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2025
《全有或全無-關於拋棄繼承》
在靜靜的山村裡,小男孩星仔牽著爸爸的手走在回家的路上。今天村裡傳來消息,星仔的叔叔「阿順伯」過世了,留下的是一間破屋和一堆債務。
「爸,我們是不是要幫阿順伯還錢?」星仔抬頭問。
爸爸嘆了一口氣,從口袋拿出一封信說:「如果不想繼承,就要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三個月內,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這樣一毛債也不用還。」
星仔瞪大眼睛:「真的嗎?只要交一份申請書就行?」
「沒錯,但拋棄了,我們也不能拿走任何東西。要想清楚,也要提醒你的堂哥他們,如果他們也不想繼承,得一個一個聲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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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根據《民法》第1174與1176條:
1.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知悉有繼承權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放棄繼承。
2. 拋棄後視為「自始未繼承」,不需負擔遺產中的債務。
3. 但注意!若同順位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會由次順位繼承人依序遞補,他們也得提出拋棄,否則會自動成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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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這樣】
✅ 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遺產,建議拋棄繼承,一旦拋棄後,就不會繼承任何債務,但也不會繼承任何遺產
⚠️ 若同順位的繼承人均辦理拋棄繼承,下一順位的繼承人若沒辦理,會自動成為繼承人
⏰ 一定要在三個月內辦理,逾期視為同意繼承
❌ 拋棄後不可反悔,也不能分批拋棄(要就全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