破臉找下一間,也不要等問題發生了才痛苦個半死的心態找房子,千萬不能有「反正也不會怎樣」的天真想法,所以,以下項目房東如果不同意,或回答讓人不甚滿意,我強烈建議你考慮別間。

1、確認房東會使用通訊軟體。
—保護好自己,盡量把所有對話留存(尤其是我列的這幾點),訴訟起來才會有利。

2、詢問房東是否為「所有權人」,並要求出示稅單、權狀等證明;若不是所有權人,請他出示能「合法轉租」的證明,如租賃契約等。
—若房東不是合法出租人,真正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所有物(房屋),把你趕出去。

3、詢問房東此屋有沒有「一般人會在意的瑕疵」。
—避免碰到漏水或一些不花時間看不出來的瑕疵,若房東故意不告知也較易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4、親自去現場且一定要入內查看,不要被房東用隔壁或樓上樓下一樣的房型呼攏,必須是你要租的那間,並確認地址、樓層和房號與約定相同。

5、確認有你需要的重要民生家具家電用品(如熱水器、洗衣機、冷氣等),現場檢查使用、拍照留存現狀外觀,詢問房東正常使用而損壞時修繕責任誰屬,務必需清楚記載用品項目和責任歸屬在契約裡。
─避免房東裝死不修理,這可是租屋糾紛的榜首啊,不可小覷。

6、詢問房東「雙方違約時違約金應如何負擔」、「雙方或其中一方能否隨時終止契約」的約定,並確認與契約書是否相符。
—如果違約金過高,或者房東能單方面不經過你同意終止契約,請果斷放棄,不要承擔這種風險。

7、確認水、電、瓦斯、管理費的分擔方式,於入住前抄錄或照相水、電、瓦斯表。
—該付的錢我們會付,不該付的錢一毛都別付。

8、確認租期長短,並確認租金的給付方式(交付現金或匯款)、時間、地點,確實寫入契約裡。切記要交付房租後一定要留存證明。

9、押租金原則上不應超過兩個月租金。
—其實超過也沒關係,土地法規定超過的部分可以拿來抵付房租。

10、向房東確認稅金應由誰負擔。
─承租人每年都有12萬上限的租金扣除額可以使用,房東無權以契約阻止,你爽報就報,但這也會造成房東應繳稅額上升,至於誰應該負擔就是談判能力的展現了。

11、一定要簽書面契約,雙方都要簽名、留存身分證明,一人一份。
—這非常非常重要,雖然口頭就能成立契約,但沒有白紙黑字,訴訟起來會綁手綁腳、非常難處理。

12、如果房東要求契約須經過公證,必須要求寫上「若雙方有違反契約約定之情事,應逕受強制執行」。
—現在越來越常見到房東要求公證,目的在房客有違約的情形時,如果有約定強制執行約款,可以跳過訴訟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要求加上「若雙方有違反契約約定之情事,應逕受強制執行」,當然是讓你也有主動聲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13、至於其他契約細項內容很難一概而論,如果真的擔心還是傳給律師(我啦)看吧。

14、最後,建議你學著寫存證信函,或者花錢請專業律師(我)代寫律師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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