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2026
法庭隨筆
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
被告辯護人在刑案準備程序提供的證據,當時的檢察官說沒有意見,到了審理程序法官再度提示這個證據問檢察官表示意見,這次來了一個跟之前不一樣的檢察官,竟然說這是被告製造的,意思就是這是偽造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那身為辯護人該怎麼辦?當然是主張有證據能力,可是光這樣講法官不會理你,你必須要針對你所提出卻不被檢察官認同可作為證據的證據請求調查,檢察官既然說你提供的文書是偽造,本宮當然要傳喚製作文書的人來作證,證明這份文件並非偽造。結果檢察官竟說沒有調查必要,理由是偵查中為何不提出,拖到已進入審理程序才提出?
本宮於是反駁:「偵查中被告已經針對這個問題回答過警方,但檢察官並沒有針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加以調查,被告在偵查中也沒有請律師保障自己訴訟上的權利,之後被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律師當然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調查被告的證據,而且本案早在去年第一次開庭之前,我們就已經以準備程序狀提供相關的文書證據讓法院調查,當時的檢察官對於我們的證據並沒有意見,既然當時的檢察官認為可以作為證據,我們自然不需請求法院調查此文書的真實性,如今換了一個檢察官,莫名其妙否定前面準備程序另一個檢察官的說法,還質疑我們所提供的有利證據是製造的,請求調查是在拖延,然而檢察官依法本就應該在偵查過程中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一併調查,如今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偵查中不查,到了法院進行審判還要法院不要調查被告所提出的證據,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也有依職權應該調查的法律上義務,不能夠因為被告在審判過程中提出就認為這是拖延」。
向法官說明的過程中檢察官插嘴,被我阻止,要他在我講話的過程中不要插嘴。
於是他惱羞成怒,重複前面說我們偽造證據、拖延提出證據調查的聲請之類的話,但檢察官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上根本站不住腳,而且一點道理都沒有,還像個土霸王說:等一下你要是再講我就要繼續講,讓筆錄寫個10頁!
本宮看檢察官這是動氣啦😂,懶得理他,就沒看過這種的。由於法官也同意我們調查證據的聲請,本宮就不再說了。
回程在高鐵上,看一些過年期間去義大利的照片,轉換一下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