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尊民律師

王尊民律師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資深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學習律師兼法務專員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法務律師
陳振東律師事務所受僱律師
商標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

專長: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治理、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歸入權、證券詐偽、財報不實、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實務、一般民刑事及行政訴訟

17/09/2021

口罩戴好好~抬頭看月亮掛高高
中秋節月圓人團圓
願大家疫情下都能平安健康🌹😉

中時電子報專家傳真-市場派股東揪團開股臨會 遊戲規則應講明本文作者 王尊民/執業律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專職律師
27/02/2019

中時電子報
專家傳真-市場派股東揪團開股臨會 遊戲規則應講明

本文作者 王尊民/執業律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專職律師

據報載主管機關有意於今年11月前讓俗稱「大同條款」之增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上路正式生效施行,該條文所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其過半數持股比例門檻之限制,並...

108年王律師也會繼續為里民服務喔!祝大家有個美好的假期~❤️
27/02/2019

108年王律師也會繼續為里民服務喔!
祝大家有個美好的假期~❤️

09/10/2018

課程訊息
從實際案例看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及企業內部管控

2018年12月14日(五) 9:30 ~ 17:10

國內外遭逢競爭對手指控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例屢見不鮮,亦常見公司內部員工或商業間諜竊取內部營業秘密資訊而帶槍投靠競爭對手新聞報導,其嚴重者將導致我國上市櫃公司喪失市場先機及競爭優勢,蒙受鉅額經濟損失及市值蒸發,甚或造成國際貿易大戰,本課程將以實際案例探討智慧財產權侵害爭議種類及影響,並介紹智慧財產權概念及範圍,進一步探究不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要件及侵害責任,培養智慧財產權知識及遵法意識,認識正確法律風險,且以公司應建立有效智慧財產權內部管控措施,以達成前項內部控制制度之法令遵循義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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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duweb.sfi.org.tw/course.aspx?id=11086

課程訊息【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責任追究於我國法制之特殊機制】~董事與監察人(含獨立)實務進階研討會2018年11月8日(四) 14:00 ~ 17:00證基會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為「建立董事、監察人常態進修管道」之主辦單位,學分受...
09/10/2018

課程訊息
【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責任追究於我國法制之特殊機制】~董事與監察人(含獨立)實務進階研討會

2018年11月8日(四) 14:00 ~ 17:00

證基會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為「建立董事、監察人常態進修管道」之主辦單位,學分受主管機關認證。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一)字第一七六八0一號函辦理。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第五十條:「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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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

課程訊息內線交易法律責任之探討2018年10月23日(二) 13:30 ~ 16:30以豐富實務經驗說明我國法院常見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爭議問題及實務採取的法律見解,並針對內線交易法律要件以實務案例逐一分析,介紹內線交易面臨民刑事法律責任。並...
09/10/2018

課程訊息
內線交易法律責任之探討

2018年10月23日(二) 13:30 ~ 16:30

以豐富實務經驗說明我國法院常見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爭議問題及實務採取的法律見解,並針對內線交易法律要件以實務案例逐一分析,介紹內線交易面臨民刑事法律責任。並以佳鼎案為例,說明民刑事法院針對內線交易犯罪成立要件認定歧異導致不法行為人刑事無罪確定,惟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確定之首例,最後以企業併購案件為例,如我國旺宏案、新竹商銀案論述法院如何認定併購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間點,透過豐富實務案例事實,期使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能夠正確認識內線交易法律規定及法律風險,確實遵守證交法律規範以達成確保資本市場健全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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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將以豐富實務經驗說明我國法院常見內線交易不法行為之爭議問題及實務採取的法律見解,並針對內線交易法律要件以實務案例逐一分析,介紹內線交易面臨民刑事法律責任。並以佳鼎案為例,說明民刑事法院針對內線交...

工商時報- 財經專欄「法人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人董事長」改派 應予辨明本文作者 王尊民/執業律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專職律師
09/10/2018

工商時報- 財經專欄
「法人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人董事長」改派 應予辨明

本文作者 王尊民/執業律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專職律師

(本文作者  王尊民/執業律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專職律師) 我國上市櫃公司依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關於「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者」應發布重大訊息公告,所....

課程訊息財務報告不實會計主管法律責任之探討2018年9月17日(一) 14:00 ~ 17:00從日前爆發光洋科財報不實案,進而思考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功能及公司內部單位角色職責、介紹財務報告不實涉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及實務案例、會計主管法律...
20/08/2018

課程訊息
財務報告不實會計主管法律責任之探討

2018年9月17日(一) 14:00 ~ 17:00

從日前爆發光洋科財報不實案,進而思考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功能及公司內部單位角色職責、介紹財務報告不實涉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及實務案例、會計主管法律責任及免除法律責任之我國判決探討,最後從實務上追究財務報告不實法律責任通常會面臨法律問題為介紹,期能使會計主管正確認識及體認身為內部管控單位職責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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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人才培訓中心

從日前爆發光洋科財報不實案,進而思考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功能及公司內部單位角色職責、介紹財務報告不實涉及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及實務案例、會計主管法律責任及免除法律責任之我國判決探討、最後從實務上追究財務報...

25/03/2017

內部人持股變動申報義務 董事當然解任應如何申報
問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當然解任,該名董事既已喪失董事身分,是否仍應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次月辦理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
舉例: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甲於105年7月中旬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其董事職務當然解任,某甲既已喪失董事身分,是否應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於105年8月5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105年7月份)持股變動情形?該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應於105年8月15日前公告某甲之持股變動情形?
本文意見:
依證交法第25條第2項及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號行政判決意旨,持股變動事後申報義務規範對象有二:一為「公司內部人向公司之申報」;二為「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二種,經查:
1、 公司內部人向公司之申報義務: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1054號行政判決意旨,公司內部人如有受讓(買進)或轉讓(賣出)本公司股票之情形,即須依規定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從而,公司董事既有轉讓持股之行為存在,雖其轉讓持股之結果,超過當選董事時持股之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惟仍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其持股之變動情形,如未申報,主管機關對該董事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 2款得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依舉例而言: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甲雖於105年7月中旬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董事職務,惟於105 年8月5日前仍應向公司申報上月份(105年7月份)持股變動情形。
2、 公司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義務:公司內部人因違反公司法第197條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當然解任,已喪失董事資格,公司向主管機關彙總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時,即無庸再將該已喪失董事資格之人列入申報,依舉例而言: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甲於105年7月中旬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當然解任,甲雖仍應於105年8月5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但公司接獲董事甲申報上月份持股轉讓情形獲悉其依法應當然解任後,既已喪失公司董事身分,公司於105年8月15日前彙總申報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可以不用將董事甲列入彙總申報範圍內。
3、 本文僅提供法律見解諸說其一之參考,尚有疏漏仍待指正,應以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職權行使認定為準。
王尊民律師事務所
王尊民律師
106年3月21日
1

17/03/2017

法人股東代表人辭任董事 能否改派其他代表人補足原任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pUPbDGRT3ZWmc2WmYxUFRLb3c/view?usp=sharing

法律問題:某上市櫃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董事後,如該代表人辭任,法人股東能否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改派其他代表人補足該席董事原任期?

本文意見:
一、 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人股東得自己當選
為董事或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
第1項自己當選為董事,應指派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稱為
「法人董事代表人」;至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由
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稱為「法人代表人董事」,其與公司
成立董事委任關係,前者「法人董事代表人」係由法人股東
自己當選董事,與公司成立董事委任關係為該法人股東本身
而非該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後者「法人代表人董事」係
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董事,與公司成立董事委任關係為
該代表人個人而非法人股東本身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公司與董事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委任契約,惟查,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法人董事代表
人,委任契約關係當事人為該法人股東本身與公司;至公司
法第27條第2項法人代表人董事,委任契約關係當事人為法
人代表人個人與公司,苟其受指派之代表人請辭董事職務,
其效力應有不同:
(一)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請辭:
法人股東A當選B公司董事並指派自然人甲代表執行董
事職務,甲因故請辭,法人股東A能否改派其他自然人
乙代表執行董事職務?

法人董事代表人係指法人股東A自己當選B公司董事,
與B公司成立董事委任關係為該法人股東A,並非法人
股東指派代表人甲,甲並非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之當事
人,並無終止該董事委任關係之終止權利,甲因故請
辭,應解為甲終止與法人股東A內部間委任關係,至法
人股東A擔任B公司董事職位應不受影響,B公司不生
董事缺額或缺位問題,法人股東A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
3項改派自然人乙代表執行董事職務。

(二)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法人代表人董事請辭:
法人股東A代表人甲當選B公司董事,甲因故請辭,法
人股東A得否改派自然人乙補足甲之原董事任期?

法人代表人董事係指法人股東A代表人甲以個人當選B
公司之董事,與B公司成立董事委任關係為該法人股東
代表人甲,並非法人股東A本身,甲因故請辭,應視其
請辭標的為法人股東A內部委任關係或與B公司之董事
委任關係不同而異其效力:
1、 甲向B公司請辭董事職務:
法人股東A代表人甲當選B公司董事,與B公司成
立董事委任關係為該代表人甲而非法人股東A,該
代表人甲為董事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
契約,甲向B公司請辭董事職務,B公司董事應生
缺額或缺位,法人股東A似不得改派代表人乙補足
甲原董事任期。我國實務見解及主管機關並無裁
判及函釋可稽,惟依經濟部民國85年12月10日經
商字第85222923號函釋意旨:「一、法人股東之
代表人有數人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當選董事、監察人,其經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
者,即屬董事、監察人之缺位,自不發生另為改
派之情事,合先敘明。二、次就公司法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
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又依本部八十二年
三月十二日商二○五七○六號函釋『…其改派人員
到職生效日期,自應依政府或法人意思到達公司
實即生效力』。是以,本案如係未解任前改派,
股東會自得就其改派人選為解任之決議,準此,
董事會自應查明有無改派之情事並報告於股東
會,以杜爭議。」,係指經股東會決議解任為董
事、監察人發生缺位之事由,董監事經決議解任
發生缺位後,法人股東不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
改派,本案雖非股東會決議解任,係法人股東代
表人甲自行辭任,惟同樣使B公司董事席次發生缺
額或缺位應無不同,似可援引適用。
2、甲向法人股東A請辭內部委任關係:
甲向法人股東A請辭內部委任關係,並非向B公司
請辭董事職務,並不使B公司董事席次發生缺額或
缺位問題,法人股東A得改派自然人乙接替甲補足
原董事任期。
依經濟部民國84年8月28日經商字第84219357號
函釋意旨:「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
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
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同條第三項規
定:『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
派補足原任期。』是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
董事後,因故向該法人股東請辭其職務時,依上
開規定法人股東自得依其職務關係改派他人補足
原任期。」,亦同斯旨。
三、 惟查,依經濟部民國9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09802065860號
函釋意旨:「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其代
表人當選為董事,該代表人如辭任,在法人股東尚未依同條
第3項改派其他代表人時,於計算董事會開會之法定門檻
時,以實際在任者為準,故該席董事應予扣除。」等語,該
函釋所稱「該代表人如辭任,在該法人股東尚未依同條第3
項改派其他代表人時」,並未區分該代表人甲係向法人股東
A請辭內部委任關係抑或向B公司請辭董事委任關係,似指
不論何種情形,法人股東A都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改派
自然人B代表接替甲補足原董事任期,而不問董事缺額或缺
位能否改派問題,恐將衍生諸多實務爭議,近期某上市公司
經營權糾紛即為其適例,期待主管機關及我國實務判決能儘
速表明法律見解俾為遵循,本文僅提供法律見解諸說其一之
參考,尚有疏漏仍待指正,應以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職權行
使認定為準。


王尊民律師事務所
王尊民律師
106 年 3 月 15 日

漢微科內線交易案 財務顧問涉案事證尚待補強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pUPbDGRT3ZVGZCaEdpT3AxMTA/view報載檢調偵辦漢微科內線交易案因牽涉號稱「外資圈第一美女」的外部專業財...
11/03/2017

漢微科內線交易案 財務顧問涉案事證尚待補強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pUPbDGRT3ZVGZCaEdpT3AxMTA/view

報載檢調偵辦漢微科內線交易案因牽涉號稱「外資圈第一美女」的外部專業財務顧問及其夫婿婆婆趁機搶先買賣股票牟利而成為近日財經新聞焦點,惟遍觀相關報導,該名財務顧問涉案事證尚非明確,或係因偵查不公開原則並無法一窺完整犯罪事實輪廓,惟甚多媒體報導及評論似乎已將該名嫌疑人定罪並發掘評論其身家背景及職場薪資收入等與本案無關資訊,為聚焦於本案內線交易法律規定適用,僅能針對報載有限犯罪資訊,初步提醒建議檢調機關能再為補強涉案事證,期能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維護並充分保障嫌疑人人權,於當前司法改革沸沸揚揚之際,檢調機關應以每一個司法個案來重建人民對司法正義公正的信賴和期待,事實上,依報載「檢方調查,邱慧平名下無買進漢微科股票,本人也否認洩漏購併案情節,但去年六月十六日重大訊息公布前,許耀仁卻在五月二十四日至六月十五日間,陸續透過人頭布局漢微科股票,並在併購案消息曝光後,先賣一部分股票,之後再將未出脫的股票讓ASML溢價收購,粗估許耀仁及其母等人的不法獲利約二千一百萬元」等語,果爾如該報導事實無訛,要繩之以內線交易罪責並達到起訴犯罪事實門檻,恐有以下諸多疑義仍待檢調積極查證補強:
(1) 該名財務顧問名下並無買賣漢微科股票,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人應以實際知悉未公開且具體明確之內線消息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為犯罪成立要件,苟無買賣股票行為存在,其知悉消息之人與買賣股票之人並非同一人情況下,除非能證明該等人間有共犯關係,並不能僅因其知悉內線消息而課予罪責。
(2) 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的範圍究何所指?依過去承辦案件經驗,被告常以其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間並不存有委任關係為抗辯,本案財務顧問係受收購方ASML公司委託執行財務顧問相關服務,並非受被收購公司漢微科公司委託,依國內首見財務顧問從事內線交易判決有罪確定案例(日月光併購環電內線交易案),我國法院判決法律見解認為「被告○係安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顧問師,因安侯顧問公司受日月光公司委託提供環電公司之股權價值分析,及合理性分析意見等相關服務,而任職在安侯顧問公司之被告○經指派負責蒐集上開委託案資料,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北院101年度金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高院102年度金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與本案情節相若,同係收購公司委託財務顧問內線交易,事實審法院均認為該收購公司委託財務顧問應符合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惟與本案不同的是,本案財務顧問名下並無買賣漢微科股票的事實,至關於基於職業關係而獲悉消息之人,並不以與被併購公司有委任關係為限,有另案判決意旨(旺宏內線交易案,高院102年度金上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悉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將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範圍適用廣泛,幾乎接近內線交易理論市場論之規範對象,惟仍以基於職業關係而獲悉消息之人「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為限,本案財務顧問似不符合「而為該公司股票買賣」之要件。
(3) 本案實際買賣漢微科公司股票之人,為該財務顧問之夫婿及婆婆,不能僅因有夫妻及婆媳關係存在,逕認為該財務顧問有洩漏內線消息給其夫婿及婆婆,行為人間有配偶等親屬關係與渠等間有無內線消息傳遞事實,不能等同視之,實務上常見案例如近期判決無罪確定的胖達人內線交易案及佳鼎公司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公訴事實及舉證均遭法院打臉,並不能以有配偶等親屬關係而解免檢察官應盡證明傳遞消息事實舉證責任,況查,另案判決案例事實(建興內線交易案,北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係接送妻子上下班途中於車上聽聞妻子電話談論公事而知悉光寶公司子公司併購建興電子公司內線消息後,於妻子不知情下自行買賣股票而成立內線交易犯罪,從而,並不能以本案財務顧問的夫婿及婆婆有買賣漢微科公司股票,逕認為該財務顧問同犯內線交易犯罪,況本案財務顧問已否認有洩漏內線消息,其如何傳遞內線消息給其夫婿及婆婆?究為有意洩漏或無意偶然間被他人探聽得知?該內線消息傳遞事實仍待檢察官調查證據補強。
(4) 本案財務顧問並未買賣股票,其夫婿及婆婆縱事先買進漢微科公司股票,除非能證明渠等間有共犯關係,否則本案財務顧問若不知情應不成罪,況其夫婿及婆婆是否知悉內線消息?消息來源如何?是否自本案財務顧問處獲悉內線消息?能否以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身分相繩?仍待檢察官調查舉證,甚者,其夫婿及婆婆從消息來源所獲悉內線消息內容,僅為市場傳聞、謠言或未經公司證實的市場臆測之詞?是否為壟統片段的資訊或有無具體內容?更攸關內線消息具體明確性之認定,期待檢察官能善盡實質舉證及證明犯罪職責,慎重謹慎為之,以免招致法院無罪判決且使無辜之人面臨媒體公審及冗長刑事訴訟程序折磨。

王尊民律師事務所
王尊民律師
106 年 3 月 10 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pUPbDGRT3ZVGZCaEdpT3AxMTA/view

24/10/2016

[尊民演講課程訊息]
歡迎大家踴躍分享給相關人員一起來進修討論

12/13(二) 09:30~12:30
財務報告不實會計主管法律責任之探討/王尊民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持續進修(12hr)實務研習班

本會為指定辦理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機構【核准日期及文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128544號函】,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會計主管需依規定每年持續進修12hr專業課程;另自2010年起,12hr持續進修至少應有為,參加本會認證課程並經測驗合格者,本會將發予合格證明,並登錄進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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