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4/2026
明日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將針對社子島開發進行細部計畫審議,本件計畫一直以來均未能充分正視居民居住權、生存及工作權,以及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對於中、小地主或在地居民等負面衝擊,類此重大開發計畫,應採取對居民之人權影響評估作為決策依據之一,在決議過程中,都委會也必須充分實踐其實質說理義務。為此,提出明日書面意見內容。供作落實都市計畫審議實質說理義務之建言:
本件社子島相關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涉及人民居住、生存與工作等基本權利之重大公共決策。是以,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案所為之決定, #應符合高度之程序正當性與理由說明義務, #並確保其決策過程具備可檢驗性與可回應性。
1️⃣ 都市計畫審議之理由說明義務: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回應」
雙向理由說明義務之具體內涵: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衝擊之案件中,行政機關之理由說明義務,不應僅止於說明其所採方案之優越性,而應包含:
📍說明現行都市計畫方案何以為最符合公共利益之選擇。
📍針對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替代方案或反對意見,逐一提出具體且可檢驗之不採納理由。
此種「雙向式理由說明」,乃確保行政決策非屬單向權力行使,而係經過理性辯證後所形成之結果。
有鑑於社子島居民及在地自救會已提出居住權衝擊、弱勢群體生存權及工作權衝擊、聚落文化保存以及都市計畫將徹底改變現有居住環境樣貌等對居民生活有重大衝擊等多項具體疑慮,以及請求採取以聚落保存方式所規劃之替代方案(參考案例即2016年I-Voting方案中「咱的社子島」方案),都委會之回應必須:
📍 就各項主張逐一列明回應
📍 避免以概括性或抽象性語句處理具體反對意見
📍 建立「意見—回應—理由」之具體對應關係(避免答非所問)
否則,將難以認定決策已達到實質審議之要求。
2️⃣ 環境影響評估撤銷之法律意義:風險評估基礎之動搖
又本件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該判決所揭示之問題,實質上已動搖原開發計畫之風險評估基礎。
於此情形下,亦懇請 都委會應:
📍 具體檢視法院判決所指摘之缺失
📍 說明該等缺失是否影響都市計畫之前提假設
📍 針對相關不確定性,提出補強或修正之處理方式
若未處理該等問題,即逕行推進都市計畫審議,將可能使整體決策建立於未經充分檢驗之風險評估之上。
3️⃣ 風險治理與行政憲政主義(Risk Governance and Constitutionalism):決策正當性之再定位
本案呈現之核心問題,在於行政決策不再是建立於確定之事實,而係建立於不確定的風險預測之上。此一轉變,正如牛津大學環境法權威教授 Elizabeth Fisher 於其風險治理與行政憲制主義理論中所指出:
當行政決策涉及高度科學不確定性時,其正當性不再僅來自結果之正確性,而係來自決策過程是否具備: #可檢驗性(reviewability)、 #回應性(responsiveness)以及 #理由充分性(reason-giving)換言之,程序本身即為正當性之來源。
依此,本案都市計畫審議之合法性,將取決於:
📍 是否充分揭露並處理都市計畫中存在之風險不確定性
📍 是否對利害關係人之主張作出具體回應
📍 是否已建立可供外部審查之理由結構
4️⃣ 具體建議
基於前述理由,建議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案審議過程中,應慎重審視居民人權影響衝擊之評估納入規劃方案調整之方式,有必要時,針對主要計畫進行提案修正,落實實質說理之義務,同時,將環評以及其他不確定性納入決策說明,而非忽略或逃避,唯有真正面對問題,建立實質可檢驗之程序正當性基礎,才有機會讓這件具高度爭議的都市計畫能順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