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鴻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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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儀律師 Hung Yi Kuo

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文化藝術法委員會
全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
全國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全國律師公會都市計畫及建築法委員會
IBA, 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 Law Committee
LAWASIA, Environmental Law Committee
LAWASIA, Indigenous Communities
and Peoples Committee
CLA, Climate Justice Committee

29/04/2026

明日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將針對社子島開發進行細部計畫審議,本件計畫一直以來均未能充分正視居民居住權、生存及工作權,以及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對於中、小地主或在地居民等負面衝擊,類此重大開發計畫,應採取對居民之人權影響評估作為決策依據之一,在決議過程中,都委會也必須充分實踐其實質說理義務。為此,提出明日書面意見內容。供作落實都市計畫審議實質說理義務之建言:

本件社子島相關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涉及人民居住、生存與工作等基本權利之重大公共決策。是以,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案所為之決定, #應符合高度之程序正當性與理由說明義務, #並確保其決策過程具備可檢驗性與可回應性。

1️⃣ 都市計畫審議之理由說明義務: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回應」

雙向理由說明義務之具體內涵: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衝擊之案件中,行政機關之理由說明義務,不應僅止於說明其所採方案之優越性,而應包含:

📍說明現行都市計畫方案何以為最符合公共利益之選擇。
📍針對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替代方案或反對意見,逐一提出具體且可檢驗之不採納理由。

此種「雙向式理由說明」,乃確保行政決策非屬單向權力行使,而係經過理性辯證後所形成之結果。

有鑑於社子島居民及在地自救會已提出居住權衝擊、弱勢群體生存權及工作權衝擊、聚落文化保存以及都市計畫將徹底改變現有居住環境樣貌等對居民生活有重大衝擊等多項具體疑慮,以及請求採取以聚落保存方式所規劃之替代方案(參考案例即2016年I-Voting方案中「咱的社子島」方案),都委會之回應必須:

📍 就各項主張逐一列明回應
📍 避免以概括性或抽象性語句處理具體反對意見
📍 建立「意見—回應—理由」之具體對應關係(避免答非所問)

否則,將難以認定決策已達到實質審議之要求。

2️⃣ 環境影響評估撤銷之法律意義:風險評估基礎之動搖

又本件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該判決所揭示之問題,實質上已動搖原開發計畫之風險評估基礎。
於此情形下,亦懇請 都委會應:

📍 具體檢視法院判決所指摘之缺失
📍 說明該等缺失是否影響都市計畫之前提假設
📍 針對相關不確定性,提出補強或修正之處理方式

若未處理該等問題,即逕行推進都市計畫審議,將可能使整體決策建立於未經充分檢驗之風險評估之上。

3️⃣ 風險治理與行政憲政主義(Risk Governance and Constitutionalism):決策正當性之再定位

本案呈現之核心問題,在於行政決策不再是建立於確定之事實,而係建立於不確定的風險預測之上。此一轉變,正如牛津大學環境法權威教授 Elizabeth Fisher 於其風險治理與行政憲制主義理論中所指出:

當行政決策涉及高度科學不確定性時,其正當性不再僅來自結果之正確性,而係來自決策過程是否具備: #可檢驗性(reviewability)、 #回應性(responsiveness)以及 #理由充分性(reason-giving)換言之,程序本身即為正當性之來源。

依此,本案都市計畫審議之合法性,將取決於:

📍 是否充分揭露並處理都市計畫中存在之風險不確定性
📍 是否對利害關係人之主張作出具體回應
📍 是否已建立可供外部審查之理由結構

4️⃣ 具體建議

基於前述理由,建議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案審議過程中,應慎重審視居民人權影響衝擊之評估納入規劃方案調整之方式,有必要時,針對主要計畫進行提案修正,落實實質說理之義務,同時,將環評以及其他不確定性納入決策說明,而非忽略或逃避,唯有真正面對問題,建立實質可檢驗之程序正當性基礎,才有機會讓這件具高度爭議的都市計畫能順利落實。

【當國家之盾變成了利矛,我們如何定義居住正義?】從 1980 年代的土地徵收衝突,到 2000 年後樂生、大埔、華光、文林苑等震驚社會的迫遷運動,台灣的土地運動史,本質上是一部人民向政府叩問「居住正義何在」的對話錄。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即將...
25/04/2026

【當國家之盾變成了利矛,我們如何定義居住正義?】

從 1980 年代的土地徵收衝突,到 2000 年後樂生、大埔、華光、文林苑等震驚社會的迫遷運動,台灣的土地運動史,本質上是一部人民向政府叩問「居住正義何在」的對話錄。

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即將換屆之際,由臺北大學不動產與環境城鄉系何彥陞副教授主持,針對「國家管理公有財產造成的迫遷議題」展開系統性訪查。雖來得稍遲,但尚猶未晚。

今日,我參與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的公聽會,針對華光社區、大觀社區、樂生療養院等 7 件重大案件發表意見。身為過去協助大觀社區協商談判的一員,我從法律與人權治理的角度,提出兩大核心檢討:

1️⃣ 國家角色的矛盾:基本權保障的防禦盾變成了攻擊利矛

在傳統法理中,基本人權是人民對抗國家侵害的「盾牌」。然而,在公有土地爭議中,我們卻看見國家切換為「私法主體」角色,將財產權化為「利矛」,反過來控告人民「無權占有」,或透過開發手段強迫居民離開家園。

這種角色的前後不一,在歷史的斷層中尤為劇烈:

法制銜接的斷裂: 從日治(登記對抗主義)到民國(登記生效主義),土地總登記的草率,讓代代世居者在制度轉換間失去了所有權。

歷史脈絡的安置: 1948 年因戰亂而生的「暫時安置」,在反攻大陸無望後轉為落地生根,如今卻面臨國家以土地開發為名的索還。

法律系大一必修的「國庫理論」告訴我們:國家能否以私人地位脫免憲法義務?答案應是否定的。 居住正義不只是房子的問題,更關乎憲法第 15 條的生存權,以及人性尊嚴下的自我認同。遺憾的是,我們的人權保障似乎總在仰望憲法法庭的被動作為,而非行政與立法機關的主動填補。

2️⃣ 居住權生成的制度性檢討

在現行體制下,居住權的生成機制極度匱乏:

程序正義的形式化: 在計畫行政中,居民參與往往流於形式,只有「發言權」,卻無「決策影響力」。

時效取得制度失靈: 導致世居者在開發壓力下,被迫轉向「文化資產保存」尋求庇護。

這反映了一個荒謬的現狀:為什麼我們必須證明家園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才能換取「活下去」的權利? 文化資產不應是居住權的唯一救命稻草,非正規住居的保障,應回歸到對人權基本價值的尊重。

3️⃣ 跟上國際人權治理的腳步

居住正義的問題,絕非單純的產權合法性爭議。人權議題已深入各個領域,從國家的調查報告到企業永續資訊揭露(ESG),「人權盡職調查」(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已是政府與企業不可迴避的責任。

根據《經社文公約》第 4 號及第 7 號一般性意見,適足居住權與禁止強制迫遷是國際公認的人權底線。在今日的公聽會上,我衷心希望公部門能展現高度,不再視居民為開發的阻礙,而是共同思考如何透過制度創新,讓台灣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法律的能動性來自社會的溝通,而非權力的壟斷。法律的功能應在「不遺漏任何人」的前提下設計制度,而非對特定階級或族群的歧視或壓迫。

我們寶貴的民主,從來不是單純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能站在保障少數的立場下,同時顧及多數。 司法擁有的「抗多數決」特性,正是為了防免國家藉由不斷地「分類」,讓我們隨時擔心當自己有朝一日成為社會眼中的「少數」時,是否也會因此受到迫害。

#居住正義 #國家人權委員會 #人權治理 #環境法 #大觀社區 #適足居住權

今天是地球日。--在1970年代,第一個地球日於美國發起,其背景並非單純的環境倡議,而是長期累積的環境災害與公共衛生危機——從石油外洩、空氣污染,到河川污染甚至燃燒的事件,使得「環境」首次從私人問題,轉化為公共治理的核心議題。其後,環境保護...
22/04/2026

今天是地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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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0年代,第一個地球日於美國發起,其背景並非單純的環境倡議,而是長期累積的環境災害與公共衛生危機——從石油外洩、空氣污染,到河川污染甚至燃燒的事件,使得「環境」首次從私人問題,轉化為公共治理的核心議題。其後,環境保護署(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成立,潔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與潔淨水源法案《Clean Water Act》相繼制定,環境保護逐漸被制度化為國家治理的一環。

然而,若將視角拉長,地球日的誕生,其實不只是「環境運動的成功」,而是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轉變:

當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已經足以反過來影響地球系統本身時,傳統以國家為中心的法律治理架構,開始出現明顯的不足。

從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喪失,到海洋污染與極端氣候事件,這些當代重大環境問題,並非單一國家可以處理,也不再只是「污染者付費」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可以回應。環境風險,逐漸轉變為跨國供應鏈、金融市場乃至於投資決策的核心變數。

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近年來所謂的永續資訊揭露制度,無論是《IFRS S1》與《IFRS S2》,或是以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與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為基礎的揭露架構,開始被視為企業治理的重要一環。

如果僅僅將永續資訊揭露理解為「揭露義務」或「報告格式」,恐怕仍停留在過於表層的認知。更精確地說:

永續資訊揭露的本質,並不是資訊揭露本身,而是企業如何辨識、評估並管理其所面對的環境與社會風險。

換言之,這是一種治理技術的轉變。

企業不再只是回應既有法規的遵循主體,而是逐漸被納入一種新的責任結構之中,在其經營決策中,必須同時回應:

1️⃣ 氣候風險對資產價值的影響
2️⃣ 環境破壞所引發的法律責任
3️⃣ 供應鏈中人權侵害的風險外溢
以 4️⃣ 及市場與投資人對於永續表現的評價機制

然而,從目前多數企業的實務運作來看,永續資訊揭露往往仍被視為一種行銷工具、年度報告或者只是法規要求的合規成本。

而非真正將永續資訊揭露的意義納入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決策基礎。

在這樣的認知落差下,制度本身即產生了一種弔詭:

一方面,國際規範不斷強調永續揭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業在實際運作中,卻未真正將其視為風險治理的一環。結果便是永續揭露流於形式,而未能轉化為實質的治理能力。

回到地球日的原點,它所象徵的,從來不只是對環境的關懷,而是對既有治理模式的反思與重構。

如果說1970年的地球日,是將環境問題帶入國家治理之中,那麼今日的永續資訊揭露,我想進一步追問:

當企業已成為影響地球系統的重要行為者時,是否應承擔與其影響力相對應的治理責任?

這不僅是環境議題,也是公司治理、金融市場乃至於人權保障的交會。

在這樣的脈絡下,企業必須重新思考「永續資訊揭露」究竟是成本,還是工具?如果能將它視為治理工具,那麼真正的價值,並不在於「揭露了多少」,而在於:

👉 是否能提前辨識風險,避免重大損失
👉 是否能轉化為市場信任與投資判斷依據
👉 是否能在政策與資源分配中取得優勢位置

最終,第一個地球日所留下的問題,並沒有結束。它只是從「國家如何治理環境」,轉向企業如何在其經營行為中,承擔對環境、社會與人權的影響責任。

而這,或許才是當代永續治理真正的起點。同時,也是地球日我們必須重新省思的意義。
(圖片為 AI生成)

【從TCFD到IFRS S2的揭露結構】IFRS S1/S2成為今年臺灣永續資訊揭露的重要指引後,我們回頭來拆解和 S2 最具相關性的揭露框架: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IFRS S2 就像是 TCFD 的升級版,它完全承襲了 TCFD ...
05/04/2026

【從TCFD到IFRS S2的揭露結構】

IFRS S1/S2成為今年臺灣永續資訊揭露的重要指引後,我們回頭來拆解和 S2 最具相關性的揭露框架: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IFRS S2 就像是 TCFD 的升級版,它完全承襲了 TCFD 的骨幹(四大核心支柱),並進一步融合了 SASB(針對不同產業的專屬標準)。

您大概就能掌握永續報告的撰寫邏輯:

1️⃣ 治理 (Governance):企業內部由誰負責督軍?

前面好幾篇貼文一直強調,接軌IFRS S1/S2後,董監事的角色將變得更為重要,利害關係人(投資、融資方)更專注在企業「最高層級」是否真的重視氣候議題。

董事會的監督: 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是如何監控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機會?

管理階層的角色: 高階主管們在評估和管理這些風險時,具體的職責與運作程序是什麼?

2️⃣ 策略 (Strategy):氣候變遷對公司生意的實質影響?

氣候議題必須與公司的主要產品或業務產生連結!而不再是過去作坐公益打打形象牌就可以敷衍了事。企業的經營策略將被放大檢視,是否足以回應與氣候相關議題的經濟發展。

短中長期衝擊:盤點氣候風險與機會對企業商業模式、價值鏈的實際影響。

財務與決策影響:這些風險會對當期與未來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造成什麼改變?

氣候韌性與轉型:TCFD 要求評估在不同情境(如升溫 2°C 或更低)下企業的生存能力;IFRS S2 更進一步要求企業端出具體的「氣候相關轉型計畫」。

3️⃣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建立企業的氣候防護網。

企業必須建立一套具體的 SOP 來面對未知的氣候危機:

辨識與評估: 描述公司用什麼流程來找出並排序氣候相關風險。

系統整合: 最關鍵的是,這個氣候評估流程不能只停留在永續部門,必須整合進企業整體的風險管理系統之中。

4️⃣ 指標與目標 (Metrics and Targets):用數據來說明一切。

企業必須交出具體的成績單(ESG數據)來證明進度:

溫室氣體盤查: 揭露範疇 1(直接排放源)、範疇 2(間接排放源),以及(如適用)範疇 3 (碳足跡)的溫室氣體絕對總排放量。

跨產業與專屬指標: 包含資本部署、內部碳定價等通用數據;IFRS S2 更要求結合自身商業模式,提出「產業別專屬指標」。

目標達成率: 揭露企業設定的氣候目標,以及管理階層是用哪些指標來追蹤達標進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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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上面這四大支柱(以及延伸出的 11 項細部建議)能順利落地,TCFD 準備了兩套指引供企業參考:包括「全行業通用指引」 提供所有企業在實施揭露時的基礎背景與建議以及「特定行業補充指引」: 針對「潛在財務受氣候影響最大」的產業提供額外的重點考量。主要分為兩大類別:

金融業: 銀行、保險、資產所有者與管理者(因為掌握了市場資金流向)。

非金融業: 包含能源、交通、材料與建築,以及農業、食品與林產品。這四個群體因為高碳排或高度依賴水資源,揭露要求會被更嚴格地檢視!

IFRS S1/S2 承繼 TCFD的揭露框架並且大大提升法律上的責任以及可審計等監管責任,讓氣候風險跟「財務數字」與「產業特性」綁得更緊密。對於已經習慣發布TCFD報告的業者而言,接軌IFRS S1/S2 應當不陌生才對!但面對新制度的局勢,永續資訊揭露的法律上責任將日趨嚴謹,對公司內部的治理文化也慢慢發揮滲透的功能。

您知道未來的下一步,將可能從TCFD進階到TNFD(與自然相關的財務揭露)制度嗎?我國已經有業者開始發布TNFD報告,無論是現階段或未來,強調整體產業鏈的氣候或自然影響(甚至是依賴)以及整體產業鏈的盡職調查,都將是未來發展的趨勢。

您的產業必須揭露永續資訊嗎?或者您的產業可以成為這些業者的助攻者角色?

歡迎交流。

04/04/2026

【當能源、關稅與供應鏈成為同一件事】

最近,美國總統川普針對伊朗的發言,除了讓股市上下擺盪,背後真正發生的,可能是另一件更重要的事:

👉 全球經濟秩序,正在被重新政治化。

先看一個關鍵事實:

📌 荷莫茲海峽
每天約有 2,000 萬桶石油通過
約佔全球石油消費 20%

換句話說,這裡不是地圖上的一條線,而是全球經濟的「開關」。當川普談到「掌控海峽」、「能源利益」時,市場的反應非常直接:

📈 油價一度大漲(單日接近 8%)
📈 年度油價預測上修約 30%

👉 地緣政治,已經直接變成市場價格起伏的關鍵。

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能源。而是下列幾件事正被川普綁在一起看待:

🔹 能源(石油供應)
🔹 安全(地緣政治)
🔹 貿易(關稅)
🔹 產業(製造回流)

這四大面向變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工具。

例如:

📌 美國對藥品祭出最高 100%關稅
📌 明確要求企業「回美國生產」

目前:

🔸 美國使用的專利藥,有 53% 在海外生產
🔸 相關原料(API),僅 15% 在美國製造

👉 政策訊號非常清楚:

不是建議你回來,是「你不回來就要付代價」。

企業也開始動了:

🚗 Toyota:投資 100 億美元
🚗 Hyundai:投資 260 億美元
👉 目標:提高「美國製造」比例

這似乎意味著,過去企業考慮的是「成本及效率」現在卻變成「政治風險」、「國家政策」同時,另一個訊號也很明確:

📌 美國退出巴黎協定
📌 停止氣候資金承諾
📌 認為國際氣候制度「不符合美國利益」

👉 氣候議題,不是消失,而是被「往後排」,這不是單一政策,而是整個系統在轉向👇

✔ 能源 → 戰略工具
✔ 貿易 → 政策槓桿
✔ 供應鏈 → 國家控制

從川普的一連串動作,我們正從「全球化治理(global governance)」 走向「地緣政治化治理(geopoliticized governance)」而在這個轉折點上,真正被擠壓的問題包括,氣候變遷,還剩下多少優先順位?世代正義是否仍是全球共同守護的議題?以及所謂的讓美國更偉大,正建立在地緣政治利益上,犧牲其他國家利益,我們很難想像在這樣的政治氛圍下,我們該如何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更不用說任何氣候議題帶來的環境問題。

此刻的國際動盪令人擔心對於全球永續發展的影響,以及現在所作所為人類又將付出多少代價補救。

04/04/2026

永續報告書從GRI到IFRS S1/S2,不只是改一套準則,而是法律責任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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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我們熟悉的永續報告書寫作準則即 GRI準則,本質上比較像是企業在說一個「關於永續的故事」:

✔️ 我們很重視環境
✔️ 我們正在努力減碳
✔️ 我們對社會有貢獻

說得好不好,影響的可能只是品牌形象。

但現在,情況完全不一樣了。

👉 ESG正在從一種溝通工具,變成一種法律責任。

當企業開始導入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S1 / S2,事情變成:

👉 你說的每一件「永續資訊」,
👉 都可能變成「財務資訊的一部分」,
👉 甚至是「法律責任的起點」。

這背後其實有一個關鍵轉變:

IFRS S1/S2 承繼了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的四大揭露架構:治理(Governance)、策略(Strategy)、風險(Risk Management)、指標(Metrics & Targets)。

過去,TCFD「建議你這樣做」,不是「你一定要負責」。

但現在的IFRS S1 / S2,將這套架構,變成一種「你必須負責的揭露義務」。這會帶來什麼改變?

簡單講三件事:

🔹 1️⃣ ESG資訊,開始進入「會被追究責任」的世界

以前:寫錯最多被質疑
現在:寫錯,可能會被投資人告

🔹 2️⃣ 永續報告,不再只是報告,而是「 #證據」

你揭露的碳排、風險、轉型策略
未來都有可能出現在:

✔️ 投資人訴訟
✔️ 主管機關調查
✔️ 氣候訴訟

🔹 3️⃣ 氣候風險,開始變成企業「不能忽視的法律義務」

一旦你在報告裡承認風險存在
👉 就很難再主張「我不知道」
👉 也更難不採取行動

換句話說:

👉 企業怎麼說,會影響它未來要怎麼負責。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看到一個很重要的趨勢:

📌 永續報告書開啟ESG氣候訴訟的可能性
📌 ESG開始進入財務可審計責任
📌 董事的注意義務被重新定義(永續資訊作為董事治理工具)

用一句話總結:
👉 TCFD是「揭露架構」,IFRS S1/S2則是「法律化的揭露義務」

掌握永續資訊,成為公司治理重要的風險管理工作,在永續發展的市場轉型中,轉化風險為企業競爭力的機會,讓您的企業無論在產業鏈的供給或面對產業鏈盡職調查都能經得起考驗。別讓企業轉型的壓力放在最後一刻!

01/04/2026

過去永續報告書對您的產業可能是:
1️⃣因應金管會規範的法遵成本。
2️⃣企業行銷和形象的公關工具。
3️⃣少數的企業將永續報告視為治理工具。

2026年IFRS S1/S2導入後,永續報告可能會徹底產生質變,原因在於提高企業在永續資訊的揭露風險。

永續報告書將更側重在公司決策治理的角色,把永續資訊納入:
📌風險管理
📌投資決策
📌供應鏈管理

焦點會更專注在氣候風險(transition + physical)以及法律責任(greenwashing / disclosure liability)。

永續資訊也將從敘事文件轉變成可訴訟的文件資料,包括:
📌投資人訴訟依據
📌金管會調查基礎
📌民事責任來源

2026年後的永續報告書發展,將是 #企業風險結構的法律化呈現
從氣候風險、法規風險及供應鏈風險,永續報告書將成為企業風險治理的重要依據。

我們的服務是協助您,讓每一年的永續報告書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據,同時,防免不實揭露的法律風險,讓企業真正轉向永續發展的企業轉型。

歡迎留言諮詢。

2026年,企業永續資訊揭露正式進入新階段。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已須接軌 IFRS S1 / S2,並將永續資訊納入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 這不只是揭露升級,👉 而是企業治理與法律責任的重構。這同時也代表:1️⃣ ...
26/03/2026

2026年,企業永續資訊揭露正式進入新階段。

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已須接軌 IFRS S1 / S2,並將永續資訊納入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

👉 這不只是揭露升級,
👉 而是企業治理與法律責任的重構。

這同時也代表:

1️⃣ 永續資訊必須與財報同步發布
不再是延後發布的報告,而是資本市場即時資訊。

2️⃣ 從GRI走向IFRS:進入可審計時代
每一項揭露數據,都可能成為未來訴訟與監管檢驗的證據。

3️⃣ TCFD架構全面進入董事會決策
治理、策略、風險、指標,成為企業決策核心。

4️⃣ 強化ESG數據作為治理工具
影響策略、風險管理與資本配置,企業必須提出可被檢驗的轉型計畫。

5️⃣ 供應鏈責任全面擴張
風險不再只在企業內部,而是整個價值鏈。

⚠️ 這一切最核心的變化是:

永續報告已從「自願揭露」
👉 轉為「資本市場規範」

從「敘事工具」
👉 轉為「財務決策基礎」

並正式進入:
董事責任 × 法律責任 × 審計體系 的階段。

如果你的企業仍然——
把ESG當作品牌宣傳,而非決策工具,

👉 那麼這些揭露資訊,可能會成為未來風險的來源。

而已經開始發生的是,隨著TNFD發展,全球正從「氣候」走向「自然」。企業將被要求揭露的不只是碳,而是對「 #整個生態系」的影響。

2026年其實是ESG治理重要的「分水嶺」

您的事業是否已準備好,讓您的ESG資訊被市場(市場規範)、投資人(ESG投資)與法院(董監事責任、漂綠及氣候訴訟等風險)同時檢驗?

歡迎留言交流!
#永續報告

在延續文化資產歷史街廓保存議題前,我想插隊聊聊「市地重劃」的問題。--​一、土地開發的悲劇在最近媒體報導,臺中市大夫第市地重劃自救會會長選擇到台北捷運廁所縱火一案,我們可以稍稍回顧因為土地開發,包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造成的各種悲劇,包括:1...
11/02/2026

在延續文化資產歷史街廓保存議題前,我想插隊聊聊「市地重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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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開發的悲劇

在最近媒體報導,臺中市大夫第市地重劃自救會會長選擇到台北捷運廁所縱火一案,我們可以稍稍回顧因為土地開發,包括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造成的各種悲劇,包括:

1. 2010年,苗栗大埔朱馮敏阿嬤喝農藥自殺。(區段徵收)
2. 2013年,苗栗大埔張藥房老闆自殺。(區段徵收)
3. 台中黎民幼兒園林金連園長數次血諫和自殘。(市地重劃)
4. 2024年,高雄81期重劃區,大寮眷村強拆,李姓屋主上吊自殺,並留下「拆我屋者全家必死」的詛咒。

再回到最近曾姓自救會長選擇以挑戰法律抗爭市地重劃制度的問題。

二、法院無解嗎?

在自辦市地重劃中最為人詬病且無可奈何的是透過偽造和假人頭組成市地重劃會,進一步侵害重劃範圍內的居民居住權益。

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中曾作出這樣的決定:

1. 民國95年6月22日、101年2月4日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而降低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 #重劃會未合法成立, #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

2. 以規避上開同意比例之目的而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者, #受移轉登記人之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選任決議計算。 

大法庭裁定似乎為市地重劃「惡意圈地」的爭議,開啟一條杜絕不肖開發商灌水組成市地重劃會的救濟路徑。但在實際救濟過程,一路走來依然艱辛。

三、黎明幼兒園案

以臺中黎明幼兒園案,目前已經更五審的程序。來來回回,即便重劃會組成有不法,但實際認定上,得看開發商灌水的技術是不是足夠高明到,即使我的人頭檯面下是灌進來的,檯面上依然可以計入重劃會組成,再以剔除方式,重新計算重劃會組成是不是合法成立。這件案子在最後一次最高法院發回時,對開發案質疑某些借名登記的所有權人在資格上「似乎」沒有不符合法律規定,重劃會仍然可能合法成立。

四、其他個案

其他自辦市地重劃會也面臨重劃會會長因為偽造文書等灌水遭到刑事追訴,但重劃會會因為這樣而不成立嗎?答案是個案認定。依照重劃會組成人員的資格逐一剔除,如果仍然滿足重劃會的組成人數和選舉同意比例,重劃會可能會繼續活著,即便受迫遷戶,明明知道這一切都是靠著借名、土地共有移轉或者利用購買共有地強制分割共有將其他小土地一一吃下來後,蠶食鯨吞市地重劃的土地持分,手段不勝枚舉。

難就難在對抗整個市地重劃會集團最初的惡,並沒有因為當時的不肖開發商受到刑事追訴,一切就劃上句點,反而,靠著時間和不斷買下土地,最終,這個最初的惡,依然得逞,取得土地開發利益。

五、土地開發的必要之惡?

如果從土地所有權整合或者土地有效利用角度出發,市地重劃並不是件壞事,區段徵收的超額徵收,如果將它想像成開發者和土地所有權人間你情我願的聯合開發契約,而不是動用公權力,以追求政府財政自償、平衡開發成本甚至「將區段徵收作為政府挹注財政收入的工具」作為正當化超額徵收的理由。

很多問題,起心動念並不見得是壞的。但現在的制度讓一開始就行歹念的人,甘願冒著違法的風險,也要拿下市地重劃的龐大土地利益。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但區段徵收的濫用,某程度代表政府帶頭做,而市地重劃,則是即使真相是重劃會組成是場騙局,但無礙於市地重劃繼續進行。一個即便違法,土地開發利益依然入袋的生意。

土地開發的雙面刃,在法律制度上該如何防免重劃會一開始就起心動念干犯違法的風險,回應這些經歷不當土地開發的受迫遷戶的犧牲和掙扎,導回土地開發手段的正軌?例如研議於重劃計畫核定階段導入預防性聽證制度,並針對涉及組織性犯罪或偽造文書之重劃會建立撤銷核定之強制退場機制,以制度性手段防免開發商「最初之惡」。

這不僅是國土合理使用重要的議題,更是人權保障的重要課題,關鍵不單單是財產權,更重要的是作為人基本的生存、居住的權利保障。

*市地重劃分為公辦及自辦兩者類型,依據類型不同,採取救濟途徑就可能會是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依個案爭議判斷。
(圖片為AI生成)

聽過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原則」嗎?--從巴黎聖母大教堂到日本熊本城毀壞後重建,這還能算是文化遺產嗎?本文帶您認識,對於「真實性原則」起了非常重要轉折點的《奈良真實性文件》,是如何看待文化遺產真實性這件事。文化遺產並不是將過去「凍結」在某一個靜...
10/02/2026

聽過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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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巴黎聖母大教堂到日本熊本城毀壞後重建,這還能算是文化遺產嗎?本文帶您認識,對於「真實性原則」起了非常重要轉折點的《奈良真實性文件》,是如何看待文化遺產真實性這件事。

文化遺產並不是將過去「凍結」在某一個靜止的瞬間,而是持續地、誠實地面對過去與未來的交織。從有形文化遺產跨越到無形文化遺產,文化遺產保存真正關鍵的是守護的是支撐其後的文化邏輯、社群價值與地方記憶。

而臺灣在文化資產保存的實踐上該如何從「財產權保障」的思維,看見文化資產保存對於文化多樣性、人類重要歷史記憶留存等真正重要的公共利益,仍有漫長的路要走。只是時間沒辦法等待,記憶不斷被拆除、遺失,何其沈重、嚴肅卻必須努力搶救。

從物質到靈魂:從《奈良文件》看文化遺產真實性的當代思維
#文化資產保存

一、引言:打破「原件」的迷思當你走進一座古蹟或文化遺產時,會想到下列類似的問題嗎?「這根樑是真的嗎?」、「這是當年的那塊磚嗎?」、「這些事真的嗎?」在大眾的認知中,古蹟價值似乎與其物理物質的年紀直接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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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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