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椈律師 法律問題 三振出局

正椈律師 法律問題 三振出局 恩典法律事務所 專業服務部主任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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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卻「肉包子打狗」? 善用「 #遺產稅分單」、「 #實物抵繳」從從容容克服難關!近日,有一則新聞說道,新竹1對翁姓姊妹花5年前父親過世後,跟母親、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之姪子女等共7人一起繼承遺產,也一起面對必須分攤265萬...
24/04/2026

替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卻「肉包子打狗」?

善用「 #遺產稅分單」、「 #實物抵繳」從從容容克服難關!

近日,有一則新聞說道,新竹1對翁姓姊妹花5年前父親過世後,跟母親、兄弟姊妹、代位繼承之姪子女等共7人一起繼承遺產,也一起面對必須分攤265萬多的遺產稅;姊妹倆考慮弟弟經濟狀況不佳,同意各自幫他墊付37萬多、總共他須分攤的75萬多元遺產稅,但最後卻因弟弟在外積欠高額債務,連繼承到之財產都無法清償相關債務,導致姊妹倆代墊出去的錢猶如肉包子打狗,不得已她們只好提出訴訟,與親人對簿公堂,爭取自己的權益(新聞詳留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判決事實援用)。

看到這篇新聞後,首先想到的問題是

姊妹倆之所以會決定要替弟弟墊付遺產稅,應是認為這樣是繼承登記所必須,但真需要如此嗎?若有其中某一位繼承人不配合或是無能力繳納其應得的遺產稅,是否就會阻礙其餘共有人繼承之進度?

所以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面對這種狀況。

1. 首先,要先明白繼承登記前,需要 #先繳清遺產稅 這個前提是肯定的,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前段)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段)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此條前半段就是提到實務上可以為「遺產稅分單」的制度,只要其中「部份」(只要一位即可)繼承人繳納完成其法定應繼分部份的遺產稅,其實就可以完成登記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並不需要待全部的遺產稅繳清;但後半段規定也說明,若是要再為分割登記、處分(變賣、贈與)、設定負擔(設定抵押貸款)等等進一步之行為,則需要繳納全部遺產稅才能為之。

2. 回歸到翁姓姊妹之個案中,兩姊妹最能保障自己的方式,就是只將自己個人應繼分之遺產稅繳清,即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登記(取得文件之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優先取得遺產中通常最有價值之不動產;但若需要完成大部份動產,包括股票、現金等等的分配,仍需要繳清所有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進行。

3. 若真的有繼承人無力繳納遺產稅怎麼辦?
是否就仍然需要發生其他繼承人出面墊付呢?

這時候可以用上「實物抵繳」的方法,以遺產中適合繳納稅款之動產,優先墊付遺產稅全額,就不需要任何繼承人墊付,而是以未來即將被繼承之財產來做繳納(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建議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申請抵繳,才不會讓市值很高的不動產因為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價值導致財產受有損失;而做出抵繳的決定,只需要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所以縱有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意配合,亦不妨礙申請抵繳。完成抵繳後,也就相當於遺產稅已繳清,即可順利往下辦理繼承。

4. 翁姓姊妹很好心替弟弟代墊遺產稅,卻導致血本無歸實在可憐,有沒有方法能讓她們能取回代墊之費用呢?

其實在「 #分割遺產」前先討論包括遺產稅在內之費用(常見還有代墊醫療費用、喪葬費等)的分攤,會是最後但也是最好的時機,以本件案件來看,遺產稅要繳265萬,代表保守估計遺產價值應有4-5000萬元,弟弟能分得不少,但若讓弟弟過戶取得之後,姐姐們就只能跟弟弟的其他債主一同要求弟弟清償了。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先將大家負擔的遺產稅都先以繼承費用的名義,依據民法第1150條規定,繼承費用應是要優先從遺產中支付,所以這樣在大家分配遺產前,有墊付費用的繼承人若都能先從遺產中取償,就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代墊費用卻無法回收之不利情形!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你擺爛不收錢,我卻要付利息,這樣合理嗎?小剛開車不小心撞到陌生人小智,遭小智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小剛應賠償小智50萬元,且該50萬元從起訴開始到清償完畢之期間須加計年息5%的利息,所以小剛一收到判決就趕緊請小智提供匯款帳號以清償賠償金額,沒...
24/03/2026

你擺爛不收錢,我卻要付利息,這樣合理嗎?

小剛開車不小心撞到陌生人小智,遭小智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小剛應賠償小智50萬元,且該50萬元從起訴開始到清償完畢之期間須加計年息5%的利息,所以小剛一收到判決就趕緊請小智提供匯款帳號以清償賠償金額,沒想到小智拖了3個月遲遲不提供帳號,小剛著急得詢問律師「是他擺爛,我竟然還要一直累計利息,越賠越多嗎」?!

當然不是!

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配合,也就是債務人願意給付、債權人願意受領給付,如此才能完成債務之清償。如果當債務人要給付時,債權人卻置之不理不為受領,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債務人利息的加計甚至面臨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對債務人相當不公平。

因此,法律為解決上述情形設計了「清償提存」之制度,也就是在遇到債權人「受領遲延」情形時,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得將應給付的金錢或物品存入法院提存所,此時即發生清償效力,債務人就不用再擔心利息金額持續增加及財產被強制執行,後續交由法院通知債權人來領取即可!

所以,面臨小剛遭遇的情形,律師會建議趕快進行清償債務二步驟:

第 1 步:小剛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小智,對小智進行限期催告,小智如果在期限內怠於提出帳號也不願意當面受領,則小智的行為就屬於「受領遲延」。

第 2 步:因為小智的受領遲延,小剛可以將賠償金50萬元及計算至提存日的利息提存到法院,此「清償提存」的法律行為即視為小剛已完成清償,不再對小智負擔債務!小剛自然就不用再擔心利息金額持續累計增加,或財產因此遭受法院強制執行!

#車禍 #賠償 #債務 #債權 #清償提存 #強制執行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市價、公告現值搞不清?一次搞懂房地價值差異!你是否也曾遇過這樣的問題?1. 要辦理繼承或不動產過戶時,卻被不動產的價值搞得暈頭轉向,土地、房屋的金額怎麼會跟自己想像的差距這麼大?2. 可以賣5,000萬元的房子,律師卻跟我說只有1,500萬...
26/01/2026

市價、公告現值搞不清?一次搞懂房地價值差異!

你是否也曾遇過這樣的問題?
1. 要辦理繼承或不動產過戶時,卻被不動產的價值搞得暈頭轉向,土地、房屋的金額怎麼會跟自己想像的差距這麼大?
2. 可以賣5,000萬元的房子,律師卻跟我說只有1,500萬元的「現值」,究竟該如何正確評價不動產價值?
今天好好來跟各位說明,不動產價值究竟會以多少計算?市值、現值等名詞有什麼差異?又應該從什麼樣的資訊中判讀。

一、先講 #房屋,房屋較為單純,只分為「課稅現值」、「市價」兩種:

1. #房屋課稅現值:
其實就是政府用來計算「房屋稅」(持有房屋每年要繳納)、「契稅」(買賣交易房屋要繳納)、「遺產稅」等相關稅金的基準價值,計算基準會包括:房屋結構、地段率、屋齡(影響折舊)等等,特徵是因為加入屋齡因素,所以持有越久價值會越來越低,且會遠低於市價。

2. #市價:
就是實際可以交易出售的價值,會合併在跟土地的市價一併說明。
而房屋課稅現值,可以從幾個地方取得資訊,一是每年房屋稅稅單上會記有「課稅現值」欄位、或是到國稅局申請個人或繼承時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上「房地現值金額」欄位、遺產稅繳清或免繳取得之「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書」上「核定價額」欄位均是。

二、土地的部份,有幾個不同的數額,分別是「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公告現值」、「市值」:

1. 「 #公告地價」與「 #申報地價」可以視作同一組:
此價值的用途,既然提到「地價」二字,就是作為核課地價稅之用,公告地價,是政府依據當時土地價值所公告之價格,會每2年公告更新一次,而「申報地價」依法律規定(按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所有人可以在公告地價80%-120%之範圍內,主張希望申報作為核課地價稅的數額,也同時規定若不主動申報,將會以公告地價的80%做為申報地價,所以絕大部份的民眾,均未特別申報「申報地價」,就會以公告地價的80%計算申報地價之價值,也就會作為每年度核課地價稅之基礎;所以會可以從每年度「地價稅單」上「地價」欄位獲知申報地價之資訊。

2. 「 #公告現值」:
則是自民國80年起,政府發覺地價劇烈漲幅,以公告/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已無法如實反映市場價值,又評估地價稅不宜鉅幅調整,故為此提出公告現值之價值,用途主要是作為土地過戶時核課「土地增值稅」、贈與土地時核課「贈與稅」、繼承土地時核課「遺產稅」之用,通常需要查明公告現值資訊,可到國稅局申請個人或繼承時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上「房地現值金額」欄位、遺產稅繳清或免繳取得之「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書」上「核定價額」欄位上得知,且通常也都會標註(公告現值)讓民眾好做分辨。

3. 「 #市價」:
因為現在交易的型態絕大多數均是土地及房屋同時買賣,所以我把房、地之市價一併討論,市價也很容易理解,就是房屋土地出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家最直覺認為房地應該值多少錢的金額,提到說每坪單價可能要100萬元;整棟房屋開價5,000萬等等的描述均是在指「市價」,但目前在向政府報稅有關的情形中,僅有「房地合一稅」是與市價有關,但這麼說也不準確,因為房地合一稅需要申報的是已完成交易的實際標的金額,與市值(尚未交易僅是對交易價值之估計)仍有些許差異。

篇幅有限,這篇先帶大家了解各種不動產價值,對不同價值有個概念。
下一篇,我會說明「公告現值」跟「不動產市值」在 #財富傳承 規劃裡什麼時候要用到,想知道的朋友,別錯過下集😊

#繼承 #不動產 #不動產過戶 #房地合一稅 #遺產稅

13/01/2026
是誰可以「代位繼承」?原來不是繼承人的小孩都有權繼承嗎?張阿姨是個很疼孫輩的長輩,甚至疼到在思考孫子女可不可以直接分得她的遺產,想到曾經聽到「代位繼承」?好像就是孫子女可以跨過他們的父輩直接繼承,卻不能確定是否如此;她的好閨密劉阿姨是另一種...
09/12/2025

是誰可以「代位繼承」?原來不是繼承人的小孩都有權繼承嗎?

張阿姨是個很疼孫輩的長輩,甚至疼到在思考孫子女可不可以直接分得她的遺產,想到曾經聽到「代位繼承」?好像就是孫子女可以跨過他們的父輩直接繼承,卻不能確定是否如此;她的好閨密劉阿姨是另一種情形,她未婚無子女,跟兩個哥哥稱不上撕破臉卻也感情淡薄,她知道若她人生畢業,財產都會由哥哥繼承,她實在無法接受,但她哥哥們都大她不少歲,若哥哥先離開,想像中若是給姪子女繼承,好像就沒有這樣難接受了,她也因此想要理解「代位繼承」的規定在她的情形中可否適用?

首先,上面張阿姨的情形其實有可能發生 #代位繼承,但條件均尚未完全滿足;劉阿姨更是完全與代位繼承無關,以下將代位繼承情形與常被誤會的情形分別向大家說明:

從法條出發理解「代位繼承」,要看到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法條有點文言文,筆者白話文拆解後,就是要
「一、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二、在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死亡之前)」、
「三、先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這三個要件同時滿足時,就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該繼承人之子女(孫輩)』」代位繼承,法條明白後,我們就可以來檢視常見的幾種情形,以更了解代位繼承:

(一) #繼承人是子女的情形:

1. 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父母)過世:
此時會發生代位繼承的情形,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此名子女之應繼分,此時會是全部的孫子女來平均繼承他們的父親/母親原得繼承之應繼分,舉例:張阿姨若有三名子女,老大先於張阿姨離開,留有兩名子女,這樣的應繼分比例就會是老二1/3、老三1/3、孫子1/6、孫女1/6(孫子女二人平分老大之應繼分1/3)。

2. 子女若遭被繼承人(父母)宣告喪失繼承權:
同樣會發生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傷害之情,或是有毀損、隱匿遺囑等重大事由時會發生。

3. 子女若尚存,被繼承人(父母)可否直接越過子女,指定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嗎?
只可以以「遺囑」指定,但子女仍有法定繼承權利,仍須考慮到子女的特留分。

4. 若全部子女都早於被繼承人(父母)死亡?
此時就不是代位繼承,而是孫子女這一輩直接成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前順位的卑親屬均已不在,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由親等遠的卑親屬繼承),而由所有孫子女平分;舉例而言,張阿姨的孫子女,分別是老大生2名、老二生3名、老三生2名,若三名子女都比張阿姨早離開,不是由老大、老二、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6)、老二子女平均分其1/3(1人1/9)、老三子女平均分其1/3(一人1/6),而是由七名孫子女平分,一人1/7。

5. 若子女不是先死亡、喪失繼承權,而是選擇「拋棄繼承」的話,此時也因為不符民法第1140條要件,孫子女也就沒有辦法「代位繼承」,再以張阿姨家為例,若是老大認為因其個人債務不願意繼承而選擇拋棄繼承,這時候老大家的兩名子女並不會代位繼承到原先老大可以繼承取得之1/3,而是會由剩餘有法定繼承權之老二、老三一人分得1/2之應繼分。

(二) #若繼承人是除子女之其他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姊妹」之情形?
此時因為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要件,不發生代位繼承效力,所以兄弟姊妹若先於被繼承人離世,其子女(被繼承人的外甥、姪輩)均不會有成為法定繼承人的可能,在劉阿姨的情形中,縱算她的哥哥早於她離開,她的姪子女也無法直接繼承劉阿姨的遺產,而是需要透過劉阿姨預立遺囑,才可以分到姪子女手上。

以上就是代位繼承、以及常見可能會被誤認是代位繼承之情形,提供給大家參考❤️
但也再次提醒,上述所提到的都是法定繼承比例,若您對您的遺產想要有不同於法定比例的規劃,一定要用「遺囑」好好安排,才能讓您的財富祝福到您想祝福保障的人喔!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

註:第二順位父母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不做討論之原因,是因為父母之子女其實就是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為直接會依第三順位繼承,所以不常被誤認會發生代位繼承效力。

不動產防詐做到位,遠離詐騙GO AWAY!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高價額的不動產往往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待宰肥羊,實在好擔心自己辛苦積攢買下的房屋、土地被騙走,導致一輩子的努力就這樣付諸東流,到底該怎麼辦? 以下不動產防詐騙三步驟教給你:一、  #...
30/10/2025

不動產防詐做到位,遠離詐騙GO AWAY!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高價額的不動產往往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待宰肥羊,實在好擔心自己辛苦積攢買下的房屋、土地被騙走,導致一輩子的努力就這樣付諸東流,到底該怎麼辦?

以下不動產防詐騙三步驟教給你:

一、 #隱匿第二類謄本地址

現行實務只要知道門牌號碼,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地政系統查詢你名下不動產的「第二類謄本」,而原則上不動產「第二類謄本」上會顯示所有權人的「姓氏及其戶籍地址」,也因此當詐騙集團覬覦該不動產時可能因此知悉所有權人的戶籍資料,再透過戶籍資料去影響真正所有權人資訊獲知的權利(例如所有權人不住在戶籍地,當不動產過戶資料寄到戶籍地時,被詐騙集團盜領瞞天過海,所有權人自己房子被過戶了竟還不知情)。

因此,不動產防詐騙第一步,就是趕快前往地政事務所隱匿自己名下不動產第二類謄本上的完整地址!

二、 #同時申請稅籍異動、 #地籍異動即時通

不動產的過戶沒那麼簡單,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該繳的稅一個不能少都納稅完畢,地政機關才會同意辦理過戶登記,因此申請稅籍異動即時通的目的就在於,當不動產所有權人名下的房屋或土地發生稅務申報時,系統將即時發送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LINE推播通知,通知所有權人,也就可以在詐騙集團違法過戶前先發現異樣,阻止詐騙結果發生!

另外提醒,「稅籍異動即時通」是財政部114年7月1 日正式推出的系統,在這之前申請的應是「地籍異動即時通」,兩者差別在於過戶程序中,稅籍異動會先於地籍異動,因此發現稅籍異動就進行警示,較能有效在過戶登記前阻攔詐騙哦!

因此,建議不動產防詐騙第二步,申請稅籍異動、地籍異動即時通!

三、 #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給信任的人

更強而有力的防詐手段來了!如果是擔心詐騙集團的三寸不爛之舌,導致誤入陷阱而不自知,那將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給信任的家人朋友(也就是預告登記權利人),能避免不動產所有權人一時失察被詐騙集團控制而進行過戶。因為當不動產上有預告登記的註記時,所有權人不能自行決定出售房地,或設定抵押權,而必須經過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才可以!如此,就會有預告登記權利人來協助所有權人把關過戶合理性囉!

最後,不動產防詐騙第三步,將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給信任的人吧!

寧願可以預防時多費點心,也不要在失去時悔恨痛心,不動產防詐做到位,遠離詐騙GO AWAY!!!

#詐騙 #不動產 #過戶
#新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恩典法律事務所Glory Law Firm

23/10/2025

打官司真的會拖很多年嗎? #官司 #訴訟

收養不是想像中的親情,差一步就可能歸零老劉多年前撫養朋友的孩子,並視如己出,與自己的孩子一同養大,孩子也把他當成親生父親。老劉過世後,留下了一棟房子和一些遺產,這時養子拿著戶籍謄本主張:「我是民國74年以前就被自幼撫養的,而且也是登記在戶籍...
24/09/2025

收養不是想像中的親情,差一步就可能歸零

老劉多年前撫養朋友的孩子,並視如己出,與自己的孩子一同養大,孩子也把他當成親生父親。老劉過世後,留下了一棟房子和一些遺產,這時養子拿著戶籍謄本主張:「我是民國74年以前就被自幼撫養的,而且也是登記在戶籍謄本上的一家人,老劉就是撫養我長大的爸爸,我也應該有繼承權!」

但老劉的親生孩子卻反駁:「雖然你是被撫養長大,但沒有合法收養手續,也沒有血緣關係,不能繼承!」

但最後法院的結論是:沒有辦法證明養子的親生父母同意出養,法律上收養關係不成立

即使自幼撫養多年並視如己出,仍然沒有繼承權,為什麼呢?

1. #自幼撫養需要親生父母同意

民國74年修法前,法律雖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不過這不代表不用父母同意,未滿7歲的孩童交由他人扶養,仍需父母雙方共同同意,收養才成立。即使簽契約,少了任何一方的同意,收養也無效。而民國74年修法以後,則皆須完成法定的收養程序。

2. #戶籍登記不等於收養成立

戶籍登記不代表實際居住,實際居住也可能是寄住或是租賃,更不用說能證明收養或是撫養了。

3. #擁有監護權也不代表成立收養

如果父母過世,即使監護權由父母的兄弟姐妹繼承,孩子也不會自動變成伯叔姑舅和阿姨的孩子與繼承人,仍需要法定的收養成立。

4. #實際上收養與否仍需個案判定

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父母同意收養?有沒有實際共同生活與撫養?有沒有真心把孩子當作子女?都有可能是法院衡量收養成立與否的參考。

畢竟收養關係會直接影響繼承、扶養等重大法律效果,法院看的不是表面形式,而是收養要件是否真的具備。

少了關鍵程序,養子女可能瞬間變成法律上的陌生人。

#收養 #撫養 #養子女 #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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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榮幸能參加《她,定義未來》系列講座,這是一場充滿能量與感動的盛會。這天的交流不只是單向分享,更是與眾多朋友一起激盪思維、互相支持的過程,讓我收穫滿滿。回首來時路:韌性與堅持講座主題「專業是底氣、自信是語言、魅力是光」 resonate w...
14/09/2025

很榮幸能參加《她,定義未來》系列講座,這是一場充滿能量與感動的盛會。這天的交流不只是單向分享,更是與眾多朋友一起激盪思維、互相支持的過程,讓我收穫滿滿。

回首來時路:韌性與堅持
講座主題「專業是底氣、自信是語言、魅力是光」 resonate with me on a very personal level. 我出身眷村,從小就知道唯有靠自己努力,才能為人生創造更多可能性。這股「不服輸、要做到最好 NO.1」的精神,驅使我一路從眷村走到台大法律系,最終踏上律師這個舞台。

這段路充滿了挑戰,但我始終相信,只要有足夠的韌性與堅持,再遙遠的目標也能抵達。看著現場聽眾專注的眼神,甚至有人動容落淚,我深刻體會到,原來我的生命故事,能成為影響他人的力量。

感謝與展望:生命影響生命
除了分享個人經歷,我也從另外兩位優秀的女性領導者郭家瑄總監與陳玟君副總身上,學到很多。我們來自不同領域,卻共同證明了女人在家庭、事業與個人成長上,都能活出自己的光芒。

感謝愛人家族與誠翔夥伴們的共同努力,讓這場講座圓滿落幕。未來,我會持續用我的專業與故事,陪伴更多朋友,相信在人生的不同路口,我們永遠都有「多一個選擇」的機會,而且永遠來得及。

今天,你被感動了;明天,你也能成為感動別人的那個人。這是我希望傳遞給大家的信念。

#女性講座 #生命影響生命 #法律人 #活出光芒 #多一個選擇 #永不放棄 #專業是底氣 #財富傳承 #遺囑 #林正椈律師

錄音囉!!!今天來講頂客族、單身族的財產規劃,法律議題。敬請期待🥰謝謝美麗又有智慧的金鐘主持人宛志蘋邀請。 #臺北廣播電台 #生活法律知識+
31/07/2025

錄音囉!!!
今天來講頂客族、單身族的財產規劃,法律議題。
敬請期待🥰
謝謝美麗又有智慧的金鐘主持人宛志蘋邀請。

#臺北廣播電台
#生活法律知識+

老闆可以裝監視器偷聽員工聊天嗎?「茶水間好像多了一台鏡頭……聽說還能錄音?」「真的假的?我昨天才在那邊講離職的事耶……」不只是電影情節,現實職場中也可能出現這樣的劇情。當你在茶水間跟同事抱怨加班、討論私人行程,卻發現有人正在悄悄錄音,你會作...
17/07/2025

老闆可以裝監視器偷聽員工聊天嗎?

「茶水間好像多了一台鏡頭……聽說還能錄音?」
「真的假的?我昨天才在那邊講離職的事耶……」

不只是電影情節,現實職場中也可能出現這樣的劇情。當你在茶水間跟同事抱怨加班、討論私人行程,卻發現有人正在悄悄錄音,你會作何感想?老闆又可不可以裝監視器偷聽員工聊天?

1.隱私權是基本人權,就算是老闆不能隨便侵犯

隱私權,不只是「不要偷看我在做什麼」,更是一種「我有權選擇什麼要分享、什麼不想讓你知道」的自主權利。我國憲法第22條明文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司法院釋字第603、689號等也指出:「隱私權與自主決定權屬於基本人權」,任何人包括你的老闆,都不能輕易侵犯。

2.公司裝監視器,要符合三大原則

老闆有營運管理的責任,當然可以考慮裝設監視器,合法裝設監視器,必須符合三大原則:

(1)目的正當性:
為了安全、預防竊盜、保護財產可以;但若只是想偷聽聊天、監控員工情緒,就違法。

(2)手段妥適性:
監視器必須裝在「有必要」的區域。
像是倉庫出入口、收銀區可以;但裝在茶水間、員工休息室、甚至加上錄音功能,就踩線了。
另外也應主動告知用途與範圍,避免信任崩壞。

(3)比例原則:
就算前兩點都符合,也要看對員工造成的壓力與影響。
若手段過頭,會構成違法侵害。

而且無論是哪一項原則,都不能拿「管理」當藉口,侵犯員工的隱私與尊嚴。

3.保護職場,靠的是信任不是偷襲

其實對老闆來說,要裝監視器,可以先說一聲,這是「尊重每個人」的基本做法。不講清楚、不設限,就可能讓公司變成壓力鍋,人才流失、氣氛低迷。

對員工來說,如果發現某個角落突然多了鏡頭,或覺得對話被錄音,可以主動問主管或人資,並保留疑慮紀錄。必要時,也可以尋求律師協助,或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

4.科技愈進步,法律與人性更不能退步

現代監控技術發達到幾乎「無所遁形」,但我們必須記得:不是所有「看得見」的,都合法,也不是所有「聽得見」的,都該被記錄。職場不是監獄,監視不該變成控制。老闆有管理之權,員工也有隱私與尊嚴。在科技普及、監視器隨處可見的時代,如何拿捏這道界線,考驗的是制度設計,更是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守住隱私,不只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打造一個真正安全、信任與尊嚴並存的職場。

#職場倫理 #職場日常 #老闆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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