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依潔律師

周依潔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財富傳承部主任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畢業

「心安傳財富,恩典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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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或在87年6月25日以前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
23/03/2026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送給「誰」,會被課遺產稅?

很多人以為:趁未過世前,趕快把錢送出去,就不用課遺產稅了吧?
其實,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或在87年6月25日以前則為三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的親屬,這些贈與財產將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並且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徵稅,所以,提前贈與財產出去,並不一定能節稅,但也視贈與的對象是誰而有所不同:

一、贈與對象的「身分」: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需要是贈與下列身分之人之財產,才會被併入遺產總額,包含:
1. 配偶。
2. 法定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以上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孫)媳婦、(孫)女婿、兄嫂、弟媳、姊夫、妹夫)。

二、認定身分的「時點」:
問題來了,這些身分的認定又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依據遺贈稅法的規定,這些身分判斷的關鍵不是「送的當下是誰」,而是「過世的時候是誰」!

例如:美美是一位很疼愛孩子的媽媽,因不幸身患重病,決定趁還在世的時候,給予孩子們一些自己的心意。

第一份祝福:給未來的媳婦曉芳
大兒子即將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曉芳步入婚姻,於是美美114年10月1日送給曉芳 100 萬元,作為小楊與曉芳114年12月31日結婚的賀禮。隔年5月,美美安詳地離開了。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曉芳只是大兒子的「女朋友」,但因為美美過世時,曉芳已經成為美美的「媳婦」,因此,在法律上,這份心意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第二份感謝:給曾經的家人小萱
小兒子的太太小萱,曾照顧生病的美美,於是美美贈與曉芳的同時,也公平地贈與小萱100萬元,感謝小萱多年來的陪伴。
可惜好景不常,小兒子與小萱的感情陷入瓶頸,在115年1月1日時,兩人正式離婚。
雖然美美贈送這筆錢時,小萱仍是美美的「媳婦」,但在美美過世時,因小萱已經不是小兒子的配偶,與小美已不再有法律上的婆媳關係,因此,不符合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列入遺產稅計算。

同樣是小美出於愛的贈與,但因為身分不同,結果卻大不同。
因此,財富傳承不能只靠感情,更要有法律規劃。
提早的規劃,不只能夠節稅,更能讓自己的心意留給心愛之人😊

#財富傳承 #繼承 #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

單身公務員的退休金「生前沒領完,死後不能領」?公務員小恩勤奮工作數十年,每月提撥部分薪資入退撫基金,期待保障退休後的生活,退休後,小恩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又因其單身且無繼承人,小恩亦積極規劃預立遺囑,希望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在規劃...
11/02/2026

單身公務員的退休金「生前沒領完,死後不能領」?

公務員小恩勤奮工作數十年,每月提撥部分薪資入退撫基金,期待保障退休後的生活,退休後,小恩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又因其單身且無繼承人,小恩亦積極規劃預立遺囑,希望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在規劃過程中,小恩卻發現自己可能無法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退休金的最終去向!!

1. 月領退休金雖設有「遺屬金」之保障,但遺屬金之領受人依法僅限於特定「遺族」

在舊制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下(即民國112年6月30日前初任公務員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相關規定,公務員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領」或「月領」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許多公務員因預期壽命較長,認為月退休金長期累積後可能超過一次退休金之總額,因而傾向選擇月領。

2. 選擇月退休金之公務員於亡故後,其遺族尚得向政府請領「遺屬金」

計算方式,是先以「應領一次退休金總額-已領之月退休金金額」計算剩餘數額,再加計依在職本俸額計算之「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合併作為遺屬金總額。換言之,若公務員於生前尚未領取達一次退休金之金額,該未領部分原則上仍可透過遺屬金制度予以保障。

3. 依據退撫法第43條規定,遺屬金之領受人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遺族」

但此一制度設計,屬於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其性質並非民法上之遺產,而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生之法定權利,因此,退撫法雖有規定公務員可以遺囑指定遺屬金之領受人,但指定對象仍限於上述「遺族」範圍內,如果公務員是以遺囑指定遺屬金由特定朋友或公益團體領取,因該受領人非屬退撫法所定之遺族範圍,該遺囑內容將因牴觸強行法規而無效。

4. 回到上述案例中,退休金剩餘價值無法轉作遺贈

小恩因單身且無法定遺族,選擇以月領方式領取退休金後,倘若遭逢意外,比預期早過世,生前已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未達一次退休金之數額,亡故後不僅無人可依法請領遺屬金,亦無法透過遺囑將該筆金額遺贈予其他第三人。

因此,在既有制度下,同為公務員的單身族群,恐將因缺乏法定遺族,而無法實質享有原先預期與其他公務員同等的退休給付,這樣的制度是否對於單身族群「不公平」尚有待討論。但要提醒單身之公務人員注意!在退休前,應更為審慎評估自身家庭結構及財產規劃,選擇符合自身需求之退休金領取方式。

#退休 #退休金 #公務員 #規劃退休 #遺屬金 #退撫法 #領取退休金
#恩典法律事務所

補充說明:
若為適用新制「個人專戶制」之公務員(即民國112年7月1日後初任公務員者),因新制下公務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改為存入個人專戶,與舊制為存入退撫基金後再受領政府之公法上給付概念不同,故新制之立法已允許公務員透過遺囑將生前未領完之退休金,遺贈予遺族以外之人了。

法規參照:
☑️(舊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8條:「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新制)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單身族、頂客族,你真的知道,你的遺產會被誰繼承嗎?很多  #單身族、 #頂客族 常跟我說:「律師,我沒有結婚、沒有小孩,遺產的事,應該很單純吧?」但法律,往往比你想的複雜得多。曾有一個案件,小君年幼時,父親對母親家暴又外遇,母親最後選擇離婚...
27/01/2026

單身族、頂客族,你真的知道,你的遺產會被誰繼承嗎?

很多 #單身族、 #頂客族 常跟我說:
「律師,我沒有結婚、沒有小孩,遺產的事,應該很單純吧?」
但法律,往往比你想的複雜得多。
曾有一個案件,小君年幼時,父親對母親家暴又外遇,母親最後選擇離婚,這樣的成長背景,讓小君對婚姻敬而遠之。她寧願養毛小孩,也不願和男友步入禮堂,就一個人努力工作、存錢、過日子,她想的是:「我把自己顧好就好,退休後好好享受人生,不留財產給任何人。」
但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小君提前離開了這個世界,她還沒花完的錢,竟被一個「她完全沒有想到的人」繼承了!
那人是她父親外遇所生、只在父親告別式見過一面的弟弟!
而這一切,不是錯誤,不是開玩笑,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結果。

哪些兄弟姊妹,能分到你的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亦已過世,兄弟姊妹即為法定繼承人。縱使有結婚,兄弟姊妹也會與配偶一起繼承。
而且,大家常常會忽略,法律上所謂的兄弟姊妹,不只限於同父同母,還包含:
• 同父異母
• 同母異父
只要流有共同血緣,不論感情好壞、不論是否共同成長,法律一律視為兄弟姊妹,所以,父母外遇所生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再婚所生子女,都是你的兄弟姊妹,有一天可能成為你的繼承人!

更關鍵的是「特留分制度」。
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就算你生前立了遺囑,不想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保障他們可以拿到「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面對這樣不合理的情況,目前立法機關已經著手研擬修法,打算刪除兄弟姊妹的 #特留分, 不過,在修法尚未完成前,現行法律仍然有效!!!

如果小君能在生前就意識到這樣的法律風險,可以透過:
• 妥善設計遺囑
• 聲明喪失繼承權
• 改變財產配置
• 生前贈與
• 保險、信託等規劃

或許就能避免讓自己一生的心血,落入她最不願意給予的人手中。
對單身族、頂客族而言,不規劃,並不是順其自然,而是把選擇權交給法律。
而法律,未必會做出你想要的決定~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弟弟的作為傷透了我的心,我可以把以前送給他的房子拿回來嗎?有個哥哥,因為父母在弟弟5歲那年就車禍過世,哥哥心疼弟弟從小沒有父母照顧,所以對弟弟加倍疼愛,一人辛苦把弟弟拉拔長大。弟弟25歲時,哥哥為了讓他能順利成家、娶妻生子,把自己名下一棟房...
09/12/2025

弟弟的作為傷透了我的心,我可以把以前送給他的房子拿回來嗎?

有個哥哥,因為父母在弟弟5歲那年就車禍過世,哥哥心疼弟弟從小沒有父母照顧,所以對弟弟加倍疼愛,一人辛苦把弟弟拉拔長大。

弟弟25歲時,哥哥為了讓他能順利成家、娶妻生子,把自己名下一棟房子送給他。沒想到弟弟拿到房子後開始沉迷賭博、不務正業,哥哥怎麼勸都沒用,某日弟弟又要出門賭博,哥哥上前阻攔時,反而被弟弟痛毆,臉上青一塊紫一塊,哥哥又氣又傷心,覺得弟弟太過分了!
想把自己之前送給他的房子要回來,但是哥哥只聽說法律有規定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小孩不孝可以把房子要回來的「 #防不孝條款」,不知道像自己這樣送房子給弟弟的狀況是不是也可以拿得回來?

哥哥首先該怎麼做呢?3個步驟記下來
1. 驗傷
2. 報警
3. 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

#我們來看一下

1. 哥哥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送給弟弟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贈與」,在特定情況下,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一般人可能認為東西送給人家就要不回來了,但民法其實規定,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撤銷贈與」可以讓有效的贈與行為消失,等同於從來沒有過這個贈與行為一樣,既然沒有贈與行為,贈與人依法是可以把東西要回來的;而且,不只是父母因為子女不孝而可以撤銷贈與,任何身分的贈與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會取得撤銷贈與的權利。

2. 弟弟動手已符合撤銷條件

以哥哥的情況來說,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註1),只要弟弟對哥哥有故意侵害的行為,而這個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應該被處罰時,哥哥就可以撤銷房子的贈與,而弟弟將哥哥的臉打得黑青,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註2),所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哥哥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子給自己。

3. 證據要齊全

又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雖然只寫到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規定就可以撤銷贈與。但在司法實務上往往要求要有相當確實的證據,或是有檢察署起訴書、法院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加以佐證(註3),才會認定弟弟確實對哥哥有觸犯刑法傷害罪的行為,所以哥哥被弟弟打了之後,必須要去驗傷及報警,並最好對弟弟提出刑事傷害罪的告訴。

4. 一定要把握時間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註4),哥哥必須在被打了以後的「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而且如果哥哥在被打以後有對弟弟表示過原諒的意思的話,也會使哥哥喪失撤銷贈與的權利,這些都是哥哥想把房子要回來必須要特別注意的重點!

只要依法處理、證據齊全,每個人都能安心守住自己的權益。

註1~註4我放在留言區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贈與 #請求返還房子 #傷害

父母必讀!如何在共同監護下做決定,不被對方卡住?有對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可愛的女兒,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  #離婚 收場,但針對女兒的未來規劃,爸爸雖同意讓女兒跟著前妻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女兒的  #親權 (俗稱監護權) ,而媽媽卻覺得任何關於...
29/10/2025

父母必讀!如何在共同監護下做決定,不被對方卡住?

有對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可愛的女兒,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 #離婚 收場,但針對女兒的未來規劃,爸爸雖同意讓女兒跟著前妻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女兒的 #親權 (俗稱監護權) ,而媽媽卻覺得任何關於寶貝女兒的事情都需要經過前夫同意很麻煩,兩人因而遲遲無法就女兒的監護權達成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呢?

在 #子女監護權 採 #共同監護 的情況下,有一個很重要的名詞叫「 #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和子女共同居住、負擔主要照顧子女責任之人,而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

在採共同監護的時候,最好一併約定主要照顧者是誰,如此便可以確立下來孩子主要和誰共同生活,甚至可以進一步約定哪些事項需要監護人「雙方同意」,哪些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而約定方式最常見有下面兩種:

一、 把關於子女特別需要共同決定的事項列出,其他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關於女兒的重大醫療、更改姓氏、出境及移民外,其他事項均得由媽媽單獨決定。

二、把關於子女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的事項列出,其餘需共同決定

例如:女兒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同任之,但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女兒以媽媽的住所為住所,其住所、戶籍、學區、才藝學習、住院醫療事項、金融機構開戶事項由媽媽決定,但需告知前夫。

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這是雙方在協商監護權時,一個較為妥適的折衷方案,一方面前夫仍有女兒的監護權,一方面媽媽又可以不用關於女兒的決定都需經過前夫同意。

而這些約定事項都可以一併於離婚登記時登記於子女的戶籍註記,之後媽媽要幫女兒做重要決定時只要出示戶籍謄本上的註記,就可以單獨為她辦理了。

離婚不等於愛的終止,清楚的監護安排,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都在身邊守護😊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生前財產就送人了,繼承人還要幫繳遺產稅?日前一名男子過世前將高額股票贈與妻子,經國稅局將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課稅(擬制遺產),但妻子嗣後卻  #拋棄繼承,讓鉅額的  #遺產稅 由非婚生之女兒承擔。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
25/09/2025

生前財產就送人了,繼承人還要幫繳遺產稅?

日前一名男子過世前將高額股票贈與妻子,經國稅局將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課稅(擬制遺產),但妻子嗣後卻 #拋棄繼承,讓鉅額的 #遺產稅 由非婚生之女兒承擔。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間互相贈與時,免贈與稅;但被繼承人若是於死亡前二年內才贈與配偶財產,則該財產須並入遺產課稅,稱為「擬制遺產」,但因為該財產其實已經不在被繼承人名下,而產生其他繼承人無法繼承到財產,卻仍要為此財產繳遺產稅的狀況。

對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相關法條有部分違憲疑慮,而財政部也在實際修法前,先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對於配偶未拋棄繼承案件,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其中擬制遺產稅額由配偶負擔;至於配偶拋棄繼承案件,擬制遺產稅額亦不得向其他繼承人開徵。

舉例來說:
大明過世時現存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生前二年內卻曾贈與2,000萬元與妻子小美,依法大明應課稅之遺產總額應為2,500萬元(擬制遺產2,000萬元+現存遺產500萬元),其中擬制遺產的佔比為2000萬/2500萬,其他遺產的佔比為500萬/2500萬,假設應繳納之遺產稅為50萬元,依上開比例計算後,太太小美取得擬制遺產部分須繳納40萬元之遺產稅(計算式:50萬×4/5=40萬),小美和其他繼承人(如大明的小孩)所繼承其餘遺產部分則須繳納10萬元之遺產稅(計算式:50萬×1/5=12.5萬),而國稅局會分別製發稅單給小美(擬制遺產稅)及全體繼承人(其他遺產稅)分別繳稅,就不會再發生沒有繼承到財產之人,卻要為別人繳稅的問題了!

#贈與 #贈與稅 #繼承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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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免稅?過世前兩年贈與,還是要課遺產稅!有對夫妻結褵數十年,感情很好,過去老公經常送給太太一些金錢、珠寶,因為他知道夫妻間互相贈與,不需要繳贈與稅。後來老公年老生病時,覺得自己恐怕時日不多,就想說既然免稅,太太未來過日子需要手頭有錢,...
23/08/2025

夫妻贈與免稅?過世前兩年贈與,還是要課遺產稅!

有對夫妻結褵數十年,感情很好,過去老公經常送給太太一些金錢、珠寶,因為他知道夫妻間互相贈與,不需要繳贈與稅。後來老公年老生病時,覺得自己恐怕時日不多,就想說既然免稅,太太未來過日子需要手頭有錢,就趕緊把1000萬元現金送給太太,希望她手頭寬裕一些。
沒想到先生過世後,國稅局卻通知太太,這1000萬元仍然需要繳納遺產稅!

咦!為什麼會這樣呢?夫妻間不是贈與免稅嗎?怎麼還要被課遺產稅?

這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要注意以下這3點:

1. 夫妻間贈與,確實不用繳「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夫妻間之贈與不管金額大小、是否超過年度免稅額,都不用繳「贈與稅」。

2. 但免除的只是「 #贈與稅」,「 #遺產稅」另有規定

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了避免夫妻利用此規定,在過世前趕快將財產都送給了另一半,過世後名下就沒有遺產而可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又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徵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所以,先生贈與太太1000萬元時,雖然當下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只要他是在兩年內過世,這筆1000萬元仍舊會被視為先生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再去計算需要繳納的遺產稅額,並無法達到規避遺產稅的效果(此處不討論遺產稅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之問題)。

3. 不只夫妻間,其他親屬也一樣要注意

除了夫妻間的贈與以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還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給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時,都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唷!

想要幫愛的人留保障,還是要及早規劃,才能少點煩惱、避免日後的爭議+稅務負擔喔!😉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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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得多,稅也要繳得多嗎?老明有二個兒子,因為小兒子小明自小懂事又孝順,老明特地寫了遺囑,指定小明可以分到4分之3的遺產,大明只分給相當於特留分的4分之1。老明過世後,大明不滿自己分的少,便拒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小明只好自掏腰包先繳了10...
18/07/2025

遺產分得多,稅也要繳得多嗎?

老明有二個兒子,因為小兒子小明自小懂事又孝順,老明特地寫了遺囑,指定小明可以分到4分之3的遺產,大明只分給相當於特留分的4分之1。老明過世後,大明不滿自己分的少,便拒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小明只好自掏腰包先繳了100萬元左右的遺產稅。

問題來了,小明能不能要求大明幫忙分擔稅金呢?

1. 在法律上, #遺產稅的負擔比例依照應繼分來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繼承人之間要按「 #應繼分」比例分擔遺產稅,誰先墊了稅金,就可以依比例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

也就是說,小明代墊的遺產稅,一般是要按他和大明的應繼分來計算該負擔的比例,在這個案例中,大明和小明都是老明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為每人2分之1。

2.立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可以為應繼分之指定。

但因為老明已經以遺囑指定大明只能分到4分之1的遺產,且未違反特留分,等同於老明指定大明的應繼分只有4分之1,小明的應繼分則是4分之3,所以,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大明因為只能分到4分之1的遺產,就可以主張自己只需要分擔4分之1,也就是大約25萬元的遺產稅,其餘則由分得較多的小明自己負擔。

3.但可能會因個案有所不同

實務上有些遺囑若寫的不夠清楚,會衍伸出:是否有指定應繼分的意思?指定之比例為何?抑或屬於指定分割方式?之類的爭議問題有可能在繼承時引發爭議,甚至走上訴訟。

總而言之,雖然仍是分得多的人,應負擔較多的稅金,但仍可能有個案爭議,大家在寫遺囑或辦理繼承時,提前規劃、清楚表達,如果碰到不清楚的問題,可以考慮尋求專業的協助,讓繼承妥更善地安排😉

#遺囑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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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把房子送給小三,我可以要回來嗎?欣欣的老公阿豪原本是個代書,後來轉行當起包租公,過得逍遙又輕鬆。但欣欣發現阿豪開始以各種理由藉口晚歸,一查不得了——阿豪竟然在外面有小三!更讓欣欣氣炸的是,阿豪不只跟小三吃喝玩樂,還送了珠寶、名牌包、車子...
17/06/2025

老公把房子送給小三,我可以要回來嗎?

欣欣的老公阿豪原本是個代書,後來轉行當起包租公,過得逍遙又輕鬆。但欣欣發現阿豪開始以各種理由藉口晚歸,一查不得了——阿豪竟然在外面有小三!

更讓欣欣氣炸的是,阿豪不只跟小三吃喝玩樂,還送了珠寶、名牌包、車子,連一間房子都直接過戶到小三名下!欣欣氣到抓狂,問律師:「這間房子,我到底要不要得回來?」

1.在台灣,大多數夫妻結婚後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參民法第1017、1018條規定),所以你想要將財產送給誰,是可以自己決定的,另一半無法過問,但同樣地,你的先生如果要將他的財產送給了小三,理論上你也無法阻止。

2.但如果另一半是惡意脫產,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夫妻雖然是各自所有財產,但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間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如果有一方不斷地脫產,就可能影響另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3.因為阿豪將財產送給小三,未來如果欣欣要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可能因為阿豪名下已經沒有財產而受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此時欣欣可以為了確保其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向法院請求將阿豪贈與房子或其他財產給小三的贈與(無償)行為撤銷,讓財產回到阿豪的名下。

4.但要注意的是,此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參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所以平時要多關心另一半的財產狀況,才不會延誤時機!

婚姻中碰到這樣的事,一定會有複雜的情緒,但不論接下來要走哪一步,都要知道好好守護財產,自己的人生自己顧!

#夫妻財產 #婚姻 #小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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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偉和兄弟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因為遺產分配的問題爭執不下,為了擺脫家庭紛擾,小偉萌生了一個想法:若將父親遺產中屬於自己的應繼分,出賣給他人,自己就可以早點拿到錢,又可以避免參與曠日費時的遺產訴訟,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想法真的可行嗎? #關鍵在你...
10/05/2025

小偉和兄弟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因為遺產分配的問題爭執不下,為了擺脫家庭紛擾,小偉萌生了一個想法:若將父親遺產中屬於自己的應繼分,出賣給他人,自己就可以早點拿到錢,又可以避免參與曠日費時的遺產訴訟,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想法真的可行嗎?

#關鍵在你賣給誰?

1. 將應繼分讓與其他繼承人:有效。

根據法院見解,如果你把應繼分賣給自己的兄弟姊妹,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繼承人彼此間的買賣,被認為是轉讓權利的一種,並不違法。高等法院的見解指出:應繼分是繼承人之間可以單獨轉讓的,買賣成立後,買方可以在日後分割時請求交付屬於他的那一部分財產。

2. 將應繼分讓與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無效。

如果你打算賣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問題就來了!法院認為,繼承財產在分割前是公同共有的,而且繼承人有其身分,不能隨便讓外人加入這個共有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你賣給了第三人,這份契約會被認定為「無效」。但又有見解認為,如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是以分割取得之分配部分進行買賣,仍為有效,未來買受人仍可以向出賣人為請求。

因此,在遺產分割完成之前,小偉若是出售自己的應繼分予其他兄弟姊妹,是可以的;但若想出售給「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會變成第三人要加入與兄弟姊妹一同分割遺產,恐怕就不行,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所以,對於想要解決遺產糾紛的小偉而言,若無合適之出售對象,仍建議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分割遺產,或透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從根本解決遺產問題,以免走了冤枉路,惹上更多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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