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男律師曾威凱

刑男律師曾威凱 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主要業務為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委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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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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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日常
22/09/2020

律師日常

24/12/2019

「生命最終極的死亡,是當人們都遺忘他的時候。」這是《可可夜總會》令我非常印象深刻的台詞。
 
如果小燈泡的生命,可以換來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真正建立。或許,才能讓小燈泡永遠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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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是小燈泡案件的更一審結辯,以下是我的庭外陳述:
 
小燈泡的案件發生至今,家人的心痛仍無法平息,巨大的傷痛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如同我們永遠忘不了小燈泡,悲傷在此生已不可能復原。
 
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只能是與這一個永恆的傷害共存、與悲傷一起生活。
 
本案,審檢辯三方,我們看到在自己的工作領域中努力奮鬥的法律人。更有諸多醫學、心理、精神專家在這個案件中努力。對此,我們由衷感謝。
 
身為被害者家屬,我們相當恐懼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發以及徹底教化,因此,我們無法承受兇手回到社會。我們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永隔。
 
然而,身為一個倡議者與參政者,對於我來說,就算判決被告極刑,這樣的結論也與我所認為的正義有很大的距離。縱使國家奪走王先生的命,終究說來,怎麼會有安慰可言?怎麼會有正義可言?
 
我們想要的是小燈泡沒有離開。
 
退一萬步,我要其他的孩子不再遭受同樣的噩運。
 
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生命的羞辱。在我心底,小燈泡的命絕不會與王先生的性命等價
 
作為母親,作為被害者,我要求我們應當重新賦予小燈泡性命的價值。
 
我認為只有一件事情可以表彰我們對於燈泡性命的重視。那就是,讓燈泡成為因無差別殺人而受害的最後一個孩子。
 
身為母親,小燈泡讓我更勇敢,去走完他來不及參與的人生,身為一個參政的公民,我有義務不讓小燈泡白白犧牲,我們必須要求政府以及社會中任何相關單位及環節,確實檢視是否曾經有任何機會阻止悲劇的發生。
 
對於個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如何對於這一位顯然生病的被告提出治療矯正方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是否可以追蹤被告一生,是否可以增加個人、家庭乃至社群的病識感,提早協助及扶持非行少年與高危人員,確保憾事不會重演。
 
在制度面,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分配資源,認真看待國家中、社會中,那些巨大精神壓力公民的照料、生活。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看待毒品施用與生活的關聯性、毒品施用與精神疾病惡化的關聯性,並且早期介入。
 
即使原二審法院判決未符合家屬判處極刑的請求,但我們仍可看到合議庭在懲治犯罪與防免再犯的努力,然而,以我國現行制度,在法院給予無期徒刑判決時,被告有可能在未來仍然存有假釋的機會與可能。
 
然而目前卻不存在任何一個有效的、足夠積極的,社區處遇以及追蹤關懷的機制存在。尤其在家人當時可能已經大量離世,經濟狀況惡劣、人際關係貧乏的狀態下。國家並無法保證、也尚未提出任何方案來回應,被告無期徒刑後的未來,是否有可能再度產生風險。
 
而本案,被告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因此再度發生的高度風險,絕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所以我們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這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達賴喇嘛曾說,有一種憤怒是發自慈悲的憤怒,這種憤怒具有用途,本著慈悲為懷之心,抑或希望矯正社會的不公不義,卻不刻意傷害他人,這是一種值得擁有的良性憤怒,作為慈悲的憤怒,請各位和我一樣憤怒,也因此,身為參政者,我追求社會安全與共好,更進一步希望國家能夠為此提出對策,但我們卻從本月12日監察院對法務部提出的糾正案看到,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
 
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可見,我們把身心障礙罪犯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反而讓他們病情惡化,讓他們出獄後更加危險。
 
難道,我們要坐視這種惡性循環,都要等到重大暴力犯罪再發生後,再將這些人判死?永久移除?答案應該很明顯,我們可以一起努力改變制度,讓社會更安全更美好。
 
我很喜歡可可夜總會,其中的這句話有時會使我激動。「生命最終極的死亡,是當人們都遺忘他的時候。」
 
如果,如果小燈泡的生命可以換來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真正建立。
 
或許才能讓小燈泡永遠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

18/12/2019

行政院於2017年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有諸多擴大或加重刑罰的條文,於今日三讀通過。在立法院歷次的討論中,有諸多圍繞著擴大或加重刑罰必要性的爭論,但在民氣要求重刑的氣氛下,很難.....

17/12/2019
「在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的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在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條文明定,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此外,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
17/12/2019

「在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的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在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條文明定,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此外,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的必要時,應即解除。

另,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的救濟權,將再議期間從原先的7天延長為10天,上訴期間則由10天延長為20天,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也從10天延長為20天。」

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提案說明指出,依照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02/04/2019

《我們與惡的距離》第一、二集除了指出新聞工作者在理想與現實間的兩難與掙扎外,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刻......

13/03/2019

[複習]正義與勇氣紀念日──為臺南而死的湯德章
 
3月13日,有一個很海賊王的名字,叫作「正義與勇氣紀念日」。因為這天,有一個偉大的臺南人為了他細心呵護的臺南殉難了。
 
比起正義與勇氣,或許這天更適合直接用他的名字來命名,因為「湯德章」三個字,是比「正義與勇氣」還要正義、還要勇敢很多很多的呀!
 
他叫湯德章,臺南人,3月13日這天的他已經是一具肋骨斷裂粉碎的屍體。在臺南市中心那個七條大路匯聚的圓環中間,整個不成人形的身體、跟他被迎頭開槍而四散的腦漿在臺南的烈日下發燙。
 
家屬不許收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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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湯德章被推舉為臺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長。日本時代擔任警官的他順利的運用人脈奔走,維持了臺南的平靜。
 
3月11日,二三十人的軍警闖入湯德章家中,企圖帶走他。湯德章拒捕,並把握時間迅速燒毀手邊的文件--所有參與臺南二二八處委會的地方人士資料、與協助的成功大學學生名單。
 
雖然名單燒毀了,但湯德章人還在,於是他被帶回逼供,倒吊刑求。即使過程極其殘忍,反覆的重擊之下讓他肋骨斷裂、粉碎,湯德章卻依然緊守口風,堅決沒有透露任何一位參與人員。
 
遭受慘無人道的對待到隔日天明,警方從湯德章的口中一無所獲,便直接將他反綁、插上姓名木牌,以叛亂罪名,在臺南市遊街示眾。
 
3月13日,槍決。
 
因為湯德章的守密與捨身,上百名參與二二八起義的臺南人士與成大學生因而逃過大劫,臺南成為全臺灣二二八事件中受害人最少的區域。
 
據說他在被槍決前,還對著四周為他啜泣的臺南市民們點頭示意、微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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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德章是臺日混血,爸爸姓坂井,來自東京;媽媽姓湯,臺南人。
 
因為母親是臺灣人,所以在過去被日本政府歧視;因為父親是日本人,所以在此時受中國政府輕蔑。
 
日本時代本為警官的湯德章,因為臺灣人身分無法升遷,而改行律師。他在地方一直擁有頗佳的聲望,所以無論在臺南市南區區長、省參議會候補參議員等推舉名單中,往往都有湯德章的名字。
 
1947年3月,因為二二八延燒得越演越烈,臺灣行政長官陳儀迫於情勢,允諾各縣市參議會提出的「全面改革省政」、「實行市長民選」的要求,湯德章也在這時候成為第三高票的臺南市長候選人(http://goo.gl/i4xZYH)。
 
孰料隔日,當整編21師軍隊開抵臺南,湯德章隨即被控以預謀叛亂,由軍事審判庭判決死刑。當時報紙寫著:「暴徒坂井德章危害國家民族。」但若硬要這樣以父親的姓扣上湯德章的「日本」身分,那麼他到底危害了誰的「國家民族」?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中記載:「湯德章之死,臺南市民同聲喊冤」。又説:「他背負起全臺南動亂的責任,是替臺南市民贖罪的羔羊。」事件過後幾天,臺南高等法院旋即改判湯德章無罪,但那些殺人取供的兇手呢?沒有人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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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臺南市區圓環中心那個七條大路匯聚的圓環中間、湯德章銅像的所在位置,正是他被槍決之處。
 
1998年2月27日,這裡更名為湯德章紀念公園。然而園中那個象徵中華民國政權的孫文銅像卻依然豎立,壓在湯德章曾經染血的土地上。直到三年前,這個突兀的威權宣示才被拉倒;今年二二八,臺南市政府承諾將湯德章紀念公園還給捐軀在此的他,不會再豎立其他任何人的銅像。
 
在這一片小小的、血洗過的湯德章紀念公園,居然花費七十年了、這麼多人的努力,才走到了轉型正義的起點。去除威權的覆蓋後,為真相與究責畫好了起跑線。
 
未來還要好長的路啊。  

21/06/2018

【錢也能洗?─淺談犯罪後的洗錢行為】

根據臺北地方檢察署於今年6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王炳忠等人涉嫌接受中國軍事情治等機關的指示及資助,在臺發展組織,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而加以起訴。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書認定王炳忠先有前往中國收取外幣現鈔返臺,再向地下換匯業者換匯(將外幣現鈔兌換為新臺幣)。該業者負責人等也以涉嫌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等罪名起訴。

我們常聽到的「洗錢」,到底是要怎麼「洗」?當然我們不能望文生義就說是用水洗,但可以理解的是,髒錢(或說犯罪所得)可以洗得變「乾淨」。常見的洗錢方式,包括把犯罪所得用來購買高價藝術品後出售、或用空殼公司隱匿金錢,而另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談的所謂「地下匯兌」。簡單來說,這通常是由地下(非法)業者扮演類似「銀行」的角色,不法辦理匯兌業務。這是一種供需關係,主要是因為某些犯罪類型會有金錢所得(例如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而犯罪者為了能繼續使用犯罪得來的「髒錢」,必須要想辦法把這些錢「洗乾淨」,也就是切斷這筆錢與當初犯罪行為的關聯性,讓這些錢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合法取得的,以避免被偵查機關追查。

實務上有許多這樣掛羊頭賣狗肉的業者(例如外觀上是珠寶銀樓),私下卻進行換匯等違法行為,這對於有洗錢需求的犯罪者來說,正是絕佳的洗錢管道。我國近年來常見的跨國詐欺案件,詐騙集團透過分工騙取大量金錢後,便可利用地下匯兌業者,迅速將髒錢匯至國外或國內的其他帳戶,讓警方難以追查。在這當中,地下匯兌業者也就向詐騙集團收取費用提供「洗錢服務」!

針對洗錢行為,我國目前主要是以「洗錢防制法」來規範,然而成效不彰。然而洗錢防制法終於在2016年12月大幅度翻修,後續規範效應,仍有待觀察。

延伸閱讀:
1. 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ttp://www.tp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517649&mp=009

2. 蔡佩玲,洗錢防制法新法修正重點解析,收錄於《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

3.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的定義,凡是「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者,均屬於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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