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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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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各學校的月考、期中考、期末考、入學考試,可以取用出版公司出版的書籍的部分內容作為試題嗎?又如果出版公司出版測驗卷,各學校的考試,老師能夠拿這測驗卷的部分題目來出題嗎?​————————————————————​著作權...
21/12/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各學校的月考、期中考、期末考、入學考試,可以取用出版公司出版的書籍的部分內容作為試題嗎?又如果出版公司出版測驗卷,各學校的考試,老師能夠拿這測驗卷的部分題目來出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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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各學校的月考、期中考、期末考、入學考試,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依上述規定,學校可以使用出版公司所出版書籍的部分內容,供作試題之用,例如使用甲寫的一篇散文,作為閱讀測驗之用,或使用乙所寫的一篇英文文章的一部分作為英翻中的翻譯試題等。

然而如果出版公司所出版的著作本身就是試題,例如測驗卷,或智力測驗題、心理測驗題等,則不得依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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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16-11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www.tipo.gov.tw
#出版人聊天室 #創作者必知 #愛護著作 #著作權 #出版權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出版公司出版旅遊書,能否就某景點奇特的建築物或廣告招牌加以拍照,作為書籍的內容?如果照片中把建築物外面的美術雕塑也拍進去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
16/12/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出版公司出版旅遊書,能否就某景點奇特的建築物或廣告招牌加以拍照,作為書籍的內容?如果照片中把建築物外面的美術雕塑也拍進去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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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依上述規定,凡是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原則上都可以拍照,這些拍完的照片,也可以作營利使用,並且加以散布(第63條第3款。

著作權法對上述公開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例外不能加以利用的情形。例如:

1、甲有一建築,乙在戶外根據甲的建築物再蓋一個實質相類似的建築物;
2、丙在戶外製作一個雕塑,丁也在戶外製作一個與甲實質類似的雕塑;
3、戊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美術圖案,己也在自己的牆上畫一個實質類似的美術圖案;
4、庚在戶外創作一個美術雕塑,辛仿庚的美術雕塑縮小比例,製作該美術雕塑的小模型對外販賣。
以上四種情形,都是侵害著作權人戶外場所的建築著作或美術著作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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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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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聊天室 #創作者必知 #愛護著作 #著作權 #出版權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出版公司所出版的書籍,可以未經著作財產權的同意,把它作成點字書或錄音書嗎?​————————————————————​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
12/11/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出版公司所出版的書籍,可以未經著作財產權的同意,把它作成點字書或錄音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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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盲人是社會的弱勢者,而且其人數占全國人口總數,比例上屬於少數。再者,一般非盲人很少讀得懂點字書,點字書幾乎是盲人所專用。所以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特別規定, #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來製作點字書。製作者即使是公司作營利行為,也是法律所不禁止,以鼓勵一般人多製作盲人點字書,以增加盲人的閱讀範圍。

然而著作權法53條第2項規定:「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如果將出版公司出版的書籍,製作成錄音書,必須製作主體是「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而且所製作出來的有聲書,也必須要「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一般的營利公司,不可以將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製作成有聲書。而且如果是盲人福利團利製作出來的有聲書,借給一般人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的立法要件。

上述著作權法第53條所規定的,利用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來製作點字及有聲書。這「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尚包含外國人所公開發表的著作在內(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8年10月12日:(八八)智著字第88008999號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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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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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全文過長,分兩部分)Part 2​(五) #須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為輔:經濟部...
05/11/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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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過長,分兩部分)Part 2

(五) #須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為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9年1月7日電子郵件990107d號函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等。也就是說,如果引述之文獻或圖片係附屬在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者,其『重製』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引用必須以讀者的觀點來看,全文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只是輔助。換句話說,自己創作的質量,必須遠遠超過被引用的質量。如果自己創作質量,小於被引用的質量,也是一種抄襲,不是引用。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屬於「必要」、「最小」的合理範圍。所謂「合理範圍」,應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款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六)被引用的對象,必須 #與自己的創作內容有關聯:主張「引用」,必須被引用的對象的出場有其必要性或必然性,足以為自己創作的參証、說明或註解。例如寫台灣畫家席德進傳,在描述席德進的繪畫風格時可以引席德進的畫來輔助自己作說明。如果是寫小說,用席德進的畫作為章節的美編用,與該小說毫無關聯,縱使註明出處,也不是引用。

(七)被引用的對象,必須是「 #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的引用對象,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如果是引用私人的信件,必須取得發信人同意,否則不僅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也可能侵害發信人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

(八)被引用的著作, #須註明出處來源: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52條而引用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尤其是註明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姓名和被引用著作的文章名稱。如果自己的著作是學術著作,還應按學術慣例,除註明被引用作者的姓名、被引用文章外,而註明文章所登載期刊、日期及出版者等。
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可以引用他人著作,不僅引用人無須事先取得被引用文章作者的同意,而且可以不用付費。此外,引用的著作種類,也沒有限制,不僅限於語文著作,引用美術、圖形、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照片、電腦程式著作,都無妨。而且如果被引用的是語文著作,還可以用翻譯的方式加以引用。如果符合上述各引用的要件,引用後產生的著作,可以加以散布,即使營利而販賣,法律也不禁止(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及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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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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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  #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全文過長,分兩部分)Part 1​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29/10/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作者寫書授權出版公司加以出版,欲 #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在著作權法上,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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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過長,分兩部分)Part 1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個人著述,或出版公司編輯書籍,常常可能引用他人文字或圖片。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2月17日電子郵件961217b號謂:「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引用別人之著作為輔),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引用」有幾個要件:

(一) #引用目的須正當:換句話說,引用目的,須「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所謂「其他正當目的」,是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因此,「著書」在性質上合於「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參見內政部民國84年3月25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002號函)。如果將他人的學術著作的一部分引用在商業宣傳廣告中,不符合引用的目的。此外,將他人的美術著作用在書籍的封面,實有鑑賞目的,而不是供自己著作的參証註釋目的,並非屬於上述的正當目的之範圍。

(二) #引用須有自己的著作: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的著作中(參見最高法院84年台上419號判決),所以引用人須有自己的創作為前提。如果引用人沒有自己的創作,而僅重製他人著作,不符合引用的要件。例如重製他人公開發表的全文著作,以內部參考資料印發,供國軍官兵研閱,並不能主張引用(參見內政部81年12月16日台(80)內著字第8124860號函)。

(三) #須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著作: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謂:「原判決固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被告無罪之依據,但對於被告引用上訴人公司攝影記者郭○舫拍攝徐○櫻之照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前提,必該所使用之學術作品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始屬相當。」所以,如果被引用的對象,是不被保護的廣告短句;無原創性的照片;依法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或甚至只是觀念、事實、原理、發明、發現、思想、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本身等,因為這些都不是被保護的著作,無須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就可以直接使用。因此,必須所被引用的對象,是被保護的著作,才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必要。

(四) #須被引用的著作與自己的創作可以區辨: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19號判決謂:「所謂『引用』,須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必須可以加以區辨,否則為『剽竊』、『抄襲』,而非引用。」所以,如果把別人的創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使用,讀者無從分辨何者為自己的創作,何者為他人的創作,這種情形,純粹是抄襲,而不是引用。

(文章未完,請留守下則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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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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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學生嫌原文教科書價格昂貴,可以為了自己使用目的,請影印店影印整本西書嗎?​————————————————————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  #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
19/10/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學生嫌原文教科書價格昂貴,可以為了自己使用目的,請影印店影印整本西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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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 #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了個人使用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的著作。但是依上述規定,限於用「 #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來重製,而市面上的影印店的影印機,是「供公眾使用之機器」,而不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所以學生利用影印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整個書,縱然是為了個人學習目的,但是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

另外,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 #質量 及其在整個著作 #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 #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其中影印的是整個本書,而且如果該西書在台灣是買得到的,比較難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這種情形如果有必要影印,應在圖書館借閱或部分影印,較可能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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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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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出版審定教科書得使用法定授權方式,只要給付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使用報酬,無須事先徵求同意。出版公司在出版審定教科書,究竟具體應怎麼付費? ​————————————————————​著作權法第47...
13/10/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出版審定教科書得使用法定授權方式,只要給付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使用報酬,無須事先徵求同意。出版公司在出版審定教科書,究竟具體應怎麼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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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教科書法定授權的規定,是在民國87年著作權法修正時所規定。而民國87年當時的著作權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當時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台(87)內著8702053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此規定目前尚無變更),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而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原則上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 #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不滿1000字者以1000字計算。例如甲寫一篇文章1200字,A出版公司想要利用此文章作為國中國文課本的範文,A出版公司應付甲的使用報酬是2000元。如果是新詩只有200字,要付1000元。如果A出版公司就使用200字新詩的部分,既使用在教科書上,也使用在參考書上。其中使用在參考書上的部分,應另行協商費用,不適用教科書的法定授權規定。又如果國小的教科書和國中的教科書都使用該200字的新詩,那麼應分別計算費用,使用兩次,應付兩次的費用,即應付2000元。

(二)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而改作他人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上述(一)標準減半計算:例如A出版公司使用美國人甲的一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英文字數是900字,翻譯成中文為1100字,理論上應以利用者所形成的版面或字數來計算,也就是A出版公司應給付甲的費用為1100字應付2000元的半數,也就是應付甲1000元的報酬。

(三)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其使用報酬,原則上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1、 #錄音或視聽著作:每3分鐘2000元。不足3分鐘者,以3分鐘計算。例如教具中使用到他人的錄音著作共5分鐘,應付兩個3分鐘的費用,共4000元。
2、 #前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依(一)、(二)標準減半計算之。例如教師手冊中使用到甲一篇300字的新詩,應付1000元的半數,即500元。如果教師手冊內頁中使用到他人一張照片,應付500元的半數,即新台幣250元。

(四)依上述使用在教科書或教具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一)或(三)標準的75%計算之。例如甲寫一英文文章900字,乙翻譯成1100字的中文文字,A出版公司想要利用這1100字的中文文字,A出版公司應付的費用,都以欲利用的版面,即1100字來計算,分別付給甲、乙,即本來應付費給甲為2000元的二分之一的(因改作而減半),即1000元乘75%,等於750元,應付乙2000元乘75%,即1500元,共需付2250元。

著作權法第47條雖提供了法定授權的規定,但並不禁止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雙方另以契約方式協商訂定其他利用條件。尤其如有部分利用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時,例如目前實務上較常見者為,教科書業者除審定本教科書外,同時也需製作參考書、學生用測驗卷等輔助教材、或者需同時將教科書內容於網路上提供瀏覽時;或者教科書業者願意以高於主管機關所公布之上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價額向特定著作權人支付時,雙方都有另以契約約定特定授權範圍及授權費用的必要,此時雙方可以依著作權法第37條條洽有關授權的規定,來商訂授權契約,並直接依契約的約定來履行。


(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06-1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址:www.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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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為編製教科用書及專供教學之人使用的輔助教學用品,須使用他人的著作時,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但若:(1)無法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或(2)已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但對方不同意我...
18/09/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為編製教科用書及專供教學之人使用的輔助教學用品,須使用他人的著作時,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但若:
(1)無法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或
(2)已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但對方不同意我方使用。請問在這些情況下,出版公司若仍使用此著作時,是否會有法律責任或風險?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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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 #第47條第4項 規定,為編製教科用書及專供教學之人使用的輔助教學用品,須使用他人的著作時,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但有疑問的是,如果(1)無法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或(2)已通知到著作財產權人,但對方不同意我方使用,利用人依本條利用他人著作卻未依上述規定支付使用報酬,究竟利用人對著作財產權人,是積欠報酬的民事的債務問題,還是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

如果是民事債務問題,著作財產權人只能請求給付依規定應給付的報酬。如果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那麼利用人還可能負擔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法定賠償,金額較應給付的報酬還多。

有關這個問題,在著作權法立法院審查會訂定時的立法原意,認為應屬民事問題,而非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主管機關對此也多次函釋表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著作財產權人依該條文性質,僅得向利用人請求通知利用情形及支付使用報酬,屬債權之請求權」,「利用人如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通知著作財產權人或支付使用報酬者,建議該項使用報酬得予留存,俟著作財產權人提出要求後再行支付」(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88年6月10日智著字第8800533號函,及89年7月7日智著字第89005708號函)。

此外,上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係採一次性付費,所規定之計算標準並未限定教科用書發行之印刷版次或利用期間(經濟部93.3.16智著字第09300015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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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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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版人聊天室👄】​依著作權法有關教科書的「法定授權」,有無包含教具和教師手冊在內? ————————————————————​著作權法  #第47條第2項 規定:「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10/09/2025

【我是出版人聊天室👄】

依著作權法有關教科書的「法定授權」,有無包含教具和教師手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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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7條第2項 規定:「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 #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此規定,教學輔助用品,包含教具和教師手冊,都可以用「 #法定授權」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但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項規定的教學用輔助用品,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須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之輔助用品;
(2)須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的輔助用品;
(3)須與原教科用書的編製者相同之人所編製者。例如教師手冊、唱遊課的樂譜掛圖、矯正學生英文發音的錄音帶等。

(二)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要件,或者屬於以下情形的,都不是本項所說的「教學用輔助用品」:
1、 輔助用品的編製者,如與原教科書編製者為不同之人時,該輔助用品無本項法定授權的適用。
2、 該輔助用品如果不是專供教師教學用,而是供學生自用的輔助教材(即所謂「學生版」),就不屬於本項的範圍 。按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93號刑事判決謂:「供學生課後自行測驗學習效果之測驗卷,並非專供教學者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3、 如教科書業者透過所設立的網站或網路教學課程,而對一般公眾提供,則不符合本項規定。

(三)此教學用輔助用品,所欲利用的他人著作,不限於原編製教科用書時所利用的他人著作。換句話說,即此輔助用品所想要使用的他人著作,可以與教科用書所使用的他人著作不同,而不是僅能使用已出現於教科用書中之他人著作為限。

(四)本項的其餘要件參見前題所述。此外,依本項編製教學用輔助用品而重製、改作或編輯著作,仍須於合理之範圍內為之。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8335號刑事判決即謂:「被告黃采華等人,為編製附隨於前揭教育部審定之國民小學二年級上學期唱遊課本配合使用之教學錄音帶,而重製案內樂曲,交由康和公司製作以非賣方式贈送供教師作為教學之用,既係基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且該錄音帶中錄製之案內音樂亦僅係作為背景音樂,所利用之質量及在整個錄音帶中所占之比例均甚微少,自屬在合理範圍內,依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准許編製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及附隨之教學用輔助用品者,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則本案尚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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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著作權小百科》,臺北:經濟部智慧局,2011年12月一版),頁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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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文學創作者著作權法宣導講座】側記 🎯台北場​今年度的著作權法巡迴講座最終場於 8 月 15 日在紀州庵文學森林新館二樓舉行,由  #六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李佩昌 主講「文字工作者的簽約大小事」,吸引近六十位創作者到場參與。...
01/09/2025

【114年文學創作者著作權法宣導講座】側記
🎯台北場

今年度的著作權法巡迴講座最終場於 8 月 15 日在紀州庵文學森林新館二樓舉行,由 #六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李佩昌 主講「文字工作者的簽約大小事」,吸引近六十位創作者到場參與。

李律師說:「當你寫下文字,權利就已經存在。」然而,創作者在出版過程中,最常感到不安的就是合約。若未完全理解細節便簽約,可能失去自身應有的權益。

講座內容聚焦三大重點:作家應熟悉的基本法律名詞、簽約案例分享與簽約的重要性,以及契約的基本要素與注意事項。透過實例,包括作家賴香吟面臨的「 #永久合約」爭議、已故作家七等生與出版社的合約中,竟有「 #全憑默契」的字樣案例,李律師提醒大家: #合約必須清楚、 #具體,才能保障創作者。

他也以「交往」比喻簽約關係,簽約前確定彼此的理念是否契合,並明確理解簽約目的。有些作者願意簽下永久約,因為重點不在版稅,而在於讓作品得以長久流傳。
現場也探討了作品改編、共同創作與演藝圈爭議案例,例如 F.I.R.樂團、蘇打綠都發生過的 #團名之爭。活動尾聲,李律師逐一回覆聽眾問題,散會後仍有許多人留下討論,顯示作家簽約事項及細節深受關注。

今年系列講座圓滿落幕,但正如《文訊》雜誌社社長封德屏所言,明年仍將持續推動,陪伴創作者面對著作權與出版之路。當天的簡報內容會在10月上傳到文化部藝文法律服務平台,屆時提供民眾免費下載。另外,平台上也可以免費預約律師諮詢,有任何有關創作者著作權上的疑問,律師都會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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