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大誠法律事務所

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大誠法律事務所 In Jun. 2011, Lily Fang joined the firm as a Partner. All cross-border matters are approached with the assistance of our international peers.

大誠法律事務所由陳逸如、陳宗憶、曾勤博三位律師創立。2008年,中部所成立;2010年1月,因應業務擴張,大誠法律事務所北部所成立;嗣於2011年6月,具多年醫師執業經驗的方莉莉律師加入。大誠法律事務所至此具備多位工程及醫療之雙專業背景之律師,以及由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之法律專業團隊,更結合美國律師、中國律師,提供全方位、專業性的服務。

大誠法律事務所秉持「精益求精、至誠待客」的理念,所受理案件均經嚴謹的團隊研究,由專責律師全程照顧執行,涉外案件經外國律師參與協助,為客戶解決問題。大誠法律事務所成立以來,成功處理了各類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工程、醫療、軍事案件,及外人投資、法規遵循、投資中國、國際仲裁等各類商務案件。

大誠法律事務所堅持「關懷弱勢、在地關懷」,每年以自身專業,關注於病患、勞工、新移民等社會弱勢者的權益,全力給予扶助;並強調熱愛本土的精神,優先耕耘台灣本土環保、消

費者保護、公共工程安全等社會議題。


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was established in 2008 by Louis Yi-Ru Chen, Bob Chin-Po Tseng, and Joey Tsung-I Chen . 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combines the diverse backgrounds of our attorneys with a strong cooperation with lawy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In addition to comprehensive, professional legal services, we provide extensive assistance in cross-border business matters and Chinese legal consultation. 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upholds the standard of “World-class service at a competitive price.” Every case we process will be given our fullest attention, and approached in a collaborative fashion. We believe in a transparent, explicit pricing structure – and firmly hold to our mission of providing high quality legal representation at reasonable prices. Ru-I & Tseng Attorneys-at-Law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Care for disadvantaged, Affection for the Native Land”. Every year we focus on the rights of such minorities as patients, laborers, and immigrants and provide support with all our professional strength. Additionally, we insist on the spirit of love for Taiwan, and hold in high esteem th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umer protection, security in public works, and other socials. We live in Taiwan, grew up in Taiwan, and are dedicated to Taiwan.

12/12/2020

事務所搬家了!
大家好,大誠法律事務所現在有了固定的家。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26號2樓之20(林家花園旁),距離府中捷運站步行不到10分鐘。目前在加緊裝潢中,期待明年農曆過年前能完工。歡迎大家路過時進來坐坐。

04/06/2019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能否自己開設技師事務來兼職執業?
最近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通過,關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要如何合法兼職一事,似乎討論的沸沸揚揚。最近二天又有些技師朋友問我:既然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不能去顧問公司兼職執業,那能否自己開設技師事務來兼職執業?
對此,我的答案是:感覺好像可以,但真的做了還是有風險。
啥?『感覺好像可以,但真的做了還是有風險。』這像是律師給的建議嗎?既然營造業法已修法放寬專任工程人員兼職的限制,而且技師法對於開設技師事務執業的樣態並無專任之規定,那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以自己開設技師事務的樣態來兼職執業,當然就是合法,哪來的風險呢?
我的理由是:營造業法立法時,有一過渡條款即第66條,該條第4項為大家耳熟能詳的逐案簽證制度,其內容規定逐案簽證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這就產生了一個法律解釋上的問題:既然逐案簽證的技師都不能設立事務所了,那專任工程人員不是比逐案簽證技師更應該專任嗎,怎麼還可以設立事務所呢?
因此,依照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主管機關或法院確實有可能做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能自己開設技師事務來兼職執業」的法律解釋,這就是我說的『感覺好像可以,但真的做了還是有風險。』。
至於大家同不同意這樣的法律解釋是有討埨的空間,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解釋是法官的權限,所以仍有產生這種解釋的風險,此還待後續觀察。

28/05/2019

顧問公司的執業技師能否去營造廠兼職?
最近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通過,放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兼職限制,有些朋友據以問我:那以後顧問公司的執業技師可以去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了嗎?甚至還聽到有些技師鼓勵顧問公司的執業技師去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一事。對此,我想提醒各位好朋友:
答案是不行。
因為營造業法第34條雖修正通過,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的執業技師專任規定並未修正,在顧問公司服務的執業技師仍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的限制。若有違反,還是會受懲戒。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營造業法第34條的修正通過,放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兼職限制,就認為以後顧問公司的執業技師可以去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25/04/2019

哇,
茲事體大,
這下若再跟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結合,
那以後顧問公司的監工都會被當公務員。

11/02/2019

開工了,新案快來吧!

又是一個因政府政策變化而引起契約糾紛之案件。
14/01/2019

又是一個因政府政策變化而引起契約糾紛之案件。

台塑麥寮汽電(8338)今(14)日下午公告,受雲林縣政府生煤管制,發電機組2017年底因被迫停機,導致發電量不足,最...

誇張的是,工程會與廉政署合作辦理抽查驗,這豈不是預設其中有弊案?
06/01/2019

誇張的是,工程會與廉政署合作辦理抽查驗,這豈不是預設其中有弊案?

行政院政委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在1月4日邀集廉政署、交通部、經濟部及各國營事業管線單位研商管線頻繁開挖對策,決議未來管線...

在台灣當廠商,要怎麼活啊?
04/01/2019

在台灣當廠商,要怎麼活啊?

雖然2018年底,漁業署、營建署以及台電加速通過風電業者在彰化共6個風場的相關申

你看得懂葉部長說的話嗎?如果他說的對,那早就可給聘書了,拖到現在的意義何在?如果他說的錯,為何現在要發聘書,真的不能對程序正當性好好評價嗎?我不懂。
24/12/2018

你看得懂葉部長說的話嗎?如果他說的對,那早就可給聘書了,拖到現在的意義何在?如果他說的錯,為何現在要發聘書,真的不能對程序正當性好好評價嗎?我不懂。

教育部長葉俊榮今天主持記者會說明「台大校長遴選進度說明記者會」,會前外界預估可能論及大學法關於校長遴選制度的修法及個案...

還記得1997年口蹄疫爆發,引發台灣人心惶惶,當時4個月內就撲殺了全台4百萬頭豬,還有新聞報導軍中弟兄殺豬殺到晚上做惡夢,豬隻的眼睛都看著你在哭。此外,當時每百公斤4千元的豬價,崩跌到800多元,造成包含肉品加工在內之豬肉產業,整體經濟損失...
21/12/2018

還記得1997年口蹄疫爆發,引發台灣人心惶惶,當時4個月內就撲殺了全台4百萬頭豬,還有新聞報導軍中弟兄殺豬殺到晚上做惡夢,豬隻的眼睛都看著你在哭。此外,當時每百公斤4千元的豬價,崩跌到800多元,造成包含肉品加工在內之豬肉產業,整體經濟損失約1700億,短短一年就讓台灣幾千戶豬農倒閉。

這次,非洲豬瘟來勢洶洶,不只沒有疫苗抵禦,更無法透過藥物治療,有鑑於口蹄疫爆發的惡夢,豬農們目前積極自行防疫,就怕當年的口蹄疫惡夢,再度上演。為了保護豬肉產業,並維持隨時可吃魯肉飯的便利,請大家記得回國不能攜帶肉品入境,也不能在網路購買豬肉相關食品喔。

法律小知識:
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針對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107年12月14日修正實施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提高罰鍰金額;其後,又於107年12月18日修正實施更嚴格之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從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攜帶豬肉類及其他相關豬類產品入境,第一次罰二十萬元,第二次以上罰一百萬元。

1997年,你還記得那個口蹄疫嚴重爆發的日子嗎?當年因為強烈疫情,不僅使得豬肉價格從原本的每百公斤4000元,一路跌破到不到1000元也乏人問津。由於當局缺乏經驗、疫情散播快速,豬隻罹病後併發、死亡的狀況成了燎原野火...

09/07/2015

原本想不能再偷懶,要請事務所的助理記錄事務所點滴後貼文,沒想到助理最近要離職,不知道是否被我嚇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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